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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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9.14•【文号】税总发〔2017〕101号•【施行日期】2017.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是转变职能、发挥税收作用的关键所在,是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是优化税收环境、减轻纳税人负担的重要抓手,对于提升税收治理能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实现税收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全国税务系统勇于创新,开拓进取,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简政放权上做“减法”,大幅度削减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涉税资料,有效便利了纳税人;在后续管理上做“加法”,加快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出台系列工作规范,依托金税三期系统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加大信息管税和风险管理力度,建立健全了事中事后管理体系;在优化服务上做“乘法”,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深入推进国税局、地税局合作,增强了纳税人获得感。

同时也应看到,与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与广大纳税人和基层税务干部的期盼相比,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还有待进一步深化,在思想理念、制度机制、管理手段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税收环境还需要进一步优化。

全国税务系统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系列部署,结合开展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金税三期全面上线等改革“回头看”,坚持问题导向、集成导向、目标导向,对焦纳税人需求和基层税务干部期盼,继续加大税务系统简政放权力度,一体化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充分释放税收信息化潜能,推动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提质升级,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3.26•【文号】税总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税总发〔202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意见》的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和税务执法的规范性、便捷性、精准性不断提升,但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比、与纳税人缴费人的期待相比仍有一定差距。

《意见》立足于解决当前税收征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围绕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具有多方面重大意义。

(一)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十四五”时期税收改革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2020年12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对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进行研究。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意见》充分体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全国“两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纲要)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提出了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集成推出一系列针对性强、含金量高的服务征管举措,不仅将有力推动税收征管改革不断走向深入,而且为“十四五”时期税收工作确立了总体规划和蓝图框架。

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思考

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思考

文 章编 号 :0 9 6 2 (0 0 一 刊 一 2 O 10 — 9 2 2 1) 增 5一3
2 0 年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 部等部 门关于深 到 了关键 阶段 ,它涉及到我 国整个法律体 系的完善 问 08
入 推进 行 政 审批 制度 改 革 意 见 的 通 知 ,指 出 了 行 政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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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行 政 审 批 项 目都 是 通 过 税 收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方 式 设 立
的 , 律 效 力 层 级 不 高 , 立 随 意 性 较 大 , 往 是 在 某 法 设 往
审 批 制 度 的 改革 中 ,应 进 一 步 完善 取 消 税 务 行 政 审 批
在 以下 方 面深 入 推进 。

件依据 的占绝大部分 ,省级及 以下税务 机关对这 些税
务 行 政 审 批 项 目无 权 取 消 和调 整 。而 地 方 政 府 为开 展 行 政 效 能 建 设 和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集 中办 理 行 政 审批 , 强

继续取消和调整税务行政 审批事项
度 ,将 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的税务行政审批
项 目取 消或 调 整 。 ( ) 格 控 制新 设 税 务 行政 审批 项 目 三 严
从税务行政 审批项 目的清理情况 来看 ,大量的税
【 文 日期]o o 0 — 3 成 2 l一 2 2
【 作者简介愉 晓峰 , , 男 乐山市地方税务局法制科科长 ; 周毅嵩 , , l 男 乐f市地方税务 局法制科副主任科员。 j
审批项 目, 使不必要的过多 的行政 审批得 到有效遏 制 , 总局 制定 的相关 文件 的修 改而削减行政 审批 项 目或 环 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 的基础性作用 ,遵循经济规 节 。在实践 中, 加大法律 、 法规的修改力度 , 特别要结合 律, 利用经济和法律手段 , 促进市场机制作用 的有效发 《 行政许可法 》 大对省级 以上税务部 门文件 的清理力 加

税务总局解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一次性备案-事中事后监管

税务总局解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一次性备案-事中事后监管

税务总局解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一次性备案,事中事后
监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适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形势,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并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备案管理,简化办事程序,备案类减免税均采取一次性备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同时,转变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更加注重对减免税风险管理的动态监测和应对。

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大部分税收减免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税务总局2005年发布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已无法满足税收工作的实际需求。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税务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新办法细化了备案管理,用一个章节全面阐述了备案类减免税的具体实施要求,为纳税人办税提供了有针对性的指导。

纳税人可以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备案类减免税均采取一次性备案,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办法还简化了办事程序,全面简化和压缩了审批类减免税的申请范围和流程,凡是属于审批类减免事项,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授权许可。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老《办法》是以税务机关前置审查为主的静态监管机制,新《办法》则体现了税务机关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思路。

”上述负责人表示,这有利于明确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责任边界,还权利和责任于纳税人。

税务部门也将有更多精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更加注重对减免税风险管理的
动态监测、识别、评价和应对,在方便纳税人的同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防范税收风险。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行政机关【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15]23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5.16【实施日期】2015.05.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2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意见》(鲁发〔2014〕2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6号文件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5〕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依法行政、放管结合,推进行政机关工作重心由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转变,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加快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监管主体各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三、监管内容(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主要对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以及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等进行监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对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及资格资质进行监管。

(二)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主要对原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是否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收费行为、信息公开情况等进行监管。

深化“四精”要求,做好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三篇文章”

深化“四精”要求,做好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三篇文章”

深化“四精”要求,做好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三篇文章”◎何海波财政金融一、我国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三篇文章”现状初探本文中对大企业界定为国家税务总局“千户集团”计划确定的集团和成员企业,以及“千户集团”以外的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纳税金额、上市公司等因素确定的省级列名企业。

(一)大企业风险管理大企业的税收风险管理主要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应对和反馈总结四大部分,四部分相互衔接,形成闭环管理的模式。

其中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是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中两大重要环节。

风险分析充分运用集团企业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增值税发票数据、电子财务账套数据进行案头分析、运用风险指标模型进行计算机系统自动扫描,根据指标模型预警系统进行风险评分,通过分值大小确定风险等级排序。

由于系统扫描所使用的数据可能存在冗余或准确性不足等情况,为提升风险分析效果,税务机关根据系统自动生成的风险报告进行人工复评。

复评的专业人员以省级大企业部门风险部门人员和主管税务机关熟悉企业实际经营的人员为主,结合日常征管和服务中对企业的了解和实地走访、座谈调研,进一步精确风险靶向,梳理风险疑点。

风险应对是风险分析后的关键环节,结合集团企业各项风险的分值,选择相应的税务风险应对方法。

比如分值排序和人工复评确认后的涉税低风险事项可以采用以提示提醒的纳税服务方式,引导企业税法自我遵从。

涉税中等风险事项采用纳税评估等手段,高风险事项移交税务稽查。

在日常的大企业风险管理中,税务机关不断探索,形成闭环管理,效率和效果不断提升,但同时也存在困惑之处。

大企业集团财务核算水平高,从业团队分工细,且常常聘请外部第三方专业团队进行税务内控系统建设或提前的税务规划。

税务机关大企业风险管理部门也不断加强专业人才团队建设,但面对大企业的各复杂事项时,在专业胜任能力上还有进一步提升空间。

同时税务机关与大企业集团交流的较为缺乏,多是在进行风险管理时进行联系,而风险管理按计划多是几年进行一次,其余时间信息的获取并不充分,对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情况涉及的纳税风险了解有限,日常风险管理的预控尚为有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 号):“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或者因
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
非行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财政
对企业汇总
税务
政许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 部、各
24014
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
总局
可审 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 省财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对增值税一
非行 (国办发〔2004〕62 号)第 127 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税务 般纳税人资
政许 实施机关:县以上国家税务机关;
24012

无 纳税人
总局 格认定的审
可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13 条:“小规模纳税

批 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47 条:“纳 行政
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 无 许可
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纳税人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行政
(国务院令第 412 号)附件第 236 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 无 许可
纳税人
4
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 3 年内 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审自查报告

政审自查报告

政审自查报告政审自查报告12023年,蕉岭县国家税务局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某某]107号),切实转变税务机关职能,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推进简政放权,优化税收化效劳,有力促进我县经济健康开展。

一、充分认识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税务行政审批是税务机关行驶税收职权的主要方式,也是税务行政许可的主要形式,对加强税收征管、标准税收秩序、发挥税收宏观调控职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此,我县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学习教育,深刻领会在新形势下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并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作为转变税务机关职能、创新管理方式、促进税收事业科学开展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好。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有效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我局建立了健全多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明确政策法规股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日常工作,征收管理股负责调整和清理涉及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流程设置和表证单书,纳税效劳股负责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优化效劳,监察室负责牵头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和后续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逐步形成多部门共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良好格局。

紧抓税收标准性文件清理2023年我局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标准性文件清理工作,对设定不再10号公告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标准性文件,立即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对已经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标准性文件激情清理、修改或者废止。

严格执行标准性文件备案要求,20某某年2月,我局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标准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及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市国税局的要求及时组织开展税收优惠政策清理工作,并向市局报送相关材料和工作落实情况。

通过认真排查,截至目前,我局坚持税收法定原那么,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未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四、坚持放管结合,强化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后不能一放了之,我局创新行政审批管理方式,加强后续监管,优化税收效劳。

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标 签】行政审批【颁布单位】国务院【文 号】国发﹝2015﹞6号【发文日期】2015-01-19【实施时间】2015-01-1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解决审批环节多、时间长、随意性大、公开透明度不够等问题,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为人民群众服务水平,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激发市场社会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减少权力寻租空间、消除滋生腐败土壤,确保行政审批在法治轨道运行,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法治政府。

——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各环节,确保行政审批全过程依法有序进行。

——依法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信息,切实保障申请人知情权,规范行政裁量权,实行“阳光审批”。

——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依法限时办结,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加快审批进程,提高审批效率。

——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审批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将审批事项集中到“一个窗口”受理,申请量大的要安排专门场所,积极推行网上集中预受理和预审查,创造条件推进网上审批。

选派业务骨干或职能处室负责人承担窗口受理工作,制定服务规范并张贴在醒目处,对窗口人员仪容举止、工作纪律、文明用语等作出要求,不断提升窗口服务质量。

各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要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2.06.1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精神和要求,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在2022年7月1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6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要求,现就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工作公告如下:一、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一)统一编制清单。

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审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发布全国统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纳入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管理。

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在清单外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2022年,税务总局根据《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发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编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税总发[2014]107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4.09.15【实施日期】2014.09.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进一步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释放改革红利,激发企业和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不断提高税收管理法治化和科学化水平,现就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持续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2013年3月,国务院启动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税务总局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系列精神和要求,从政治、大局和实现税收现代化的高度,转变观念、创新举措、放管结合,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核实行政审批项目底数,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督促检查,强化后续管理,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国务院和国务院审改办的充分肯定。

(二)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仍存在问题和不足。

一是税务行政审批目录化管理的要求尚未得到全面落实。

二是部分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流程设置和表证单书调整、修改滞后。

三是后续管理跟进不够及时。

(三)充分认识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在思想认识和行动上与党中央、国务院保持高度一致,深刻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必然要求,是预防和治理腐败、建设廉洁政府的必然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应以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项要求为突破口,不断深化以风险管理为向导的征管改革、优化纳税服务、强化信息管税、推进依法行政,努力推动实现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进一步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释放改革红利,激发企业和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不断提高税收管理法治化和科学化水平,现就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持续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2013年3月,国务院启动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税务总局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系列精神和要求,从政治、大局和实现税收现代化的高度,转变观念、创新举措、放管结合,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核实行政审批项目底数,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督促检查,强化后续管理,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国务院和国务院审改办的充分肯定。

(二)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仍存在问题和不足。

一是税务行政审批目录化管理的要求尚未得到全面落实。

二是部分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流程设置和表证单书调整、修改滞后。

三是后续管理跟进不够及时。

(三)充分认识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在思想认识和行动上与党中央、国务院保持高度一致,深刻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必然要求,是预防和治理腐败、建设廉洁政府的必然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6.23•【文号】国税函[2004]839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房产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做好房产税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二十四条关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二、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税务机关要加强房产税的税源管理,摸清纳税人房屋的使用状况,并设立房产税税源管理台帐。

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房产税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房产税的申报、纳税、免税情况,加强税源管理。

四、税务机关应对报告大修的房屋加强跟踪管理和检查,如发现虚假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告知房产税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4月27日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结合税务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务公开决策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推进公开平台建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税务部门公信力和执行力,提升税务部门治理能力。

(二)基本原则。

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依法依规明确税务部门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加快推进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

坚持改革创新,注重精细化、可操作性,务求公开实效,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

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新闻媒体为载体,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扩大公众参与,促进税务系统政务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10.12•【文号】税总征科发〔2021〕69号•【施行日期】2021.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税务总局决定推出15条新举措,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牢固树立促进提升纳税人遵从意愿和遵从能力的现代税收征管理念,厘清征纳双方权责边界,继续推进减事项、减流程、减资料,进一步为市场主体松绑减负、增强动力。

(一)依法明晰纳税人权利义务。

修改完善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明确纳税人办税缴费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地完成办税缴费事宜,税务机关依法合理为纳税人自主履行纳税义务提供便捷服务,提升税法遵从便利度。

(二)简化税费优惠享受程序。

简化土地增值税免税事项办理,由事前备案改为纳税人自行判别、自主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落实好简化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辅助账的措施,便利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扩大企业跨省迁移办理程序试点。

对于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在京津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区域内跨省(市)迁移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迁出地税务机关即时将企业相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迁入地税务机关自动办理接入手续,企业原有纳税信用级别等资质信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等权益信息可予承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税发[2012]7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2.01.20【实施日期】2012.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国税发[2012]7号2012年1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2011年11月14日,国务院召开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政治词汇被过滤]发表重要讲话。

会议强调,一定要坚定不移地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破除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入做好税务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环节。

加快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既是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税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迫切要求,也是转变税务机关职能和管理方式、创新税收事业发展体制机制、促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

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认识加快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会议精神上来,坚决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税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企业所得税管理新文件

企业所得税管理新文件
二、认真做好汇算清缴事前服务 (一)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 平台、所得税网上知识库等,广泛宣传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 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使纳税人熟悉汇算清缴操作 流程,明晰纳税人汇算清缴权利和责任。 (二)要积极开展汇算清缴培训辅导,按照税源不同特点分 类开展汇算清缴培训,重点辅导新出台的所得税政策、优惠政 策、纳税调整项目,保证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
六、不断深化汇算清缴数据应用 一是要及时开展汇算清缴情况分析,掌握本地企业所 得税税源结构、分布、特点、税负情况,评估本地区企业 所得税征管质量、政策执行和纳税人遵从情况。 二是提高汇算清缴数据利用分析能力,建立健全企业 所得税政策效应评价工作机制,各级税务机关每年要结合 本地区税源和区域特点,选取重点的行业、区域或影响面 广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开展效应评价,形成“产品化”的企 业所得税政策执行评价报告并层层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 (税总发〔2013〕55号)
三、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思想 一是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的部署,按照该放的权坚决放开放到位、该管的事必须管住管好 的要求; 二是围绕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二十四字”总体要求,以加强 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实施信息管税为依托,突出跨年度事项、 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和重点行业管理; 三是着力构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企业所 得税的动态化、可持续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 (税总发〔2013〕55号)
一、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定义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是在做好日常管理的基础上, 着力在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主要利用台账管理 和专家团队管理等方法,大力依托信息化手段,重点对 跨年度事项、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和重点行业加强跟 踪管理和动态监控的一种税源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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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
管理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税总发[2016]28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6.02.28
【实施日期】2016.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指导意见
(税总发〔2016〕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要求,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推动实现税收现代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深化税
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税收管理理念,创新税收管理方式,增强税收管理效能,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推进税收征管体制和征管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1.依法管理。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依法行政,推进事中事后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2.科学高效。

运用现代管理理念、方式和手段,优化征管资源配置,提高税收管理效能。

3.权责明确。

厘清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还权明责于纳税人,促进税法遵从。

4.统筹协调。

加强国税局与地税局、各级税务机关及其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形成管理合力。

5.社会共治。

推进社会综合治税,构建纳税人自律、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相结合的税收治理格局。

(三)目标任务
继续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现税收管理由主要依靠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转变;强化纳税人自主申报,完善包括备案管理、发票管理、申报管理等在内的事中事后管理体系;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运用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推动社会共管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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