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基本规范(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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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续4)
3、司法独立 (1)有人主张,司法独立的完整含义应包含 三层意思: a、司法权的独立; b、法院的独立; c、法官的独立。 (2)司法独立应是法官独立而不是或不仅是 法院整体独立,这在西方国家是通说(许多国家如 日本、意大利宪法有明文规定),在我国也达成了 一定范围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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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规范的体系(续5)
本人倾向于这种确定方式,但在共有原则的问 题上有不同意见。勿庸置疑,民诉法某些规定与其 他诉讼法规定存在相同或相似性,但将“共有原则” 排除在其基本原则之外,无法解释立法意图且与现 行立法相左。因此,民诉法存在“共有原则”有其 必要性,在理论上应当揭示它与宪法、法院组织法 及其他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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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续3)
2、独立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主体 一般认为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是审判委员会,即 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组织中无明确规定,传统理论对 此持否定态度,理由是防止法官的恣意与专断。 在审判实践中,往往把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 则与法官独立审判制度对立起来,其结果是人为地 将审与判的权力分离,形成“审者不判,判者不审” 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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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规范的概念(续1)
规则本身以其概括性和适用范围可以进行一定 的分类。基本规范是这些规则中概括性最强、适用 范围最广的一种。由此,基本规范意味着它的终极 根本性,有别于从属它的某些具体规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范应界定为贯穿民事诉讼 始终的根本规则,是民诉活动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 法者所奉行的诉讼政策的集中体现。其基本属性有 二:内容的根本性和效力的贯穿始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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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规范的概念(续2)
对上述观点,有人主张基本规范特别是基本原 则并非贯穿民诉始终而仅仅在某些阶段或某个重要 阶段起指导作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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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规范的功能
1、规制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和规范——立法 准则功能
在制定民诉法时,基本规范确定在先,它是各 项具体规定的基础和来源。
2、规制诉讼主体的行为——行为准则的功能 基本规则作为具体制度和规范的来源,可以指 导当事人和法院正确理解立法意图和精神,指导具 体规定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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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规范的体系(续1)
2、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是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案 件的制度。 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而设立的 一项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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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规范的体系(续2)
公开审判制度:要求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 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理过程应当向群众公开, 向社会公开;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当公开宣判。
例如以事实为根据原则: a、证明标准不同; b、裁判依据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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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检讨
(一)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1、含义及适用 (1)含义: a、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独立进行,不 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b、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依法进行,不能独 立于国家的法律之外。 中国的“司法独立”实际上是司法权独立于行 政权而已。(X)
民事诉讼的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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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手机
心态归零
遵守时间
课堂要求
积极参与
不要大声喧哗
注意环境卫生
课间要求
保持礼仪
课后要求
注意安全
第四章 民事诉讼的基本规范
一、基本规范的界定
(一)基本规范的概念
民事诉讼基本规范是指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则和 标准。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范又称基本原则。但理论界 对基本原则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民诉法的基本规 则就是基本原则(X),有人认为基本规则包括基本原 则和基本制度两个层次(X)。比较通行的是后一种观 点。本文亦采后者观点,将基本原则中的一些内容从 传统理论中分离出来,称之为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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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规范的功能(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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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规范的体系
1、基本原则 民事审判权由法院行使原则;独立行使审判权 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适用法 律平等原则;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检察监督原则;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诉讼权利义务 同等和对等原则;法院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处分 原则;支持起诉原则;人民调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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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续1)
(2)适用:应当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 a、司法工作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b、人民法院与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 c、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的关系 d、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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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续2)
(3)确定依据: 国家权力的分工(权限划分)――西方为“三 权分立”,我国不承认“三权分立”,认为一切权 力皆属于人民,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因此,难 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 此外,司法机关在人、财、物诸方面受制于当 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其独立性必然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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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规范的体系(续4)
(2)高层次部门法的某些规定往往对处于低 层次的部门具有指导意义,甚至有原则性指导意义, 如宪法规范。但不能因此将高层次部门法中的某些 规定当然地作为低层次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因此, 民诉法中不应有“共同原则”。
(3)由基本原则的规定性,民诉法中第一章 某些规定只宜作基本制度对待。因为这些规定比较 具体,是民诉某一领域的规范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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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续5)
(3)法官独立的优势有其根据: a、个人决策更有利于司法公正(司法活动的 “个性化”),满足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权; b、(司法的“亲历性”),独立审判是发现 案件事实的最佳途径; c、有利于实现司法效率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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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1、含义及运用 (1)含义: a、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即案件的处理应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忠于事 实真相。 b、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 即在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法律的 规定确认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 事违法行为。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民事案件、经济纠纷 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12来自百度文库
(三)基本规范的体系(续3)
3、理论界有人提出重构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的 主张,指出民诉法的基本原则有四: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辩论原则、处分原则、调解原则。(X、X等)其理由是:
(1)不能简单地以法条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章 “基本原则”应为“通则”之意,其中许多规则不具有 “基本原则”的规定性,如“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 行诉讼”,“支持起诉”,“人民调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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