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消费者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保障个人和财产安全的权利。
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它关乎着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也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应当得到充分的重视和保护。
首先,消费者有权要求购买的商品符合国家标准,并且具有合格的质量和安全保障。
无论是食品、药品、电子产品还是日常用品,消费者都应当有权享有安全的使用环境。
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厂家或商家进行退货、换货或者维修,以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
其次,消费者有权获得充分的产品信息和使用说明。
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详细的产品信息和使用说明,包括产品的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这些信息对于消费者正确地选择和使用商品至关重要,也是保障消费者安全的重要环节。
另外,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也应当享有安全保障权。
例如,在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领域,消费者有权要求服务提供者确保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如果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或者服务质量不达标,消费者有权要求服务提供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获得合理的赔偿。
总之,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是一项基本的权利,也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政府应当加强监管,建立健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监督,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不受侵犯。
同时,消费者自身也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不轻信虚假宣传,以免给自己带来安全隐患。
在现代社会,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不仅仅是一项法定权利,更是一种社会责任和道德担当。
只有在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益的前提下,才能建立和谐稳定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希望各方能够共同努力,共同维护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让消费者在购物和接受服务过程中感到更加安心和放心。
浅论消费者安全保障权
。偿补济救以者费消给径途他其过通虑考以可失损产财 、身人的成造者费消给而此由对 �任责 律法的者营经除免者或轻减当应就 �错过有没者营经果如 。任责事民的应相担承下况情的错 过有己自在仅�务义随附同合据依当应�务义定法的中》法护保益权者费消《担承不者营经 �时害损产财、身人者费消致而者费消害加人三第�此因。护维远长的益权者费消对于利不 将终最�正公不的新种一成形�”难所人强“的律法是则�任责全完担承者费消害致人三第对 者营经求要若。施设械器的应相有具不也�力权政行共公的安治会社护维有具不�全安的式 方务服、境环、所场营经障保并�任责障保全安担承身本务服、品商的供提对内围范营经的 己自在能只�体主事商是只者营经为因。的平公不是也�的当正不是务义种这�务义障保全 安者费消对担承而时错过有身自者营经因非�权全安者费消害侵人三第对者营经果如。”展 发 化文的约制构结济经及以构结济经的会社过超能不远永 “ 是而�望愿观主的们人于定决 不利权为因�性能可的平水化文、济经家国合结要又�要需实现的益利者费消护保虑考要既 中理审件案在�此因。的制限无、的意任是不定设的务义是但�定确的务义者营经对律法于 赖依权障保全安的者费消然诚。的理合、正公是决判的院法中例案述上为认者笔。元万 03 币民人告原偿赔性次一告被决判�任责的告被轻减当适以可�此据。生发件事幸不致导终最 �行孤意一�阻劝员人务服从服不�错过有也身自告原时同�任责事民担承伤受告原对当应 告被�此因。因原的伤摔浴入后酒告原成造是也这�定规关有的部设建家国到达能未梯楼心 中浴洗即 �陷缺在存也动活务服上观客 �错过有上观主仅不中程过务服供提告原为在心中闲 休告被�实事案本合结。务服的供提所其含包还�施设有固其含包仅不全安种这�任责的全 安身人者费消护维有负定规关有的》法护保益权者费消《据依�方一的务服供提为作心中闲 休告被�为认理审院法�此对。定规的关相无并律法�任责少多担承及任责事民担承否是但 �务义知通 、助协的要必了行履 �务义附随及务义定约了到尽也者营经时此 �身本务服和品商 的供提者营经自出是不险危�务义定法反违有没并者营经�下形情种此在�害伤身人致而错 过显明在存身自者费消二例案 。求请讼诉他其的告原回驳 �元万 4 币民人偿补济经告原予给 告被�决判审一出做�定规关有的》法同合国和共民人华中《 、 》则通法民国和共民人华中《 照依院法�此据。信采以难院法由理求请偿赔害损的告原�此因。范防和料预以难告被�为 行罪犯力暴性发突的谋预有、织组有厅业营对�所场人出共公乃厅大业营处理分告被。约违 未并面方益利款存户储护维同合行履在告被但 �系关同合蓄储成形告被与虽某涂 。任责事民 和任责事刑担承子分罪犯由应�果结害危的成造罪犯对�则原负自责罪据根�为认理审院法 民人级中市昌南 。亡死致导而权侵人三第受遭时务服的供提者营经受接在者费消一例案 。任责偿赔害损担承应心中闲休故�全安身人者费消障保能未且�定规 关有部设建合符不度宽 、度高梯楼的告原为认 �诉起院法向月 11 年 1002 于人理代定法为作 属家告原。”迷昏性延迁“系告原�断诊院医经。治救院医往送员人作工心中闲休和伴同被后 �迷昏即当�下滚梯楼着顺并倒摔时梯楼池浴往通至行在但�浴就池下衣更行自�后浴就池 下行先伴同在告原�间包闲休间一的楼四于位了排安员人作工心中闲休�后此。绝拒到遭但 �浴就要不其劝 �多较酒饮他现发员人作工台务服 �浴洗心中闲休某市该往前同共后酒饮人他 和在官法一院法市某告原�晚日 5l 月 1 年 1002�二例案。任责偿赔害损担承告被求要�约 违告被系亡死的某涂为认 �责负全安产财 、身人的户储厅大业营其人进对当应行支城洪告被
如何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益
如何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益随着现代消费社会的发展,消费者的安全权益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确保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本文将探讨如何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益,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优质的产品是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益的基础。
政府应该加强对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确保合法产品的质量达到标准。
重点检查产品的生产过程,确保产品达到安全标准,并严肃处理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同时,消费者也应该增强对产品质量的辨识能力,避免购买低质量或有安全隐患的产品。
在购买产品时,可以参考消费者评价、专业媒体评测等渠道的意见,选择信誉好、品质有保证的产品。
二、建立完善的投诉和维权机制消费者在受到侵权行为时,应该有便捷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政府和相关机构应该建立健全的投诉和维权机制,确保消费者的诉求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鼓励消费者组织成立消费者维权协会,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帮助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
此外,应该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在线投诉平台,方便消费者进行投诉和维权。
三、加强对商家的监管商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责任方。
政府应该加强对商家的监管,对虚假广告、欺诈销售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威慑效应。
商家也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履行产品质量保证责任。
建议商家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产品质量控制制度,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可靠。
四、加强教育宣传,提高消费者权益意识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推动。
政府和相关机构应该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权益意识和法律意识。
通过宣传教育,让消费者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维权途径,不轻易受到欺骗和侵害。
同时,加强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消费决策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
消费者应该学会辨别虚假广告,合理选择产品和服务,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总结: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益是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
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法律保障
2023-11-08
目 录
• 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概述 • 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法律保护 • 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法律救济 • 完善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法律保障的建议 • 案例分析 • 总结与展望
01
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概述
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定义
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 务过程中,依法享有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 。
对策
消费者应该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维权途径, 同时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和凭证,以便在维权时使用。政府和有关机构也应该加 强宣传和教育,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04
完善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 法律保障的建议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
提高消费者法律意识
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使消费者了解自己的权利和 维权途径。
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消费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消费者维权案例
案例一
某消费者购买了一辆电动车,但发现车辆存在质量问题, 经过协商和解,经营者同意退换车辆并赔偿损失。
案例二
某消费者在一家餐厅就餐后,发现食物中毒,向消协投诉 后,消协介入调查,餐厅被要求赔偿并整改。
消费者的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消费者保护职责,包括 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和管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概述
侵权责任法是关于侵权行为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规定了侵 权行为的责任、侵权纠纷的解 决以及违反侵权责任法的法律
责任。
侵权行为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所应承 担的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 状、赔礼道歉等。
浅谈我国消费者的安全权
一、消费者安全权的概念所谓消费者的安全权,又称为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它是消费者九项基本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
消费者的安全权是相对于经营者而言的,在生活消费领域,主要是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的关系。
消费者的安全权相对于经营者来说是一种法定的安全义务。
离开了经营者,消费者是无从主张其安全权的。
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1962年3月15日在其《国情咨文》中首先提出了消费者应享有的四项权利,其中就包括了安全权,后来在世界范围内逐渐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确立下来。
二、强化消费者安全权观念的必要性强化消费者安全权观念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如下三方面:(一)是现实的需要。
消费者的安全权问题是我国现阶段既缺乏深入研究又在法律上规定很零散,而且在实践中审判很混乱的一个问题。
由于现实生活中有关安全权的案件越来越多,因而也引起了全社会越来越广泛的关注。
中消协从1999年的“安全健康消费”到2003年的“营造放心消费环境”,都把消费者的安全权摆在了最为首要的位置。
中消协1999年1月下旬至2月下旬的主题专项问卷调查表明,绝大部分(66.78%)的被调查者知道这项权利,且大多数被调查者对增加有关法律法规都持支持态度①]。
据了解,1998年全国共受理消费者各类投诉66016件,比上年上升了36.8%。
其中严重伤害消费者人身安全的重大案件比上年增加了16.7%,远远高于一般投诉增加的幅度②。
这些人身伤害涉及消费者的衣食住行、娱乐、医疗等方方面面,从年初的山西假酒案到年中的山东四百多名小学生食用碘钙中毒,再到年底的江西等地工业用猪油当成食用油造成重大中毒案,还有啤酒瓶爆炸、燃气热水器致人死亡、娱乐设施伤人、冒牌摩托车事故频发等,消费者的安全权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问题如此严重,非同小可,必须慎重应对。
(二)是法治社会对公民个人权利高度重视和完善保护的具体体现。
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安全保障
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安全保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市场的健康
有序发展。
其中,安全保障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产品安全
1.制定严格的产品质量标准,规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
2.明确消费者可以享有退货、换货、维修等权利,并落实相关制度。
3.强化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加强对不合格产品的惩罚力度。
二、服务安全
1.建立健全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消费者的投诉得到及时解决。
2.要求服务机构保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确保服务过程中不对消费者
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
3.对于服务机构的违规行为,要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同时加强宣传
和提示,提高消费者的警惕性。
三、信息安全
1.规范商品信息、广告宣传等媒体的内容,禁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
者的行为。
2.加强对网络交易的监管,确保网络交易平台的安全,保障消费者的
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
3.规定消费者有权拒绝接收垃圾邮件、短信等信息,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
通过以上规定及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保了消费者的安全权益,减少了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产品时的风险,促进了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企业,相关部门应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惩罚,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名词解释
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名词解释
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一种权利,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应当得到安全可靠的产品或服务,而生命、健康、财产等利益应当得到有效的保障和保护。
这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消费者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
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是由各国政府通过法律法规予以保障和保护的。
在中国,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
其中,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供有关产品的安全说明,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明确的产品标识、使用说明书等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正确、安全地使用产品。
同时,在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消费者还可以依法向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
在特定的情况下,消费者还可以向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投诉或者起诉,维护自己的安全权益。
维护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消费者的购买信心和购买力,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品牌形象,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浅论消费者安全保障权【范本模板】
浅论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论文摘要:通过两个关于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典型案例,解释了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基本概念、内容和作用,分析了经营者对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应履行的义务,认为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不得通过合同方式给予取消,即在消费过程中第三人侵害了消费者安全权以及消费者自身有过错时,经营者应尽到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及附随义务,在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受到损害时,经营者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应减轻或免除.论文关键词: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经营者;法定义务;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是消费者行使其它一切权利的前提。
从历史演化的角度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权利在传统上大多属于交易当事人自治的范围,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许多国家将这些权利法定化,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消费者特殊保护的立场。
然而,在社会生活中仍然存在着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受到侵害的现象,对此,消费者应该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利益。
一、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它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
其中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是指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权,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保持身体各器官及其机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它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
而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里的财产安全既包括购买、使用商品本身的安全和接受服务所涉及商品本身的安全也包括它们对于其他财产的安全。
例如,消费者购买电视机,不仅有权要求保障该电视机本身的安全而且还有权要求保障该电视机对于周围其他财产的安全,不因爆炸、燃烧等造成家具、房子的损失.由于财产安全涉及到消费者生活的物质基础,与消费者的基本生活条件息息相关,因此,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同样是消费者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同人身安全权一起构成了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完整内容.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是实现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和保障。
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浅析
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浅析消费者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
本文将从消费者权益保障的背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以及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消费者权益保障的背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为了解决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该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明确了商家的义务和责任,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主要包括平等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便利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是指消费者与商家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平等自愿,不存在强迫、诱骗等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商家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公平原则强调商家应当公平对待消费者,不得歧视消费者。
便利原则是指商家应当提供便利的购物环境和售后服务。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包括商品质量保障、价格公示、合同保护、售后服务等。
商品质量保障是指商家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确保商品的质量安全。
价格公示要求商家在销售商品时明码标价,不得以虚高价格误导消费者。
合同保护是指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应当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合同基础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售后服务要求商家提供质量保证、退换货等服务,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四、案例分析以某餐厅作为案例,该餐厅在宣传中声称提供新鲜有机食材,但实际上使用的是普通食材,并且菜品质量差,影响了消费者的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要求餐厅退还购买菜品的款项,并要求餐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餐厅拒绝履行义务,消费者可以向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寻求法律救济。
综上所述,消费者保护法的实施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是弱势群体,而商家则具有一定的信息优势。
浅谈我国消费者的安全权
浅谈我国消费者的安全权构建和谐社会,各行各业要努力朝着健康、文明、诚信的方向发展,特别是服务行业更要规范行业行为,完善的安全权。
我国对于消费者安全权的确认较为滞后,虽然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1993年颁布的《保护法》)对消费者的安全权作出了某些规定,但并没有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地确立下来。
随着最近十来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的安全权才引起了全社会越来越广泛的关注。
下面分四个部分来探讨如何完善我国消费者安全权法律规范问题。
一、消费者安全权的概念所谓消费者的安全权,又称为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它是消费者九项基本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
消费者的安全权是相对于经营者而言的,在生活消费领域,主要是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的关系。
消费者的安全权相对于经营者来说是一种法定的安全义务。
离开了经营者,消费者是无从主张其安全权的。
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1962年3月15日在其《国情咨文》中首先提出了消费者应享有的四项权利,其中就包括了安全权,后来在世界范围内逐渐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确立下来。
二、强化消费者安全权观念的必要性强化消费者安全权观念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如下三方面:(一)是现实的需要。
消费者的安全权问题是我国现阶段既缺乏深入研究又在法律上规定很零散,而且在实践中审判很混乱的一个问题。
由于现实生活中有关安全权的案件越来越多,因而也引起了全社会越来越广泛的关注。
中消协从1999年的“安全健康消费”到2003年的“营造放心消费环境”,都把消费者的安全权摆在了最为首要的位置。
中消协1999年1月下旬至2月下旬的主题专项问卷调查表明,绝大部分(66.78%)的被调查者知道这项权利,且大多数被调查者对增加有关法律法规都持支持态度①]。
据了解,1998年全国共受理消费者各类投诉66016件,比上年上升了36.8%。
其中严重伤害消费者人身安全的重大案件比上年增加了16.7%,远远高于一般投诉增加的幅度②。
浅论消费者的安全权
有 些 电热 水器 绝 缘 性 能 不 合 格 ; 电产 品在 安 装 时 不 规 范 或 连 接 家 插 座 用 的 线 材 质量 不 可 靠 。 埋下 不 安 全 隐 患 。 消费 者投 诉 家 用 电 器 自燃 、 自爆 、 电和 漏 气 造 成 人 身 伤 害 或 财 产 损 失 的 投 诉 有 所 漏
据 全 国 消 费 者 协 会 ( 委 会 ) 诉 统 计 汇 总 ,0 7年 共 受 理 消 投 20 消 费者 投 诉 6 9万 多 件 . 关 安 全 方 面 的 投 诉 1 6 4件 , 2 0 有 52 比 08 年 的 l6 1 增 长 了 3 . 。安 全 权 是 消 费 者 在 购 买 、 用 商 品 10 件 47 % 使 或 接 受 服 务 时 所 享 有 的人 身 和 财 产 安 全 不 受 侵 害 的 权 利 , 《 是 消 费 者权 益 保 护 法 》 予 消 费 者 九项 权利 中居 核 心 地 位 的最 基 本 权 赋 利 。 包 括人 身 安 全 权 和 财产 安全 权 。消 费 者 对 安 全 方 面 投 诉 主 它 要 集 中在 : 品 、 童 用 品 、 用 电器 、 车 、 容 和 购 物 、 乐 场 食 儿 家 汽 美 娱 所 服 务设 施 七 个 方 面 。 消 费者 的安 全权 , 消 费者 在 购 买 、 用 商 品 或 者 接 受 服 务 是 使 时 所 享有 的人 身 和财 产 安 全 不 受 侵 害 的权 利 。 是 消 费者 最 重 要 这 的权 利 。我 国《 消法 》 七 条 规 定 :消 费 者 在 购 买 、 用 商 品或 者 第 “ 使 接 受 服务 时 所 享 有人 身 和 财 产 安 全 不 受 损 害 的 权 利 . 费 者 有 权 消 要 求 经 营 者 提 供 的 商 品和 服 务 ,符 合 保 障 人 身 、财 产安 全 的 要 求 。 消费 者 安 全权 的根 源 在 于 我 国 宪法 和 民 法 的规 定 护 公 民 ” 保 的人 身 及财 产 不 侵犯 是 我 国宪 法 规定 的公 民的 基 本 权利 之 一 。
浅论消费者的安全权(全文)
浅论消费者的安全权[ [ 一、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简称为安全权。
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也是《宪法》和《民法通则》给予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在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
对于所有的消费者来说,在进行消费活动时,首先考虑的便是商品和服务的安全、卫生等因素,如果这方面存在问题,轻则使消费者产生某种疾病,或者身体某一部位受到损害,重则造成财产毁损或者导致残疾甚至死亡。
因此,商品和服务是否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是消费者最为关怀的问题。
安全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人身权的范围,除生命健康权外,还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本条所称的人身安全权,仅指生命健康权不受损害,因为只有生命健康,才存在是否安全的问题。
具体来说,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保持身体各器管及其机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
至于财产安全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消费者的生活就要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所称的财产安全,并不仅仅是指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本身的安全,还包括除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之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
由安全权出发,该条第二款还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既是安全权的内在反映和具体表现,又是安全权得以实现的保障。
所谓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包括两层含义。
其一,商品和服务有GJ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该标准。
如对食品、药品、家用电器等,GJ一般是有强制性要求的。
其中食品必须做到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食品的包装、存放、运输必须清洁卫生,过期、变质的食品不能出售;药品必须严格按照工艺规程生产,其化学成分及含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包装必须贴有标签并附详细说明书;家用电器不同意有漏电、爆炸、自燃等潜在危险的存在等等。
浅析消费者安全权保护
浅析消费者安全权保护摘要:消费者安全权是消费者的首要权利。
但是当前我国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还处在较低水平。
因此,当前必须加强消费者安全权的立法、执法、司法工作,培养消费者责任意识,以构建完善的消费者安全权保护法律体系。
关键词:消费者安全权现状法律对策一、我国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现状消费者的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
这是消费者享有的首要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
其中消费者人身安全权是指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权,它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
而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是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这里的财产安全既包括所购买、使用商品本身的安全和接受服务所涉及商品本身的安全也包括它们对于其它财产的安全。
我国消费者的安全权保护一直是个令人担忧的问题,它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案件数量多、危害大涉及商品和服务行业众多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安全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如2004年的徽害人婴儿奶粉案、2005年肯德基的“苏丹红“案件2005年哈医大二附院550万的天价医药费案件,今年3月郑州市的保罗国际美容美发(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称保罗国际) 天价头事件“。
编辑: 。
这表明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状况并没有根本改变。
消费领域里一直居高不下的是食品、药品、装修装饰材料等的质量问题。
近两年来随着居民购买商品房、家用汽车及金融服务、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需求的增多,消费者安全权侵害的领域也随展之扩展据中消协2007年全国消协受理投诉情况分析2007年投诉增长前十位的是销售(含网络销售、电视直销)、计算机、互联网、汽车、金融保险、教育培训、美容美发、电信、厨房设备。
第二近年来整体情况有好转但消费者安全权侵害仍是消费纠纷的重要部分。
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相关部门监管力度的加强近两年情况略有好转。
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今年2月公布的《2007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统计分析))显示:2007年的全部案件受理数比2006年少了45487件。
浅析消费者安全权
浅析消费者安全权【摘要】消费者安全权是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权利,保障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等多个方面,旨在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为了确保消费者安全权得到有效保障,需要加强消费者安全权的法律法规建设,提升监管水平,同时也需要强化社会各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意识。
当前,消费者安全权在我国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建议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宣传教育,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消费者安全权的保障水平。
只有不断加强消费者安全权的保障措施,才能有效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消费者安全权、重要性、定义、内容、保障措施、现状、建议、强化意识、法律法规、监管水平。
1. 引言1.1 消费者安全权的重要性消费者安全权的重要性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和弱势地位,容易受到商家的欺诈和虚假宣传。
若消费者安全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就可能导致消费者受到假冒伪劣产品的伤害,甚至造成生命危险。
消费者安全权的重要性还在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只有消费者能够放心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市场经济才能够有效运转。
消费者安全权的保障可以增强消费信心,促进消费需求,推动商品质量提升和企业竞争力增强。
消费者安全权的重要性还在于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促进企业良性发展,建立和谐的消费关系。
消费者安全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喳,它关乎每个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各界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保障,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断完善和深入落实。
2. 正文2.1 消费者安全权的定义消费者安全权的定义是指消费者在产品购买和使用过程中的权利,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参与权和投诉权等内容。
消费者安全权是在现代消费社会中逐渐形成和完善的一项重要权利,旨在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享有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消费环境。
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益浅析
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益浅析摘要:霍布斯曾说过:“人的安全乃至高无上的法律”,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利之首。
在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今天,,基于消费行为产生的消费关系越来越多。
但经营者往往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置消费者的权利于不顾,这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随着侵害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事件不断发生,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面临着极大的挑战。
可见,我国关于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维护方面还存在不足,仍需改进和完善。
本文将通过分析立法现状释明我国关于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益的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立法现状;建议一、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概述(一)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含义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是指在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依据法律规定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人身健康和财产不收威胁、没有危险、不出事故、不受侵害的权利。
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包括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享有的生命安全权、健康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受到安全保障的权利。
(二)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特征从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自身特性来看,有以下四个特征:1.权力主体的特定性。
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是相对于消费者这一特定主题而言的。
何谓消费者?我国消费者的主体是个人。
个人不仅指公民个人,也包括家庭。
从出生到死亡,任何公民都离不开生活消费,只要他们以满足日常的物质生活需要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就是消费者。
因此,公民不受年龄、财产状况、教育程度等因素的限制,都可以作为生活消费的主体而进入消费者行列。
家庭如果以满足日常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需要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也是消费者。
2.义务主体的相对性。
在消费领域,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法律关系。
故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是相对于生产经营者而言的。
离开了生二经营者的存在和配合,消费者也就无从主张其安全保障权。
这就要求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必须具有合理的安全性,不得提供可能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害的不安全的商品或服务。
论消费者安全权的范围及保障
论消费者安全权的范围及保障
一、消费者安全权的范围
消费者的法定权利主要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具体如下: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权、商品服务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获得赔偿权、结社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受保护权、监督控告权。
消费者的安全权全称是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主要指以下内容: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二、如何完善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
消费者安全权是消费者的核心权利,是消费者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我国对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的状况不容乐观,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来完善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完善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应当从完善法律法规、国家行政、司法机关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及加强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四方面来进行。
浅谈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一)
浅谈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一)论文关键词:消费者安个权法律法规社会监督论文摘要:针对我国消费领域出现的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现象,分析了其中的原因,并提出了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的方法和措施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消费品和商业服务越来越丰富市场的发达丰富了消费生活的内容并为消费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然而市场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将消费者带进了一个危机四伏、不可知晓的世界。
如在农药、化肥中泡大的青菜、添加剂严重超标的水果蜜饯、劣质保健品等商品大量流入市场侵害了消费者的安全权这一消费者最基木、最重要的权利。
那么什么是消费者的安全权呢消费者的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
消费者的安全权包括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生命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
木文将钊一对一些在日常生活消费领域侵害消费者的安全权的现象分析现象产生的原因并就如何保护提出自己的建议。
1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现象发生的领域1.1食品及农产品消费领域近些年我国食品领域在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安全隐患问题。
农产品也是一样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农药、化肥、激素等农业投入品被农民不合理地使用加之农业及农村环境污染加剧使大量有毒物质严重超标消费者购买使用了此类产品必然会对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生命安全权造成危害。
1.2日常生活消费的其他领域在人们日常生活资料消费的其他领域也大量存在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现象。
如药品及保健品消费领域水货药、含国家名令禁止成份如PPA的药品仿冒名优保健品的保健产品如梅花K 有明显负作用的保健品如“OK镜”大量流入市场轻者造成消费者延误病情重者造成消费者中毒、残疾、甚至死亡或成植物人的恶劣后果还比如家用耐用品消费领域近些年来我国就发生过多起高压锅爆炸伤人事件电视机爆炸伤人事件再如消费者到医疗部门主要是私人诊所接受治疗到美容院接受美容服务时也往往发生健康安全权甚至生命安全权受损的情况。
安全保障权规定有哪些(3篇)
第1篇引言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安全保障权作为消费者权益的核心内容之一,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保障措施等方面,对安全保障权进行全面解析。
一、安全保障权的定义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旨在保护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二、安全保障权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三、安全保障权的规定1. 商品和服务的基本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符合产品或者服务的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宣传手段。
2. 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以下人身安全权:- 生命安全权: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享有生命不受侵犯的权利;- 健康安全权: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享有身体健康不受损害的权利;- 财产安全权: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享有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
3.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有义务保障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具体包括:- 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商品和服务;- 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告知和提示;- 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接受监管。
4. 安全保障权的救济途径当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救济:- 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向有关部门举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安全保障权的保障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通过各种渠道,向消费者宣传安全保障权的法律依据、具体内容和救济途径,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
安全保障权规定的内容(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安全保障权作为消费者权益的核心内容之一,关乎消费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本文将深入探讨安全保障权的规定内容,以期为消费者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安全保障权的定义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最基本的权利,旨在保障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三、安全保障权的规定内容1. 商品和服务的基本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商品和服务应当具备必要的使用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商品和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商品和服务应当具有合理的质量,能够满足消费者的正常需求。
(4)商品和服务应当具有明确的标识,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生产地址、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2. 商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国家对商品和服务质量实施严格的监督与检查,确保消费者在购买、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保障:(1)商品和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商品和服务,责令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
(2)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检验报告,经营者应当予以提供。
(3)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质量担保,经营者应当予以担保。
3.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法律采取了以下措施:(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包括商品和服务的性能、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对商品和服务的安全性能进行说明,包括可能存在的风险、注意事项等。
(3)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对商品和服务的售后服务进行承诺,包括维修、更换、退货等。
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名词解释
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名词解释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的安全权益。
它是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消费者有权拥有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即购买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应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不会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等方面造成危害;第二,消费者有权获得与商品和服务相关的信息,包括商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环节的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消费决策和保障自身的安全。
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实现需要依靠国家和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来保障,同时也需要消费者自身的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
消费者安全保障权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安全信息权:消费者有权获得关于商品或服务的安全信息,包括使用方法、安全警示和注意事项等,以便消费者能够正确使用和保护自身安全。
2. 安全选择权:消费者有权根据自身需求和安全要求选择合适的商品或服务,不受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的影响。
3. 安全评价权:消费者有权获得经过安全评价和检测的商品或服务,在购买前了解其安全性能和风险情况,以便做出明智的消费决策。
4. 安全投诉权:消费者有权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发现安全问题时提出投诉,要求相关企业或机构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 安全赔偿权:消费者在购买或使用过程中因商品或服务的安全问题导致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损失时,有权要求相关企业或机构进行赔偿,恢复自身的合法权益。
6. 安全监督权:消费者有权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的安全监督和监管,包括参与标准的制定、监督检测和监管机构的评估等,以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益的实现。
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实现需要依靠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的有效落实,加强企业的自身管理和社会监督,同时也需要广大消费者的积极维权和提高自身的安全保护意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论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码: ___________)论文摘要:通过两个关于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典型案例,解释了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基本概念、内容和作用,分析了经营者对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应履行的义务,认为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不得通过合同方式给予取消,即在消费过程中第三人侵害了消费者安全权以及消费者自身有过错时,经营者应尽到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及附随义务,在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受到损害时,经营者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应减轻或免除。
论文关键词: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经营者;法定义务;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是消费者行使其它一切权利的前提。
从历史演化的角度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权利在传统上大多属于交易当事人自治的范围,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许多国家将这些权利法定化,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消费者特殊保护的立场。
然而,在社会生活中仍然存在着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受到侵害的现象,对此,消费者应该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利益。
一、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它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
其中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是指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权,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保持身体各器官及其机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它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
而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里的财产安全既包括购买、使用商品本身的安全和接受服务所涉及商品本身的安全也包括它们对于其他财产的安全。
例如,消费者购买电视机,不仅有权要求保障该电视机本身的安全而且还有权要求保障该电视机对于周围其他财产的安全,不因爆炸、燃烧等造成家具、房子的损失。
由于财产安全涉及到消费者生活的物质基础,与消费者的基本生活条件息息相关,因此,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同样是消费者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同人身安全权一起构成了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完整内容。
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是实现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和保障。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该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ll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生产过程和生产技术高度复杂化,消费者自身无法判断商品品质,不得不依赖于生产者。
而各种推销、宣传、广告的采用,使消费者实际上处于完全盲目的状态。
听任生产者、经营者的摆布。
因此,在现代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已经不再是平等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由于大量消费品的涌现,各种服务形式出现,侵犯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故时有发生,从而使消费者成为极易受到侵害的弱者。
正是这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运而生,这是一部侧重权利保护的法律,是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而赋予其一定的权利。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与其他法律上的权利一样,是主体依法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自身利益的资格可能性,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表现。
从历史演化的角度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在传统上大多属于交易当事人自治的范围,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国家将这些权利法定化。
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消费者特殊保护的立场。
二、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的义务主要包括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义务和基于合同而产生的约定义务及合同随附义务。
前者是法定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从上述条款中可以看出,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的安全保障是法定义务,经营者要确保提供的商品、服务本身的安全以及经营、服务场所的安全。
后者是合同约定义务及随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
”可以看出,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经营者承担比法律规定更为严格的义务。
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虽然性质不同,但彼此密切联系,共同构成保障消费者安全的完整义务体系。
它们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约定义务不得与强制性法定义务相抵触,即经营者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排除其依法应该承担的强制义务。
当合同约定与法定义务相抵触时,该约定义务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二,法定义务是法律对经营者最起码的要求,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通过合同约定经营者承担比法定义务更为严格的责任。
如果经营者违反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这反映了立法者采用多种法律手段调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以利于对消费者权益的全面保护。
对此,《消费者权益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对于受害人经过治疗可以恢复健康的一般伤害,应从实际出发赔偿必要的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人等费用。
而致人残疾导致消费者劳动能力部分或者全部丧失的,必须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以及由其抚养的人的必需生活费。
这体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是我国损害赔偿制度立法的重大突破。
三、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保护在社会生活中我们会遇到侵害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现象,例如,旅客住店被第三人杀害或财物被盗;游客在公园或者旅游景点遭遇抢劫等。
这种在第三人介人或者消费者存在一定过错而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时,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们可以通过两个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2000年l1月l1日6时,涂某来到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洪城支行所属的洪城大市场分理处存款,刚办完存款手续,犯罪分子华敏(已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持枪冲进营业大厅实施抢劫,并杀害了储户徐某和涂某。
案件侦破后,两名遇害储户的家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但因犯罪分子华敏等人均无赔偿能力,无法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赔偿,原告认为按照储蓄合同,被告洪城支行应当对进人其营业大厅储户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认为涂某的死亡系被告违约,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二,2001年1月l5日晚,原告某市法院一法官在和他人饮酒后共同前往该市某休闲中心洗浴,服务台工作人员发现他饮酒较多,劝其不要就浴,但遭到拒绝。
此后,休闲中心工作人员安排了位于四楼的一间休闲包间,原告在同伴先行下池就浴后,自行更衣下池就浴,但在行至通往浴池楼梯时摔倒并顺着楼梯滚下,当即昏迷,后被同伴和休闲中心工作人员送往医院救治。
经医院诊断,原告系“迁延性昏迷”。
原告家属作为法定代理人于2001年11月向法院起诉,认为原告的楼梯高度、宽度不符合建设部有关规定,且未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故休闲中心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一消费者在接受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时遭受第三人侵权而导致死亡。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罪责自负原则,对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应由犯罪分子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涂某虽与被告形成储蓄合同关系,但被告在履行合同维护储户存款利益方面并未违约。
被告分理处营业大厅乃公共出人场所,对营业厅有组织、有预谋的突发性暴力犯罪行为,被告难以预料和防范。
因此,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理由法院难以采信。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做出一审判决:被告给予原告经济补偿人民币4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消费者自身存在明显过错而致人身伤害,在此种情形下,经营者并没有违反法定义务,危险不是出自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本身,此时经营者也尽到了约定义务及随附义务,履行了必要的协助、通知义务,但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及承担多少责任,法律并无相关的规定。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休闲中心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负有维护消费者人身安全的责任,这种安全不仅包含其固有设施,还包含其所提供的服务。
结合本案事实,被告休闲中心在为原告提供服务过程中不仅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服务活动也存在缺陷:即洗浴中心楼梯未能达到国家建设部的有关规定,这也是造成原告酒后入浴摔伤的原因。
因此,被告应当对原告受伤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原告自身也有过错,不服从服务人员劝阻,一意孤行,最终导致不幸事件发生。
据此,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判决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30万元。
笔者认为上述案例中法院的判决是公正、合理的。
诚然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依赖于法律对经营者义务的确定,但是义务的设定不是任意的、无限制的。
因此,在案件审理中既要考虑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现实需要,又要结合国家经济、文化水平的可能性,因为权利不决定于人们的主观愿望,而是“永远不能超过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经济结构制约的文化发展”。
如果经营者对第三人侵害消费者安全权,非因经营者自身有过错时而承担对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是不正当的,也是不公平的。
因为经营者只是商事主体,只能在自己的经营范围内对提供的商品、服务本身承担安全保障责任,并保障经营场所、环境、服务方式的安全,不具有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共行政权力,也不具有相应的器械设施。
若要求经营者对第三人致害消费者承担完全责任,则是法律的“强人所难”,形成一种新的不公正,最终将不利于对消费者权益的长远维护。
因此,第三人加害消费者而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时,经营者不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法定义务,应当依据合同附随义务,仅在自己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果经营者没有过错,就应当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对由此而给消费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可以考虑通过其他途径给消费者以救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