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
金融机构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干部、员工因私出国(境)的管理,根据中央和集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私出国(境)是指因私事出国(境),主要包括:探亲、访友、继承财产、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等事项。
第三条人力资源总部是公司外事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员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
第二章因私出国(境)人员管理第四条公司对因私出国(境)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对于管理权限内的各级干部和机要涉密人员(包含已调离涉密岗位实行脱密期管理的人员),实行备案与审批制度;其他员工因私出国(境),如需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也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条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密人员管理办法》,公司须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下列人员:1、公司总部内设部门副职、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及以上职级的现职人员;2、公司机要涉密人员,包括正式员工和已调离涉密岗位实行脱密期管理的人员;3、全资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公司委派的(参股或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登记备案的内容以公安机关规定的为准,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
第七条人力资源总部负责向公安机关进行备案人员的登记报备工作。
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相应报备内容。
登记备案人员不再属于登记备案范畴的,应及时撤销备案,其中,实行脱密期管理的人员,须待脱密期满后方可撤销报备。
第八条根据有关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批准其出国(境)申请: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3、出国(境)后可能对国家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4、公司及集团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保密部门正在进行有关案件调查的对象;5、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6、有移民、滞留不归等可疑迹象的;7、其他情形不宜出国(境)的。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4.07.26•【文号】•【施行日期】2024.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4〕第7号为进一步深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管理改革,稳步推进金融市场对外开放,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8月26日起实施。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24年7月26日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为其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合格投资者取得中国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向主报告人提供以下材料,并通过主报告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办理业务登记:(一)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有关遵守中国关于合格投资者税收管理规定的承诺函。
公司人员出国签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人员出国签证管理,规范出国签证申请流程,确保公司国际业务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因公、因私出国(境)人员的签证申请、办理和管理。
第三条公司出国签证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出国签证手续。
(二)公开透明:公开签证申请流程、审批条件和收费标准。
(三)高效便捷:简化签证申请流程,提高签证办理效率。
(四)责任明确: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在出国签证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第二章签证申请第四条因公出国(境)人员签证申请:(一)申请条件: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因公出国(境)签证: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2. 具备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3. 符合国家及目的地国签证申请条件。
(二)申请程序:1. 申请人向所在部门提出出国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填写《出国(境)人员签证申请表》。
2. 部门负责人将申请表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
3. 人力资源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出具《出国(境)人员签证审批意见书》。
4. 申请人持审批意见书及相关材料到签证办理部门办理签证。
第五条因私出国(境)人员签证申请:(一)申请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因私出国(境)签证: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2. 具备出国(境)所需的资金和条件;3. 符合国家及目的地国签证申请条件。
(二)申请程序:1. 申请人向所在部门提出因私出国(境)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填写《因私出国(境)人员签证申请表》。
2. 部门负责人将申请表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
3. 人力资源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出具《因私出国(境)人员签证审批意见书》。
4. 申请人持审批意见书及相关材料到签证办理部门办理签证。
第三章签证办理第六条签证办理部门负责公司人员出国签证的申请、审批和办理工作。
第七条签证办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出国签证手续。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研铂业)及昆明贵金属研究所(以下简称贵研所)因公临时出国(境)业务的管理,规范外事工作程序,根据云南省、集团公司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研铂业、贵研所及由贵研所控股或贵研铂业控股的下属子公司(暂不含元江镍业)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
第三条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所含内容为:1、因公临时出国(境)考察、交流、访问;2、涉及国际经贸项目、跨国商务活动的临时出国(境)招商、参展、洽谈与研讨;3、涉外培训;4、国(境)外的有关国际会议;5、其他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
第四条贵研铂业外事办公室(简称外事办)是贵研铂业对外事务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
外事办设在贵研铂业党委工作部,负责对因公临时出国(境)执行任务的团组进行管理、指导及监督,协调配合完成内部审批、政治审查、任务申报、办理相关手续等工作程序。
第二章因公出国(境)事项的审批权限第五条本规定管理范围内的因公出国(境)事项由贵研铂业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包括对因公出国(境)事项进行任务审批和对因公出国(境)人员进行政治审查。
第六条本规定管理范围内的因公出国(境)事项,由事项当事人或当事人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和其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党政联席会负责审批。
第三章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原则第七条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必须遵循务实、高效、精干、节约的原则,坚持按需派出、讲求实效,切实符合企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
第八条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必须构成合理,人员所从事的业务必须与出访任务相符。
专业性强的出国(境)团组,要选派从事有关项目的专业人员,原则上不选派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非专业人员参加。
1、政治条件: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修订)
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修订)公司因公出国境是一项重要的活动,对于企业的发展和国际交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是,对于这种活动,必须加强管理和规范,确保出国活动的顺利开展,同时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于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管理原则1、出国活动应符合企业的发展战略和顺应市场需求,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的章程和规定。
2、出国活动需要进行严格的程序审核和行政审批,实行集中管理、规范操作,切实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和形象。
3、出国活动应根据不同的任务和目的,合理确定人员编制、预算和出行方式,确保出国活动的安全和效益。
4、出国活动应加强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出国对象和范围1、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层、重要技术人员、业务骨干等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因公出国。
2、对于普通员工,出国需要经过严格审批程序,符合管理要求和工作需要的员工才可出国,且不得超过规定的人数和时间。
3、出国范围包括参加国际性会议、调查研究、技术交流、招商引资、项目合作和出差等。
三、程序与要求1、出国前,必须进行规范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审批、签订出国协议和拟定出国计划等。
2、出国前,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出国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等。
3、出国后,必须注重信息报告和风险管理,及时向领导汇报工作进展和风险情况。
4、出国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
5、员工出国时必须携带有效证件、证明文件、工作计划和预算等出国必需的文件。
6、出国后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工作任务,不得超过出国的天数和任务范围。
7、出国人员必须注意保管出国所需资料、护照和机票等物品。
四、经费与保险1、因公出国经费应根据出国任务、时间、地点等因素合理核算,保证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2、保险是出国旅行中必备的项目,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人身意外险、健康险、财产险等保险,以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金融机构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完善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工作机制,根据中央和集团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因公出国(境)是指受公司委派的干部员工临时出国(境)或常驻国(境)外从事公务活动。
第三条公司党委负责因公出国(境)管理,人力资源总部负责具体办理。
第二章因公出国(境)人员条件第四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2、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及公司荣誉、安全及利益;3、遵守纪律、品行良好;4、具备出国执行公务的业务能力,常驻国外的人员一般应当具备相应的外语水平;5、身体健康。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批准出国(境)执行公务:1、不属于公司正式员工的;2、属于退休人员的;3、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4、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5、国家法律规定不准出境的;6、因涉嫌违法违纪已被有关机构立案调查的。
第三章出国(境)计划制定第六条公司党委根据中央和集团要求,严格控制并降低出国(境)总量,不再安排考察性出访,控制出国培训规模,凡属于国内培训能解决问题的,不安排境外培训。
第七条人力资源总部于每年第四季度制定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确有出国(境)需求的部门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填写并提交《因公出国(境)团组计划明细表》,说明出国(境)的任务(目的)、拟出访国家(地区)、团组人数、拟出国(境)时间以及经费来源等情况,由人力资源总部汇总并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公司党委会审批后报集团党委审定。
第八条严格执行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如遇特殊情况需安排计划外出国(境)的,需在公司计划总量中调剂(除赴港澳地区外),并详细说明原因呈报公司党委会审批后上报集团党委审定。
第九条因公出国(境)团组应符合以下要求:1、出国(境)团组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大区、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基本用语定义因公临时出国(境)(以下简称出国):是指受公司委派,短期临时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执行工作任务或开展公务活动。
内容一般包括:商务技术洽谈、专业技术交流、工程项目服务、进口设备验收、专业技术考察、产品检验监造、产品市场考察、国际展览会议、售后服务等。
在外停留期限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0天。
第四条主要制度风险。
管理制度不及时制定,将导致公司出国(境)工作管理不规范,约束力和监督力作用不明显,出国费用不能有效管控,增加公司运营成本。
第二章管控原则第五条出国管理以任务控制、人员审查、流程控制、费用控制为原则,出国经费管理与各单位年度预算、薪酬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及考核。
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七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国人员身份要与出国任务相符,不得出国执行与本人分管或承担工作无关的任务,杜绝所有观光旅游。
第八条出国团组要尽量“小”而“精”,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第九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
公司级领导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人员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因公临时出国必须有外方对口单位和人员的邀请,出国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持因公或因私护照办理出国手续。
因私出国(境)许可以及证件管理制度(2023年版)
因私出国(境)许可以及证件管理制度(2023年版)一、引言因私出国(境)是指个人事务、私人事务、商务、旅游、探亲、访友及科研等非公务性质出国(境)的行为。
为了规范因私出国(境)许可以及证件管理工作,便于管理和服务群众,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准许因私出国(境)的情况1. 私人事务准许出国(境)处理私人事务,如:探亲访友、旅游观光、参加国际学术、文艺、体育比赛、展览会议等。
2. 商务活动准许出国(境)处理经贸合同、往来款项、技术合作、项目洽谈等商务活动。
3. 技术服务准许出国(境)参加为进口设备、重要工程建设、国外援助等提供的技术服务。
4. 研究培训准许出国(境)参加海外短期进修、培训,学术考察等。
5. 其他准许出国(境)应急、人道主义救助等其他情况。
三、证件类型1. 护照因私出国(境)需持有有效护照。
护照由主管部门统一签发,有效期为10年,未满16周岁的儿童,有效期为5年。
2. 签证根据出访目的、持有护照类型、停留时间等因素,申领相应签证,签证种类包括:旅游签证、商务签证、学生签证、工作签证等。
四、证件申领和管理1. 申领因私出国(境)需要件的,应当提前向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交涉、报批或者申请。
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证件申请书报送主管部门办理。
2. 管理领取护照后,应当自行妥善保管护照。
护照遗失、损毁、过期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补办或者重新办理护照。
临时需要出国(境),未取得相应证件的,可以到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证件。
五、服务保障出国(境)前,乘坐国际航班的旅客,应当提前了解相关航班信息、手续要求等信息,以免影响旅行。
如需帮助,可以向所在单位、有关部门和驻外使领馆咨询、求助。
六、违规处理对涉嫌出借护照、冒用证件、毁坏或涂改护照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应当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单独或者配合其他行政管理措施进行处理。
七、附则本管理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出国境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出国境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涉密人员出国境活动的安全和合规性,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因公、因私出国境的员工及临时工作人员。
三、出国境审批1. 因公出国境(1)因公出国境需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因公出国境审批表》。
(2)申请内容包括出国目的、时间、地点、人数、费用预算等。
(3)公司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
(4)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
2. 因私出国境(1)因私出国境需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2)申请内容包括出国目的、时间、地点、费用预算等。
(3)公司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审批。
四、护照管理1. 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对公司涉密人员护照的集中管理工作,并据实登记《护照管理登记表》。
2. 涉密人员出国境经审查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发放出国境护照。
3. 涉密人员出国境回国后,在7日内及时向公司人事部门报告在国外活动情况,并将个人护照上交。
五、保密要求1. 涉密人员出国境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2. 出国境期间,不得擅自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的资助、资助或提供便利。
3. 出国境回国后,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在国外活动情况,不得隐瞒。
六、处罚1. 未经公司领导批准擅自出国境的,将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2. 涉密人员泄露公司秘密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 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应积极配合公司出国境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严肃处理。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8.30•【文号】汇发[2006]46号•【施行日期】2006.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29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8月30日汇发[2006]4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满足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对外金融投资和资产管理的合理需求,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的外汇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第5号公告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金管理公司办理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应事先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取得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并取得境外证券投资的额度。
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在申请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的同时申请经营外汇业务资格。
二、基金管理公司可申请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外汇业务:(一)外汇资产管理;(二)外汇资本金投资;(三)外汇同业拆借;(四)资信调查、咨询服务;(五)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外汇资产管理业务和外汇资本金投资业务,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三、基金管理公司申请经营外汇业务资格,应持以下文件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内部组织结构、公司外汇业务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资格证明、经营外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以及经营条件的情况说明等;(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三)公司外汇业务内控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措施;(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公司财务报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5.10.25•【文号】银发[1995]294号•【施行日期】1995.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访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00年7月28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5〕294号1995年10月25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行属院校:为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总行曾先后制定下发了一系列规定。
长期以来,大多数单位执行情况较好,但是,个别单位在因公出国(境)管理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违反政策规定,放松审批管理;不守纪律,擅自行事;盲目攀比,照顾出国;管理紊乱,临时动议,急件过多;不按规定渠道办事,说情风严重等等。
有些问题酿成不良后果,在国内外造成较坏影响,干扰了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加强纪律性和党风廉政建设十分重视,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人民银行系统的实际情况,按照《关于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和人员问题的通知》(国外办字〔1995〕29号)的要求,现对《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4〕320号)进行补充修订,正式下发执行。
新规定较之原规定在管理办法上有较大调整,强调了统一计划和归口管理。
各单位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紧密围绕中央银行职能和实际业务,增强出访的目的性和实效性;高度重视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把它与反腐倡廉紧密结合起来,端正党风,切实改进出国(境)管理。
总行国际司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外事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本行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从严管理本系统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
XX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XX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公司管理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的管理,根据中央和我省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司管理人员,包括:(一)在集团公司担任部门副职以上的人员(包括由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党委管理和备案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二)在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证券)、安徽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信托)、XX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保险)、安徽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投资)、安徽XX创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创投)担任部门副职以上的人员;(三)在XX证券、XX信托、XX保险、XX投资、XX创投以外成员公司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四)在集团公司和各成员公司中担任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商业机密等岗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因岗位特殊所在公司认为需要列入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出国(境),是指因公或因私到外国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第四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各成员公司出国(境)管理部门在集团党委和所在公司党委领导下,作为集团出国(境)管理的归口管理和具体承办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相应职责,做好出国(境)管理服务工作。
同时,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还要发挥统筹协调职能,指导和监督各成员公司的出国(境)管理工作。
第二章因公出国(境)管理第五条因公出国(境)是指集团公司及成员公司因公务对外交往需要,派出团组和人员出国(境)执行经贸、考察、培训等出访任务。
第六条各公司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按照“按需派出,注重实效、量力而行、精简节约”的原则,严格计划,量化管理,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出访任务,从严控制出访总量。
第七条因公出国(境)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任务审批、资格审查、因公护照(通行证)和签证(签注)等手续。
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准弄虚作假异地异单位申请办理护照(通行证),不准通过因私渠道出国(境)执行公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08.01•【文号】银发[2008]220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年8月1日银发[2008]220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文印发)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两办规定”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8]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管理,总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访管理规定》(银发[2000]258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形成《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访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文印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两办规定”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8]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银行管理的工作人员因公前往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工作访问、出席会议、公务考察、参加培训、工作实习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归口管理、分级审批;(二)严格请示报告制度,认真履行报批手续;(三)个案报批与计划管理相结合,以个案报批为主,严格控制计划外出访;(四)制订年度出访计划,实行量化管理,进行年度出访总量控制;(五)出访具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符合业务需要,围绕工作重点;(六)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保密制度;(七)勤俭办外事,节约经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做好因公、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审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做好因公、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审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1.02.06•【文号】银人外[1991]1号•【施行日期】1991.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做好因公、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审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人外[1991]1号1991年2月6日)为保证我行出国任务的顺利完成,做好因公出国(境)人员的选派、审查和审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出国(境)人员的条件(一)政治条件:出国(境)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思想健康,品德优良,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安心本职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二)业务条件:1、出国(境)人员必须胜任本职工作,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完成出国任务。
派出工作、培训、进修、访问学者、参加国际专业会议和专业技术考察人员,应具有适应其需要的外语水平。
2、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107号文件规定,公派出国(境)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应是工作中的业务骨干。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要有五年以上服务年限(特殊优秀者或因工作需要者可适当缩短)。
在服务期内还必须具有两年以上行龄(获博士学位的,从事银行工作一年以上)。
3、凡即将脱离现职的人员,除因特殊工作需要者外,一般不安排出国(境)任务;凡已离、退休的人员不再派遣出国(境)。
(三)身体条件:出国(境)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不得安排出国(境)。
二、出国(境)人员的审批手续:(一)总行人事司负责临时出国(境)人员的审核和出国(境)培训、进修、访问学者人员的选派工作。
各有关单位在向行领导呈报出国(境)任务签报时,必须同时附全有关出国任务材料和《出国(境)人员审查表》,一并送交总行外事局、人事司会签,经总行领导批准后,由外事局签发出国(境)任务批件,人事司签发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确保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形象,不得利用出国(境)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报备与审批第四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出国(境)事由、行程安排、费用预算等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予批准因私出国(境):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2.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3. 因公出国(境)任务未完成或者有未了结公务的;4. 有其他不宜出国(境)的情形。
第七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需办理护照、签证等相关证件,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三章证件管理第八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统一保管,不得私自携带或转借他人。
第九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遗失、损坏的,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按规定补办。
第十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回国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证件交还所在单位。
第四章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应当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国家形象。
第十二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行踪。
第十三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期间,不得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五章处罚第十四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公司出境管理制度
公司出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的出境行为,保障公司的安全和利益,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凡属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需要出境的,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出境管理委员会是公司出境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出境管理政策和规范,监督和检查公司员工的出境行为。
第四条公司员工在出境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和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社会规范。
第五条公司员工在出国期间如有问题需要协助解决,可随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或出境管理委员会咨询反馈。
第二章出境申请第六条出境申请必须提前至少一个月递交,经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初审后报出境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出境申请应包括出境的目的、地点、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出境管理委员会会对出境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该员工出国。
第九条出境管理委员会审批不同意出国的员工,必须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出境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调整员工的出国计划。
第三章出境行为第十一条公司员工出国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得违法乱纪,严格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公司员工不得私自擅自变更行程,或与他人合谋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公司员工不得擅自接受他人的款待或礼物,不得参与赌博、淫秽活动。
第十四条公司员工在出境旅行中,应当注意个人安全,不得随意接触陌生人或参与危险活动。
第十五条公司员工在出国期间严禁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或敏感信息,不得对外谈论公司机密事项。
第十六条出国期间如遇有突发事件,必须第一时间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或出境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归国后处理第十七条公司员工回国后必须如实报告出境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接受公司的审查。
第十八条公司员工如在出国期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十九条公司员工如在出国期间取得公司认可的成绩或收获,应当及时向公司汇报分享。
第二十条公司员工在回国后如有不适应情况,可以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或出境管理委员会咨询反馈。
国企因公务活动出国(境)审批管理规定
国企因公务活动出国(境)审批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快公司的对外交往,方便公司人员出国(境)开展经贸活动,根据省、市有关出国(境)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为严格管理、规范管理出国(境)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1 总则1.1 公司所有因公务活动出国(境)团组、人员的政审、报批和管理工作,统一由党委组织部门扎口,负责办理。
要坚持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条件,严格把关,确保出国(境)人员质量。
1。
2 报批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出国(境)任务的完成及国家(公司)的声誉。
出国(境)人员所在部门、单位,实行首长负责制,做到谁签字谁负责。
2因公出国(境)人员条件2.1政治条件:2.1。
1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政历清楚,思想健康,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
1。
2 按党和国家有关条件限制的其他规定审查,具体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
2。
2 业务条件:必须熟悉本职业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工作积极主动,能够完成出国(境)所担负的工作任务.2。
3其他条件:2。
3。
1 出国(境)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重大和传染性疾病,家庭和睦,能够进行正常工作.2.3.2大学生、大中专生在见习期内,一般不得派遣出国(境)。
2.3.3自行组团的应指派一名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认真负责的同志担任团组长,同时指派一名安全员负责团组安全工作。
3因公务活动出国(境)工作审批程序3。
1公司内因工作需要出国(境)进行公务活动的非本公司组团人员,统一到党委工作处领取“出国(境)人员审批表”,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公司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党委工作处,由党委工作处配合组团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3.2公司内因工作需要组团出国(境)进行公务活动的,到党委工作处领取“出国(境)人员审批表",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公司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党委工作处,并在其指导、协助下办理相关手续。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大区、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基本用语定义因公临时出国(境)(以下简称出国):是指受公司委派,短期临时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执行工作任务或开展公务活动。
内容一般包括:商务技术洽谈、专业技术交流、工程项目服务、进口设备验收、专业技术考察、产品检验监造、产品市场考察、国际展览会议、售后服务等。
在外停留期限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0天。
第四条主要制度风险。
管理制度不及时制定,将导致公司出国(境)工作管理不规范,约束力和监督力作用不明显,出国费用不能有效管控,增加公司运营成本.第二章管控原则第五条出国管理以任务控制、人员审查、流程控制、费用控制为原则,出国经费管理与各单位年度预算、薪酬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及考核.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第七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国人员身份要与出国任务相符,不得出国执行与本人分管或承担工作无关的任务,杜绝所有观光旅游.第八条出国团组要尽量“小”而“精”,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第九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
公司级领导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人员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因公临时出国必须有外方对口单位和人员的邀请,出国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持因公或因私护照办理出国手续。
出国(境)管理办法
出国(境)管理办法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员工因公出国(境)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XX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系指对本行所有的公务出访、境外(包括赴港澳台地区)培训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及在本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管理原则和内容第四条本行因公出国(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政策的原则,即由总行统一制定本行的因公出国(境)制度和办法。
(二)明确职责的原则,即明确出国(境)工作主管部门及各出国团组(人员)的职责。
(三)讲求效益的原则,即出国(境)管理工作应紧紧围绕公司中心工作,服务于公司经营管理。
(四)严格管理的原则,即因公出国(境)活动的组织、操作和考核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 1 ―第五条本行对公务出访和境外培训实行“三制”管理,即出国(境)任务立项制、团长负责制、出国(境)任务考核制。
(一)出国(境)任务立项制。
出国(境)任务立项工作包括编制出访方案、提交“出国(境)任务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详尽的出访计划。
如:项目名称、出访目的(任务)、出访日期、前往国家(地区)、团组人数、费用预算及来源。
(二)团长负责制。
团长全程负责公务出访或境外培训任务的实施和考核工作。
(三)出国(境)任务考核制。
总行人力资源部对公务出访和境外培训人员及团组的境外表现,通过《因公出国(境)人员鉴定表》(见附件)和培训总结等形式进行考核。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总行人力资源部是本行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部门。
其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本行因公出国(境)管理的相关制度;(二)编制年度公务出访、培训计划;(三)负责出国(境)前的外事教育和出国(境)考核工作,对出国(境)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统计;(四)负责因公出国(境)的报审手续;(五)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签证的办理;(六)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证照的收缴和保管工作;― 2 ―(七)负责与XX市外事办公室和其他涉外机构、外国政府机构、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联络与协调;(八)负责因公出国(境)材料的人事档案和文书档案的归档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证券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保障证券从业人员因公出国 (境)的正常工作秩序,依法规范证券从业人员因公出国 (境) 手续办理流程,维护证券市场良好声誉,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申请条件及程序
1.证券从业人员因公出国 (境)申请条件:
(1)申请人员为在职从业人员,且在公司工作满一年。
(2)公司书面审核同意。
(3)申请人员出国任务符合公司规定,必须有明确的工作目的,做好工作任务前期调查和充分了解任务目标、内容、计划等信息。
(4)有关部门批准同意。
2.申请流程:
(1)申请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向公司或者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需在计划出国前至少提前六个月。
(2)公司领导层审核后,签署意见并确认。
(3)申请人员按要求提交所有必要的申请材料。
(5)公司安排申请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和指导,并根据申请人员所在的部门和工作性质,做好相应的出国行前预备工作。
三、审核标准
1. 了解掌握申请人员身份、职务、工作内容、工作任务等相关信息。
2. 查看申请人员的出入境证件,确保有效期内、真实有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 了解申请人员的出国 (境)任务目的,了解到申请人员的任务具有复杂性、特别紧急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况时,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保该出国任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在考虑到申请人员的职务、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及个人素质等因素后,对其因公出国 (境)申请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
经批准后,审核部门会向申请人员发放一份由公司出具的因公出国 (境)函。
四、出国 (境) 活动
1. 申请人员参加的出国 (境) 活动应按照出差人员的身份进行活动。
2. 申请人员要遵守国家和当地的法律法规,在行程中要注意人身、财产安全,不得从事违法、危险等活动。
3. 申请人员要遵守相关的进出口、货币、税收等规定。
4. 在国外发生意外或者突发事件时,申请人员应迅速与公司或者本人的领导取得联系,向当地公安、医疗机构协助解决问题。
5. 申请人员要做好个人与公务活动的划分,严禁利用因公出国 (境)的名义从事私人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收益。
五、返岗与后续工作处理
1. 申请人员按照任务计划完成因公出国 (境)任务后,应于到岗当天就缴交所领取的因公出国 (境)证件。
2. 同时,申请人员应向公司领导报告出国 (境) 任务的总结报告,以及做好后续工作安排的相关事宜。
3. 可根据申请人员的因公出国 (境) 情况,适当给予其在业务知识、外语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和提高。
4. 对于因公出国 (境)的申请被公司拒绝的人员,公司应当及时将拒绝理由向申请人员进行解释和说明。
六、处罚规定
1. 任何证券从业人员不得弄虚作假,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规定及公司规定进行出国(境)活动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停职、罚款等处罚。
2. 因证券从业人员不当行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七、附则
本规定执行时间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如有不适用的地方,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予以调整。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