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目录-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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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号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号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正文:----------------------------------------------------------------------------------------------------------------------------------------------------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对出口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

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条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

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并发布国家监督抽查通报;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发布质量抽查通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浙江泰鸽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李中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相关要求,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铁路局、民航局等十部委历经几年完成了《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2015版目录”)的修订工作,并于2015年3月9日正式发布,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届时《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以下简称2002版名录)、《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同时废止。

2015版目录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规定了剧毒化学品的定义和判定界限,说明了《危险化学品目录》各栏目的含义和其他的相关注意事项,这使得使用者对《目录》的使用更加清晰和准确。

一、分类标准与国际接轨2015 版目录依据GB13690-2009《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从物理危险、健康危害、环境危害三个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中确定。

其中危险化学品的分类采用了《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30000.X系列国家标准。

该系列标准是我国执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ing of Chemicals,简称GHS,又称“紫皮书”,是由联合国出版的指导各国控制化学品危害和保护人类健康与环境的规范性文件。

)的具体措施之一,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经验,通过合理使用GHS制度中的“积木块”原则,得到适应于我国的化学品危险性类别。

其关于化学品危害的分类标准与联合国GHS 第4修订版完全一致,将化学品的危害分为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三大类,28个大项和81小项,详见表1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危害分类一览表所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16•【文号】国质检科[2012]604号•【施行日期】2012.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科〔2012〕6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直属单位:根据2012年9月12日质检总局局长办公会的决定,为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的统一管理,全面促进国家质检中心可持续健康发展,总局组织制定了《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0月16日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意见一、总则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总体要求,按照建设科技质检的总体部署,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作为总局国家质检中心的牵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业务司局建立统一的国家质检中心各项管理规定,对国家质检中心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统一实施管理,以促进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充分发挥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在推动产业发展、保障公共安全、促进贸易以及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中的技术支撑和基础保障作用,结合当前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建设发展现状及面临的突出问题,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分级设立和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对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实行分级设立和管理,根据其承检的产品特点、产业聚集度、建设投入、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运行状况、科研能力、标准制修订以及技术服务能力等要素,将其分为A、B、C三级进行管理,并建立对应的申报筹建标准、考核评价标准和验收标准。

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目录

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目录
103
104
小类
婴儿学步车 儿童推车 儿童三轮车 玩具自行车
校服 儿童服饰(围巾、手套、包被、睡袋等)
儿童服装 婴幼儿纱布面巾
儿童鞋 婴幼儿床上用品(床单、被套等)
热奶器 儿童理发器 奶瓶消毒锅 儿童电话手表
吸鼻器 儿童家具(儿童床、高椅等)
婴儿摇篮 安抚奶嘴
难燃建筑装饰装修材料(难燃胶合板、阻燃木质复合地板 等)
第 6 页,共 10 页
五、服装鞋帽 及家大用类纺织品 序号
21
中类 服饰
22
服装(不含儿童及婴 幼儿服装)
23
鞋(不含童鞋)
24 电动自行车及配套件
25 六、交通用具
机动车配套产品
及相关产品
26
机动车头盔及防护产 品
27
机动车及零部件
28
眼镜类产品及其零配 件
序号
126 127 128 129
130
绘画用具、量具及类似器具(圆规、量尺、三角尺等)
电动童车 儿童滑板车 儿童自行车
第 4 页,共 10 页
三、婴幼儿及 儿童用品
大类
序号 14
中类 童车
15
婴幼儿及儿童用纺织 品
16
儿童小家电
17
儿童家居用品
18
安抚奶嘴
序号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小类
娃娃玩具 塑胶玩具 纸及纸板玩具 木制玩具 电动玩具 声光玩具 弹射玩具 金属玩具 视频玩具 毛绒布制玩具 美术用品(水彩笔、水彩画颜料、油画棒、蜡笔、指画颜 料、橡皮泥等) 粘合类文具(胶水、固体胶等) 笔及笔芯(铅笔、铅笔芯等) 修改类文具(涂改液、涂改带等) 本册类文具(作业本、笔记本等) 纺织类文具(学生书包、笔袋) 削笔类用具(卷笔刀、削笔刀等)

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第33号

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第33号

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3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发布《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共有19类132种产品(见附件)。

对列入目录内的商品,从2002年5月1日起受理申请,自2003年5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厂、出口、销售。

附件: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一年十二月三日附件: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一、电线电缆(共5种)电线组件、矿用橡套软电缆、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共6种)器具耦合器(家用和类似用途、工业用)、插头插座(家用和类似用途、工业用)、热熔断体、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外壳。

三、低压电器(共9种)漏电保护器、断路器(含RCCB、RCBO、MCB)、熔断器、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其他电路保护装置〔保护器类:限流器、电路保护装置、过流保护器、热保护器、过载继电器、低压机电式接触器、电动机启动器〕、继电器(36V〈电压≤1000V)、其他开关(电器开关地、真空开关、压力开关、接近开关、脚踏开关、热敏开关、液位开关、按钮开关、限位开关、微动开关、倒顺开关、温度开关、行程开关、转换开关、自动转换开关、刀开关)、其他装置(接触器、电动机起动器、信号灯、辅助触头组件、主今控制器、交流半导体电动机控制品和起动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四、小功率电动机(共1种)小功率电动机五、电动工具(共16种)电钻(含冲击电钻)、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电动砂轮机、砂光机、圆锯、电锤(含电镐)、不易燃易液体电喷枪、电剪刀(含双刃电剪刀、电冲剪)、攻丝机、往复锯(含居线锯、刀锯)、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电链锯、电刨、电动修枝剪和电动草剪、电木铣和修边机、电动石材切割机(含大理石切割机)六、电焊机(共15种)小型交流弧焊机、交流弧焊机、直流弧焊机、TLG弧焊机、MLG/MAG弧焊机、埋弧焊机、等离子弧切割机、等离子弧焊机、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焊接电缆做法耦合装置、电阻焊机、焊机送丝装置、TLG焊焊炬、MLG/MAG焊焊枪、电焊钳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8种)1.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有效容积在500立升以下;家用或类似用途的有或无冷冻食品储藏室的电冰箱、冷冻食品储藏箱和食品冷冻箱及它们的组合2.电风扇:单相交流和直流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风扇3. 空调器:不超过2100大卡/小时的家用及类似用途的空调器4.电动机--压缩机:输入功率在5000W以下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和制冷装置所用密闭式(全封闭型、半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5.家用电动洗衣机:带或不带水加热装置、脱水装置或干衣装置的洗涤衣物的电动洗衣机6.电热水器:把水加热至沸点以下的固定的贮水式和快热式电热水器7.室内加热器:家用和类似用途的辐射式加热器、板状加热器、充液式加热器、风扇式加热器、对流式加热器、管状加热器8.真空吸尘器:具有吸除干燥灰尘或液体的作用,由串激整流子电动机或直流电动机驱动的真空吸尘器9.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用作人或动物皮肤或毛发护理并带有电热元件的电器10.电熨斗: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干式电熨斗和湿式(蒸汽)电熨斗11.电磁灶:家用和类似用途的采用电磁能加热的灶具,它可以包含一个或多外电磁加热元件12.电烤箱:包括额定容积不超过10升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烤箱、面包烘烤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23•【文号】国质检监[2007]176号•【施行日期】2007.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7]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做好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强化监管,不断提高免检工作的科学性,根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制定了《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并经2007年4月18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1 总则1.1为实施好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免检)制度,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强化监管,提高免检工作的规范性、透明性和科学性,根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9号令),制定本规范。

1.2组织实施免检制度的工作机构、申报免检和获得免检资格的生产企业,必须遵守本规范。

1.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免检制度,制订实施免检工作的政策、要求和发展规划;研究确定并公布每年度实施免检制度的产品类别及实施要求;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局)上报的企业免检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向获得免检资格的生产企业颁发免检证书;对全国免检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违反免检管理规定的行为。

1.4各省级局负责组织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进行免检制度和政策要求的宣传培训,受理、审查企业免检申报材料,对申报企业实施必要的现场核查;推荐实施免检制度的产品类别;负责对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组织调查和处理有关免检产品质量的申诉和举报;对违反免检制度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
38521.08/3855/38562.099/3857/3852/3854/3856






I
54
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
49129






I
55
儿童蚊香
354





I
56
儿童家具
38122.350-.399





I
57
儿童银饰品
38241.400-.499





I
58
婴儿纱布面巾






II
7
羊绒制品
2812






Ш
8
毛皮制品
283





II
9
毛针织品
28112.100-199/28113.100-199






II
10
服装、鞋、帽
浴衣、泳衣
2822/2823






II
11
针织服装、针织品(T恤衫、针织内衣、运动服、针织泳装、袜子、裙、裙套、服饰、女式内衣)







II
94
电熨斗
44816.201





企业标准划分

企业标准划分

行业和地方标准,对各类产品的技术要求及其试验方法作出具
体规定,对已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企业应遵照执行;对
尚无上级标准的,应当制定产品的企业标准。
精选ppt
6
①有的企业标准在国家标准发布之前,已按程序备案并在实施, 这些企业标准在不与上级标准抵触的原则下,在标准的有效期 内仍可执行。
②应注意企业标准与国家标准作比较,如果企业标准未能满足 国家标准的条文,应参照国家标准对本企业标准进行修订;
我国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标准,多数为推荐性标准,企业可以结 合本企业产品的实际参照执行或根据本企业产品特点制定企业 标准。
如软饮料,已有 GB/T 10792-1995《碳酸饮料(汽水)》国家 标准。该标准规定了果汁型、果味型、可乐型等不同类型汽水 的一般性要求。而某企业只生产可乐型饮料或者还有其他别于 国家标准的同类产品,就可以根据其产品特点起草本企业标准。
7、企业标准制定、修订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1)根据企业产品实际确定起草企业标准
精选ppt
5
企业在确定生产项目或准备开发新产品项目前,应首先做好市 场调研,对产品项目作可行性分析,并尽可能收集相关法规文 献和技术资料,起码应了解国内是否有该产品的技术标准,再 确定是否需要制定产品的企业标准。
标准是指导企业生产和经营的依据。在我国,通过发布国家、
除了根据饮料酒中酒精含量的多少确定酒的度数外,主要还根 据酒的香气、口味和风格确定酒的香型。
决定饮料酒香型和品质的主要理化指标是其总酸、总酯和己酸
乙酯的含量。一定度数的酒中总酸、总酯和己酸乙酯的含量是
有一定限制的,任意提高或降低某项指标,其产品的香气、口
味和风格就会随之改变。
精选ppt
12

(整理)国抽规范

(整理)国抽规范

附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抽查规范)的管理,使抽查规范的制修订、评审工作进一步制度化、系统化和科学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制定、修订、评审、发布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抽查规范,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法发布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规定,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和判定的技术性规范。

第四条抽查规范分为食品、日用消费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农业生产资料、工业生产资料等5类。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以下简称监督司)负责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制定、修订、审批和发布工作;监督司聘请有关技术专家组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技术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评审组协助组织相关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制定、修订和评审工作。

第二章编制管理第六条政府管理部门、社会团体、检验机构、生产企业等根据需要,可向评审组提出制定抽查规范的建议。

第七条评审组负责审核抽查规范编制建议,拟订抽查规范编制计划建议,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编制(修订)计划建议表(见附件1),提交监督司。

第八条监督司审核批准编制计划,下达抽查规范编制任务。

第九条承担编制的单位负责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指南(见附件2)的要求起草抽查规范,并向政府管理部门、社会团体、标准化机构、检验机构、生产企业等征求意见,收集征求意见表(见附件3),修改完善抽查规范,完成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4)和编制说明,由主编单位提交评审组。

第十条评审组负责组织评审抽查规范,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或代表参加。

评审抽查规范应会审或函审,评审后形成会审评审意见,并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会审评审意见表(见附件5)或函审评审意见表(见附件6)。

第十一条各主编单位按评审意见修改后提交评审组。

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2015)

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2015)
附件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2015版)》产品目录
序号
二级分类
产品类别
实施规范编号
实施规范名称
一、日用及纺织品(共计6类22个)
1
1
纺织品
101.1
床上用品
2
101.2
毛巾
3
101.3
针织和编结绒线
4
101.4
袜子
5
2
服装
102.1
儿童及婴幼儿服装
6
102.2
羊绒针织品
7
102.3
毛针织品
8
102.4
28
609.2
电能表
29
609.3
出租汽车计价器
30
609.4
税控燃油加油机
31
609.5
水表
32
609.6
一般压力表
33
609.7
可见分光光度计
34
609.8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35
609.9
热量表
36
609.10
称重传感器
37
609.11
膜式燃气表
38
10
安全报警保护产品
610.1
便携式载体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
709.3
塑料外壳式断路器
22
709.4
隔离开关
23
10
电机
710.1
永磁直流电动机
24
710.2
三相异步电动机
25
710.3
步进电动机
26
11
电动工具
711.1
电钻、电锤
五、农业生产资料(共计5类27个)
1

TSG-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正式版

TSG-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正式版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1—2015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Boiler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5年月日前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1—2015 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

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与此同时,特种设备局要求将原《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中关于锅炉的内容与修订后的《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合并,形成《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同年4月,工作组对任务分工及结构(章节)框架重新进行了调整,并于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讨论形成了《锅炉监督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13年1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主要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2013年6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年月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自《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和《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实施以来,我国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单位的装备及技术水平有了较大提高,高参数、大型化、复杂化以及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已经成为我国锅炉行业的发展趋势,2012年颁布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锅炉监督检验提出了新要求。

产品质量国家抽查监督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国家抽查监督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对出口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

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条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

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并发布国家监督抽查通报;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发布质量抽查通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第七条国家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

当企业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学生文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征-V1

《学生文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征-V1

《学生文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征-V1随着国内消费市场的日益繁荣,对商品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特别是对学生文具产品的质量要求更是严格。

为此,国家质检总局最近发布了《学生文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旨在提高学生文具产品质量,保障学生的使用安全。

一、监督对象《实施细则版》明确了监督的对象为全国范围内销售的学生文具产品,包括笔类、纸张、绘画工具、修正液和涂改液、文具盒等。

旨在通过抽查监督,确保这些产品符合相关的质量、安全标准和要求。

二、实施措施实施措施主要分为四大方面:1.样品选取:样品需按照国家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推荐标准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选取。

不合格的样品将被责令下架,不得再次销售。

2.实施时间:监督实施时间将会不定期进行。

每年将会有多次抽查监督,以保证学生文具产品的质量得到进一步保障。

3.检验方法:检验将采取国家检测方法和认可的检测技术进行。

如通过检测发现产品不合格的,制定处置措施和跟踪情况。

4.结果公示:当抽查监督结果出来后,将结果公示在相关媒体和质检部门官方网站上。

同时,将对不达标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制造企业公布名单,并对其进行惩罚。

三、质检要求此次抽检要求学生文具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标准。

其中,国家标准是针对学生文具产品制定的一系列技术规范,包括笔类产品的笔尖硬度、漏墨性能等要求,以及文具盒等产品的物理性能要求等。

除此之外,还要求制造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规定和责任体系,确保企业的质量管理符合相关要求和标准。

四、市场监管《实施细则版》表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学生文具产品销售的监督,推进相关认证和标准的应用,加强信息公示和制约机制。

同时,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对于违规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将采取行政处罚和法律追究等措施。

总之,全面监督学生文具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是保障学生健康成长的必要手段。

该《实施细则版》的发布,一定程度上会提高学生文具产品的质量标准,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实现社会共治与共赢。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全文)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全文)

Don't believe everything you see, don't say everything you know.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

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予以应当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2015)-推荐下载

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2015)-推荐下载
301.1 301.2 301.3 301.4 301.5 302.1 302.2 302.3 303.1
-3-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通,力1根保过据护管生高线产中0不工资仅艺料可高试以中卷解资配决料置吊试技顶卷术层要是配求指置,机不对组规电在范气进高设行中备继资进电料行保试空护卷载高问与中题带资2负料2,荷试而下卷且高总可中体保资配障料置各试时类卷,管调需路控要习试在题验最到;大位对限。设度在备内管进来路行确敷调保设整机过使组程其高1在中正资,常料要工试加况卷强下安看与全22过,22度并22工且22作尽22下可护都能1关可地于以缩管正小路常故高工障中作高资;中料对资试于料卷继试连电卷接保破管护坏口进范处行围理整,高核或中对者资定对料值某试,些卷审异弯核常扁与高度校中固对资定图料盒纸试位,卷置编工.写况保复进护杂行层设自防备动腐与处跨装理接置,地高尤线中其弯资要曲料避半试免径卷错标调误高试高等方中,案资要,料求编试技5写、卷术重电保交要气护底设设装。备备置管4高调、动线中试电作敷资高气,设料中课并技3试资件且、术卷料中拒管试试调绝路包验卷试动敷含方技作设线案术,技槽以来术、及避管系免架统不等启必多动要项方高方案中式;资,对料为整试解套卷决启突高动然中过停语程机文中。电高因气中此课资,件料电中试力管卷高壁电中薄气资、设料接备试口进卷不行保严调护等试装问工置题作调,并试合且技理进术利行,用过要管关求线运电敷行力设高保技中护术资装。料置线试做缆卷到敷技准设术确原指灵则导活:。。在对对分于于线调差盒试动处过保,程护当中装不高置同中高电资中压料资回试料路卷试交技卷叉术调时问试,题技应,术采作是用为指金调发属试电隔人机板员一进,变行需压隔要器开在组处事在理前发;掌生同握内一图部线纸故槽资障内料时,、,强设需电备要回制进路造行须厂外同家部时出电切具源断高高习中中题资资电料料源试试,卷卷线试切缆验除敷报从设告而完与采毕相用,关高要技中进术资行资料检料试查,卷和并主检且要测了保处解护理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六)其他产品的监督检查问题:
对医疗器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制定了专门行政法规的,对这些产品的监督检查应当适用行政法规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八、关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以下行为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九、关于在经营性服务活动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监督检查问题
在经营性服务活动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主要是指在美容美发、餐饮、维修、娱乐等经营服务活动中,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在上述活动中经营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包括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以及失效、变质的产品,按照职责范围依照法律有关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对经营者给予处罚。发现经营者使用的产品存在标识标注的不规范、不准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要求的,按照职责范围依照该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关于销售者销售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法律适用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法律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销售者销售上述产品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不能说明或者不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应当按照职责范围严格依法予以处罚。
(三)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个月;对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三个月的,查封、扣押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因案情复杂等情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工作规范(2013年修订版)》的通知(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工作规范(2013年修订版)》的通知(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工作规范(2013年修订版)》的通知(一)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9.04•【文号】质检监函[2013]50号•【施行日期】2013.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工作规范(2013年修订版)》的通知(质检监函[2013]50号)各有关质检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我司组织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工作规范(2013年修订版)》,现印发施行。

附件:1、《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工作规范(2013年修订版)》2、关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工作规范(2013年修订版)》修订情况的说明(略)2013年9月4日附件1: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工作规范(2013年修订版)目录1、监督抽查重点产品建议1.1 提交建议1.2 建议的主要内容1.3 提交建议时间2、制定抽查方案2.1 抽查产品的行业概况2.2 抽查产品的质量状况2.3 抽查产品的标准状况2.4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2.5 本次抽查方案与前几次抽查方案的比较2.6 抽查工作分工和进度要求2.7 经费预算2.8 拟抽查企业名单2.9 其他3、下达抽查任务3.1 反馈3.2 签到3.3 培训3.4 方案评审3.5 领取文书3.6 领取任务数据库4、实施抽样检验4.1 抽样前的准备4.2 抽样过程4.3 检验5、异议处理5.1 不需要复检的情况5.2 需要复检的情况5.3 换机构复检的特殊要求5.4 异议处理的争议处置6、上报抽查结果6.1 数据库录入6.2 结果报告预审6.3 装订成册6.4 内容要求6.5 评审上报材料6.5 电子材料命名方式7、附件附件2-1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经费预算表附件2-2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经费检验项目说明表附件2-3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经费简明申报表附件3-1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信息表附件3-2 产品检测项目表附件3-3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机构信息表附件3-4 承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任务承诺书附件3-5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方案评审意见表附件3-6 通知书使用情况说明表附件4-1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抽样人员名单上报表附件4-2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封样单附件4-3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附件4-4 抽样现场记录单附件4-5 监督抽查样品购置费告知书附件4-6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确认通知书附件4-7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拒检认定表附件4-8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抽样情况上报表附件4-9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必备内容附件4-10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上报表附件4-1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结果通知单附件5-1 复检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5-2 复检样品企业现场确认书附件5-3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通知书附件5-4 复检样品确认和移交单附件6-1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报告范例附件6-2 国家监督抽查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表附件6-3 国家监督抽查未抽到样品的企业情况表附件6-4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公告范例附件6-5 产值(产量或人数)列前十名企业名单附件6-6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企业名单附件6-7 省局代码附件6-8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测项目统计表附件6-9 产品问题反馈表附件6-10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生产企业跟踪抽查情况附件6-11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连续两次不合格企业名单附件6-12 产品质量国家抽查经费决算表附件6-13 抽查结果信息记录表附件6-14 承检机构寄送省局材料汇总情况附件6-15 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完成情况检查表附件6-16 国家监督抽查工作质量考核-牵头单位对参加抽查单位的考核记录附件6-17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上报材料评审意见表附件6-18 国家监督抽查工作质量考核-技术评审组对承检机构的考核记录附件6-19 国家监督抽查工作质量考核-监督司对承检机构的考核记录备注:附件*-1代表的是第*章的附件。

产品质量抽查实施规范(肉制品).

产品质量抽查实施规范(肉制品).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113-2008肉制品2008—7-22发布 2008-1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肉干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复检。

2 产品分类2。

1 产品分类及代码2.2产品种类以表格形式列出如下:3 术语和定义3。

1 肉制品以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绞碎(或切块或整体)、成型(或充填)、成熟(或不成熟)、包装等工艺制作,开袋即食(或经简单热加工即食)的预制食品。

3.2 腌腊肉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绞碎(或切块或整体)、成型(或充填),再经晾晒(或风干或低温烘烤)、包装等工艺制作,食用前需简单热加工的一类预制食品.3。

3 酱卤肉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成型,以水为媒介加热成熟、冷却、包装等工艺制作的开袋即食的一类预制食品.3.4 熏烧烤肉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成型,以空气(或固体)为媒介加热成熟、冷却、包装等工艺制作的开袋即食的一类预制食品。

3.5 肉干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成型、煮制(或不煮制)、烘烤(或烘干或炒松)冷却、包装等工艺制作,开袋即食的一类预制食品,包括肉干、肉脯和肉松。

3.5.1 肉松以畜禽瘦肉为原料,经选料、修割、煮制、撇油、调味、收汤、炒松、搓松等工艺制作而成的熟肉制品。

包括太仓肉松、油酥肉松和肉粉松.3.5。

2 肉干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割、预煮、成型、调味、复煮、收汤、干燥等工艺制作而成的熟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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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709.2
小型断路器
21
709.3
塑料外壳式断路器
22
709.4
隔离开关
23
10
电机
710.1
永磁直流电动机
24
710.2
三相异步电动机
25
710.3
步进电动机
26
11
电动工具
711.1
电钻、电锤
27
9
计量器具
609.1
电子计价秤
28
609.2
电能表
29
609.3
出租汽车计价器
30
609.4
税控燃油加油机
31
609.5
水表
32
609.6
一般压力表
33
609.7
可见分光光度计
34
609.8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35
609.9
热量表
36
609.10
称重传感器
37
609.11
膜式燃气表
38
10
安全报警保护产品
102.4
西服、大衣
9
102.5
休闲服装
10
102.6
内衣
11
102.7
衬衫
12
102.8
运动服装
13
102.9
羽绒服装
14
3
鞋类
103.1
旅游鞋
15
103.2
胶鞋
16
103.3
休闲鞋
17
103.4
皮鞋、皮凉鞋
18
4
玩具及童车
104.1
玩具
19
104.2
童车
20
5
学生用品
105
学生用品
21
6
体育用品
19
铝塑复合板
419
铝塑复合板
46
20
建筑节能保温材料
420.1
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
47
420.2
矿物棉绝热材料
48
21
混凝土泵送剂
421
混凝土泵送剂
49
22
土工合成材料
422.1
土工合成材料
50
23
建筑用密封胶
423
建筑用密封胶
51
24
地毯
424.1
机制地毯
52
25
工业用玻璃
425.1
太阳能光伏组件用减反射膜玻璃
502.4
植物生长调节剂和杀鼠剂
12
3
农业机械
503.1
植物保护机械
13
503.2
潜水电泵
14
503.3
饲料加工机械
15
503.4
收获机械
16
503.5
旋耕机
17
503.6
机动脱粒机
18
503.7
播种机
19
503.8
水泵(地面泵)
20
503.9
碾米机
21
503.10
榨油机
22
503.11
低速汽车
23
11
建筑涂料
411.1
溶剂型木器涂料
29
411.2
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
30
411.3
建筑用外墙涂料
31
12
塑料管材及管件
412.1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
32
412.2
聚乙烯(PE)管材
33
412.3
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及管件
34
412.4
铝塑复合管
35
412.5
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
36
产品目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2015版)》产品目录
序号
二级分类
产品类别
实施规范编号
实施规范名称
一、日用及纺织品(共计6类22个)
1
1
纺织品
101.1
床上用品
2
101.2
毛巾
3
101.3
针织和编结绒线
4
101.4
袜子
5
2
服装
102.1
儿童及婴幼儿服装
6
102.2
羊绒针织品
7
102.3
毛针织品
8
202.13
有源音箱
34
3
照明光源及灯具
203.1
单端荧光灯
35
203.2
双端荧光灯
36
203.3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
37
203.4
固定式通用灯具
38
203.5
嵌入式灯具
39
203.6
可移式通用灯具
40
203.7
道路照明灯具
41
203.8
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
三、轻工产品(共计6类27个)
1
1
家用纸制品
16
606.2
汽车传动带
17
606.3
汽车轮胎
18
606.4
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
19
606.5
机动车辆制动液
20
606.6
制动软管
21
606.7
车用汽油
22
606.8
汽车安全带
23
606.9
汽车内饰材料
24
7
消防器材
607.1
手提式灭火器
25
607.2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26
8
危险化学品包装
608.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13
新型墙体材料
413.1
砖和砌块
37
413.2
建筑轻质隔墙条板
38
14
纸面石膏板
414
纸面石膏板
39
15
硅酸钙板
415
硅酸钙板
40
16
建筑用石材
416.1
天然石材
41
17
建筑用玻璃
417.1
建筑用钢化玻璃
42
417.2
平板玻璃
43
417.3
建筑用夹层玻璃
44
18
建筑五金
418.1
陶瓷片密封水嘴
45
23
202.3
微型计算机
24
202.4
手持式信息处理设备
25
202.5
投影机
26
202.6
彩色电视机
27
202.7
电源适配器
28
202.8
DVD视盘机
29
202.9
集成电路(IC)卡读写机
30
202.10
液晶显示器
31
202.11
信息技术设备用不间断电源(UPS)
32
202.12
车载卫星导航设备
33
啤酒瓶
25
306.7
接触食品用金属器皿及工具
26
306.8
牙刷
27
306.9
机动轮椅车
四、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共计26类53个)
1
1
卫生陶瓷
401.1
陶瓷坐便器
2
401.2
陶瓷蹲便器
3
401.3
陶瓷小便器
4
401.4
陶瓷洗面器
5
401.5
陶瓷浴缸
6
2
铝合金建筑型材
402
铝合金建筑型材
7
3
塑料型材
403.1
皂类
13
304.3
家用卫生杀虫用品
14
304.4
消毒剂
15
304.5
洗衣粉(含洗衣膏)
16
5
家具
305.1
沙发
17
305.2
弹簧软床垫
18
305.3
木家具
19
6
其它日用消费品
306.1
日用陶瓷
20
306.2
自行车
21
306.3
电动自行车
22
306.4
烟花爆竹
23
306.5
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24
306.6
503.12
柴油机
24
503.13
通用小型汽油机
25
4
农业机械零配件
504.1
内燃机曲轴
26
504.2
内燃机气门
27
5
农用薄膜
505
农用薄膜
六、机械及安防(共计10类38个)
1
1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601.1
锁具
2
2
劳护用品
602.1
安全帽
3
602.2
安全网
4
3
通用机械
603.1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5
603.2
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
8
4
水泥
404
水泥
9
5
建筑防水材料
405.1
建筑防水卷材
10
405.2
建筑防水涂料
11
6
建筑钢材
406.1
热轧带肋钢筋
12
406.2
热轧光圆钢筋
13
406.3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14
406.4
热轧型钢
15
7
人造板
407.1
细木工板
16
407.2
胶合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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