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09]15号)ﻫ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ﻫ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二○○九年二月六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ﻫ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符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ﻫ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示范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示范区)、县(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ﻫﻫ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管理;市(示范区)、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市(示范区)、县(市)属单位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陕西省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旨在规范陕西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
根据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告、报名、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编制、投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程序进行。
招标人应当向社会公开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需求、条件和要求,接受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参与。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给招标人。
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公示中标结果。
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义务。
招标投标活动中,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还规定了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等。
对于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陕西省政府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于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陕西电子招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电子招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效率,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八部委《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全省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和公共信息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工程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服务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监察机关在线监督工程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服务平台。
公共信息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服务平台。
以上三个平台应当既保持功能分离、各自运行,又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运营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各市(区)、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指导、督促全省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全省工程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和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各市(区)、县(市、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负责全省工程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全省工程电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负责保障全省工程电子交易平台的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陕西招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招投标管理办法陕西招投标管理办法一、引言招投标是一种重要的公共资源配置方式,对于促进市场竞争、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保障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陕西省内的招投标活动,降低招投标风险,陕西省制定了《陕西招投标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二、背景陕西省的招投标管理办法是根据现行的国家招投标法和相关规定制定的。
旨在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公平性和竞争力,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保障政府采购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三、适用范围《陕西招投标管理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内各级政府、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组织的招投标活动。
其中,政府采购项目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招投标,并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四、招标代理机构为了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进行,陕西省设立了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协助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开标和评标、跟踪和监督招标工作的实施等。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经验和资质,并接受陕西省财政部门的监督。
五、招标方式和流程陕西省内的招标活动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三种方式。
招标活动的流程主要包括需求分析、招标文件编制、公告发布、报名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中标公示、合同签订等环节。
在整个招标流程中,需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程序进行操作,保证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六、资格预审与评标资格预审是招标活动的重要环节之一,旨在筛选出具备参与招标资格的投标人。
资格预审的内容包括投标人的法定资质、经营能力、财务状况、履约记录等方面,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评标是招标活动的核心环节,通过评审标准对投标方案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最终中标人。
七、合同管理中标人与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后,需要签订正式的合同。
合同应包括价格、履约条件、质量标准、验收程序、保修期限等内容。
同时,合同还要明确违约责任、索赔和争议解决的方式,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八、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了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规性,陕西省成立了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领域的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也日益重要。
陕西省作为一个经济发展较为活跃的地区,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效益,制定了一系列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首先,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重视公平公正原则。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各参与方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不正当的行为,如串通投标、虚假报价等。
同时,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公开透明,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性,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发生,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
其次,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注重风险控制。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各参与方需要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规定合理的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以确保中标方能够按时按质完成工程。
同时,对于投标人的资质和信誉进行严格审核,减少因为投标人资质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
此外,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强调合同管理。
中标方与业主之间应签订详细的施工合同,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中应包含工程进度、质量要求、付款方式等内容,并设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补偿措施。
同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管,确保工程按照合同要求进行。
最后,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注环境保护。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各参与方需要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工程施工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环境保护要求,并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同时,对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以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在公平公正、风险控制、合同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各参与方也应积极配合,遵守相关规定,共同推动建设工程的健康发展。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建发[2000]6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建发〔2000〕6号)各市(地)建委、省级各委、办、厅、局(总公司):《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经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厅务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建设厅二000年元月三日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者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进行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下列新建、扩建、改建、技改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四)集资建设项目及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其它建设工程的施工鼓励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如业主采用招标发包,则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陕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总13页) --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09]15号)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二○○九年二月六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符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陕西省新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新的招投标管理办法1. 引言陕西省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地区之一,招投标活动在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促进公平、公正、透明的招投标活动,陕西省近期出台了新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这一新的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
2. 背景过去的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招标文件不完善、投标方数量过多等问题,容易导致不公平竞争和低效率。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陕西省政府决定制定新的招投标管理办法,提升招投标活动的质量和效率。
3. 主要内容(1) 来源公告的规定:按照新的管理办法,招标人应当通过陕西省招标与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并在指定媒体同时发布。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告的广泛传播,提高信息公开的透明度。
(2) 采购人资格的规定:新的管理办法对参与投标的采购人资格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投标人应当具备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并满足相关专业能力、信誉及财务状况等要求。
(3) 投标文件的规定:新的管理办法对投标文件的内容也做出了详细规定,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技术方案、投标报价等内容,并明确了递交时间和方式等要求。
(4) 评标办法的规定:为了确保公正评标,新的管理办法规定了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办法,并要求评标过程要透明、公正、公开。
(5) 更严格的监督机制:新的管理办法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机制做出了明确规定,强化了监督部门的权力和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4. 目标和意义陕西省新的招投标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构建规范、有序、公正的招投标环境,提高招投标活动的效率,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通过这一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营造公正竞争环境,提高企业的竞争力,降低成本,促进经济的发展。
5. 总结陕西省新的招投标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促进公平竞争和保障利益受损方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它将进一步提升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市场环境,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
各相关部门和企业应积极适应新的管理办法,确保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陕西招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招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陕西省政府出台的一项管理招标投标行为的法规,主要目的是规范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等领域的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竞争,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发展。
下面是对陕西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详细介绍。
一、总则为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竞争,保障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等领域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陕西省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机关(含事业单位、企业等)、社会团体、个人等在陕西省境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行为。
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招标人按照需求编制的所有与投标有关的文件的总称,是招标人进行招标活动必备的法定文书。
招标文件按照以下内容组成:1.招标公告:招标人公告招标信息,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招标人、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招标期限、投标保证金、开标时间、开标地点等信息。
2.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包含了招标人和投标人合作基本规则和信息的核心内容,包括工程量清单、施工方案、合同模板等内容。
3.技术规范:技术性文件,是制定、编写或选用配合招标项目的有关技术规格、标准、设计或计算等内容的文件。
招标文件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后及时向有关单位和投标人免费发放或提供,且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后7日(不含法定假日)以上时间内向社会公告,公开、透明地进行招标。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应是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2.投标人不得存在列入自治区、省、市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黑名单的情况。
3.投标人的注册资金、经营规模和资信等情况应符合项目的技术、经济、质量管理等要求。
4.投标人应按照要求提交参加招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并与已经获得的业绩相符。
四、投标保证金及使用1.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保证金金额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投标价确定,不超过投标价的3%。
2.招标保证金用于保证投标人在投标期间及时撤回投标文件,不进行恶意投标,确保正当权益。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上普遍运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贸易中的一种工程、货物、服务的买卖方式。
下文是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建设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除必须招标的项目外,其他项目需要招标或者自愿招标的,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布部门: 陕西省计划委员会发布文号:省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陕政办发[2000]60号文件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确定的原则,我委组织起草了《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随文报上。
参照国家有关部委和兄弟省市的做法,建议此稿以省长令的形式发布,请审批。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一节招标人第二节招标代理机构第三节招标方式第四节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第一节投标人第二节投标书第三节联合体投标第四节其它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一节开标第二节评标第三节中标第四节其它第五章违规与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在陕西省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2000年第3号令)。
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核准,并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关联法规: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肢解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招标人依法进行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
任何地区和部门、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地方和行业保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依据省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权划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60号)精神,省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招投标的分工为:省政府发展计划行政部门是全省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和省统建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组织对重点项目和省统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察。
陕西省招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招标管理办法陕西省招标管理办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规范招标活动,保护招标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一、招标的基本概念招标是一种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方式,通过竞争,寻找最优秀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以获取最有利的价格和最优质的服务。
招标活动涉及到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多个领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陕西省招标管理的法律依据陕西省招标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陕西省政府采购条例》等法律文件制定的。
招标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招标的组织形式招标活动可以采用书面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价招标等多种形式进行。
其中,公开招标是最常见的一种形式,要求广泛公告、公平竞争,签订合同后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方直接向若干家特定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发出邀请,要求它们提供报价和技术方案。
竞价招标是指在招标人发布采购需求后,供应商和承包商通过线上竞价,以获取招标人的采购需求。
四、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的核心内容,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投标文件、合同及相关附件。
招标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明确业务要求、技术规格、合同条款、投标者应提交的资格审查和技术方案、竞标方式、投标截止时间等,确保招标公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招标人还应尊重投标人的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不得泄露商业机密。
五、投标的程序和要求投标是招标环节的关键之一,供应商和承包商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正确填写投标文件,以保证其有效性。
投标人应当注明投标单位的名称、招标编号、投标日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招标项名称、投标报价及说明、投标人签字和盖章等内容。
六、招标评标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评标是指招标单位根据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的技术和商务水平的评定,是招标环节最核心内容之一。
评标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确保评标过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陕西省新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3-19 文章点击数为:212 字号:[大][中][小]陕建发[2009]15号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二○○九年二月六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符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示范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示范区)、县(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管理;市(示范区)、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市(示范区)、县(市)属单位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陕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陕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本办法旨在规范陕西省内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确保项目的选择、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并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内所有涉及招标、投标的行为和项目。
三、招标程序3.1 招标公告1. 招标单位(以下简称“招标方”)应当在合适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名称、招标单位名称、- 招标范围、要求和条件- 开标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3.2 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1. 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
2.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书、企业资质证明、技术方案等相关材料。
3.3 开标与评标1. 开标会议应当在公开场所进行,招标方应提前通知投标方。
2.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并根据评标结果进行排名和最终选择。
3.4 中标与定标1. 招标方应当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方。
中标方应当与招标方签订合同。
2. 若中标方无法履行合同,招标方可以按照规定,依次与备选的投标方达成合同。
四、投标保证金4.1 缴纳形式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
4.2 退还与没收1. 中标方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
2. 若投标方撤回投标或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五、违约与处罚5.1 违约行为1. 投标方不按时提交投标文件或未按要求提供真实信息的,将被视为违约。
2. 中标方不按合同履行义务的,将被视为违约。
5.2 处罚措施1. 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限制投标资格等。
2. 对于恶意违约或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可以纳入信用不良名单,并受到行政处罚。
六、争议解决争议解决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可采用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七、附则7.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7.2 具体的招投标活动应当依据本办法进行,如有其他规定,以其他规定为准。
陕西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精品word 文档、可以自由编辑!】陕经贸发[20O1]32号省级各部门、各地市县经贸委、轻工(轻纺、工业经济)局、总公司:《陕西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经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1年1月18日主题词:工业装饰装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通知抄报:国家经贸委、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抄送:各地市县人民政府、各院校,中央及外省驻陕各单位。
发:各地市室内装饰管理办公室、室内装饰设计、监理单位,施工企业。
陕西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障装饰工程质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竞争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政办发[2000]107号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境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家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及社会团体,凡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 30万元)或装饰面积达 5000m以上(含5000m’)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室内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及工程监理,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以下室内装饰工程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投标:(一)省重点、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四)外商独资企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室内装饰装修项目。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工程监理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建设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除必须招标的项目外,其他项目需要招标或者自愿招标的,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八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九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十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一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二条交通、能源、水利、信息产业等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招标的标准为:(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第十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进行招标的标准为:(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第十四条室内装饰装修项目进行招标的标准为:(一)施工、设备、材料、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三十万元,但项目总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第十五条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因国家和本省经济建设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做出调整的,由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拟订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六条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及其他有保密要求不适宜招标的;(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出工的;(三)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六)属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招标、投标第十七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视为投标人。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与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从事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及投标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已获得批准;(我国目前大多数招标项目,包括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都是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到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重要项目,多数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立项审批。
)(二)具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具备相应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或者相关基础资料;(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下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一)国家和省、设区的市重点建设项目;(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其他项目。
其他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第二十一条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四)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的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由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招标:(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项目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人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二十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
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编制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招标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三)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评标的办法。
招标实施方案应当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单独报送或者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一并报送。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核准的招标实施方案和招标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及项目审批情况介绍;(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三)编制投标文件所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技术规格要求;(四)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期限、质量等级要求;(五)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法;(六)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其送达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八)开标地点、时间;(九)评标依据和标准、评标程序、评标办法、定标原则;(十)投标有效期;(十一)中标后招标人提供支付担保的方式和金额;(十二)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十三)其他必要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招标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以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或者以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及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为依据编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等方式,规定含有倾向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内容;不得降低国家规定的投标资格条件。
第二十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或者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站或者其他媒介中,选择至少一家报刊和信息网站同时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九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所载事项发生变更时,招标人应当在原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或者书面通知被邀请人。
第三十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资格预审条件、标准、方法等。
进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载明审查条件、标准、方法等。
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文件发放、出售的时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同时分别通知所有参加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说明理由。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或者被邀请人发放、出售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