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国资委所属职业院校基本建设管理暂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国资委所属职业院校基本建

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7.11

【实施日期】2017.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国资委所属职业院校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机关有关处室(中心)、各直属职业院校:

《江西省国资委所属职业院校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经省国资委第十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西省国资委

2017年7月11日江西省国资委所属职业院校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国资委所属职业院校基本建设管理,促进职业院校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12〕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江西省国资委所属职业院校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暂行办法所指省国资委所属职业院校,是指《关于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等11所院校划归省国资委管理的批复》(赣编办文〔2016〕48号)中明确划归省国资委管理的11所职业院校(以下简称:职业院校)。

第三条职业院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于暂行办法(拆除已有建筑应依法依规履行固定资产核销等程序,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省国资委是职业院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负责指导编制校园规划,初审建设项目,制定建设项目的负面清单。

第五条职业院校是基本建设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设置负责基本建设的管理机构,建立基本建设管理体系,健全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的管理。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校园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决策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

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第二章校园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如需要改变原规划确定的项目,应报当地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第七条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做到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标准、勤俭办学,把握节奏、保证安全。

第八条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改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校园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