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2020年最新福建物业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
2020年最新福建物业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福建省物业管理相关条例。
下面是最新消息!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鼓励依法成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公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行情,鼓励物业管理企业不断创新,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社区布局、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确定。
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明物业管制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2019年三明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三明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那么2019年三明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订的呢?本文小编为你整理关于2019年三明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审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施行。
为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全面推进物业服务与社区治理相融合(一)进一步落实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
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切实履行好《条例》赋予的相关职责,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将《条例》确立的相关制度贯彻落实好,认真研究物业管理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相应的规范。
积极配合受理物业服务日常投诉纠纷,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用档案。
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要列入“行业黑名单”,限制其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和参与评优评先,并由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向业主大会或者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提交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清退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建议。
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强化行业自律管理,不断促进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
同时,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二)充分发挥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福州物业管理条例
福州物业管理条例福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二)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三)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管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城乡规划、建设、市容、公安、民政、环保、物价、工商、园林、质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协调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的日常事务;(三)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依法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七条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纠纷等物业管理中的问题。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建设、市容、公安、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组成。
第八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017年最新福建物业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
2017年最新福建物业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福建省物业管理相关条例。
下面是最新消息!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鼓励依法成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公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行情,鼓励物业管理企业不断创新,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社区布局、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确定。
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明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2019年三明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三明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那么2019年三明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订的呢?本文小编为你整理关于2019年三明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审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施行。
为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全面推进物业服务与社区治理相融合(一)进一步落实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
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切实履行好《条例》赋予的相关职责,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将《条例》确立的相关制度贯彻落实好,认真研究物业管理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相应的规范。
积极配合受理物业服务日常投诉纠纷,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用档案。
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要列入“行业黑名单”,限制其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和参与评优评先,并由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向业主大会或者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提交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清退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建议。
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强化行业自律管理,不断促进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
同时,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二)充分发挥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2022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2022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合于福建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保护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维护、管理和公共部位的维护保养,有序组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管理居民共有的公共设施设备和系统,保障基本公共服务。
第二章配套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建立并不断完善维修基金制度,确保资金透明使用;配备专业人员,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前,应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绿化、消防设备、安全设施等。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确保日常维修和保养工作的进行,避免设备损坏和事故发生。
第三章组织第八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决策机构,应按规定定期召开,讨论和决定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身的组织机构,由业主选举产生,负责监督管理公司的运作,合理分配维修资金,维护和组织公共设施的日常使用。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保证提供必要且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章服务与监督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高效、规范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卫生、绿化养护、保安巡逻等。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的合理诉求,并记录相关处理过程。
第十三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不满意的,可以向所在地的物业监督部门投诉,物业监督部门应及时处理并赋予答复。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四条物业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行为,物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罚款、责令整改等。
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业主自用的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的向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公共使用的由业主分摊,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已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的公共费用不得再行分摊。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前期物业(不含酒店式公寓、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下同)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形式,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物业的性质、类型、硬件设施、环境、物业管理服务内容、质量等因素,统一制定和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和相应的等级收费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新建住宅的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公布的指导价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其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公布的指导价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七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的承担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已经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更:替、换。(不是通常理解的“再”的意思)▲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总则为加强福建省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对小区、楼宇及其配套设施进行维修、保洁、安全管理等服务的工作。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福建省设立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注册、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益与责任。
第五条: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以下主要责任:1. 维护小区、楼宇及其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保持环境清洁;2. 维修小区、楼宇及其配套设施,保障正常运行;3. 组织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4. 管理小区公共设施,如停车场、公园等;5. 协调处理居民之间的纠纷。
第六条:物业费用的收取与使用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物业业主收取物业费用,费用的收取方式与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物业费用应当用于小区设施的维护和改善、物业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等方面。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与义务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1. 出具相关证明和报告材料;2. 要求物业业主提供相关信息;3.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要求居民遵守公共秩序;4. 执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居民的权利与义务物业业主享有以下权利:1. 获得规范的物业管理服务;2.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履职情况;3. 参与小区事务的决策;4. 按时支付物业费用。
第九条:违约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业主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争议解决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业主之间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附则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结: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为加强物业管理工作,保障居民的权益与社会秩序,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职责和物业业主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确保了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已废止)《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已废止)》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小区和楼宇的收费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所辖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下称价格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价格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检查。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价格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并管理在省及省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各地价格部门负责管理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第四条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单位可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停车管理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和特约服务费。
综合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按约定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停车管理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管理区内车辆停放提供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管理区内的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提供清运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特约专项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为其个别需要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管理单位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自主定价。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了《福建省物业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06年9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鼓励依法成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公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行情,鼓励物业管理企业不断创新,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社区布局、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确定。
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全文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全文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增加物业服务行为的透明度,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制定了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全文一、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增加物业服务行为的透明度,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三、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四、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符的原则。
五、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下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服务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停车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委托服务的业主双方另行约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物业及其他类型(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及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的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202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简洁范本
202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202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物业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的住宅区、商业区等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依法、规范、高效,坚持公平公正、保护法律权益的原则,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要求。
第五章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方可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设立相关岗位,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保证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签订合同的,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物业管理人员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注:以上内容为简化版,详情请参阅原文。
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颁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符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前期物业(不含酒店式公寓、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下同)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形式,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物业的性质、类型、硬件设施、环境、物业管理服务内容、质量等因素,统一制定和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和相应的等级收费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新建住宅的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公布的指导价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其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公布的指导价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2024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两篇)
引言概述物业管理是一个涉及房地产、社区、业主等多个领域的综合性管理工作,旨在维护房产安全、社区秩序和业主权益。
为了规范福建省物业管理行业的运作,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福建省政府决定制定《2024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本文将从建立物业服务管理体系、创新物业管理方式、加强物业纠纷解决机制、提升物业从业人员素质和加强物业监管等五个大点展开阐述。
正文内容一、建立物业服务管理体系1. 制定物业服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物业服务标准,明确物业公司应提供的基本服务范围和质量要求,保障业主的权益。
2. 强化物业公司管理责任: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组成,监督物业公司的运作,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3. 完善服务监督机制:建立物业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加强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确保及时解决问题。
4. 加强业主自治意识:培养业主自治精神,增强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主动性,共同营造和谐的社区环境。
5. 推行物业信息公开:加强物业信息透明度,公开物业费用使用情况、管理规章制度等信息,增强业主对物业公司的信任。
二、创新物业管理方式1. 引进智能化设备: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引进智能化设备,如智能门禁系统、安防监控系统等,提高物业管理效率和安全性。
2. 推行公共区域维护:成立公共区域维护小组,由业主自愿参与,共同维护社区公共设施和绿化环境,提升社区整体形象。
3. 推广社区共享经济:鼓励社区成员共享资源,建立物品共享平台、车辆共享服务等,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社区居民生活品质。
4. 开展社区文化活动:组织各类社区文化活动,如篮球比赛、书画展览等,促进社区居民互动和交流,加强社区凝聚力。
5. 加强绿色环保意识:推行垃圾分类、节能减排等环保措施,提倡低碳生活方式,建设生态友好型社区。
三、加强物业纠纷解决机制1. 设立物业纠纷调解机构:成立专门的物业纠纷调解机构,有专业人员协助业主和物业公司协商解决纠纷,减少诉讼成本。
2. 推动在线纠纷解决平台:建立在线纠纷解决平台,提供便捷的纠纷解决服务,提高解决效率和便利程度。
《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颁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符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前期物业(不含酒店式公寓、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下同)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形式,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物业的性质、类型、硬件设施、环境、物业管理服务内容、质量等因素,统一制定和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和相应的等级收费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新建住宅的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公布的指导价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其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公布的指导价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9年福建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福建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更新:2019-07-25 17:27:58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那么2019年福建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订的呢?本文小编为你整理关于2019年福建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居住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非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以人为本、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物业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范畴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城市管理、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有关监督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诚信经营,开展物业服务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社区布局、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确定。
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但该区域内已自然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小区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不同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核定物业管理区域,出具核定意见,并将核定意见抄送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对已经自然形成且无争议的区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书面提议后,经其确认无异议的,不再重新划分。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需要调整以及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结合社区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第二节业主大会筹备第九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筹备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
十个以上业主也可以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筹备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当地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成立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筹备组。
第十条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筹备组由业主和建设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代表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筹备组召集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筹备组召集人确定,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建设单位已不存在或者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后未在通知期限内委托代表参加筹备组的,建设单位可以不作为筹备组成员。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日期应当不少于七日,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筹备组可以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供物业管理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备工作所需资料。
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筹备组提供资料。
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能提供的,由筹备组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认,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等单位查阅、复制。
筹备组应当在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指导下做好以下筹备工作:(一)确定业主大会首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程;(二)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三)确认业主身份和核计业主在业主大会首次会议上的票数及表决规则;(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五)组织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六)做好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规定内容应当在业主大会首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告,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筹备经费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可以通过业主自愿承担、建设单位赞助、政府财政补助等方式筹集。
第三节业主大会第十三条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
业主大会首次会议应当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可以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三至五人的业主监事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和管理规约的规定,行使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权。
业主监事会有权对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存在问题的,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纠正。
监事会每届任期与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等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或者改建、重建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面积、业主人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其他能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
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代行部分业主权利,其面积以及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由管理规约确定。
第十五条召开业主大会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电子信息技术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集体讨论方式的,可以按照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若干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由业主决定以其他方式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数人共有一个物业的,共有人可以推选其中一名共有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凡需投票表决的,应当由业主本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每一代理人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未参与表决的,其票数如何计算,由业主大会管理规约规定。
提倡采用信息化技术,改进业主大会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业主大会会议有关事项告知业主和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
经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或者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以及业主委员会的组成、补选、任期、换届等事项作出规定。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期开发的物业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明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以及按照建筑面积比例预留尚未开发物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名额。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监事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业主监事会的职责、议事规则和工作经费,以及监事的选举规则、资格、人数等事项进行约定。
业主委员会章程应当就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印章使用和管理办法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八条管理规约是以全体业主合意为基础,通过业主大会确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范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以及业主的权利、义务,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自主管理行为准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共有或者共用物业的使用、维护要求;(二)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各类公共费用的分担;(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明确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四)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五)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六)物业管理争议的处理方式;(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管理规约可以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限制违规装修施工人员和施工机具、车辆进入,根据管理规约约定的方式对违规停放车辆采取临时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可以实行自主管理物业,并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一)自主管理的执行机构;(二)自主管理的内容、标准、期限;(三)费用的标准和收取、使用办法;(四)其他有关自主管理的内容。
电梯、消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养护。
住宅小区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帮助指导。
未实行业主自主管理又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环境卫生、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秩序维护等基本物业服务,所需费用由物业使用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