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公司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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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检自查情况报告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地把握政策。管理严格、纪律严明,实行科学的管理架构,层层实行岗位责任制,既保证了公司上下政令畅通,又利于发挥个人潜力,调动员工积极性、创造性,保证了企业理性与激情的有机结合。公司现有专职专业人员15人(其中,具备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8人;具备概预算资格证7人;),高中级职称人数10 人(其中:高级职称1人;中级职称9人),并能承担公路、桥梁、水利水电、土地整理开发、市政、房屋建筑等工程的相关造价文件编制及咨询。公司配备了完整的工程计量、计价算软件,这些由经验、技术、智慧集成的专业团队和现代化的办公条件,是我司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根本保证。
多年来,公司秉承“质量为本、服务为上、信誉为重”的理念,坚持独立、公正、客观、守密的原则,以诚信的企业文化、专业的技术团队、严格的管理手段、个性的服务方式塑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二、清单计价国家标准贯彻实施情况
我公司自2003年至2008年实施《03清单计价规范》,自2009年至2013年实施《08清单计价规范》,自2014年起开始实施《13清单计价规范》。在新的计价规范发布后,我公司及时组织全体员工统一进行学习培训;近期,针对国家建设部实施2013清单计价规范,2013年4月2日—4月5日到昆明进行为期4天的学习培训;针对省住建厅发布的2013版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3月23日到曲靖进行为期4天的学习培训;2014年3月23日—4月16日,公司内部进行了统一的学习讲解;此外,公司还专门请广联达的技术人员到公司为大家进行了为期三天的新计价规范软件使用的讲解培训,帮助大家尽快将2013清单计价规范和云南省2013计价依据相结合,以便更快掌握编制2013清单及省2013计价依据的清单编制及清单计价的方法。
13清单计价规范与08清单计价规范的区别:
(一)专业划分更加精细
新《规范》将原《规范》中的六个专业(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矿山),重新进行了精细化调整:
1、将建筑与装饰专业合并为一个专业;
2、将仿古从园林专业中分开,拆解为一个新专业;
3、新增了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爆破工程三个专业。
调整后分为以下九个专业:
(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2)仿古建筑工程
(3)通用安装工程(4)市政工程
(5)园林绿化工程(6)矿山工程
(7)构筑物工程(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9)爆破工程
由此可见,新《规范》各个专业之间的划分更加清晰、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对强制性条款的规定进行了改变
2013版清单强制性的增强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新清单规范强制条文范围扩大。08版清单与13版清单强制条款的数量均为15条。但13版清单增加了对风险分担、措施项目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使用、投标报价、工程计量五个内容的强制性条文,加大了强制条款的作用范围,基本上涵盖了工程施工阶段的全过程。
(2)新清单规范部分强制性条文语气增强。部分强制性条款由08版清单规范的“应”变为13版清单规范的“必须”,这些改变增强了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
(二)责任划分更加明确
新《规范》对原《规范》里责任不够明确的内容做了明确的责任划分和补充。
(1)阐释了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定
义(2.0.2、2.0.3)
(2)规定了计价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3.4.1、3.4.2、3.4.3、3.4.4 、3.4.5)
(3)规定了招标控制价出现误差时投诉与处理的方法(5.3.1~5.3.9)
(4)规定了当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物价变化等15种事项发生时,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9.1.1)
(三)明确规定发承包双方风险分担的范围
第一,发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法律法规类风险。
13版清单第3.4.2条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应承担的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
1.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 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 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
第二,发包人有条件承担的风险——变更类风险。
工程变更、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属于变更类风险。变更类风险导致的变更发生属于业主的主动行为,由于经过业主(监理人指令)的允许才会发生变更,因
此本风险是有条件的发包人承担的风险
第三,合同约定承发包共担的风险——合同约定其它风险。
(1)工程量偏差风险。13版清单第9.6.2条规定: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物价变化风险。13版清单第3.4.3条规定: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合同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发生争议时,按第9.9.1~9.9.3条规定(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范围为5%),调整合同价款。
(3)不可抗力风险。13版清单第9.11.1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风险分担更加合理,强制了计价风险的分担原则,明确了应由发、承包人各自分别承担的风险范围和应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完全不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
(四)细化了措施项目费计算的规定,改善了计量计价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