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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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及国资监管法律规则汇编

国企及国资监管法律规则汇编

国企及国资监管法律规则汇编(截至2016年11月28日)|PE实务原创2016-11-29刘乃进、陈小艳【正文】2016年11月,国浩天津私募组完整收集、汇总了国企及国资监管法律规则。

本规则汇编区分为国企普遍适用、国有控股及上市公司适用、央企适用三个部分,囊括了从综合管理、预决算管理、产权及资产管理、资金使用、公司治理、职工持股和股权激励等方面的国有企业及国资监管法律规则。

第一部分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普遍适用)第一章综合性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1修订)三、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五、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六、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八、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九、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二章预决算管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三、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四、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五、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六、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第三章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三、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四、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第四章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和转让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七、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八、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九、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二、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第六章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一、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销操作指引第七章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一、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四、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第八章国有企业生产经营重大事项一、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章国有企业治理一、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三、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四、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第十章内部持股和股权激励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第十一章其它一、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二、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二部分国有股份公司及上市公司适用一、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四、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五、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八、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九、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十一、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十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十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部分中央企业特别适用第一章预决算管理一、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二、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三、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二章产权及资产管理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加强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二、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三、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四、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六、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三章资金使用一、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收购活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六、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八、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章境外管理一、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三、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公司治理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二、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三、国资委党委、国资委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四、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第六章其它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的通知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以经济增加值为核心加强中央企业价值管理的指导意见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6号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6号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6号《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第三条国资委依法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三)督促、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四)依法监督管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五)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中央企业依法对所属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法审核决定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组织开展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二)建立健全境外企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三)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对境外企业经营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四)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负责或者配合国资委开展所属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协调处理所属境外企业突发事件;(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国有企业(投资类)对外捐赠管理办法.docx

国有企业(投资类)对外捐赠管理办法.docx

国有企业(投资类)对外捐赠管理办法.docx 国有企业(投资类)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适合范围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2. 本管理办法适合于国有企业(投资类)对外捐赠活动的管理,包括捐赠的类型、程序、审核、决策等。

第二条定义1. 国有企业(投资类):指由国家或者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投资设立或者控股的企业。

2. 对外捐赠:指国有企业(投资类)为公益事业,社会福利等目的,无偿向外部机构或者个人提供资金、物品、服务等形式的。

第三条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捐赠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 自愿性原则:捐赠应当建立在自愿、无偿的基础上,依法保护捐赠者权益。

3. 公平竞争原则:捐赠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伤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4. 透明公开原则:捐赠活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捐赠活动的程序与流程第四条捐赠申请1. 捐赠方向国有企业(投资类)提出捐赠申请,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捐赠事由、金额或者物品等具体内容。

2. 国有企业(投资类)接到捐赠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评估捐赠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五条决策程序1. 国有企业(投资类)根据捐赠申请初步审核结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

评审应当综合考虑捐赠事由与国有企业(投资类)的经营定位、财务状况等因素。

2. 根据评审结果,国有企业(投资类)应当将捐赠事项及金额提交企业决策机构审议,并形成决议文件。

3. 决策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决策,并书面通知捐赠方有关决策结果。

第六条执行与管理1. 国有企业(投资类)应当根据决策结果,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 国有企业(投资类)应当对捐赠的资金、物品等进行管理,确保捐赠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捐赠方要求。

第三章监督与评估第七条监督机制1. 国有企业(投资类)应当建立捐赠活动的监督机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国资国企改革政策法规全书

国资国企改革政策法规全书

目录分析
1.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国有
1
资产法(2008
年10月28日)
2.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2
(2013年12月
28日修正)
3
3.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
法(2006年8
月27日)
4
4.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伙企业
法(2006年8
月27日修订)
5.中华人民共
5 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2015 年4月24日修
5
5.国有资产评 估违法行为处
罚办法(2001
年12月31日)
7.国务院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加强企业国有资 产评估管理工作有
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12月12日)
6.企业国有资产评 估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8月25日)
8.金融企业国有资 产评估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2007年10
月12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 定(2001年9月21日)
2.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0月25日) 3.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11月2日) 4.关于印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6 月28日) 5.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知(2007年12月17日) 6.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6月30日)
5.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关于办
理国家出资企 1
业中职务犯罪 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 的6 .意党见政(主2要0 1领0 年导 1干1部月和2 6国日有)

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一、前言企业对外捐赠是一种社会责任和义务的体现,也是企业与社会建立良好关系的重要方式之一。

为了规范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捐赠款物的合理使用和最大公益化,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一切捐赠活动,包括资金捐赠、物品捐赠等。

三、捐赠原则1.真实合法:捐赠行为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捐赠款物来源进行审查,确保合法、真实。

2.公益为本:捐赠行为应当以公益为宗旨,提升社会福利、促进社会进步。

3.公开透明:捐赠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及时向社会公开捐赠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

4.自愿参与:捐赠行为应当是企业自愿参与,不得强制他人参与或者强求回报。

四、捐赠管理流程1.立项申请:捐赠活动由相关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明确捐赠目的和方式,并附上必要的申报材料和论证。

2.审批评审:公司相关部门对捐赠申请进行评审,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评估捐赠活动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合作协议:对于金额较大的捐赠活动,公司将与受捐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保障捐赠款物的合理使用和最大公益化。

4.公示公告:公告捐赠活动的基本信息,包括捐赠目的、受益单位、捐赠金额等,并接受社会监督。

5.资金监管:公司设立专门的捐赠基金,对捐赠资金进行专门管理和监督,确保款物安全有效使用。

6.执行实施:按照合作协议和捐赠目的,履行捐赠义务,并记录相关数据和材料。

7.成果反馈:捐赠活动结束后,受捐单位应当提交相关成果报告,向公司反馈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五、风险控制1.筛选受捐单位:对受捐单位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其合法、规范运作,防止捐赠款物被滥用。

2.监督检查: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委员会,对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追踪回访:对受捐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回访,了解捐赠款物使用情况,并及时解决问题。

4.纠纷解决:对于与受捐单位发生的纠纷,及时采取合适的法律手段进行解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中央企业:近年来,中央企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国家救灾、扶危济困等救助活动,有效推动了我国公益事业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引导中央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外捐赠行为规范管理。

随着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企业对外捐赠支出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各中央企业要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救助捐赠活动,规范对外捐赠行为,有效维护股东权益。

集团总部应当制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对集团所属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对外捐赠审核流程;要根据自身经营实力和承受能力,明确规定对外捐赠支出范围,合理确定集团总部及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支出限额和权限;应将日常对外捐赠支出纳入预算管理体系,细化捐赠项目和规模,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支出,确保对外捐赠行为规范操作。

二、规范界定对外捐赠范围。

企业对外捐赠范围为: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各中央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应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中央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中央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国企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国企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国企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捐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XX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及《XX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管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通知》(X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对外捐赠应当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

当公司盈利能力大幅下降或者负债水平偏高时,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 发生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因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时,原则上不得进行捐赠。

第三条公司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是自身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

不具处分权的财产和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条对外捐赠的范围一般包括,向受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公司定点扶贫和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向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第五条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对慈善机构的捐赠应当通过XX慈善总会进行,其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收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

第六条市委、市政府组织的捐赠,以及市国资委牵头组织的捐赠,公司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对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公司应当依法拒绝。

第七条对外捐赠支出预算应当纳入公司年度全面预算管理,经党委会、董事会研究通过后形成专项报告。

专项报告应当对捐赠预算支出项目、支出方案及规模等做出详细说明,对上年捐赠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随年度全面预算报告报送市国资委,并在年终决算报告中对捐赠事项详细列示、如实披露。

第八条在经市国资委审定的全面预算捐赠项目和数额内的对外捐赠,经公司党委会、董事会研究决定后,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预算外捐赠,应当经公司党委会、董事会研究决定,并报市国资委审议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国资委负责人就-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答问

国资委负责人就-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答问

国资委负责人就"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答问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捐赠管理通知》),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出台《捐赠管理通知》有关状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问:请介绍《捐赠管理通知》起草的背景。

国资委负责人答:近年来,各中央企业仔细履行社会责任,乐观参加国家救灾、扶危济困等救助活动,进一步增加了企业分散力,提升了企业的社会形象,有效推动了我国公益事业进展,也促进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随着我国公益事业的快速进展和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意识的不断增加,中央企业对外捐赠支出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尤其是2022年我国发生雨雪冰冻和地震灾难,企业对外捐赠支出快速增长。

依据中纪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国有企业捐赠行为应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

为此,国务院国资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实际状况,在多次征求看法的基础上讨论制定了《捐赠管理通知》。

记者问:请介绍《捐赠管理通知》制定的目的和作用。

国资委负责人答:制定《捐赠管理通知》的目的是旨在进一步引导中央企业乐观参加社会公益事业,规范开展对外捐赠活动,正确履行社会责任。

中央企业通过制定或完善捐赠管理制度、明确捐赠权限与流程、严格捐赠审批程序,实施预算管理,并准时向国资委备案等措施,一是可以有效避开无序、随便捐赠等行为,有利于提升对外捐赠事项管理的规范性;二是有利于企业聚合内部捐赠资源,更好地支持和保障国家重点公益事业,更好地树立企业集团整体形象;三是有利于国资委准时了解和把握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的管理与支出状况,更好地引导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有效维护股东权益。

记者问:请介绍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对外捐赠活动的管理要求。

国资委负责人答:《捐赠管理通知》对中央企业对外捐赠活动提出了详细管理要求,归纳起来有四大方面:一是明确企业内部管理的程序。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6号文)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6号文)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时间:2011-06-27 文章来源:政策法规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6号《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第三条国资委依法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三)督促、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四)依法监督管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五)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中央企业依法对所属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法审核决定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组织开展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二)建立健全境外企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三)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对境外企业经营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四)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负责或者配合国资委开展所属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协调处理所属境外企业突发事件;(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6号文)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6号文)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时间:2011-06-27 文章来源:政策法规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6号《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第三条国资委依法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三)督促、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四)依法监督管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五)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中央企业依法对所属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法审核决定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组织开展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二)建立健全境外企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三)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对境外企业经营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四)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负责或者配合国资委开展所属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协调处理所属境外企业突发事件;(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集团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集团公司对外捐赠工作的管理,更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维护国有股东权益,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关于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发评价〔2021〕41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二级单位。

第二章对外捐赠范围第三条集团公司对外捐赠范围为:1.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2.向科教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3.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等其他捐赠。

第四条各单位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权属清晰、责权明确,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第五条任何单位领导人员或职工不得将企业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第六条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第七条各单位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应依法拒绝;第八条诚实守信开展对外捐赠工作,杜绝虚假许诺行为。

第三章对外捐赠规模第九条一般情况下,集团公司年度整体对外捐赠支出规模不超过5000万元,特殊情况下由董事会研究确定。

第十条各单位对外捐赠应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结合发展和履行社会责任工作的实际需要,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合理提出对外捐赠规模。

第十一条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为负数或大幅减少的单位,对外捐赠规模应相应压缩。

经营亏损单位应严格控制对外捐赠支出。

第四章对外捐赠审批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对外捐赠工作由集团公司总部统一管理,所属各单位未经集团公司总部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集团公司办公厅是集团公司对外捐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对外捐赠的管理工作。

山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文号:晋国资发[2010]27号发文部门:山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时间:2010-11-15编辑时间:2010-12-23实施时间:2010-11-15失效时间:法规类型:国有资产管理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山西发文内容:各监管企业:近年来,省监管企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救灾、扶危、济困等救助活动,对外捐赠活动已成为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一部分。

为进一步规范省监管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引导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了《省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省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省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维护国有股东权益,规范省监管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引导省监管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就省监管企业对外捐赠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加强对外捐赠行为规范管理。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企业。

各监管企业应制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规范对外捐赠行为;对集团及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规定集团及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支出限额和权限,明确对外捐赠工作的管理部门;将日常对外捐赠支出纳入预算管理体系,细化捐赠项目和规模,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支出。

二、规范界定对外捐赠范围。

各监管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企业经营者和职工不得将企业资产以个人名义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介绍的是《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1.1 目的: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确保捐赠资金和资产的合法有效使用。

1.2 适用范围:适用于国家所有层次的国有企业对外捐赠行为。

1.3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等。

二、对外捐赠的方式、目的和领域
2.1 方式:包括货物捐赠、资金捐赠和公益宣传。

2.2 目的:包括慈善救助、扶贫济困、灾害救援、文化教育、社会公益等。

2.3 领域:主要以国家重点扶持的领域为主,包括教育、文化、卫生、环保、科技、扶贫、民生等领域。

三、对外捐赠的程序和程序
3.1 决策程序:由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的事项。

3.2 审批程序:由批准机构对捐赠事项进行审批。

3.3 签约程序:由国有企业与受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或捐赠合同。

3.4 履行程序:捐赠方履行捐赠义务并监督受捐方使用捐赠资金和资产的情况。

四、对外捐赠的基本要求和限制
4.1 基本要求:捐赠方应当依法履行义务,确保捐赠资金和资产合法有效使用;受捐方应当合法有效使用捐赠资金和资产,并对捐赠情况进行公示。

4.2 限制:国有企业对外捐赠所涉及的金额、数量和领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限制,不得以国有企业名义进行政治捐助。

五、对外捐赠的监督和管理
5.1 监督机构:国务院国资委、地方政府及其管理的国有资产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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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捐赠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捐赠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捐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14•【字号】青国资事业[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捐赠工作的通知(青国资事业〔2008〕9号)各监管企业: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资产监管,维护所有者权益,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2008〕第17号)和青岛市《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暂行规定》要求,现就做好对外捐赠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要严格执行青岛市《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暂行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对捐赠事项进行审批或备案,并将对外捐赠有关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管理。

二、各监管单位接到通知后,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公司(集团)本部及所属企业2008年1-6月份对外捐赠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并按附表1要求填好于7月20日前报市政府国资委社会事业处。

三、对1-6月份已经捐赠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捐赠事项,要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今后10万元以上的捐赠项目,仍按《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暂行规定》报市政府国资委审批;10万元以下的备案项目,除按《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暂行规定》报送有关材料外,还要填报“企业对外捐赠项目备案表”(附表2)。

联系人:袁素娟联系电话:83786827附件:1.监管企业对外捐赠情况统计表2.监管企业对外捐赠项目备案表二○○八年七月十四日附件1:监管企业对外捐赠情况统计表附件2:监管企业对外捐赠项目备案表备注:1、本表资产、负债、净资产、盈亏情况等数据根据捐赠前一个月末有关报表填报。

2、在上报此表的同时,还要按《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暂行规定》的要求上报有关材料。

3、捐赠实物资产的,要附资产明细表。

4、本表包涵不了的内容可另附说明。

提升基金会筹资能力的建议

提升基金会筹资能力的建议

提升基金会筹资能力的建议上海市民政局胡基楚基金会是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而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强化筹资能力是基金会坚持科学发展,促进能力建设的重要环节。

本文以上海情况为切入点,对基金会筹资能力问题开展调查分析。

筹资方式上海市基金会的筹资方式主要有,捐赠收入,包括公开募集、个人捐赠、企业捐赠、网络捐赠、专项基金、境外捐赠;政府补助或者购买服务收入,包括彩票福利金资助、政府专项补助收入、政府委托专项资金;保值增值收入,包括银行存款或者债券、设立企业法人、房产租赁收入等。

筹资方面的主要问题目前,上海市相当数量的公募基金会虽然名为公募,但实际上并未开展公开募集活动。

因此,除了为数不多的公募基金会存在开展公开募集活动中需要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的问题以外,上海市基金会在筹资方面遇到的主要问题如下:国家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央企对公益捐赠行为规范管理,对摊派性捐赠可拒绝,超过标准的需报备国资委同意。

该通知出台后,基金会的募款渠道及对象逐渐缩小,央企或许不再是"重点募款对象","捐赠大户"可能将"不复存在"。

社会舆论对"零成本"运作的期望。

当前,社会舆论普遍认为,基金会运作应"零成本",即捐给基金会的善款应该全部用于慈善公益事业,而不能用于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相关费用方面。

而实际上,基金会在募捐的时候会发生募捐成本,在从事公益项目的时候也会产生运作成本。

一些公众还习惯于把捐助的每一分钱都用在受助者身上,却没有考虑到慈善组织该怎样生存。

这些也影响了基金会的生存和发展。

公众捐赠意识有待提高。

多年的统计分析显示,全美国70%以上的家庭都对慈善事业有某种程度的捐赠,平均每年每个家庭捐款占家庭收入的2%左右,另外,美国家庭年均贡献志愿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也在2%以上,而且这一比例在不同阶层的分布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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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中央企业:近年来,中央企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国家救灾、扶危济困等救助活动,有效推动了我国公益事业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引导中央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外捐赠行为规范管理。

随着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企业对外捐赠支出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各中央企业要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救助捐赠活动,规范对外捐赠行为,有效维护股东权益。

集团总部应当制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对集团所属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对外捐赠审核流程;要根据自身经营实力和承受能力,明确规定对外捐赠支出范围,合理确定集团总部及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支出限额和权限;应将日常对外捐赠支出纳入预算管理体系,细化捐赠项目和规模,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支出,确保对外捐赠行为规范操作。

二、规范界定对外捐赠范围。

企业对外捐赠范围为: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各中央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应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中央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中央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企业对外捐赠应当诚实守信,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三、合理确定对外捐赠规模。

各中央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

中央企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内部制度规定的最高限额;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四、严格捐赠审批程序。

各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的审批管理,严格内部决策程序,规范审批流程。

企业每年安排的对外捐赠预算支出应当经过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同意。

对外捐赠应当由集团总部统一管理,所属各级子企业未经集团总部批准或备案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对于内部制度规定限额内并纳入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捐赠管理部门应当在支出发生时逐笔审核,并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对于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要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应当提交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专题审议,并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

五、建立备案管理制度。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对外捐赠事项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以下情况应当专项报国资委(评价局)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一)各中央企业应当结合本通知要求,对本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进行修订或完善,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报国资委备案。

以后年度需要对管理流程、支出限额等关键因素进行调整的,应当对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并及时报国资委备案。

(二)中央企业对外捐赠支出应当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并形成专项报告,对全年对外捐赠预算支出项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规模等预算安排作出详细说明,并对上年捐赠的实施情况及捐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中央企业对外捐赠预算专项报告随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报送国资委。

(三)中央企业捐赠行为实际发生时捐赠项目超过以下标准的,应当报国资委备案同意后实施:净资产(指集团上年末合并净资产,下同)小于1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100万元的;净资产在100亿元至5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500万元的;净资产大于5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1000万元的。

(四)对于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事项超出预算范围需要紧急安排对外捐赠支出,不论金额大小,中央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之后,及时逐笔向国资委备案。

六、加强监督检查。

各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财务监督工作,在实际发生对外捐赠支出后,应当规范账务处理,并将有关支出情况向社会公开。

企业应当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后续跟踪,有条件的企业,应当组织对重大捐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或审计,督促受益对象发挥捐赠的最大效益。

企业应当通过纪检监察、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等多种渠道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找企业在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决策程序、预算安排、项目实施和财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

派驻企业的监事会应当将企业对外捐赠管理与实施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国资委将不定期组织对企业捐赠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未及时向国资委报备等不规范行为,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依法处理。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对外捐赠管理工作,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完善制度,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切实有效维护股东权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企业捐赠财产范围扩大2010-4-21 14:13程彩清【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财政部下发《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213号)(以下简称“财企[2009]213号”),扩大了企业对外捐赠财产的范围。

今后,企业也可以将持有的股权进行对外捐赠了。

财企[2009]213号规定,由自然人、非国有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投资控股的企业,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投资者审议决定后,其持有的股权可以用于公益性捐赠。

财企[2009]213号文件的这一规定,将《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以下简称“财企[2003]95号”)中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范围延伸到了企业持有的股权(含企业产权、公司股份),这表明国家将以多种形式来鼓励企业投身慈善事业,为社会多做贡献。

不过,财企[2009]213号也强调,企业以持有的股权进行公益性捐赠,应当以不影响企业债务清偿能力为前提,且受赠对象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而且,企业捐赠后,必须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受赠单位予以经济回报。

此外,公益性捐赠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捐赠方和受赠方应当遵照《证券法》及有关证券监管的其他规定,履行相关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据专家介绍,财企[2003]95号对企业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范围明确限定为现金、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企业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是不得用于对外捐赠的。

为了保证捐赠双方的利益,财企[2003]95号对捐赠双方的财务处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强调指出,企业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企业外部的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

对企业内部职工、与企业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企业不得给予捐赠。

企业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气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

企业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企业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

除了上述对外捐赠的范围,对于捐赠途径、捐赠的原则和要求、捐赠的类型和对象、捐赠的财务处理等方面,财企[2003]95号也给出了非常细致与可操作性的规定。

比如: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

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

据专家介绍,按照财企[2003]95号的规定,企业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而企业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救灾、济贫等对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的捐赠,无法索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城镇街道、农村乡村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和企业法定负责人审批的捐赠报告确认。

也就是说,企业只有满足上述情形的捐赠,财务处理时才能作为捐赠处理。

因此,专家提醒企业,能否作为捐赠处理,不但影响企业财务核算的规范性,也会影响到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合法性。

这是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进一步明确,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及赞助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不得扣除。

综合关于捐赠财务处理的新旧文件规定,专家提醒纳税人,在财税处理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企业在进行捐赠财务及税务处理时,应分别遵循上述规定。

企业根据两个文件的规定,财务上可以作为捐赠处理的非公益捐赠,比如企业直接对困难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无法申报扣除。

二、财企[2009]213号是对企业持有的股权进行公益性捐赠的规定,与之前沸沸扬扬的陈发树股权捐赠与牛根生裸捐红利等个人捐赠股权并无关联。

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捐赠主体不同,财企[2009]213号规范的捐赠主体是企业,而后者是个人;二是受赠对象的要求不同。

财企[2009]213号的规定为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而新华都慈善基金是新华都旗下的一个非公募基金组织。

三、个人捐赠股权个人所得税前如何处理,应按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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