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水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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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

第三条按照确权类型、交易主体和范围划分,水权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形式:(一)区域水权交易: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为主体,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水量为标的,在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水权交易。

(二)取水权交易: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取水权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的水权交易。

(三)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已明确用水权益的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的水权交易。

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其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水权交易应当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公正有序,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有利于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不得影响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开展水权交易,用以交易的水权应当已经通过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具备相应的工程条件和计量监测能力。

第七条水权交易一般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也可以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直接进行。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6.04.19•【文号】水政法〔2016〕156号•【施行日期】2016.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政法〔2016〕156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指导水权交易实践,我部制定了《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遵照执行。

水利部2016年4月19日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

第三条按照确权类型、交易主体和范围划分,水权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形式:(一)区域水权交易: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为主体,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水量为标的,在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水权交易。

(二)取水权交易: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取水权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的水权交易。

(三)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已明确用水权益的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的水权交易。

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州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凉政办发〔2020〕83号

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州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凉政办发〔2020〕83号

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州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州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凉州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0日凉州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完善水权制度,规范水权交易,细化水权交易流程,培育水权交易市场,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全区范围内行业间及用水户间、用水组织之间流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用水户、用水组织主要包括农户、用水小组、农民用水户协会、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企业等用水主体。

第三条水权交易可采取用水户间自主交易、委托用水小组、农民用水户协会交易,交易双方可自主直接交易,也可由区水务局、灌区水管单位设立交易平台,为交易各方提供无偿服务。

积极建立水权交易信息化平台,对交易量较大且有条件的用水户,鼓励在水权交易信息化平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四条水权交易双方可自愿选择交易对象和交易形式,可通过交易双方协商实行有偿转让或无偿转让。

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第五条区水务局负责全区范围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03.15•【字号】鲁水规字〔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水规字〔2023〕1号各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的作用,强化“两手发力”,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保护利用,省水利厅起草了《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水利厅2023年3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权认定第三章平台交易第四章自主交易第五章水权收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的部署要求,推动我省用水权市场化交易改革进程,根据《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27号)、《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政法〔2016〕15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本细则所称水权,指水资源的使用权,主要包括区域水权、取用水户取水权和用水户用水权。

其中,区域水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区域可用水量范围内取用水资源的权利;取用水户取水权(以下简称取水权)是指取用水户依法获得取水许可证后,获得的取用水资源的权利;用水权是指具体用水户依法依规获得水资源使用权证后,相应获得的使用水资源的权利。

本细则所称水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通过市场机制进行水权流转的行为。

水权交易主要包括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和用水权交易。

本细则所称交易主体,是指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转让方和取得使用水权的受让方。

第三条交易主体本着双方自愿、市场运作、政府引导、信息公开、规范有序的原则,可在使用权确认的基础上,在取水许可或水权证有效期和限额内开展水权交易;交易主体可选择平台交易、自主交易和政府收储等方式,并接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水权及水权交易制度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水权及水权交易制度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水权及水权交易制度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12•【字号】济政办字〔2014〕136号•【施行日期】2014.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水权及水权交易制度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4〕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水权及水权交易制度试点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12日济宁市水权及水权交易制度试点建设实施方案按照省水利厅、市政府关于开展水权及水权交易制度试点建设工作的部署,结合实际,现就济宁市水权及水权交易制度试点建设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及工作目标(一)总体思路。

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思路,在合理确定和完善区域、行业以及用水户初始水权的基础上,通过政府监督、平等协商、市场决定,开展区域间、行业间、用水户间水权转让和交易,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

逐步探索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流转顺畅的水权制度体系和水市场格局。

(二)工作目标。

选取工作基础好、代表性强的地区和单位,率先开展不同类型的水权交易试点工作。

2015年底,基本完成初始水权确权登记,初步建立济宁市水权交易制度体系,基本明确水权交易的规则和流程。

2016年底,基本形成设计合理、运转高效、管理规范的水权交易制度体系。

用市场手段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既促进节约用水,又实现区域间、用户间用水的余缺调剂,提高水资源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一)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原则。

以区域水资源承载力为基础,在用水次序上,首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考虑工业、农业、生态用水;在水源配置上,鼓励利用再生水、矿坑水等非常规水源,合理利用地表水,限制利用地下水。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4月19日水利部水政法[2016]15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

第三条按照确权类型、交易主体和范围划分,水权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形式:(一)区域水权交易: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为主体,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水量为标的,在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水权交易。

(二)取水权交易: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取水权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的水权交易。

(三)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已明确用水权益的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的水权交易。

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其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水权交易应当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公正有序,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有利于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不得影响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开展水权交易,用以交易的水权应当已经通过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具备相应的工程条件和计量监测能力。

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2024)

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2024)

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2024年1月10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规范用水权交易,保护用水权交易市场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用水权交易市场秩序,根据《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用水权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用水权交易平台、交易主体、交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参与方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用水权交易应当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捷、有利于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统一的用水权交易市场建设,对用水权交易重大事项及交易平台建设运营进行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用水权交易平台建设运营监管,用水权交易监督管理和评估。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权交易监督管理和评估。

第五条用水权交易应通过全国水权交易系统进行。

跨水资源一级区、跨省区的区域水权交易,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权交易,以及水资源超载地区的用水权交易,原则上在国家水权交易平台进行。

灌溉用水等小额交易可通过全国水权交易系统App便捷开展。

鼓励其他用水权交易到国家水权交易平台开展。

第二章用水权交易第六条交易主体为用水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

第七条用水权交易类型包括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等。

第八条交易水量应充分考虑来水条件、水资源年际动态变化、节水水平等因素,不得超过分配和明晰给转让方的可用水量结余。

第九条交易期限应与水资源管理要求相衔接,一般不超出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证或权属凭证等明确的有效期。

第十条交易价格由交易主体协商确定或通过竞价形成。

具备相应能力机构的评估价可作为协商的基准价或挂牌价。

第十一条交易主体可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进行交易。

协议转让是指交易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通过全国水权交易系统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

XX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水权交易规则

XX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水权交易规则

XX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水权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水权交易,维护沧县农村产权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农业水权交易办法》《XX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XX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水权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范围和方式第三条水权交易的主要形式包括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农业用水户水权交易。

区域水权交易是指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为主体,以区域内水资源可利用量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水量为标的,在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水权交易。

取水权交易是指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通过调整种植结构、农艺节水、节水灌溉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的水权交易。

农业用水户水权交易是指已明确用水权益的农业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的水权交易。

第四条用于交易的水权应当已经通过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具备满足交易要求的工程条件和计量监测能力。

第五条交易中心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组织交易:(一)协议方式;(二)招标、拍卖、网络竞价等竞价方式;(三)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受理出让申请第六条出让申请人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纸质文档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申请出让区域水权,应提交下列材料:出让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文件等材料。

申请出让取水权,应提交下列材料:出让申请书、身份证明、取水许可证、有管辖权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等材料。

申请出让灌溉用水户水权,应提交下列材料:出让申请书、身份证明、水权权属证明等材料。

水利单位水权交易制度范本

水利单位水权交易制度范本

水利单位水权交易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单位水权交易行为,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单位之间水权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水权交易应遵循节水优先、合理配置、公开透明、市场调节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单位水权交易应在国家水权交易平台上进行,确保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

二、水权交易主体第五条水权交易主体包括水权转让方和水权受让方。

第六条水权转让方是指拥有水资源使用权的水利单位,具备水资源使用权转让条件的。

第七条水权受让方是指有需求购买水资源使用权的水利单位,具备水权受让条件的。

三、水权交易内容第八条水权交易的内容包括水资源使用权、取水权、用水权等。

第九条水权交易的水资源使用权应具备合法性、有效性和可转让性。

第十条水权交易不得涉及国家重要水资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敏感区和重点水功能区。

四、水权交易程序第十一条水权交易程序包括前期准备、交易协商、交易公告、交易报名、交易评审、交易合同签订和交易鉴证等环节。

第十二条前期准备: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对交易水资源进行充分调查和评估,明确交易范围、交易水量、交易价格等事项。

第十三条交易协商:转让方和受让方进行协商,达成初步交易意向。

第十四条交易公告:转让方应将交易信息在国家水权交易平台上进行公告,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

第十五条交易报名:有意向的受让方应按照公告要求进行报名,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交易评审: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组织专家对交易方案进行评审,确保交易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七条交易合同签订:转让方和受让方根据评审结果签订水权交易合同,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交易鉴证:水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应由国家水权交易平台进行鉴证,确保交易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水权交易管理第十九条水利单位应建立健全水权交易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水权交易的管理职责和操作流程。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21〕4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21〕4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利(务)局:为加快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推进水权水市场建设,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省水利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经商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水权改革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水利厅报告。

江苏省水利厅2021年1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类型第三章交易流程第四章交易价格和期限第五章水权交割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江苏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水资源的作用,规范水权交易行为,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和水利部《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水资源使用权(以下统称水权)在使用主体之间通过市场机制进行流转的行为。

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第三条水权交易应当遵循节水优先、总量控制、保障发展、兼顾需求的原则,实行市场调节和政府调控相结合,控制总量和盘活存量相统筹,运用市场机制配置水资源,规范水权有序流转。

水权交易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优先支持节水、节能、环保的项目,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第三者合法权益,不得挤占城乡居民生活和生态环境合理用水。

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高效利用,更好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水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权,包括区域水权、取水权、用水权等。

其中区域水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河湖水量分配指标内取用水资源的权利;取水权是指取水户依法获得取水许可证后,获得的取用水资源的权利;用水权是指用水户依法依规获得水资源使用权证后,相应获得的使用水资源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通过市场机制进行水权流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交易主体,是指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转让方和取得水权的受让方。

第三条水权交易应当坚持双方自愿、市场运作、政府引导、信息公开、规范有序的原则,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实行控制总量和盘活存量相统筹,有利于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不得影响公共利益、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并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及管理权限内水权交易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促进各类水权交易活动有序开展。

第二章交易类型和许可范围第五条水权交易主要包括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和用水权交易等类型,基本许可范围如下:(一)区域水权交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可以将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河湖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的水量,在同一流域内或具备调水条件的流域外区域间开展水权交易;(二)取水权交易:取水户可以将通过优化工程布局、加强水源调度、提升节水能力等措施或受生产波动影响少取的水量,在有效期和限额内开展水权交易;(三)用水权交易:用水户可以将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造工艺、利用非常规水源等措施节约的水量,或受生产波动影响少用的水量,在有效期和限额内开展水权交易。

民勤县实施水权水价改革的做法与措施

民勤县实施水权水价改革的做法与措施
量, 对取水许可及地表和地下取水量按定额进行合理分配。 任务分解上力求一个“ 字 水权分配到社到户到井到 细” 2 做法与措施 轮次, 逐轮次控制用水量, 实现水资源精细化管理目标;
21 水权水价改革的措施 .
21 合理确定水 权 .1 .
在任务落实上注重一个“ 字, 实” 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 、
水票是用水户的水权象征 , 用水户
1 制定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配套管理 办法。 . 2
1 规范用水程序 通 过发放水权证 ,建立水票制度 , 水户及环境等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 _ 3 补偿的办法。
探索一定范围内的水权交 易 ,使用水户对水 的使 用权 、 21 建立水票制度 .3 . 支配权在水市场 中真正体现 出来 。 购买水票采取 自愿方式 , 可按季 、 年度购买 , 水管单位建
大生态用水 比例。 奖惩制度 ; 在监督检查上狠抓一个“ 字 , 严” 加强落实工作
四 衣生 斜披 5 是
20 年第 2 期 08 0
的过程性控制 和阶段工作考核 , 落实标 准 , 严格 严肃工作 水户取水按照“ 先确权 、 再计划 , 申请 、 先 再分配 , 先购票 、 再
2 0 年第 2 期 08 0
民勤县实施水权水价改革的做法与措施
王 生 勋
( 民勤县 水务局 , 肃民勤 73 0 ) 甘 330 摘要: 结合 民勤县水 资源开发 利用现状 , 绍 了进 行水权 水价 改革的主要 内容 以及具 体做 法与措 施 。 介
关键词 : 水权配置; 水价改革; 节水; 民勤县
纪律, 严厉考核奖惩, 确保水资源分配方案落实工作不务 取水” 的程序进行。 六是规范用水程序, 按照“ 用水户提出申 虚、 不间断和不脱节 。 请 协会核对加注意见一 乡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审核批

县水权改革实施方案

县水权改革实施方案

县水权改革实施方案1. 引言在当前全球水资源紧张的背景下,加强水权管理和改革,推动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保护,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中国的县级行政单位,我们县水权改革实施方案旨在完善水权管理制度,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县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 背景分析2.1 水资源状况根据我县的水资源调查报告,目前我县水资源开发利用率较低,存在浪费和管理不善的问题,尤其是农村地区用水不规范、不合理。

同时,我县水环境也面临着严重的污染和水质下降的问题,亟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

2.2 水权管理现状目前,我县水权管理主要依靠政府行政指导和制度,但由于缺乏相应法律法规的支持,水权管理存在一定的漏洞。

行政执法力度不够,水资源的开采和利用相对自由,导致一些企业和个人滥用水权、破坏水资源生态。

2.3 水权改革的重要意义水权改革将有助于实现我县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管理,并促进农村地区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水权改革还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

3. 目标和原则3.1 目标通过水权改革,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管理,推动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保护,提高县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2 原则(1)科学规划和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2)完善水权管理体系,加强执法力度;(3)鼓励和支持农民参与水权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4)注重保护水生态环境,坚持绿色发展的理念。

4. 实施方案4.1 法律法规建设(1)制定和完善县级水法规章制度,明确水权的产生、变更、转让和撤销的程序和条件;(2)建立健全水权登记、备案和交易制度,确保水权的合法、有序流转;(3)加强水权监管力度,建立水权追溯和违法行为处罚制度,严厉打击滥用水权、破坏水资源生态的行为。

4.2 水资源规划和保护(1)制定县级水资源规划,明确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方向,合理配置水资源;(2)加强水资源保护,加大监测力度,建立水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体系,对水源地和水生态进行保护。

武邑县水权交易办法

武邑县水权交易办法

武邑县水权交易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保障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河北省农业水权交易办法》、《河北省工业水权交易办法》等法规,结合我县资源型缺水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展水权交易,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对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或用水计划指标进行的交易。

第三条(交易形式)(一)农业水权交易:农业用水户(或协会)通过实施节水改造、调整种植结构等措施节约的水资源,一般采取自主交易形式或由政府回购。

(二)工业取水权交易: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措施等节约的水资源,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间,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交易。

(三)区域水权交易:以县域为单位,在用水控制指标和河流、水库、水量配置指标内闲置结余的水量可以转让,要采取平台交易的形式。

(四)行业之间水权交易:除农业、工业行业内部水权交易外,对农业、工业节约的水资源可以在取水限额内跨行业、跨区域转让,一般采用平台交易。

通过水权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获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第四条(交易原则)水权交易实行政府调换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积极稳妥、公正有序,有利于水资源节约保护与高效利用,不得影响公共利益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监督管理)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范围和权限,对水权交易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基本要求)开展水权交易应遵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服从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的水量调度管理。

用水总量达到或接近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合理用水需求原则上应当通过水权交易的方式解决用水指标。

第七条(交易平台)水权交易一般应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也可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直接进行。

交易水量较大、跨行业或区域之间水权交易应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

阜城县水权交易办法

阜城县水权交易办法

阜城县水权交易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保障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政法[2016]156号)、《河北省农业水权交易办法》、《河北省工业水权交易办法》等法规,结合我县资源型缺水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展水权交易,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对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或用水计划指标进行的交易。

第三条(交易形式)(一)农业水权交易:农业用水户(或协会)通过实施节水改造、调整种植结构等措施节约的水资源,一般采取自主交易形式。

(二)工业取水权交易: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措施等节约的水资源,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间,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交易。

一般采用平台交易,或采取政府回购。

(三)行业之间水权交易:除农业、工业行业内部水权交易外,对农业、工业节约的水资源可以在取水限额内跨行业、跨区域转让,一般采用平台交易。

通过水权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获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第四条(交易原则)水权交易实行政府调换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积极稳妥、公正有序,有利于水资源节约保护与高效利用,不得影响公共利益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监督管理)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范围和权限,对水权交易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基本要求)开展水权交易应遵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服从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的水量调度管理。

用水总量达到或接近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合理用水需求原则上应当通过水权交易的方式解决用水指标。

第七条(交易平台)水权交易一般应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也可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直接进行。

交易水量较大、跨行业或区域之间水权交易应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平台,是指依法设立,为水权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或场所,一般由县人民政府或受委托的部门或单位组建。

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用水权交易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用水权交易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用水权交易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水务厅•【公布日期】2024.08.02•【字号】琼水规范〔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用水权交易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琼水规范〔2024〕1号各市县水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建立完善的用水权制度,规范用水权初始分配和用水权市场化交易、用水权交易监管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海南实际情况,省水务厅制定《海南省用水权交易指导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海南省用水权交易指导规则(试行)海南省水务厅2024年8月2日海南省用水权交易指导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用水权初始分配、用水权市场化交易行为,保障用水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水利部印发《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用水权交易技术导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指导规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用水权初始分配和明晰,用水权交易、用水权交易监督管理的,适用本指导规则。

用水权初始分配和明晰是指明确区域、取用水户、灌溉用水户依法依规享有用水权和进行转让的行为和过程。

第三条用水权交易应当坚持双方自愿、市场运作、政府引导、信息公开、规范有序的原则,符合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要求,实行控制总量和盘活存量相统筹,有利于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不得影响公共利益、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并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用水权交易的统一指导、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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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水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为了加强县区水权交易的管理,推动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根据《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水权交易申请
1. 水权交易申请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水资源管理规定的条件,并提交申请表格及相关证明文件。

2. 申请人应当详细填写申请表格,包括水权交易的目的、水量、交易双方及其他相关内容。

3. 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如有虚假或隐瞒情况,将取消申请资格。

三、水权交易审批
1. 根据申请的实际情况,县区水利部门进行初审,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进入公示环节,公示期为15天,公
示期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异议。

3. 公示期结束后,水利部门结合公示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决定是否批准水权交易申请。

四、水权交易合同签订
1. 水权交易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与出让方签订水权交易合
同。

2. 水权交易合同应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水量、用途、期限等内容,同时明确交易的法律效力。

3. 水权交易合同应当由双方自愿签订,签订前需经双方进行充分协商和友好沟通。

五、水权交易管理
1. 水权交易后,申请人成为水权的新使用者,有责任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水权。

2. 水利部门将对水权交易进行监管和管理,定期检查交易双方的水权使用情况。

3. 如发现交易双方违反合同约定或水资源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包括罚款、停用水权等措施。

六、水权交易信息公开
1. 水权交易的相关信息应及时公开,包括交易双方的基本情况、交易的水量、用途等内容。

2. 公开的水权交易信息应当依法保护申请人和出让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保护商业秘密和隐私。

七、水权交易纠纷解决
1. 对于水权交易纠纷,交易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则可以申请有关水利部门进行调解或仲裁。

2. 如申请人或出让方不满意调解或仲裁结果,可以依法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九、水权交易监管
1. 水权交易的监管是确保水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证水权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县区水利部门将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2. 水利部门将定期对水权交易进行监管和检查,包括检查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核实交易双方的水权使用情况等。

3. 水利部门将与相关部门合作,建立水权交易信息系统,用于记录和管理水权交易的相关信息。

4. 水利部门将加强对水权交易中介机构的监管,确保其合法运作,并及时处理交易纠纷和投诉。

十、水权交易税费
1. 水权交易涉及的税费原则上按照国家和地方税收政策执行。

2. 交易双方应按照相关税费规定缴纳相应税费,并在交易合同中明确税费承担责任。

十一、水权交易的奖惩措施
1. 对于积极开展水权交易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奖励,包括荣誉称号、资金支持等。

2. 对于恶意违规交易、滥用水资源等违法行为,将予以严厉处
罚,包括罚款、吊销水权等措施。

十二、水权交易的技术支持
1. 水利部门将加强水权交易和水资源管理的技术支持,为申请人提供相关咨询和指导。

2. 水禀部门将推动水权交易的数字化和信息化管理,建立和完善水权交易数据统计和分析系统,提供决策支持。

十三、水权交易的推广和宣传
1. 水利部门将通过多种方式,包括宣传活动、培训等,推广水权交易的理念和实践经验。

2. 水利部门将与媒体合作,加强水权交易的宣传报道,提升公众对水权交易的认知和参与意识。

十四、附则
1. 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水权交易,水利部门有权予以追溯和撤销。

2. 对于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补充和完善,但不得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以上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逐步落实,以促进县区水权交易的健康发展,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同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共同努力,加强协作,确保水权交易的顺利进行,并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只有通过科学管理和有效监
管,才能实现水权交易的良性发展,为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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