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见死不救_行为的事实认定与法律评价_社会心理学关于亲社会行为理论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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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行为的事实认定与法律评价

———社会心理学关于亲社会行为理论的启示

池 应 华

(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 北京 100088)

摘要:在危急事件发生的过程中,有时伴生着一种人们称之为“见死不救”的现象。“见死不救”行为是否应被定罪一直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定罪是以事实为根据的,只有在事实已被认定的前提下,才能作出法律评价。“见死不救”行为的事实构成到底如何?社会心理学关于亲社会行为发生的理论,有助于我们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见死不救”行为进行解读,从而作出准确的法律判断。

关键词:事实认定 法律评价 见死不救 亲社会行为 责任扩散 旁观者效应

在危及人身安全或生命的危急事件发生过程中,目击者能救助而不予救助的情形被人们称为“见死不救”。这种行为常常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愤怒和谴责,同时也冲击着人们对社会的信心。在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32位代表关于增设“见死不救罪”的立法提案,更是给人以世风日下,唯借助法律之威慑力方能挽救社会道德和良知日渐沦丧的紧迫危机感。然而,实情真如人们所担忧的那样吗?“见死不救”行为究竟可否归于法律制约?根据199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对社会危害性的评价是基于行为人的心理事实(主观方面)和行为事实(客观方面),是二者的统一,即行为人在主观罪过的支配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刑法应受处罚,即构成犯罪。因此,定罪的逻辑层次首先是进行事实认定,在做出了事实判断的基础上进行法律认定,即事实判断先于法律认定。①依此推理,在判断“见死不救”行为是否应当定罪时,也应遵循这一逻辑规律。

“见死不救”行为的观点扫描

一、

在法学界,持否定意见者认为,“见死不救”行为从法理上看是一种不作为行为,不作为是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的。这些特定义务包括法定义务、职务或业务上的义务以及由于自己的先行行为而引起的义务。面对一个处在危险中急需救助的人,旁观者可能很多,虽然社会道义呼唤他们伸出援助之手,但法律并没有规定所有公民都必须无条件地承担救助义务。因此,将“见死不救”行为一般性地纳入法律所要调整的人的社会行为的范围缺乏法理依据,所谓“见死不救罪”实难成立。

而持肯定意见者认为,虽然按照有关不作为犯罪的刑法理论,确实难以笼统地将“见死不救”的行为认定为犯罪,但现实状况及司法实践使我们有必要对刑法理论进行反思。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将男女双方为情所困,一方自杀而另一方坐视不救,自杀者最终身亡以及游客落水,船主坐视不救,游客最终溺水身亡等情形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见死不救”者刑事责任的案例日渐增多,因而有必要对此类司法实践作出一般的法律总结和规定。为此,有学者提出,这类犯罪成立不纯正不作为犯,行为人除了必须具有作为义务,能够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的条件外,还必须使该不履行义务的不作为与导致相同后果的作为之间具有等价值

法 商 研 究2005年第6期(总第110期)

性或者同等的可罚性。基于此,在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面临迫切的现实危险时,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具体的依赖关系,行为人具有消除上述现实危险的义务。行为人不履行其义务,结果造成他人死亡的,可以说行为人不履行义务的不作为与故意杀人的作为之间具有等价性,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依此可以追究行为人不作为的法律责任。②

一般公民则更多的是从对人行为的道德约束和法律约束两个方面来考量这个问题。肯定者认为,“见死不救”行为实质上是人性冷漠到了极点,这样的行为仅从道德的角度来谴责远远不够,唯有通过法律手段才能矫正公众的冷漠之心,故主张对“见死不救”行为进行法律约束。

否定者认为,“见死不救”行为归根结底还是道德层面的问题,出现这种社会现象,说明一部分人的社会道德低下。要消除这一现象,应当着重培养公民的道德意识,倡导扶弱精神,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而不能期待和依靠法律的介入,故不主张设立“见死不救罪”。

从双方所持观点来看,无论是“肯定者”还是“否定者”对“见死不救”行为进行评判时,关注的焦点都是客观实害,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或道德的价值评价,但都忽视了对“见死不救”者心理事实的认定。法学界人士争论的焦点是旁观者有无救助义务的问题,这是在假设旁观者主观方面有罪过的前提下作出的;而一般社会公民则从情感出发,对旁观者心理态度作出“冷漠”的推测。平静地想一想,在生活中我们自己是否也曾有过“见死不救”的行为?这到底是为什么?今天我们在这里对“见死不救”行为进行口诛笔伐,或许明天我们自己也会被卷入这个“怪圈”。

二、社会心理学对“见死不救”行为的释疑———亲社会行为理论的诞生

依照社会心理学理论,亲社会行为是一种有利于他人的助人行为。它是一个连续体,包括从最无私的利他行为直至完全被自己利益驱动的助人行为。③社会心理学对此类行为研究的目的在于解释人们为什么有时向陌生人提供帮助,而有时又无动于衷。因此,这一理论有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见死不救”行为,从而作出准确的事实认定与法律判断。

社会心理学关于亲社会行为的研究源于20世纪60年代发生在美国纽约市的一起暴力侵害事件。这起最终被认定为谋杀案的暴力侵害事件之所以让美国公众感到震惊,既不是因为事件本身的残忍与血腥,也不是因为凶手或受害人特别值得关注,而是因为有一群人对发生在自家窗外的侵害事件采取了无动于衷(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见死不救”)的态度,令社会公众感到痛心。

案件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1964年3月某日凌晨3时,在纽约昆士镇克尤小区,一位年轻的酒吧女经理Kitty在下班回家途中被一个素不相识的人刺死,整个杀害过程持续了半小时。凶手在第一次刺中被害人离开后,又先后两次折回刺杀被害人,最终将被害人刺死。被害人在遇刺过程中曾多次尖叫,大声呼救,有多达38人听见了她的呼救声,并从公寓窗口看见她被刺中的情形,但没有一个人出来救她,甚至没有人及时给警察打电话。④

这一事件很快成为《纽约时报》的头版新闻,公众读后颇感震惊。新闻评论人和学者认为,这38个目击者“见死不救”的行为是现代城市人麻木和冷漠的典型证据。在铺天盖地的道义谴责声中,两位生活在这座城市里的年轻社会心理学家———纽约大学的助理教授约翰・达利(Jo hn Darley)和哥伦比亚大学的讲师毕博・拉塔内(Bibb Latane),却对此一边倒的舆论责难不以为然,感觉对这次事件中38位目击者“见死不救”的行为应有个合乎情理的解释。于是,他们开始寻求阻止目击者伸出援助之手的心理力量。

按通常的观点,当某一突发事件发生时,旁观者越多,事件中受到伤害的当事人得到救助的机会也就会越多,但是,K itty案件的事实却给出了完全相反的结果。达利和拉塔内注意到,“旁观这一事件的人竟然有38位之多”是社会愤怒情绪的锋芒所指。他们想,问题的症结会不会正好在这里?于是他们大胆地提出了一个相反的假设:现场目击者的人数太多可能就是他们对谋杀案件无动于衷的真正缘故!因为38人中的每个人当时或许都在想,一定还有其他人也和自己一样正在看到事件的发生和进行,并且他们肯定会采取积极的干预行动。结果,他们个个都成了“见死不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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