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16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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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社保规定

济南社保规定

济南社保规定济南是山东省的省会城市,也是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之一。

作为一个重要的中心城市,济南的社会保障制度非常完善,为保障居民的基本权益和福利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以下是济南社保的主要规定。

一、养老保险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济南市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是指工商、农村承包经营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等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

这些参保人员按照自己的缴纳基数和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养老金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农民、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等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

这些参保人员一般享受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

二、医疗保险济南市的医疗保险是以城镇企业职工为主体,同时兼顾城乡居民和新农合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待遇,包括住院费用、门诊费用、基本医药费用等。

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用一般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同时也有一部分由政府补贴。

三、失业保险济南市的失业保险是以企业职工为主体,同时也包括个体工商户等其他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在失业期间可以领取一定的失业保险金,帮助其渡过难关。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时间和工作年限而定。

四、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济南市的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由企业为职工缴纳的险种。

参保人员在工作期间如果发生工伤或者遇到生育医疗费用,可以向社保基金申请报销。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具体待遇标准由国家和济南市政府制定。

以上是济南社保的主要规定。

济南市在社保方面一直非常重视,不断完善制度,提高保障水平,为广大居民提供了稳定的保障。

同时,济南市也加大了社保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社保政策,享受到相应的待遇。

希望济南的社保制度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居民,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焦应麟与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类二审鲁01行终1149号裁定书

焦应麟与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类二审鲁01行终1149号裁定书

焦应麟与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类二审鲁01行终1149号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6【案件字号】(2019)鲁01行终11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国才张振明曹磊【审理法官】李国才张振明曹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焦应麟;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当事人】焦应麟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当事人-个人】焦应麟【当事人-公司】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焦应麟【被告】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一审提出的“限期被上诉人市社保中心责令经济观察报社为上诉人焦应麟按机关事业编制人员补缴2000年7月到2014年2月社保费"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违法罚款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管辖证据行政复议重复起诉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上诉人焦应麟申请本院向被上诉人调取“信息快报社1994年为焦应麟在济南市社保局机关事业处开户账号原件"及“报社职工鲍克、光自州、张晓青档案中2000年6月至今人事部门工资调整的批复材料和原始档案"证据,本院依法调取到焦应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统计卡复印件(加盖被上诉人印鉴),经查,该证据与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证据4一致,各方对该证据无新的意见。

被上诉人称其不保存上诉人申请调取的其他证据,无法提供。

上诉人还申请本院从经济观察报社等单位调取多项证据,本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案件事实,故对上诉人上述请求,不予准许。

本院另查明:2018年5月1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行申216号行政裁定,“本院认为部分"载明:“申请人(焦应麟)所属单位经济观察报社系山东省事业单位,省人社厅对其人员养老保险的催缴工作具有行政执法权。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9]11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9]11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我市执行全省居民养老保险统一设定的参保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

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

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缴费时间和方式由养老保险费征缴部门确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适时提出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档次的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最低缴费档次标准每5年调整1次。

(二)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

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本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补助、资助总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1]29号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1]29号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1]29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各高等院校: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地、各单位在养老保险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在政策上予以明确。

经研究,并请示劳动保障部同意,就当前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企业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问题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不论以何种形式再就业,都应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为他们办理转接手续。

下岗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从事个体经济或自由职业的,如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可与单位签订基本养老保险代办协议,委托原单位代缴养老保险费。

个人按原单位执行的标准缴足应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原单位向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代缴,缴费基数可按原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执行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重新就业的人员退休后,其统筹项目内的养老保险待遇,由退休前最后一个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失业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由为其代管档案的机构按规定申报退休,并由失业前最后一个为其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统筹项目内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和待遇计发问题1、企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超过正常退休年龄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仍以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的时间计发养老保险金。

山东济南年公司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doc

山东济南年公司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doc

山东济南201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山东济南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相信大家最近都在关注山东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的情况,其实大家看了之后又什么感想呢?和以往的又有多大的差别呢?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山东济南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情况吧,山东济南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两部分相结合,增加的养老金将在1月26日(农历小年)发放到位,特殊调整中按职称、退休年龄等分四类提高养老金。

这次调整待遇所需资金,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据介绍,四类特殊调整的人群为:1、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1999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26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220元;2000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7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50元。

2、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40元。

其中,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提高160元。

3、年龄较大的退休人员继续对年满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予以倾斜。

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分别提高60元、80元和130元。

其中,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90元、50元和80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项以上(含两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可重复享受。

4、原工商业者原工商业者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40元。

符合特殊调整条件的原工商业者(包括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的身份认定工作由市委统战部统一负责。

12月31日前已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养老金的增加标准为: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9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8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700元。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明确城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明确城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明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鲁人社规[2017]1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7.05.23
【实施日期】2016.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明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规〔2017〕13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省内跨市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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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退休金上调和企业退休工资标准细则方案.doc

济南市退休金上调和企业退休工资标准细则方案.doc

2019年济南市退休金上调和企业退休工资标准细则方案济南市退休金上调和企业退休工资标准细则方案来源网络,仅供参考,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

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今年山东济南就企业养老金做出了新的调整,山东济南市68.15万名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上调。

我们的工作人员6月11日从济南市人社局获悉,调整后的标准从1月1日起执行,1—4月份补发的养老金将争取在4月底前发放到位。

调整后月人均养老金达到2489元,增幅11.76%调整对象是参加济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

此次调整,在上年末的基础上人均增加262元,调整后济南市月人均养老金水平达到2489元,增幅11.76%。

每人至少增加85元,调控不同水平人员增发额差距。

今年养老金调整方案有新变化,主要由普遍调整和高龄退休人员增发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每人至少增加85元。

其中,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

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45元的,按45元增加;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乘以4%计算增加额,计算额见分进角;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上述3项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40元的,再按照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但增加总额不超过240元。

部分退休人员按上述4项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以下水平的,可予以补足: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3000元以下的,为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0%;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3000元以上的,为3000元以下部分按10%、3001元至4000元部分按6%、4001元至5000元部分按4%;5001元以上部分按2%计算的数额。

2016-2017社保补缴政策

2016-2017社保补缴政策

2016-2017社保补缴政策假如员工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但是社保还没有交够15年怎么办?还能享受养老金待遇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6-2017社保补缴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6-2017社保补缴政策如下补缴范围:这次享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的,包括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

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

◎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

原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时间、判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

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2003年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上条规定的最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鲁政发[1997]109

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鲁政发[1997]109

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鲁政发[1997]109鲁政发109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鲁政发109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和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及个体劳动者。

二、统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各市地要以工资总额作为企业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制定养老保险费用筹集计划。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

企业缴费比例已超过20%的市地,1998年底前降到20%以内,如确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企业缴费比例降不到20%的,要报省政府批准,并报劳动部、财政部备案;企业缴费比例低于20%的市地,缴费比例一般不再调整,确需调整的要报经省政府批准。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考虑到地区之间的差异,本办法实施前为本人缴费工资3%以上不足4%的,年底前提高到4%;本人缴费工资2%的,1998年底前提高到4%。

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有条件的市地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可适当加快。

三、统一个人帐户记入比例。

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到3%。

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记帐利率,参考同期银行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经省政府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每年向职工公布一次个人帐户对帐单。

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企业缴费部分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济南市退休金计算方法

济南市退休金计算方法

济南市退休金计算方法
济南市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相关的退休金计算方法。

一、济南市退休金领取的基本条件
1、累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的;
2、65周岁以上(男性60岁以上,女性55岁以上);
3、有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

二、济南市退休金的计算方法
1、计算方式:根据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计算出每月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累计参加15年后即可获得一次性退休金;
2、计算中所用数据: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以自1998年1月1日起的记录;
3、计算结果:累计参加15年后,按月社会保险缴费金额总和的95%发放一次性退休金。

三、济南市对退休金的发放
1、济南市按月为退休人员发放退休金,并安排到退休人员本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月发放原则:根据月社会保险缴费金额总和的95%,按月计算发放;
3、特殊情况处理:在满足15年参保条件后,实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少于15年的,按照参加年数发放,比例不低于
30%。

四、济南市退休金的使用
1、退休人员可以用退休金购买住房、购买保险等投资理财产品;
2、可用于包括生活支出、医疗支出等消费;
3、也可用于各种慈善活动和教育事业;
4、不可将退休金融入企业经营活动,也不得作为资金保证。

总之,济南市退休金的计算方法包括了基本的发放条件、计算方式、发放机制和使用限制,可以有效增强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实现抚老助残,确保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运作。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济人社发〔2018〕66号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济人社发〔2018〕66号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济人社发〔2018〕66号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南部山区组织人事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根据《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对2018年2月28日前发布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继续实施的75件,废止的1件,需修改的2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5月16日附件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登记号1关于做好《就业失业证》管理发放工作通知济人社发〔2011〕48号2022.6.30JNCR-2012-01200132关于印发《关于全市就业与社会保障精准扶贫具体措施》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81号2020.5.15JNCR-2016-01200073关于调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06号2020.8.31JNCR-2015-01200084关于印发《济南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视频联系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135号2019.7.21JNCR-2014-01200135关于明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36号2020.3.23JNCR-2015-01200016关于印发《济南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135号JNCR-2016-01200117关于印发《济南市技工院校国家资助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127号2022.6.30JNCR-2016-01200098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劳社险字〔2002〕40号2022.6.30JNCR-2012-01200719《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济劳社险字〔2002〕46号2022.6.30JNCR-2012-012007410关于印发《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58号2019.3.31JNCR-2014-012000811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济人社发〔2014〕180号2019.12.31JNCR-2014-012001812关于调整济南市市属离休人员医疗费定额及结算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92号JNCR-2015-012000613关于印发《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24号2021.3.31JNCR-2016-012000314关于建立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济人社发〔2016〕45号2021.5.31JNCR-2016-012000515关于印发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人社发〔2017〕120号2022.9.1JNCR-2017-012000416关于印发《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84号2021.6.28JNCR-2016-012000817关于印发《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153号2021.12.31JNCR-2016-012001318关于印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济人社发〔2018〕4号JNCR-2018-012000119关于公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60号2019.3.31JNCR-2014-012000620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的通知济人社发〔2013〕38号2022.6.30JNCR-2013-012000121关于转发鲁人社字〔2014〕567号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189号2019.12.31JNCR-2014-012002022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有关规定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65号2020.5.25JNCR-2015-012000223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75号2020.6.30JNCR-2015-012000324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2020.9.30JNCR-2015-012001125关于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乙类目录药品个人自付比例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36号2020.10.31JNCR-2015-012001326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23号2021.3.31JNCR-2016-012000227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25号2021.3.31JNCR-2016-012000428关于提高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116号2021.8.11JNCR-2016-012001029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162号2021.12.31JNCR-2016-012001430《关于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过渡性补助的通知》2022.6.30JNCR-2012-012007531《关于济南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8〕58号2022.6.30JNCR-2012-012008032《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的通知》济人社〔2010〕35号2022.6.30JNCR-2012-012009433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济人社发〔2012〕190号2020.6.30JNCR-2012-012012234关于生活困难的参保人退休后继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济人社发〔2013〕122号2022.6.30JNCR-2013-012000235关于印发《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59号2019.3.31JNCR-2014-012000736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2019.12.31JNCR-2014-012001737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市政府《济南市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实施办法》的通知济劳社险字〔2001〕4号2022.6.30JNCR-2012-012004338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加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统筹项目的通知济劳社险字〔2002〕50号2022.6.30JNCR-2012-012004639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4〕77号2022.6.30JNCR-2012-012005140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临时聘用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7〕50号2022.6.30JNCR-2012-012005541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鲁劳社〔2007〕40号文件的通知济劳社字〔2007〕147号2022.6.30JNCR-2012-0120056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的通知济人社办字〔2010〕13号2022.6.30JNCR-2012-012006043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济人社发〔2013〕140号2022.6.30JNCR-2013-012000344关于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187号2022.6.30JNCR-2014-012001945关于贯彻实施鲁人社发〔2015〕29号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86号2022.6.30JNCR-2015-012000546关于印发《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42号2019.9.30JNCR-2015-012001447济南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工作的意见济劳险字〔1997〕179号2022.6.30JNCR-2012-0120035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山东省劳动厅《关于制止和纠正违法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劳社险字〔1999〕19号2022.6.30JNCR-2012-012003949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劳社险字〔2001〕17号2022.6.30JNCR-2012-012004450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3〕26号2022.6.30JNCR-2012-012004751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保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函字〔2004〕16号2022.6.30JNCR-2012-012005052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0〕116号2022.6.30JNCR-2012-012006153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鲁人社发〔2010〕69号文件关于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0〕130号2022.6.30JNCR-2012-012006254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23号文件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93号2020.12.31JNCR-2015-012000755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55号文件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45号2020.12.31JNCR-2015-012001656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1〕136号2022.6.30JNCR-2012-012006657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人社发〔2011〕175号2022.6.30JNCR-2012-012006758关于印发济南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68号2019.4.14JNCR-2014-012000259济南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意见济人社发〔2015〕112号2020.10.31JNCR-2015-012001060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52号文件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41号2020.9.30JNCR-2015-012001561《关于印发<济南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2011〕4号2022.6.30JNCR-2012-012011162《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工伤人员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劳社字〔2007〕186号2022.6.30JNCR-2012-012010363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34号2022.6.30JNCR-2015-012001264《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1-4级工伤职工退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9〕127号2022.6.30JNCR-2012-012010965关于印发济南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69号2019.4.14JNCR-2014-012000366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政策的意见济人社发〔2017〕95号2022.8.10JNCR-2017-012000167关于企业报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通知济劳社字〔2008〕69号2022.6.30JNCR-2012-012002668关于转发《山东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济劳社字〔2008〕145号2022.6.30JNCR-2012-012002969关于印发济南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3〕146号2022.6.30JNCR-2013-012000470关于印发济南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济人社发〔2013〕147号2022.6.30JNCR-2013-012000571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48号2020.12.1JNCR-2015-012001772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49号2020.12.1JNCR-2015-012001873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部分基本药物免费使用的通知济人社发〔2017〕112号2022.8.31JNCR-2017-012000274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7〕115号2022.8.31JNCR-2017-012000375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7〕167号2022.12.31JNCR-2017-0120006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有效期至登记号1关于印发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83号2018.12.31JNCR-2015-01200042关于印发《济南市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67号2018.12.31JNCR-2016-0120006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登记号1《关于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8〕102号JNCR-2012-0120085——结束——。

2016年济南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2016年济南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2016年济南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摘要:1.济南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分类2.2016 年济南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具体标准3.2016 年济南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调整4.济南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对市民的影响正文:一、济南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分类济南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个人工资低于山东省2016 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60% 按照60% 缴纳,高于300% 的按照300% 缴纳。

2.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2015 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40%,60% 或100%。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100-1000 十个档次和1500,2000 一共12 个档次。

二、2016 年济南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具体标准1.济南市最低缴费基数1:缴费基数按照济南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下限)2010 元缴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每月缴纳402 元。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照10% 比例)的,合计每月缴纳736.90 元。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照5.5% 比例4 元大额医疗救助金)的,合计每月缴纳590.20 元。

2.济南市最低缴费基数2:缴费基数按照济南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349 元缴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每月缴纳669.80 元。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照10% 比例)的,合计每月缴纳736.90 元。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照5.5% 比例4 元大额医疗救助金)的,合计每月缴纳590.20 元。

三、2016 年济南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调整根据《关于公布2016 缴费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77 号)文件的规定,我市2016 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的下限为2930 元,上限为14646 元。

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缴费申报时,可结合本人实际收入情况,在月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2930 元)至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882 元)之间申报缴费。

济南市社保最低标准

济南市社保最低标准

济南市社保最低标准济南市社保最低标准是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金额。

社会保险最低标准的确定,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来考虑的。

下面我们就济南市社保最低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济南市社保最低标准的调整是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的。

根据国家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也就是说,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的缴费基数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0%。

而济南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由当地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制定的,因此,济南市社保最低标准的调整也是由当地政府根据国家规定执行的。

其次,济南市社保最低标准的调整是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密切相关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社会保险最低标准也会相应调整。

这是因为社会保险最低标准的调整需要考虑到职工的实际缴费能力,不能因为提高了社保最低标准而给职工增加过重的经济负担。

因此,济南市社保最低标准的调整是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密切相关的。

最后,济南市社保最低标准的调整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和社会稳定。

社会保险是职工的一项重要福利,是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重要手段。

通过调整社保最低标准,可以保障职工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时不因为缴费基数过低而影响到将来的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等待遇,也可以保障职工在遇到意外工伤或生育等情况时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这对于维护职工的基本权益和社会的稳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综上所述,济南市社保最低标准的调整是根据国家规定执行的,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密切相关,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和社会稳定。

希望济南市社保最低标准的调整能够更好地为职工和社会服务,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山东2016社保缴费标准

山东2016社保缴费标准

山东2016社保缴费标准在山东省,社保缴费标准是由政府规定的,它涉及到每个参保人员的权益和福利,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了解和掌握山东2016年社保缴费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山东省2016年的社保缴费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山东省的社会保险费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具体的缴费标准如下: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20%和8%,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工资的60%至300%之间。

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10%和2%,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工资的60%至300%之间。

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1%和0.5%,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工资的60%至300%之间。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相对较为简单,分别由单位全额缴纳。

在缴费时,单位和个人需按照规定的比例和基数进行缴纳,这样才能保证参保人员在退休、生病、失业等情况下能够得到相应的保障和补偿。

此外,对于不同类型的单位和个人,社保缴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缴费标准可能会有所调整;对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标准也有相应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社保费,确保参保人员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政府部门也要加强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社保费用被挪用或滞纳的情况,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总的来说,了解和掌握山东2016年社保缴费标准对于参保人员和单位来说至关重要。

只有在明白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享受社会保险带来的各项权益和福利。

希望本文所述内容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让大家更好地了解社保缴费标准,做到心中有数。

2016年济南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2016年济南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2016年济南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摘要:一、背景介绍二、2016年济南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具体规定三、缴费基数调整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四、应对策略和建议正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2016年,我国济南市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进行了调整。

本文将围绕2016年济南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相关情况展开讨论。

二、2016年济南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具体规定1.养老保险缴费基数2016年济南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150%、200%、250%和300%共7个档次确定。

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最低缴费基数,300%作为最高缴费基数。

2.医疗保险缴费基数2016年济南市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相同,也分为7个档次。

3.失业保险缴费基数2016年济南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4.工伤保险缴费基数2016年济南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5.生育保险缴费基数2016年济南市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三、缴费基数调整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1.对于企业来说,缴费基数调整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用支出。

部分企业可能会面临较大的经济压力,特别是对于那些员工工资水平较低的企业。

2.对于个人来说,缴费基数调整将影响个人的社会保险待遇。

缴费基数提高,意味着个人缴费金额增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也会相应提高。

四、应对策略和建议1.企业应积极应对缴费基数调整带来的经济压力,优化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降低成本,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2.个人应关注缴费基数调整对自己社会保险待遇的影响,合理规划个人收入和支出,确保个人社会保险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总之,2016年济南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调整是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险权益而采取的重要举措。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统一和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缴范围和条件(一)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具有我省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补缴基数和比例(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9•【字号】济政发[2011]34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养老保障问题,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我市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统筹城乡;坚持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坚持属地管理。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包括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或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主要指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补助)、政府补贴等构成。

要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一)个人缴费。

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

山东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山东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山东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1999年7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3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二)股份有限公司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三)在城镇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四)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浙办事机构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五)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城镇个体劳动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应当与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因用人单位破产、兼并、改制等原因而受损害。

第四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当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实行设区的市本级、县(市)级统筹和省级调剂制度。

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组织实施工作,多渠道筹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确保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事务。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部门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济南社保2015缴费标准

济南社保2015缴费标准

济南社保2015缴费标准济南市社会保险是指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在遇到特定情况时能够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是指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015年,济南市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有哪些呢?首先,我们来看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根据《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8%,单位缴费20%,合计28%。

具体缴费基数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还包括了个人账户的缴费比例,个人账户的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8%,单位不缴费。

需要注意的是,2015年济南市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可能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调整,具体以当年政策为准。

其次,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根据《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2%,单位缴费6%,合计8%。

缴费基数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中,还包括了大病保险的缴费比例,大病保险的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1%,单位不缴费。

同样,2015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也可能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调整,具体以当年政策为准。

最后,是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

根据《济南市失业保险条例》和《济南市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分别为个人缴费1%,单位缴费2%,合计3%。

缴费基数同样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综上所述,2015年济南市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主要包括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这些缴费标准是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和单位应当遵守的规定,确保了参保人员在遇到特定情况时能够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缴费标准可能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调整,具体以当年政策为准。

山东省退休养老金上调

山东省退休养老金上调

山东省退休养老金上调山东退休人员涨工资2016山东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33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一、调整范围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养老金。

(二)挂钩调整。

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1.按2015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8%确定月增加额。

2.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执行下述挂钩调整办法:(1)企业退休人员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根据缴费年限长短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按不同的缴费年限确定月增加额,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增加额(元/月)15年及以下2516年-20年4121年-25年5226年-30年6331年-35年7436年-40年8541年-45年9646年及以上107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本人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下同)挂钩调整。

根据职务层级不同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以57元为基数乘以不同的调整系数确定月增加额。

各职务层级的具体调整系数,遵循衔接平衡原则,另行确定。

(三)适当倾斜。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认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元、40元和80元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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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16原文
(2007年7月27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0月27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通过并经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
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
管理、发放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
企业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
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

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
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以下称
参保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与发放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协调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
管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七条发改委、财政、审计、统计、质监、人事、民政、税务、国资委、工商、公安、建委、经委、监察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金两部分组成,实行全市社会统筹。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社会统筹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社会统筹基金的增值部分;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省级调剂金;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纳入社会统筹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个人账户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从参保单位缴费中按照职工缴费基数一定比例划转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个人账户金的利息;
(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纳入个人账户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参保单位、参保人均应当以其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为基数,按比例缴纳;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为基数,按比例缴纳,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参保单位应当按月在参保人工资中代为扣缴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其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结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参保单位因破产、解散、被撤销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清偿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参保人达到法定年龄离退休的,根据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参保人的缴费年限。

但是,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我市实行个人缴费时的企业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所在单位已按规定参加了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其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欠缴社会统筹费的,应当补缴;未补缴的,不视为本人的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退休时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其享受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月支付。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除以计发月数,从个人账户金中按月支付。

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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