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模范待遇(山东省)
2024年提高市县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总结
2024年提高市县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总结【引言】劳动力是国家的宝贵资源,劳动模范是我们社会中的楷模。
为鼓励更多的人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贡献,今年我们将进一步提高市县以上劳动模范的待遇。
本文将总结2024年提高市县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相关情况,并介绍优化待遇的具体措施。
【正文】一、提高劳动模范的工资待遇1. 加大财政投入,提高基本工资标准。
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情况,适度提高劳动模范的基本工资标准,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充分和合理的经济待遇。
2. 引导企业加大对劳动模范的奖励额度。
鼓励企业建立健全劳动模范奖励机制,提高劳动模范的奖励金额,以激励更多的人为企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二、改善劳动模范的福利待遇1. 提供更优质的医疗保障。
完善劳动模范的医保覆盖范围,扩大医保支付比例,提高劳动模范的医疗报销额度。
2. 提供更好的养老保障。
设立专项基金,增加劳动模范的养老金发放额度,确保他们能够安享晚年。
3. 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推动相关政策,为劳动模范提供更多的住房补贴和贷款支持,帮助他们改善居住条件。
三、提供更广泛的培训和发展机会1.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为劳动模范提供更多的职业培训机会,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水平,助力他们在职业生涯中实现更大的发展。
2. 提供创业支持。
为有创业意愿的劳动模范提供创业培训、贷款支持等多方面的帮助,鼓励他们在创业领域发展,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贡献的双赢。
四、加强精神关怀和社会尊重1. 加强心理健康支持。
设立心理咨询热线,为劳动模范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服务,帮助他们应对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
2.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认可度。
通过多样化的宣传渠道,宣传劳动模范的事迹,增强社会对他们的认可和尊重,为他们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健全评选和表彰机制1. 完善评选办法和标准。
明确评选劳动模范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公正、公平的评选机制,确保选出真正优秀的劳动模范。
2. 加强评选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加强对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确保评选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提升评选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评选推荐山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评选推荐山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
工作者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模范
【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03]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1.27
【实施日期】2003.0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评选
推荐山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3]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调动全省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全面完成十六大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省政府确定,2003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召开山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现将评选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范围
这次大会拟表彰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800名(其中农业劳模占20%)。
表彰范围是:1998年以来,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业、农业、交通、财贸、基本建设、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政法、党政群机关等各行各业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国家公。
2024年提高市县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总结(2篇)
2024年提高市县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总结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模范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激励和引导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持续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市县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通过对市县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研究和总结,可以更好地指导政府和相关部门,为劳动模范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激励。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提高市县以上劳动模范待遇进行总结: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增加物质奖励措施、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培训与发展机会。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1.加大资金投入。
政府应通过增加对市县以上劳动模范的奖励资金来提高待遇水平。
可以通过设立劳动模范基金、设立专项补助资金等方式,强化对劳动模范的资金支持。
2.加强政策宣传。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市县以上劳动模范的政策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劳动模范的重要作用和政府对他们的承诺,从而激励更多人投身于劳动模范评选活动中。
3.完善评选机制。
政府应加强对市县以上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评选工作的公正、公平、透明。
同时,应建立健全市县以上劳动模范评选标准和程序,提高评选水平和公信力。
二、增加物质奖励措施1.提高经济奖励水平。
加大对市县以上劳动模范的经济奖励力度,适当提高奖励金额,使劳动模范的物质待遇更加优厚。
2.发放实物奖励。
除了经济奖励外,还可以给予劳动模范一些实物奖励,如奖励房屋、汽车等,提高劳动模范的生活质量。
3.推动多元化奖励形式。
除了经济和实物奖励外,还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奖励劳动模范,如给予荣誉称号、优先享受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服务等,使劳动模范在各个方面都能感受到社会和政府的关爱。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1.加强医疗保障。
通过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提高报销比例、扩大医疗保障范围等措施,为市县以上劳动模范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2.完善养老保障制度。
逐步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大养老金发放力度,确保市县以上劳动模范的晚年生活质量。
劳动模范专项补贴方案
一、背景及目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广大劳动者在推动国家繁荣和人民幸福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弘扬劳动精神,激励广大劳动者爱岗敬业、争创一流,特制定本劳动模范专项补贴方案。
二、补贴对象及条件1. 补贴对象:在本市范围内,荣获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
2. 补贴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2)在各自岗位上辛勤劳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3)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1. 补贴标准:(1)市级劳动模范: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
(2)省级劳动模范:每人每月补贴1500元。
(3)国家级劳动模范:每人每月补贴2000元。
2. 发放方式:(1)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统一拨付,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发放到劳动模范个人账户。
(2)补贴发放期限为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有效期内。
四、补贴资金管理1. 补贴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和截留。
2. 建立健全补贴资金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五、实施步骤1. 申报:符合条件的劳动模范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核认定: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3. 发放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认定结果,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劳动模范个人账户。
4. 跟踪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六、监督与保障1.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补贴政策的公平、公正、公开。
2. 对违反补贴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确保补贴政策的有效实施。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政策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本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实施本劳动模范专项补贴方案,旨在进一步激发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形成尊重劳动、崇尚劳动、热爱劳动的良好社会风尚,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建 立 全省 地 质钻 孔 信 息 数 据 库 和 地 质
。
资 料 信 息 集群化共享 服 务平 台
地 质资 料 目 录
,
全面 公开
、
年
月
日
推进地质 图 书档 案
,
重点
(
实 验室 等 向 社会开 放
依 法及 时 向 社 会 提
年
月
日
印发
)
山 东 省人 民 政府办 公厅
关 于进
一
步 改 善 劳 动 模 范待 遇 的 通 知
,
建立 健 全 地 质 资料 信息 共享 和 社 会化 服 务
法行为 依 法 査 处
实行 严格 的 退 出 机 制
。
体系
,
集 成 整 装 勘 查 区 和重 点 成 矿 区 带 的
,
切实 维 护 良 好 的 矿 产 勘 查 秩序
地 质 资料
品
。
形 成专题 系 列 集 群化服务产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公 厅
省政府 办公厅文 件
、
管 工作
。
各 级 政 府 要 增 强 服 务意 识
,
,
简化
供 地质信 息
方便
、
,
为 找 矿 突 破 战 略 提 供 快捷
。
办 事程 序
占用
、
及 时 做好 临 时 用 地 审 批
。
、
林地
高效 的 地 质资料 服 务
三)
青 苗补 偿等 协 调 服务 工 作
地勘单
,
(
强 化 地 质 找 矿工 作 的 监督 管 理
,
。
位 要 主 动 与 当 地 政府 做好 沟 通 衔 接 外 作 业 中 要强 化 环 保 意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0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0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劳动模范(含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劳模”)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
长期以来,全省广大劳模用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为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
为牢固树立崇尚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关爱劳模的良好风尚,进一步改善劳模待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标准并扩大享受范围从2014年起,适当提高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标准,即:全国劳模每人每月200元,省部级劳模每人每月180元;1979年以前(含1979年)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40元,并向年满60周岁的省部级以上农民劳模(农民劳模是指与任何企事业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从事农业生产、没有工资收入来源的人员)发放同等标准荣誉津贴。
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劳模荣誉津贴通过离退休前工资渠道解决并负责发放。
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部门解决。
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无法解决以及无单位落实待遇的,按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并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发放。
农民劳模荣誉津贴所需资金,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并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发放。
二、加大对困难劳模的帮扶力度建立困难劳模帮扶机制,保障在职在岗劳模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企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人均工资的1.1倍,离退休劳模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人均水平的1.1倍,失业劳模生活补助收入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1倍,农民劳模收入不低于当地农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1.1倍,对特殊困难劳模给予及时帮扶救助。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评选推荐山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2013)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评选推荐山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07•【字号】鲁政办字[2013]36号•【施行日期】2013.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评选推荐山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3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调动全省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全面完成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各项任务,省政府决定,2013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召开山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评选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表彰范围本次大会共表彰山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900名。
表彰的范围是:2008年以来,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科教人员、企事业管理人员、农民工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二、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山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受省政府委托,负责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审定及表彰大会的筹备工作。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总工会,负责评审表彰的各项具体工作。
三、工作要求表彰山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是全省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各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推荐工作。
评选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妇女、少数民族应占一定比例。
通过评选表彰活动,广泛宣传先进人物的模范事迹,动员广大人民群众以先进模范人物为榜样,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同心协力,开拓奋进,为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省,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条件、评选办法、名额分配等事项,由评委会另行通知。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市职工劳动模范评选、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市职工劳动模范评选、管理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1.01•【字号】•【施行日期】198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市职工劳动模范评选、管理的暂行规定》(1988年1月1日市委、市政府)第一条为了改进我市职工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市职工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本市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群众团体的职工,凡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重大贡献和显著成绩者,均可根据本规定被评为市职工劳动模范。
第三条市职工劳动模范的标准和条件市职工劳动模范,是我市市级最高的荣誉称号。
凡被授予市劳动模范的职工,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十三大制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总方针,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重大贡献和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在此前提下,同时,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改革、开放中有开拓精神,勇于创新,取得显著实绩者;2.在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经济技术指标先进或推行现代化管理上成绩显著者;3.在技术革新,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在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者;4.在科学、技术的研究和产品开发、工程设计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者;5.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针,在文明经商,搞活企业,优质服务中做出优异成绩者;6.在发展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者;7.在防止重大事故和抢险救灾中,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者;8.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同犯罪活动作斗争和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9.在两个文明建设的其它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
第四条市职工劳动模范的评选、审批和命名1.市职工劳动模范的评选和命名表彰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
山东济南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山东济南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山东济南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篇一」山东济南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20xx我市68.15万名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上调。
我们的工作人员昨天从市人社局获悉,调整后的标准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1—4月份补发的养老金将争取在4月底前发放到位。
调整后月人均养老金达到2489元,增幅11.76%调整对象是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xx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
此次调整,在上年末的基础上人均增加262元,调整后我市月人均养老金水平达到2489元,增幅11.76%。
每人至少增加85元,调控不同水平人员增发额差距。
今年养老金调整方案有新变化,主要由普遍调整和高龄退休人员增发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每人至少增加85元。
其中,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
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45元的,按45元增加;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乘以4%计算增加额,计算额见分进角;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上述3项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40元的,再按照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但增加总额不超过240元。
部分退休人员按上述4项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以下水平的,可予以补足: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3000元以下的,为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0%;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3000元以上的,为3000元以下部分按10%、3001元至4000元部分按6%、4001元至5000元部分按4%;5001元以上部分按2%计算的数额。
“往年我们都是按照本人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0%增加养老金,养老金1000元的按10%上调增加100元,养老金4000元的可增加400元,两者增加的绝对额相差较大,如果继续按照普遍增加10%的做法,养老金水平差距只会越来越大。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的意见-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劳动模范的评选管理工作,完善劳动模范工作体制机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0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规范评选工作(一)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临沂市劳动模范评选每4年组织一次。
充实完善市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评选委员会,负责劳模的评选、管理等工作。
市劳模评选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各项具体工作。
(二)坚持劳模推荐评选原则和程序评选原则: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评选长期工作在生产、科研一线的先进人物,确保一线职工达到一定比例;坚持面向社会各个阶层,推荐人选的结构要与社会结构、经济结构、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的变化相适应,注重把各行各业、各种经济组织中的先进人物评选出来。
评选程序:坚持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人选须经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或村支两委提名,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对企业负责人、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领导干部的推荐人选,应按规定经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审核,保证推荐质量。
要实行逐级公示制度,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劳模推荐评选,形成社会化评选格局。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对符合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条件的干部、工人提高退休费的执行意见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对符合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条件的干部、工人提高退休费的执行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1.07.21•【字号】•【施行日期】1981.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对符合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条件的干部、工人提高退休费的执行意见(1981年6月3日山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81年7月21日公布施行)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暂行办法”)有关特殊贡献待遇的规定,在国务院“两个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下达前,暂按以下意见执行。
一、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对象和提高的标准曾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和中央军委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干部、工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高于“两个暂行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曾获得省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及获得部队军以上单位(不含中央军委)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干部、工人,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提高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以上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均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
对“两个暂行办法”下达前,已按过去有关规定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退休干部、工人,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按本执行意见重新报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原领取的退休费和特殊贡献待遇部分不再重新处理。
二、审批权限符合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条件需要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干部由省人事局办理审批,工人由省劳动局办理审批。
三、报批手续凡符合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条件需要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干部、工人,首先由其所在单位(易地安置的,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填写“退休干部、工人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呈批表”一式五份,连同有关证件或材料,逐级分别报省人事局、省劳动局审批。
省直单位的,由主管厅、局分别报省人事局、省劳动局审批。
劳动模范退休都享受什么待遇
劳动模范退休都享受什么待遇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1989年年底前荣获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5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
1989年劳动模范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30元。
(三)1956年至1964年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
(四)市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
1990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20元。
(五)1955年至1965年市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元。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的,按其中最高一档标准计发,不重复享受荣誉津贴。
扩展资料:我国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条件具体要求因评选应根据不同先进生高的荣誉先进生产者”、“全国现代化建设的最前列,以忘我的献身精神赞扬全国劳动模范“是全中华民族的模范人。
邓小平同志在中国工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致词中,充分肯定劳动模范“至今还是我们学习的不同,但基本条件一致:1、热爱祖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优秀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立足制,多出成果、多出处于领先地位,展、下岗失业人员、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中和在岗位“创新、创先、创优、创最佳”中做出业绩者。
2、崇尚科学。
3、在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生产兴农、开拓农村市场、搞活农产品流通、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做出贡献者。
4、敢于探索,勇攀高峰,在共和国的光辉历史上,各条战线涌誉证劳进我国先进生高的荣誉先进生产者”、“全现代化建设的中央批后被文化发现出成千上万的先进模范人物。
他们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始终走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
5、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及其它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
劳动价值体现社会精神价值。
社会学家艾君认为,劳模精神,实际它折射出一个时代的人文精神,反映出一个民族在某一个时代的人生价值和思维道德取向。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农业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粮食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农业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粮食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2.01.06•【字号】鲁人社字[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农业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粮食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鲁人社字〔2012〕9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局(农委),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2011年,我省战胜多年不遇的秋冬春连旱,粮食生产实现“九连增”,总产再创历史新高。
为表彰先进,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农民务农种粮和农业科技人员科技兴粮的积极性,保持粮食生产发展的好势头,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评选表彰一批粮食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现就推荐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先进单位评选范围:近几年粮食生产贡献突出的产粮大市、产粮大县、专业合作社;先进个人评选范围:近几年对粮食生产贡献突出的行政管理人员、农业科技人员和种粮售粮大户。
已评选为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不再纳入评选范围。
(二)表彰名额全省评选表彰先进单位50个,其中:先进市6个、先进县34个、优秀专业合作社10个;先进个人130名,其中:先进工作者40名、突出贡献农业科技人员50名、种粮售粮大户40名(分配名额见附件2)。
二、推荐评选条件(一)粮食生产先进单位1.粮食生产先进市。
我省近年来总产超过或接近100亿斤的市。
2.粮食生产先进县。
具备下列条件的县(市、区),可作为“全省粮食生产先进单位”推荐对象:(1)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强农惠农政策和各项措施;(2)对农业和粮食生产支持力度大,农技推广体系健全,科技服务水平高,生产能力稳步提升;(3)2011年粮食预计产量超10亿斤。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0•【字号】•【施行日期】2006.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济南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二00六年十月十日济南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激励全市人民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是指在全市三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名义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第三条我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选工作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总工会承办。
第二章评选表彰第四条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一般5年进行1次。
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举行,由市总工会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对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取得特别突出成绩的先进人物,也可以适时单独命名表彰。
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市评选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总工会主席、市人事局局长担任,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定评选总体工作方案,评审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审查全国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以及其他需要评选工作委员会确定的事项。
改善和提高离退休劳模待遇的通知(青工[1997]75号)
文件青工[1997]75号★关于转发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改善和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区总工会、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各市直单位工会、行政,中央、省驻青单位工会、行政:经青岛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改善和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青岛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离退休后仍保持荣誉称号的市级劳动模范,包括由外省市调入本市的市(地)级劳动模范实行荣誉津贴,并按鲁会〔1997〕8号文件规定的省、部级劳动模范的标准执行。
二、荣誉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若企业遇到特殊困难,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三、原青政发〔1992〕201号文件中第六条规定不再执行。
四、荣誉津贴的报批要求。
凡符合文件规定的劳动模范在办理荣誉津贴时,要填写《离退休劳动模范享受荣誉津贴登记表》一式三份,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总工会审批。
以上规定,自1997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1950年以来我市已经召开的全市性劳模先进人物表彰会议目录2、《离退休劳动模范享受荣誉津贴登记表》式样青岛市总工会青岛市人事局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文件鲁会[1997]8号★关于改善关于改善和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各市总工会、地区工会办事处,各市地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各大企业,省直各单位、省级产业工会,各高等院校: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善和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已经离退休并保持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实行荣誉津贴。
(一)享受荣誉津贴的范围。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
2、山东省人民政府授予“山东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
3、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含原省人委、省革委)从1951年至1982年召开的13次全省性表彰会议上,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见附件)。
山东省见义勇为条例最新版全文
山东省见义勇为条例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见义勇为行为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第五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提供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第六条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办理。
财政、农业、水利、地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人事、文化、教育、卫生和其他有关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密切配合,认真履行本条例所规定的职责。
第二章确认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一)同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二)同正在实施的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三)发现在逃或者被通缉的罪犯、犯罪嫌疑人,主动抓获,扭送公安、国家安全和司法机关或者协助侦破重大犯罪案件的;(四)在抢险救灾中,为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他人生命财产做出重大贡献的;(五)在他人遇险时,救死扶伤的;(六)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前款规定的第(四)项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其他各项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认。
第八条公民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民政部门申请确认其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民政部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省劳模退休待遇新政策
省劳模退休待遇新政策在新的政策指导下,省劳模的退休待遇得到了更加优厚的待遇。
这个新政策的实施,将为广大的劳模群体带来实际的利益和改善。
下面将从多个角度来详细介绍省劳模退休待遇新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影响。
首先,根据省级政府相关文件规定,从今年起,省劳模的退休待遇将得到大幅提升。
首先是在养老金方面,根据个人工龄和实际贡献,省劳模将享受更高水平的养老金待遇,确保他们的晚年生活得到充实和尊严的保障。
其次是在医疗保障方面,省劳模将享受到更加全面和优质的医疗保障,包括在医疗费用报销和特殊疾病治疗方面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
这些举措将有效提高省劳模的生活质量,让他们安享晚年。
其次,新政策还规定,对于因公殉职的省劳模家庭,将给予相应的优待和支持。
省级政府将设立相关的抚恤金和社会保障机制,为因公殉职的省劳模家庭提供经济援助和情感支持,确保其生活稳定和子女教育得到妥善安排。
这种人性化的政策措施,体现了社会对劳动模范的尊重和关爱,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
另外,新政策还规定,对于达到一定年限的省劳模,将设立一定的荣誉退休金制度。
这意味着,劳模在退休后不仅可以享受到基本的养老金待遇,还将得到一定数额的荣誉退休金,作为其多年来为社会做出贡献的荣誉和奖励。
这种制度的建立,将更好地激发省劳模的工作积极性和荣誉感,促进其发扬劳动精神,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
总的来说,省劳模退休待遇新政策的出台,是对劳模们长期以来为社会和国家做出贡献的高度认可和回报。
这不仅对广大劳模群体的生活质量和尊严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人才的尊重和重视。
相信在这些政策的指导下,省劳模们将继续发扬劳动精神,积极投身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努力。
区劳模终身待遇标准
区劳模终身待遇标准《区劳模终身待遇标准,一份荣耀的保障》咱今天就来唠唠区劳模终身待遇标准这事儿。
你看隔壁的李大爷,那可是咱们区出了名的劳模。
年轻的时候,在工厂里那是勤勤恳恳,没日没夜地钻研技术,为厂里解决了好多难题,还带出来一批优秀的徒弟。
现在他老了,可咱区也没忘了他的功劳。
按照咱们区的劳模终身待遇标准,李大爷每个月都能领到一笔津贴,虽然钱不是特别多,但这是对他过去付出的一种肯定啊!逢年过节,区里的领导还会亲自上门看望,送些生活用品。
而且,李大爷去医院看病,也能享受优先挂号和一些费用减免。
这待遇标准,其实就是在告诉大家,只要你为社会做出了贡献,社会就不会忘记你。
所以啊,咱们都得向李大爷学习,努力工作,说不定哪天咱也能当上劳模,享受这份荣耀和保障!《区劳模终身待遇标准,让奉献者无后顾之忧》说起区劳模,那都是咱身边的榜样!就像咱们小区的张阿姨,以前是个清洁工,每天天不亮就起来打扫街道,风雨无阻。
她把咱们小区周边的环境搞得干干净净,大家都特别感激她。
现在张阿姨退休了,因为她是区劳模,所以按照区里的规定,她能免费乘坐公交车,出门方便多了。
而且,她还能定期参加区里组织的劳模体检,身体有啥问题都能早发现早治疗。
还有啊,张阿姨的孙子上学,区里也给了一定的优惠政策。
这可真是解决了她家的大问题。
区劳模终身待遇标准,就是要让这些为咱们付出的人,一辈子都能感受到温暖和关爱,没有后顾之忧。
《区劳模终身待遇标准,激励更多人前行》你知道吗?咱们区有一套专门的劳模终身待遇标准,这可真是个大好事!我给你讲个故事,小王在咱们区的一家工厂上班,工作特别认真负责,总是主动加班加点,还搞了不少小发明,给厂里节省了不少成本。
后来他被评为区劳模,这下可不得了。
按照待遇标准,他得到了一笔奖金,用这笔钱他给家里换了新的家具,一家人可高兴了。
而且,他孩子上学,学校知道他是区劳模,对孩子也特别照顾。
这让小王觉得自己的付出太值得了,工作更有干劲了。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和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和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公布日期】2021.09.01•【字号】鲁财建〔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和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21〕12号各市财政局、总工会: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和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和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2021年9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方向及方式第三章预算编制第四章预算执行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省级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和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和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0〕13号)等法律制度以及《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实施细则(试行)〉〈山东省生活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帮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办发〔2018〕6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帮扶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工会开展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和困难职工帮扶、送温暖活动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帮扶资金的使用,坚持规范高效、依档帮扶、实名制发放的原则。
第二章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方向及方式第四条帮扶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对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开展生活困难帮扶和特殊困难帮扶。
(二)对困难职工家庭开展生活救助、助学救助、医疗救助、法律援助、促进就业等帮扶活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模范待遇(山东省)
第1篇:改善和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省总工会、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改善和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会8号)后,在执行过程中,有些单位和个人就享受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有关问题提出了一些咨询。
出席1950年山东省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会、1952年山东省农业劳动模范代表会、1955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子大会、1956年山东省第二届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子代表会、1957年山东省第三届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了代表会、1958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先进单位代表会、1959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先进单位代表会、1962年山东省农业先进集体代表会的正式代表(不含集体、特邀代表),已转为正式职工的,退休后按文件规定享受劳动模范荣誉津贴。
有关事项的说明1、多次获得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离退休后的荣誉津贴,不能合并计发,按其获得最高档次荣誉称号的标准执行。
2、在成批表彰的届次之间,个别授予“山东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明确规定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的其他称号的人员,由省原主办部门办理确认手续。
3、由外省调入我省工作的省及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属国务院和省政府成批表彰的,由原调出省(直辖市、自治
区)总工会出具明确其劳动模范身份的证明;个别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由省属主办部门出具证明,方能享受荣誉津贴。
第2篇:机关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一、认定范围(一)享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范围:1、国务院表彰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2、省人大常委会表彰的全省特等劳动模范和省政府表彰的全省劳动模范;3、由人事部和相关部委联合表彰并明确规定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的部委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4、全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十佳公仆”和“优秀公仆”及其他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二)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的范围:1、由市政府表彰的全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2、由省人事厅和省政府各工作部门联合表彰的省级战线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3、全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及其他规定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表彰的单项(专项) 奖励获得者不享受相应的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二、申报材料、工作流程及管理权限( 绥棱教育信息网/ )申报享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由所在单位携带本人获奖证书和表彰通报,报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进行资格认定,填报《大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在职(离退休)
荣誉津贴审批表》一式三份,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还需同时填报《大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高定工资审批表》一式三份,在职人员报市人事局工资科兑现待遇,离退休人员报市人事局福利科兑现待遇。
县(区)直属单位由所在县(区)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初审,报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认定,工资福利部门兑现待遇。
第3篇:省部级劳模待遇“五一”期间为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发放10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同时,我省还将研究出台进一步提高劳模生活待遇的政策。
今年是五年一次的全省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年,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要求,近日,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就进一步关心关爱劳模、提高劳模待遇提出了具体措施。
会议决定,在注重精神奖励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省部级劳模的经济补助力度。
今年,省财政将增加1500万元用于进一步提高省部级劳模生活待遇,其中,1000万元用于“五一”期间为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发放10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追加500万元用于省部级劳模困难救助,省财政拨付的困难劳模帮扶金增加到1000万元,这些钱将在春节前发放到困难省部级劳模手中。
同时,省政府还决定,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总工会组成联合调查组,就省部级以上劳模生活待遇问题进行调研,
摸清底数,搞好测算,研究出台进一步提高劳模生活待遇的政策。
据了解,关于省部级劳模具体应该享受哪些待遇,国家没有做出统一规定,由各省按照有关政策掌握。
目前,我省劳模待遇主要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关于改善和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等文件规定。
劳模待遇主要有:在职时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或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金(两者不重复奖励);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退休费比例可提高5%—10%;退休后每月享受80元荣誉津贴(其中,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省部级劳模,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20元;70年代的省部级劳模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10元)。
发布地址:
/fanwen/57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