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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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加快金融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加快金融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加快金融业发展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31•【字号】渝两江管发〔2017〕88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加快金融业发展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7〕88号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企业,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市级部门派驻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重庆两江新区加快金融业发展办法》已经2017年7月24日管委会第105次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7月31日重庆两江新区加快金融业发展办法为加快各类金融业机构集聚,将两江新区打造成为国内重要的功能性金融中心核心区,结合两江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两江新区注册、经营、纳税的金融业机构。

第一条【鼓励类产业扶持】对在两江新区设立,主营业务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项目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可申请最高3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资金;对新引进的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以及新引进的达到一定条件的其他法人金融业机构,可申请最高1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资金。

第三条【经济贡献奖励】对新引进的在两江新区注册、经营、纳税的金融业机构,分类给予不同额度的奖励。

对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或许可备案的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一级分支机构,以及交易场所类法人机构,自设立年度起第1~5年,以其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按80%、70%、60%、50%、50%的额度给予奖励。

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类企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其他金融业机构,以及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实收资本(实缴金额)2亿元及以上的(保理公司1亿元及以上),或经济发展贡献度500万元及以上的,自设立年度起第1~5年,以其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按80%、70%、60%、50%、50%的额度给予奖励。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44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8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9日
附件
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4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88件)。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20•【字号】渝两江管发〔2016〕76号•【施行日期】2016.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6〕76号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企业,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市级部门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实施办法》已经两江新区管委会2016年第85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016年9月20日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区内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引导帮助重点人群创业,落实积极的就业创业帮扶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直接管理区域8个街道和直接开发区域7个镇街。

其中直接管理区域是指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8个街道;直接开发区域7个镇街是指鱼嘴镇、复盛镇、郭家沱街道、龙兴镇、石船镇、水土镇、复兴镇。

本办法所称农转非人员是指在直接开发区域7个镇街内依法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

“4050”人员是指女性满40 周岁以上、男性满50周岁以上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园区公司指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鱼复公司)、重庆两江新区龙兴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兴公司)、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土公司)。

第三条就业创业补贴工作按以下职责分工实施。

新区社会保障局为补贴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补贴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审批工作;新区财政局负责补贴的预算安排、经费审核、资金拨付及监管工作;新区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负责补贴的具体组织实施及审核工作。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3.30
•【字号】渝两江管发﹝2017﹞29号
•【施行日期】2017.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

渝两江管发﹝2017﹞29号
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级部门驻新区派出机构: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相关规定,结合两江新区实际情况,现决定对《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服务专员制度(试行)的通知》等6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从本通知印发日起予以废止。

附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3月30日
附件:。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7〕86号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7〕86号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7〕86号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企业,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市级部门派驻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办法》已经2017年7月24日管委会第105次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7月31日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办法为进一步提高重庆两江新区科技创新水平,聚集科技型企业,结合两江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两江新区注册、经营、纳税的科技型企业或机构及符合重庆市、两江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的企业。

第一条【鼓励类产业扶持】对在两江新区设立,主营业务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项目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在科技创新领域具有引领作用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符合重庆市、两江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的企业,其中外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200万美元(含)以上,且按约定时间投产,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按照1美元扶持0.1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设立的内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且按约定时间投产,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1%的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相同层次的国外科学院(工程院)院士等高层次人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到新区创办科技型企业,并租用政府建设或运营的载体作为办公场所,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所租赁载体的租金前3年按照“先缴纳后扶持”的形式予以全额扶持,原则上享受租金扶持的载体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8.07•【字号】渝人社发〔2023〕52号•【施行日期】2023.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5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现将《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8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章评审方式第五章附则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探索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重在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人才环境,为重庆建设培养造就人才,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面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人才评价机制,破除论资排辈的思想观念,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第三条特殊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注重实践和贡献,采取同行专家实名举荐与用人单位考核推荐相结合、答辩(考察)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坚持在实践中识别人才、发现人才。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中确有真才实学、能力和业绩突出、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急难险重任务中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申报评审特殊人才职称,适用本办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2.10•【字号】渝人社发〔2019〕150号•【施行日期】201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实施意见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局管企业:为贯彻落实《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7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最大限度保护和激发人才活力,提高人才资源配置效率,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智力保障。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健全人才流动市场机制(一)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全面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市场法规体系,加快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促进人才流动中的主渠道作用。

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消除户籍、地域、身份、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统一市场运行规则。

大力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才市场,支持建设一批市级人才市场、智慧型人力资源市场,积极创建国家级人才市场。

加强监管,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二)完善人才市场供求、价格和竞争机制。

建立人才需求和供给数据库,定期收集和发布人才供需信息,充分发挥供求机制的调控、指导和平衡作用。

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完善技术入股、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等激励政策。

探索建立人才流动中对前期培养的补偿机制。

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强化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人才。

充分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加快建立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评价制度。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6.25•【字号】渝人社发〔2022〕26号•【施行日期】2022.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6号各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科技部门,有关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2〕2号)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着力提高外籍“高精尖缺”人才来渝工作便利度,决定开展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认定标准制定《重庆市外籍“高精尖缺”人才地方认定标准(试行)》(附件1),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人士,认定为重庆市外籍“高精尖缺”人才:(一)符合现行有效的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中外国高端人才(A类)的。

(二)列入市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动态更新)且符合现行有效的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中外国专业人才(B类)的。

(三)属于国际著名奖项提名者(候选人)的。

(四)属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五)属于本市有关单位推荐的。

二、把握认定程序(一)提交申请。

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本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向市人力社保局报送纸质申请及证明材料。

(二)审核认定。

市人力社保局对照《重庆市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地方标准》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向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反馈审核结果,同时出具《重庆市外籍“高精尖缺”人才确认函》;对审核未通过的,告知未通过原因。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科技成长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科技成长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科技成长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11•【字号】渝两江管发〔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科技成长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委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重庆两江新区科技成长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019年7月11日重庆两江新区科技成长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重庆市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行动计划(2018-2020)》以及《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体系建设方案》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两江新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发挥财政资金放大作用,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融资贷款力度,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增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长贷款(以下简称“科技成长贷”)包括:合作银行对有信用企业提供的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企业通过将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为主要质押物,从合作银行获取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企业通过信用保证和知识产权质押组合获取的贷款。

第三条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两江新区科技创新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引导基金下设两江新区科技创新债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开展科技成长贷试点工作。

第四条开展科技成长贷工作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财政扶持、风险共担,持续经营、多方共赢”为原则。

第五条管委会授权重庆两江新区创新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为科技成长贷日常管理运营机构。

第二章支持对象、合作银行第六条在两江新区直管区(本办法所称直管区,包括直接管理区域和直接开发区域。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8.11.27
•【字号】渝人社发〔2016〕15号
•【施行日期】2018.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6〕1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局、北部新区人事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2号)等要求,我局对直辖以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现对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2018年11月27日附件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1•【字号】渝府发[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9〕5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已经2009年4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吸引高层次人才,加快建设内陆开放高地,统筹城乡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引进人才,是指从本市行政区域外和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引进人才坚持科学人才观,遵循急需实用、能力优先、注重业绩的原则。

第四条引进人才既可采取调入(迁入)方式,也可采取柔性引进、智力引进、团队引进等方式。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为主、市场化配置的引进人才机制。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

第二章引进的重点领域与对象第七条引进人才的重点领域:(一)汽车摩托车、石油天然气化工、装备制造、材料冶金、电子信息、综合能源等全市规划发展的重点产业领域;(二)森林重庆、畅通重庆、平安重庆、健康重庆、宜居重庆“五个重庆”建设领域;(三)全市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研究领域。

第八条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类:1.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千人计划)人选;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3.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

第三类:1.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三名;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5.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6.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7.“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8.“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重庆两江新区优惠政策

重庆两江新区优惠政策

一、以最具聚辐能力的城市功能成为西三角的极核1、内陆唯一保税港区⑴分三期规划建设:一期工程今年已封关运行;二期工程将于2012年建成;三期工程将于2015年建成。

⑵预计保税仓储、保税物流产值将达到5000亿元以上,出口加工产值将达到2000亿元以上,形成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运行顺畅、作用充分的保税港区。

⑶目前已与100家境内外企业签订框架合作协议,有60个企业及项目落户保税港区。

2、综合交通枢纽:海陆空港;连接大交通。

3、面向中西部的全国要素市场、会展中心、消费之都。

⑴全国要素市场:OTC,土地交易中心,联合产权交易所,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离岸金融中心,畜产品期货交易中心;⑵西部会展中心:投资55亿元、建设用地面积130公顷、总建筑面积60万平方米,上万个展厅,全国前列、西部最大;⑶西部消费之都:解放碑中央商务区,江北嘴中央商务区;3200万重庆人,辐射云南、贵州、四川、湖南、湖北、陕西等地二、以最有活力的大开放成为内陆开放高地1、保税港辐射半径大⑴空港功能区主要发展产品附加值高、体积小、时间敏感的保税物流、加工贸易,如电子产品、精密仪器、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等研发生产及商品展示等产业;⑵水港功能区集中发展体积相对较大、时间敏感性相对不高的保税物流及加工,开展多式联运、分拨配送以及信息服务、涉外金融、保险、咨询、结算中心等综合业务。

⑶建成后,将辐射80万—100万km2西部腹地,带动周边6省20多座城市的进出口贸易和外向型经济发展。

2、垂直产业链⑴沿海开放区“两头在外”:原材料在外,产品外销;⑵两江新区“一头在内、一头在外”:零部件本土造,与整机加工基地实行垂直整合,并充分利用离岸金融中心、第一大“转口贸易港”等优势,打造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国家医药出口创新基地、国家服务外包产业基地和内陆第一大保税仓储物流基地,将产品销往世界各地。

3、承接高新技术转移⑴国际金融危机后引发新一轮产业大革命、大洗牌、大分工、大合作、大转移;⑵两江新区:富士康、广达、英业达、戴尔等重大产业升级项目入驻;欢迎国际知名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入驻。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国家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平台建设和运营扶持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国家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平台建设和运营扶持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国家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平台建设和运营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23•【字号】渝两江管发〔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国家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平台建设和运营扶持办法的通知各国有企业,各街道办事处,委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重庆两江新区国家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平台建设和运营扶持办法》已经管委会2020年第9次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020年4月23日重庆两江新区国家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平台建设和运营扶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展海外人才项目引进渠道,促进海内外人才技术双向交流,整合两江新区创新创业资源要素力量,高质量高标准推动重庆两江新区国家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以下简称“离岸基地”)平台建设,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渝委发〔2018〕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预孵基地、合作中心和海外站点等离岸基地创新创业平台的建设和运营扶持。

第二章功能定位第三条预孵基地位于两江新区数字经济产业园,是集海外人才项目预孵化、展览展示、创业服务为一体的离岸基地示范窗口,将以市场化方式引入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运营,并提供创业辅导、知识产权、资本对接、认定申报等专业化服务。

第四条合作中心是依托两江新区已有的具备海外人才项目引进能力、专业服务能力和孵化加速载体的各类创新平台,与预孵基地共同形成“1+N”的内部协同机制,拓宽海外人才项目资源渠道,嫁接项目孵化培育加速体系。

第五条海外站点是依托各类海外招商站点、科研院所、国际合作产业园和协会机构等设立的具备海外人才项目引进能力和海外预孵化能力,延伸两江新区的全球离岸创新资源网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3.10•【字号】渝人社发[2014]47号•【施行日期】2014.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4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局、北部新区人事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有关单位: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3〕25号)要求,我局对截至2014年12月31日施行满5年的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市人力社保局2014年第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失效或废止120件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

凡未列入失效或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从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3)。

附件:1.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需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3月10日附件1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20件)附件2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50件)1.继续适用的人事人才工作类规范性文件(266件)。

重庆市“两江学者”计划实施办法

重庆市“两江学者”计划实施办法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文件渝委办发[2009]46号━━━━━━━━━━━━━━━━━━━━━━━━━ ★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两江学者”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大型企业和高等院校:《重庆市“两江学者”计划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10月14日重庆市“两江学者”计划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延揽一批海内外学术技术精英,造就一批高水平创新团队,培育一批高层次学术技术领军人才,提升重庆核心竞争力,打造内陆开放高地和西部人才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两江学者”计划(Par-Eu Scholars Program)是重庆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程重大专项,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教委、市科委等市级有关单位共同实施。

第三条“两江学者”计划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等设置特聘教授、特聘专家岗位。

特聘教授和特聘专家,实行岗位聘任制和荣誉终身制,坚持按需设岗、公开选聘、合同管理、终身荣誉。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四条“两江学者”计划设置特聘岗位100个,其中,应用技术领域60个,基础研究领域25个,人文社科领域15个。

特聘岗位设置期为4年。

第五条“两江学者”计划特聘岗位设置,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服务发展,按需设岗。

根据全市支柱产业、重点学科、重大工程项目发展需要,主要在汽车摩托车、电子信息、石油天然气化工、装备制造、材料工业、综合能源、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领域,机械工程、电气工程、生物医学工程等重点学科领域,及宜居、畅通、森林、平安、健康“五个重庆”建设等相关领域中设置岗位。

(二)统筹兼顾,合理布局。

同一学科、专业原则上只设置1个“两江学者”计划特聘岗位。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六条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六条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12.21•【字号】渝人社发〔2018〕248号•【施行日期】2018.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24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民营企业座谈会暨走访服务民营企业动员部署会要求,大力支持我市民营企业发展,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渝委发〔2018〕37号),市人力社保局研究制定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六条措施》,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大组织实施力度。

全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强化责任担当,全力抓好《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六条措施》贯彻落实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主要负责人要作为第一责任人,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进一步细化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措施,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不折不扣抓好落实,切实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好务。

二、加强政策宣传解读。

全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基层人力社保服务窗口等平台,通过开展民营企业政策宣讲会、上门送政策送服务等活动,及时将人力社保部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讲清讲明讲透,大力营造重视、关心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建立情况报送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要及时将贯彻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措施情况向市人力社保局书面报告,加强上下沟通、协同联动,及时解决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优惠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优惠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优惠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字号】渝人社发[2011]17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优惠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7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9〕58号)、市委人才办《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委人才办〔2009〕19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1年度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优惠政策申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符合渝府发〔2009〕58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在渝工作或服务的各级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的高层次人才(含柔性引进人才)均可申报。

2009年以来已申报并享受渝府发〔2009〕58号文件优惠政策的高层次人才,如无新的政策享受申请,可不再申报,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申报条件申报的高层次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二)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千人计划)人选;(三)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四)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五)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六)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三名;(七)“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八)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九)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十)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十一)“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十二)“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十三)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并在海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企业等单位具备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十四)国(境)外经济金融、科教文卫知名专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11]9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11]9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11〕9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已经2011年10月24日市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和服务工作,努力把重庆两江新区建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高新技术创新基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基地,打造“人才高地”,现就重庆两江新区引进符合渝府发〔2009〕58号文件规定的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章安居政策第一条结合两江新区2000万平方米公租房建设,在优先保障各类创业人才居住需求的同时,为高层次人才打造100万平方米“专家公寓”。

高层次人才最高可享受200平方米的“专家公寓”。

对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高层次人才,可给予最高每人20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助。

第二条根据区域总体规划和社会需求,合理布局并建设适应两江新区发展和高层次人才需要的各类中小学、幼儿园,逐步引入全市、全国乃至全球优质教育资源,着力解决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问题。

高层次人才未成年子女需在两江新区入学的,由户口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优先协调安排入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收取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费用。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
策(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1(000)024
【摘要】《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已经2011年10月24日市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4页(P1-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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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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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

促进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

促进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促进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为推动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吸引集聚高层次、专业化、国际化创新创业人才,发挥人才引领支撑作用,现就促进自贸试验区人才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创新人才评价认定机制1.分类制定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自贸试验区建立健全以用人主体认可、业内认同和业绩薪酬为导向,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的人才评价机制。

各片区所在行政区或开放平台可参照全市指导标准(见附件),结合实际,分类分领域研究制定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评价标准。

2.简化高层次人才认定程序。

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推荐人或本人可直接向自贸试验区人才服务窗口申报认定,各片区所在行政区或开放平台党委组织(人事)部门统筹协调,会同用人单位、相关部门在30日内根据评价标准进行评价认定,并报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自贸办”)、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3.赋予用人主体更多自主权。

向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下放职称评审权。

畅通特殊人才、海外留学回国人才、博— 2 —— 3 —次人才的用人单位、成功推荐引进高层次人才或团队到自贸试验区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或个人,由各片区所在行政区或开放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

8.更加重视柔性引才。

对自贸试验区内用人单位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各片区所在行政区或开放平台给予相应生活补贴。

柔性引进人才按照工作业绩、贡献,可与全职引进人才在职称评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9.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引进到自贸试验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经各片区所在行政区或开放平台推荐,并报市级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其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人才资助、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三、优化创新创业激励政策10.加大项目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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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渝府发〔2011〕9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已经2011年10月24日市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和服务工作,努力把重庆两江新区建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高新技术创新基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基地,打造“人才高地”,现就重庆两江新区引进符合渝府发〔2009〕58号文件规定的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章安居政策
第一条结合两江新区2000万平方米公租房建设,在优先保障各类创业人才居住需求的同时,为高层次人才打造100万平方米“专家公寓”。

高层次人才最高可享受200平方米的“专家公寓”。

对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高层次人才,可给予最高每人20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助。

第二条根据区域总体规划和社会需求,合理布局并建设适应两江新区发展和高层次人才需要的各类中小学、幼儿园,逐步引入全市、全国乃至全球优质教育资源,着力解决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问题。

高层次人才未成年子女需在两江新区入学的,由户口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优先协调安排入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收取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费用。

在部分学校设立国际班或建立国际学校,做大做强国际教育开放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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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按照双向选择为主、推荐协调为辅的原则,协助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

高层次人才配偶愿意在两江新区就业的,由用人单位积极帮助安排工作;确有困难的,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可推荐就业。

第二章科研政策
第四条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试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公共技术研发服务平台和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创新创业基地等平台建设。

对新建的重点实验室(工程试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新建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并根据进站院士人数每年给予人均最高5万元的工作经费支持;鼓励重点产业领域的骨干企业组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给予工作站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并根据进站博士后科研人员情况每年给予人均最高5万元工作经费支持。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高层次人才大胆实施科研项目。

对高层次人才主持并经两江新区审核确认的重点产业科技创新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

主持重大科研项目并获国家及国家部委、重庆市科技计划资助的,予以不低于国家、重庆市拨款50%的配套资金支持。

在项目研发过程中需使用国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的,予以实际使用费用30%的资助。

第六条帮助挖掘和拓展产品市场空间。

高层次人才科研成果转化为社会产品或服务的,优先列入两江新区采购使用目录,在同质同价的基础上优先采购使用。

第三章创业政策
第七条设立科技人才创业园(创新创业城),搭建微型企业、中小企业孵化平台,为高层次人才到两江新区创业提供临时办公场所和政策咨询、风险评估、培训实作、研发(二次开发)中试、投融资等相关配套服务,大力发展科技金融、科技保险,降低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

加快“6+3”产业战略布局,推进“一心四带八基地”建设,为高层次人才创业提供平台。

第八条设立不低于10亿元的科技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支持高层次人才携带科技成果或高新技术项目来两江新区创业发展。

对高层次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所发生的固定资产
投资贷款利息,经两江新区管委会审核批准,可按不高于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年利息的25%给予补贴,同一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并可通过参股、融资担保、跟进投资等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章培训政策
第九条每年资助一定数量高层次人才特别是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国内外技术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和培训实效,给予不低于培训费用60%的资助。

鼓励企业开展内部培训,积极为高层次人才参加短期培训、专题讲座、考察学习、远程教育、进修深造等创造条件。

第十条高层次人才在一年内可向用人单位申请享受1次研修津贴。

学术类津贴:根据举办地点不同执行相应标准,举办地在亚洲以外的,津贴为1万元;举办地在亚洲(不含国内)的,津贴为5000元;举办地在中国(含港澳台)的,津贴为3000元。

进修类津贴:根据进修地点不同执行相应标准,在国外进修的,津贴为1万元;在国内(含港澳台)进修的,津贴为5000元。

第五章激励政策
第十一条支持引进人才团队,广泛开展与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猎头机构的合作,整体引进具有高端研发、产品试制、产业化运作能力和先进技术、管理、营销水平的一体化高层次人才团队,经相关部门认定,最高可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认真贯彻落实“四尊重”、“四不唯”方针,鼓励专利、发明、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

探索推行股权、期权激励制度,创新业绩考评、人才评价机制。

支持各类高层次人才申报科技项目、参加人才项目评选。

第十三条定期开展优秀人才评选表彰活动,对为两江新区开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优秀人才给予重奖。

对获国家级人才奖项的,再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获市级人才奖项的,再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对独立承担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奖的,再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获市级重大科技成果奖的,再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同时获国家级和市级奖项的,按就高和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六章税收政策
第十四条经有关部门认定,对引进的重点产业领域紧缺高层次人才,在两江新区工作取得的一次性安家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在重庆市范围内购买首套商品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免征契税;前5年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
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全额补贴。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因科研需要,确需从国(境)外进口合理数量的试剂、原料、配件等科研用品,可享受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及科技开发用品税收优惠政策。

高层次留学人员和海外科技专家到两江新区工作,进口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按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现行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属高新技术企业的,除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对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实行前2年全额先征后返,后3年减半返还。

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免征营业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事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章保障政策
第十六条对进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在编制上予以特殊保障,在职位上可设置特殊岗位;需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岗位数额限制;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提拔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对引进到党政机关专业技术岗位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聘任制,岗位职务、薪酬可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对引进到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的高层次人才,经协商可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效益工资制、项目工资制、成果工资制。

第十七条结合重庆国际医疗中心建设,积极培育优质医疗资源,保障各类高层次人才就诊需求。

高层次人才在两江新区工作或服务期间,由卫生部门发放专门医疗保健证,享受医疗保健特殊待遇。

每年组织为两江新区开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科研成果和经济效益的高层次人才,在定点医院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第十八条实施高层次人才疗养制度和学术休假制度,用人单位每年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市外疗养或学术休假。

第十九条建立高层次人才意外救助机制,在高层次人才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变故挫折时,由有关部门会同用人单位进行特殊救助帮扶。

第二十条建立法律援助机制,优先为高层次人才提供法律咨询、法务代理、纠纷维权等法律服务,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条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1亿元,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资助、奖励等。

吸引国内外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对人才发展的投入,形成多元化的人才开发投入机制。

第二十二条加强人才交流服务、人才实训鉴定等平台建设,大力发展人才招聘、档案托管、用工登记、就业培训以及人事代理、人才派遣、薪酬设计、人才猎头等业务,为企业和人才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两江新区范围内各级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由各行政区、各功能区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引进重点产业领域急需紧缺人才或重大人才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

相关政策与重庆市其他人才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同一类政策优惠。

第二十四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两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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