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出境管理办法
附件:因公出境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与国际间的交流活动日益增多,为了认真执行和遵守外交部、北京市公安局有关出入境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境的申报和审批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公出境的适用范围(一)合同项目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必须派出人员的,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安装调试、验收、产品的售后服务、配套产品的采购调研等。
(二)市场拓展类体现竞争能力、开发具有市场前景的境外合作项目。
(三)考察访问类作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方向和模式的研究与探索,通过境外市场调研、分析、学习掌握和了解国外的新技术、新知识和有效的经营管理经验,提升公司的竞争地位。
(四)学术活动类为增强国际学术界的交流,开展和参加学术论坛、学术会议、各类学术机构的年会活动。
(五)培训类为建立职工继续教育的机制,提升员工业务能力及管理水平的活动。
(六)其他因公出境的活动第三条因公出境的基本规定和要求(一)合同项目类必须是在有效合同执行期内,出境事由在合同中有明示和约定,同时有境外公司(企业)的邀请函,原则上只允许派出相关的技术人员,并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派出人数。
(二)市场拓展类必须有明确意向的境外合作项目,在商务洽谈过程中为进一步增进双方的了解与合作应邀出境的,或为拓展境外市场需要参展的,原则上对参展内容、人员、经费、渠道和国(境)外承办单位等进行认真审查,没有明确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出境团组一律不予派出,同时严格控制出国次数和人数,事业部(中心)无力承担费用的一律不予批准。
(三)考察访问类必须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的要求,有明确的考察、访问、调研专题,有经费保证,才能申报出境考察计划。
该计划事业部(中心)一年最多申请一项,一次出境最多派出三人,被派出人员最多两年一次。
(四)学术活动类必须持有署名的会议论文或摘要,以及组委会录用文章的证明材料,可以申报出境参加有关的学术(学术报告、学术论坛、标委会年会、行业学会年会、理事会会议)交流活动,原则上严格选派出境人员,非国际化组织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参加各类国际化组织召集的各项活动。
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教职员工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加强出访团组的组织和领导,增强出访团组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提高出访团组的学术和业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职员工因公出国(境)的组织和领导工作。
三、组织领导1、出访团组的组织领导由校领导负责;2、由出访教师以所带专业为单位,组成出访团组,明确组长,其他成员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配;3、校领导应当认真审查出访团组的组成情况、预算情况、行程计划等情况,并签署出访许可证;4、出访团组在出访之前,应当进行政治、工作、文化等方面的培训和准备,确保能够熟悉和了解访问地的信息和文化,提前进行商务和学术交流,确保出访团组的任务能够圆满完成。
四、任务分工1、我校的出访任务由校领导按照工作需要和教师的专业背景来确定;2、出访团组成员应当熟悉出访团组的任务,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出访的各项准备;3、出访团组成员应当注重学术交流,参加国际各类学术会议,在学术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4、出访团组成员应当注重经济交流,积极开展商务活动,推介我校的学科和人才;5、出访团组成员应当注重宣传和推广。
通过开展公开讲座、媒体宣传等方式,扩大我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团组成员的考核和评价1、出访团组成员的考核应当依据出访团组的任务和目标,对各成员的工作进行量化、评估和激励,确保出访团组的任务完成情况得到衡量;2、我校将出访团组成员的考核情况纳入综合素质测评体系,对考核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和应用,纠正存在的问题,提高团队工作效率和影响力。
六、经费管理1、出访团组应当制定详实的预算和财务报告,所有支(付)出、收(入)款、差旅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审批程序;2、由财务管理部门制定有关经费的详细使用细则和实施办法,推行预算管理、专项审批、跟踪监测等措施,严格执行经费管理,确保出访团组的经费安全和合规。
七、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未尽事宜,请与校领导联系。
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修订)
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修订)公司因公出国境是一项重要的活动,对于企业的发展和国际交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是,对于这种活动,必须加强管理和规范,确保出国活动的顺利开展,同时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于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管理原则1、出国活动应符合企业的发展战略和顺应市场需求,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的章程和规定。
2、出国活动需要进行严格的程序审核和行政审批,实行集中管理、规范操作,切实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和形象。
3、出国活动应根据不同的任务和目的,合理确定人员编制、预算和出行方式,确保出国活动的安全和效益。
4、出国活动应加强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出国对象和范围1、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层、重要技术人员、业务骨干等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因公出国。
2、对于普通员工,出国需要经过严格审批程序,符合管理要求和工作需要的员工才可出国,且不得超过规定的人数和时间。
3、出国范围包括参加国际性会议、调查研究、技术交流、招商引资、项目合作和出差等。
三、程序与要求1、出国前,必须进行规范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审批、签订出国协议和拟定出国计划等。
2、出国前,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出国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等。
3、出国后,必须注重信息报告和风险管理,及时向领导汇报工作进展和风险情况。
4、出国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
5、员工出国时必须携带有效证件、证明文件、工作计划和预算等出国必需的文件。
6、出国后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工作任务,不得超过出国的天数和任务范围。
7、出国人员必须注意保管出国所需资料、护照和机票等物品。
四、经费与保险1、因公出国经费应根据出国任务、时间、地点等因素合理核算,保证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2、保险是出国旅行中必备的项目,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人身意外险、健康险、财产险等保险,以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某厅局单位工作在人员因公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
某厅局单位工作在人员因公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厅机关因公出国(境)对外交往的人员日益增多,为了更好地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的精神,切实加强对出国(境)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境)费用的支出,根据中央和我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厅实际现制定如下办法:一、出访原则(一)厅机关因公出访必须根据根据需要,本着目的明确,讲求实效、提高质量、精简节约、保证安全、完成任务的原则,组派出国(境)团组和选派出国(境)人员;(二)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考察性等出访。
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双跨团)。
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三)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
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二、严格审批管理,搞好出访教育,遵守相关规定(一)因公出国(境)人员,应通过因公出国(境)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不得通过旅游等其他途径出国从事公务活动;(二)凡因公出国(境),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渠道和程序报批,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异地办理护照;(三)严格把关,切实履行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认真考察政治历史情况和现实表现;(四)出国(境)人员出行前,派出单位要做好爱国主义、遵守外事纪律和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工作;(五)国公出国(境)人员的出访国家(地区)、访问城市及停留时间等必须按出国(境)任务批件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更改出访国家,也不得利用“申根签证”任意增加或顺访国家及城市;(六)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上交护照,否则不再予以办理出国手续。
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办法
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旨在规范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审批管理,确保出国(境)任务的合理性和效率性。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因公需要出国(境)的机关、单位以及被委托承担任务的人员。
三、审批程序
1. 出国(境)任务的申请应提前至少30天向上级机关或单位报送。
报送材料应包括:
- 任务目的和内容
- 预计时间和地点
- 需要的人员及其资格要求
- 预算和经费来源
2. 上级机关或单位在收到申请后,应按照合理性和紧急程度进
行审批,及时进行回复。
3. 审批结果应向申请人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通知。
如审批通过,应告知具体的出国(境)任务安排和注意事项。
四、审批条件和要求
1. 因公出国(境)任务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
政策和法律。
2. 出国(境)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所承担
的任务。
3. 出国(境)人员应遵守出访国家(境内)的法律法规和礼仪惯,维护机关或单位的形象和利益。
五、监督和管理
1. 出国(境)任务的实施过程应有专人负责,并做好相关的跟踪和记录工作。
2. 出国(境)人员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报告和工作总结,以供机关或单位进行监督和评估。
六、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办法和相关规定行为的人员,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机关或单位负责解释和执行。
以上为《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办法》的内容,旨在为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提供指导和规范,以确保出国(境)任务的顺利进行。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大区、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基本用语定义因公临时出国(境)(以下简称出国):是指受公司委派,短期临时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执行工作任务或开展公务活动。
内容一般包括:商务技术洽谈、专业技术交流、工程项目服务、进口设备验收、专业技术考察、产品检验监造、产品市场考察、国际展览会议、售后服务等。
在外停留期限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0天。
第四条主要制度风险。
管理制度不及时制定,将导致公司出国(境)工作管理不规范,约束力和监督力作用不明显,出国费用不能有效管控,增加公司运营成本。
第二章管控原则第五条出国管理以任务控制、人员审查、流程控制、费用控制为原则,出国经费管理与各单位年度预算、薪酬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及考核。
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七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国人员身份要与出国任务相符,不得出国执行与本人分管或承担工作无关的任务,杜绝所有观光旅游。
第八条出国团组要尽量“小”而“精”,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第九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
公司级领导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人员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因公临时出国必须有外方对口单位和人员的邀请,出国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持因公或因私护照办理出国手续。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根据外交部授权,我公司在业务范围内可自行审批本公司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按照外交部和大连市外事办公室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 临时出国审批程序1.1一般情况下,应提前十五天向公司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请示,商定出访时间、人员、路线等事项,并告办公室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1.2 由拟出国人员所在部门填写《出国(境)人员申请表》1份(附邀请函及译文),部门专办人员和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办公室。
1.3 办公室外事专办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1.4 办公室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
1.5 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1.6 办公室外事专办员出具《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1.7办公室外事专办员持有关手续到市外事办公室出国审批处登记确认。
2. 特殊情况审批程序如派遣公司人员赴香港澳门进行商务活动、赴国外长期工作以及跨单位组团,需要报大连市外事办公室审批并下达出国(境)任务批件。
2.1 一般情况下,应提前十五天向公司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请示,商定出国(境)时间、人员、路线等事项,并告办公室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2.2 根据出访国别,由拟出国(境)人员所在部门上报《关于派员赴XX国家(地区)考察的请示》,说明邀请单位名称、出访人员单位、人数、出访日期、国别及停留的城市、具体的出访目的及任务、在外停留时间、出访费用来源等内容,并同时提供:(1)出国人员名单2份;(2)邀请函及译文1份;(3)洽谈内容及日程1份;(4)如团组中有外单位人员,需提供其所在单位同意函1份;(5)如有55周岁以上出访人员,应附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及复印件1份。
部门专办员、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办公室。
2.3 办公室外事专办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2.4 办公室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
2.5 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2.6 办公室外事专办员报市外事办公室出国管理处审批并下达批件。
如出国(境)团组中含市管干部,需提前报政府主管副市长同意后,按照以上程序填报有关资料,报市外事办公室,经市外办主任、市长、市委领导审批后由外办下达出国(境)任务批件。
因公 出国(境)管理制度
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明确相关职责与程序,确保因公出国(境)活动高效有序进行。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因公出国(境)相关事宜。
二、出国(境)任务审批权限与程序1.出国(境)任务审批权限:因公出国(境)任务需经公司领导审批,其中,部门负责人需经分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需经总经理审批。
2.出国(境)任务审批程序:申请人需填写《因公出国(境)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三、人员审查1.出国(境)人员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有效的护照和签证。
2.出国(境)人员需接受政治审查和背景调查,确保政治可靠、品行端正。
3.出国(境)人员需具备完成出国(境)任务所需的语言和专业知识。
四、出国(境)培训1.出国(境)人员需参加外事培训,了解相关外事纪律和注意事项。
2.出国(境)人员需参加语言和专业培训,提高语言交流和业务能力。
五、财务报销规范1.出国(境) 费用需按照公司财务规定报销,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
2.出国 (境)人员需妥善保管相关发票和证明材料,确保报销凭证齐全。
六、行程管理1.出国 (境)人员需严格按照行程计划执行任务,不得擅自更改行程。
2.出国(境)人员需保持与国内联系畅通,及时报告行程进展情况。
七、外事纪律1.出国(境)人员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外事纪律,不得从事与出国(境)目的不符的活动。
2.出国(境)人员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国家形象和公司声誉。
八、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1.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出国(境)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解除劳动合同等。
2.对于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出国(境)管理办法
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员工因公出国(境)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XX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系指对本行所有的公务出访、境外(包括赴港澳台地区)培训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及在本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管理原则和内容第四条本行因公出国(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政策的原则,即由总行统一制定本行的因公出国(境)制度和办法。
(二)明确职责的原则,即明确出国(境)工作主管部门及各出国团组(人员)的职责。
(三)讲求效益的原则,即出国(境)管理工作应紧紧围绕公司中心工作,服务于公司经营管理。
(四)严格管理的原则,即因公出国(境)活动的组织、操作和考核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1 —第五条本行对公务出访和境外培训实行“三制”管理,即出国(境)任务立项制、团长负责制、出国(境)任务考核制。
(一)出国(境)任务立项制。
出国(境)任务立项工作包括编制出访方案、提交“出国(境)任务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详尽的出访计划。
如:项目名称、出访目的(任务)、出访日期、前往国家(地区)、团组人数、费用预算及来源。
(二)团长负责制。
团长全程负责公务出访或境外培训任务的实施和考核工作。
(三)出国(境)任务考核制。
总行人力资源部对公务出访和境外培训人员及团组的境外表现,通过《因公出国(境)人员鉴定表》(见附件)和培训总结等形式进行考核。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总行人力资源部是本行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部门。
其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本行因公出国(境)管理的相关制度;(二)编制年度公务出访、培训计划;(三)负责出国(境)前的外事教育和出国(境)考核工作,对出国(境)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统计;(四)负责因公出国(境)的报审手续;(五)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签证的办理;(六)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证照的收缴和保管工作;—2 —(七)负责与XX市外事办公室和其他涉外机构、外国政府机构、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联络与协调;(八)负责因公出国(境)材料的人事档案和文书档案的归档工作。
因公(私)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因公(私)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为切实加强我院登记备案人员因公(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因公(私)出国(境)审批管理范围1.因公出国(境)审批范围在职教职工或离退休教职工赴国(境)外执行参加学术会议、讲学、合作研究、访问考察等出访活动需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
2.因私出国(境)审批范围(1)在职教职工及离退休教职工赴国(境)外执行公务活动(如讲学、进修等),需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2)在职教职工及离退休教职工出国(境)进行探亲、旅游等,需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3)已持有因私护照或港澳通行证的在职教职工及离退休教职工进行护照、港澳通行证更换需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二、因公(私)出国(境)审批管理程序1.登记备案人员申领因公(私)出入境证件前,本人应向学院人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吉林省教育学院出国(境)审批表》,经学院外事办、人事处审核后,报学院分管领导、外事主管领导批准。
2.院内审批程序完成后,由学院外事办协助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和证明。
三、出入境证件管理办法1.管理原则:列入登记备案人员的出入境证件必须及时、完好无损地上交、集中管理。
2.管理部门:因公出入境证件按规定返回后及时上交省外事办。
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处级干部的因私出入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收缴、保管等工作。
3.上交期限(1)因公(私)出国(境)职工返回后,必须在7天内上交出入境证件。
(2)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在审批部门批准后三个月内,及时上交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
4.出入境证件的领取上交出入境证件人员因私再次出国(境)必须填写《吉林省教育学院出国(境)审批表》,经批准后,向党委组织部、人事处领取出入境证件。
四、其他事项1.对未上交或未及时上交出入境证件的上述人员,将给予严肃批评和教育,并停止受理其再次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的申请。
公司因公出国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提高出国(境)执行任务的实效,严格控制财政支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因公出国(境)的申请、审批、费用报销、行程安排、安全防范等工作。
二、申请与审批第三条因公出国(境)申请需符合以下条件:1.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需求;2. 出国(境)任务明确,目的正当;3. 出国(境)人员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外语水平;4. 出国(境)时间、地点、费用合理。
第四条出国(境)申请流程:1. 填写《公司因公出国(境)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领导审批;2. 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3. 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费用管理第五条因公出国(境)费用包括差旅费、住宿费、交通费、通讯费、资料费等。
第六条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
第七条出国(境)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改变行程、提高标准或扩大开支。
四、行程安排与安全防范第八条出国(境)人员应提前制定详细的行程安排,包括行程路线、住宿地点、交通工具等。
第九条出国(境)人员应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第十条出国(境)人员应密切关注当地安全形势,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五、归国后的工作第十一条出国(境)人员归国后,应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出访情况,包括行程、收获、心得体会等。
第十二条出国(境)人员应将出访期间的资料、照片等归档,以便公司留存。
六、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2023年版总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制度名称】总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制度类型】国际业务与外事管理
XX公司
总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本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提高出访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因公临时出国(境),进行一般性考察访问,参观展览及技术、学术交流的,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以上的人员,经费由集团公司承担,每年不超过两次;
(二)集团公司部门总经理(主任),需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经费由集团公司承担,每年不超过一次;
(三)集团公司其他员工,需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经费由集团公司承担,不超过每两年一次。
二、出国(境)进行商务洽谈,进行有实质性业务活动的,经费由主办单位承担,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可适当放宽次数。
三、如遇特殊情况需超出次数出国(境)执行任务者,费用由集团公司承担的,需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四、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费用标准严格遵照财政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如属参加上级主管单位组织的出国(境)任务者,凭组团单位的发票报销。
五、在执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单位)出国任务,且集团公司不承担出国经费时,应按国内出差标准给予出国人员补助。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因《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大区、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基本用语定义因公临时出国(境)(以下简称出国):是指受公司委派,短期临时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执行工作任务或开展公务活动。
内容一般包括:商务技术洽谈、专业技术交流、工程项目服务、进口设备验收、专业技术考察、产品检验监造、产品市场考察、国际展览会议、售后服务等。
在外停留期限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0天。
第四条主要制度风险。
管理制度不及时制定,将导致公司出国(境)工作管理不规范,约束力和监督力作用不明显,出国费用不能有效管控,增加公司运营成本。
第二章管控原则第五条出国管理以任务控制、人员审查、流程控制、费用控制为原则,出国经费管理与各单位年度预算、薪酬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及考核。
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七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国人员身份要与出国任务相符,不得出国执行与本人分管或承担工作无关的任务,杜绝所有观光旅游。
第八条出国团组要尽量“小”而“精”,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第九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
公司级领导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人员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因公临时出国必须有外方对口单位和人员的邀请,出国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持因公或因私护照办理出国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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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外交往活动日益频繁,因公出国(境)的团组和人员相应增多。
为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
各级党委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央有关政策及外事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国(境)公务活动,不得将出国(境)视为一种待遇。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带头学习和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的各项规定。
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要将遵守外事纪律情况纳入干部监督管理范围。
二、加强因公出国(境)的计划管理
(一)计划报批。
由公司组织部门每年12月底前商有关部门制定下年度出国(境)计划,经公司研究审核后报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报备的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国(境)计划包括出国(境)团组批数和人员数量、前往较集中的国家(地区)团组数量、培训团组、跨地区跨部门(双跨)团组派遣计划。
需要公司组团出访的,按照省、市外事部门要求报送团组年度出国(境)计划。
(二)计划执行。
计划内出国(境)人员接到出国(境)任务后,先征得所在单位(部门)和公司分管领导同意,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
报请省外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按照审批结果执行出国(境)任务。
确有必要的计划外出国(境)任务,经公司研究,可在年初计划出国(境)团组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进行调整,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三、加强因公出国(境)的审批管理
(一)实行统一审批。
公司党委统一管理因公出国(境)审批工作,组织部门负责办理因公出国(境)事宜。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组团出访,个人不得私自接受邀请、参加外部出国(境)团组,不得私自通过外部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
(二)严格控制人员。
建立因公出国(境)计划量化管理机制。
原则上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每2年出国(境)不超过1次,分管涉外业务的领导和专业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处级人员3年内出国(境)不超过1次;从严控制科级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
严格按照上级外事部门对因公出国(境)团组量化管理的规定,控制出国(境)团组总量和前往热点国家(地区)团组数量。
(三)严格审批条件。
严格按照工作需要安排出国(境)。
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同一单位、同一部门的负责人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分别率团、参团去往同一国家(地区),杜绝重复考察,提高出访实效。
邀请单位应业务对口、级别对等,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不得接受海外华人华侨个人邀请出访。
团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拆分组团或组织“团外团”。
要根据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不超过12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出访请示中必须明确出访任务和出访人身份,写明出访经费来源并附外方邀请函及在外活动日程,特殊情况应作具体说明。
四、加强因公出国(境)的团组管理
(一)出国(境)培训团组的组织派遣。
出国(境)培训范围包括与外方签署的多边或双边对口交流合作协定(协议)和技术、设备引进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培训;与国际知名的大型企业、高等学校、专业机构直接签约安排、由外方或国家外专局资助的自有渠道培训。
已安排一项培训任务的人员,本培训年度不再安排其他培训任务。
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外听课和对口考察交流或业务实践活动应分别超过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一,在外时间一般不少于21天,在一个国家内完成,人员总数应控制在25人以内,特殊情况必须另案报批。
要慎重参加外方资助的培训项目,不得参加背景复杂、专题敏感或效果不好的项目。
(二)出国(境)证件管理。
凡公费出国(境)的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普通护照出国执行公务。
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证件。
因公出国(境)证件应在回国(境)5个工作日内交由组织部门送交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
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产生不良后果和影响者,从严追究当事人责任。
因私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
因私出国(境)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公司特殊身份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6‟127号)执行,履行有关手续。
因私事出国(境)人员申领的出入境证件,应在其入境后10日内交公司组织部门集中保管。
因故未能出国(境)的,应在原定出国(境)日起10日内,将出入境证件交到公司组织部门。
省管干部出入境证件由
公司组织部门交省委组织部保管。
(三)团组境外活动管理。
在境外期间,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单位和我驻外使领馆,由单位报告上级外事部门。
回国后应及时提交考察、学习报告。
五、加强因公出国(境)的经费管理
(一)经费预算管理。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因公出国(境)经费纳入专项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
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控制在预算内。
(二)经费核销管理。
财务部门应严格根据经费预算和财政部制定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审核出国(境)费用。
出国(境)人员报销时,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护照等证件(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
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计划等进行核销,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各单位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资助本单位以外出国(境)人员,财务部门不得报销本单位以外人员出国(境)费用。
六、加强因公出国(境)的监督检查
(一)建立联合检查机制。
由纪委、组织、财务等相关部门联合,对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和人员境外执行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国(境),通过因私渠道执行公务或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违规参加出国(境)团组及其他违反外事和财务纪律的违规违纪行为,将严肃处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