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国资委所属职业院校基本建设管理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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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国资委所属职业院校基本建
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7.11
【实施日期】2017.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国资委所属职业院校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机关有关处室(中心)、各直属职业院校:
《江西省国资委所属职业院校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经省国资委第十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西省国资委
2017年7月11日江西省国资委所属职业院校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国资委所属职业院校基本建设管理,促进职业院校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12〕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江西省国资委所属职业院校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暂行办法所指省国资委所属职业院校,是指《关于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等11所院校划归省国资委管理的批复》(赣编办文〔2016〕48号)中明确划归省国资委管理的11所职业院校(以下简称:职业院校)。
第三条职业院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于暂行办法(拆除已有建筑应依法依规履行固定资产核销等程序,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省国资委是职业院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负责指导编制校园规划,初审建设项目,制定建设项目的负面清单。
第五条职业院校是基本建设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设置负责基本建设的管理机构,建立基本建设管理体系,健全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的管理。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校园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决策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
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第二章校园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如需要改变原规划确定的项目,应报当地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第七条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做到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标准、勤俭办学,把握节奏、保证安全。
第八条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改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校园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