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企业总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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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新)

民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新)

民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促进律师更好地为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从民营企业的组织架构、法人治理结构、风险管控流程等实际情况出发,更好地满足民营企业法律服务的需求,同时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减少相应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定义本指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非国家出资企业,即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之外的企业。

民营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民营企业委托,指派律师以其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其提供约定工作范围内以年为周期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第三条民营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特点(一)民营企业强调法律服务的效率,注重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及经验提供高效的解决方案,服务方式灵活多样,不受限于形式与流程。

(二)民营企业侧重有效沟通,民营企业存在未设立法律风险防控部门或法务专岗的情形,也存在其他岗位工作人员兼任法务职位的情形,需要律师在提供服务时将法律语言转化为通俗语言进行沟通。

(三)民营企业更注重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民营企业人员流动性较大,需要律师定期为员工普及常见的法律风险。

第四条特别事项本指引系对律师从事民营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时的操作指导性文件,供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时参考。

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仅参照适用。

第二章民营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原则第五条客户合法利益至上原则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通过事前的风险论证、事中的风险把控、事后的解决方案等方式,为客户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尽量降低客户损失,或扩大客户收益。

第六条合法合规原则律师履行常年法律顾问职责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执业规范,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和遵守律师的职业操守相统一,拒绝为客户的违法行为或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提供法律服务。

第七条服务于客户商业目的原则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应该从客户的商业目的出发,以法律规定的视角分析利弊及风险,为客户提供有效、可实施的解决方案。

企业法律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企业法律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4.授课中可安排四次作业,让学员对重点章节进行深入学习,在理解的基础上加强记忆。
第二部分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
第一章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概论
教学要求:
了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概念及基本内容,了解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今后的学习打下基础
教学内容:
第一节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概述
第二节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教学内容:
第一节民事诉讼概述
第二节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
第三节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第四节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第五节法院调解制度
第六节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第七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八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九节简易程序
第十节第二审程序
第十一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二节督促程序
第十三节公示催告程序
第十四节执行程序
企法律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第一部分大纲说明
一、课程的性质与任务
企业法律实务课程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含行政执法方向)本科(专科起点)的一门自开选修课程。本课程4学分,课内72学时,开设一学期。本课程主要包括合同实务、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实务、办理企业破产事务及办理民事诉讼事务等内容,教材系统阐述了企业法律顾问的实务工作。
教学内容:
第一节外聘律师的性质
第二节外聘律师选择
第三节外聘律师管理
第三节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的主要方式
第四节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要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的基本要求
第五节法律意见书和法律审核意见书
第六节企业改制
第七节企业重组上市
第三章公司治理法律实务
教学要求:
了解公司治理含义、特征和意义,掌握公司章程,掌握股东大会制度、公司董事会制度、公司监事会制度,理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

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

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提高公司的法律风险防控能力,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顾问选聘公司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营规模,选聘合适的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中国法律执业资格,并且具有一定年限的从业经验;(二)熟悉公司经营的相关业务,并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三)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并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三条法律顾问的职责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参与公司各级决策过程,及时提供法律风险评估和建议;(三)协助公司制定和完善法律制度,参与公司合同签订、涉诉案件处理等工作;(四)代表公司与相关机构、组织进行法律事务沟通和协调;(五)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法律顾问的权益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益:(一)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合法的报酬;(二)获得公司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设备;(三)公司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保证法律顾问顺利履职;(四)公司应当积极采纳法律顾问提供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其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五条法律顾问的责任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和相关信息的安全性,不得私自泄露或利用相关信息牟利;(二)保证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建议真实、准确、合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不得在公司中从事违法违规或与公司利益不符的行为;(四)积极学习和研究法律法规,提高专业能力。

第六条法律顾问的解雇当公司发现法律顾问存在重大错误、违法行为或严重失职等情形时,可以解除与其的合同关系。

解除合同应当经过合法的程序,并及时通知该法律顾问。

第七条法律顾问的保密义务法律顾问应当对其在履行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和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且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该保密义务在合同解除后仍然有效。

第八条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公司的总法律顾问选聘、任职和解雇等相关事宜。

对于本办法所未能涉及的问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及其控股、参股企业。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将法律事务纳入企业整体管理体系,实现法律工作与经营管理的深度融合。

第四条法律顾问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服务大局、预防为主、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第五条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具备相应法律专业背景,负责为国有企业提供法律咨询、风险防控、合规审查等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具备高度的政治觉悟、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忠诚于国家、忠诚于企业,恪尽职守,廉洁自律。

第三章执业资格第七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取得国家认可的法律职业资格,如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等。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定期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职责与权利第九条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二)负责合同审查、谈判、履行等法律事务;(三)监督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四)协助处理企业涉及的法律纠纷和诉讼案件;(五)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

第十条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一)参与企业重要会议,了解企业经营情况;(二)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三)根据工作需要,获取必要的工作支持和资源;(四)接受企业提供的必要培训和学习机会。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管理制度,明确法律顾问的职责、权利和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企业应定期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考核,确保法律顾问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内部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确保依法履职。

第六章培训与考核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加强对法律顾问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

第十五条建立法律顾问考核机制,对法律顾问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发布日期】2004-05-11【生效日期】2004-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OO四年五月十一日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

公司薪酬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公司薪酬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员工薪酬管理秩序,建立薪酬与效益紧密联系的分配机制,持续改进和完善薪酬制度体系,更好地发挥薪酬的保障、调节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薪酬分配管理基本原则:(一)坚持薪酬分配的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分级管理是指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上级对下级薪酬制度和薪酬水平负有监管职责;分类管理是指按照不同岗位的工作性质、职责,分别实行不同的薪酬制度。

(二)坚持以收定支、成本否决的原则。

薪酬发放必须符合成本费用预算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

工资总额预算必须遵循“两低于''的原则,依据营业收入及效益情况如实编制,并确保有效落实。

(三)调整优化薪资结构。

调整固定薪酬和绩效薪酬比重,保障职工基本生活需要,增强企业薪酬分配的内部公平和外部竞争性。

(四)实施统一规范管理。

对各类人员分别确定公司统一的薪酬构成,对有关预付标准、岗位工资标准、津补贴项目及标准进行统一明确。

第三条薪酬细则实施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机关、所属项目部及附属机构。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公司领导及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公司党政正职是本实施细则主管领导。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是本实施细则的归口主管部门,负责拟定、修改、组织实施、解释本细则,负责项目部绩效考核与清算的具体事宜。

(三)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项目部营业额指标完成情况确认;(四)公司安质环保部负责项目部安全质量指标的确认;(五)公司财务部负责项目部财务指标及经营结果的确认;(六)公司工程经济部负责项目部利润指标的确认。

第三章薪酬制度、薪酬构成及标准第一节公司机关管理人员第五条公司机关管理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按本制度规定的薪资构成及标准,核算并支付薪酬。

第六条岗位绩效工资薪酬构成分为岗位保障工资、岗位职(等)级工资、工龄工资、特殊津(补)贴及绩效工资五个单元。

第七条岗位保障工资:是为有效保障职工生活水平,在取消原工资构成中职工生活补贴相关项目情况下而新设置的薪资单元,标准暂统一核定为800元,以后将由局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及社会消费水平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由局核定并公布。

考点: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第八章+企业国有资产法

考点: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第八章+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一节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一、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原则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二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义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00四年五月十一日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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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概念和特征
(一)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概念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直接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全面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的内部高级管理人员。

(二)企业总法律顾问的特征
1.层次高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负责人在法律方面的高级参谋和助手。

相当一部分企业总法律顾问同时兼任企业的高级副总裁。

2.要求严
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全面负责企业内部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仅应当精通法律,是法律专家,同时还应当具有较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是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的复合型人才。

3.职权重
* 2
企业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对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开展和安排做出全面的部署。

企业总法律顾问不仅直接参加企业的重大经济活动和经营管理决策,而且在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4.责任大
企业总法律顾问在对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全面负责的同时,即意味着承担重大的责任。

(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法律地位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负责。

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法律地位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1)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2)企业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

(3)企业总法律顾问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负责。

二、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设置和主要职责
(一)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设置模式
1.国有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只要达到大型企业的标准,
都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

2.其他企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
* 3“其他企业”,指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

大型企业可以设置总法律顾问。

这是在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的基础上做出的
引导性规定。

(二)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聘任
1.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聘任渠道
(1)从本企业内部聘任产生。

企业从本企业内部聘任产生企业总法律顾问
是目前企业聘任的主要渠道。

(2)公开招聘产生。

2.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
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因聘任渠道的不同会有所不同。

《国有企业法律
顾问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2)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4)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正职以上管理岗位任职满3
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一级企业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

* 4(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根据实践总结,企业总法律顾问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
的法律事务。

(2)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
防范意见。

(3)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
企业内部法律事务机构。

(4)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的再教
育和业务培训制度。

.
(5)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
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6)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
建议。

(7)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下的法律事务管理模式
(一)由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的法律事务组织模式
* 5(1)集中模式。

集中模式主要是指企业实行集中化的法律服务,由总法律
顾问全面负责、统一管理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

(2)分散模式。

分散模式主要是指企业设置了总法律顾问,同时在每一个
业务板块都配备有专职的企业法律顾问,而这些企业法律顾问直接受分管业务的
副总裁领导,而不是由总法律顾问统一管理。

(3)混合模式。

混合模式主要是指企业既设有总法律顾问和独立的法律事
务机构,又在各业务板块配备了专职的企业法律顾问,而各板块配备的企业法律
顾问一般只负责合规性审查,其他法律事务概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处理,企业总
法律顾问负有统一管理和协调企业法律事务的职责。

(二)以企业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企业法律事务运行机制
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应当原原本本地传递到决策层,这样才能真正发
挥作用。

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与业务部门关系的处理上,企业总法律顾问起着关键作
用。

企业总法律顾问还对其自身的团队担负着重要职责。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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