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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建设工程项目

经批准按照一个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具有独立组织形式,实行统一管理的工程基本建设单位。它由一个或若干个具有内在联系的工程组成。

2.0.2 建筑工程质量

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3 验收

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4 检验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0.5 观感质量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2.0.6 见证取样和送检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共同密封后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过程。

2.0.7 抽样检验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0.8 检测(测试、试验)

对给定的产品,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某一种或多种特性,进行处理或提供服务所组成的技术操作。

2.0.9 施工技术资料

在工程建设阶段,施工单位与参建各方共同形成的反映施工过程及质量情况的信息资料。包括施工管理、工程验收、检测、试验、竣工图等。

竣工图

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及说明。

立卷(组卷)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亦称立卷(组卷)。

归档

文件的形成单位完成其工作任务后,将形成的文件整理归卷后,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

管理职责

3.1基本规定

,要求书写认真、字迹清晰、内容完整、责任方签字齐全。

,其他应使用项目部(分包单位)符合相应授权的公章。有关签字人员也应有相应授权证明。

,对工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法追究法律责任。

,并形成竣工验收文件。

,建设单位应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按照山东省有关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备案验收文件,报备案机关备案。

3.2建设单位职责

,设专人负责监督工程施工质量,参与工程验收。并负责监督和检查各参建单位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组卷工作。也可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

3.2.2 必须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监督专业分包单位及时将施工技术资料完整、全面、准确的移交给总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就保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规范标准和合同要求,并保证相关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的完整、真实和有效,并经监理单位认可后及时移交给工程施工单位整理归档。

,按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移交事宜。

3.2.6 应负责组织竣工图的编制工作。也可委托监理或施工单位进行。

3.3 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3.3.1 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同和规范要求提供勘察、设计文件。

3.3.2 对须勘察、设计单位参加的验收或签认的施工技术资料应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

3.3.3 应参加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并签字认可。

3.3.4 工程竣工验收应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4 监理单位职责

3.4.1 应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履行旁站监理责任。

3.4.2 按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有效性检查,签认设计交底、图纸会审纪要。

3.4.3 在施工阶段对施工技术资料的形成,积累、组卷和归档进行监督、检查,使施工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符合有关要求。完成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签认工程材料进场报验、工程测量放线、隐蔽工程验收检查以及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质量验收记录等工作。

3.4.4 参加工程见证取样工作,对见证取样试验样品真实性负责,并监督见证取样和送验工作过程、工作结果及相关资料的形成。

3.4.5 提供合格、完整的监理资料;提供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5 施工单位职责

3.5.2 应负责汇总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技术资料。分包单位应负责其分包范围内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对施工技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5.3 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整理、汇总、组卷;并按合同约定数量编制成一套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移交建设单位,自行保存一套。

3.5.4 负责见证取样的取样、封样、送检工作,并对样品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6 检测、试验单位职责

3.6.1 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技术负责人制,完善分级管理制度,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

3.6.2 负责出具真实、完整的检测、试验报告,并负责保留相关原始记录,建立检(试)验报告存档记录,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3.6.3 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工作。

施工技术资料管理与分类编号

4.1 施工技术资料管理

4.1.1 施工技术资料实行报验、报审制度,应设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管理,并具备相应的资格。在施工过程中应按先自检、后交接再验收的程序,加强过程控制。

4.1.2 施工技术资料的报验、报审及验收、审批均应有时限性要求。工程相关各方责任主体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报验、报审的申报时间及审批时间,并约定相应承担的责任。当无约定时,施工技术资料的申报、审批不得影响正常施工。

4.1.3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应在与分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明确分包范围内施工技术资料的移交办法,包括套数、时间、质量要求、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专业分包亦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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