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验收移交方案 P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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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工程

目录

1.竣工验收管理 (3)

1.1 竣工验收的条件 (3)

1.2 竣工验收程序 (3)

1.3 竣工验收计划 (5)

2.工程竣工资料的管理措施 (6)

2.1 资料的管理职责及分工 (6)

2.3 影像资料管理 (7)

3保修责任 (10)

3.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10)

3.2 缺陷责任 (10)

3.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10)

3.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10)

3.5 承包人的进入权 (10)

3.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0)

3.7 保修责任 (11)

4 现场维护措施 (11)

5移交方案 (12)

5.1工程移交和遗留问题解决办法 (12)

5.2技术资料的移交 (12)

5.3其他移交工作 (12)

5.4工程价款的竣工结算 (13)

6工程交工后服务措施 (13)

6.1质量回访 (13)

6.2保修期限 (13)

1.竣工验收管理

1.1 竣工验收的条件

(1)总包管理单位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承包商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6)有竣工验收方案,包括验收时间、地点、验收路线、验收组名单,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工程质量监督站;

工程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本工程的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

准的要求合格。

1.2 竣工验收程序

1.2.1 准最终检查程序

1.2.2 和建设单位对建筑和设备进行最后验收

在准最终检查完成后,在正式验收前7个工作日,我单位组织所有的分包单位与建设单

对建筑和设备进行最后验收的整个过程中,我单位将组成有项目经理为组长的检查测试保障小组,从每个专业部门及专业承包商中各抽调2名熟练的工程师,全程配合建设单位对工程建筑和设备的检查和测试工作。

1.2.3 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1)工程基本完工后,总包单位组织各分包单位对现场质量、工程资料进行自查;建设、监理单位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及当地建委、质量监督站的相关规定

对各自在工程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进行收集、整理。

(2)自查完成后,总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

(3)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形成《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和《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城建档案馆对工程资料进行检查,并形成《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

(4)建设单位在接到申请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工程室内环境及市政基础设施进行检测,并形成《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报告》、《环保部门认可文件或检测报告》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及功能性试验资料》。

(5)检测合格后,总承包管理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对总包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签字认可,并形成《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并上报建设单位。

(6)预验收后,组织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上报工(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工程质量监督站)。

程质量监督部门

(7)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资料进行全面的检查,检查合格

后形成四方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记录》。

(8)施工单位形成《工程质量保修合同》,并与建设、监理单位办理《竣工移交证书

》。

(9)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 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建委备案室进行备案。

1.3 竣工验收计划

2.工程竣工资料的管理措施

2.1 资料的管理职责及分工

2.2 资料的阶段管理

2.4 竣工资料管理部门及标准

3.竣工备案

竣工备案依据

竣工备案条件 1

国务院 2

1 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的各项检测,验收达到合格标准;

2 工程竣工资料内容完整、齐全;

3 工程技术文件内容完整、齐全;

4 工程质量文件内容完整、齐全。 竣工验收资料准备 1

工程施工许可证; 9 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 验资料; 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10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 3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1 规划验收合格证 4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表; 1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5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3 环保验收文件; 6

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1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认可书; 7

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15 工程质量保修书;

8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6 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a.市政工程验收文件; b.节能工程验收文件;

c.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竣工备案申报流程

3保修责任

3.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

3.2 缺陷责任

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

3.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3.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3.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3.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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