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行测常识模块:必背法律知识点(一)
公考常识法律部分背诵版(1)
公考常识-法律部分(1)背诵版一、法的概述(一)概念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特征1 .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
2. 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 . 国家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 普遍性,法在国家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
5 . 程序性,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二、法的作用(一)概念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发生的影响。
(二)分类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法对人的行为发生的影响;法的社会作用是法对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
1 . 法的规范作用根据法的作用的具体对象、主体范围和方式的不同,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1) 指引作用①定义:指引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②对象: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2) 评价作用①定义: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作用。
②对象: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3) 教育作用①定义: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
②对象: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4) 预测作用①定义: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②对象: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间的行为。
(5) 强制作用①定义: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
公务员常识判断法律与时政总结
公务员常识判断法律与时政总结公务员考试中,常识判断部分的法律与时政知识占据着重要地位。
这不仅要求考生对法律条文有一定的了解,还需对时事政治保持敏锐的洞察力。
下面,我们将对这两个方面进行详细的总结。
一、法律常识(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考生需要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如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等。
同时,对于国家机构的组成、职权和工作程序,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也要有清晰的认识。
(二)行政法行政法规范着行政机关的行为和权力。
重点包括行政行为的种类,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以及国家赔偿的相关规定。
(三)民法民法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要掌握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债权、合同、侵权责任等方面的知识。
(四)刑法刑法规定了犯罪和刑罚。
了解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和适用,以及常见的犯罪类型,如贪污贿赂罪、渎职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罪等。
(五)经济法经济法涉及到市场经济中的一些法律规范,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
二、时政常识(一)国内时政1、重要会议关注每年的两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了解政府工作报告中的重点内容,包括经济发展目标、民生保障措施、政策改革方向等。
2、政策法规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如环保政策、扶贫政策、教育改革政策等,要清楚其背景、目标和主要措施。
3、重大事件如重大科技突破、自然灾害应对、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等,了解政府的应对策略和取得的成果。
(二)国际时政1、国际关系掌握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外交关系动态,包括重要的外交访问、合作协议的签署等。
2、国际热点问题关注国际上的热点问题,如地区冲突、气候变化、全球经济形势等,了解我国的立场和态度。
三、法律与时政的结合在实际考试中,法律与时政常常相互结合进行考查。
例如,某项新出台的政策可能涉及到法律的调整和执行;或者某个国际事件可能引发对国际法和国内相关法律的思考。
国考行测备考法律知识点
国考行测备考法律知识点在浩如烟海的行测常识判定“江湖”当中,有三位“剑客”常常出没,分别是时政、法律和马哲。
近些年来确切是行测考试出题人的“宠儿”。
下面作者给大家带来关于国考行测备考法律知识点,期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国考行测备考法律知识点(一)体系我国的法律体系庞杂,其中的部门法较多。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相对而言,会触及到的内容包括法理学、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相干知识。
重点来说,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的内容比较常见。
具体而言,以考试为导向,法理学知识不作为重点部分进行考察,但是一些基本概念各位要知道透彻。
宪法部分触及新法修改以及与时政相干联的知识,比如已经触及到的特赦的决定和宣布以及关于授予国家勋章或者荣誉称号等知识,仍旧需要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学习。
宪法部分的知识的学习侧重于记忆,并结合一些时政内容,提升自己的知识敏锐度。
行政法知识中,常规重点内容依然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从考题来看,行政法的比重仍旧较大,其中需要重点学习的内容是行政处罚相干知识,掌控好知识之间的联系性,宏观要列框架,微观要辨区分。
民法知识的学习依然是法律部分的学习重点,特别是接下来要通过的民法其他分编的内容以及民法典的编辑,都将是考试的重点。
而且民法考核偏向于实务化,像之前触及到的“一房二卖”的考题,侵权责任法的相干知识,都是和实际生活密切相干的民法知识,需要在学习中特别留意。
目前来看,《民法典》的热度很高,是各位考生需要学习的重点。
刑法知识的考核较为常规,学习重点和以往相同,分为总论和分论两大模块。
总论知识的学习重点放在犯法构成部分,分论知识部分学习注意掌控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新法部分,延续每年必考的趋势,关于个税法的学习要更加重视细节,对于新的刑事诉讼法触及的新知识点依然作为学习的重点内容进行掌控。
(二)考核方式法律的出题方式既有记忆性的,比如,宪法的考核就比较侧重于记忆,一两个字的记忆偏差可能就会导致题目的毛病。
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精选3篇)
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精选3篇)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精选篇11、侵害现实存在。
意思是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是主观想象而实际却不存在的。
比如说,夜晚,一对夫妻走在路上,突然,妻子的钱包被从后面突袭的两名劫匪抢劫,丈夫立马和两名劫匪展开搏斗,此时一位走过的便衣警察见状,立马跑过去朝争斗的丈夫打过去,试图制服。
丈夫以为便衣警察是劫匪同伙,而将警察打伤。
此时,可以说,丈夫误以为警察是不法侵害者而对警察实施防卫,而客观上,警察并不是不法侵害者,那么,丈夫打警察的行为就不够成正当防卫。
2、侵害正在进行。
意思是要求面临的是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不法侵害,不能是侵害还没发生,也不能是侵害已经结束。
比如说,夜晚,我走过一个胡同,定眼一看,竟然有一个男子刚刚结束对一个女子的强奸,义愤填膺之下,我将男子打伤了。
此时侵害已经结束,打伤就不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伤害行为了。
3、具有防卫意识。
意思是防卫人需要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且是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而不能是不法侵害。
典型的如相互斗殴行为。
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4、针对侵害人实施。
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
比如,甲追杀乙,并带着他的儿子前来,乙心想我打不过你我还打不过你的儿子么,结果把甲的儿子打成重伤,这就是犯罪行为。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就是超过了适当的限度。
比如说,一对夫妻吵架,男的伸手打了妻子一巴掌。
我一个箭步冲上去,将那个丈夫打倒在地,由于女权主义思想的影响,越想越气,用力过猛,给打死了。
此时,我的行为就属于防卫过当,是过时致人死亡罪之类的犯罪行为了。
但是,若面临的不法侵害是一些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防卫人就具有了无限防卫权。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行测常识笔记
常识判断
一、法律
(一)法理学
法的特点法的作用法的渊源法的效力
法的分类法律制裁法的实施
法的概念: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规定权利义务为内容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与道德、宗教等规范相比,法具有如下特征:
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
法的分类
法的渊源:一般指法律的表现形式
法律效力图:往下递减
冲突与适用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新法优于旧法
(3)法不溯及既往,但有利溯及除外
(4)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或经济特区法规与法律冲突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冲突的,由国务院裁决
(6)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可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适用部门规章的则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哪些人不适用于死刑:未成年人,审判时怀孕的人呢,审判时年满75周岁,但是特别残忍的除外。
法的实施包括法的遵守(守法)、法的适用(司法)和法的执行(执法)。
(记)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宪法。
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考点汇总
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考点汇总在行测考试中,常识判断部分的法律知识是一个重要的考点。
法律知识涉及面广,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多个领域。
下面为大家汇总一些常见的法律知识考点。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以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纳税等义务。
3、国家机构的组成和职权,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
二、民法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对物的完全支配权。
用益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4、债权,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
5、婚姻家庭,如结婚的条件、夫妻财产制度、离婚的相关规定等。
6、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三、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1、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2、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3、故意犯罪的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4、刑罚的种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行测常识必背知识点2024
行测常识必背知识点2024一、政治常识。
1. 时政热点。
- 国内外重大事件,如重要国际会议(如G20峰会等)的成果、意义。
- 我国的重大政策举措,如乡村振兴战略的最新进展、成果和发展方向等。
2. 党的理论。
-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如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包括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内容,如新发展理念(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等。
二、经济常识。
1. 宏观经济。
- 宏观调控的目标(促进经济增长、稳定物价、增加就业、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和手段(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
- 经济全球化的表现(贸易全球化、生产全球化、资本全球化)和影响。
2. 微观经济。
- 市场机制(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竞争机制)的作用。
- 企业经营的相关知识,如企业的成本、利润、市场竞争策略等。
三、法律常识。
1. 宪法。
- 我国的国家制度,包括国体(人民民主专政)、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
-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等权利。
2. 民法。
- 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相关规定。
-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效、无效、可撤销等)。
3. 刑法。
- 犯罪的构成要件(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 常见的罪名,如盗窃、抢劫、贪污等罪名的认定和量刑标准。
四、历史常识。
1. 中国古代史。
- 朝代更替的顺序、重大历史事件(如商鞅变法、贞观之治等)和历史人物(秦始皇、汉武帝等)。
- 古代的政治制度(如三省六部制等)、经济发展(如农业、手工业的发展)和文化成就(如四大发明等)。
2. 中国近代史。
- 中国人民的抗争(太平天国运动、辛亥革命等)和探索(洋务运动、戊戌变法等)。
3. 世界史。
- 古代世界文明(如古埃及、古希腊、古罗马文明等)。
- 近代世界的重大事件,如文艺复兴、工业革命、法国大革命等。
五、文化常识。
1. 中国传统文化。
- 传统思想文化,如儒家、道家、法家等思想的主要观点。
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备考:最起码应记住的法律常识
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备考:最起码应记住的法律常识
法律:
1.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
2.中级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3.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4.刑事诉讼中,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5.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6.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部分法律知识要点
法的概念和本质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作用: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1)法与经济.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2)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3)法与政治、政策: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
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法律常识考试必备一
1、认为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政⾏为申请复议时,可⼀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及其⼯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民政府的规定。
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政府规章。
2、⾃知道该具体⾏政⾏为之⽇起60⽇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的除外。
3、有权申请⾏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申请复议;同申请复议的具体⾏政⾏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参加⾏政复议;申请⼈申请⾏政复议,可以书⾯、也可以⼝头申请。
4、对省、⾃治区⼈民政府依法设⽴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民政府具体⾏政⾏为不服,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的具体⾏政⾏为不服,应向作出该具体⾏政⾏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依照⾏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6、对政府⼯作部门依法设⽴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名义作出的具体⾏政⾏为不服,应向设⽴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地⽅⼈民政府申请复议。
7、对于有⾏政复议法第15条所列情形之⼀的,申请⼈也可以向具体⾏政⾏为发⽣地的县级地⽅⼈民政府申请复议,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民政府,⾃接到该复议申请之⽇起7⽇内,转送有关⾏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的,公民、法⼈或其他组织可⾃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起或复议期满之⽇起15⽇内,依法起诉。
9、复议期间具体⾏政⾏为不停⽌执⾏,但有下列情形之⼀可以停⽌执⾏:(⼀)被申请⼈认为需要;(⼆)复议机关认为需要;(三)申请⼈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执⾏;(四)法律规定。
10、被申请⼈应当⾃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起⼗⽇内提出书⾯答复。
11、申请⼈、第三⼈可以查阅被申请⼈呢提出的书⾯答复、作出具体⾏政⾏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隐私的⾏政复议机关有权拒绝。
2022公务员行测常识备考:法律常识
公务员行测常识备考:法律常识做了许多行测模拟题还是没有有效的提升自己的分数?那是你没有掌握一些技巧和重点,下面由我为你精心准备了“公务员行测常识备考:法律常识”,将可以更多的!公务员行测常识备考:法律常识(上)一、法的实施1.法的实施中的相关概念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和守法。
所谓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现法律的活动。
所谓,也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好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法律适用的要求和原则法律适用的要求:(1)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2)合法,指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3)及时,指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法律适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3.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3)法律关系的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结果;精神产品;人身。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1)违法行为: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行为。
构成:违法主体,违法客体,违法的主观要件,违法的客观要件。
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
(2)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所产生的由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具有法定强制性的不利后果。
与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如下特点:第一,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以及正确行使权力、权利的义务;第二,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行测常识常考知识点
行测常识常考知识点一、宪法与法律知识1.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如依法治国、民主集中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
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人身权益等。
3.公务员法律地位和行政职业道德的要求,如廉洁奉公、依法行政、服务公众等。
二、国家的组织结构与职能1.国家行政组织机构,如国务院、地方各级政府等。
2.国家立法机构,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
3.国家监察机构,如国家监察委员会等。
4.国家司法机构,如最高人民法院等。
三、经济学基本知识1.基本经济概念,如供求关系、市场经济等。
2.国民经济核算,如国内生产总值、消费者物价指数等。
3.国民经济运行指标,如居民消费水平、物价水平、就业水平等。
四、管理学基本知识1.组织管理的基本原理,如分工合作、权力与责任等。
2.领导管理的基本原则,如权威主义、民主主义等。
3.组织行为的基本概念,如个体行为、群体行为等。
五、社会学基本知识1.社会分层理论,如阶级结构、社会地位等。
2.社会变迁理论,如社会发展规律、社会变革等。
3.群体行为理论,如群体动力、群体思维等。
六、劳动与社会保障基本知识1.劳动法基本原则,如平等就业、合同保护等。
2.社会保障体系,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3.人力资源管理,如用人原则、员工培训等。
七、科学文化基本常识1.科学技术发展的基本规律,如科学思维、科学创新等。
2.文化传承与发展,如优秀传统文化、文化多样性等。
以上只是行测常识考试中的一部分知识点,还有其他一些知识点也可能被考察到。
因此,在备考行测时,必须广泛阅读、整理知识点,并进行系统的学习和复习。
通过多做题、模拟考试,提高自己的解题能力和应试技巧。
此外,平时也要多关注国家政策、时事新闻等,以增加对各个领域的了解和认识。
最后,希望以上内容对大家备考行测常识考试有所帮助,祝大家考试顺利!。
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与社会常识考点解析
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与社会常识考点解析在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简称行测)中,常识判断是一个重要的板块,其中法律知识和社会常识是经常涉及的考点。
掌握这些考点,对于提高行测成绩至关重要。
接下来,我们将对这两个方面的考点进行详细解析。
一、法律知识考点(一)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行测中,宪法的考点主要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成和职权等。
例如,了解我国的国体、政体,知道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权等基本权利,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等国家机构的职能。
(二)行政法行政法主要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
常见的考点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
比如,要清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程序,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管辖和程序。
(三)民法民法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考点众多。
包括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侵权责任等方面。
例如,了解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区别,掌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的规则,以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方式。
(四)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常见考点有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常见的犯罪类型等。
比如,要明白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别,熟悉主刑和附加刑的种类,以及了解盗窃罪、抢劫罪、贪污罪等常见犯罪的认定标准。
二、社会常识考点(一)文化常识文化常识涵盖了历史、地理、文学、艺术等多个领域。
在历史方面,可能会考查重要的历史事件、人物和朝代;地理方面,可能涉及我国的地形地貌、气候特点、行政区划等;文学方面,可能会问到古代文学名著、诗词歌赋、现代文学作品等;艺术方面,包括音乐、绘画、书法、舞蹈等的基础知识。
(二)科技常识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科技常识在行测中的比重也逐渐增加。
这部分考点包括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行测常识知识点汇总
行测常识知识点汇总一、法律常识1. 行政主体要“三有”,一有“权”(行政权力),二有“名”(以自己名义从事行政管理),三有“责”(独立承担行政责任)。
2. 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管理行为。
3. 公务员三标准: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4. 我国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5.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 1 年。
6. 公务员考核内容: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
7. 公务员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
二、政治常识1.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
2. 中国梦的本质: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
3. 分两步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第一个阶段,从二〇二〇年到二〇三五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第二个阶段,从二〇三五年到本世纪中叶,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4. “两个一百年”目标:到建党一百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5.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总目标是农业农村现代化,总方针是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要求是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
6.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7. 我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8. 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三件大事:一是迎来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三是完成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
公务员行测考试法律入门常识
公务员行测考试法律入门常识法律内容的众多让许多考生在复习时感到头疼,特别是非法律专业的考试,其实法律不像科技、人文等知识那样琐碎和无边无涯,它是多而稳定,有一定之规的。
下面作者给大家带来关于公务员行测考试法律入门常识,期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公务员行测考试法律入门常识(一)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遭到缺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方获得利益;他方遭到缺失;获得利益和受缺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
(二)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缺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动。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的约定义务。
(三)要约和许诺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许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许诺的法律效率在于一经许诺并投递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
(四)善意获得善意获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益,受让人仍获得其所有权。
善意获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
善意获得中的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罚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获得。
善意获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旨在保护交易安全。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撤消许可证、暂扣或者撤消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六)行政复议机关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动不服的,由申请人挑选,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动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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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行测常识模块:必背法律知识点(一)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权利义务性。
3.法的作用可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包括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
社会作用一方面,法的社会作用体现在维护阶级统治;另一方面,体现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
4.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5.法的效力层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6.法律制裁以惩罚为主要形式,主要包括:(1)民事制裁。
(2)行政制裁。
(3)刑事制裁。
(4)违宪制裁。
7.宪法集中体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国家的意志和利益,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确认和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8.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母法),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9.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的国家立法机关。
11.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12.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立法机关。
13.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也是我国的政体和根本政治制度。
14.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秘密投票原则。
15.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有问题,可以发回,但不能撤销。
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自发回之日起立即失效,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16.特别行政区具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但是没有防务权和外交权。
17.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政府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18.我国人民法院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
19.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0.劳动与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力也是公民的义务。
2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便民高效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22.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23.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4.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5.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6.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7.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6)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原则。
28.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9.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30.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消息达2年,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
31.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4—下落不明、2—意外事故、0—有关机关认定不可能生还)。
32.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3.成立法人的条件:(1)依法成立。
(2)法人必须具有独立的财产。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