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首次运用市场机制开展再生水水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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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水资源税制度的探讨》

《完善水资源税制度的探讨》

《完善水资源税制度的探讨》一、引言随着人口增长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问题成为我国面临的重大挑战。

在此背景下,水资源税制度作为调控水资源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工具,其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当前我国的水资源税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文将就此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水资源税制度现状及问题1. 水资源税制度发展概况我国自2016年开始全面实施水资源税制度,通过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征收水资源税,实现以“税”控“水”,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保护水平。

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节约利用。

2. 当前水资源税制度存在的问题(1)税率设置不够科学。

现行水资源税制度在税率设置上缺乏科学、合理的依据,导致税率不能真实反映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和生态环境保护成本。

(2)征收范围有限。

目前水资源税征收主要集中在城市和部分发达地区,农村地区的水资源仍未能有效纳入征税范围,存在地区差异和不公。

(3)政策配套不足。

水资源税制度的实施需要配套的法律法规、管理体制等支持,但目前这些配套政策尚不完善,影响了水资源税制度的执行效果。

三、完善水资源税制度的必要性完善水资源税制度对于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通过科学设置税率,可以反映水资源的稀缺性和生态环境保护成本,引导企业和个人节约用水。

其次,扩大征收范围,使更多地区的水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

最后,完善政策配套,提高水资源税制度的执行效果和公信力。

四、完善水资源税制度的建议1. 科学设置税率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水资源,制定科学、合理的税率。

考虑水资源的稀缺程度、生态环境保护成本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因素,确保税率既能反映水资源的价值,又能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利用。

2. 扩大征收范围将更多地区的水资源纳入征税范围,包括农村地区、边远地区等,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水资源税征收。

同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用水量制定差异化的税率政策,引导行业合理用水。

内蒙古自治区水权交易规则(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水权交易规则(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水权交易规则(试行)发布时间:2017-11-15 00:00:0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保障水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水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对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或者取用水指标(以下统称“水权”)进行流转的行为。

第三条交易主体是指水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

内蒙古自治区水权收储转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称“水权中心”)作为自治区水权交易平台,负责为水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促成和资金结算等服务,履行交易鉴证职能。

第四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闲置取用水指标、跨盟市水权交易或者交易量超过300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在水权中心进行。

第五条水权中心组织实施的水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盟市、旗县水权交易平台组织实施的水权交易可参照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方式与范围第六条水权交易方式包括:(一)公开竞价;(二)协议转让;以下情况应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1.交易主体通过洽谈、协商的方式已达成交易意向的;2.同一水权交易标的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灌区或者企业采取措施节约的取用水指标、闲置取用水指标、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跨区域引调水工程可供水量,可以收储和交易。

第八条水权收储,是指经有管辖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法定程序,对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者其他方式得到的水权进行储备的行为。

第三章交易程序第九条公开交易按照本章流程进行;交易主体已通过洽谈、协商等方式达成交易意向的协议转让,按照本章第一、二、六、七节流程进行;其他方式的交易参照公开交易流程。

第一节交易申请第十条通过水权中心交易水权的,申请方为转让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水权转让申请书;(二)水权交易项目注册及交易申请信息表;(三)水权交易项目证明材料(水权交易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批复文件、水权交易项目取水许可申请书等);(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原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有委托代理情形的,还需提交委托代理文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五)有管辖权的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文件;(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7〕4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7〕43号)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发布文号】内政发〔2007〕43号【发布日期】2007-05-14【生效日期】2007-05-1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7〕43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假设干意见》〔国发〔2005〕22号〕、《水利部关于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水资源〔2002〕558号〕、《全国节水规划纲要〔2001-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区的指导意见》〔内政字〔2006〕142号〕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水利部、建设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等文件精神,结合内蒙古实际,现就我区建设节水型社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水资源开发节约保护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为核心,以改革水资源管理体制,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水机制为重点,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增长方式的转变,强化节水措施,推进节水技术进步,提高全社会节水防污意识,把节水工作贯穿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全过程,形成节约用水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水和谐;坚持以经济手段为主,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以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为核心,促进全社会自觉节水;坚持与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相结合,形成有利于节水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坚持节水减污和污水处理回用相结合,促进污水资源再生利用;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坚持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先进技术与常规技术相结合,强制节水与效益引导相结合,完善节水综合措施;建立长效节水宣传教育机制,促进公众广泛参与。

引入市场机制 加强水资源管理

引入市场机制 加强水资源管理

2 2. 随 着 改 革 开 放 的 不 断 深 化 . 市 工 业 生 产 总 . 1 呼 值逐 年递 增 , 业 水 量 也 随 之 增 加 。 用 水 增 长 率 工 年 3 2%左 右 。 测 到 2 1 . 预 0 0年 , 业 需 水 量 将 达 3 工 5万 m /日。 水 资 源 的 缺 乏 已 很 难 满 足 经 济 发 展 的 需 要 并 直接 影 响新型 大 企业 的 建设 。 2 2. 城 市 生 活 用 水 方 面 。 城 市 化 建 设 步 伐 加 快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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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入 市 场 机 制
加 强 水 资 源 管 理
杨瑞 利管理站 , 内蒙 古 呼和浩特 中图 分类 号 : 2 X3 1 文 献标 识 码 : A
< 法 > 然 明 确 规 定 了 水 资 源 的 所 有 权 , 对 水 虽 但 水 资 源 的使用 权 却没 有做 出具 体 的规 定 。 执 行 < 使 水 法 > 程 中缺 乏具 可操 作性 的法 律文 件, 会 导致 水 过 这 资 源 使 用 和 管 理 , 此 要 根 据 呼 市 实 际 情 况 , 城 乡 因 对 水 资 源实行 统 一 管理 的 混乱 。 快 制 定 和 完 善 适 应 尽 本 地 区 的法规 和和 改革 地体 系 , 体做 到 : 是 科学 具 一 管 理 界 定 水 权 , 晰 水 权 及 其 归 属 和 取 得 水 权 的 条 明 件 ; 是 抓 好 水 资 源 产 权 初 始 分 明 。 根 据 水 资 源 承 二 要 载 能力 。 筹兼 顾 , 水资 源产 权 分配 首先 满 足 生活 统 使 需 要 。 此 基 础 上 再 按 计 划 分 配 到 其 他 行 业 。 现 由 在 实 “ 需 定供 ” “ 供 定 需 ” 转 变 ; 是 制 定 法 规 及 以 到 以 的 三 政 府监 管措 施保 证 水权 的 实 施 ; 是 要 建 立 政 府 宏 四 观 调 控与 市场 机 制结 合 的水权 交 易机制 。 依法 有偿 获 得用 水权 的单 位和 个人 通过 调 整产 品。 革工 艺 。 改 节 约用 水等 措 施节 省 出来 的水 资 源可 以在法 规 的规 范 下 有偿转 让 , 而 , 步 建立 起 “ 市场 “ 水 权交 从 逐 准 的 易制度 , 进水 资 源 的高效 流 动 。 促

大胆探索 勇于创新 水权转让助推水利改革发展

大胆探索 勇于创新 水权转让助推水利改革发展

创新强基固本人水和谐共生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水权转让助推水利改革发展I1^大会会场S &—1 j 11水权转让农业灌区节水灌溉工程内蒙古黄河流域水资源匮乏,水资源可利用总量为89亿m 3,其中黄河分水58.6亿m 3,人均水资源量(含分水)仅为900m 3,为全国和全区平均水平的41%。

大胆探索,积极开展盟市内水权转让2003年,为提高内蒙古农业用水效率,解决新增工业项目用水需求,自治区率先在黄河流域开展了水权转让试点工作。

试点开展以来已批复沿黄盟市转让水量3.32亿m 3。

同时为沿黄灌区筹措了 30多亿元节水改造资金。

水权转换成为破解黄河流域水资源“瓶颈”制约难题的有效途径,带来了巨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水权转换试点实施前,内蒙古多年平均引黄耗水量为61亿m 3,超出同期分水量约17亿m 3。

开展水权转换、逐步实施灌区节水改造以来,全区引黄耗水量逐年下降。

近几年引黄耗水量降为45亿m 3左右,基本实现指标内用水。

通过新增用水企业投资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将 灌区浪费的水节约下来用于新增工业项目用水,在 保证灌区正常用水权益的同时,为工业发展提供了水资源支撑和保障,同时返还原来因为超指标用水而侵占的河道生态用水。

目前,全区水权转让已解 决了近60个大型工业项目的用水指标问题,为约 2600亿元工业增加值提供了水资源支撑,水资源利 用效率和效益大幅度提高,配置更加优化和合理。

勇于创新,进一步开展跨盟市间水权 转让随着近年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京津冀地区 对清洁能源需求的加大,内蒙古沿黄工业项目需水 大幅度增加。

据统计,仅鄂尔多斯市目前因无水指 标而无法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300余个,需水达5 亿m 3左右。

目前除河套以外其他灌区的节水潜力从2003年到2017年,15年间不间断地持续探索水权转让、水权交易,缺水 的内蒙古自治区如今让有限的水资源发挥着最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仅2017 年11月,通过收回4150万m 3/年闲置水指标在自治区水权交易平台协议转让,就解决了鄂尔多斯、乌海和阿拉善等沿黄盟市现状取用地下水工业项目用水问题, 置换现状取用地下水量3800余万m 3,有力推动了区域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和地下水 生态环境改善。

内蒙古首次运用市场机制开展再生水水权交易

内蒙古首次运用市场机制开展再生水水权交易

内蒙古首次运用市场机制开展再生水水权交易作者:暂无来源:《黄河黄土黄种人(水与中国)》 2020年第3期李建国2019年12月30日,内蒙古水务投资集团与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政府在呼和浩特举行杭锦旗黄河南岸灌区排干再生水水权转让签约仪式。

这是继内蒙古黄河干流跨盟市水权转让试点之后,内蒙古首次运用市场机制开展再生水水权交易的重要探索,也是内蒙古水权制度建设历程中又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杭锦旗位于鄂尔多斯市西北部,水资源总量不足,时空分布不均,用水结构不合理,用水效率偏低,是全旗水资源开发利用面临的突出问题。

杭锦旗黄河南岸灌区设计灌溉面积56.29万亩,是鄂尔多斯市最大的引黄灌区,涉及4个镇5.3万群众。

近年来,依托水权转换节水改造工程,灌区的节水得到全面配套。

但灌区排水不畅,特别是田间排水工程不配备,造成土壤次生盐渍化,全灌区形成盐碱地39.22万亩,其中约8万亩弃耕,严重制约灌区经济发展。

同时,灌区排干水由于排干矿化度高,排入黄河后会对黄河水质安全构成一定威胁。

为进一步优化配置全旗水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解决鄂尔多斯市黄河南岸灌区排干水污染黄河,以及当地工业项目用水不协调不充分的矛盾问题,该旗本着坚持优先配置中水、再生水、非常规水的原则,2019年,杭锦旗水利局积极探索,多方考察,提出了《杭锦旗优化配置水资源指导意见》《杭锦旗沿黄灌区水权交易实施细则》,由当地工业园区用水企业投资,将杭锦旗沿黄灌区排出的不合格水通过处理后进行再生利用,将处理生产的水转让给当地工业园区用水企业。

本次交易委托内蒙古水权收储中心有限公司水权交易平台进行市场化运作配置给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新杭能源有限公司等工业企业,以解决工业企业水资源需求问题,配置再生水指标为300立方米,并以此交易作为试点,先期启动。

本次再生水水权交易签约,标志着杭锦旗沿黄排干再生水水权指标交易正式步入轨道,也将为自治区排干再生水开发利用提供经验借鉴。

包头市再生水管理条例

包头市再生水管理条例

包头市再生水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包头市再生水管理条例》已经2023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5日包头市再生水管理条例(2023年8月30日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再生水利用和管理,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水规划、建设、利用、管理和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雨水、施工降水、污水经净化处理后,水质达到国家再生水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利用设施,是指再生水厂、输配水管网、加压泵站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和用水单位自建的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三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再生水用水权的配置、确权和交易监管等工作。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和前款规定以外的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支持再生水生产、利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积极拓展再生水利用领域和规模,促进再生水节约集约、高效利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呼和浩特市再生水销售价格的批复-内发改价字[2017]670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呼和浩特市再生水销售价格的批复-内发改价字[2017]670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呼和浩特市再生水销售价格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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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呼和浩特市再生水销售价格的批复
内发改价字[2017]670号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
你委《关于制定呼和浩特市再生水销售价格的请示》(呼发改价字[2017]303号)收悉。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6〕3号)精神,为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呼和浩特市工业、市政设施及绿化等行业使用再生水,促进节约用水,建设节水社会,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经研究,同意你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的再生水定价权限,结合呼和浩特市中水企业运行情况,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重新制定再生水销售价格。

此复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5月27日
——结束——。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发展节水产业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发展节水产业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发展节水产业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6.25•【文号】发改环资〔2024〕898号•【施行日期】2024.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节水产业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4〕8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随着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深入推进,以节水产品装备制造、节水管理服务咨询等为主要内容的节水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新质生产力和绿色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发展节水产业,对于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提高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以节水产业发展推动水资源利用效率提升,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坚持政府作用和市场机制协同发力,推动节水产业市场供需两端有效衔接,促进科技创新和产品装备有效供给,以节水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持续提升。

到2027年,节水产业规模达到万亿,培育形成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初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创新为动力、产学研用相结合的节水产业发展格局。

到2035年,培育一批百亿级龙头企业,节水技术工艺、产品装备制造和管理服务达到世界先进水平,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全面形成。

二、激发节水产业发展动力(一)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

加强省、市、县三级行政区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管理,强化政府节水责任,发挥用水户节水主体作用。

内蒙古黄河流域水权交易制度建设实践

内蒙古黄河流域水权交易制度建设实践

内蒙古黄河流域水权交易制度建设实践刘钢;王慧敏;徐立中【摘要】回顾了2003年至2018年内蒙古水权交易制度建设实践探索历程,从盟市内水权转换、盟市间水权转让、市场化水权交易三阶段梳理内蒙古水权交易制度典型实践成效,揭示内蒙古黄河流域水权交易制度建设实践的理念、理论、制度、管理、技术五大创新,最后,针对构建内蒙古水权交易制度建设的发展提出对策建议.【期刊名称】《中国水利》【年(卷),期】2018(000)019【总页数】4页(P39-42)【关键词】内蒙古黄河流域;水权交易;制度建设成效【作者】刘钢;王慧敏;徐立中【作者单位】河海大学管理科学研究所,210098,南京;河海大学管理科学研究所,210098,南京;河海大学水文水资源与水利工程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210098,南京;河海大学计算机信息学院,211100,南京【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2内蒙古自治区位于我国北疆,是我国重要的能源基地和北部生态屏障,自治区土地面积118.3万km2,占全国的12.3%,但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仅为 545.95亿m3,仅占全国的1.9%,耕地亩均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的1/3。

内蒙古黄河流域的煤炭等矿产资源富集,经济发展较快,GDP占全自治区的65%,但当地年均水资源可利用量约89亿m3,其中黄河分水 58.6亿 m3,受“丰增枯减”原则制约,实际年耗水指标不足40亿m3。

2011年,内蒙古黄河流域用水总量已达88亿m3,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制约该区域生存发展的关键瓶颈。

在用水总量的刚性约束下,推动地区间、行业间、用水户间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盘活存量水资源,是破解该区域水资源供需矛盾的必然选择。

通过十多年的水权交易制度建设实践工作,内蒙古黄河流域形成了一套适应于我国干旱半干旱地区的水资源高效利用模式,取得了显著的生态、经济、社会成效。

一、实施背景2000年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内蒙古黄河流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取用黄河水量也迅速增加,水资源问题成为制约当地经济发展的突出瓶颈,一方面工业发展用水紧张,有用水需求却无用水指标,另一方面农业用水大量浪费,需要节水却缺乏投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3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3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37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4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水资源,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下统称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划分与调整、管理与保护、入河排污管理、监测与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水生态文明建设需求,根据水资源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其主导功能划定范围并执行相应管理要求的水域。

第四条水功能区分为水功能一级区和水功能二级区。

水功能一级区包括保护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和保留区四类。

水功能二级区在开发利用区中进行划分,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七类。

同一水域具有多种功能的,以其主导功能确定水功能区功能类别。

第五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功能区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盟市、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行政区域内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闲置取用水指标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闲置取用水指标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闲置取用水指标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05•【字号】内政办发〔2014〕125号•【施行日期】2015.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闲置取用水指标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25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闲置取用水指标处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闲置取用水指标处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集约高效利用,有效处置闲置取用水指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闲置取用水指标的认定和处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闲置水指标,是指水资源使用权法人未按行政许可的水源、水量、期限取用的水指标或通过水权转让获得许可、但未按相关规定履约取用的水指标。

第四条闲置取用水指标的认定和处置的实施主体为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闲置水指标处置以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为目标,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遵循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盘活存量、注重效率、市场调节、统筹协调的原则。

第六条闲置水指标认定和处置实行分级管理。

盟市、旗县(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闲置水指标动态监督管理机制,合理及时调整闲置水指标。

第七条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闲置水指标的认定和处置工作进行监督。

在形成闲置水指标6个月内没有认定及处置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该闲置水指标收回并统筹配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程的通知-内政发[2001]5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程的通知-内政发[2001]5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程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程的通知(内政发[2001]5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转发给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组织建设、水利、环保、规划、计划等部门,依据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共同完成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

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应与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十五”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结合。

为了加强规划编制的领导工作,自治区成立由建设、水利、环保、计划等部门组成的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各地规划的编制和审定工作。

各地要于2001年底以前完成规划的编制工作,经自治区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纳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实施。

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作为城市用水、管水、治水等各项水事活动的重要依据,必须具有科学性、超前性,做到高起点、高标准。

要把有关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等各个环节统一起来。

各有关部门要有全局观念,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及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二、为解决和预防城市出现“水荒”问题,各地一定要早作准备,积极开辟应急备用水源,要建立枯水期城市供水应急预案,提高城市供水保证率。

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措施,避免发生城市供水危机。

三、各地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完善地方性城市节约用水的规章制度,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抓紧制定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节水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兴安盟行政公署批转盟水务局关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批转盟水务局关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批转盟水务局关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安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4.06.07•【字号】兴署发〔2014〕58号•【施行日期】2014.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批转盟水务局关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兴署发〔2014〕58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现将盟水务局《关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6月7日关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盟水务局2014年6月)水是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战略资源,随着我盟经济社会的较快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步伐的加快,用水量不断增大,工程性缺水、水权转换政策滞后和用水需求不断增长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障碍之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14〕23号)及中共兴安盟委、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加快全盟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兴党发〔2011〕9号),结合我盟实际,对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以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控制管理为抓手,建立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不断强化水资源管理的约束力,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内蒙古举行首次水权试点公开交易签约仪式

内蒙古举行首次水权试点公开交易签约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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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的落实,力争在本年 内将项 目落地。 内蒙古蒙水水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是 内蒙古水务投 乌海 海 勃湾区 浦发蒙 水 签 约 仪式 团的核心控 股子公司,该公司立足水务市场 ,紧紧 围绕 “ 水 资源 循环利用 ”核心定位,支持地 方水利基础设施建 积极与各级地方政府开展合作 ,构建 P  ̄ P P P 为主的投资形式,打造水利 水电环保工程、水循环一体化运营管理 、园 : 观设计、旋工、养护一体化 的业 务运 营模式 ,推动公司业务规模的跨越式增长 。公司 丁2 0 l 6 年8 月在新三板成功挂 登陆资本市场,为企业投融资创造 了更』 J u 便利的条件 。
运用 市场机制配置水资源的重要实践,对全
区 乃至 全 国 水权 制 度 建 设产 生重 要 示 范 、 引
领 和带 动 作用 。
水利部 水 资源 司 、黄河水 利委 员会 、
水利 部 综 合事 业 局 、 内蒙 古 自治 【 > ( 水 利厅 、 内 蒙古 水 务投 资 ( 集 团 )有 限 公司 及 巴彦 淖
海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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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的代 表 共 同见 证 了水 权 试 点公 丌 交 易签 约
仪式 。中国水权交易所 、内蒙古 自治区水卡 义 收储转让中心 、内蒙占河套灌溉管理总局及 五家受让企业代表出席 丫签约仪式。 签 约 仪式 经 内蒙 古 自治 人 民政 府 意 ,黄河 水权转让试点1 . 2 亿m 。 转让水量指标 已分配 给沿黄有关盟 市,内蒙古水权收储转 让中心与河 套灌 区和相关企业 三方 订了水权转让协议。协议签订后为深化水权制度改革,促进水资源集约高效利用起到重要作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盟市间黄河干流水权转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盟市间黄河干流水权转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盟市间黄河干流水权转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0•【字号】内政发[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盟市间黄河干流水权转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14〕9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自治区水利厅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盟市间黄河干流水权转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盟市间黄河干流水权转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自治区水利厅2014年1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21号)精神和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自治区决定实施盟市间黄河干流水权转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即对河套灌区进行节水工程改造,将农业节约的水量转给沿黄工业项目。

根据水利部《关于内蒙古宁夏黄河干流水权转换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会)《黄河水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并借鉴自治区盟市内黄河干流水权转让的经验,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试点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保障粮食安全和维护群众用水权益为前提,充分发挥水资源配置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引导、调节和保障作用,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引导水资源向高效益、高效率行业和区域转移,保障城镇、重点工业项目用水需求,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通过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平等协商,由拟用黄河水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投资河套灌区农业节水工程,将所节约的水量有偿转让给工业建设项目,以工农业的互相支持、区域间水资源合理调配,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强水资源的供给保障能力,支撑自治区沿黄河沿交通干线经济带战略的实施,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5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5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5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精神,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实现我区农田灌排工程良性运行和农村水利体制机制创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水安全,落实节水优先战略方针,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坚持政府和市场协同发力,因地制宜,综合施策,以明晰水权、定额管理为前提,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促进农业节水增效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助推农业现代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综合施策。

加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与水权制度改革、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机制创新、投融资机制改革等其他相关改革的紧密衔接。

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举措统筹推进改革。

包头市再生水管理办法

包头市再生水管理办法

包头市再生水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6.29【实施日期】2012.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包头市再生水管理办法(2012年6月14日包头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6月29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再生水管理,确保再生水利用设施正常运行,推动再生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行)和维护,再生水的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经专业生产运营单位集中处理净化后达到国家规定相关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第四条本市再生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相关管理工作,应当符合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鼓励、支持再生水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再生水的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设立的再生水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再生水利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石拐区、***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再生水管理工作,接受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统筹规划再生水资源利用;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在确定供水、排水、生态环境保护及城市基础设施总体布局时,应当统筹考虑再生水利用的发展目标及布局。

第七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本市水资源规划编制再生水资源利用规划,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再生水资源利用设施建设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1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1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19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全区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环境安全,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原则,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湖兼顾,对江河湖库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努力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内蒙古。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区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

到2030年,力争全区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

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松花江、海河、辽河、黄河中上游四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64%以上,地级城市(各盟市,含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下同)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81.8%,全区地下水质量极差比例控制在9.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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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首次运用市场机制开展再生水水权交易
作者:李建国
来源:《黄河黄土黄种人·水与中国》2020年第03期
2019年12月30日,内蒙古水务投资集团与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政府在呼和浩特举行杭锦旗黄河南岸灌区排干再生水水权转让签约仪式。

这是继内蒙古黄河干流跨盟市水权转让试点之后,内蒙古首次运用市场机制开展再生水水权交易的重要探索,也是内蒙古水权制度建设历程中又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杭锦旗位于鄂尔多斯市西北部,水资源总量不足,时空分布不均,用水结构不合理,用水效率偏低,是全旗水资源开发利用面临的突出问题。

杭锦旗黄河南岸灌区设计灌溉面积56.29万亩,是鄂尔多斯市最大的引黄灌区,涉及4个镇5.3万群众。

近年来,依托水权转换节水改造工程,灌区的节水得到全面配套。

但灌区排水不畅,特别是田间排水工程不配备,造成土壤次生盐渍化,全灌区形成盐碱地39.22万亩,其中约8万亩弃耕,严重制约灌区经济发展。

同时,灌区排干水由于排干矿化度高,排入黄河后会对黄河水质安全构成一定威胁。

为进一步优化配置全旗水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解决鄂尔多斯市黄河南岸灌区排干水污染黄河,以及当地工业项目用水不协调不充分的矛盾问题,该旗本着坚持优先配置中水、再生水、非常规水的原则,2019年,杭锦旗水利局积极探索,多方考察,提出了《杭锦旗优化配置水资源指导意见》《杭锦旗沿黄灌区水权交易实施细则》,由当地工业园区用水企业投资,将杭锦旗沿黄灌区排出的不合格水通过处理后进行再生利用,将处理生产的水转让给当地工业园区用水企业。

本次交易委托内蒙古水权收储中心有限公司水权交易平台进行市场化运作
配置给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新杭能源有限公司等工业企业,以解决工业企业水资源需求问题,配置再生水指标为300立方米,并以此交易作為试点,先期启动。

本次再生水水权交易签约,标志着杭锦旗沿黄排干再生水水权指标交易正式步入轨道,也将为自治区排干再生水开发利用提供经验借鉴。

内蒙古水务投资集团总经理锡林说,再生水转让利用,既解决了不合格的灌区排干水污染黄河的问题,也推动了健全市场一体化发展机制,是完善区域交易平台和制度建设的重要实践,是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的重大举措,必将对内蒙古乃至全国水权制度建设产生重要影响和积极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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