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复习资料教学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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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复习资料

《国际投资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什么是BOT

它是指政府通过合同授予私营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许可其融资和建设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进行经营管理和商业利用,如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项目产品等方式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期届满时将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171 2、什么是外资法

外资法是外国投资法(foreign investment law)的简称,指资本输入国制定的关于调整外国私人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包括外国投资的范围、形式、外国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地位、对外资的保护、鼓励及限制措施等。 3、什么是征收险征收险,即东道国基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实行征用、没收或国有化。193 4、什么是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是指投资担保机构在赔偿被保险人后,取得向东道国政府求偿的权利。312

5、什么是合资经营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119 6、什么是抵免制又称外国税收抵免,是配合冲突规范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之一,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按照抵免制,纳税人可将已在收入来源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应向居住国缴纳所得税额内抵免。 7、什么是稳定条款

是指一国通过合同,向外国私人投资方作出承诺,保证外国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致因该国法律或政府的改变而受到不利影响。 8、什么是国家行为原则

国家行为原则(ActofStateDoctrine)一般是指:一国法院不能审查一个外国主权者在其自己的管辖范围内所作行为的合法性,从而承认外国国家行为的效力。

9、什么是特许协议

特许协议是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签订的通常以自然资源的开发或公用事业的建设为目的的一种协议。143 10、什么是卡尔沃主义

卡尔沃主义是指属于一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同该国国民有同等受到保护的权利,不应要求更大的保护。251

二、简答与论述

1、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管辖权。

答:管辖权是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受理案件的基本依据和前提条件。中心的管辖适用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缔约国(或缔约国指派到中心的该国的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议,而该项争议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当双方表示同意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规定的合格投资的标准。

答: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规定的投保对象仅限于良好的投资。合资投资的标准包括四个方面:一、投资具有经济合理性。该合理性应据对投资项目的评估确定。二、投资具有发展性质。该投资必须对东道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所贡献。三、投资具有合法性。投资必须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和条例。四、投资与东道国的发展目标和重点相一致。

3、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征。

答:(1)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以保护投资为目的。

(2)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条件。

(3)海外投资的保险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

(4)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是像民间保险那样进行事后补偿,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

4、在我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答:根据我国外商投资立法和实践,出资方式主要有:

(1)现金。必须需要一定的现金以支付有关费用;任何一方不得用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作为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或合营他方的财产或权益为其出资进行担保。

(2)实物。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建筑物、厂房等作为投资;须对作为出资的实物进行作价。

(3)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专有技术;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4)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权出资。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5、论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及效力。143 答:(1)特许协议的定义。

(2)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包括不同主张、争论焦点、有关是否国际协议的肯定、否定两方面的论据及有关公法、私法性质的问题。

(3)特许协议的效力。关健在于国家是否可单方面废改协议,是否应负国际责任。负国际责任的观点及依据。不负国际责任的观点及依据。折衷观点。

6、TRIMs的主要内容及对我国外商投资立法的影响。

答: (1)《TRIMs协议》名词解释,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谈判成果,是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2)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四方面:

适用范围: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国民待遇:第一次将国民待遇引入国际投资领域;与国民待遇不符的措施。

数量限制:成为国际投资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与一般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不符的措施。

透明度:公布并通知有关措施,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措施。 (3)影响。包括两方面

协议的意义:重要地位

对中国影响:我国外资立法与协议不一致的三个方面。

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性质。125 答:(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举办;(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3)合营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

8、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主要有哪几种?27

答:成立地说、住所地说、法人设立人国籍说、实际控制说和复合标准说。

9、我国外资法体系以及外资政策与立法的特点,应采取的态度。187

答:我国外资法立法体系层次: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发的关于外资的基本法律、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

立法的特点:(1)既有纵向层次,又有横向联系的多层次立法模式。(2)既有公法规范又有私法规范,既有实体性规范又有程序性规范。(3)双轨制立法模式。(4)“企业本位”立法模式。(5)履行公约义务和参照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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