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及暖通空调专业常用规范中强制性条文汇总(参考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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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及暖通空调专业常用规范中强制性条文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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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2~5
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5~6
三、《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6~8
四、《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8~9
五、《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9~10
六、《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10)
七、《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2005………………………………………………10~14
八、《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 (14)
九、《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 (14)
十、《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14)
十一、《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02 (14)
十二、《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 .............................................14~15 十三、《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 (15)
十四、《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2005 (15)
十五、《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 JGJ142—2004 (15)
十六、《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2005.......................................15~17 十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17~28 十八、《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28~30 十九、《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30~35 二十、《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35~36 二十一、《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36)
二十二、《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 (36)
二十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36~37 二十四、《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37~39 二十五、《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39~40 二十六、《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 .............................................40~42 二十七、《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 ....................................42~43 二十八、《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43~44二十九、《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110-2006 (44)
三十、《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01-2004 ………………………44~45 三十一、《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 ………………………………45~46 三十二、《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01……………………………………………46~50
一、《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3.1.9 建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详条文说明)确定;
2 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 3/h 的新风量。

4.1.8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
R o ·min =
或 R o ·min = 式中 R o ·min m 2·℃/W ); t n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3.1.1条和第4.2.4条采用;
t w ——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4.1.9条采用; a ——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本规范表4.1.8-1采用;
△t y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按本规范
表4.1.8-2采用;
a n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W/(m 2
·℃)],按本规范表4.1.8-3采用; R n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 2·℃/W ),按本规范表.1.8-3采用。

注: 1 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

2 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4.1.8-1、4.1.8-2)的计算结果小5%。

3 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小传热阻
的60%。

4 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

5 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用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的要求。

表4.1.8-1 温差修正系数α
y
注:1 室内空气干湿程度的区分,应根据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按表4.1.8-4确定。

2 与室外空气相通的楼板和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其允许温差△t y值,可采用2.5℃。

3 t n——同式(4.1.8-1、4.1.8-2);
t1——在室内计算温度和相对湿度状况下的露点温度(℃)。

4.3.4 幼儿园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4.3.11 有冻结危险的楼梯间或其他有冻结危险的场所,应由单独的立、支管供暖。

散热器前不得设置调节阀。

4.4.11 地板辐射采暖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管材的累计使用时间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

4.5.2 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

4.5.4 燃气红外线辐射器的安装高度,应根据人体舒适度确定,但不应低于3m。

4.5.9 由室内供应空气的厂房或房间,应能保证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

当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超过该房间每小时0.5次的换气次数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

4.7.4 低温加热电缆辐射采暖和低温电热膜辐射采暖的加热元件及其表面工作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安全要求。

根据不同使用条件,电采暖系统应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

绝热层、龙骨等配件的选用及系统的使用环境,应满足建筑防火要求。

4.8.17 采暖管道必须计算其热膨胀。

当利用管段的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

4.9.1 新建住宅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

5.1.10 凡属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房间,人员所需的新风量应满足第3.1.9条的规定;人员所在房间不设机械通风系统时,应有可开启外窗。

5.1.1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1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2 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3 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
4 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5 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5.3.3 要求空气清洁的房间,室内应保持正压。

放散粉尘、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保持负压。

当要求空气清洁程度不同或与有异味的房间比邻且有门(孔)相通时,应使气流从较清洁的房间流向污染较严重的房间。

5.3.4 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直接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
2 应低于排风口;
5.3.5 用于甲、乙类生产厂房的送风系统,可共用同一进风口,但应与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和辅助建筑物及其他通风系统的进风口分设;对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通风系统,其进风口应设在不可能有火花溅落的安全地点,排风口应设在室外安全处。

5.3.6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采用循环空气:
1 甲、乙类生产厂房,以及含有甲、乙类物质的其他厂房;
2 丙类生产厂房,如空气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含尘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
3 含有难闻气味以及含有危险浓度的致病细菌或病毒的房间;
4 对排除含尘空气的局部排风系统,当排风经净化后,其含尘浓度仍大于或等于工作区容许浓度的30%时。

5.3.12 排除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汽和粉尘的局部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在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下,风管内这些物质的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50%计算。

5.3.14 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房间上部区域的吸风口,用于排除余热、余湿和有害气体时(含氢气时除外),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4m;
2 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1m;
3 位于房间下部区域的吸风口,其下缘至地板间距不大于0.3m;
4 因建筑结构造成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处,应设置导流设施。

5.4.6 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电器开关。

5.6.10 净化有爆炸危险的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及管道等,均应设置泄爆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5.7.5 在下列条件下,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1 直接布置在有甲、乙类物质场所中的通风、空气调节和热风采暖的设备;
2 排除有甲、乙类物质的通风设备:
3 排除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等丙类物质,其含尘浓度高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的设备。

5.7.8 用于甲、乙类的场所的通风、空气调节和热风采暖的送风设备,不应与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

用于排除甲、乙类物质的排风设备,不应与其他系统的通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

5.8.5 输送高温气体的风管,应采取热补偿措施。

5.8.15 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线、排水管道等,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也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

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室。

6.2.1 除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可使用冷负荷指标进行必要的估算之外,应对空气调节区进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6.2.15 空气调节区的夏季冷负荷,应按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空气调节系统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所服务空气调节区的同时使用情况、空气调节系统的类型及调节方式,按各空气调节区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或各空气调节区夏季冷负
荷的累计值确定,并应计入各项有关的附加冷负荷。

6.6.3 空气的蒸发冷却采用江水、湖水、地下水等天然冷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2 水的温度、硬度等符合使用要求;
3 使用过后的回水予以再利用;
4 地下水使用过后的回水全部回灌并不得造成污染。

6.6.8 空气调节系统采用制冷剂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时,不得用氨作制冷剂。

7.1.5 电动压缩式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规范第6.2.15条计算的冷负荷选定,不另作附加。

7.1.7 选择电动压缩式机组时,其制冷剂必须符合有关环保要求,采用过渡制冷剂时,其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中国禁用时间表(详条文说明)的规定。

7.3.4 水源热泵机组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采用闭式系统;对地下水应采取可靠的回灌措施,回灌水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污染。

7.8.3 氨制冷机房,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机房内严禁采用明火采暖;
2 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少于12次,排风机选用防爆型。

8.2.9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采用气动执行器与调节水阀、风阀配套使用。

8.4.8 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

四、《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4.2.3 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4.2.4 复合材料风管的覆面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内部的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B
级,且对人体无害的材料。

1
5.2.4 防爆风阀的制作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规定,不得自行替换。

5.2.7 防排烟系统柔性短管的制作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

6.2.1 在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应设预埋管或防护套管,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6㎜。

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用不燃且对人体无危害的柔性材料封堵。

6.2.2 风管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内严禁其他管线穿越;
2 输送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的风管系统应有良好的接地,通
过生活区或其他辅助生产房间时必须严密,并不得设置接口。

3 室外立管的固定拉索严禁拉在避雷针或避雷网上。

6.2.3 输送空气温度高于80℃的风管,应按设计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7.2.2 通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以及直通大气的进、出口,必须装设防护罩(网)或采取其他安全设施。

7.2.7静电空气过滤器金属外壳接地必须良好。

7.2.8电加热器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加热器与钢构架间的绝热层必须为不燃材料;接线柱外露的应加设安全防护罩;
2、电加热器的金属外壳接地必须良好;
3、连接电加热器的风管的法兰垫片,应采用耐热不燃材料。

8.2.6 燃油管道系统必须设置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其管道法兰应采用镀锌螺栓连接或在法兰处用铜导线进行跨接,且接合良好。

8.2.7 燃气系统管道与机组的连接不得使用非金属软管。

燃气管道的吹扫和压力试验应为压缩空气或氮气,严禁用水。

当燃气供气管道压力大于0.005Mpa时,焊缝的无损检测的执行标准应按设计规定。

当设计无规定,且采用超声波探伤时,应全数检测,以质量不低于Ⅱ级为合格。

11.2.1 通风与空调工程安装完毕,必须进行系统的测定和调整(简称调试)。

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项目。

1、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2、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11.2.4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的结果(风量及正压),必须符合设计与消防的规定。

七、《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2005
7.1.4 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7.1.6 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振措施。

8.1.1 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8.1.2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采暖设施。

8.1.4 住宅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总立管和电气、电信干线、(管),不应布置在套内。

公共功能的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设在共用部位。

8.1.5 住宅的水表、电能表、热量表和燃气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

8.2.1 生活给水系统和生活热水系统的水质、管道直饮水系统的水质和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均应符合使用要求。

8.2.2 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8.2.3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和管道的设置,应保证二次供水的使用要求。

供水管道、阀门和配件应符合耐腐蚀和耐压的要求。

8.2.4 套内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入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 Mpa。

8.2.5 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住宅,配水点的水温不应低于45℃。

8.2.6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不得使用一次冲水量大于6L的坐便器。

8.2.7 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8.2.8 设有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8.2.9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

8.2.10适合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的住宅,应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

8.2.11设有中水系统的住宅,必须采取确保使用、维修和防止误饮误用的安全措施。

8.3.1 集中采暖系统应采取分室(户)温度调节措施,并应设置分户(单元)计量装置或预留安装计量装置的位置。

8.3.2 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住宅,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8.2.3规定:
表8.3.2采暖计算温度
8.3.4 采暖系统应没有冻结危险,并应有热膨胀补偿措施。

8.3.5 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外,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内不应采用直接电热采暖。

8.3.6 厨房和无外窗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措施,且应预留安装排风机的位置和条件。

8.3.7 当采用竖向通风道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的措施。

8.3.8 当选择水源热泵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必须确保水源热泵系统的回灌水不破坏和不污染所使用的水资源。

8.4.1 住宅应使用符合城镇燃气质量标准的可燃气体。

8.4.2 住宅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2Mpa。

8.4.3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其入口压力必须控制在设备的允许压力波动范围内。

8.4.4 套内的燃气设备应设置在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

8.4.5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严禁设置液化石油气用气设备、管道和气瓶。

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8.4.6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设置人工煤气、天燃气用气设备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8.4.7 住宅内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卧室、暖气沟、排烟道、垃圾道和电梯井内。

8.4.8 住宅内设置的燃气设备和管道,应满足与电气设备和相邻管道的净距要求。

8.4.9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排出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

多台设备合用一个烟道时不得相互干扰。

厨房燃具排气罩排出的油烟不得与热水器或采暖炉排烟合用一个烟道。

9.6.1 8层及8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

9.6.2 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2.2 当采用冷水机组和单元式空气调节机作为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的冷源设备时,其性能系数、能效比不应低于表10.2.2-1和表10.2.2-2的规定值。

10.3.2 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的控制目标限值应根据节能目标分别确定。

10.3.3 性能化设计的控制目标和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寒、寒冷地区的住宅应以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为控制目标。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应包含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空气渗透耗热量和建筑物内部得热量三个部分计算所得的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不应超过表10.3.3-1的规定。

建筑物采暖和空气调节年耗电量应采用动态逐时模拟方法在确定的条件下计算。

计算条件应包括:
1)居室室内冬、夏季的计算温度;
2)典型气象年室外气象参数;
3)采暖和空气调节的换气次数;
4)采暖、空气调节设备的能效比;
5)室内得热强度。

计算所得的采暖和空气调节年耗电量之和,不应超过表10.3.3-2按采暖度日数HDD18列出的采暖年耗电量和按空气调节度日数CDD26列出的空气调节年耗电量的限值之和。

3夏热冬暖地区的住宅应以参照建筑的空气调节和采暖年耗电量为控制目标。

参照建筑和所设计住宅的空气调节和采暖年耗电量应采用动态逐时模拟方法在确定的条件下计算。

计算条件应包括。

1)居室室内冬、夏季的计算温度;
2)典型气象年室外气象参数;
3)采暖和空气调节的换气次数;
4)采暖、空气调节设备的能效比。

参照建筑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参照建筑的建筑形状、大小和朝向均应与所设计住宅完全相同;
2)参照建筑的开窗面积应与所设计住宅相同,但当所设计住宅的窗面积超过规定性指标时,参照建筑的窗面积应减小到符合规定性指标;
3)参照建筑的外墙、屋顶和窗户的各项热工性能参数应符合规定性指标。

十四、《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2005
3.0.4 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已安装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必须经建筑结构安全复核,并应满足建筑结构及其他相应的安全性要求。

3.0.5 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得降低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

4.3.2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安全可靠,内置加热系统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并根据不同地区应采取防冻、防结露、防过热、防雷、抗雹、抗风、抗震等技术措施。

4.4.13 安装在建筑上或直接构成建筑围护结构的太阳能集热器,应有防止热水渗漏的安全保障设施。

5.3.3 在安装太阳能集热器的建筑部位,应设置防止太阳能集热器损坏后部件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设施。

5.3.8 设置太阳能集热器的阳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在阳台栏板上的太阳能集热器支架应与阳台栏板上的预埋件牢固连接;
2 由太阳能集热器构成的阳台栏板,应满足其刚度、强度及防护功能要求。

5.4.2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结构设计应为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埋设预埋件或其他连接件。

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承载力设计值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承载力设计值。

5.4.4 轻质填充墙不应作为太阳能集热器的支承结构。

5.6.2 太阳能热水系统中所使用的电器设备应有剩余电流保护、接地和断电等安全措施。

6.3.4 支承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钢结构支架应与建筑物接地系统可靠连接。

十五、《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 JGJ142—2004
3.2.1 与土壤相邻的地面,必须设绝热层,且绝热层下部必须设置防潮层。

直接与室外空气相邻的楼板,必须设绝热层。

3.8.1 新建住宅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暧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温度控制装置。

3.10.6 发热电缆的接地线必须与电源的地线连接。

4.4.1 发热电缆必须有接地屏蔽层。

5.1.6 发热电缆间有搭接时,严禁电缆通电。

5.1.8 地面辐射供暖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人员踩踏加热管或发热电缆。

5.4.2 发热电缆出厂后严禁翦裁和拼接,有外伤或破损的发热电缆严禁敷设。

5.4.8 发热电缆的热线部分严禁进入冷线预留管。

5.5.5 在加热管或发热电缆的铺设区内,严禁穿凿、钻孔或进行射钉作业。

6.5.1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未经调试,严禁运行使用。

十六、《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2005
5.1.1 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5.4.2 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1 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地区的建筑;
2 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3 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5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
6 内、外区合一的变风量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区进行加热的建筑。

5.4.3 锅炉的额定热效率,应符合表5.4.3的规定。

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5.4.5的规定。

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5.4.8的规定。

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5.4.9的规定。

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丙类厂房中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

10.1.3 甲、乙类厂房用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它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10.1.4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10.2.2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

10.2.3 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
1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可燃粉尘、可燃纤维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2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汽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10.3.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内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

10.3.5 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

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10.3.6 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其它普通型的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
10.3.8 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10.3.9 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均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且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中。

10.3.10 排除有爆炸或燃烧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到室外的安全处,不应暗设。

10.3.12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设置防火阀:
1 穿越防火分区处;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 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5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但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该防火分区内的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10.3.17 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

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

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该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 次/h 确定;
2 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 次/h 确定;
3 燃气锅炉房的事故排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 次/h 确定。

二十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1.0.5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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