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国资委所属职业院校基本建设管理暂
国资委党委、国资委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资委党委、国资委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7.22•【文号】国资党委群工[2007]120号•【施行日期】2007.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资委党委、国资委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党委群工[2007]120号)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中国特色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成功经验。
为了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代会制度,推进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促进中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央企业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职代会制度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
实行职代会制度,核心在于坚持党的领导。
国有企业党组织在企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是职工依法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企业职代会必须坚持企业党委(党组)的领导,把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落到实处。
(二)坚持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原则。
企业职代会必须以充分发扬民主、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平正义、维护团结稳定为宗旨,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企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推进和丰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和成果。
(三)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的原则。
企业职代会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发展中,要坚持全面落实、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效实现企业发展与职工发展的和谐统一,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努力实现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28•【文号】国资发监督规〔2020〕60号•【施行日期】2020.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监督规〔2020〕60号各中央企业:《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资委第325次党委会议、第40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资委2020年9月28日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有效推动中央企业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和制度的工作部署,围绕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内部审计领导和管理体制机制,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促进中央企业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国有资产监管各项政策制度。
深化企业改革,服务企业发展战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助力中央企业加快实现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和做强做优做大。
二、强化统一管控能力,进一步完善内部审计领导和管理体制机制(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领导体制。
建立健全党委(党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30•【字号】赣府厅发[2004]18号•【施行日期】2004.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4年3月30日赣府厅发[2004]1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6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发〔2003〕18号),设立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
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企业(含地方金融企业)和省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监管单位的具体名单另行确定。
一、划入的职责(一)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管理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的职责。
(二)原中共江西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承担的指导省属企业党的建设和管理省属企业负责人的职责。
(三)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四)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研究国有企业改革、规划和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指导国有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资产重组的职责。
(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拟订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政策、审核省属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代表省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赣府发[2005]17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09.19【实施日期】2005.09.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赣府发[2005]17号2005年9月1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实施以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多方面的进展,同时也面临着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有序地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结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职工安置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积极推行市场化用工制度和方式,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省属企业要在清理职工档案,理顺劳动、人事、分配、社会保障等方面关系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多种形式的市场化用工制度,可根据实际需要,灵活采取多种竞争性的用工岗位管理形式,全面建立新型劳动关系。
二、改制后仍由省属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企业和职工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采用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用工主体由原企业变更为改制后企业,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企业改制后,省属国有资本不控股或不参股的,解除原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符合录用条件的职工与改制后企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三、企业改制时,原劳动合同未履行完毕并与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由改制企业给予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采取以下方式计发:(一)改制后省属国有资本全部退出企业的职工和未能与改制后仍由省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企业续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赣建字〔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着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月4日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实施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关于印发《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
湖北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推进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省属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省属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一)设立董事会的省属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及相当职务;(二)未设立董事会的省属企业的总经理(总裁、主任,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副主任)、总会计师及相当职务;(三)省属企业的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不设常委的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及相当职务。
第三条 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依法管理原则;(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相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六)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第二章 资格条件第四条 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江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做好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规定的申请渠道提出申请,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的申请渠道申请。
1、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建设部提出申请;2、省政府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省直厅(局)、集团公司(总公司)所属建筑业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3、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申请各类资质,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18•【文号】国资发改革规〔2024〕53号•【施行日期】2024.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24〕53号各中央企业:现将《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7月18日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激发市场竞争活力,有效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升中央企业采购与供应链管理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力打造依法合规、公开透明、集约高效的供应链,切实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建立健全中央企业采购管理体系,增强采购价值创造能力,全面推动中央企业采购管理规范化、精益化、协同化、智慧化发展。
(一)坚持依法合规。
严格遵循国家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要求,同时进一步明确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和管控要点,切实规范中央企业采购行为。
(二)坚持公开公正。
平等对待中央企业内部和外部各市场参与主体,破除行业垄断和保护主义,完善企业内控监督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坚持竞争择优。
广泛搜寻供应资源,充分激活市场竞争,以性能价格比最佳、全生命周期综合成本最优为目标,优选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商。
(四)坚持协同高效。
整合内外部资源,推动供应链上下游协作,助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集约高效、合作共赢,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二、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明确规定必须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31•【文号】国资厅发法规[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1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局),委指导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的总体要求以及全国国资委系统指导监督工作座谈会的统一部署,为加强对地方国资工作的指导监督,提高指导监督工作的规范性、预见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制定了《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
2011年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的重点是:指导推进面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指导地方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指导推进地方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
各地国资委可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本地区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
请你们将本通知传达到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各个处(室)。
本通知贯彻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为加强对地方国资工作的指导监督,提高指导监督工作的规范性、预见性和可操作性,按照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明确的工作重点,现将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和具体分工通知如下:一、指导推进面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一)组织召开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全国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19•【文号】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施行日期】2009.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发展实际,我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你们。
请各地国资委及时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意见》的主要精神,将《意见》的要求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职责权限;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继续推进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处理好国资委与政府其他部门、机构及企业之间的关系;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出资人三项主要职责的落实,依法规范出资人行权履责行为;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意见》执行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九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3.30•【文号】国资厅发法规[2004]204号•【施行日期】2004.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4]204号)各中央企业:现将《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2004年3月30日)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根据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中组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做好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3]26号)的要求,现就加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根据中央关于做好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部署,结合中央领导同志对国资委要“管出资的人、管保值增值的事”的要求,国资委加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中心任务,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重点,以提高企业领导人员经营管理能力和综合素质为目标,集中力量、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分层实施,努力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培训工作格局,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中央企业领导人培训工作必须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政治理论培训与专业知识培训相结合,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首要任务,学习这一理论的科学体系,深刻领会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和领导水平;二是坚持脱产培训与在职学习相结合,启发学习内动力,形成终身学习的氛围,努力建设学习型组织、学习型企业;三是坚持中长期培训与短期培训相结合,既突出紧缺专业知识的培训,又着眼长远发展的需要,加强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的培训;四是坚持国内培训与国外培训相结合,努力培养一批熟悉国际惯例和国际市场运作的企业领导人才,更好地适应中央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五是坚持国资委培训与企业自主培训相结合,广泛利用各种社会培训资源,拓宽培训渠道,分层次组织好各类人员的培训;六是坚持突出重点与按需施教相结合,针对不同需求实施分类培训,合理设置培训班次、培训内容和学制,确保培训工作质量。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15•【文号】国资发资本规〔2019〕92号•【施行日期】2019.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资本规〔2019〕92号各中央企业:《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资委第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资委2019年9月15日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资本预算)支出执行的监督管理,提高资本预算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本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6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本预算支出执行(以下简称资本预算执行)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按照资本预算管理要求,规范管理和使用资本预算资金,组织实施资本预算支持事项的过程。
根据资本预算资金的性质,对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执行进行分类管理,包括资本性预算、费用性预算和其他支出预算。
第三条中央企业是资本预算执行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获得资本预算支持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资本预算批复要求,编制资本预算执行计划,依法自主决策,规范组织实施。
第四条国资委根据出资人职责和资本预算管理规定,对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执行情况(含绩效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常委会工作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常委会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01•【文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常委会工作制度》的通知委机关各厅局、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党委(总支、支部):经直属机关党委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常委会工作制度》自即日起颁布实行。
特此通知。
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常委会工作制度一、总则(一)为了加强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常委会的建设,切实发挥常委会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常委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民主集中制。
(三)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常委会全面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直属机关党建工作的意见》。
二、职责和任务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常委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
(一)宣传、贯彻和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和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的决议,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团结、带领党员、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直属机关党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组织直属机关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坚持和加强理论武装工作,使党员干部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31•【字号】赣府厅发[2002]60号•【施行日期】200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6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江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我省地方国有资产的管理,根据省委决定,组建江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国资办),为江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的常设办事机构,又是省政府主管地方国有资产的工作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原由省财政厅承担的国有资产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登记、转让以及监管政府公共财产、监缴国有资产收益、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等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划入省国资办。
(二)原由省经贸委承担的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有关职能划入省国资办。
(三)原由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承担的对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划入省国资办。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国资办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省国有资产的发展规划和结构调整计划;研究起草全省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有关政策文件。
(二)负责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项目建成后所固化的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股权管理、产权登记、资产统计分析、资产评估等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依法负责产权交易的管理、监督和协调;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金融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产权收购包括收购和兼并等;长期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金融投资包括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并明确出资人代表和项目责任人;(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五)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和金融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
第五条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办法》第六条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研究提出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纳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定量管理指标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发展规划期内非主业资产规模占企业总资产合理比重和年度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合理比重的内控指标。
(二)企业发展规划期内资产负债率的控制指标。
(三)企业内部投资收益率的控制指标。
未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可参考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出。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资〔2017〕7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资〔2017〕72号中央有关部门: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的有关精神,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我们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制定了《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财政部2017年11月9日附件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进一步扩大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资产处置权限。
本规定所称资产处置,是指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资产处置事项,由财政部授权各中央部门进行审批,各中央部门应当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财政部备案。
其中,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处置,授权高校自主处置,处置结果按季度报各中央部门备案。
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二、科学合理制定资产使用年限标准。
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25•【文号】财资[2016]38号•【施行日期】2016.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38号各中央管理企业:为推动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6号)等有关文件,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资委2016年8月25日附件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三供一业”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基本实现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中央企业不再承担相关费用的目标。
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17•【文号】国资发法规规〔2021〕80号•【施行日期】2021.10.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法治建设正文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法规规〔2021〕80号各中央企业: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部署,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法治建设,提升依法治企能力水平,助力“十四五”时期深化改革、高质量发展,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资委2021年10月17日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持续深化法治央企建设,更好发挥法治工作对“十四五”时期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根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法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紧紧围绕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和中央企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着力健全领导责任体系、依法治理体系、规章制度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工作组织体系,持续提升法治工作引领支撑能力、风险管控能力、涉外保障能力、主动维权能力和数字化管理能力,不断深化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央企建设,为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筑牢坚实法治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融入中心、服务大局。
以服务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和中央企业“十四五”发展规划为目标,牢固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法治工作全面融入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科技创新、国际化经营等重点任务,充分发挥支撑保障作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1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11号2005年3月22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精神,切实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营造农民进城就业政策环境(一)统筹农民进城就业。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作为重要职责,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并把农民进城就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订本地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实施方案,加强协调,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简化农民进城落户的审批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农民进城的门槛。
在县级市城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凡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应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要推进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落户条件。
(三)完善计划生育服务。
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
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对农民进城就业人员与居住地人口同管理、同服务,依法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对长期在外就业且具有用工单位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证明手续的农民工,任何部门都不得要求其返回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四)多渠道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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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国资委所属职业院校基本建
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7.11
【实施日期】2017.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国资委所属职业院校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机关有关处室(中心)、各直属职业院校:
《江西省国资委所属职业院校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经省国资委第十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西省国资委
2017年7月11日江西省国资委所属职业院校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国资委所属职业院校基本建设管理,促进职业院校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12〕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江西省国资委所属职业院校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暂行办法所指省国资委所属职业院校,是指《关于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等11所院校划归省国资委管理的批复》(赣编办文〔2016〕48号)中明确划归省国资委管理的11所职业院校(以下简称:职业院校)。
第三条职业院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于暂行办法(拆除已有建筑应依法依规履行固定资产核销等程序,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省国资委是职业院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负责指导编制校园规划,初审建设项目,制定建设项目的负面清单。
第五条职业院校是基本建设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设置负责基本建设的管理机构,建立基本建设管理体系,健全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的管理。
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校园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决策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
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第二章校园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要改变原规划确定的项目,应报当地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第七条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做到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标准、勤俭办学,把握节奏、保证安全。
第八条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改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
校园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