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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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14号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0〕3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0日起施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9〕374号《关于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案件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划分主从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带司法解释%2B(2010.1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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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刑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属人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保护原则】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普遍管辖原则】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消极承认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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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全书(含立案及量刑标准)(版)版权信息•出版说明•修订说明•一、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节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刑法适用范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海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三、犯罪•1.刑事责任•2.共同犯罪•3.单位犯罪•四、刑罚•1.刑罚的种类•2.量刑•3.累犯•4.自首和立功•5.数罪并罚•6.缓刑•7.减刑、假释•五、立案标准与其他•1.立案标准•2.其他•六、危害公共安全罪•1.危险行为犯罪•2.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3.违反特定物品管理的犯罪•4.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七、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走私罪•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5.金融诈骗罪•6.危害税收征管罪•7.侵犯知识产权罪•8.扰乱市场秩序罪•八、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节录)•九、侵犯财产罪•1.抢劫罪、抢夺罪•2.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3.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2.妨害司法罪•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4.妨害文物管理罪•5.危害公共卫生罪•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8.制作、贩卖、传播物品罪•十一、贪污贿赂罪•1.贪污罪、挪用公款罪•2.贿赂犯罪•十二、渎职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属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能否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海事局工作人员如何使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追溯期限等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十三、其他各罪•1.危害罪•2.危害国防利益罪•3.军人违反职责罪。
单位犯罪司法解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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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中的主从关系不 明显 的 , 可不分 主 、 犯 。 从 但具体案件 可 以分清 主 、 从犯 , 不分清 主 、 且 从犯 , 同一 法定刑档 在 次、 幅度 内量刑无法做到 罪刑相 适应的 , 当分清 主、 应 从
犯, 依法处罚 。 第三 , 对未作 为单位 犯罪起 诉的单位犯罪案件应如 何处 理 的问题 。 根据该 纪要 , 对于应 当认 定为单 位犯罪 的案件 , 检察 机关 只作 为 自然 人犯罪案 件起诉 的 , 民 人
独 自或联合 , 已经以各种形式就实体法 问题公 布了多件 司法解释 。 这些 司法解释虽 然主要 是针对具 体问题 , 但 其 中也体 现 出了司法机关 关于单位 犯罪基本 问题 的立 场 。 文的 目的 , 本 就是对相关 司法解释进行分 析 , 发现其
集体所有 的公 司、 企业 、 事业 单位 , 也包括依法设立 的合 资 经营 、 作经营企 业和具有 法人资格 的独资 、 营等 合 私 公司、 企业 、 事业单 位 。 同时 , 该解释第 2条从反 面将 个
中的地位 、 作用和犯罪情节 , 分别处 以相应 的刑 罚 , 主管 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 , 在个案 中 . 不是 当然的主 、 从犯关 系。 有的案件 , 主管人 员与直接 责任人员 在实施犯 罪行
( ) 关于审理 单位犯 罪案件对 其直接 负责 的主 二 《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 区分主 犯、 犯问题 的 从 批复》 .
法院应及 时与检察 机关 协商 , 建议检察机关对犯 罪单位 补充起诉 。 如检察机 关不补充 起诉 的 , 民法 院仍应依 人
法审理 , 被起诉 的 自然人根 据指控 的犯罪事 实 、 对 证据 及庭 审查 明的事实 , 依法按单位犯罪 中的直接负 责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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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刑法规范总整理常用刑法司法解释专题整理(点击下面标题即可查看全文)1.刑事责任年龄(2021.9.7)2.刑法溯及力3.正当防卫(2021.1.23)4.单位犯罪(2020.3.26)5.国家工作人员6.自首、坦白、立功(2021.9.10)7.放火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2020.5.14)8.涉枪等危险物品犯罪(2020.1.25)9.交通肇事罪(2021.9.2)10.危险驾驶罪(2021.9.4)11.安全事故犯罪(2021.3.6)12.危害食品安全犯罪(2020.4.12)13.危害药品安全犯罪(2021.3.31)14.走私犯罪(2019.11.25)15.货币犯罪(2021.4.5)16.证券、期货犯罪(2021.4.6)1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2021.9.18)18.侵犯商标权犯罪(2021.3.10)19.侵犯著作权犯罪(2021.3.12)20.非法经营罪(2020.12.3)21.故意杀人罪(2021.2.25)22.故意伤害罪(2021.9.27)23.强奸罪(2021.9.3)24.非法拘禁罪(2021.8.26)25.绑架罪(2019.9.17)26.非法搜查罪(2019.12.16)27.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2019.12.15)28.虐待被监管人罪(2019.12.14)29.抢劫罪(2021.8.22)30.盗窃罪(2021.8.20)31.诈骗罪(2021.9.14)32.抢夺罪(2021.8.29)33.职务侵占罪(2021.9.6)34.挪用资金罪(2021.1.17)35.挪用特定款物罪(2020.4.11)36.敲诈勒索罪(2021.8.28)37.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20.9.10)38.妨害公务罪(2021.9.1)39.危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2021.9.21)40.聚众斗殴罪(2021.8.31)41.寻衅滋事罪(2021.8.25)42.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20.5.12)43.赌博犯罪(2021.1.15)44.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21.9.23)45.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1.2.20)46.污染环境犯罪47.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2021.8.21)48.毒品犯罪(1)(2)(2021.9.30)49.贪污罪(2020.3.29)50.挪用公款罪(2020.3.23)51.受贿罪(2020.12.7)52.行贿罪(2019.12.13)53.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2021.1.18)54.枉法犯罪55.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2019.12.18)56.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2019.12.19)地方司法规范分省汇总(点击省市名称可查看各省司法规范)北京 / 上海 / 天津 / 重庆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山东 / 河南 / 陕西 / 宁夏 / 甘肃 / 新疆 / 青海 / 西藏 / 四川 / 云南 / 贵州 / 湖南 / 湖北 / 江西 / 安徽 / 江苏 / 浙江 / 福建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黑龙江 / 内蒙古。
单位犯罪能不能做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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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能不能做认罪认罚?这个问题来自于实践,也暴露了很多立法的深层问题,确实值得研究。
1.先说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审理程序在刑事诉讼法中是没有规定的。
但是刑法中明明有单位犯罪啊,总则里有专门的一节,分则里也出现了五十多次。
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就更不用说了。
有实体,但没程序,怎么审呢?这明显是个结构性的缺陷。
所以,不得不承认这是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大疏漏。
当然了,有了认罪认罚规定之后,刑法也没有在量刑情节上予以衔接。
这种不衔接,实体法和程序法中都有,更多的例子就不举了。
这个疏漏存在了这么长时间,为什么我们浑然不觉呢?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司法解释》)有一章专门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审理,现在经常用的诉讼代表人的相关制度,就是这里的。
所以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也就不能说被架空了,有了最高法的解释,这个活还能照常干。
所以习以为常了,就没有人太把刑事诉讼法的缺失当回事了。
但是把司法解释当立法用还是不合适的,毕竟这一整章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刑事诉讼法的依据,长此以往是不合适的。
这反倒意味着刑事诉讼法被架空了。
有没有法律的规定都能干,那可不行。
我们都知道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没规定的罪名司法解释能自己规定吗?肯定不能。
就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由于刑法没有配套规定,我们都不敢作为单独情节适用减轻处罚的规定。
那我们怎么就敢规定刑事诉讼法中没有的程序呢?这有违法律的严肃性,毕竟是法定程序,法律都没有规定,怎么能叫法定程序呢?只是,在缺少程序法衔接的情况下,单位犯罪的案子也要办,不得以,最高法做了这一章的程序规定。
但是我们一定注意,这只应该是过渡性的安排,刑事诉讼法有必要增加单位犯罪审理这一整章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绝对不能将司法解释当立法用,还用习惯了。
其实也简单,就把司法解释中的这一章拿过去,哪怕直接搬过去都行。
这也暴露了实体法相对于程序法的某种优越性,这也是重实体、轻程序的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12〕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12〕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5af1195869eae009591bec18.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21号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简易程序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第十九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死刑的执行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行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四章附则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挪用资金罪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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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lly, I gradually learned to get used to being sad, like a person heartache, everything I am used to being alone,although I don't want to, but helpless.(页眉可删)挪用资金罪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生活中,单位和公司的公款都是有具体的作用的,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人或者是单位都不可以对公款进行挪用。
其实,挪用公款的这种行为可以是个人犯罪也可以是单位犯罪。
但是不管是什么犯罪群体,如果有挪用公款的行为的话,那么都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挪用资金罪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挪用资金罪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一、挪用资金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资金的使用权。
行为人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单位失去对该资金的控制和支配,必然影响公司、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损害股东、债权人、公司企业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即属于公司、企业经营管理的款项,一般指处于货币形态的公司所有资金,主要包括货币、国库券、公司企业的股票、支票、债券、外汇券和外汇额度。
对单位行贿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对单位行贿罪司法解释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42c33d58b14e852458fb5798.png)
对单位行贿罪司法解释是什么?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突标准的规定(试行))》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对单位行贿罪司法解释是什么?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突标准的规定(试行)》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单位行贿的相关处罚[刑法条文]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单位行贿罪指的是一个公司或者是企业因为想要为自己公司牟取不正当利益,而向管理该直接时间的国家工作人员送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产品的罪状,不是说单位内部随便一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送礼就是单位犯罪,这二者是有本质区别的,单位行贿罪一定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出发的。
单位犯罪司法解释如何规定
![单位犯罪司法解释如何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0c230b9d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b8.png)
单位犯罪司法解释如何规定单位犯罪司法解释是指对单位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的司法解释。
单位犯罪是指由单位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与个人犯罪相对应。
单位犯罪的认定和处理涉及到单位的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分为认定、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三个方面,对单位犯罪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单位犯罪司法解释对单位犯罪的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依据我国刑法,单位犯罪的认定必须满足两个要件,即单位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和单位作为行为主体具有犯罪能力。
单位犯罪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单位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可以是单位的组织、指导、控制或者默许等方式,具体可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判断。
同时,单位作为行为主体具有犯罪能力的认定主要依据单位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单位如公司、企业等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其次,单位犯罪司法解释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主要是指单位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即承担罚金、追究刑事责任等。
单位犯罪司法解释规定,单位犯罪应当对单位进行处罚,以罚代刑为主,并规定了适用罚金的标准和幅度。
在罚金数额上,单位犯罪司法解释强调对单位的刑罚要根据单位犯罪的性质、情节、损害后果等因素进行适当判断,并根据单位的经济状况和违法所得等情况确定罚金数额。
最后,单位犯罪司法解释对单位犯罪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单位犯罪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单位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即为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犯罪司法解释规定,单位犯罪导致的损害应由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对赔偿责任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了规定。
单位犯罪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单位犯罪司法解释对单位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定。
其认定了单位犯罪的关联性和犯罪能力,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司法解释中如何认定单位犯罪
![司法解释中如何认定单位犯罪](https://img.taocdn.com/s3/m/179403e0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e8.png)
一、司法解释中如何认定单位犯罪1、单位故意犯罪的认定标准认为首先应当查明单位是否属实。
对于虽经工商部门审批登记注册的公司,如果确有证据证实实际为特定一人出资、一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主要利益归属该特定个人的,以刑法上的个人论。
对于单位犯罪的意志,认为应把握两个特征,一是犯罪意志的整体性。
如果单位中的一般工作人员擅自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事后未得到领导认可或默许的,以个人犯罪论处;二是非法利益归属的团体性。
2、单位分支机构等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认为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罚金的财产就不认定为单位犯罪。
3、几种特殊对象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1)个人承包企业。
个人承包企业能否成为刑法上的单位,应以发包单位在被承包企业中有无资产投入为标准。
有资产投入的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反之,则认定为个人犯罪。
(2) 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单位。
对此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3)境外公司、企业或组织。
境外公司、企业或组织能否认定为单位犯罪,关键在于有无确实的证据证明其存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真实、合法的,即认定为单位犯罪。
反之,认定为个人犯罪。
二、单位犯罪特征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处以刑罚)为主,以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辅。
单位故意犯罪的集体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决策主体体现出来的。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体现了单位的集体意志,需要看犯罪行为是否经单位负责人决定,否则,无法形成一个单位的犯意。
但是,也不能简单的认为,负责人做出了的决定,就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意志,这是要具体分析的。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9年6月25日个人为进行犯罪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最高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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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1999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0六九次会议通过法释〔一九九九〕十四号)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0日起施行。
二000年九月三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1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高法〔1999〕374号《关于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案件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划分主从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此复。
单位犯罪如何对单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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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如何对单位进行处罚一、单位犯罪如何对单位进行处罚1、单位犯罪的刑罚根据我国刑法从刑法总则和分则两个方面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处罚根据:一是刑法第二章第四节中的第31条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刑罚原则;二是在分则的十大类犯罪中有九类犯罪规定了具体的单位犯罪罪名的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
刑法总则和分则共同形成了单位犯罪的刑罚体系和依据。
2、单位犯罪的刑罚原则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这说明我国刑罚在处罚单位犯罪时,原则上采取“双罚制”,同时也不排除法律特殊规定的“单罚制”。
所谓双罚制又称两罚制,是指对于单位犯罪的,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在我国刑法中对绝大多数的单位犯罪实行的是双罚制。
所谓单罚制又称代罚制,是指对单位犯罪的,不判处单位罚金,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例如《刑法》第39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就是单罚制的一个典型的立法例。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是实行“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补充”的处罚原则。
二、单位犯罪的认定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都是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单位犯罪认定必须在犯罪构成理论指导下,遵循和适用我国刑法所确定的各项基本原则,遵循和适用我国刑法的各项总则性规定,遵循和适用我国刑法分则条文关于具体单位犯罪的规定。
单位犯罪认定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1)注意审查单位犯罪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我国刑法和相关法律的要求。
没有适格的单位主体,就没有单位犯罪。
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主体具有法定性和特定性特征,把握住单位犯罪主体的法定性和特定性也就确定和掌握了认定的基本标准。
单位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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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单位犯罪答: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它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犯罪,必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实施。
3、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单位犯罪应注意如下问题:1、单位的性质不影响单位犯罪的成立。
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的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况。
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均不视为单位犯罪,而只能以自然人犯罪处罚:(1)个人为进行违法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2)公司、企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3)盗用、借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所得或私分的。
我国对单位犯罪原则上采取双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刑罚。
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贪污罪概念与特征概念及其构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一)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作为贪污罪客体物质表现的对象有:一是公共财物;二是国有财物;三是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不能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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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houghts are correct, the good fortune is coming, the thoughts are not correct, the disaster is shining.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不能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有哪些?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就是一些公司,企业,或者是政府机关等等,这些单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一个自然人的犯罪是不能够成单位犯罪的。
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的民事主体会由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他人实施单位犯罪行为侵害,而气体法律诉讼,但是并非是所有的以单位犯罪为由的情形,都是会被受理的,这是由于一些主体不会构成单位犯罪,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有哪些?一、不能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有哪些?单位犯罪的主体就是实施了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犯罪的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也就是说只有刑法中规定的具有独立意志的合格单位,且该主体是为了单位的利益才可以成为某种犯罪的主体,凡是法律未指明该罪的主体包括单位的,只有自然人可以构成该罪,单位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如果以单位名义实际上是为了个人利益,就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应认定为单位成员的个人犯罪。
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3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以上信息,可以知道,个人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二、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1、刑法规定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根据刑法第30条规定: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司法解释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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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是什么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为,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以及以及司法解释单位犯罪,今天店铺⼩编将会为您详细解说,希望可以给您带来帮助。
司法解释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是什么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个⼈为进⾏违法犯罪活动⽽设⽴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盗⽤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然⼈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单位犯罪
最⾼司法机关对于单位犯罪颁布了⼤量的解释、批复。
这些司法解释对统⼀单位犯罪案件的处理起到了⼀定的作⽤,然⽽其中缺乏理论⽀撑,⼜或多或少存在⼀定的缺陷。
归纳起来,这些缺陷主要有以下四种:
(⼀)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否定标准设置不当
(⼆)单位犯罪的形态结构认识不清
(三)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额设置不妥
(四)单位犯罪的分离追诉理由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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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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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犯罪的概念界定关于单位犯罪的概念,目前较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一、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
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这是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主要区别。
(2)单位犯罪必须以单位名义实施。
(3)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这是单位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单位犯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
具有以下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是单位犯罪的主体特征;(2)单位犯罪在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并具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心态;(3)单位犯罪必须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这是单位犯罪的客观特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将“以单位名义”作为单位犯罪的特征之一,尚不够完整、科学。
因为单位犯罪并不一定都要以单位的名义实施,如单位秘密绕关走私就是如此。
相反,自然人打着单位的旗号,为谋取个人私利而实施犯罪的,则应按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单位犯罪的主体如何理解,在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法人犯罪中,实际上是一个犯罪(即法人犯罪),两个犯罪主体,两个刑罚主体(在两罚制的情况下)或者一个刑罚主体(在单罚制情况下)。
其理由是,犯罪主体必须与受刑主体同一,单一的犯罪主体只能有单一的受刑主体,双重的犯罪主体则应当有双重的受刑主体与之相对应。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采取的主要是双罚制的原则,决定了其犯罪主体也必然是二元的。
否则,双罚制的规定就使罪与刑的关系发生了背离,与罪责自负、刑止于一身等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相悖。
第二种观点主张,单位和自然人在单位犯罪中融为一体,结合成为一个犯罪主体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和自然人主体在单位犯罪中是不可分割的,是单位团体和其成员彼此异质的两部分构成的一个复合体,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两个部分在单位犯罪中不是分工的关系,而是彼此融合和互为表里的关系。
单位犯罪主体新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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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犯罪不是法人犯罪单位犯罪不等同于法人犯罪。
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刑法对作为犯罪主体的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及组织形式未作明确规定,那就可以理解为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不论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只要其是依法设立,有一定物质基础,并能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独立组织,都可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单位,这也是贯彻我国宪法和刑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本原则之要求。
当然,是否单位犯罪主体,还应当看分则中是否有明文规定。
无论是法人主体还是非法人主体,在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个罪中,都没有成立为单位犯罪之余地。
不仅中国存在着非法人团体的刑事责任,国外不少国家和地区也对非法人团体追究刑事责任。
英国普通法规定非法人团体不同于法人,不承认其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但制定法规定则持不同的立场。
根据1889年解释法第2条和第19条的规定,在所有此前已经通过的与犯罪有关的制定法中,“人”一词仅仅包括法人团体,而在1889年以后通过的制定法中,它既包括法人团体,也包括非法人团体,1978年解释法继续坚持了这一立场。
美国刑法上也承认非法人团体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如模范刑法典第2.07条之规定。
根据加拿大刑事法典第2条的规定,除了法人组织外,该法典中的“每人”、“人”、“所有人”及类似用语还包括公共团体、社团等在内。
根据印度刑法典第11条的规定,除了公司、法人团体外,法典中的“人”一词还包括非法人团体在内。
可见,印度刑法上是承认非法人团体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
此外,新加坡刑法典第11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二、新公司法与单位犯罪主体新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取消了最低人数限制,1人有限公司合法化。
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而且首期出资20%即6000元即可,余下的80%可以在两年内缴足。
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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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单位犯罪相关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安庆律师解答: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依照法律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我们在此所界定的单位犯罪司法解释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解释,而是指在1997年刑法修订后“两高”正式颁发的与单位犯罪有关的解释、批复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无法归案的单位走私犯罪案件,只要单位走私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够确定诉讼代表人代表单位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可以先行追究该单位的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没有合适人选作为诉讼代表人出庭的,因不具备追究该单位刑事责任的诉讼条件,可按照单位犯罪的条款先行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判决时,对于扣押、冻结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以及属于犯罪单位所有的走私犯罪工具,应当一并判决予以追缴、没收。
根据单位人员在单位走私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不同作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确定为一人或者数人。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而积极参与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人员,如果其行为在走私犯罪的主要环节起重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
十九、关于单位走私犯罪后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以及单位被依法注销、宣告破产等情况下,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单位走私犯罪后,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等情况的,只要承受该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存在,应当追究单位走私犯罪的刑事责任。走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后,原单位名称发生更改的,仍以原单位(名称)作为被告单位。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单位走私犯罪后,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以及被依法注销、宣告破产等情况的,无论承受该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是否存在,均应追究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司法解释(按时间先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节选) 法[2002]139号
十七、关于单位走私犯罪案件诉讼代表人的确定及其相关问题
单位和个人共同走私偷逃应缴税额超过25万元且能区分主、从犯的,应当按照刑法关于主、从犯的有关规定,对从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十一、关于单位走私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问题
在办理单位走私犯罪案件中,对单位集体决定自首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的,应当认定单位自首。认定单位自首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单位负责的其他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视为自首,但对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或逃避法律追究的人员,不以自首论。
单位走私犯罪案件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参与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
人民法院对原走私单位判处罚金的,应当将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罚金超出新单位所承受的财产的,可在执行中予以减除。
二十、关于单位与个人共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的处理问题
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同走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对共同走私所偷逃应缴税额负责。
相关知识: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节选)
(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1.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犯罪行为的处理。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三十条的含义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2.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但具体案件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共同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为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应当根据其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区分不同情况做出处理。单位起主要作用的,对单位和个人均不追究刑事责任,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理;个人起主要作用的,对个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理。无法认定单位或个人起主要作用的,对个人和单位分别按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标准处理。
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法研[2003]153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3〕30号《关于韩国注册企业在我国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能否按单位犯罪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3.对未作为单位犯罪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的处理。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只作为自然人犯罪案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与检察机关协商,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如检察机关不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依法审理,对被起诉的自然人根据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应引用刑罚分则关于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有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2-08-0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7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0]31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9〕374号《关于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案件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划分主从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4.单位共同犯罪的处理。两个以上单位以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应根据各单位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小,确定犯罪单位
二十二、关于共同走私犯罪案件如何判处罚金刑问题审理共同走私犯罪案件时,对各共同犯罪人判处罚金的总额应掌握在共同走私行为偷逃应缴税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2002]4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对已注销的单位原犯罪行为是否应当追诉的请示》(川检发研〔2001〕2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2次会议通过高检发释字[20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来,一些省人民检察院就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向我院请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