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水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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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水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为了加强县区水权交易的管理,推动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根据《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水权交易申请
1. 水权交易申请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水资源管理规定的条件,并提交申请表格及相关证明文件。
2. 申请人应当详细填写申请表格,包括水权交易的目的、水量、交易双方及其他相关内容。
3. 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如有虚假或隐瞒情况,将取消申请资格。
三、水权交易审批
1. 根据申请的实际情况,县区水利部门进行初审,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进入公示环节,公示期为15天,公
示期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异议。
3. 公示期结束后,水利部门结合公示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决定是否批准水权交易申请。
四、水权交易合同签订
1. 水权交易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与出让方签订水权交易合
同。
2. 水权交易合同应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水量、用途、期限等内容,同时明确交易的法律效力。
3. 水权交易合同应当由双方自愿签订,签订前需经双方进行充分协商和友好沟通。
五、水权交易管理
1. 水权交易后,申请人成为水权的新使用者,有责任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水权。
2. 水利部门将对水权交易进行监管和管理,定期检查交易双方的水权使用情况。
3. 如发现交易双方违反合同约定或水资源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包括罚款、停用水权等措施。
六、水权交易信息公开
1. 水权交易的相关信息应及时公开,包括交易双方的基本情况、交易的水量、用途等内容。
2. 公开的水权交易信息应当依法保护申请人和出让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保护商业秘密和隐私。
七、水权交易纠纷解决
1. 对于水权交易纠纷,交易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则可以申请有关水利部门进行调解或仲裁。
2. 如申请人或出让方不满意调解或仲裁结果,可以依法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九、水权交易监管
1. 水权交易的监管是确保水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环节。为了保证水权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县区水利部门将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2. 水利部门将定期对水权交易进行监管和检查,包括检查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核实交易双方的水权使用情况等。
3. 水利部门将与相关部门合作,建立水权交易信息系统,用于记录和管理水权交易的相关信息。
4. 水利部门将加强对水权交易中介机构的监管,确保其合法运作,并及时处理交易纠纷和投诉。
十、水权交易税费
1. 水权交易涉及的税费原则上按照国家和地方税收政策执行。
2. 交易双方应按照相关税费规定缴纳相应税费,并在交易合同中明确税费承担责任。
十一、水权交易的奖惩措施
1. 对于积极开展水权交易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奖励,包括荣誉称号、资金支持等。
2. 对于恶意违规交易、滥用水资源等违法行为,将予以严厉处
罚,包括罚款、吊销水权等措施。
十二、水权交易的技术支持
1. 水利部门将加强水权交易和水资源管理的技术支持,为申请人提供相关咨询和指导。
2. 水禀部门将推动水权交易的数字化和信息化管理,建立和完善水权交易数据统计和分析系统,提供决策支持。
十三、水权交易的推广和宣传
1. 水利部门将通过多种方式,包括宣传活动、培训等,推广水权交易的理念和实践经验。
2. 水利部门将与媒体合作,加强水权交易的宣传报道,提升公众对水权交易的认知和参与意识。
十四、附则
1. 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水权交易,水利部门有权予以追溯和撤销。
2. 对于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补充和完善,但不得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以上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逐步落实,以促进县区水权交易的健康发展,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同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共同努力,加强协作,确保水权交易的顺利进行,并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只有通过科学管理和有效监
管,才能实现水权交易的良性发展,为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