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建设厅推进全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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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15]77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10.14【实施日期】2015.10.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77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14日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进一步完善我省市场监管体系,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放宽市场准入(一)改革市场准入制度1.按照国家制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研究制定我省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

清单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2.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大力减少前置审批,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

责任部门:省工商局、编办3.简化手续,缩短时限,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责任部门:省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4.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严把市场准入关。

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二)大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5.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评比达标表彰、评估等,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的程序设定;凡违反规定程序设定的一律取消。

责任部门:省编办、发展改革委、法制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6.深化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减少政府干预。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5]11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5]11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5]116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是一个资源大省,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近年来能源、水资源、土地和一些主要原材料也出现了短缺,生态环境压力不断加重,万元GDP所排放的固体废弃物和综合能耗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资源环境约束已成为制约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

为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周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今后2-3年我省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的贯彻实施意见。

一、明确任务,认真做好近期重点工作(一)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加强工农业节水。

省经委要指导工业企业,加大以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循环使用率为重点的技改力度,力争两年实现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水重复利用率达到50%。

省农业厅要指导各地积极调整农作物的种植结构和布局,采取综合节水措施,提倡精确灌溉,大力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和生态农业。

在昆明、曲靖、楚雄、大理选择10—20个县(市)进行末级渠系改造和计量收费试点,为全省改革农业供水管理体制,逐步实行计量收费,建设节水农业探索经验。

进一步推进城市节约用水。

省建设厅要指导各地特别是大中城市,在2006年前制定本地区节约用水、促进中水回用的有关管理办法和措施,逐步建立健全城市节水管理机构。

加紧推进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加快城市污水资源化再生回用设施的建设,促进城市中水回用。

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八部委建城[2003]148号文件开展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八部委建城[2003]148号文件开展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八部委建城[2003]148号文件开展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黑建城[2004]48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城管局、发改委、财政局、人事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物价局:现将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总局八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城[2003]1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2003年10月20日省政府专题会议的要求,在总结我省已开展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城市经验的基础上,再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提高认识,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供热体制改革。

国家八部委的指导意见改革思路清晰、针对性强、措施具体,对解决城市供热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推进城市供热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为此,全省各地市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省委“十项利民行动”的要求,加强领导,充分认识供热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统一安排、分别决策、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坚定不移、积极稳妥地在全省地级城市中开展供热体制改革。

2003年10月20日省政府专题会议确定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为国家和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城市。

三个城市通过热费交缴制度、供热救助保障机制、供热企业运营机制等制度体系的建立,推行供热商品化、市场化、货币化。

现已取得一定成效。

希望以上三个城市按照八部委的意见,巩固成绩,总结经验,继续探索改革和发展的新途径,为全省供热体制改革起到示范作用。

二、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供热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各城市要成立供热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供热办)、发改委、财政局、人事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物价局等单位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供热主管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0]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0]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意见》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0]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同意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二000年三月十三日关于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是城市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决定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影响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先导性基础产业。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全省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与发展,加快市场化进程,现就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改革的基本思路和总体目标改革基本思路是: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要按照产业化发展、企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的方向,在统一规划、统一服务质量标准、统一市场准入制度、统一价格收费监管制度的前提下,根据行业特点,不同程度地引进市场机制,加快市场化进程。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实施公司制改造,实行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面向市场着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全面实现减员增效,逐步形成企业优胜劣汰、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技术不断创新、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等机制,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放开经营,加快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转变,打破单一体制格局;改变政府为市政公用事业单一投资主体状况,广开资金渠道,实现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融资主体多元化,’促进事业发展;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加快公用企业主辅剥离和事业单位转企的步伐;强化政府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确保市政公用事业的社会公共服务性质。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2.27•【文号】建城[2002]272号•【施行日期】2002.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的通知(建城[2002]27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现将《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开放市政公用行业投资建设、运营、作业市场,建立政府特许经营制度,是为保证公众利益和公共工程的安全,促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提高市政公用行业的运行效率而建立的一种新型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稳步推进。

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解决好市场化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

附件: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市政公用行业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载体,它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关系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促进市政公用行业的发展,提高市政公用行业运行效率,现就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与目的深入贯彻十六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为动力,以确保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政公用行业发展为目的,加快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引入竞争机制,建立政府特许经营制度,尽快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政公用行业市场体系,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二、开放市政公用行业市场(一)鼓励社会资金、外国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资结构。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14•【字号】云政发〔2016〕63号•【施行日期】2016.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6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快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意见的重大意义。

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把握世界城镇化一般规律、立足我国基本国情、面向未来发展的基础上审时度势、着眼全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城镇化是全球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扩大内需和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抓手,是最大的内需潜力所在,是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有力支撑,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对于我省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云南跨越式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省委九届十二次全会、全省城镇化工作会议、全省城市工作暨城乡人居环境提升行动推进会议精神,坚持从云南基本省情出发,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努力走出一条“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云南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

(三)基本原则。

点面结合、统筹推进。

统筹城镇布局,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

充分发挥云南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作用,及时总结提炼可复制经验,带动全省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创新。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25•【字号】云政办发[2002]125号•【施行日期】2002.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2]12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规范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

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含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除采用国际招标的特大型、大型市政工程可以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下,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招标投标外,都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

公路、铁路、水利、民航、邮电、电力等专业工程建设项目也可进入有形建筑市场。

招标人、投标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在有形建筑市场内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相应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活动也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统一管理,规范工程分包活动。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省属部门直接管理的建设项目以及跨地(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入省有形建筑市场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各地(州、市)直接管理的建设项目和不设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县(市)管理的限额以上(限额由各地、州、市确定)建设工程项目,进入该地 (州、市)有形建筑市场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批准设立了有形建筑市场的县(市)管理的建设项目,进入该县(市)有形建筑市场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不具备设立有形建筑市场条件的县(市) 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应在由县(市)政府指定的地点内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11]7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11]7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11]70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理顺政府公共资源管理体制的有关要求,加快我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步伐,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转变职能、权责一致、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不断创新管理体制,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着力构建统一、有序、公正、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为交易主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和优质服务,提高全省公共资源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实现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办事、规范管理、阳光交易。

二、目标任务各州(市)、县(市、区)要按照“政府领导、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加快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做到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药品集中采购、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和土地、矿业权交易等公共资源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和管理,形成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形市场,确保16个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建成运行,129个县 (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2012年12月31日前全部建成运行。

三、运行机制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行业规章确定的规则和程序操作,实行“统一进场、管办分离、规则主导、全程监管”的运行机制。

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11•【字号】云政发[2014]41号•【施行日期】2014.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14〕4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8月11日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省发展改革委)2014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起步之年,也是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

改革是政府工作的首要任务。

按照《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意见的通知》(国发〔2014〕18号)要求,结合《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部署,现就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紧紧围绕我省建设“两强一堡”战略目标,把改革创新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各个环节,落实到政府工作各个方面,以改革促市场活力,以改革促转型升级,以改革促创新发展,以改革促民生改善,从人民群众最期盼的领域改起,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最突出的问题改起,从社会各界能够达成共识的环节改起,继续推出一批稳增长、调结构、促跨越、惠民生的改革举措,奋力推进云南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二)总体要求。

坚持以改革统揽政府工作全局,坚持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为导向,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坚持按照分类要求部署改革,坚持正确、准确、有序、协调推进改革,坚持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全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全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全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云政发[2003]91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07.08【实施日期】2003.07.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全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3]91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市政公用资源,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我省城镇化发展战略的实施,提高全省城市化发展水平。

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全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七月八日关于推进全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意见(云南省建设厅二00三年六月二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快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步伐,提高云南城市化水平,推动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现就全省推进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提出如下意见:一、推进全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方针、政策和要求,在实现政府宏观调控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改革和完善价格机制,放开全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经营管理的市场准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促进全省市政公用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深化改革,加快我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步伐(一)打破现行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政企不分、事企不分,政府统包、统揽的做法,建立起政府监管、社会投资、市场运作的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要转变职能,逐步退出市政公用事业投资主体地位,彻底改变直接经。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5•【字号】楚政通[2008]60号•【施行日期】2008.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楚政通〔2008〕6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彝族自治州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指导意见》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五日楚雄彝族自治州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指导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全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3〕91号)和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加快市政公用行业改革意见的通知》(楚政通〔2003〕69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州市政公用行业改革,促进市政公用行业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市政公用行业改革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加快市政公用行业改革的精神,结合楚雄州加快市政公用行业改革的实际,以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为动力,以维护社会公众合法利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为目的,引入市场机制,实行政府特许经营,实现市政公用行业投资多元化,运作市场化,管理规范化。

加强宏观调控指导,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政公用行业管理体系,促进市政公用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总体思路坚持产业化发展、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规范化管理的改革方向,深化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改革,加快市政行业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以经营城市的理念,重点在我州城市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和部分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及城镇道路清扫保洁、绿化管养等非营利作业性市政公用服务项目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吸引外资和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逐渐从政府主导向政府引导转变。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综合体建设的指导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综合体建设的指导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综合体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5•【字号】云政办发[2013]98号•【施行日期】2013.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综合体建设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3〕9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创新城市建设理念,加快提升城市建设质量和水平,满足城市居民现代化生活方式需求,促进入口和资源要素向城市聚集,探索与云南特色城镇化发展相适应的城市综合体建设新路子,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城市综合体是在建筑组群基础上,依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征,组合了多项城市经济功能,经济业态和内部空间相互依存、相互支撑的城市生活空间。

建设城市综合体,可以在局部区域内实现建筑集中、人流密集、布局紧凑、用地集约,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率、建设集约型城市;可以实现建设规模化、建筑组群化、空间连续化、要素聚集化,有利于实现整体开发、加快城市建设;可以提高投资强度、丰富商业类型、打造连锁经济、带动区域发展,有利于发展城市经济、扩大就业规模;可以建设标志建筑、整合城市功能、提高运营效率、展现地方文化,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是推进云南特色城镇化建设的重要途径。

二、总体要求(一)工作思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围绕“城镇上山”战略部署,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按照功能多元化、规模适宜化、建筑特色化、要素聚集化、交通便捷化、环境人性化、运营高效化的要求,有序推进城市综合体建设,把城市综合体打造成为城市建设的新亮点、城市经济发展的增长极,不断提高云南特色城镇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规划引领。

按照立足云南实际、面向城市未来、坚持全省一盘棋要求,明确城市综合体建设规模和定位,科学规划布局城市综合体,统筹全省城市综合体建设,使城市综合体与城市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建设相联动,与城市经济相融合,与云南高原山地特色城镇体系相协调。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个体经济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云建办[2003]351号【发布部门】云南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3.05.30【实施日期】2003.05.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建办[2003]351号)各地、州、市建设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全省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厅拟定的《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已报经省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建设厅2003年5月30日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迎接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挑战,省委、省政府确定了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带动云南社会经济全面发展,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机制,制定全方位、超常规的政策措施,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推动云南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方针。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03〕5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省建设系统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一)提高对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重要性的认识。

党的十六大提出,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适合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极具活力的经济成分。

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加快生产力发展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非公有制经济已逐步成为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1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1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1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九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一)理顺管理体制。

各州、市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统一加挂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牌子,履行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职责。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承担对各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工作进行指导的职责。

(二)完善运行机制。

按照“监督管理和交易服务,交易平台和集中代理,机构分设、职能分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所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能职责划分。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履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职责,不具体从事交易服务工作;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有形市场职责,不得从事政府集中采购代理等交易代理工作。

二、推进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全覆盖(三)严格落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进必进”。

省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公共资源项目统一进入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省级公共资源项目“统一进场、集中交易、应进必进”情况的落实和检查。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公共资源项目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本级政府监管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进必进”。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3.16•【字号】云建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曲靖市城市管理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136号),现将重新研究修订的《云南省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及电话:蒋庆辉,0871—64320985。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3月16日云南省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构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分工负责运营安全监管工作。

第三条凡从事市政公用行业生产、经营、管理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行业包括城镇道路、桥梁、供气、供暖、供排水、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及垃圾收运处理、照明、地下综合管廊、地下管线系统和园林绿化等。

第四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园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园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4.02•【字号】云建监[2010]165号•【施行日期】2010.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建监〔2010〕165号)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10〕4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24号),按照省级有关牵头部门的工作方案,我厅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方案》,经第十六次厅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并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行政绩效管理,促进省政府重要工作、重点项目的落实,实现机关工作的最佳绩效;坚持行政成本控制,促进节俭理政、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坚持行政行为监督,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确保权力公开透明,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坚持行政能力提升,促进机关工作人员进一步提高综合素质、行政能力和转变工作作风。

二、实施范围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含聘用、借调、借用等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受托从事行政管理事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组织领导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实施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和职责分工的通知》(云建监〔2010〕109号)要求执行。

四、工作要求负责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牵头推进工作的计划财务处、厅办公室、驻厅监察室和人事处,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督促协调工作,切实抓好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全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全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全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意见的通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市政公用资源,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我省城镇化发展战略的实施,提高全省城市化发展水平。

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全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七月八日关于推进全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意见(云南省建设厅二00三年六月二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快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步伐,提高云南城市化水平,推动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现就全省推进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提出如下意见:一、推进全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方针、政策和要求,在实现政府宏观调控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改革和完善价格机制,放开全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经营管理的市场准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促进全省市政公用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深化改革,加快我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步伐(一)打破现行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政企不分、事企不分,政府统包、统揽的做法,建立起政府监管、社会投资、市场运作的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要转变职能,逐步退出市政公用事业投资主体地位,彻底改变直接经营市政公用事业的做法,集中力量抓好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引导社会投资、强化市场监管以及营造良好的政策和经营环境,建立适应市场体制的市政公用事业宏观调控机制。

(二)积极推进以建立产权制度为核心的市政公用国有企业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资本运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

对营利性的市政公用事业单位要实行企业化改制,所承担的市政管理职能全部划归政府职能部门。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的通知-苏建城[2003]27号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的通知-苏建城[2003]27号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的通知(苏建城[2003]27号2003年1月29日)各市建设局(委)、城管(市容)局、市政公用局:现将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厅意见认真贯彻。

一、完善市政公用行业发展规划。

实现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应对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也是改善行业服务、加快行业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我厅先后制定下发了供水、燃气、公共交通、环境卫生、排水等行业的《规划编制纲要》,并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要尽快编制完善市政公用各行业的发展规划,明确市场的总量、结构和发展速度,并依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为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创造条件。

二、加强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准入管理。

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必须建立相应的行业管理法规体系。

多年来,我省各级政府一直致力于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市政公用行业管理法规体系正在逐步建立,省人大、省政府先后出台了一些法规,但市政公用行业的立法,总体上仍显滞后。

为此,各地在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中,要结合行业法规的完善,尽快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管理要求,建立完善市政公用各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确保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工作顺利推进。

三、研究建立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制度。

市政公用行业实行特许经营管理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国内一些地方也进行了积极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经验。

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对新建的经营性市政公用设施应向社会公开招标选择投资主体,经营性市政公用行业要积极尝试采用特许经营管理,通过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确保服务供给和质量。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6.02.27
•【字号】云建办(2016)419号
•【施行日期】2016.0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稳增长开
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云建办(2016)419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云玫发(20 16) 19号)精神,加快推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承办3项和配合承办1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为全省稳增长做出积极贡献,按照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云南市政将全面市场化

云南市政将全面市场化

云南市政将全面市场化

【期刊名称】《中国工程建设通讯》
【年(卷),期】2005(000)001
【摘要】“市政公用事业民营化的趋势不可阻挡,政府部门动作将有重大突破。

”日前,在“云南省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培训班上,云南省建设厅副厅长陈锡诚表示,将用三到五年的时间,使全省供水、排水、垃圾处理、公交运营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所有权、经营权的转让达到50%以上。

【总页数】2页(P11-12)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9.24
【相关文献】
1.构建“3341”内部市场化运作模式推动矿井综合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北皂煤矿
内部市场化运作实践探索 [J], 山东能源龙矿集团北皂煤矿山东省龙口市,265700
2.市政养护企业:走市场化道路,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访上海成基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蒋伟雄 [J], ;
3.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建设和谐新农村建设富裕文明开放和谐的云南——云南省农村经济学会、云南省农民企业家联谊会学习全国人大、政协两会精神
座谈会给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建议报告 [J],
4.政府对市政公用领域管理模式的创新——学习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有感 [J], 陈如桂;蒋英勇;樊群
5.准确把握"三农"工作新的历史方位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解读 [J],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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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全省城镇市政公用
事业市场化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
文号:云政发[2003]91号ﻭ
发布日期:2003-7-8ﻭ
执行日期:2003-7-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市政公用资源,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我省城镇化发展战略的实施,提高全省城市化发展水平。

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全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ﻭ

二00三年七月八日ﻭ
关于推进全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意见

(云南省建设厅二00三年六月二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快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步伐,提高云南城市化水平,推动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现就全省推进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全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总体思路ﻭ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
关于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方针、政策和要求,在实现政府宏观调控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改革和完善价格机制,放开全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经营管理的市场准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促进全省市政公用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深化改革,加快我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步伐

(一)打破现行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政企不分、事企不分,政府统包、统揽的做法,建立起政府监管、社会投资、市场运作的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要转变职能,逐步退出市政公用事业投资主体地位,彻底改变直接经营市政公用事业的做法,集中力量抓好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引导社会投资、强化市场监管以及营造良好的政策和经营环境,建立适应市场体制的市政公用事业宏观调控机制。


(二)积极推进以建立产权制度为核心的市政公用国有企业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资本运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

对营利性的市政公用事业单位要实行企业化改制,所承担的市政管理职能全部划归政府职能部门。


(三)支持和鼓励国内外、省内外的各类企业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垃圾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服务建设和经营;支持和鼓励具有经济实力的各类企业,利用资金、技术和管理优势,通过收购。

兼并、参股、控股、租赁、委托经营、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市政公用企业跨地区、跨行业的改革和重组;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市政公用企业改制成上市公司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企业债券、成立城镇建设投资公司或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资产经营公司;支持和鼓励市政公用国有企业将现有的供水、供气、供热、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等存量资产进行整体或部分转让,提高存量资产的运作效率。


ﻭﻭ
(四)城镇供水设施实行厂网分离,供配水管网由政府控股,鼓励社会投资参股;净水厂向社会资本开放,实行竞价、竟质上网。

垃圾污水处理、公共交通、供气设施的建设和经营,向社会资本开放。

城镇道路养护、清扫保洁、绿化管养等非营利性的市政公用服务项目,通过建立综合承包制度,以招标发包方式进行,提高养护效率和质量。



(五)充分发挥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加快市政公用事业的价格改革力度,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机制要求,促进城镇可持续发展的市政公用事业收费管理制度。


ﻭﻭ
(六)加快市政公用事业财政投入体制的改革。

政府财政投入主要用于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卫清扫保洁等社会公益性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各级政府对市政公用设施和服务产生的收益,应主要用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七)鼓励市政公用企业用垃圾污水处理收费资质抵押贷款,加快市政公用建设和服务的升级和改造。

对新建市政公用项目特别是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各级政府在明确政府投资权益的前提下,应加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投入,加快市政公用建设步伐。

城市供水、供气、公交及污水、垃圾处理等企业因政府定价和承担、、政策及政府规定的指令性义务而形成的亏损,政府应予以补偿。


(八)根据市政公用事业公共福利型特点,参与市政公用建设和经营的企业,可享受国家在税收、土地、用电、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待遇。

三、严格依法行政,强化市政公用建设和服务的市场监管
(一)规范和完善市政公用特许经营制度。

要加快制定市政公用特许经营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采取公开向社会招标的形式,以协议或其他法定方式明确授权市政公用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垃圾处理、清扫保洁、园林绿化管养以及公共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权利,实现政府对市政公用建设和服务的宏观调控,促进市政公用资源的合理配置。

ﻭﻭ
(二)严格市政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市政公用企业的资质管理,进一步规范市政公用建设和服务的市场准入。

城市供水、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采购,要实行公开招标。

城市道路、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工程,以外资和社会投资为主的,可由投资者按《招标法》有关规定自主选择招标方式,但投标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

国有出租汽车、公交线路、道路广场、路灯、桥梁、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权、广告权要实行公开招标或拍卖方式出卖或转让。


(三)建立和完善市政公用建设和服务的质量监督保障体系。

要根据市政公用建设和服务的不同领域,建立相应的质量评价标准和质量跟踪考评机制,强化市政公用建设和服务的质量监管。


ﻭﻭ
四、加强领导,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
(一)各级政府是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责任主体,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整体目标出发,结合各地实际,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调研和指导,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

力争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全省供水、排水、垃圾处理、公交运营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所有权、经营权的出让、转让达到50%以上,加快我省城市化发展步伐。

ﻭﻭ
(二)加强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工作的协调配合。

建设、计划、财政、经贸、劳动、税务、国土、工商等部门是各级政府推行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直接责任者,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措施,确保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顺利推行。

ﻭﻭ
(三)在市政公用事业和企业改革过程中,各级政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认真做好转制企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顺利进行。



(四)出让、转让市政公用设施和实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管理所取得的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城市道路、照明、供排水管网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建设厅联系。



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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