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政策下“三类罪犯”的教育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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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政策下“三类罪犯”的教育和管理
一、“三类罪犯”概述
(一)“三类罪犯”的概念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简称为“三类罪犯”。①(二)“三类罪犯”的研究背景
《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提出一要从严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二要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规定,三要强化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各个环节的责任,四要从严惩处减刑、假释、营予监外执行中的腐败行为等四个大点意见。笔者所在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述《意见》及浙高法(2012)377号文件《浙江省罪犯考核奖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和要求,根据监狱实际,2014年4月26日制定了《罪犯考核奖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随着上述新刑事政策的调整及从严掌握,对目前在押“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改造规划产生了较大影响,直接加重了监狱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对“三类罪犯”的教育和管理的难度,笔者就所在单位新刑事政策下“三类罪犯”的教育和管理进行一些浅入的分析和思考。
二、“三类罪犯”在新政出台前后的改造规划对比
截止到2014年9月30日,笔者所在单位在册“三类罪犯”70名,在押“三类罪犯”70名,2014年1月21日前入监的“三类罪犯”45名,其中职务犯罪20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18名、组织(领导、
①2014年1月21日中政委﹝2014﹞5号文印发《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
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7名,在此以2014年1月21日中政委﹝2014﹞5号文印发为界限,简要对上述罪犯的改造规划进行对比。
(一)新政出台后的政策条件
1.《意见》中明确指出对依法可以减刑的三类罪犯,必须从严把握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2.《意见》中明确指出从2014年1月开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单位,各地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比例,不得明显高于其他罪犯的相应比例。
3.省政法委协调会上《办理“三类罪犯”假释案件指导意见》内部掌握精神中进一步要求“三类罪犯”除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情况之一:一是原判不满五年的,余刑少于原判的五分之二;二是原判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余刑少于原判的三分之一;三是原判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死缓的,余刑少于四年。
4.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罪犯考核奖惩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中进一步提出三类罪犯月考核加分不得超过13分,月奖分不得超过5分,获得年度奖励的除外。
(二)新政出台前的政策条件
1.《浙江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浙高法〔2012〕186号)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一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罪犯在考核期内被评为“悔改表现突出的”,一次减刑
一般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二是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2.《浙江省罪犯考核奖惩办法》(浙高法〔2012〕377号)中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罪犯,监狱可依法提出减刑、假释建议:原判有期徒刑或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按罪犯累计积分除以判决生效后刑期总月数或减刑后剩余刑期总月数的二分之一不少于10分的标准,综合评定择优提出假释建议。罪犯减刑后剩余刑期不足二年,间隔时间超过剩余刑期一半的,按罪犯累计积分除以减刑后剩余刑期总月数的二分之一不少于10分的标准,综合评定择优提出假释建议。
(三)个案改造规划对比
1.罪犯潘某某,41岁,浙江舟山人,贪污罪、受贿罪,12年,2008年12月入监。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连续四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连续二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综合改造表现良好,分别于2011年、2013年获得二次减刑,共计减刑2年7个月。按照新政出台前的改造计划和目标,于2014年4月刑期过半时即可呈报假释。但在新政出台后,该犯于9月呈报假释,比原计划推迟5个月。
2.罪犯马某某,37岁,浙江杭州人,金融诈骗罪,10年3个月,2011年12 月入监。在新政出台前改造计划为2014年2月份呈报第一次减刑,减1年6个月。然后在2016年6月刑期过半后,呈报假释,假释时间3年7个月。新政策出台后,该犯于2014年4月份呈报减刑1年,2014年7月收到减刑裁定书。以后的改造计划就需要看政策变化,两种选择:一是,到2016年2月满1年6个月的考核期,赚够分数,中途再呈报1次减刑,
再等到2017年11月满1年6个月考核期,再呈报假释,如第二次呈报的减刑能够减1年,则假释时间为1年9个月。如果能够假释,这种情况比新政出台前要晚出监1年4个月。二是,如果仍是目前的假释政策,则需要到2017年8月,待余刑低于3年之内后,再呈报假释,假释时间3年。但因该犯仍有赃款未能履行完毕,假释能否成功呈报存在未知数。即使能够假释成功呈报,比新政出台前的计划要晚出监1年1个月。
三、浅析“三类罪犯”的教育和管理难点
(一)角色转换慢,颐指气使多。“三类罪犯”往往都喜欢对他犯指手画脚,或气以势压人或连蒙带骗。尤其是职务犯罪的罪犯,由于过去在社会上社会地位比较高,发号施令者不占少数,获罪入狱后不能很快的转换角色,身份意识不强,喜欢对同犯指手画脚,摆出一副高高在上的架子,引起同犯的反感。金融诈骗犯罪一类的罪犯喜欢沉浸在过去的灯红酒绿的生活,在同犯中炫耀自己“辉煌”的过去,自我感觉良好。涉黑犯罪一类罪犯江湖气息浓,经常鼓吹自己过去的“江湖岁月”,往往在同犯中地位较高,盲目崇拜者不少。
(二)心里落差大,牢骚怪话多。“三类罪犯”入狱后心里落差大,很多一夜之间从座上宾沦为阶下囚,嘴上认罪服法,内心不认罪的人不占少数,有的将坐牢归咎于被人陷害,有的归咎于运气差,有的归咎于不懂法。在改造中好逸恶劳思想严重,言语中煽动性较强,尤其新刑事政策调整后,减刑假释难度加大,对自己的改造规划产生较大影响,牢骚怪话较多,“牢底坐穿”、“老死监狱”论者有之,“得过且过”论者不少。新政出台后,很多“三类罪犯”心理焦虑突出,思想压力大,不能自觉接受监狱的管理教育,期待形势政策调整来改变命运。
(三)社会阅历深,说服教育难。“三类罪犯”绝大多数年龄在30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