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法规共25页
市政公用工程相关法规及规定(新版)讲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2K331012 掌握关于占用或拍掘城市道路的管理规定根据该条例第 30 条和第 31 条规定:1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入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 因特殊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2K33l020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 100 号令)有关规定2K331021 掌握保护城市绿地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 19 条、第 20 条规定:l 任何单位和个入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2 任何单位和个入都不得擅白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入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2K331022 掌握保护城市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 21 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入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一些年代久远的古树,移植后难以成活,一般采取保护或安置一个景点2K331030 《绿色施工导则》的有关规定2K331031 掌握施工中节材、节水节能和即也的有关规定一、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要点(一)节材措施1 图纸会审时,应审核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的相关内容,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 30 % .2 根据施工进度、库存情况等合理安排材料的采购、进场时间和批次,减少库存.3 现场材料堆放有序储存环境适宜,措施得当。
市政公用工程相关法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规定 (1)未经①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 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 路的,须经①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②公 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规定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 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 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 复或者给予赔偿。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镇道路的,应当持 城镇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真题)A公司中标某市污水管工程,总长 1.7公里。采用φ1.6~1.8m混凝土管,其埋深为4.1~-4.3m,各井间距8~10m、地址条件为粘性 土层,地下水位置在距离地面-3.5m。项目部确 定采用两台顶管机同时作业,一号顶管机从8#井 作为始发井向北顶进,二号顶管机从10#井作为 始发井向南顶进。工作井直接采用检查井位置, 编制了顶管工程施工方案,并已经通过专家论证。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市政工程管理与实务》
市政公用工程相关法规
课前提示:
城市道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城市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
本章知识点很少,但历年建造师考试的案 例题对于市政工程占用道路、占用绿地常有考 查。
城市道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道路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遵循的 原则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 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 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与城市道路发展 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 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课后练习: 1、任何单位都必须经( )的批准,才能 按规定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 A、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B、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C、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 门 D、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 门
市政公用工程相关法规及规定(2012年新版)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2K331012 掌握关于占用或拍掘城市道路的管理规定根据该条例第30 条和第31 条规定:1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入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 因特殊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2K33l020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 号令)有关规定2K331021 掌握保护城市绿地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19 条、第20 条规定:l 任何单位和个入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2 任何单位和个入都不得擅白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入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2K331022 掌握保护城市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21 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入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一些年代久远的古树,移植后难以成活,一般采取保护或安置一个景点2K331030 《绿色施工导则》的有关规定2K331031 掌握施工中节材、节水节能和即也的有关规定一、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要点(一)节材措施1 图纸会审时,应审核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的相关内容,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 % .2 根据施工进度、库存情况等合理安排材料的采购、进场时间和批次,减少库存.3 现场材料堆放有序储存环境适宜,措施得当。
市政相关法律法规
市政相关法律法规本文档旨在提供市政相关法律法规的详尽说明和解析,以便相关人员对市政事务有更为全面的了解和准确的操作。
一、市政建设管理1.1 市政建设的范围和定义1.1.1 市政建设的范围1.1.2 市政建设的定义1.2 市政建设的主体和职责1.2.1 市政建设的主体1.2.2 市政建设的职责1.3 市政建设的项目审批程序1.3.1 可研阶段的审批程序1.3.2 设计阶段的审批程序1.3.3 施工阶段的审批程序1.3.4 竣工验收阶段的审批程序1.4 市政建设的施工管理1.4.1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1.4.2 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1.4.3 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验1.5 市政建设的维护和管理1.5.1 维护和管理的范围1.5.2 维护和管理的程序二、市政设施管理2.1 市政设施的分类和作用2.1.1 市政设施的分类2.1.2 市政设施的作用2.2 市政设施的建设要求2.2.1 市政设施的设计要求2.2.2 市政设施的施工要求2.3 市政设施的检查和维护2.3.1 市政设施的日常检查2.3.2 市政设施的定期维护三、市政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益3.1 市政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3.1.1 总体职责3.1.2 具体职责3.2 市政管理人员的权益保障3.2.1 工作薪酬和福利3.2.2 工作时间和休假3.3 市政管理人员的奖惩制度3.3.1 奖励制度3.3.2 处罚制度四、市政违法行为和处理4.1 市政违法行为的定义和分类4.1.1 市政违法行为的定义4.1.2 市政违法行为的分类4.2 市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4.2.1 行政处罚措施4.2.2 经济处罚措施4.3 市政违法行为的申诉和复核程序4.3.1 申诉程序4.3.2 复核程序附件:1.相关市政建设管理文件2.市政设施管理示意图3.市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市政建设:指由主导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2.可研阶段:指市政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法规PPT演示文稿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立法
• 概念 • 城市市政公用法规是调整城市市政设施的公用事业、
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建设、管理活动及其社会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立法目的 • 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的统一管理、保证城市建设和管理 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城市多功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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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法规. • 城市供水管理法规. • 城市供热,供气管理法规. •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法规. • 城市排水和防洪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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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城市道桥养护维修施工管理 城市道路,桥梁的养护维修施工应当规定修复期限,影 响交通的,养护维修单位应当与交通管理机构紧密配合, 尽量减少对交通的影响,并采取保证交通安全的措施, 如在作业区设置明显标志,警示红灯及安全护栏,以确 保行人和车辆安全.对临时不能通行的路段,应当通过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事先发布公告.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
园林073第三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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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提要
• 介绍了市政建设法规的概念与分类 及立法现状,重点阐述了市政工程, 城市公用事业,城市市容与绿化等法 规的基本内容,并介绍了城镇供热体 制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和关于市政 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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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内容
◆市政建设法规概述 ◆ 市政工程法规 ◆城市公用事业法规 ◆城市市容与绿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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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城市道路的路政管理 • 5.城市道路的照明设施 • 建设部1992年11月发布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
定》 •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点物体的安全距离
不得小于1米。因自然生长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 照明效果的树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机构应当 及时修剪,并同时通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行有损防洪设施的任何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堤坝 进行与防洪无关的活动和修建作业,确有必要进行时,应征得当 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部门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城市防洪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 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挖掘及开展集市贸易活 动.
第12章市政公用事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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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市政公用事业法律制度
•13.1.2.2 市政建设立法的必要性
1.由市政建设在城市发展中的作用决定的 2.由市政建设管理现状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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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市政公用事业法律制度
•13.1.2.3 城市市政工程建设法规体系
城市市政工程建设法规体系是指国家颁布的 有关城市市政建设法规和有内在联系的若干法规、 规章所构成的一整套规范性文件。它们之间有区 别,但又相互联系、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 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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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市政公用事业法律制度
(6)城市供水设施。 (7)城市供热设施。 (8)城市供气设施。 (9)城市园林、绿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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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市政公用事业法律制度
3.特点 (1) 市政公用事业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往
往一项设施增加或改建都会影响到其他设施,每 项设施一经确定,就不易更改。
1997年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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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市政公用事业法律制度
•13.2.2.2 城市防洪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城市规划法》第十五条规定了编制城市 规划应当符合防洪的要求,对可能发生严重水 灾的地区,在规划中必须采取防洪措施,由于 城市防洪设施与江河流域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 规划密切相关。
城市防洪设施的建设应本着轻重缓急、近 期与远期相结合、分期分批建设的原则,堤防 建设和城市道路建设、园林绿化建设相结合的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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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管理
在城市防洪设施防护带内,禁止乱挖、乱填、 搭盖、堆放物料,不准进行有损防洪设施的任何 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堤坝进行与 防洪无关的活动和修建作业,确有必要进行时, 应征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部门同 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6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2月24日经第29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特许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指各级政府与特许经营者签订合同,由特许经营者在其规定范围内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经营管理、维护、更新、修缮等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隧道、暖通、给排水、供电、通讯等公共设施。
第四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各级政府可将符合条件的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并向社会公开招标。
第二章特许经营申请与管理第五条申请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前,特许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政府备案并提交经营计划、技术方案、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公开招标,并制定相关招标文件和评标规则,公示评标结果。
第七条中标后,特许经营者与政府应当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八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向政府缴纳特许经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等。
第九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按时、按质完成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管理;对于市政公用设施的破损、损坏等问题,应当及时汇报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修缮。
第十条特许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特殊情况下,经政府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章特许经营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特许经营者拥有在特许经营范围内经营利用市政公用设施的权利。
第十二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用户收取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必要的维护、更新、修缮等管理活动,确保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政府缴纳特许经营费用,其金额由政府根据投资回收、利润分成等原则制定。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对特许经营者的经营质量、服务态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如有问题,应当及时指出并要求改正。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特许经营者的监管,依法妥善处理与特许经营相关的领域内投诉、举报等问题,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监督和考核。
市政工程领域相关法规标准
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 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 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 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 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 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 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 的发展。
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 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引进外来物种 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 坏。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 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 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 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2004年2月24日建设部第29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5年5月4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
第七条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有相应的设施、设备;(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政公用工程相关法规及规定
2K330000 市政公用工程相关法规及规定相关法规及规定一、重点难点1.掌握关于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规定2.掌握保护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规定3.掌握施工中节材、节水、节能和节地的有关规定4.掌握施工中做好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5.掌握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6.掌握注册建造师签章的法规规定7.掌握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签章文件填写要求二、内容讲解2K331010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8号令)有关规定2K331011 掌握道路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遵循的施工建设原则根据该条例第12条规定: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2K331012 掌握关于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规定根据该条例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1.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2K331020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有关规定2K331021 掌握保护城市绿地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19条、第20条规定: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2K331022 掌握保护城市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21条规定: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市政相关法律规定——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
1K430000 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1K431000 相关法律法规1K431010 城市道路管理的有关规定1K431011 道路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遵循的原则( 1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区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 2 )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1K431012 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规定( 1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3)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4)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K431020 城市绿化的有关规定1K431021 保护城市绿地的规定(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市政相关法律法规
市政相关法律法规市政相关法律法规第一章:市政基本概述1.1 市政定义及职责1.2 市政建设原则1.3 市政规划和管理第二章:市政工程2.1 市政工程分类2.2 市政工程前期准备2.3 市政工程设计与施工2.4 市政工程验收与维护第三章:道路交通管理3.1 道路交通规划与设计3.2 道路交通信号灯与标志标线3.3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3.4 道路建设与维护第四章:城市供水供气4.1 城市供水与供气基本原则4.2 城市供水与供气设施建设4.3 城市供水与供气管理与维护4.4 城市供水与供气安全管理第五章:市政垃圾处理5.1 城市垃圾分类与处置5.2 城市垃圾收集与运输5.3 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5.4 城市垃圾处理环保要求第六章:城市排水系统6.1 城市排水系统概述6.2 雨水、污水及废水的处理与排放6.3 城市暴雨排水设施建设与管理6.4 城市排水系统维护与管理第七章:市政环境保护7.1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概述7.2 城市空气质量管理7.3 城市噪声与振动管理7.4 城市土地与水资源保护第八章:城市绿化与生态环境8.1 城市绿化规划与设计8.2 城市公园与绿地的建设与管理8.3 城市植被与生态保护8.4 城市生态环境监测与治理附件:附件一:城市道路规划示意图附件二:市政工程验收表格附件三:市政垃圾分类指南法律名词及注释:1. 市政:市政指城市经营管理服务体系,包括道路交通、供水供气、垃圾处理、排水系统等方面。
2. 市政工程:市政工程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如道路、桥梁、给排水工程等。
3. 道路交通规划与设计:道路交通规划与设计是指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规划和设计工作。
4. 城市供水供气:城市供水供气是指城市向居民及各类机构提供水、气资源的服务和设施。
5. 城市垃圾处理:城市垃圾处理是指城市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
6. 城市排水系统:城市排水系统是指城市雨水、污水和废水的集中收集、处理与排放系统。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法规
上述四大行业中包括以下几种城市的基础设施: 上述四大行业中包括以下几种城市的基础设施: 城市道路. (1) 城市道路. 城市桥涵. (2) 城市桥涵. 城市排水设施. (3) 城市排水设施. 城市防洪设施. (4) 城市防洪设施. (5) 城市照明设施. 城市照明设施. (6)城市供水设施 城市供水设施. (6)城市供水设施. (7)城市供热设施 城市供热设施. (7)城市供热设施. (8)城市供气设施 城市供气设施. (8)城市供气设施. (9)城市园林 绿化设施. 城市园林, (9)城市园林,绿化设施.
特点 (1) 市政公用事业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往往一项设施 市政公用事业投资大,建设周期长, 增加或改建都会影响到其他设施,每项设施一经确定, 增加或改建都会影响到其他设施,每项设施一经确定, 就不易更改. 就不易更改. 市政公用事业更多地表现为服务性, (2) 市政公用事业更多地表现为服务性,公共性和公 益性,即巨大的社会效益和间接的经济效益. 益性,即巨大的社会效益和间接的经济效益.
6.2.2城市排水工程
1.城市排水的概念 1.城市排水的概念 城市排水是指城市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大气废水回流和 其他弃水的收集输送净化利用和排放。 其他弃水的收集输送净化利用和排放。 城市排水工程包括城市污水和雨水输送管网的管道、 城市排水工程包括城市污水和雨水输送管网的管道、 暗渠、泵站、出水口、窖井及附属设施、 暗渠、泵站、出水口、窖井及附属设施、污水处理厂 污泥处理场和调蓄排水的湖、排污河道等。 污泥处理场和调蓄排水的湖、排污河道等。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立法
概念 城市市政公用法规是调整城市市政设施的公用事业、 城市市政公用法规是调整城市市政设施的公用事业、 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建设、 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建设、管理活动及其社会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立法目的 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的统一管理、保证城市建设和管理 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的统一管理、 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城市多功能的作用。 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城市多功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