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一、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概述(一)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是社会消费的主体,包括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两种。
消费者权益爱护法中所涉及的“消费者”,要紧是指生活资料的消费者,在专门情形下也包括生产资料的消费者,如农民的生产性消费活动等。
在199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同意服务,其权益受本法爱护”。
消费者问题的显现是商品经济进展到一定时期的特有现象。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化,一般消费者在市场上越来越处于脆弱不利的地位。
专门是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由高度发达的自由竞争时期向垄断过渡时期。
这时一方面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细微的专业化分工使得消费者客观上越来越难判定自己的消费行为的合理性和产品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垄断资本集团利用市场优势操纵市场的行为频频发生,如抬高价格、虚假广告、缩减生产以坚持高额利润以及直截了当以假冒伪劣产品进行出售等,对消费者利益形成了更大的威逼。
因此消费者纷纷组织起来,爱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消费者的特点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同意服务的人。
1、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同意服务的人消费者既可能是亲自购买商品的个人,也可能是使用和消费他人购买的商品的人;既可能是有关服务合同中同意服务的一方当事人,也可能是同意服务的非合同当事人。
消费者不能完全等同于买受人。
2、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同意服务时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消费者购买商品或同意服务,并不是为了将这些商品转让给他人从而盈利,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同意服务的目的要紧是用于个人与家庭的消费。
这确实是说,购买商品和同意服务的消费者是为了个人的消费,个人消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物质资料的消费,另一部分是劳务消费,即同意各种形式的服务。
因此,消费者购买商品或同意服务的目的也不完全限于个人的直截了当消费,也可能是用于储存、观赏,或作为赠品赠送给他人等等。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20)-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20)正文:----------------------------------------------------------------------------------------------------------------------------------------------------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7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一般规定第三章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特殊规定第四章政府保护第五章消费者组织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实行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文章来源:/Content-3547.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五章消费者组织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7修订)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四十五号)《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于2017年7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7月27日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四章政府保护第五章消费者组织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遵循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和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消费维权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重大事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价格、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卫生、旅游、广电、通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受理消费者投诉,查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支持消费者组织的工作。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消费者组织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支持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指导、督促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在制定行业规则时,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审法院判决退货还款,王海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王海是在得知有关部门对电话
台灯的检测结果后,即其明知该产品不符合国
家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和稍售的情况下而购
买,随后要求双倍赔偿,故王海之行为不适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故判决返还灯款20240元, 40个电话台灯移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问题:生产资料?例外规定(第54条) 2、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 有偿与无偿? 3、消费方式:购买、使用 4、主体范围:自然人。 单位?非直接消费者? 不完全限于直接的交易人,也包括最终的消费者或
使用者 。
王海诉华联商厦赔偿案
1998年9月,王海在华联商厦购电话台灯40个, 电话部分无入网证,灯具部分有四项不符合国 家强制性标准,故要求华联商厦向其赔礼道歉, 并双倍返还购灯价款,共40480元。
薯条案
美国9家超级连锁快餐巨头,2005年27日被加州总检察长比 尔·洛克耶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在油炸薯片和薯条的外包装上 说明该食品可能会含有丙烯酰胺———一种可致癌的化学物质。 这9家食品商和生产商分别是:麦当劳、肯德基、汉堡王、温迪、 百事集团下属的菲多利食品休闲公司、保洁公司(以上二者因为 生产乐事、品客薯片等畅销食品而“榜上有名”)、鳕鱼角薯片 公司、百胜餐饮集团、Kettle食品公司。薯条中有丙烯酰胺,这 是在高温下产生的一种化学副产品,可能致癌。这样的信息,消 费者理所当然应当知晓,生产商和销售商也有责任有义务昭告消 费者,就像香烟盒上标注的警告一样。
(三)侵犯知情权的具体表现 1、经营者不主动告知: 2、对商品或服务作夸大的宣传 :
眼保姆、北京新兴医院夸大宣传 3、故意隐瞒商品或服务的副作用、危险性:
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1995年修正)
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1995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11.15•【字号】•【施行日期】1988.11.1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1988年11月24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11月1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商品生产、销售和服务的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生产商品,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经营者从事生产、销售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办公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五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下列权利:(一)向经营者了解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二)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三)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享有质量、计量、卫生、安全和合法价格的保障;(四)购买的商品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出现故障或影响正常使用的,要求修理、重作、更换、退货;(五)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提出批评、建议或进行投诉、起诉。
(六)检举、揭发或控告经营者的违法活动。
第六条消费者依法自我保护的行为应当受到尊重。
消费者有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有关资料、购货凭证、服务单据、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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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有未成年人保护法,而消费者便有消费者保护法。
消费者保护法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专门解决消费者权益方面问题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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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有未成年人保护法,而消费者便有消费者保护法。
消费者保护法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专门解决消费者权益方面问题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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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五章消费者组织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
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3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修正)-
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修正)正文:---------------------------------------------------------------------------------------------------------------------------------------------------- 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1988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12月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经营者的社会监督,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生活、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贯彻执行。
各级工商和物价、卫生、技术监督、商检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管理和监督,严肃查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涉、压制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真实报道。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五条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等真实情况;(二)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搭售和强制提供服务;(三)获得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保障;(四)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在受到损害时,依法获得赔偿;(五)所购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要求按照规定、惯例或者约定予以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六)对不正当的经营行为和不文明的经营作风,以及对国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申诉、举报和控告;(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全文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市场竞争行为、市场交易行为、商标管理、广告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提高行政效能,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第五条设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未经登记注册,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审核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注册,颁发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
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第三章市场竞争行为监督管理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监督管理市场竞争行为,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十条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十一条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第十二条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等。
2023年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解读
2023年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解读
简介
本文为《2023年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全文解读,旨在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律。
第一章总则
该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消费者
和生产者的公平交易。
第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
该法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内容
该法规定了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内容,包括商品和服务质量保证、合同权益保护、价格合理性保护、信息公开和教育等。
第四章经营者责任
该法明确了经营者的责任,包括严禁虚假宣传、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保证、履行合同等。
第五章消费维权
该法设立了消费维权机构,鼓励消费者参与维权活动,并规定了消费者投诉和维权的程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
该法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赔偿等。
第七章附则
该法对相关的衔接性问题进行了规定,同时明确了对其他与之相悖的法律规定的调整。
结论
《2023年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维护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重要法律,它将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公平交易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消费维权工作制度范文(4篇)
消费维权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从事消费维权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消费维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受理、权益调解、法律援助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消费维权工作的目标是: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交易,提升企业的经营信誉。
第五条本制度的实施主体为本企业的消费维权部门,相关人员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与要求。
第六条消费维权部门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做好消费维权工作。
第二章消费者投诉受理第七条消费维权部门应设立投诉受理窗口,接受消费者的投诉。
第八条消费者投诉应留有书面记录,包括投诉人的基本信息、投诉事项、投诉时间等。
第九条对于有证据支持的合理投诉,消费维权部门应立即受理,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条对于无证据支持或不属于本企业维权范围的投诉,消费维权部门应及时向投诉人进行解释,并指导其向相关部门投诉。
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十一条消费维权部门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第十二条消费维权部门应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权益保护的责任和要求。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消费维权部门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罚款、撤销经营许可等。
第四章权益调解第十四条消费维权部门应建立消费者权益调解机制,推动消费争议的调解解决。
第十五条消费者权益调解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第十六条消费维权部门应加强对消费者权益调解人员的培训与监督,确保他们具备专业的调解能力。
第五章法律援助第十七条消费维权部门应建立与法律援助机构的联系,为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八条消费维权部门应健全法律援助的流程与程序,确保消费者能够便捷地获得援助。
第十九条消费维权部门应加强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与考核,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3.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已经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2024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三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四章消费者组织第五章争议的解决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建立和完善经营者守法、行业自律、消费者参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治理体系。
第四条国家统筹推进消费环境建设,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
第五条国家加强消费商品和服务的标准体系建设,鼓励经营者制定实施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不断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国家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的消费理念和消费方式,反对奢侈浪费。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经营场所及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知识一、背景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于1994年10月1日施行的一部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
本文将介绍该法律的基本内容和重要条款,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法和途径。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有七章,包括总则、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消费者信息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法律责任和附则。
下面分章节介绍其基本内容。
第一章总则该章节主要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目的、定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此外,还规定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受赠、享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章消费者的基本权益该章节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健康权、退换货权和受教育权。
该章节重点强调了消费者享有的权益和受到的保护,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享受服务时受到公平待遇。
第三章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该章节规定了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要求,包括商品的质量和服务的质量。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消费决策。
同时,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
第四章消费者信息权益该章节规定了保护消费者信息权益的具体措施,包括对经营者收集、使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要求,以及消费者拒绝提供个人信息的权利。
此外,还规定了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性陈述、捆绑销售等行为的禁止和处罚。
第五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该章节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设立和职责,以及政府、社会团体等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作用和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承担着帮助消费者解决消费纠纷、接受消费者举报和投诉等重要职责。
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2010年)
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201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1.05•【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施行日期】2010.11.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1989年8月30日西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5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1998年12月31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1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四章消费者协会第五章争议的解决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经营者和消费者在交易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护消费者权益办公会议制度,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
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营者进行管理和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保险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提高保险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信息。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官方网站、营业场所等渠道公示保险产品说明书、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费用、保险合同解除、保险理赔程序等内容。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保险合同样本,明确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前充分了解保险条款和保险责任。
第三章销售行为规范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销售行为规范,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销售服务质量。
第八条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不得有误导、欺诈、强迫等不正当销售行为。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风险评估制度,根据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保险需求,提供合适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四章理赔服务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理赔服务制度,提高理赔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接到保险理赔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调查和处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理赔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的理赔投诉,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投诉处理与争议解决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意见。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争议解决机制,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与消费者的纠纷。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督和管理。
经济法(第七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 某市甲商城推出销售“世界八大奇迹,秦始皇兵 马俑”的广告。文物爱好者李某以24000元的价 格购买了三具秦始皇兵马俑后,才得知是仿制品。 李某认为甲商城制造虚假广告及商品标签,已经 构成对消费者的误导和欺诈,要求退货并加倍赔 偿。甲商城则以真品系文物,不能卖。售出的只 能是纺织品,不存在误导和欺诈为由予以拒绝, 双方因此成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甲商城办 理三尊仿制秦始皇兵马俑的退货手续,驳回李某 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双方均担。
• • • • • •
1.购买、使用商品时合法权益 受到损害——销售者、责任者 2.产品缺陷导致损害——销售者、 生产者(先行赔偿) 3.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服务者 4.受害后原企业变更——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 企业 • 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持有人和直接 经营者(连带责任) • 6.展销会、租赁柜台——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展销 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连带责任) • 7.虚假广告致害——经营者、广告经营者(不愿提 供或无法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时)案例
•
风誉人 俗权格 习、尊 惯荣严 誉: 权姓 和名 肖权 像、 权名 、
• • • • • ( 八 ) 尊 严 权 ( 七 ) 受 教 育 权 ( 六 ) 依 法 结 社 权 ( 五 ) 求 偿 权
• (一)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其和 消费者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 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 (二)听取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 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 (三)保证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 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 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 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 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并说明或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 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 生的方法。
第7章第1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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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以专章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列举的消 费者权利有十条之多,体现出较高的保护 水平。 • (2)特别强调经营者的义务。
– 既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循自 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也以 专章规定了经营者对特定消费者以及社会公众 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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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消费者的知悉权(知情权),是指消费者 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知悉商品 和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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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真实”包括两层含义:
• 第一,全面正确的有关某商品或服务的情 况,既不避实就虚,也不编造谎言。 • 第二,诚实可信不带任何欺诈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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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人 蔡正敏 雁荡山旅游学校副校长
授课教材: 浙江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教材《旅游政策与法 规》,浙江省旅游局编,2014年5月第4版,中国旅 游201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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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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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也就是 说,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费者有 权要求商品和服务符合该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如家用电器不允许有漏电、爆炸、 自燃等潜在危险存在。 • 对于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 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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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 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 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 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63条。
旅游法规旅游饭店管理法律制度教案
旅游法规旅游饭店管理法律制度教案第一章:旅游饭店概述1.1 教学目标:了解旅游饭店的定义、分类和功能。
掌握旅游饭店的特点和服务内容。
理解旅游饭店在旅游业中的重要性。
1.2 教学内容:旅游饭店的定义和分类。
旅游饭店的功能和服务内容。
旅游饭店的特点和作用。
1.3 教学方法:讲授法:介绍旅游饭店的定义、分类和功能。
互动法:讨论旅游饭店的特点和服务内容。
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旅游饭店的成功案例。
1.4 教学评估:小组讨论:学生分组讨论旅游饭店的特点和服务内容。
小组报告:学生分组准备报告,介绍一个典型旅游饭店的成功案例。
第二章:旅游饭店管理法律制度概述2.1 教学目标:了解旅游饭店管理法律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掌握旅游饭店管理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理解旅游饭店管理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2.2 教学内容:旅游饭店管理法律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旅游饭店管理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旅游饭店管理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2.3 教学方法:讲授法:介绍旅游饭店管理法律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互动法:讨论旅游饭店管理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案例分析法:分析旅游饭店管理法律制度的实际应用。
2.4 教学评估:小组讨论:学生分组讨论旅游饭店管理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小组报告:学生分组准备报告,介绍一个旅游饭店管理法律制度的实际应用案例。
第三章: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3.1 教学目标:了解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掌握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标准和方法。
理解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的重要性。
3.2 教学内容: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标准和方法。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的重要性。
3.3 教学方法:讲授法:介绍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互动法:讨论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标准和方法。
案例分析法:分析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的实际应用。
3.4 教学评估:小组讨论:学生分组讨论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标准和方法。
小组报告:学生分组准备报告,介绍一个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的实际应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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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个案分析
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主要通过国家、 社会团体和消费者个人三方面的保护: 1.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 主要包括:通过立法及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来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保护 主要包括:社会舆论监督以及消费者协会的监 督。 3.消费者权益的自我保护
第七章
第七章
第七章
5.依法求偿权
求偿权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受到人身、 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请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求偿权是弥补消费者 所受损害的必不可少的救济性权利。
6.依法结社权
这结社权指消费者依法享有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
利。
7.提供真实信息获取知识权
获取知识权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 知识的权利。这一权利的目的是使消费者更好掌握所需商品、服务 的知识和使用技能,使消费者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七章
8.受尊重权
这结社权指消费者依法享有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人格尊严不允许别人侮辱、诽谤;民族风俗习惯应 得到尊重。
9.监督权
监督权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 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监督权行使的方式有检举、 控告、批评、建议和投诉5种。
第七章
个案讨论
王某到某超市购物,超市工作人员怀疑其偷拿了物品, 遂将王某强行带到保安室,并说如果王某想证明自己是清白 的并没有偷拿物品,应自愿让商场保安人员搜身。王某为证 明自己是清白的,同意保安人员搜身。保安人员搜身后没有 发现王某身上有偷拿的物品。王某回家后,气羞难当,遂于 第二天向法院起诉。 问题: 1.超市的行为有无侵犯王某的权利?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3.你如果是王某该如何制止超市侵权行为? 4.如超市有确实的证据证明某个消费者有偷盗行为,正 确的做法是什么?
第七章
案例二
某元市农民姚某到本市金丝家具公司购买家具,他在 一套标价25万元的红木家具中的一把椅子上坐了一下。不 料,椅背忽然向后掉落到地上,上半截处断裂。即时,这 家公司有多人将姚围住。公司一位负责人先是要求他出25 万元把全套家具拿走,在姚连声哀求下,家公司便提出要 他赔1万。经姚一再喊冤叫屈,最后以赔付5000元了结此 事。 金丝家具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第七章
(三)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
安全保障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指消 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保 障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上得了厅堂, 下得了厨房, 爬得了高山, 涉得了水塘, 制得成酸奶,
压得成胶囊,
2012,皮鞋很忙。
第七章
2.知悉真情权 知悉真情权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 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知情权的基本内容: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 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 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日期、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 明书、售后服务以及服务内容、费用等情况。 3.自主选择权
第 七 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章
(一)消费者的含义
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生活需 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 务的个人和单位。
第七章
(二) 消费者的特征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消费者的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 2、生活消费的客体是商品和服务。 3、生活消费的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 服务。 4、消费者的主体范围包括公民个人和进行生活 消费的单位。 5、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 料,虽不属于生活消费的范围,但《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将其作为一种特殊情况列入, 也适用该法。
第七章
分析提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 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自 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 挑选。”因此,姚某的行为是合法的。至于被坐 椅子损坏,责任不在姚某,而是由于椅子质量不 合格所致。金丝家具公司要求姚某将家具买下的 行为,是对消费者意愿的强迫,属法律所禁止的 强制交易行为。最后,金丝家具公司强迫姚某交 纳5000元作为赔偿,在法律上没有根据。因为姚 某试坐椅子,属于正常的比较、鉴别、挑选的行 为,不构成侵权。因此,金丝家具公司的行为不 合法。
作业
记录自己的一次不愉快的消费经历,根据今天所学 知识,思考作为消费者,自己的哪些权利受到了侵害? 并撰写一封投诉信。
第七章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 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自主选择权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指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获 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和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七章
案例一
原告消费者常某,2007年10月28日在被告靖江苏中家私广场业主 陆某处,以392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沙发及一套电视柜。被告出具的 送货单上载明出售的是“花梨沙发、花梨低柜”,购买后原告才知悉 此家具为普通材质而并非花梨木,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退货、返还价款,并增加一倍赔偿。 被告辩称,该家具从厂家进货时厂家即标注为“花梨沙发”,此 处的花梨并非指材质,而是用来区分不同花纹的沙发以产品的外观所 作的命名,因沙发上的花纹像“花”、“梨”形而得名。事实上该套 家具的价格也非花梨木家具的价格。故原告以欺诈为由要求退货并请 求一倍赔偿不能成立。
家私广场业主陆某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第七章
分析提示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消费者享有知 悉其购买的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原告作为消费者向被告购 买家具时,作为经营者的被告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其所出售商 品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花梨木是红木 类范畴,花梨木家具的品质不同于一般材质的家具。一般在 木质家具上标记“花梨沙发、花梨低柜”,除非经营者特别 提示,否则常人均会认为是“花梨”木家具,被告的解释不 合情理。另外,尽管被告在销售家具的过程中未作虚假宣传, 但其也未向原告作特别说明,其为了获得对其有利的交易结 果,违反公平和诚信原则故意隐瞒了商品的真实情况,误导 了原告,故应认定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故意欺诈的行为。 所以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货,并增加赔偿一倍价款的诉讼 请求,予以支持。
自1986年始,每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与全国各 地消协联合,通过街头宣传、举办展览、专题讲座、文艺晚会、知识竞赛等形 式,开展维权宣传活动。1997年以来,中国消费者协会每年推出一个年主题,
全国联动,全方位、深层次地开展维权活动,深得民心。
消费者投诉电话: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