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合集下载

2019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2019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2019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物业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的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及其他集体单位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守依法管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约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推动物业管理业务发展与物业权益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推动社区自治,发挥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等组织的积极作用,建立和谐共建的社区环境。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接受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并及时履行信息报送和公开公示义务。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良好信誉、正当经营行为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推行信息化管理,提供全面、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与居民委员会、业主代表等进行沟通协商的机制,主动听取和接受业主、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相关部门、社区组织共同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承担社区责任。

第三章物业权益保护第十一条物业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物业权益保护的义务,禁止侵犯他人物业权益。

第十二条物业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共同维护、修缮、保养和更新物业设施设备,确保物业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舒适、便利的要求。

第十三条物业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防火、防盗、防疫等公共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物业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积极参与垃圾分类、环境保护等社区公共事务,保护环境,维护社区和谐。

第四章居民组织和社区自治第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治的基本组织形式,应当依法合规进行选举产生,依法履行职能。

第十六条居民委员会依法行使公共卫生、环境卫生、社区矛盾调解、社区安全防范等职能,发挥居民自治的作用。

第十七条居民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相关方进行合作,共同推动社区建设和管理。

2019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2019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2019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保护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维护、管理和公共部位的维护保养,有序组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管理居民共有的公共设施设备和系统,保障基本公共服务。

第二章配套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建立并不断完善维修基金制度,确保资金透明使用;配备专业人员,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前,应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绿化、消防设备、安全设施等。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确保日常维修和保养工作的进行,避免设备损坏和事故发生。

第三章组织第八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决策机构,应按规定定期召开,讨论和决定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身的组织机构,由业主选举产生,负责监督管理公司的运作,合理分配维修资金,维护和组织公共设施的日常使用。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保证提供必要且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章服务与监督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高效、规范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卫生、绿化养护、保安巡逻等。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的合理诉求,并记录相关处理过程。

第十三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不满意的,可以向所在地的物业监督部门投诉,物业监督部门应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四条物业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行为,物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罚款、责令整改等。

福州物业管理条例

福州物业管理条例

福州物业管理条例福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二)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三)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管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城乡规划、建设、市容、公安、民政、环保、物价、工商、园林、质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协调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的日常事务;(三)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依法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七条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纠纷等物业管理中的问题。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建设、市容、公安、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组成。

第八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福建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福建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2019年福建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福建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更新:2019-07-25 17:27:58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那么2019年福建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订的呢?本文小编为你整理关于2019年福建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居住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非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以人为本、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物业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范畴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城市管理、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有关监督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5.21•【字号】闽发改服价〔2019〕331号•【施行日期】2019.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31号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与建设局:根据新修订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省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除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依法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就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其中,物业服务成本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

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

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

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物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机构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适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产权单位、产权人、物业权利人和其他利益相关人员。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便利的原则,为物业权利人提供规范、高效、优质、便利的物业服务。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物业服务经营许可证或设立登记,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区域,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机构或者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的楼宇、院落、小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或者其他不动产物体。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机构,是指非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机构,为其他产权单位或产权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

第七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许可范围内,以经营物业服务为主要经营范围,主要为物业权利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二章物业服务管理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物业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向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产权单位、产权人、物业权利人和其他利益相关人员进行公示。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物业服务监督制度,设立监督管理岗位或监督管理部门,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物业服务人员的培训和技能考核,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物业服务投诉处理机制,接受物业权利人的投诉,并及时解决。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物业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灾、应急救援等工作,确保物业管理区域能够安全、稳定、有序地运营。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价格公示、计价标准,向物业权利人进行公示,并保证物业服务收费的合法合理。

第三章物业服务内容第十四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清洁、绿化、保安、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垃圾处理等基本服务;(二)维修、维护、改善物业设施、设备和公共部位的服务;(三)其他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服务。

福建物业管理条例2

福建物业管理条例2

福建物业管理条例2福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普通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物业行业的管理,规范物业经营行为,促进区域物业管理制度的落实,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物业服务,是指物业管理人员或者物业服务机构在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协助下,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等活动。

第四条物业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高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益,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物业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服务的组织和管理第六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关资质、经过备案登记,符合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七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明确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向业主公开,并与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签订协议。

第八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物业服务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保证物业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向业主勤劳、诚信、保密,履行服务承诺,不得伤害业主合法权益。

第十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客观、公正地处理业主投诉。

第三章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第十一条物业服务应当根据所管理的物业类型和特点,提供适宜的服务内容和标准。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日常维护和管理:包括绿化养护、清洁卫生、楼道道路的维修、维护、公共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修和检查等。

(二)保安服务:包括安全、防火、保卫、应急等服务。

(三)管理服务:包括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制订、执行、检查、评价等行政服务。

(四)信息服务:包括资料的采集整理、档案管理、信息咨询、服务公告等。

(五)其他服务:根据实际需要为业主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行业标准:物业服务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规划、建设、公共安全、卫生环保等的相关标准。

2019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2019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自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8-10-17 17:07:12 来源: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 年9 月30 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 年9 月30 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二节业主大会筹备第三节业主大会第四节业主委员会第三章物业服务第一节物业服务合同第二节承接查验第三节物业收费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一节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行为第二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第三节公共收益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居住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非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以人为本、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物业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范畴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城市管理、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有关监督工作。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亮点解读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亮点解读

PEOPLE′S POLITICAL SCENE38法治视角《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亮点解读■ 魏 青9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福建省物业纠纷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呈现出诉讼主体及法律关系复杂、判决率高、调解难度大等特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的物业投诉数量居高不下。

我省现行的物业管理相关法规,为2006年颁布施行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法规,2016年省人大常委会启动了《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施行,将关系到千家万户。

对于解决物业管理中存在的小区公共区域广告收入如何分配;业主拖缴、不缴物业费,物业如何维权;物业费调不调价,谁说了算等一系列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就条例中的一些亮点,进行梳理。

小区业主直系亲属也有资格参加业委会选举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业主的直系亲属同样是小区住户,对小区公共事务管理比较热心,但由于其并非产权证记载的业主,参加业委会选举往往不被认可,新修订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对此进行适当放宽,规定业主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委托父母、配偶代行业主权利。

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入归全体业主,可抵扣物业费小区共有部分经营收益不透明、不公开是物业纠纷中,业主诟病物业的一大理由。

在小区公共区域投放广告,是否应经过业主同意?这部分营收应该如何使用?新修订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共用部位产生的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可用于抵扣业主的物业管理费用,物业可以扣除不超过公共收益30%的经营管理费用。

另外,公共收益收入及使用情况应至少每季度向业主公布一次。

物业费上调需经“双过半”业主同意小区物业费交多少谁来定?为防止物业服务企业擅自调整收费标准,新修订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服务费的调整进行明确规范。

规定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因政府指导价调整物业费的,应当在政府指导价变动范围内,并且应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是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一项
法规,旨在规范和加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秩序。

下面是对该条例的解读:
1. 物业管理的范围:《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福建省内各类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商务楼宇、工业园区等。

条例规定了物业的基
本职责和权益保护措施。

2. 物业服务合同:条例强调了物业服务合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物业公司和业主应根据实际情况签订合同,明确物业服务内容、费用、维修责任等条款,确保双方权益平衡。

3. 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条例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设立和运作方式。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负责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
管理,维护业主权益,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和沟通。

4. 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条例明确了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原则。

物业费包括物业管理费、维修资金等,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并合理使用,用于维护公共设施和日常管理维护。

5. 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物业公司应履行良好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物业公司应及时处理业主投诉、维修设施、保洁管理等相关问题,确保小区环境优美、秩序良好。

6. 违规管理行为的处理:条例明确了对物业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条例规定了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投诉和举报渠道,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为物业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加强了对物业公司的监管,保护了业主的权益,促进了社区的良好发展。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总则为加强福建省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对小区、楼宇及其配套设施进行维修、保洁、安全管理等服务的工作。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福建省设立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注册、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益与责任。

第五条: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以下主要责任:1. 维护小区、楼宇及其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保持环境清洁;2. 维修小区、楼宇及其配套设施,保障正常运行;3. 组织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4. 管理小区公共设施,如停车场、公园等;5. 协调处理居民之间的纠纷。

第六条:物业费用的收取与使用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物业业主收取物业费用,费用的收取方式与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物业费用应当用于小区设施的维护和改善、物业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等方面。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与义务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1. 出具相关证明和报告材料;2. 要求物业业主提供相关信息;3.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要求居民遵守公共秩序;4. 执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居民的权利与义务物业业主享有以下权利:1. 获得规范的物业管理服务;2.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履职情况;3. 参与小区事务的决策;4. 按时支付物业费用。

第九条:违约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业主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争议解决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业主之间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附则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结: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为加强物业管理工作,保障居民的权益与社会秩序,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职责和物业业主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确保了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了《福建省物业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06年9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鼓励依法成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公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行情,鼓励物业管理企业不断创新,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社区布局、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确定。

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2019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2019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2019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19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一、总则2019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办公楼、商业综合体等联合物业管理组织的行为。

二、物业管理组织的设立与管理(一)物业管理组织的设立物业管理组织应由业主共同组成,依法设立,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注册。

物业管理组织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物业管理组织的管理1.物业管理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并告知业主。

2.物业管理组织应及时向业主公示使用经费的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3.物业管理组织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接受业主的意见与建议。

4.物业管理组织应根据业主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公共设施和服务。

(三)物业管理组织的责任1.物业管理组织应保证周边环境的卫生和安全,并采取措施维护公共区域的整洁。

2.物业管理组织应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报修事项,并妥善管理维修资金。

3.物业管理组织应建立业主联系制度,及时掌握业主的意见与需求,并及时向业主提供相关信息。

4.物业管理组织应加强对业主违规行为的管理和处置,维护业主共同的利益。

三、业主权益与义务(一)业主权益1.业主有权利按时享受物业管理服务。

2.业主有权利监督物业管理组织的管理行为,并对管理不善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业主有权利选择物业管理组织,并有权利参与物业管理组织的决策。

(二)业主义务1.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2.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不得进行违法违规行为。

3.业主应参与业主大会,并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与建议。

四、物业管理费和维修资金的管理(一)物业管理费的收取物业管理费应由物业管理组织依法按照相关规定收取。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应当向业主明示,并提供收费明细。

(二)物业管理费的用途物业管理费用应合理使用于小区环境维护、公共设施维修和管理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福建省物业管理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而制定的法规性文件。

本条例共分为八章,主要内容包括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和义务、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物业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配套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社区安全和环境卫生保障、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处罚等。

第一章:总则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总则规定了物业管理的法律地位、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其中,规定了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的各类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

条例还强调了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自愿参与、优质服务、科学管理等。

第二章:物业管理公司本章主要规定了物业管理公司的设立、管理和运营。

其中,规定了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和法人资格,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管理和服务。

物业管理公司还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升服务质量,保障业主权益。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本章主要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通过选举产生,并行使物业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委员会应当负责评估物业管理公司的绩效、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并参与决策事项的讨论和决策。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作,有助于增强业主对物业管理的参与度,提高管理效果。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本章主要规定了物业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

物业管理费是物业公司从业主处收取的费用,用于维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的运行和日常维护。

根据本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和具体用途,并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也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费用使用的明细账目。

第五章:配套设施维护管理本章主要规定了物业管理公司对配套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配套设施包括有限共有部位、公共绿地、景观设施等。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维护和修缮这些配套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和良好状态。

物业管理公司还应当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加强对配套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以提供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期刊名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年(卷),期】2018(000)005
【摘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八号《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18页(P9-26)
【作者】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4
【相关文献】
1.加强人大主导立法,提高立法质量\r——以《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为例 [J], 廖华锋
2.关于《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17年9月25日在福建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J], 林瑞良;
3.关于《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修改情况的报告——2018年9月30日在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J], 李明蓉;
4.关于《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2018年5月29
日在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J], 李明蓉;
5.关于《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初步审查的报告——2017年9月25日在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J], 林依标;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2019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2019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2019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19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指导,维护业主、承租人、租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发展,根据《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境内的住宅、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等不同性质和功能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互利的原则,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文明、绿色的原则,推动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和法人自主原则,支持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依法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组织方式第八条物业管理可以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或者个人承担。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愿组成的由业主代表组成的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物业管理职权。

第十条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自治权利和决策权利的组织,决定物业管理规划、费用使用、选聘物业服务等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组织架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职责和权利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维护物业共有部分的安全、卫生、环境、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住宅和非住宅建筑物正常使用的顺利进行;监督和引导业主、承租人、租赁人遵守物业管理规约和公共秩序;处理业主之间、业主与承租人、租赁人之间的纠纷等。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制定物业管理规约;制定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办法;设立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等。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为业主提供综合服务;业主和承租人应当按照物业管理规约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2019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2019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10-17 17:07:12来源: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9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二节业主大会筹备第三节业主大会第四节业主委员会第三章物业服务第一节物业服务合同第二节承接查验第三节物业收费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一节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行为第二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第三节公共收益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居住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非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以人为本、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物业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范畴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城市管理、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有关监督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10-17 17:07:12来源: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9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二节业主大会筹备第三节业主大会第四节业主委员会第三章物业服务第一节物业服务合同第二节承接查验第三节物业收费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一节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行为第二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第三节公共收益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居住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非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以人为本、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物业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范畴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城市管理、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有关监督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诚信经营,开展物业服务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社区布局、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确定。

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但该区域内已自然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小区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不同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核定物业管理区域,出具核定意见,并将核定意见抄送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对已经自然形成且无争议的区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书面提议后,经其确认无异议的,不再重新划分。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需要调整以及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结合社区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第二节业主大会筹备第九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筹备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

十个以上业主也可以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筹备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当地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成立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筹备组。

第十条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筹备组由业主和建设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代表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筹备组召集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筹备组召集人确定,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建设单位已不存在或者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后未在通知期限内委托代表参加筹备组的,建设单位可以不作为筹备组成员。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日期应当不少于七日,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筹备组可以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供物业管理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备工作所需资料。

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筹备组提供资料。

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能提供的,由筹备组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认,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等单位查阅、复制。

筹备组应当在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指导下做好以下筹备工作:(一)确定业主大会首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程;(二)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三)确认业主身份和核计业主在业主大会首次会议上的票数及表决规则;(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五)组织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六)做好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规定内容应当在业主大会首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告,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筹备经费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可以通过业主自愿承担、建设单位赞助、政府财政补助等方式筹集。

第三节业主大会第十三条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

业主大会首次会议应当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可以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三至五人的业主监事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和管理规约的规定,行使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权。

业主监事会有权对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存在问题的,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纠正。

监事会每届任期与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等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或者改建、重建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面积、业主人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其他能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

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代行部分业主权利,其面积以及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由管理规约确定。

第十五条召开业主大会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电子信息技术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集体讨论方式的,可以按照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若干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由业主决定以其他方式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数人共有一个物业的,共有人可以推选其中一名共有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凡需投票表决的,应当由业主本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每一代理人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未参与表决的,其票数如何计算,由业主大会管理规约规定。

提倡采用信息化技术,改进业主大会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业主大会会议有关事项告知业主和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

经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或者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以及业主委员会的组成、补选、任期、换届等事项作出规定。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期开发的物业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明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以及按照建筑面积比例预留尚未开发物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名额。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监事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业主监事会的职责、议事规则和工作经费,以及监事的选举规则、资格、人数等事项进行约定。

业主委员会章程应当就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印章使用和管理办法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八条管理规约是以全体业主合意为基础,通过业主大会确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范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以及业主的权利、义务,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自主管理行为准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共有或者共用物业的使用、维护要求;(二)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各类公共费用的分担;(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明确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四)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五)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六)物业管理争议的处理方式;(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管理规约可以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限制违规装修施工人员和施工机具、车辆进入,根据管理规约约定的方式对违规停放车辆采取临时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可以实行自主管理物业,并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一)自主管理的执行机构;(二)自主管理的内容、标准、期限;(三)费用的标准和收取、使用办法;(四)其他有关自主管理的内容。

电梯、消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养护。

住宅小区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帮助指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