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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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经营中的合同法律风险管理》课件配套案例选编以下十个案例是与PPT配套的案例,请注意,我国不是判例法制度,加之影响案件结果的因素较多,因此,案例仅仅作为参考,不可一律照搬。案例一:违约金与定金不可并用2004年5月,甲与乙公司签订《某花园立约定金合同》一份,约定,在乙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甲向乙公司购得某花园房屋一套,合同签订之日甲向乙公司支付定金3万元,若乙公司在2004年8月1日前不能取得预售许可证,乙公司应当按定金罚则退还甲支付的定金,并应对支付的定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向甲支付资金占用费。2004年8月1日,乙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甲要求乙公司退还定金3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52元,乙公司同意并付款。后甲又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再返还定金3万元。法院经审理驳回甲的诉请。点评:当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时,守约方可择其一维权,本案中甲已经选择适用违约金约定并已执行完毕,因此不得再要求适用定金条款。违约金和定金条款
应在签订合同前进行衡量比较。案例二:合同约定不明确遭受经济损失案情:2005年,甲餐厅与乙商贸公司订立酒水饮料供应销售合
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交付商品时,甲方配合接货并出具正式的入库单,每月底双方凭单对账,每月3号甲方向乙方结清上月全部货款;如甲方故意拖欠乙方货款,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货款银行同期利息的违约金,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3万元进店费,甲方当日开具了收据。此后,乙方向甲方提供酒水饮料,甲方共开具15张入库单。此后,因甲方没有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停止供货。乙方索要货款无果后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甲方支付所欠货款及违约金、退还进店费3万元。法院认为:前两项请求合同上有非常明确的约定,甲方拖欠货款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理由合理时,应予支持。但关于进店费,由于合同中未对进店费所担保的事项和履行中纠纷的处理没有约定,缺乏合同依据,不能按照乙方要求全部退还。法院按照公平原
则、诚实信用原则判决按合同履行但不必返还进店费。点评:双方在商业惯例“进店费”没有明确进行约定,此时,法官可根据自由裁量权作出裁判,本来应该获得全部退款的乙方遭受了不应该遭受的损失。俗话说,“先小人后君子”,丑话说在前头也许正是认真诚信的表现,否则,君子可能做不成,小人也当得很难堪了。案例三:空口无凭,立字为据!甲公司业务员小林押车给乙公司送货。途中,乙公司来电话称其客户丙公司急需这批货,请小林把货直接送到丙公司,收货人为老张,并请小林记下老张的电话。小林给丙公司的老张打电话,得知确有此
事。于是,小林将货送到丙公司。老张签收了货物。事后,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要货款。可是,乙公司却称没有收到货物,拒付货款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无奈找到丙公司,但丙公司已经人去楼空。点评:点评:在瞬息万变的商事交易中,以口头等便捷形式进行及时沟通和调整本是效率的体现,但问题是一旦有了纠纷,则往往“翻脸无情、矢口否认”。因此,口头形式如果不能及
时固定成为有效证据,很容易诱发交易人的道德风险,引发合同违约甚至合同诈骗。所以,不妨坚持这样简单的规则:空口无凭,立字为据!案例四:住宿客人车辆被砸酒店被判担责车辆停放在酒店发现被砸,为索赔偿,朱先生将某酒店告上法庭。法院作出酒店赔偿朱先生数千元修理费的判决。 2010年5月10日,朱先生因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入住酒店,当晚朱先生驾车进入酒店,将车辆停入酒店停车场时,酒店看门人员指引将车停入停车位,随后向自己收取停车看管费并给了停车小票。并领取了酒店停车场进出车辆计时单。次日清晨,朱先生发现车顶有被砸痕迹,发现车顶被砸坏后及时联系了酒店安保人员和派出所民警。朱先生认为双方成立了有偿保管合同,酒店负有保障自己汽车完好的义务,但酒店并没有尽职履行保管义务,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应予以赔偿。酒店认为车到底是如何损害的不知道,但不是在酒店的停车场损
害,请求法院驳回。法院经审理认为,朱先生入住酒店,并将诉争车辆停放在酒店停车
场,投资公司出具了“进出车辆计时单”,表明双方已形成酒店服务的法律关系,酒店有义务对朱先生的车辆合理、妥善进行保管。现有证据表明诉争车辆是停放在酒店停车场后,发现的损坏现象,酒店对此持有异议,但未能举证证明该车辆进入停车场前已存在损害。故酒店应向朱先生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五:A公司与B酒店车辆保管合同纠纷案某日,A公司借用B酒店召开董事会。B酒店因有大型会务活动而临时借用尚未开业的隔壁C广场作为停车场,保安人员李某当天下午被派至C广场执勤。当A公司的董事长王先生驾驶奔驰轿车驶入B酒店时,被引导至C广场停车。第三天A公司会议结束,王先生来到C广场准备开车时发现车辆不见了,立即向B酒店保安部报了案。王先生向酒店提出了索赔,双方协商未果后,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以酒店未尽安全保卫义务以致车辆被盗为由,要求赔偿。B酒店拒绝赔偿,认为自己在经营中为客人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但不经营停车业务,双方不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合同法》第367
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性合同。因此,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需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且还需有保管物的交付。寄存人未交付保管物的,保管合同并不成立。
B酒店与A公司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A 公司是在B酒店的安排下将车停在了C广场,应当说双方当事人在保管轿车上达成意思表示一致,且A公司将轿车交付给了B酒店保管。因此,A公司与B酒店就该轿车的车辆保管合同已成立。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负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双方之间的保管合同属于无偿合同,因为并没有约定应支付保管费。B 酒店的保安人员李某在C广场上执勤,负责看管包括A公司的轿车在内的车辆。但在保安人员的看管下,A公司的轿车被盗走,说
明保安人员在保管上存在重大过失。因此,根据《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B酒店对
A公司车辆丢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案例六:提前撤盘影响婚宴气氛酒店存在瑕疵适当补偿新郎李华因对江苏省南京市某酒店服务员在婚宴上提前撤盘致使喜庆气氛大打折扣而拒付余款,酒店为此将其告上法院,法院判决酒店补偿新婚夫妇3000元。2009年,李华与南京某星级酒店签订婚宴服务合同,约定婚宴时间为2010年1月10日晚6点30分至9点,并交纳了定金。婚礼当天,由于部分客人来得较迟,宴席推后了半小时。8点左右,菜肴基本上完,酒店服务员见客人吃得差不多了,就上前收盘子。而一些
客人以为婚宴即将结束,便起身与新人告辞。但按照原计划,接下来还有好几个小节目。客人越来越少,令现场的气氛大打折扣。婚宴结束后,酒店方面找李华结账,李华拒付余下的餐费。法院认为,酒店服务员在婚宴尚未完全结束时即开始撤盘,其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服务上存在瑕疵。考虑到李华举办的是婚宴,影响可能无法弥补,故酒店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