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料加工电子账册财务数据核销办法(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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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持正常的进料加工贸易电子账册核销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以及其他现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电子账册(以下简称电子账册)。

第二章电子账册登记

第三条生产企业首次进行电子账册登记,应在取得主管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电子账册备案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以后各期进行电子账册登记,应在一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2、海关盖章确认出具的《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电子账册备案证明》和加工贸易电子账册打印件(首次登记时提供);

3、成本核算方法及申请核销数据来源说明;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电子账册税务核销周期以公历年度为基本期间。如年内新登记的账册,第一段的核销期间为登记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年内终止的账册,最后一段的核销期间为1月1日至账册终止日。

第五条生产企业将电子账册按计划分配率调整及税务核销周期划分为若干个独立的分册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进行分别登记。电子账册分册号的登记规则为“电子账册号-两位年份两位顺序号”。

第六条计划分配率,首次登记时按照上年度会计数据或企业预测数据确定,以后各分期登记时按照上年度1-11月会计数据确定。计划分配率=上年度(或上年度1-11月)对应出口销售产品中所耗用的免税购进原材料(料件)金额/上年度(或上年度1-11月)进料加工出口产品销售额×100%。免税购进原材

料(料件)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其中:保税进口料件金额,指料件到岸价及海关实征关税、消费税,不含清关、运输及入库前的挑选整理等费用。

如因账册项下的产品结构、进销价格变动等原因对分配率产生较大影响的,企业应及时申请调整计划分配率。计划分配率根据会计测算数据确定,并按新的分册号登记。

当上期核销的实际分配率与本期申报的计划分配率存在较大差异且无正当理由时,应调整计划分配率,按上期的实际分配率和新的分册号登记。

第七条生产企业进行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应准确选择分册号。

对年度内登记多个分册号的,退(免)税申报时,应按最近一期登记的分册号填列。

对跨年度的业务,即会计入账与出口报关不在同一年度的业务,退(免)税申报时,应按对应的税务核销周期准确选择分册号,保证与核销周期的一致性。

第三章电子账册核销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在五月底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上一年度对应电子账册分册的核销手续。如年内终止的电子账册,则应在账册终止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核销手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电子账册核销申请表》(附件一);

2、专项或年度审计报告(附件二);

3、成本核算方法及申请核销数据来源说明(发生变化时提供);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账册核销期间原则上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如有特殊情况,核销期间可缩短为按季或按半年度核销,分册登记周期随之调整。因计划分配率调整,一个核销期间内登记的多个分册应进行统核。

第十条实际分配率以会计核算数据确定。实际分配率=对应出口销售产品中所耗用的免税购进原材料(料件)的金额/核销期间该账册项下的出口产品销售额×100%。

第十一条主管国税机关在收到生产企业申请电子账册核销时报送的资料

和数据后,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电子账册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核销;

(二)企业提供资料、数据的完整性;

(三)纸质资料与电子数据的一致性;

(四)企业提供资料、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

主管国税机关认为存在疑点的,应要求企业说明情况或者提供举证材料,必要时可延伸到企业进行核查。

第四章电子账册复核

第十二条电子账册复核主要是对企业登记备案的成本核算方法及申请核销数据来源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电子账册核销申报数据与纳税申报数据比对异常的,作为复核预警指标。

第十四条对存在计划分配率与实际分配率差异较大、实际分配率波动异常及实际分配率畸高等情况的,作为重点复核对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生产企业对保税进口料件应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八条规定,到期未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企业提供虚假、错误资料和数据,造成少缴税款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追缴其少缴的税款、滞纳金;造成多退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追回多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及事宜,按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以电子账册备案日期为准)起执行。对前期未核销的账册,如企业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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