增值税消费税案例分析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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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案例分析答案
1•企业的增值率为30% (=(100-70)十100),高于纳税无差别平衡点17.65%,企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税负较轻。因此企业可通过将企业分设为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使其销售额分别
为60万元和40万元,各自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2. 该瓷器批发企业购进金额只占不含税销售额的
20%,远远低于纳税比重平衡点82.35 %,
作为一般纳税人税负肯定较高,因而"分劈”成为两个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省税。
在不进行纳税处理的情况下,企业应纳增值税为:
应纳增值税=150X 17 %一150 X 17%X 20 %= 20. 4(万元)
如果将该企业分设为两个批发企业,两个企业应税销售额分别为70万元和80万元,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可适用3%的征收率。在这种情况下,只需分别缴增值税2.1( = 70 X 3% )万元和2.4( = 80 X 3%)万元。
很明显,化小核算单位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15.9万元。3. (1.)补缴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原因:无偿捐赠应视同销售,补缴增值税的同时补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补缴所得税的原因:因为商店将赠送的小商品的不含税进价记入当期的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中扣除,但是,按照会计准则和企业所
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的非公益性捐赠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且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纳税
人应该先就这样一项非公益性捐赠行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8. 7万元。另外,所得税法还要
求纳税人将对外捐赠作为一项视同销售行为计算资产转让所得,该资产转让所得40万元仍
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即共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8. 7+40=128 . 7万元。
(3)补缴个人所得税的原因: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的偶然所得是指个人的得奖、中
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的偶然所得应该按照20 %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应该由个人缴纳,商店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部分税负就应由商店承担,所以,个人得到的赠品的市价128 . 7万元就相当于税后的收入,补征商店税款时应先将其还
原,然后再计税。该商店替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不得在缴纳本期企业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
纳税筹划专家对这家商店的促销活动进行了全面了解,发现该企业促销活动操作不当。
以销售西服为例,凡购买一套该品牌西服便赠送该品牌领带一条,两种商品实际零售价分别
是488元和68元(均为含税价)。该商场的具体操作方法为:对顾客开具的销售凭证和发票上填写西服一套,价格为488元,同时以领料单的形式(主要起签字备查的作用)领出一条领带,客户按488元付款,企业作账时借记现金--488”、贷记主营业务收入417. 09(488十
1. 17)”、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9. 91”。对于赠送的领带没有计算销项税额,直接按实际进货成本结转,记入营业费用一一业务宣传费”。
纳税筹划专家提出的筹划方法为:降低销售价格,实行捆绑销售,即在一张销货凭证和普通发票上分
别注明,西服一套单价488元,领带一条单价68元,然后在折扣栏注明合计折扣额68元。这实际上相当
于以商业折扣的方式搞促销,由于商店在一张发票上同时注明
销售额和折扣额,就可以将折扣额68元从销售额中减除,企业实际是按照488元(含税价)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4. 服装厂损失较大,而王飞的行为由于被认定为经销行为,王飞也不能就其取得的手续费
收入缴纳营业税,只能就全部钮扣的价款缴纳增值税了。如果从外地生产厂家采购钮扣的不
是王飞,而是一个一般纳税人,代理费缴纳增值税时的税率是17%,改变经营方式,即变
经销为代理就很有意义了,代理费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且营业税可从税前扣除也降
低了所得税。
通过分析,上述交易行为应这样操作:①明确代购关系:王飞与服装厂洽谈并明确该业务时,服装厂要与工飞签订代理业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②王飞不垫付资金:服装厂与王
飞明确代购业务后,应先预付一笔资金给王飞,然后由王飞用这笔资金去采购钮扣(或由服装厂直接将货款支付给钮扣生产厂家);③王飞以服装厂的名义并按服装厂的要求购买钮扣,同时索要有服装厂抬头、税号的专用发票,并将发票与货物一起交给服装厂;④王飞按代购
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服装厂结算货款,同时与服装厂根据代理协议中议定的服务
费标准结算手续费,结算相关费用时要有合法的手续和凭证。
5. (1)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 84 529 . 9 1元[即10 000元X 100元X 1 7 % +10 000元X 10 元/ (1 + 1 7 % )X 1 7 % ];则应纳税额为76 529 . 9 I 元(即184 529 . 91 元一108 000 元)。
(2 )如果公司纳税情况则变为:销项税额 1 70 000元(价外费用变成符合免征增值税条
件的代垫运费后,销项税额中不再包括价外费用计提部分),进项税额I 000 000元(因运输
子公司为该厂二级独立法人,其运输收入应征营业税,故运输汽车原可以抵扣的8 000元进项税现已不存在了),则应纳增值税额为70 000元,再加上运输子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为
3000元(即10 000元X 10元X 3%)。这样公司总的税收负担(含二级法人应纳营业税)为739000 元。
(3)比改变前的76 529. 91元降低了3 529. 9 I元。因此,站在售货企业角度看,设立运输子公司是合算的。但是,在税收策划过程中,我们往往会遇到一厢情愿的事情,从而
导致策划方案流产。因为任何企业都有自身利益的考虑,如果因为自己的利益考虑而损害了
合作伙伴的利益,再好的策划方案也是无法实施的。购货方D企业能接受公司的行为吗?销
售方式改变前,D企业从公司购货时的进项税是I 84 529 . 9 1元,销售方式改变以后,D 企业的进项税分为购货进项税 1 70 000元和支付运费计提的进项税7 000元两部分,合计
起来1 77 000元,这比改变前少抵扣了7 529. 9 I元。由此看来,仅从经济利益方面考虑,
销货方改变运费销售方式的做法,购货方未必会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