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南北战争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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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南北战争的几个问题

美国南北战争,又称美国内战(CivilWar),是在美国本土进行的制止南部分裂、维护联邦统一的国内战争。下面是分享的美国南北战争的几个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美国南北战争的几个问题美国的南北战争,这是一次关乎美国生死存亡的重大历史事件。时隔140年后,它所引发的很多问题,如联邦制和联邦宪法地位问题、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问题、联邦政府处理重大事件的权限与运行机制问题以及黑人权利问题等,仍被世人广泛关注。

本文无意对南北战争及其学术研究作详细介绍与评论,仅选取几个与内战起因有关的重大原则性问题作一梳理。

内战是南部和北部矛盾冲突不可避免的结果

美国南北矛盾的根源在于南部千方百计庇护奴隶制。这种矛盾早在殖民地时期就已存在。美国独立后,北、南双方分别走上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和奴隶制种植园经济两种不同的发展道路。这两种不同体制在一个国度里共存和发展,产生了很多矛盾和冲突,在奴隶、关税、西部土地和国会代表比例等方面都有突出反映。

在关税问题上,北部为保护民族工商业,希望提高关税,反对自由贸易;南部则因其产品大量出口,交换制成品,对本国市场依赖较

少,因此与北部的主张恰恰相反。在争夺西部土地问题上,一方面是由于奴隶种植园经营方式原始落后,种植棉花又非常消耗地力,需要不断购置新的土地;另一方面在于西部新开发地区以自由州还是以蓄奴州地位加入联邦,直接关系到南北双方在参议院内席位的多少,与争夺联邦权力有直接关系,因此西部土地自然成为他们觊觎的对象。关税、土地和国会代表比例问题是相互交织的,但都是由奴隶制问题派生而来的。这些矛盾冲突发展的结果,必然归结到一个最敏感的问题上;;;争夺联邦权力。在这种形势下,奴隶制问题已紧紧地与联邦制的政治前途连在一起。

当南北双方发生争执时,南部屡屡以退出联邦相威胁;而北部则以联邦统一的大局为重,一再退让,力图保全联邦。从下面几次重大的南北交锋过程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一条矛盾激化并最终导致战争的线索:

1823年密苏里妥协案:美国建国后,由于交替接纳自由州和蓄奴州加入联邦,至1819年亚拉巴马加入联邦后,南北双方各有11个州,在参议院内实力相当,但在以选民人数推选议员的众议院里,北部有105席,南部仅有81席。南部不甘劣势,竭力与北部争夺参议院席位。密苏里问题的出现为其提供了难得的机会。密苏里地区是1803年美国从法国购买的路易斯安娜购入地的一部分。1819年,密苏里地区人口达6.6万,向国会申请辟为新州,加入联邦。但是,对于密西西比河以西地区,联邦政府没有关于奴隶制存废问题的明确规定。围绕密苏里以何种地位加入联邦的问题,南北双方蓄积已久的

矛盾迅速激化。最后于1823年通过密苏里妥协案,规定密苏里以蓄奴州方式加入联邦,同时在北部划出缅因州以自由州地位加入联邦,以保持南北双方在参议院人数上的平衡。但是,在其余的路易斯安娜购入地上,北纬36度30分以北永远禁止奴隶制存在。这个妥协案是南北两种社会制度矛盾冲突明朗化、尖锐化,奴隶制问题引起全国关注的第一件大事。当然,密苏里妥协案并没有根本解决危机,而只是将危机推迟。此后,南部在与北部争夺路易斯安娜购入地其他地区的同时,也把目标瞄向北纬36度30分以南的古巴和中美州,试图建立加勒比海奴隶大帝国。

1850年妥协案:到1848年,南北双方恰好各有15个州。当时在美墨战争中美国获得的土地上,先后发展起加利福尼亚、新墨西哥、犹他等几个领地,要求加入联邦。南北两方经过激烈争夺,最后通过系列性法案,统称为1850年妥协案。其内容为:1、加利福尼亚作为自由州加入联邦;2、新墨西哥和犹他加入联邦时,由居民自行决定是否废奴,实施“平民主权”(PopularSovereignty,也可译为“住民自决”);3、在哥伦比亚特区禁止奴隶制;4、联邦政府应协助通缉追捕逃奴。可以看出,第一、三条有利于北部,第四条则袒护南部。但值得注意的是,“平民主权”原则开创了一个危险的先例。从此,是否存废奴隶制,可由当地住民决定,而不必通过联邦立法机构。这样,一旦新州居民选择奴隶制,联邦政府就不能干预,这等于放任奴隶制从南部的地方性体制摇身一变为全国性体制。

1854年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内布拉斯加领地,位于路易斯

安娜购入地北纬36度30分以北,理应建为自由州。但在民主党参议员道格拉斯提出的《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中,再次确认了“平民主权”原则。这等于否定了密苏里妥协案。

内战前的几次妥协,延缓了南北之间矛盾的总爆发,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到60年代初,矛盾冲突几乎达到白热化。南部试图脱离联邦的企图已成公开的秘密,并征募军队,进入内战的实质性准备阶段。在这种形势下,北部所迫切需要解决的已不仅仅是奴隶制问题了,更重要的是南部分裂联邦的现实威胁。

南部维护州权的实质是否定联邦的最高权威

南部在与北部摊牌的过程中,每每打出维护州权的旗号。换句话说,州权是南部脱离联邦、发动内战的理论依据。

在美国历史上,州权观念根深蒂固。州权观念往往与地方自治互为表里,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可以说是在二元制联邦框架内发挥地方积极性的形式之一。但在南部分离主义者那里,州权却成为他们分裂联邦的护身符。其理论的形成有一个发展过程。1787年宪法本身就是州权派与中央集权派妥协的产物,它在联邦权力与州权的关系和界限等问题上,不可避免地留下一些含糊措辞,给日后带来隐患。早在1798年,就曾有肯塔基和弗吉尼亚两个州的议会起草了决议案,并由两个州议会通过,宣布当时的国会无权通过关于“外侨和叛乱法”的四项法律,其内容也是违反美国宪法的,因此它们无效。这其中有一定政见不同的因素,却开了一个州可以解释联邦宪法、用州权来否定联邦立法的先例。30年后,南卡罗来纳州的著名政治家约翰;卡尔

霍恩进一步发展了这种理论,正式提出了“联邦法令废止权”(Nullification),以抗议国会通过的所谓“可恶税率”的《1828年关税法》。他宣称,任何一州都有权宣布联邦国会的某项法律法案无效,并禁止在本州内执行,理由是联邦制下主权在州。对此,当时的杰克逊总统毫不示弱。他恩威并用,一方面布告全国,抨击南卡罗来纳州的作法;另一方面签署《动用军队法》,迫使南卡罗来纳州重开代表大会,撤销了废止联邦法律的公告。他在向南卡罗来纳州的人民所发出的忠告中,一针见血地指出这种拙劣伎俩的实质。又过了30年后,还是由南卡罗来纳州带头,分离主义者们再次祭起州权的旗帜。这三次州权对联邦宪法的挑战有内在递进的继承关系,同时也有程度和性质上的区别。第一次只是口头表示联邦法律违宪;第二次则发展为中止执行违宪的联邦法律;第三次进一步发展到可以退出联邦。南卡罗来纳分裂主义者的逻辑是,既然州权本身是得到宪法认可的,“分离权”本属州权的题中应有之义,所以分离也顺理成章地符合宪法。但是,联邦宪法毕竟是全国的根本大法。联邦宪法承认各州保留某些权力,并且联邦政府不能任意干涉这些权力,但这些权力是非主权性的。联邦从全体人民获得权力,而非某一州。南部分离主义者重申“联邦法令废止权”的主张,把州权扩大为主权加以行使,从根本上违背了联邦宪法。

今天,在谈到南部脱离联邦的理论依据时,仍有少数学者振振有词地宣称,在内战前,绝大多数美国人都相信独立宣言中所确认的原则,即:政府的权力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所以,强迫南部留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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