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试密训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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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汇总精讲

202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汇总精讲

202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汇总精讲二级建造师考试中,法规科目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掌握好法规知识,不仅有助于顺利通过考试,也对今后的工程实践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下面我们就来对 2021 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的知识点进行一个全面的汇总精讲。

一、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法律体系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

建设工程法规主要涉及民法商法、行政法等。

2、法的形式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

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

3、法人制度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类。

4、代理制度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但是,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是常见的考点。

5、物权制度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对自己的物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6、债权制度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7、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作品。

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商标权的保护对象是注册商标。

8、担保制度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而质押转移对质押物的占有。

2021年二建《法规》必考30知识点

2021年二建《法规》必考30知识点

知识点1: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关系一、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1.委托代理:(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二、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一)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1.无权代理的三种表现形式:自始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

2.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需要符合的条件:(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2)须本人存在过失;(3)须相对人为善意。

3.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二)不当或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1.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相对人故意行为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违法代理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知识点2:与土地相关的物权一、土地所有权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国家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1.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只存在于国有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地上、地表、地下分别设立。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国家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2021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核心笔记

2021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核心笔记

2021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核心笔记1、2021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高频考点汇总科目介绍:工程法规是以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主线,针对实际建设工程中的工程案例纠纷进行约束的一门学科。

全书共包括 8 章 36 节,约 500 个知识点,其中涵盖了大量的法律规定及对相关规定的解读,记忆性的内容较多。

但是,各个工程活动之间的紧密联系也决定了法规科目需要融会贯通的特点,工程法规的内容看似简单,但由于它在整个建造师考试理论体系中的重要性,必然要求大家对它有更深的了解,因此考试时可能难度要加大。

法规的命题较为灵活,难则很难,易则极易。

近几年来,法规的命题令广大考生大受其苦。

这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法规科目的复习切不可急躁,万不可轻视这门看似“纯文科”的工程科目。

说明:高频考点攻略是为了方便广大考生针对学习做记录的攻略表,考前对于已掌握的知识点可在完成情况中打“√”,检测学习成果,如有问题可在备注中做好记录,知识点中的星号标记代表该知识点的重要程度,便于大家了解知识点考试情况,明确重点掌握内容,祝大家学习愉快,顺利通过考试。

2、2021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核心笔记(一)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2、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类。

4、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5、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6、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相对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2021年二建法规知识点法规笔记

2021年二建法规知识点法规笔记

二建法规知识点法规笔记精心整顿(一)法律体系基本框架(二)法形式和效力层级1、法形式(1)宪法:全国人大;(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3)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4)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条例”)(5)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办法”、“规定”)(6)地方规章:省政府、省会所在市政府、国务院批准较大市政府;(7)国际公约注:行政规章涉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2、法效力级别。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安全生产法》优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招标投标法》优于《合同法》(3)新法优于旧法:《物权法》优于《担保法》(4)特殊状况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普通规定与旧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拟定如何合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注:制定机关裁决)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普通规定与旧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拟定如何合用时,由国务院裁决;(注:制定机关裁决)3)地方性法规、规章新普通规定与旧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注:制定机关裁决)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拟定如何合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以为合用地方性法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合用地方性法规规定;以为合用部门规章,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注:人大与政府互相制约)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6)依照授权制定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拟定如何合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5)备案和审查二、建设工程法人制度(一)法人应具备条件及其在建设工程中地位和作用1、法人成立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名称、组织机构和场合;4)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法人与其她组织最重要区别)法定代表人: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行使职权法人住所:重要办事机构所在地2、法人分类1)公司法人:工商部门登记之日成立2)非公司法人:机关(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队法人(注:教材错误地称为“社团法人”)(不需要登记:成立之日;需要登记:登记之日(二)法人在建设工程中作用1、法人是建设工程在基本主体2、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三)公司法人与项目经理部法律关系1、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是法人非常设下属机构2、项目经理是公司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管理者3、项目经理是委托代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4、项目经理部行为法律后果由公司法人承担三、建设工程代理制度(一)代理法律特性1、在代理权限范畴内实行代理行为注:代理人有独立进行意思表达权利,不是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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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二建《法规》考试密训知识点汇总P5(五)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六)备案和审查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P6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的场所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所在地,也是确定法院管辖的依据);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无限民事责任)4.有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P6~7①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②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非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③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P8①对于大中型施工项目,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经理部;小型施工项目可以由施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管理方式。

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②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在每个施工项目上必须有一个经企业法人授权的项目经理。

P11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可以不经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P12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相对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无权、有效)P14~P15①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②收益往往是因为使用而产生,但是有时,所有人并不行使对物的使用权,仍可以享有对物的收益权。

③处分权是所有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的核心。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P16【建设用地使用权】①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

②可以在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

③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④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⑤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地役权】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士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P17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物权变动的基础往往是合同关系。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P18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的相对性:(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P19~P20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之债:对于完成施工任务,建设单位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是债务人;对于支付工程款,则相反。

侵权:施工噪声或废水、废弃物排放等扰民,可能对工地附近的居民构成侵权。

此时,居民是侵权人,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是债务人。

P2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①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②专有性;③地域性;④期限性。

P22~P23发明专利权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P29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若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P31(三)抵押的效力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P32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P34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转让合同。

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种。

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P35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保险责任范围:(1)自然事件;(2)意外事故。

P36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P37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内,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

试车考核期的长短一般根据安装工程合同中的约定进行确定,但不得超出安装工程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

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收保险费。

安装工程一切险对于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也不承担其维修期的保险责任。

P40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P41~P42①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③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P44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1)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以下的建筑工程;(2)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3)已经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

P47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P48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经核验符合条件的,应允许恢复施工,施工许可证继续有效;经核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收回其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P51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①有符合规定的净资产:是指企业的资产总额减去负债以后的净额。

净资产是属于企业所有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即所有者权益。

②有符合规定的主要人员;③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④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P54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P55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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