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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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1.16•【文号】保监发[2011]68号•【施行日期】2011.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68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防范化解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风险,完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指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指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化解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风险,完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家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系统安全,是指利用信息安全技术及管理手段,保护信息在采集、传输、交换、处理和存储等过程中的可用性、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信息系统安全是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

各公司应通过管理机制和技术手段,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保障业务活动的连续性。

实现信息化工作集中管理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可以集团(控股)公司为单位对信息系统安全工作统筹规划执行。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安全管理总体要求第六条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应按照“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原则,与自身业务及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构建完备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

第七条各公司是信息系统安全的责任主体。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24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24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24号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已于2021年6月8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第7次委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7月5日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质效,督促银行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以下简称消保监管评价)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和其他相关信息,对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整体状况作出综合评价的监管过程。

第三条消保监管评价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保险机构。

第四条消保监管评价是银行业保险业行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充分体现行为监管的特点和要求,兼顾机构体制机制建设和具体操作执行,将定性和定量评价有机结合,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章评价要素和等级第五条消保监管评价要素包括“体制建设”“机制与运行”“操作与服务”“教育宣传”“纠纷化解”5项基本要素和“监督检查”1项调减要素。

《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一、评价标准1.服务态度:保险公司应以客户为中心,提供友好、热情、耐心的服务态度,对客户提出的问题进行及时解答和反馈。

2.服务效率:保险公司应以高效的工作机制和专业的操作流程,保证客户的理赔、退保等服务能够快捷、准确地办理。

3.服务质量:保险公司应提供品质可靠、合规规范的保险产品,保证客户权益,拒绝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4.服务创新:保险公司应积极开展创新型服务,适应客户需求的变化,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保险服务。

二、评价方式2.投诉处理: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保证客户的权益不受侵犯。

3.第三方评价: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服务质量评价,第三方评价结果作为服务质量监管的参考。

三、评价结果1.评价结果公开:保险公司应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包括评价指标得分、排名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奖惩机制:根据评价结果,对服务质量优秀的保险公司给予奖励,对服务质量差的保险公司进行责任追究和整改要求。

3.改进措施:保险公司应根据评价结果,及时调整服务策略和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

四、监督与管理1.监管机构的职责:负责监督和管理评价过程,对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2.社会监督机制:社会各界和消费者可以通过媒体、互联网等途径对评价结果进行监督和反馈。

3.投保人权利保障:保险公司应加强与投保人的沟通和交流,对投保人的各项权利进行保障。

五、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已经办理了相关服务质量评价的保险公司应在一年内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改善和优化。

总结:通过《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可以有效监督和管理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促进保险公司提高服务水平,增强客户满意度。

同时,通过公开评价结果,增加透明度,引导保险公司积极改进,实现可持续发展。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综合评价保险公司治理状况,进一步完善保险法人机构治理结构,提升行业公司治理水平,我会制定了《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5年12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公司治理监管和分类监管,防范化解风险,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保险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治理评价是指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状况的判断、评价和分类,评价结果主要依据保险法人机构开展的自评和中国保监会实施的监管评价得出。

第四条保险法人机构对公司治理自评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中国保监会负责对各保险法人机构的公司治理进行监管评价,并综合公司自评和监管评价情况得出评价结果。

第五条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透明。

评价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为准则,力求标准统一,程序严格,信息公开。

(二)突出重点。

评价重点关注保险法人机构在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和风险点,着重防范系统性和综合性的公司治理风险。

(三)动态评价。

中国保监会根据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以及公司具体情况的变化实施动态评价,每季度更新评价结果。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标准第六条公司治理评价主要包括信息采集、信息整理、信息更新、形成评价结果等步骤。

第七条中国保监会根据评价需要,全面收集反映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

信息采集渠道包括:(一)非现场检查。

包括保险法人机构的报告、报批文件及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30•【文号】保监发〔2016〕116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6〕116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制度,提高保险合规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设置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并配备符合规定的合规人员,相关工作应当于2017年7月1日前完成。

二、本办法实施以前,保险公司合规负责人兼管资金运用、内部审计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于2017年7月1日前予以调整。

三、2017年7月1日以后,保险公司申请核准任职资格的合规负责人由总经理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的,须提供拟任合规负责人任职期间不兼管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和内部审计部门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的声明。

中国保监会2016年12月30日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发挥公司治理机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本办法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人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审核、合规检查、合规风险监测、合规考核以及合规培训等,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1.05•【文号】保监发[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6〕2号2006年1月5日)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为加强保险监管,建立现代化保险企业制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现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

请各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为保护被保险人、投资人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风险,促进我国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就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主要股东义务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较大影响的主要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持续出资能力,支持保险公司改善偿付能力,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中小股东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股东之间形成关联关系的,应当主动向董事会申报。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股东之间的关联情况。

二、加强董事会建设(一)明确董事会职责保险公司董事会除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负最终责任:1、内控。

使保险公司建立与其业务性质和资产规模相适应的内控体系,并对保险公司内控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2、风险。

使保险公司建立识别、评估和监控风险的机制,并对保险公司业务、财务、内控和治理结构等方面的风险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3、合规。

使保险公司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并对保险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二)强化董事职责1、董事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声誉,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

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为适应保险消费者保护形势需要,科学评价保险公司服务质量,促进保险公司改进保险服务,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近日施行。

《办法》作为系统性、规范性的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准则和评价体系,是监管机关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监管方式、推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的重要举措。

《办法》的实施既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改进服务、提升行业社会信誉,也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保险服务评价坚持消费者导向、全流程覆盖、客观公正和持续改进四项原则。

保险监管部门负责评价制度的总体设计,保险服务评价委员会负责具体评价工作。

服务评价工作每年面向开业满一年的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开展一次,涵盖保险公司总公司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两个层级,覆盖保险公司销售、承保、保全、理赔、咨询、回访、投诉等全部业务流程。

部分特殊类型的保险公司视条件成熟逐步纳入评价范围。

《办法》分别按照财产险和人身险建立了两套定量指标。

定量指标选取范围,主要涉及保险消费者能够直接感受和体验的服务触点。

在指标选择上,兼顾数据客观准确性原则,选取目前保险行业主体普遍适用的可系统提取、人为影响因素可控的指标。

财产险和人身险各包括8个定量指标。

《办法》提出,将对保险机构服务状况进行总体评价。

对于保险总公司将根据服务评价得分高低进行评级,对分公司只评分不评级。

对保险总公司服务评级设定为A、B、C、D四大类共10级。

A类是指总体服务质量优秀的公司,B类是指总体服务质量良好的公司,C类是指总体服务质量较差的公司,D类是指总体服务质量差的公司。

保险服务评价工作将按照《办法》的要求组织开展,评价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布,推动保险公司不断提高和改进保险服务。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5〕80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5〕80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5〕80号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为综合评价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加强保险监管,促进保险公司改进经营管理、转变发展方式,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现予印发,并将有关实施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科学的评价体系是引导市场发展和加强保险监管的重要手段。

《指标体系》通过对保险公司速度规模、效益质量、社会贡献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引导保险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对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保险业对国民经济社会的服务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要认真学习《指标体系》,深刻领会其重要意义。

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指标体系》的要求,建立经营评价指标体系的评价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做好数据收集、指标评价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三、各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指标体系》的要求,及时、准确填报相关数据,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各公司应当将经营评价指标与公司内部考核相挂钩,通过经营评价指标,分析自身存在的不足,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请各保监局将此文转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支持和指导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开展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综合经营评价工作。

五、各单位在实施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反映。

中国保监会2015年8月7日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为科学评价保险公司经营状况,促进保险公司改进经营管理,转变发展方式,加强保险监管,制定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6]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6]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6]6号)各保监局、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为规范和加强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推动寿险公司加强内控建设,确保寿险公司稳健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我会研究制定了《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保监局、各寿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中组织试用,认真总结试行经验。

特此通知二00六年一月十日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推动寿险公司加强内控建设,确保寿险公司稳健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寿险公司内部控制是由寿险公司的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建立并实施的,为实现公司经营管理目标、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可靠、确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实施开展的调查、测试、分析和评估等系统性活动。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寿险公司开展的自我评估和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独立评价。

本办法所称寿险公司包括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寿险公司法人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人寿保险公司;本办法所称寿险公司分支机构限于寿险公司法人机构依法设立的省级(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业功能服务指标体系》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业功能服务指标体系》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业功能服务指标体系》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12.30
•【文号】保监发〔2015〕129号
•【施行日期】2015.12.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业功能服务指标体系》的通知
保监发〔2015〕129号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培训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精神,全面反映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科学计量和系统评估保险业在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中所做的贡献,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数据支撑,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业功能服务指标体系》,现印发给你们。

我会将定期开展保险业功能服务指标测算,按年度发布全国保险业功能服务情况报告。

同时,鼓励各保监局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灵活运用保险业功能服务指标体系开展相关分析研究。

各保监局在指标体系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我会统计信息部。

联系人:孙思肖云
联系电话:(010)66286832 66286096
附件:1.保险业功能服务指标体系结构及指标
2.保险业功能服务指标体系指标说明
中国保监会
2015年12月30日。

《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全文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价保险公司服务质量,促进保险公司改进服务,提升保险业社会信誉,增强保险消费者信心,推动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服务评价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消费者导向。

服务评价以消费者体验与感受为核心,引导保险公司树立客户至上的经营理念。

(二)全流程覆盖。

服务评价覆盖保险服务的各个环节,全方位、多角度评价保险公司服务水平。

(三)客观公正。

服务评价力求过程科学规范,结果客观公正。

(四)持续改进。

适应形势变化,逐步完善评价体系。

同时发挥服务评价导向作用,引导保险公司不断改善服务水平。

第三条设立“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由保监会分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担任主任,成员包括:保监会机关有关部门及部分保监局,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保信”),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及保险消费者代表等。

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服务评价工作,具体包括:制定服务评价工作方案;确定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规则;明确重大服务创新及重大负面事件加减分标准;审定服务评价结果。

第四条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评价结果由保险监管部门对外发布。

第二章评价范围第五条开业满一个会计年度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纳入服务评价范围。

养老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视条件成熟逐步纳入评价范围。

第六条服务评价范围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两个层级。

第七条服务评价范围覆盖保险公司销售、承保、保全、理赔、咨询、回访、投诉等所有服务环节和渠道(包括保险公司授权委托提供销售及其他服务的第三方渠道)。

第三章评价体系第八条服务评价体系按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分别设定两套定量指标,并在此基础上对重要服务创新和重大负面事件分别进行加减分。

第九条定量指标是以保险监管部门、中国保信以及保险公司系统数据为基础,根据统计标准和计算公式,对保险公司与消费者各环节接触点的服务质量和效率进行量化评价的客观数值。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5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5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5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为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防范利益输送风险,现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8月25日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维护保险公司独立性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保险公司或保险消费者利益。

第三条银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第四条保险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保险公司存在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保险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一)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本条第(一)(二)项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保险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六)本办法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12]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12]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12〕8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保险公司财会工作管理,规范保险公司财会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财会工作管理,规范保险公司财务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监会有关规定分别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财会工作管理,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业务规模、销售渠道和产品特征等情况,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财会工作管理机制和制度,有效降低管控风险,提高财务运行效率。

第四条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本公司财会工作合规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保险集团公司对所属子公司财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对保险公司财会工作及财务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管、评价。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单独的财会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二)负责资金管理;(三)负责预算管理;(四)负责税务管理、外汇管理;(五)负责或者参与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资本管理、有价单证管理;(六)中国保监会规定、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7.19•【文号】保监发[2012]6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2〕63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行为,发挥薪酬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行为,发挥薪酬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保险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有关国际准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薪酬,是指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因向公司提供服务而从公司获得的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性报酬。

本指引所称的工作人员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包括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独立监事及工作顾问等。

本指引所称董事是指在保险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不包括职工监事,高管人员仅限于总公司高管人员。

本指引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对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有直接或重大影响的人员。

关键岗位人员范围由公司确定,至少包括但不限于总公司直接从事销售业务或投资业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国有保险公司薪酬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保险公司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导向,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和合理的薪酬基准。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43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43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43号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为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现将《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11月25日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促进银行业和保险业长期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是指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状况进行判断、评价和分类,并根据评估结果依法实施分类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机构,包括: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及自保公司。

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应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突出重点等原则。

第二章评估内容和方法第五条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党的领导、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和高管层治理、风险内控、关联交易治理、市场约束、其他利益相关者治理等方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9.02•【文号】保监发[2013]73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3〕73号)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为客观评价各人寿保险公司、各健康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引导保险公司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改进服务质量,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颁布实施,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人寿保险公司、各健康保险公司应认真按照《办法》要求,及时成立服务评价执行小组,以服务评价为契机,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按照《办法》要求,及时筹备成立服务评价委员会,认真推进服务评价工作。

中国保监会2013年9月2日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建立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体系,提升人身保险公司服务品质和服务效率,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身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实施服务评价,建立“评价、查找、整改、提高”的良性循环机制,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改善服务质量。

第三条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全面评价。

服务评价应当覆盖人身保险售前、售中、售后各个环节中与客户的所有接触点。

(二)客户导向。

服务评价应当以客户感受为中心,对人身保险公司服务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价。

(三)持续改进。

服务评价应充分发挥导向作用,引导人身保险公司不断改善服务水平。

(四)客观透明。

服务评价应当考虑不同人身保险公司因发展阶段、经营模式和服务地域导致的客观差异,评价过程公正、规范、科学,评价结果真实、客观、透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3.12•【文号】保监发[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0〕29号)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加强保险集团公司监管,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更好地促进保险主业发展,我会制定了《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集团公司实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集团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名称中具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对保险集团内其他成员公司实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

保险集团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该企业集合中除保险集团公司外,有两家或多家子公司为保险公司且保险业务为该企业集合的主要业务。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7]2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7]2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7〕23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为强化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加强保险监管,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二○○七年四月六日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根据《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已经按照本指引规定建立覆盖全集团的风险管理体系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其保险子公司可以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风险,是指对实现保险经营目标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不确定性因素。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风险管理,是指保险公司围绕经营目标,对保险经营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的基本流程以及相关的组织架构、制度和措施。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明确风险管理目标,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规范风险管理流程,采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手段,努力实现适当风险水平下的效益最大化。

第六条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管理与重点监控相统一的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能够对风险进行持续监控、定期评估和准确预警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同时要根据公司实际有针对性地实施重点风险监控,及时发现、防范和化解对公司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风险。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3.18•【文号】金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4号各监管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为强化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推动人身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现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监管局要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属地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工作,并结合辖区实际,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风险监测,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要按照附表要求填报相关数据,首次报送(含2023年年末和2024年一季度末数据)应于2024年4月20日前完成。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3月18日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身保险公司机构监管和分类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质效,推动人身保险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业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人身保险公司,金融监管总局可依据本办法对当年新设立的人身保险公司进行试评级。

第三条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是指监管机构根据行业数据和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等掌握的相关情况,按照本办法对人身保险公司的整体状况进行评估的监管过程,是对人身保险公司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

第四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对人身保险公司进行日常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并每年对人身保险公司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一次监管评级。

第二章风险监测和监管评级要素第五条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监测和监管评级要素包含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管理和其他方面六个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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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工作,预先做好相关准备措施。

在具体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会报告。

中国保监会2015年7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价保险公司服务质量,促进保险公司改进服务,提升保险业社会信誉,增强保险消费者信心,推动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服务评价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消费者导向。

服务评价以消费者体验与感受为核心,引导保险公司树立客户至上的经营理念。

(二)全流程覆盖。

服务评价覆盖保险服务的各个环节,全方位、多角度评价保险公司服务水平。

(三)客观公正。

服务评价力求过程科学规范,结果客观公正。

(四)持续改进。

适应形势变化,逐步完善评价体系。

同时发挥服务评价导向作用,引导保险公司不断改善服务水平。

第三条设立“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由保监会分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担任主任,成员包括:保监会机关有关部门及部分保监局,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保信”),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及保险消费者代表等。

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服务评价工作,具体包括:制定服务评价工作方案;确定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规则;明确重大服务创新及重大负面事件加减分标准;审定服务评价结果。

第四条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评价结果由保险监管部门对外发布。

第二章评价范围第五条开业满一个会计年度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纳入服务评价范围。

养老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视条件成熟逐步纳入评价范围。

第六条服务评价范围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两个层级。

第七条服务评价范围覆盖保险公司销售、承保、保全、理赔、咨询、回访、投诉等所有服务环节和渠道(包括保险公司授权委托提供销售及其他服务的第三方渠道)。

第三章评价体系第八条服务评价体系按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分别设定两套定量指标,并在此基础上对重要服务创新和重大负面事件分别进行加减分。

第九条定量指标是以保险监管部门、中国保信以及保险公司系统数据为基础,根据统计标准和计算公式,对保险公司与消费者各环节接触点的服务质量和效率进行量化评价的客观数值。

定量指标评价采用百分制。

第十条重要服务创新是指保险公司在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提升消费者满意度等方面取得实际应用效果的保险服务重大创新项目。

根据实际应用效果加1-5分。

第十一条重大负面事件是指因保险服务存在严重问题而导致重要媒体负面报道、重大群体性事件或经评委会认定的其他保险服务突出问题。

根据问题严重程度扣1-5分。

第四章评价方法第十二条建立与监管部门、保险公司、中国保信等多方对接的服务评价系统,接收并处理服务评价数据。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和相关单位按照保监会要求改造业务系统,提取相关定量指标数据,并于规定的时间内上传至服务评价系统。

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服务创新举措同时报送至各保监局。

第十四条各保监局根据服务评价系统内提取的指标数据及相关材料,按照评分规则分别计算出辖区内各分公司的定量指标、重要服务创新和重大负面事件得分,并将分公司综合评价结果上传至服务评价系统。

第十五条评委会根据各保监局对分公司的综合评价结果,按照科学的权重计算出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的最终得分。

第五章服务评级第十六条根据得分高低,保险公司总公司服务评级分为A、B、C、D四大类,具体包括AAA、AA、A、BBB、BB、B、CCC、CC、C、D共10级。

(一)A类是指总体服务质量优秀的公司。

其中95分(含)以上为AAA,90分(含)-95分为AA,85分(含)-90分为A。

(二)B类是指总体服务质量较好的公司。

其中80分(含)-85分为BBB,75分(含)-80分为BB,70分(含)-75分为B。

(三)C类是指总体服务质量较差的公司。

其中65分(含)-70分为CCC,60分(含)-65分为CC,55分(含)-60分为C。

(四)D类是指总体服务质量差的公司。

55分以下为D。

第十七条对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服务评价只评分,不评级。

第六章保障措施第十八条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系统由保监会统筹组织开发,中国保信负责建设及运行维护。

第十九条定量指标数据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提取、审校、上传。

第二十条全部指标数据应当由系统自动生成,保险公司不得人为操控,并应保留完整日志,确保测评过程和结果的可验证性。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业务数据以及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向外界泄露。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及其代理机构不得利用评价结果进行销售误导或同业诋毁。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73号)同时废止。

附件1财产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定量指标指标定义及统计说明1.电话呼入人工接通率(10%)名称定义评价对象评价保险公司:反映保险公司接通消费者来电的水平。

计算公式电话呼入人工接通率=消费者来电选择人工服务键后专线人员接通的电话数/所有请求人工服务电话数×100%计算口径1.呼入件数为电话呼入转人工服务的申请件数(请求人工服务量)。

2.呼入接通件数为电话呼入转人工服务并被人工应答的件数。

数据来源保险公司报送,系统供数。

指标说明该指标考察保险公司电话服务中心专线人员处理消费者人工服务请求的效率。

特别说明如公司电话服务系统由总公司集中统一管理,无法区分地区数据,各省分公司数据可用总公司数据代替。

2.客服代表服务满意率(10%)名称定义评价对象评价保险公司:反映客服专员服务水平。

计算公式客服代表服务满意率=(1-客户评价不满意笔数/客户评价总笔数)×100%计算口径统计期内,客户对客服代表处理结果的满意率。

数据来源保险公司报送,系统供数。

指标说明该指标考察保险公司服务专线服务质量。

特别说明3.承保理赔查询异议信息5日处理率(10%)名称定义评价对象评价保险公司:反映承保理赔异议信息处理效率。

计算公式承保理赔查询异议信息5日处理率=5日内已向消费者反馈处理情况的件数/所有接到消费者异议信息件数×100%计算口径统计期内,保险公司收到异议信息五日内已向消费者反馈处理情况的件数比例。

数据来源保险公司报送,系统供数。

指标说明该指标要求保险公司5日内完成消费者异议信息处理反馈。

特别说明4.立案结案率(20%)名称定义评价对象评价保险公司:反映保险公司全部赔案的结案效率。

计算公式立案结案率=统计期内已决案件数量/立案数量*100%计算口径统计期内已决的赔案数量占统计期内已立案的赔案数量的比率。

数据来源保险公司报送,系统供数。

指标说明该指标考察保险公司统计期内全部赔案的结案效率特别说明1.已决案件数量指的是统计期内全部已决赔案的件数2.立案数量指在统计期内保险公司理赔系统中处于已立案状态(包含人工立案和系统强制立案)的赔案案件总数3.已决赔案指已发生已立案,并作正常结案、拒赔、零结案、注销处理的赔案。

4.正常结案是指在一个赔案中保险公司财务系统发出最后一次支付赔款(不含理赔费用)指令成功,且理赔系统标记结案动作后的状态。

5.案均报案支付周期(20%)名称定义评价对象评价保险公司:反映保险公司小额赔案的结案时效。

计算公式案均报案支付周期=∑结案金额万元以下案件的[支付时点-报案时点]/万元以下正常结案数量计算口径统计期内正常结案赔案中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支付该赔案下最后一笔赔款(不含理赔费用)指令发送成功的系统时间相对于报案时点的平均延迟时长。

数据来源保险公司报送,系统供数。

指标说明该指标考察保险公司小额案件从接到消费者报案到支付赔款的处理效率。

特别说明1.该指标只统计万元以下(含万元)赔案的数据。

2.车险指标定义及统计规则与“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保险理赔基础指标第1号(试行)》的通知”保持一致,且不包含盗抢险案件。

3.报案时点指保险公司理赔系统生成赔案报案号的系统时间。

4.支付时点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支付该赔案下最后一笔赔款(不含理赔费用)指令发送成功的系统时间。

5.正常结案指在一个赔案中保险公司财务系统发出最后一次支付赔款(不含理赔费用)指令成功,且理赔系统标记结案动作后的状态。

6.正常结案数量指在统计期内,已决赔案中扣除拒赔、零结案、注销赔案后的赔案件数。

7.零赔付赔案指对被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为零、可正常支付直接理赔费用的赔案,简称“零结案”。

8.已决赔案指已发生已立案,并作正常结案、拒赔、零结案、注销处理的赔案。

6.理赔获赔率(5%)名称定义评价对象评价保险公司:反映已决赔案中实际获赔的比率。

计算公式理赔获赔率=统计期内正常结案数量/统计期内(正常结案数量+拒赔案件数量)*100% 计算口径统计期内获赔案件占已决赔案数量的比率。

数据来源保险公司报送,系统供数。

指标说明该指标考察保险公司已决赔案中客户实际获赔的比例。

特别说明1.正常结案数量指在统计期内,已决赔案中扣除拒赔、零结案、注销赔案后的赔案件数。

2.已决赔案指已发生已立案,并作正常结案、拒赔、零结案、注销处理的赔案。

7.投诉率(15%)(1)亿元保费投诉量(7.5%)名称定义评价对象评价保险公司:反映消费者投诉发生情况。

计算公式亿元保费投诉量=有效投诉件数总量/统计期内保费收入总量(单位:件/亿元)计算口径保监消保〔2013〕162号文数据来源保险监管机构。

指标说明该指标考核保险公司消费者投诉比例。

特别说明(2)千张保单投诉量(7.5%)名称定义评价对象评价保险公司:反映消费者投诉发生情况。

计算公式千张保单投诉量=有效投诉件数总量/统计期内有效保单总量*1000(单位:件/千张)计算口径保监消保〔2013〕162号文数据来源保险监管机构。

指标说明该指标考核保险公司消费者投诉比例。

特别说明8.投诉件办理及时率(10%)名称定义评价对象评价保险公司:反映消费者投诉办理情况。

计算公式投诉件办理及时率=按时处理并反馈的有效投诉件数量/收到的监管机构转办有效投诉件总量×100% 计算口径保监消保〔2013〕162号文数据来源保险监管机构。

指标说明该指标考核保险公司消费者投诉处理及时率。

特别说明备注:1.指标中涉及天数均以自然日计算(个别指标以特别标明为准),且最小单位时间为“天”。

2.指标中涉及的日期计算方式均为T+1天,其中T=终期-起期。

附件2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定量指标指标定义及统计说明1.保单15日送达率(15%)名称定义评价对象评价保险公司:反映新契约出单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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