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合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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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现行有限合伙制度及完善对策

浅议现行有限合伙制度及完善对策

力, 对 促 进 风险 投 资 和 中小 企 业 的发 展 , 提 高我 国专
业 服务 机构 的竞 争力 。 做 大做 强合 伙企 业起 到 了重 大
作用。 本 文就 《 合伙 企业 法 》 的部 分创 新之 处进 行简 要
分析, 再 着重 从 实务 角度 对有 限合伙 制 度进 行分 析 并
无 限 连带 责任 , 有 限合伙 人 以其认 缴 的 出资额 为 限对
合 伙企 业债 务 承担 责任 。 ” “ 有 限合伙 ” 制 度能 很好 地 将 有 良好 投 资 意识 的专 业 管 理 机构 或 个 人 的管 理 才 能 和 充足 的资 金相 结合 ,既 激励 管理 者全 力创 业 , 降 低 决 策管 理 成本 , 提 高 投资 收 益 , 又 使 资 金 投入 机 构 在 承 担与公 司 制企业 同样责 任 的前提 下 , 有 可 能 获得 更 高 的收益 。 “ 有 限合伙 ” 为能人 和 富人创 造 了一个 双 赢 的平 台 , 鼓励 富人 作 为有 限合 伙 人 、 能 人 作 为普 通
2 0 1 3 —7
法 制 建 设
浅议现行有 限合伙 制度及完善对 策
天津 市 工商局 滨海 新 区分局 张 玲
2 0 0 7年 6月 1日起 施行 的《 合伙 企 业法 》,顺应
了 当今 时代 发 展 的 需 要 .使 我 国 的市 场 主 体 变 得 丰
务机 构 ,在我 国第 三产业 中具 有越 来越 重要 的地 位 。
助 于采 取合 伙制 的专 业服务 机构 不断地 扩 大规 模 。 提
升 专业 服务 机构 的公 信力 , 大大促 进 了我 国这类 专 业
服 务机 构 的发展 。

有限合伙人制度

有限合伙人制度

有限合伙人制度1. 简介有限合伙人制度(Limited Partnership,简称LP)是一种特殊的合伙形式,由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和一个普通合伙人组成。

与一般合伙制度不同,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制度在商业和投资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更灵活的资本管理方式。

2.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2.1 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责任是有限的。

他们的责任仅限于出资额或约定的责任范围内,不会承担超过其出资额的损失。

这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相对安全的方式参与企业运营,减少了风险。

2.2 出资义务有限合伙人在成为合伙人后需要按照约定的出资额向合伙企业进行资金投入。

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或其他财产。

出资义务既是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是参与合伙企业的基本条件之一。

2.3 分配权益有限合伙人可以根据协议约定分享企业的利润和亏损。

这使得有限合伙人在资本管理方面具有较大的自主权,根据自身需求和目标制定分配方案,增加了投资者的灵活性。

2.4 控制权和决策权有限合伙人通常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和决策,其控制权和决策权由普通合伙人或经理履行。

这种区分有助于保护有限合伙人的利益,降低其管理和风险承担的负担。

3.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3.1 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承担无限责任,负有对企业债务无限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普通合伙人在企业经营中面临更大的风险,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3.2 管理职责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决策负有主要责任和义务。

他们通常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具有较高的控制权和决策权。

普通合伙人负责指导企业发展,制定战略,管理人员和资源,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

3.3 分配权益普通合伙人可以根据协议约定分享企业的利润和亏损。

与有限合伙人相比,普通合伙人在分配权益方面享有更大的自主权,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需求进行分配。

3.4 查询权和知情权普通合伙人享有查询权和知情权,有权查阅企业的账目、财务状况和决策过程。

有限合伙制度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有限合伙制度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有限合伙制度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摘要:2006年我国修改的《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用以调整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在这一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一特殊的普通合伙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尤其是”安全港”规则的运用,存在不足之处,因而本文着重分析该普通合伙存在的缺陷,并对其缺陷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定的合理建议,希望能够完善该制度。

关键词:有限合伙;普通合伙;安全港《合伙企业法》进行过全面的修订,第三章从60条到84条对有限合伙作了较全面而系统的规定。

此次修订的另外一个亮点就是在普通合伙的基础上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用以调整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就可以采取这种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

有限合伙作为近年来我国新兴合伙形式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扮演重要角色,在丰富商事主体责任多样性,平衡投资与风险规避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但同时有限合伙自身仍存在一定问题值得研究。

一、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相关问题(一)有限合伙制度的内部制度不透明内部资料的不透明是有限合伙的一个典型特点。

由于有限合伙人一般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在有限合伙的实际经营过程中,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主要的经营信息在经营者一方及时享有而出资方却不能如此。

有限合伙人只享有有限的知情权,监督能力和监督条件受限,不容易对普通合伙人进行有效的监管。

同时,当有限合伙人发现普通合伙人滥用权利,虽然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但这种方式毕竟是事后救济途径,有限合伙人可以采取的即时有效措施不足,也会错过最佳的追诉时间。

(二)在资本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我国新《合伙企业法》第64条、65条、72条、73条等条文是关于有限合伙人出资的规定,但从这几项法规上看,其一直受合伙制度的人合性影响,在构建有限合伙制度时,虽然立法已认识到两种出资的差异,但区分设计并不彻底,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制度建立还存在一些问题。

试论有限合伙制度

试论有限合伙制度

此 外 , 限合 伙 人 出资 制度 还 存 在 着 一些 问题 , 须加 以完 善 。 有 必
1新法律未规定有限合伙人 出资首付 比例, . 也未规定其剩余出资到位 的界限, 而是交 由合伙协议约定, 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债权人 。2 非 . 限合伙人的出资可 以 自由转让, 因此, 不是所有的非货 币财产都可 以 作为有限合伙人 的出资本身必须能依法转让。 因此 , 其出资不能是 国 家法律 , 行政法 规禁止和 限制转让的财产 。 . 3 未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
L g l S s m A d o i t e a y te n S c eY
20 4 ( ) 9. 0 下
{占 I 缸金 } I
试诒有限合伙制度
初 晓 云
摘 要 2 世 纪 9 年代 以来 国际上 出现 了一种新 的责任 形 式, 0 0 即有 限合 伙 , 其对促 进经 济发展 确 实发挥 了积极 的作用 。 为 了适应 我 国市场经 济发展 , 国于 2 0 年 8月对 我 国 合伙 企业 法》 我 06 进行 了修 改 , 明确规 定 了有 限合伙 制度 , 为风险投 资扫 清 了法律 的障碍 , 进 了中小企 业 的发展 。 与发 达国 家相 比我 国的有 限合 伙 制度还 存在 着许 多弊端 , 系尚未完善 , 促 但 体 尚处
的监督 问题。 而若将 国有中小企业改制 为有限合伙企业 , 国有资产作 间的相互转变 是正确 的, 但对两者的转变条件应该有所区别 。 有限合
为有 限合伙的入伙资金投入并承担有 限责任, 经营者作为普通合伙人 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 由有限责任转变为无 限责任, 对第 三人不会 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 , 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 限责任, 由于普通合伙人 产生不利影响 , 只需全体合伙人同意即可 。但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 其 自身利益与企业利益和投资者利益相一致, 以有效地约束经营者 可 的经营行为 , 切实实现 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 第六 , 投资者退出 自由化 , 财产的流通性越高才能体现 出更高的 纳, 对企业的经营会造成影响。所 以在确保交 易安全的同时性 , 能够 速多样性的发展。所以, 第七十三条规定了更为便捷的退出机制 , 更 加符合投资者迅速获取受益 的目的, 同时也有利于资金 的快速流通 , 形成 良好的投 资氛围 。 二、 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合伙法律制度 的不足 新《 限合伙人, 则会使企业信用降低, 最终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应 赋予债权人的异议权 。 《 合伙企业法》 修订后 , 有限合伙取得了合法地位 , 但是我们也不

浅论我国的有限合伙制度

浅论我国的有限合伙制度

源范围得到扩大 ;同时有限合伙 制度 又取消 了有限合伙 人 的企 业 决 策 权 与执 行 合 伙 事 务 权 ,增 加 了有 限合 伙 人
②合伙责任的二元性 在有限合伙企业 巾 , 合伙 企业 有限责任权 ,使得普通合伙人能够有效地经营合伙企业 债 务 的承担 类 型 分 为 两种 ,一 种 是普 通 合伙 人 以其 个 人 而不受十扰 ,有 限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却不附带无限责
财 产 的 出资 方 式 也 分为 两 类 , 类 是普 通 合 伙 人 的 f资 . 一 f l 其 以普 通 合 伙 人 之 间 的个 人 信 用 为 础 ,出资 种 类 受 法 律 限 制 较 少 , 以用 劳 务 出资 , 有典 型 的 “ 合 性 ” 另 可 具 人 。 类 是有限合伙人的出资 ,其 只能 以财产或者财产权利
财 产 对 企业 债 务 承 担无 限 责任 ,普 通 合伙 人 为两 人 以上 时 , 需 承担 连 带 责 任 。 还 而有 限 合 伙 人 则 以其 出 资额 为 限 对 企 业债 务 承担 责 任 ,存 这 里 有 限 合伙 人 的责 任 承 担 类 似 于 有 限公 司 中股 东对 企 业 债 务 的 承担 形 式 。 句 话 说 , 换
不 参加 合 伙 企业 的经 营 管 理 ,所 以对 有 限 合 伙 人 的 人 身 信用要求 比较低 , 具有公司股东的资合特点 。
以协商解决 ,而不像普通合伙企业一样都作 强制性法律 规 定 。这 样 就 为 社 会上 的风 险 投 资 者 提 供 了 一 条便 利 的
第 2 第 1 9卷 0期
V0 .9 No 1 1 .O 2
企 业 技 术 开 发
TECHNOL OGI CAL DEVEL OPMENT OF ENTERPRI SE

论有限合伙制度

论有限合伙制度

有限合伙指的是 由有 限合伙人 和普通合 伙人共 同组成
的合伙 , 有限合伙人 以其 出资额为 限对 有限合 伙承担 责任 ,

有 限合 伙 的法律特 征
而普 通合伙人则对合 伙债务 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 制源 于 1 纪的康 孟达 ( o m n a 契约 。当时产 生该契 6世 cm ed )
别纳入了 民商法典 或公 司法之 中。但 是 , 根本 上来说 , 从 两
合公司制度并 没有在大 陆法系 国家 中得 到很大 的发展 。相
反地 , 由康孟达制度演变而来 的两合公司制 度 , 10 年法 被 81 国商法典确认之后 , 由法 国探 险者和殖 民者带入 美 国, 逐渐 演化为现代英 美法 中的有限合伙 制度 , 并在英美 国家得到 了 很大的发展。这是美国法 中唯一不是 来源于英 国的一种法 律 。12 , 82年 纽约州制定 了全美第一部‘ 限合伙法) 其后 有 , 又转化为 11 96年的< 国统一 有 限合伙 法> 美 。该 法 子 17 96
有 限责任意味着有限合伙 人与合伙 组织必然 产生分 离。因
关键 词: 有限合伙 ; 限责任 ; 限合伙人 有 有
中图分 类号: F 1 .1 D 4 19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8— 6 1 2 1 )3一 O 4— 3 10 4 8 (0 0 0 O 6 0

有 限合伙 制 度的起 源
10 引进 了当时在德 、 97年 法两 国流行 的两 合公 司制 度 , 制定 了《 国有限合伙法》 并一直施行至今 。 英 ,
两个 方向分化 。一种转化为 隐名合伙 , 即仅由企业 家对 外承
权并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 人组成 ; 普通合伙则仅 由承 担 无 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 人组成 。这种 组织相对 于纯粹人 合 的普通合伙而言 , 其组织成分具有混合性特征。 第二 , 设立 、 变更程序更 为严格 。因为有 限合伙人仅 以 其 出资额为 限承担有限责任的缘故 , 为使第三人全面了解 合 伙企业 的真实情况 以便对 合伙企业 的资信 和债 务清偿 能力 等作 出基本判断 , 多数国家的法律对有 限合伙 的登记都作 了 强 制性 规定 , 并且对登记 内容也 有特别要 求。例如< 国商 德 法典》 规定 : 有限合伙的登 记 内容除 了应具 备普通合伙 的各 项 目之外 , 还应包括有 限合伙人 的人数 、 名称 和投资数 额 ; 对 于有限合伙人 的入伙 和退伙也应作另外的特殊变更登 记。 第三, 组织体相对稳 定。由于有 限合伙人投入的仅是 物 质资本 , 而基本不参与经 营管理 , 以对 于有限合伙 人而言 所 主要 是资本 的结合 。因此 , 限合伙人 的变动对有限合伙本 有

论有限合伙制度与风险投资的契合

论有限合伙制度与风险投资的契合
人 , 常是 专业 的基 金管 理人 , 通 即风 险 资本家 。他 们对 基金 承担 益观 念符 合风 险投 资所 追 求 的 目标 。因 为风 险投 资 需要 的是 资
无 限 责任 。 限合伙 人 , 常 为机构 投 资者 , 有 通 类似 于公 司的股 东 ,
金来源 , 限合 伙人 以 出资承 担责 任 , 能够 获 得企 业 的利润 分 有 却
几 点原 因: 一 , 限合 伙 的产生 能够 很好 地调 整风 险投 资所 产 第 有
在风 险投 资企 业 中, 资人 有 资金但 是又 不愿 意 投 实 际上是一 种两 合性质 的合伙 。这 样 的合伙 , 以消除大 多数投 生 的法律 关系 。 可 于是选 择有 限合 伙 , 就可 以避 免承 担 资人 对投 资失败 后债 务承 担的顾 虑 , 而吸纳 更 多的资金 。与普 承担 高新 技术 带来 的风 险 , 从 通合伙 以及传统 意义上 的公司相 比较 , 限合伙主要有 以下特征 : 有

新 领域 , 以期成功 后取 得高 资本 收益 的 一种 商业投 资行 为 。 险 风 投 资作 为实现 资本市 场与 技术市 场结 合的 重要机 制 , 无疑 是促进

有 限合伙 的概 念和 特 征
有 限合 伙是 指 两个 或两 个 以上 合伙 人根 据有 限 合伙 法 的规 技 术商 品化和 产业化 , 推动 科学技 术 向实 际生产 力转化 的重 要形
( ) 限合 伙 与普通合 伙 的联 系 一 有
合 伙是现 代商 事主体 中 的一个重 要 的组成 部分 , 而作 为其 分 支 的有 限合 伙和 普通 合伙 之间 也具 有一 定 的联 系 。 一 , 通合 第 普
伙 和有 限合 伙都 属于 合伙 , 都要 受 到合伙 企业 法 的调 整 , 能 因 不

论有限合伙制度的完善

论有限合伙制度的完善
收益 一 并 计人 他 们 所 应 缴 纳 的个 人 所 得 税 当 中 。这 样 有 效 地 避 免
了 双 重 征税 , 减少了企业的费用支出。
【 关键 词】 有 限合伙 ; 合伙 企 业法 ; 风 险 投 资
引 言
2 0 0 6 年 我 国对 《 合伙企业法 》 进行了修改 , 增 加 了“ 有 限合 伙 企 业” 一 章 。有 限 合 伙 因 为 独 特 的 制 度 设 计 , 使 其 在 我 国具 有 不 可 替
从 实 施情 况来 看 , 我 国 的有 限 合 伙 制 度 还 不 够 完 善 。个 人 认 为, 有 限合 伙 在 以下 几 个 方 面 的 制度 设 计 存 在 问题 , 不 利 于 发 挥 其 应 有 价值 :
( 一) 对 派 生 诉 讼 制 度 规 定 得 不 够 明 确
佳 结 合 。作 为 投 资 者 的 有 限 合伙 人通 常是 资金 较 为充 足 的组 织 或
代 的 制 度 价 值 。本 文 即 以有 限合 伙 的制 度 价 值 为视 角 对 完 善 有 限 合伙进行可行性分析。


我 国有 限合 伙 的 制 度 价 值
( 一) 风 险 投 资 的 首 选 组 织 形 式
选择有限合伙作为风险投 资的首选组 织形式 , 是 因 为 其 制 度 设计符合 了风险投资 的内在要求 , 能 够 实 现 资 本 与 知 识 技 术 的 最
最后 , 有 限 合 伙 能 降 低 中小 企 业 的 运 营 成 本 。有 限 合 伙 组 织 结 构 简单 , 不 设 专 门 的 管 理 机构 和监 督机 构 , 没 有 庞 大 的 运 营 管 理 系统 , 由普 通 合 伙 人 来 制 定 经 营 计划 和 完 成 日常 的经 营管 理 活 动 , 为 企 业节 省 了 经 营 开支 。 二、 不 利 于 有 限 合 伙 发 挥 价 值 的 制度 设计

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制度

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制度

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制度篇一:论有限合伙制度论有限合伙制度刘昕杰【摘要】有限合伙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它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灵活高效的作用。

我国在发展高新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领域的发展急需引入类似制度。

【关键词】合伙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风险投资【全文】一、前言“合伙也许是人类群体本能最古老的表现形式”,[1]《汉穆拉比法典》第99条规定:“某人按合伙方式将银子交给他人,则以后不论盈亏,他们在神前平均摊分。

”早期的合伙多是一种契约关系,指的是二人以上相约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合同。

随着商业贸易的发展,“中世纪西方商法用比较集体主义的合伙概念取代个人主义的希腊——罗马的合伙(societas)概念。

”[2]在我国民商法中,合伙主要是指由二人以上根据共同协议而组成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3]在历史上,合伙制度曾辉煌一时,但随着公司制度的出现发展,合伙在我国逐渐受到冷落,我们民法学界在长达30年的时间里很少有人研究这一问题。

[4]《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的颁布施行,对加强合伙的法律调整具有重要的作用,但两部法律关于合伙条文太少,合伙制度的很多问题未纳入其中,对合伙制度的最大劣势——无限连带责任制也少有深入分析事实上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有关于有限责任性的合伙制度规定,在美国有《统一有限合伙法》,在法国有两合公司,探讨有限合伙制度对于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有限合伙的起源及发展一般认为,有限合伙起源于10世纪前后意大利商港的康曼达契约(Commenda)。

在中世纪早期,统治着欧洲的教会法仇视商业投机和放贷生利。

为了规避教会法和减少经营风险,根据双方签订的康曼达契约,一方合伙人(stans)将商品、金钱、船舶等转交于另一合伙人(tractor)经营,作为完成艰难而危险航行的报酬,从事航行的人可以获得1/4利润,并对外承担无限责任,提供资金的合伙人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风险可分得3/4的利润。

有限合伙人制度

有限合伙人制度

有限合伙制的优点严格意义上来说,有限合伙是一个来自英美法系的概念。

英国颁布的《有限合伙法》、美国的《统一有限合伙法》中都对有限合伙作了类似的规定。

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有限合伙的定义来说,各国立法对有限合伙的概念界定大同小异。

2.1有限责任与有限合伙企业制度的比较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础,它能够实现资本的有机联合和集中,对经济的发展能够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但是随着现代企业模式的不断发展,有限责任的负面效应也开始呈现出来了,有限成为少数人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一种手段。

公司人格独立的有限责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侵权行为法作用的发挥,甚至会沦为规避侵权责任的法律工具。

有限责任存在的缺陷,致使公司这种组织形式在实践层面上难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形成交易第三人的信赖保护,从而不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

“美国法传统上认为有限合伙是由立法创设的,”[3]有限合伙制度的设置正是在于保障有限人安全投资,减少风险的同时,还规定了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就可以有效的解决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弊端,避免企业成员利用有限责任的借口规避责任,从而有效的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2.2有限合伙能够有效的吸引外来融资从经济学上来说,除了借助行政或者财力达到的垄断企业外,高投资高回报率的企业一般都存在高的亏损风险,由于风险投资的高风险的特征,使得普通合伙方式无法适应其要求。

对于普通合伙来讲,由于普通合伙人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为了避免可能带来的无限债务,在企业实际发展中,这种合伙方式一般会规避高的风险项目,而采取谨慎小心的态度,同时多个合伙人的之间的相互信任也是保证企业正常发展的关键,外来的融资在规避风险的动机下也会尽量避开这种形式的投资,因此这些特点都使得合伙企业难以摆脱规模小、资本不足的局限性,以至于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大潮中显得力不从心。

而公司形式因其所有股东都承担有限责任,也不能给予投资人充分的资金安全有效运作的保障。

合伙人制度的5种模式

合伙人制度的5种模式

合伙人制度的5种模式
1.普通合伙人制度
普通合伙人制度是最简单的一种模式,也是最常见的。

在普通合伙人
制度中,每个合伙人都享有对企业的经营和决策权,并共同承担经济风险。

合伙人的责任和义务由合伙协议规定,包括投入资本,参与经营和管理事
务等。

利润和亏损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2.有限合伙人制度
有限合伙人制度是指除了一位或多位有限合伙人外,还有一位或多位
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仅限于其投资的金额,他
们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和决策,只享有利润分配权。

普通合伙人担任管理层,对企业进行经营和决策,并承担无限责任。

3.股东制度
股东制度是一种将合伙制度与股东制度结合的模式。

在股东制度中,
合伙人以购买公司股份的形式参与企业经营和决策。

合伙人的权益和责任
由所持股份的比例决定。

股东制度通常适用于大型企业,如股份有限公司。

4.员工合伙制度
5.跨国合伙制度
跨国合伙制度是指在多个国家设立合伙企业并跨国经营的模式。

在跨
国合伙制度中,合伙人来自不同国家,各自负责相应国家的经营和决策。

合伙协议需要解决不同法律和文化背景带来的问题,包括权益分配、经济
利益分享和决策权等。

以上是合伙人制度的五种常见模式。

不同的模式适用于不同的企业类型和目标。

在设立合伙人制度时,需要考虑公司的发展阶段、股东的权益及责任以及内外部环境等因素,并制定相应的合伙协议和规章制度,以确保合伙人制度的运作顺利和公平。

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制

博弘数君定向增发指数型基金
外贸信托也推出了另一版本的“信托合 伙制”——博弘数君定向增发指数型基金。 与西安信托“信托合伙制”主要的不同在 于,该产品是由私募公司博弘数君担任一 般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资金进行管理, 而外贸信托以信托产品募集资金作为有限 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
私募借道合伙制参与股指期货
(5)盈利来源主要是基金管理费(2%左 右)和高达20%的利润分红。
(6)国内私募股权基金采取合伙制,目 前商法和市场条件基本成熟。
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在有限合伙中, 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 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 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这种有限责任对 于那些手中有大量闲散资金的人来说无疑具有极 大的吸引力,在合伙企业发生债务时,仅以出资 额为最高限度承担有限责任, 因此可以将自身的损 失控制在最低风险范围内。有限合伙的责任制度, 尤其是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更有利于吸引投资 以实现资金的大规模的融通并促进资本的优化配 置,可在短时间内筹集较多资金,也较易扩大生产 经营规模
由于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对投资单一市场、 单一品种、单一产品的投资比例没有限制, 具有极大的灵活性。2009年11月20日,中 国证监会颁布了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 办法》的相关事项,首次明确赋予合伙企 业在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的身份和地位, 也为合伙企业参与股指期货打开了大门。 自此,私募基金开始尝试以有限合伙的形 式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平安财富盛景三期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
该产品为PE类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制), 信托期限为5年,规模3000万元人民币。 集合信托财产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 或间接投资也于公司转股债权、股权收益 权。该产品除普通投资者也参能与到PE股 权投资外,更重要的背景是以信托资金作 为合伙人出资解决了合伙企业退出、税费 和向投资人大规模募集等三大难题。

有限合伙企业会计制度

有限合伙企业会计制度

有限合伙企业会计制度一、概述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由一名或多名有限合伙人与一名或多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特殊类型的合伙企业。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而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在有限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规范的会计制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能够提供给投资者、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利益相关者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的准确和可靠的信息,同时也能够指导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

本文将介绍有限合伙企业会计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会计核算、报表编制、财务分析等方面。

二、会计核算1. 会计主体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一家独立的法律主体,应当设立独立的会计科目和账户,与合伙人个人的账务分开进行核算。

2. 记账原则有限合伙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遵循以下记账原则:•货币计量原则:所有的经济交易应当以货币计量,并以原币记账。

•业务实质原则:根据经济实质进行会计处理,而不仅仅按照法律形式。

•会计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保持会计等式平衡。

3. 会计凭证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地制作会计凭证,对每一笔经济交易进行准确记录,并保留相关原始凭证。

4. 科目设置根据有限合伙企业的业务特点和需要,可以设置适当的会计科目,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费用、营业收入等科目。

5. 会计账簿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

同时,还应当制定相应的账簿管理制度,保证账簿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报表编制有限合伙企业应当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

常见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1. 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反映有限合伙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状况。

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按照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和预计实现时间的不同,进行分类和排序。

2. 利润表利润表反映有限合伙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经营成果。

利润表的编制主要包括营业收入、成本费用、营业利润等。

3. 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反映有限合伙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包括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等方面的现金流量。

浅论有限合伙制度中的风险分配及其制度完善

浅论有限合伙制度中的风险分配及其制度完善
有 限合伙人 为普通合伙 人并与其 交易 的, 该有 限合伙 人对该笔 交 有 限合伙人 的利 益 。切 实实现 有 限合伙人 的知 情权 和咨询 监督 易承 担与普通 合伙人 同样 的责任 , 即对该 笔债务承担 无限连 带责 权 ; 第二 , 引入有 限合伙 人享有 部分管 理权 限的构想 。这一 权利
的限制性 , 因为对有 限合 伙人 的管 理权伙人 间 的权 利冲 突 。所 以当前有 限合伙 人 的管
在《 合 伙企业法 》 第 六十七 、 六 十八条 中规定 , 由普通合 伙人 理权 形式主要 是在 出现特 定情 况下, 比如 由普通合伙 人造成风 险
于有 限 合伙人 和普通 合伙人 之 间责任承 担 的规 定 。从表面 上来
2 0 0 6 年8 月2 7日, 修 订后 的 《 合伙企 业法》 新增“ 有 限合伙 看 , 普通 合伙 人承担 无限连 带责任 , 而有 限合伙人 因为不直 接参 企业 ” 为第三章 , 将 合伙人 的范 围扩 大为 自 然人、 法人和 其他经济 与经营管理 所以仅 以其 出资额 为限对合伙 企业承担 有限责任 , 两 组织 ,并明确规 定法 人可 以参加合 伙 。主要 规定 了 以下几 个方 者的责 任关系 是公平对 等 的。 但是 回到上 面 的假 设 , 当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 ( 1 i mi t e d p a n n e r s h i p ) 是指 由至少一 名普通合伙 人和
至少 一名有 限合伙 人组成 的合伙 。 在有 限合 伙中 , 普 通合伙 人对 加 了有 限合 伙人 的风险顾 虑 , 不利 于吸 引投 资 , 形成 市场经 济平 合伙债 务承担 无限连担责任 , 而有 限合伙人仅 以其出资额 为限对 稳有 序发展 的基础 。 合伙债 务承 担有 限责任 。 二、 我 国有 限合 伙制度 的立 法现状 同时我 们还 应注意 到一个 问题 。 就是在 《 合伙 企业法》 中, 关

有限合伙制度

有限合伙制度

有限合伙制度有限合伙制度是一种合作组织形式,用于将个人或公司的资金和资源集中起来,共同投资和经营项目或企业。

有限合伙制度的特点是一方面有一个或多个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另一方面有一个或多个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这种制度的优势在于灵活性、风险分担和经济效益。

首先,有限合伙制度具有灵活性。

不同于一般的合伙制度,有限合伙制度中,有限责任合伙人的参与可以仅限于出资并分享利润,而不需要参与运营管理。

相反,无限责任合伙人拥有更多的权力和责任,他们负责项目或企业的经营和决策。

这种区分使得每位合伙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和专长来贡献,有效地分工合作。

其次,有限合伙制度可以分散风险。

由于有限责任合伙人的责任是有限的,一旦发生项目或企业的债务问题,他们的个人资产不会受到损害。

这种分散风险的机制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合作项目,减少个人承担的风险,并提高整体的安全性。

另外,有限合伙制度还能带来经济效益。

有限责任合伙人的参与通常是为了获取投资回报。

通过集中资源和风险分担,合作方可以共同开展规模较大、风险较高的项目,同时享受更高的收益。

此外,由于有限责任合伙人的贡献是有限的,他们可以更灵活地投资和退出,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个人的需要。

然而,有限合伙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无限责任合伙人参与运营,他们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风险。

如果项目或企业遭遇困境,他们的个人财产可能会受到损失。

其次,并非所有的投资者都适合成为有限责任合伙人,他们可能更适合通过其他方式参与投资,如股份制度。

最后,有限合伙制度需要一定的监管来保证合作的公平和透明,避免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合作失败。

总结起来,有限合伙制度是一种灵活、分散风险和具有经济效益的合作组织形式。

它不仅可以充分发挥每位合伙人的专长和优势,还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共同投资和经营。

然而,这种制度也需要合理的监管和运作,以确保合作的公平和透明,实现共赢的目标。

经济法论述题(全)

经济法论述题(全)

论有限合伙制度有限合伙制度是合伙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它由两种合伙人组成,一是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是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也是有限合伙最典型的特征。

但就此制度的组织形式而言,对外在整体上也同样具有无限责任的性质。

由于兼具了“有限”责任对合伙人的保护和“无限”责任对债权人的保护的优点,有限合伙制度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丰富了企业的组织形式,多样化的企业组织形式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首要条件,社会和法律应尽可能多地为投资者提供实现投资的多种渠道和方式。

再之有利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但是有限合伙制度也有一些不合理之处,需要完善。

我国的有限合伙制度,应进一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严格限制有限合伙人的退伙,在我国建立限制分派和资产取回制度。

建立对普通和有限合伙人的法律约束机制,让有限合伙制度更好地为促进经济发展服务。

一下提出几点建议:1.进一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首先要严格限制有限合伙人退伙。

新的《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人退伙的情形规定得过多。

实际上,有限合伙人原则上不存在退伙问题。

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其出资可以自由转让(只须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所以,正如股东出资一样,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不需要从合伙企业中抽回,其完全可以通过自由转让收回投资,而退伙意味着该部分出资从合伙企业中抽回。

再次,建立限制分派和资产取回制度,限制分派和资产取回制度类似于公司法上的资本维持制度,旨在扩大或维持合伙的一般财产,可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建立对普通和有限合伙人的法律约束机制。

首先,应规定有限合伙人出资首付比例,可以借鉴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规定 ,即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首付比例应不低于50% ,否则,应承担相应的缴足资本责任。

再次,增加普通合伙人的义务和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可以规定普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业务的过程中,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持有的任何财产、从财产中产生的利润或利益 ,普通合伙人利用合伙机会产生的利润或利益 ,有定时向有限合伙人报告的义务。

《经济法》课程 论文 《合伙企业法》之有限合伙企业制度分析

《经济法》课程 论文 《合伙企业法》之有限合伙企业制度分析

《经济法》课程论文《合伙企业法》之有限合伙企业制度分析一、摘要我国现行的《合伙企业法》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但是多年以来,这一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这与当初有限合伙制度确立的目的不无关系。

制定有限合伙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提供给风险投资机构在企业组织形式上更多的选择权,促进风险投资在中国的发展。

基于此形势,现本文对此种企业组织形式加以分析,以供适用。

二、有限合伙制度的定义有限合伙制度是指在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更多的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组织形式。

三、有限合伙的特征(一)主体的二元性从主体结构上看,有限合伙由两种合伙人组成,即一方为普通合伙人,其地位类似于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他们有相同的权利、义务,负责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另一方为有限合伙人,其不参加有限合伙的经营和管理,但对有限合伙的经营享有监督的权利两种合伙人的存在是有限合伙存续的主体要件,各方至少应有一人。

(二)人合性与资合性结合的二元性普通合伙仅具人合性而欠缺资合性,使其融资渠道十分狭窄,难以扩大经营规模;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也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但其人合性较资合性则处于次要地位,且股东对公司均承担有限责任;而股份有限公司仅具资合性而缺乏人合性,这使其股东相互之间无从形成信任合作关系。

而有限合伙取普通合伙与有限公司二者之长而舍二者之短,有限合伙以普通合伙人的个人信用及普通合伙人相互间的人身信任关系作为对外信用的基础,体现了很强的人合性;同时又以有限合伙人出资而形成的合伙资本作为立信于社会的基础,有限合伙是人合性与资合性完美的结合。

(三)合伙人所负责任的二元性或者说是“混合责任”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类似于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承担的责任形式,即每个普通合伙人除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负责外,如为二人以上时,彼此还应负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类似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仟形式。

有限合伙制是指公司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

有限合伙制是指公司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

有限合伙制是指:公司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

普通合伙人出资出力,参与经营管理,对经营损失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只提供资金,不直接参与决策和经营,以出资额或承诺出资额为上限,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制是合伙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对外在整体上也同样具有无限责任性质,但在其内部设置了一种与普通合伙制有根本区别的两类法律责任绝然不同的权益主体:一类合伙人作为真正的投资者,投入绝大部分资金,但不得参与经营管理,并且只以其投资的金额承担有限责任,称为有限合伙人;另一类合伙人作为真正的管理者,只投入极少部分资金,但全权负责经营管理,并要承担无限责任,称为普通合伙人,亦称一般合伙人或无限合伙人。

这就是有限合伙制的主要特点,也是其在组织安排和制度设计上主要的创新之处。

有限合伙制的优势1、与普通合伙制度比较而言,有限合伙制度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它是人合和资合的有机融合。

这种融合使有限合伙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相分离,因为有限合伙人虽然在分享收益分担亏损意义上仍是合伙的成员,但已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具有更大的稳定性和持久性。

2、有限合伙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适应风险投资的特点,能最大限度提高运营效率,相应增加资本收益。

3、有限合伙制有利于降低运营成本。

4、有限合伙制通过合伙契约中的约定,构成对合伙人的各种约束机制,最大限度降低人为损失。

普通合伙:一是依协议自愿成立;二是共同出资、共享利润;三是合伙经营,即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并具有同等地位,都是合伙组织的业主;四是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是指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一是自愿组成,但除协议外,还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有限合伙章程,而且,该章程须经登记;二是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资并分享利润;三是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经营;四是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制度

有限合伙人制度

有限合伙人制度有限合伙人制度(Limited Partnership)是指在合伙企业中,除了一个或多个有限合伙人以外,还有一个或多个普通合伙人的制度。

有限合伙人的责任限于其所出资额,而普通合伙人则对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负有无限责任。

这种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和保护,同时也鼓励了创业和投资活动的发展。

首先,有限合伙人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

有限合伙人可以选择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只作为投资者出资,分享企业的收益。

这样一来,他们就可以将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放在其它的发展和投资项目上,而不用过多关注合伙企业的具体运作。

对于那些希望投资企业但不愿参与具体经营的投资者来说,这种有限合伙人制度是一个理想的选择。

其次,有限合伙人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保护。

虽然有限合伙人只承担其出资额的责任,但他们仍然享有合伙企业的收益和增值权益。

此外,他们还可以约定在某些情况下,有权请求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提供额外的资金。

这种保护机制使得投资者能够更有效地管理和保护自己的投资,从而降低了投资风险。

最后,有限合伙人制度鼓励了创业和投资活动的发展。

有限合伙人制度允许创业者将自己的企业开放给外部投资者,以此来筹集更多的资金和资源,推动企业的快速发展。

同时,外部投资者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参与到高增长潜力的企业中,分享其成功带来的收益。

这种合作模式有助于促进创新和投资,为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然而,有限合伙人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

首先,对于有限合伙人来说,他们的责任仅限于出资额,但如果有限合伙人涉及到企业的具体经营决策或违反合同规定,他们可能会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

其次,对于普通合伙人来说,他们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有无限责任,这可能会导致他们个人财产受到损害。

因此,在选择有限合伙人制度时,投资者和创业者都需要仔细考虑自己的权益和风险承受能力。

总的来说,有限合伙人制度是一种创新的合作模式,为投资者和创业者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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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合伙制度X昕杰【摘要】有限合伙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它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灵活高效的作用。

我国在发展高新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领域的发展急需引入类似制度。

【关键词】合伙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风险投资【全文】一、前言“合伙也许是人类群体本能最古老的表现形式”,[1]《汉穆拉比法典》第99条规定:“某人按合伙方式将银子交给他人,则以后不论盈亏,他们在神前平均摊分。

”早期的合伙多是一种契约关系,指的是二人以上相约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合同。

随着商业贸易的发展,“中世纪西方商法用比较集体主义的合伙概念取代个人主义的希腊——罗马的合伙(societas)概念。

”[2]在我国民商法中,合伙主要是指由二人以上根据共同协议而组成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3]在历史上,合伙制度曾辉煌一时,但随着公司制度的出现发展,合伙在我国逐渐受到冷落,我们民法学界在长达30年的时间里很少有人研究这一问题。

[4]《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的颁布施行,对加强合伙的法律调整具有重要的作用,但两部法律关于合伙条文太少,合伙制度的很多问题未纳入其中,对合伙制度的最大劣势——无限连带责任制也少有深入分析事实上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有关于有限责任性的合伙制度规定,在美国有《统一有限合伙法》,在法国有两合公司,探讨有限合伙制度对于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有限合伙的起源及发展一般认为,有限合伙起源于10世纪前后意大利商港的康曼达契约(menda)。

在中世纪早期,统治着欧洲的教会法仇视商业投机和放贷生利。

为了规避教会法和减少经营风险,根据双方签订的康曼达契约,一方合伙人(stans)将商品、金钱、船舶等转交于另一合伙人(tractor)经营,作为完成艰难而危险航行的报酬,从事航行的人可以获得1/4利润,并对外承担无限责任,提供资金的合伙人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风险可分得3/4的利润。

洛佩斯评论道,这种经营方式好像是不公平的,但在当时,生命是廉价的,资金则非常短缺。

[5]起初康曼达契约都是临时的,只用于一次航行,通常是来回航行于中东、非洲或西班牙之间,后来逐渐成为一种定期或不定期的关系。

在15世纪之后,意大利出现了以丰富的资本进行投资但不参加经营的康曼达人(mendators),而管理者从事经营并以个人财产对经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之后,这种康曼达契约经营方式开始向两方面分化,一种发展为隐名合伙,即企业家对外承担权利义务,资本家则不显名,仅与企业保持内部契约的关系;陆上的贸易则演变为法国的两合公司,即资本家与企业家均显名,与企业家一共对外承担权利义务,但一方责任是无限的,另一方则是有限的。

这种两合公司的形式随同法国探险者和殖民者传入美国,逐渐形成英美法上的有限合伙制度。

1793年,在沃尔夫诉卡维界标案中,法院判决认为,任何一个实际分得了一个企业利润的人,都应当对企业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后来在公众反对下,立法者对债务提供救济以减轻债务责任,最初的救济方式即为有限合伙,但普通法一直没有接受。

直至1822年,纽约州制订了全美第一部有限合伙法。

随后,肯塔基州(1822),宾夕法尼亚州(1836)也纷纷跟进。

1916年,为了使有限合伙能普遍适用。

美国“全国州法统一委员会”通过了《统一有限合伙法》(Uniform Limited Partnership Act,简称ULPA),此后在1976年,1985年又进行了两次修改,1985年的《修正统一有限合伙法》(Revised Unform Limited PartnerslupAct,简称RULPA(1985)突出了两大特点,一是降低有限合伙人参加企业管理的风险;二是使有限合伙向公司模式迈进。

[7]目前,已有36个州采用RULPA(1985),其他州则采用ULPA和RULPA(1976)。

[8]美国法上的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简称LP)是指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根据本州法律规定成立的,拥有一名或一名以上普通合伙(General Partner)和一名或一名以上的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的合伙。

[6]普通合伙人负责企业管理经营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不参与合伙的经营与管理,对合伙债务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而英国在1890年即已颁布了《英国合伙法》,该法第3条规定:某人借钱给从事营业的个人或企业,如果出借人根据营利状况分享利润或以一定比率收取利息,并且有由当事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的书面合同存在,出借人并不能被自然地视为合伙人。

[9]然而,一旦出借人参与了经营则被认为是企业合伙人。

在实践中贷款与投资给某企业是难以区分的,为改变这一模糊状况,1907年,英国引入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的两合公司制度,制订了《有限合伙法》。

在英国的有限合伙制度中,有两个重要特点:首先,英国有限合伙规定了人数上限,除几例特殊情况外,不得超过20人,这使得英国的有限合伙发展远逊于美;,二是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在经营期撤资,而美国法比较灵活,只要提前6个有书面通知给另外每一合伙人即可自由撤资。

无论是在美国还是英国,有限合伙虽均不是主流的企业模式,但由于其不可替代的优势,在财政、金融部门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美国,许多大型化的有限合伙企业不断发展,“在证券市场中公开交易的大型有限合伙恐怕会成为以后有限合伙发展的主流。

”[10]三、有限合伙制度的特征分析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是有限合伙最典型的特点和最大的价值所在。

综合英美各国的规定来看,有限合伙制度有以下几个基本内容:出资及债务责任制度,即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有限合伙人参与,有限合伙人多为资金主要提供者,但仅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需承担无限责任;经营管理制度,即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仅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参与管理,有限合议或咨询,没有决定权;利润分配制度,即一般由企业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作出规定,普通合伙人虽出资少但应承担更多风险故享有较大的利润比例,有限合伙之间则以出资比例分配应得利润,其他制度,包括企业名称中应包含有限合伙字样,合伙人退伙规定,变更规定,解散制度等。

与有限合伙相似的是前文提及的隐名合伙制度,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经营事业出资,从而分享其营业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契约。

[11]隐名合伙是大陆法系中一项极具特色的制度,法德日及我国XX地区均有规定由于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也只承担有限责任,因此有学者认为二者系同一制度,我国只须建立其中之一即可。

[12]但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的最大差异在于,隐名合伙是一种合同关系,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而有限合伙是一种商事主体,须以商业登记方告成立。

同时,美国法上还有与有限合伙类似的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简称LLP),有限责任合伙立法最早是在得克萨斯州,它规定:“一个专业合伙中的合伙人对另一个合伙人,雇员或合伙代表在提供专业服务时的错误、不作为、疏忽、不合格的或渎职行为,除其在合伙利益外,不承担个人责任”。

[13]有限责任合伙主要存在于专业合伙中,即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

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差别主要在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要承担连带责任,而有限责任合伙所有合伙人均享有有限责任保护,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企业日常经营而有限责任合伙人可以参加合伙经营管理,但仅对其直接控制下的个人业务负责。

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合伙在对外形式上更似于公司制度,在我国的律师、会计师等专门服务行业中可以借鉴这一制度。

有限合伙制度基于其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统一而兼具合伙与公司的优势。

合伙制度有设立灵活运作方便的特点,但却由于其无限责任性而不能为大公司企业及高科技高风险产业接受,在合伙协议上的签字就意味着自己的所有财产将为其负责,这显然不符合“经济人”趋利避害的理性选择,因此合伙制度才会日渐势微;而有限合伙制引入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只需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能极大的激发投资者的投资兴趣。

公司制度虽以其有限责任制减少了投资风险而或为企业组织形式首选,但经历多年的发展后,其有限责任的合理性遭到了普遍的怀疑。

公司有限责任的法理基础在于公司的独立人格,也即是公司在法律上可以独立承担义务独立行使权利。

基于这种有限责任的优越性,公司成为当今世界上最普遍、最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现今的世界就是“公司的世界”。

[14]然而这种独立人格带来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有限责任对债权人来讲有失公平。

股东是公司所有者,往往能获得超过其全部投资总额的股息或红利,而独立人格制却将股东意味到的风险局限于投资额内,而债权人作为公司重要外部利害关系人却无权参与公司内部运作,缺乏维护自己利益的积极手段。

一旦公司经营不善,债权人将蒙受重大损失,有限责任制注重了对股东的保护而对债权人则有失公正,长期持续下去,会造成道德公害。

[15]其次,对股东特别是董事滥用公司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

公司董事可以利用公司人格从事各种隐匿财产、逃避清偿债务责任的行为,甚至在集团公司的附属公司往往没有资产,只是母公司欺诈他人、规避法律的工具。

[16]而当公司侵权时,有限责任也常常使受害人得不到足额赔偿。

有限责任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侵权行为法的作用。

[17]正是基于有限责任的缺陷,英美判例中,出现了“刺破公司面纱”原则(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或称“撩开公司面纱”原则(Lifting the Corporate Veil),也即是公司人格否定论(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在法国法中有类似的“直索”理论,日本法中也有“透视”理论。

公司人格否认即“作为一般规则,在没有相反的充分的理由出现时,公司将被视为一个法律实体;而当法律实体的概念被用于妨害公共利益,使XX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为犯罪行为辩护时,将公司视为多数人的联合。

”[18]可以认为有限合伙正是有限责任制的修正者。

法人人格否认的前提总是建立在公司人员XX行为或滥用公司人格损害他人的情况下,因此在公司股东未滥用公司人格而侵害债权人利益时,侵权人是无法寻求到更好的救济手段的,而有限合伙的一部分合伙人,即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样一来,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规定,即吸收了公司有限责任制的长处,拓宽了融资渠道,又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投资人的投资风险,而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又有强化合伙人的激励机制,促使合伙人精心经营,使有限合伙具有稳定性、安全性。

两者利益紧密相联,一荣皆荣、一损皆损,合伙人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利用有限合伙从事旨在使合伙侵权人权益受损的不法行为,从而有效地保护了侵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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