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范围
民政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4.09•【文号】民人函[1993]114号•【施行日期】1993.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民政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民人函[1993]114号1993年4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劳动人事)厅(局):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调动广大民政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弘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无私奉献精神,促进民政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的稳定机制作用,民政部、人事部决定,在第十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表彰一批全国民政系统近年来涌现出的先进模范人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名额评选范围:全国民政系统(含企、事业单位)的职工。
推荐名额: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200名。
对评选出的工人授予劳动模范称号,对评选出的干部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
推荐名额分配表附后。
二、评选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热爱民政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刻苦钻研、埋头苦干,艰苦创业,无私奉献,工作成效显著;大胆改革,勇于创新,在开拓本地区、本单位民政工作的新局面中有突出贡献;关心集体,团结同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其他方面事迹突出者。
三、评选方法和要求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产生。
由基层单位评选推荐,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劳动人事)厅(局)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统一组织评选审核,最后按分配的推荐名额,报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评选工作重点放在基层,注重评选第一线的工作人员。
呈报的事迹材料要实事求是,内容充实,重点突出。
辽宁劳模待遇细则最新
辽宁劳模待遇细那么最新1. 引言劳动模范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楷模,在辽宁省起到了典范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鼓励和表彰辽宁省的劳动模范,辽宁省政府制定了最新的劳模待遇细那么,对于给予劳模应有的荣誉和待遇进行具体规定。
2. 劳模待遇细那么内容根据辽宁省政府的规定,劳模待遇细那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劳模荣誉称号辽宁省政府将根据劳模的工作表现和奉献,授予其相应的劳模荣誉称号。
荣誉称号分为省级和市县级,具体的荣誉称号包括:•省级“劳动模范〞•省级“技术能手〞•省级“创新工匠〞•市县级“劳动模范〞•市县级“技术能手〞•市县级“创新工匠〞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劳模将享受更高的待遇和福利。
2.2 经济奖励劳模在获得荣誉称号后,将获得一定的经济奖励。
具体经济奖励的金额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劳模的荣誉称号和工作表现进行评定,大致分为以下几个等级:•省级一等奖励•省级二等奖励•省级三等奖励•市县级一等奖励•市县级二等奖励•市县级三等奖励经济奖励一般会以一次性奖金的形式发放给劳模,以资助他们继续创新和开展。
2.3 优先享受政策支持劳模在享受经济奖励的同时,还将获得优先享受一些政策支持的权益。
这包括但不限于:•在职称评定、晋级和职务任免中优先考虑;•享受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优先参与职业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通过这些政策支持,劳模将得到更好的开展时机和待遇,进一步鼓励他们为社会做出更多奉献。
2.4 活动支持辽宁省政府将组织一系列活动,以表彰和宣传劳模的工作成果和精神风貌。
劳模将有时机参加各类座谈会、经验交流会、培训讲座等活动,与其他优秀人才互动交流,进一步提升自身素质。
3. 劳模待遇的意义劳模待遇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进一步鼓励广阔劳动模范起到了重要作用。
首先,劳模待遇的制定,说明了政府对劳动模范的高度重视和认可,鼓励更多的人投身于优秀的劳动实践中。
其次,经济奖励的给予,能够切实提高劳模的生活水平,加强他们的创新动力和创业热情。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奖励升级的通知-津人任[1995]26号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奖励升级的通知
正文:
----------------------------------------------------------------------------------------------------------------------------------------------------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奖励升级的通知
(津人任[1995]26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及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按照天津市劳动模范奖励升级的规定精神,现将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奖励升级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四年以来,机关、事业单位经国务院各部门与人事部联合评选表彰授予的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并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奖励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其中一九九四年以来已经给予过奖励升级或表彰时一次性已发过2000元以上奖金的,这次不再给予奖励升级。
二、奖励升级由单位填写《奖励升级审批表》一式三份,经逐级审核,报市人事局审批。
报批时附一份《×××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审批表》。
三、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从批准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之月起执行。
四、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也可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附:《奖励升级审批表》(略)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结束——。
享受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范围
附件3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待遇人员围一、全国劳动模出席1950年全国工农兵劳动模代表会、1956年全国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59年全国“群英会”、1960年全国“文教群英会”、1977年全国工业学会、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1978年全国财贸学、学大寨会、1979年工业、交通、基本建设战线全国先进企业和全国劳动模大会、1979年农业、财贸、教育、卫生、科研战线全国先进企业和全国劳动模大会及1989年以后历次全国劳动模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并受表彰的人员(不含单位、集体、特邀代表)。
经国务院批准,个别命名的劳动模以及个别授予荣誉称号并明确规定享受全国劳动模待遇的人员。
二、省劳动模出席1951年省工农兵劳动模代表会、1956年省第一届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58年省第二届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59年省社会主义建设工业、基建、交通积极分子代表会、1960年省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财贸方面先进集体和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60年省教育和文化、卫生、体育、新闻方面社会主义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代表会、1963年省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财政贸易、文教卫生方面社会主义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66年省工业、交通、财贸方面五好代表会、1975年省财贸战线学学大寨经验交流会、1977年省工业学先进代表会、1977年第二次财贸学学大寨先进代表会、1978年省科学大会及1982年以后历次省劳动模表彰大会并受表彰的人员(不含单位、集体、特邀代表)。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个别命名的劳动模以及个别授予荣誉称号并在有关表彰文件中明确规定享受省劳动模待遇的人员。
三、部级劳动模1988年(含)以前,国务院各部委在综合性的系统奖励表彰活动中,授予“劳动英雄”、“劳动模”、“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指部委或系统名称+上述荣誉称号的人员)。
1988年以后,国务院各部委经人事部批准授予荣誉称号并在有关表彰文件中明确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待遇的人员。
劳动模范待遇(山东省)
劳动模范待遇(山东省)第1篇:改善和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省总工会、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改善和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会8号)后,在执行过程中,有些单位和个人就享受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有关问题提出了一些咨询。
出席1950年山东省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会、1952年山东省农业劳动模范代表会、1955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子大会、1956年山东省第二届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子代表会、1957年山东省第三届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了代表会、1958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先进单位代表会、1959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先进单位代表会、1962年山东省农业先进集体代表会的正式代表(不含集体、特邀代表),已转为正式职工的,退休后按文件规定享受劳动模范荣誉津贴。
有关事项的说明1、多次获得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离退休后的荣誉津贴,不能合并计发,按其获得最高档次荣誉称号的标准执行。
2、在成批表彰的届次之间,个别授予“山东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明确规定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的其他称号的人员,由省原主办部门办理确认手续。
3、由外省调入我省工作的省及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属国务院和省政府成批表彰的,由原调出省(直辖市、自治区)总工会出具明确其劳动模范身份的证明;个别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由省属主办部门出具证明,方能享受荣誉津贴。
第2篇:机关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一、认定范围(一)享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范围:1、国务院表彰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2、省人大常委会表彰的全省特等劳动模范和省政府表彰的全省劳动模范;3、由人事部和相关部委联合表彰并明确规定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的部委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4、全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十佳公仆”和“优秀公仆”及其他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二)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的范围:1、由市政府表彰的全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2、由省人事厅和省政府各工作部门联合表彰的省级战线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3、全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及其他规定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最新省部级劳模待遇整理稿
杭州市政府专门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文件,进一步提高了劳动模范的各项待遇。
各项待遇具体调整如下:一、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1989年年底前荣获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5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
1989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30元。
(三)1956年至1964年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四)市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
1990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20元。
(五)1955年至1965年市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元。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的,按其中最高一档标准计发,不重复享受荣誉津贴。
二、提高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
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市农业劳动模范[包括1955年至1965年期间省农口系统和市农业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60年代响应国家号召精简回乡的职工劳动模范(先进),目前仍为农业人员的,按照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待遇执行。
三、继续对劳动模范(先进)实行医疗补助。
城镇市级及以上在职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药费,由个人承担部分,继续按《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199号)和《杭州市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杭政办[2003]3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市级以上农业劳动模范(先进)在参加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时,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四、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的列支。
劳动模范(先进)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由劳动模范(先进)所在单位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荣誉津贴在离退休费中列支,医疗补助费用在医疗费中列支;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企业单位劳动模范推荐选评与表彰管理制度
劳动模范选评与表彰管理办法1 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劳动模范等荣誉获得者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调动企业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的骨干带头作用,制定本规定。
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获得者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过程的控制。
3 术语和定义3.1 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本规定所称的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是指国务院授予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全国总工会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团中央授予的“中国青年五四奖”,全国妇联表彰的“全国三八红旗手”,国务院国资委表彰的劳动模范,各省、市、自治区表彰的劳动模范,集团公司表彰的劳动模范、特等劳动模范、铁人奖章,公司劳动模范以及按有关规定享受全国劳动模范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其他荣誉称号。
3.2 三会本规定所称的三会是指公司工作会议暨党委(扩大)会议、职工代表大会。
4 职责4.1 公司工会4.1.1 负责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宣传等管理工作;4.1.2 负责制定劳动模范评选表彰方案,评选表彰的具体组织工作;4.1.3 负责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调查研究,拟订有关规定并检查落实情况;4.1.4 负责指导和协调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
4.2 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4.2.1 负责制订劳动模范评审表彰工作方案;4.2.2 负责审核公司劳动模范,审定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人选;4.2.3 负责筹备和召开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命名表彰大会;4.2.4 负责研究解决劳动模范日常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4.3 所属各单位工会负责本单位劳动模范的推荐资料汇总整理工作。
5 管理内容5.1 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和评选、表彰原则5.1.1 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在公司党委领导下,由公司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评审。
5.1.2 公司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工会。
5.1.3 劳动模范的管理,坚持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日常管理以劳动模范所在单位为主,由工会组织具体负责。
关于享受劳模待遇的荣誉称号的说明【模板】
关于享受劳模待遇的荣誉称号的说明
1.全国劳模:
由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
2.享受全国劳模待遇:
①公安部表彰的全国公安战线一级、二级英雄模范
②服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转业军人
③2006年全国优秀党员及优秀党务工作者(共8名)
④2008年国务院表彰的全国奥运先进个人(共566名)
3.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评选表彰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称号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
4.北京市劳动模范:
由北京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北京市劳动模范”和“北京市先进
5.部级劳动模范:
指中共中央、国务院所属各部委评选出的,并以各部委党政名义和国家人事部共同表彰授予的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6.外省市劳动模范:
已迁入北京市的经其他直辖市、省级总工会确认的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7.享受北京市劳动模范待遇
①1990年北京市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506名)
②1995年北京市优秀基层党委书记(10名)
③服役期间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转业军人。
劳动模范退休都享受什么待遇
劳动模范退休都享受什么待遇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1989年年底前荣获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5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
1989年劳动模范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30元。
(三)1956年至1964年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
(四)市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
1990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20元。
(五)1955年至1965年市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元。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的,按其中最高一档标准计发,不重复享受荣誉津贴。
扩展资料:我国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条件具体要求因评选应根据不同先进生高的荣誉先进生产者”、“全国现代化建设的最前列,以忘我的献身精神赞扬全国劳动模范“是全中华民族的模范人。
邓小平同志在中国工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致词中,充分肯定劳动模范“至今还是我们学习的不同,但基本条件一致:1、热爱祖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优秀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立足制,多出成果、多出处于领先地位,展、下岗失业人员、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中和在岗位“创新、创先、创优、创最佳”中做出业绩者。
2、崇尚科学。
3、在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生产兴农、开拓农村市场、搞活农产品流通、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做出贡献者。
4、敢于探索,勇攀高峰,在共和国的光辉历史上,各条战线涌誉证劳进我国先进生高的荣誉先进生产者”、“全现代化建设的中央批后被文化发现出成千上万的先进模范人物。
他们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始终走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
5、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及其它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
劳动价值体现社会精神价值。
社会学家艾君认为,劳模精神,实际它折射出一个时代的人文精神,反映出一个民族在某一个时代的人生价值和思维道德取向。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03•【字号】淮政办发〔2019〕26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淮政办发〔2019〕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把党和国家对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的关怀落到实处,根据《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规定(试行)》《生活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帮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8〕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落实市以上劳动模范(含享受同等待遇人员,下同)待遇通知如下:一、建立尊崇礼遇制度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优秀代表,是民族的精英、人民的楷模。
劳模精神丰富了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内涵,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是激励全市为谱写中国梦淮安篇章不懈奋斗的精神动力。
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会组织要关心劳模的培养教育,建立与劳模联系制度,定期组织座谈,征求他们对本地、本单位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并鼓励他们为社会主义建设再立新功。
市以上劳模可以受邀请参加市级重要庆典、纪念活动等。
二、建立成长发展机制当前,淮安正在聚力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加需要大力弘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和劳模精神。
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会组织要注意和优先从劳模中选拔、推荐和聘任干部,推荐和安排劳模参加各级党代会、人代会和政协会议,有计划地提高青年劳模、先进工作者的文化、技术和管理水平,根据需要优先安排其参加培训和学习。
三、建立走访慰问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应当在重要节日、纪念日等走访慰问劳模。
每年春节对市以上劳模发放春节慰问金,每人每年500元。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盘锦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_?19号)精神,加强对市以上劳动模范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桥梁和模范带头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1.全市各行各业、各条战线的职工、农民,凡是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均可以被评为劳动模范。
2.盘锦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
评选市级劳动模范若干人,对有特殊贡献者,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可随时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二、劳动模范的评选程序职工劳动模范由职工民主推荐候选人,经所在单位职代会或职代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党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农民劳动模范由村委员会推荐候选人,经场、乡(镇)党委、政府讨论通过,县区政府负责审查。
劳动模范候选人统一报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进行初评,然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命名为劳动模范。
省以上劳动模范由市委、市政府审查后报上级党委和政府批准、由上级政府命名。
三、劳动模范的管理1、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由市总工会和基层工会承担。
2、对建市前的各级劳动模范荣誉资格由市总工会界定。
3、负责劳动模范的档案建立(包括自然状况、荣誉历史和先进事迹)和管理。
劳动模范调动工作后应及时将劳模档案传送新的单位。
4、认真做好劳动模范先进事迹的推广,以带动全市广泛开展学先进、赶先进活动。
5、定期召开劳动模范座谈会,听取劳动模范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意见,对重大建议要及时转呈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
6、建立走访制度,密切与劳动模范的联系,帮助他们解决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
每逢年节或劳动模范患病时,要安排有关领导走访、探视。
7、不断提高劳动模范素质,定期组织劳动模范学习,适当安排劳动模范的社会活动和劳动模范外出开会(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除外)、作报告和受聘兼职,但需经所在单位工会或场、乡(镇)政府同意。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不是全国劳动模范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不是全国劳动模范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不是全国劳动模范。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待遇问题的复函》,全国总工会表彰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
而全国劳动模范则是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享受国家级劳模待遇。
五一劳动奖章是全国总工会为奖励在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而颁发的荣誉奖章。
颁发范围包括工业交通、基本建设、农林水利、财贸金融、文化、教育、新闻、出版、政法、卫生、科研、体育、机关团体等各行各业的职工。
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全国产业工会申报,经全国总工会审定批准。
五一劳动奖章主要集中在每年的“五一”劳动节期间颁发,平时也有少量颁发。
全国劳动模范是党中央、国务院授予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做出重大贡献者的荣誉称号。
授予形式分为召开表彰大会、工作会议、零散表彰等。
1950年至1979年,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召开过大规模的表彰会9次。
1979年以后零星表彰全国劳动模范21人。
1989年以来,全国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基本形成每五年一次的固定届次,由国务院授予全国劳动模范称号。
1989年,全国劳动模范表彰大会首次举行,此后在1995年、2000年、2005年、2010年、2015年的“五一”劳动节前夕举行全国劳动模范表彰大会。
同时,全国还自上而下开展了不同层次的各级劳动模范评选活动,劳动模范表彰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当选劳动模范成为激励和影响了几代中国人的精神楷模。
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省部级以上先进模范人物休假疗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省部级以上先进模范人物休假疗养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公务员局•【公布日期】•【字号】渝公局发[2011]1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省部级以上先进模范人物休假疗养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公局发〔2011〕1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现将《重庆市省部级以上先进模范人物休假疗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省部级以上先进模范人物休假疗养暂行办法2.重庆市省部级以上先进模范人物休假疗养申报审批表附件1:重庆市省部级以上先进模范人物休假疗养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先进,鼓舞斗志,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先进模范的关心爱护,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关爱先进的良好风气,进一步健全完善表彰奖励长效机制,加强对先进模范的管理和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先进模范人物休假疗养工作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长远,统筹兼顾,严格遵循规定的条件、要求和程序,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做到关怀与激励并重,确保社会认同、群众认可。
第三条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公务员局联合成立全市省部级以上先进模范人物休假疗养工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负责政策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先进模范评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参加范围第四条推选参加全市省部级以上先进模范人物休假疗养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二)身体健康;(三)曾获得以下任一奖励表彰:1、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待遇满2年的;2、获得全国或重庆市“人民满意公务员” 荣誉称号的;3、因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并做出重大贡献而被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给予记二等功及以上记功奖励的;4、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明确规定可参加我市省部级以上先进模范人物休假疗养的其他受奖励表彰人员。
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劳动模范评选及管理工作,在全集团形成尊重劳动模范、爱护劳动模范、学习劳动模范、争当劳动模范的浓厚氛围,根据豫政办〔1995〕12号和平政〔2004〕3号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劳动模范,是集团及其以上各级各类劳动模范。
第三条集团委托集团工会负责全集团范围内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推荐第四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含市级)的推荐原则:(一)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建设一线,面向科技人员和技术工人;(二)突出经济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在本职工作上做出了突出贡献;(三)公平、公正、公开和群众公认。
第五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含市级)的推荐程序:(一)基层单位推荐劳动模范,被推荐人选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二)各基层单位要对被推荐人选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监督;(三)各基层单位将推荐人选报集团工会,由集团工会提交集团研究确定。
第六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含市级)的推荐工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由集团工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候选人,提交集团研究确定上报人选。
第三章评选第七条集团劳动模范名额的分配比例,根据各单位工作性质和在岗职工人数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集团劳动模范的评选条件:(一)在企业改革发展、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二)在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者;(三)在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四)在维护稳定,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五)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第九条除特殊情况外,各级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必须具有一定的基础荣誉。
市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原则上应获得过集团劳动模范等相应荣誉称号。
第四章命名表彰第十条集团劳动模范由集团党委、集团和集团工会命名表彰。
第十一条集团劳动模范命名表彰每年进行一次。
特殊情况需要表彰时,由集团劳动竞赛委员会、集团工会提出意见,报集团党委、集团审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4•【字号】宁政办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农林局、市委农工办《关于提高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四日关于提高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办法(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农林局、市委农工办2010年2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发放农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一)农民劳动模范是指户籍为农村户口和为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
(二)凡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省(部)级以上农民劳动模范按月发放荣誉津贴。
具体标准:全国劳动模范每月1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80元。
农民劳动模范人员名单由区县农工办于每年年初审核,所需资金由农民劳动模范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安排,区县农工办负责发放,时间从个人年满周岁的次月起计发。
(三)农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不计入低保收入。
二、建立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金(一)省(部)级劳动模范家庭出现下列情况的作为特殊困难帮扶对象:1、因患各类癌症等大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2、因家庭遭遇天灾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3、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市总工会每年9月底前对全市困难劳动模范进行滚动建档,对符合困难帮扶条件的省(部)级劳动模范名单统一上报省总工会,经省总工会审核后,由省财政部门安排所需资金,市总工会春节前根据每户实际情况一次性发放。
机关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认定范围及工作流程一、认定范围(一)享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范围:1、国务院表彰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2、省人大常委会表彰的全省特等劳动模范和省政府表彰的全省劳动模范;3、由人事部和相关部委联合表彰并明确规定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的部委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4、全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十佳公仆”和“优秀公仆”及其他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二)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的范围:1、由市政府表彰的全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2、由省人事厅和省政府各工作部门联合表彰的省级战线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3、全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及其他规定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表彰的单项(专项) 奖励获得者不享受相应的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二、申报材料、工作流程及管理权限申报享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由所在单位携带本人获奖证书和表彰通报,报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进行资格认定,填报《大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在职(离退休)荣誉津贴审批表》一式三份,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还需同时填报《大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高定工资审批表》一式三份,在职人员报市人事局工资科兑现待遇,离退休人员报市人事局福利科兑现待遇。
县(区)直属单位由所在县(区)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初审,报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认定,工资福利部门兑现待遇。
附表:1、《大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在职(离退休)荣誉津贴审批表》2、《大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高定工资审批表》大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在职(离退休)荣誉津贴审批表大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高定工资审批表福意利见。
劳动模范推荐选评与表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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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劳动模范等荣誉获得者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调动企业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的骨干带头作用,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获得者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过程的控制。
3 术语和定义
3.1 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本规定所称的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是指国务院授予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全国总工会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团中央授予的“中国青年五四奖”,全国妇联表彰的“全国三八红旗手”,国务院国资委表彰的劳动模范,各省、市、自治区表彰的劳动模范,集团公司表彰的劳动模范、特等劳动模范、铁人奖章,公司劳动模范以及按有关规定享受全国劳动模范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其他荣誉称号。
3.2 三会
本规定所称的三会是指公司工作会议暨党委(扩大)会议、职工代表大会。
4 职责。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模范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模范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的劳动模范标准根据不同的级别和奖励类型有所
不同。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劳动模范标准:
1.全国劳动模范:这一级别的劳动模范标准非常高,需要具备杰出的贡献和成就,以及对国家和民族的发展做出过重要贡献。
具体的标准可能包括在某一领域或行业内取得重大创新成果、在重大事件或灾害中表现突出、为国家和民族的发展做出过重要贡献等。
2.自治区(省、部)级劳动模范:这一级别的劳动模范标准相对较低,需要具备较高的贡献和成就,以及对地区或行业的发展做出过重要贡献。
具体的标准可能包括在某一领域或行业内取得显著成绩、在地区或行业内拥有较高的声誉和影响力、为地区或行业的发展做出过重要贡献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劳动模范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地区和行业有所不同,而且还会受到政策、经济和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
此外,除了上述的级别外,内蒙古自治区还设有其他级别的劳动模范称号,如“五一劳动奖章”、“工人先锋号”等,这些称号也有自己的评选标准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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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范围
一、全国劳动模范
出席1950年全国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会、1956年全国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59年全国“群英会”、1960年全国“文教群英会”、1977年全国工业学大庆会、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1978年全国财贸学大庆、学大寨会、1979年工业、交通、基本建设战线全国先进企业和全国劳动模范大会、1979年农业、财贸、教育、卫生、科研战线全国先进企业和全国劳动模范大会及1989年以后历次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并受表彰的人员(不含单位、集体、特邀代表)。
经国务院批准,个别命名的劳动模范以及个别授予荣誉称号并明确规定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二、山东省劳动模范
出席1951年山东省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会、1956年山东省第一届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58年山东省第二届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59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建设工业、基建、交通积极分子代表会、1960年山东省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财贸方面先进集体和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60年山东省教育和文化、卫生、体育、新闻方面社会主义建设先进单位和先
进工作者代表会、1963年山东省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财政贸易、文教卫生方面社会主义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66年山东省工业、交通、财贸方面五好代表会、1975年山东省财贸战线学大庆学大寨经验交流会、1977年山东省工业学大庆先进代表会、1977年山东第二次财贸学大庆学大寨先进代表会、1978年山东省科学大会及1982年以后历次山东省劳动模范表彰大会并受表彰的人员(不含单位、集体、特邀代表)。
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个别命名的劳动模范以及个别授予荣誉称号并在有关表彰文件中明确规定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三、部级劳动模范
1988年(含)以前,国务院各部委在综合性的系统奖励表彰活动中,授予“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指部委或系统名称+上述荣誉称号的人员)。
1988年以后,国务院各部委经人事部批准授予荣誉称号并在有关表彰文件中明确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四、军队系统先模人员
曾在军队获得英模称号并已在地方工作的人员,属以下情况者,可以比照全国或省部级劳动模范享受相应待遇。
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
功的(集团军以上批准或战时一等功),以及2001年以后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享受相应待遇。
军队授予的荣誉称号是指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实施的奖励。
五、农业劳动模范
出席1951年山东省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会、1952年山东省农业劳动模范代表会、1955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子大会、1956年山东省第二届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子代表会、1957年山东省第三届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子代表会、1958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先进单位代表会、1959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先进单位代表会、1962年山东省农业先进集体代表会的正式代表(不含单位、集体、特邀代表),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
六、有关事项说明
1.多次获得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离退休后的荣誉津贴不合并计发,按其获得最高档次荣誉称号的标准执行。
2.在成批表彰的届次之间,被个别授予“山东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明确规定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的其他称号的人员,由省原主办部门办理确认手续。
3.由外省调入我省工作的省及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属国务
院或省政府成批表彰的,由原调出省(区、市)总工会出具证明;个别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由省属主办部门出具证明方能享受荣誉津贴。
4.按照有关规定被取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从取消称号之日起停止享受劳动模范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