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风建设,依法规范处理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营造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科学研究良性发展,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依照《高校章程》和《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等参与学术活动的人员,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查处学术不端行为,须坚持尊重事实、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四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自收到举报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启动调查程序,并书面通知举报人:(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被举报事实;(三)被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有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的。
没有相关证据或查证线索的举报,只登记备案,不予受理。
第五条对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披露的涉及我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当立案和启动调查程序。
第六条受理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后,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是否涉嫌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初步审查。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将通知资助方。
第七条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决定不启动调查程序的,应当告知举报人。
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向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提出异议。
异议成立的,须立案并启动调查程序。
第八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的第一责任主体。
凡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确定立案调查的学术不端案件,相关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校学风建设委员会书面调查通知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校学风建设委员会。
遇到特殊情况时,经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同意可延长调查时间。
校学风建设委员会认为自己调查更适宜的,可成立不少于3人的调查组,对举报行为进行独立调查。
东北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工作实施细则
东北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和《东北大学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学风建设的意见》等,健全和完善不良学风的预防和惩治机制,根据《东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和《东北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受理第二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三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将应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交至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秘书处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报告。
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第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在收到上述应受理的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后,通知被举报人,组织被举报人所在部门、学术不端内容涉及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听取被举报人的书面或口头申辩,研究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进行调查。
被举报人拒不回应通知或不进行申辩则视为放弃权利,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直接启动调查程序。
时限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可根据有关规定通知举报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在规定期限内举报人未按要求补正的,视为举报人主动撤销举报。
第六条确定进行调查的举报,具体的调查核实工作由被举报人所在部门学术分委员会、学术不端行为涉及部门学术分委员会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
(一)涉及学术论文、学术著作、专利、科学研究成果及奖励等方面学术不端的举报,由被举报人所在部门学术分委员会、学术不端行为涉及部门学术分委员会和科学技术处[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军工项目管理处][“2011计划”办公室][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负责具体查实工作。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西电发〔2017〕10 号关于印发《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推进学风建设,促进学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形成《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试行)》,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第五届四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2017 年4 月11 日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推进学风建设,促进学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所有从事教学、科研、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的教职工和学生。
以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也须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学校倡导严谨学风和学术诚信,坚持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宽容失败,尊重事实,反对一切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的范围第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七)其他。
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行为。
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第五条凡有学术不端行为者,经查实,视具体情况由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经学校研究后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学术与人事处理及相应的纪律处分;在岗位聘任、晋级晋职、导师评聘、项目申报或学位授予过程中,实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
华中农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罚细则
〔4〕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其内容未发表
〔1〕予以记过处分。
〔2〕依法撤销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相关处理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报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1〕对研究过程进行了指导,但对该学术不端行为不知情,进行批评教育。
A.同上〔1〕A。
B.对研究过程缺乏指导,对论文/著作或其他形式成果写作、发表过程没有核查。1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停招研究生1年;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予以警告处分。
C.同上〔1〕C。
〔2〕合作作者。同上〔2〕。
〔3〕非作者。同上〔3〕。
同上。
学术不端行为类型及界定
学术不端行为具体表现形式
〔1〕予以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撤销教师职务;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处分,解除聘用合同。
〔2〕依法撤销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相关处理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2〕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或其他形式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该论文/著作或其他形式成果为申请学位答辩资格支撑材料,但不是学位论文的组成部分
〔1〕通讯
A.同上〔1〕A。
B.对研究过程缺乏指导,对论文/著作或其他形式成果写作、发表过程没有核查。进行批评教育,1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停招研究生1年。
C.同上〔1〕C。
〔2〕合作作者。同上〔2〕。
〔3〕非作者。有确切证据证明对该学术不端行为不知情,免予处罚。
学术不端行为类型及界定
学术不端行为具体表现形式
处罚措施
学生
教职工
伪造学术经历、专家鉴定、证书、签名等材料
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學術不端行為查處實施細則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防治学术腐败,推动学术创新,促进我院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和《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院《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科研管理规定》和相关实际情况,特制订《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依据的原则是:坚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正当,惩教结合、预防警示的原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所有从事教学科研活动人员、学生以及以学院名义继续从事学术活动的离退休教职工。
第四条参与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工作的调查组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回避原则与保密规定。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学术活动中违反公认的学术规范、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六条下列行为被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或已经完成尚未发表的研究成果,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论文与论著引用他人成果不加注明;(三)伪造和篡改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等,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正式表格上,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涂改或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四)盗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包括合作完成的研究成果未经合作人同意擅自公开发表,或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或未经他人许可在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上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项、职称等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六)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其他非学术途径传播不真实的研究成果;(七)对他人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恶意诋毁;对正常学术批评采取不正当的报复行为;(八)论文与论著于公开刊物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一、总则1. 目的与依据: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诚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教师、研究人员、学生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抄袭: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的研究成果、观点、文字等,并声称其为己出。
- 伪造数据:编造或篡改研究数据、实验结果等。
- 剽窃:在学术作品中未经允许或未给予适当引用地使用他人的研究成果。
- 代写代考:请他人代替自己完成学术作品或考试。
- 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之便在学术活动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 其他:任何违反学术诚信原则的行为。
三、查处机构与职责1. 学术委员会:负责全校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和查处工作。
2. 学院/部门:负责本学院/部门学术不端行为的初步调查和上报。
3. 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助学术委员会开展调查和查处工作。
四、查处程序1. 举报:任何人都可以向学术委员会举报学术不端行为。
2. 初步审查:学术委员会对举报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3. 调查:学术委员会组织调查,收集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解。
4. 认定:学术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
5. 处理:学术委员会根据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6. 公示与申诉: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五、处理措施1. 警告:对轻微学术不端行为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2. 严重警告:对较重学术不端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并记入个人档案。
3. 取消资格:取消学术不端行为人相关学术称号、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4. 学位撤销:对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学位申请人或获得者,根据情况撤销其学位。
5. 行政处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
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实施细则
XXXX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倡导严谨求实学风,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以及《XXXX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各学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要求第五条教师和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要求:(一)尊重科学研究规律,倡导学术自由,维护学术严肃性。
(二)树立科学研究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追求学术创新,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作风。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和粗制滥造等不良行为。
(四)提高学术道德素养,倡导求真务实学风,加强科研诚信教育,以德修身,养成恪守学术规范和道德的良好品行。
第六条教师和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学术规范要求:(一)进行学术研究,应当全面系统地了解已有成果,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须作出说明;参照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当作出说明并列入参考文献。
(二)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当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应当经过而未经同行质证的科研成果,不得向社会发布。
(三)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必须详实规范记录并如实报告实验结果和统计资料。
(四)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抬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学术研究、教学、评审和出版等过程中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和规则的行为。
为了维护学术研究的正常秩序和科学道德,各高校和科研机构都制定了相应的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以下是一份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实施细则,旨在帮助机构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保障学术诚信。
一、教育宣传与引导1.学校和科研机构应加强对学术道德和规范的宣传教育,培养学术诚信意识和理念。
2.在各类学术会议、研讨会以及学术交流平台上,组织专题讲座、讲坛等活动,宣传学术道德,提高学者的学术道德素养。
3.定期组织学术道德教育培训,加强对新进人员的学术道德教育。
二、举报机制与调查1.学校和科研机构应建立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机制,确保每一份举报都得到及时、公正处理。
2.设立学术道德委员会或类似机构,负责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3.对接收到的学术不端行为举报,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确保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三、处理程序和处罚措施1.对于确认的学术不端行为,按照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2.处理措施可以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暂时停职、降职、撤销职务、取消学术荣誉和待遇、制裁资金支持等。
3.对于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可以采取更严厉的处理措施,如永久停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四、学术论文出版与编审1.学校和科研机构应加强对学术论文的出版和编审过程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学术论文的质量和学术道德。
2.加强对学术期刊的评估,建立诚信学术期刊名录,处罚违背学术道德的期刊。
3.进行学术论文的抄袭检测,发现抄袭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
五、学术成果评价1.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学校和科研机构,用于学术成果的评价。
2.对于曾经参与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应在学术评价中进行相应的加权处理。
3.加强学术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避免偏袒和利益冲突。
六、合作与共享研究资源1.学校和科研机构应加强对学术合作的引导和管理,明确合作研究的权责和分配机制。
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
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我校师生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校学术声誉,维护师生学术诚信,促进学校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校所属各单位教职工及在校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管理机构及职能第三条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
学校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学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第四条学校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负责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违反学术规范的不道德现象和行为进行界定。
根据科技处的前期调查意见,决定是否就有关学术诚信和学术不端行为开展正式调查。
正式调查结束后,向校长办公会提供明确调查的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五条学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常设机构设在科技处。
第六条科技处负责建立健全针对我校教师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负责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指定专人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等工作。
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汇报学校有关学术诚信及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线索。
对涉及学术诚信和学术不端行为开展前期调查,形成初步调查意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决定是否正式开展调查。
代表校学术委员会将相关举报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处理结论送达相关人员。
负责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
第七条科技处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第八条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第一条为弘扬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学术创新,建立健全学术评价机制,强化职业技术学院学术研究人员的学术诚信意识,有效区分正常的学术探索、学术争论和学术不端行为,明确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职业技术学院师生员工和所有以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学术活动中违反公认的学术规范、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
下列情形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捏造事实等;(四)未参加研究和创作,在他人研究成果上署名;(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六)在申报课题、成果、奖项、职称等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七)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八)其他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不端行为。
第四条学院学术委员会为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机构,日常工作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正当,惩教结合、预防警示的原则。
参与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回避原则与保密规定。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应加强学风建设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评估学院关于加强学风建设的方针和政策,审查并认定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仲裁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争议,并向学院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二)在发现学风不端行为或接到相关举报后,应及时召集会议,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三)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该学科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鉴定。
(四)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有权要求学院相关部门和当事人提供证据,以便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
(五)学术委员会的结论仅限于学术范畴。
具体处分事宜,皆应通过法律或行政程序。
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预防学术腐败,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我校教学和科学研究事业,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大学工作人员及学生,以及以XX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
第二章基本学术规范第三条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
遵守规范性法律文件、社会公德,并自觉遵守以下学术规范:(一)学术研究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引证的公认准则。
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的署名和责任认定。
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的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三)客观公正地评价研究成果。
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全面掌握国内外资料、数据基础上,进行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四)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
在参与各种、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五)对于在相关部门立项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等公开公布。
(六)在科研及相关活动中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和维护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第四条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的行为:(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剽窃、篡改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知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等行为。
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规定
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科学精神,进一步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促进我校科研活动的健康发展,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有力惩治,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做到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以下行为:(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处理不端行为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个人或部门的不端行为,都应受到追究;(二)实事求是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度恰当、程序完备;(三)民主集中制原则,处理决定按程序由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四条本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做出处理决定,由有关部门执行。
第二章处理种类第五条对个人不端行为的处理种类:(一)书面警告;(二)内部通报批评;(三)行政处分;(四)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将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不承认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五)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处理规则第六条根据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及不端行为发生者的态度,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及加重的处理。
第七条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不端行为应受到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理。
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不端行为应受到处理的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加重一档处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理:(一)一般过失性违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规程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规程一、总则1. 为规范我校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维护学术道德,促进学术诚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2. 本规程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员工及在校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调查与处理。
3. 学术不端行为包括: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篡改数据、买卖论文、虚假署名、一稿多投等。
4. 学校设立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
二、调查程序1. 举报:任何人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均可向委员会举报。
2. 初步审查:委员会收到举报后,对举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3. 调查:委员会组织调查组,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
4.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涉嫌学术不端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
5. 调查组完成调查后,向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
三、处理程序1. 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
2. 委员会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影响,提出处理建议。
3. 处理建议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学籍、取消学位等。
4. 处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或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报学校领导批准。
5. 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涉嫌学术不端行为人,并公示。
四、申诉程序1. 涉嫌学术不端行为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2. 学校设立学术不端行为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诉。
3. 申诉委员会对申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报学校领导批准。
5. 处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公示。
五、附则1. 本规程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2.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
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维护学术尊严,规范学术行为,倡导严谨踏实的优良学风,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学术评价机制,促进我院学术活动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以及《XX 省高等学校基本学术道德规范(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学院全体教职员工、以各种形式在我院学习的学生、兼职人员、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
第三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一)引用、转述他人的研究成果不注明出处,抄袭、剽窃、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二)伪造或篡改实验、调查等的原始记录或统计数据;(三)未如实报告个人的学术经历与学术成果,伪造相关证书、专家鉴定或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四)在未作出实质性贡献的研究成果中署名,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其列为研究成果的署名人;(五)将同一论文、作品或内容无实质性差别的论文、作品同时投寄给多个出版机构或学术会议发表;(六)由他人代写或代替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有关考试等违纪舞弊行为;(七)学生未经导师或项目负责人许可,擅自发表集体研究成果,或故意藏匿隐瞒集体研究项目中的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八)违反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泄露应当保密的学术成果或相关信息;(九)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设施和文献资料;(十)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庇护他人学术不端行为,打击报复学术不端行为举报人;(十一)利用科研活动、职务便利、学术权力或学术信誉谋取不正当利益;(十二)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行为或有关学术机构认定的不规范学术行为。
第二章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所遵循的原则第四条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客观、合法、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一)尊重事实。
相关部门妥善保存举报资料和相关材料,及时进行细致调查,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风建设,依法规范处理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营造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科学研究良性发展,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依照《高校章程》和《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等参与学术活动的人员,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查处学术不端行为,须坚持尊重事实、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四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自收到举报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启动调查程序,并书面通知举报人:(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被举报事实;(三)被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有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的。
没有相关证据或查证线索的举报,只登记备案,不予受理。
第五条对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披露的涉及我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当立案和启动调查程序。
第六条受理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后,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是否涉嫌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初步审查。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将通知资助方。
第七条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决定不启动调查程序的,应当告知举报人。
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向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提出异议。
异议成立的,须立案并启动调查程序。
第八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的第一责任主体。
凡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确定立案调查的学术不端案件,相关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校学风建设委员会书面调查通知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校学风建设委员会。
遇到特殊情况时,经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同意可延长调查时间。
校学风建设委员会认为自己调查更适宜的,可成立不少于3人的调查组,对举报行为进行独立调查。
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和规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抄袭、剽窃、捏造数据、篡改实验结果等。
为了维护学术界的公正和诚信,学术机构需要制定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实施细则。
本文将介绍一套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措施。
其次,制定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程序。
学术机构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程序,包括确定举报的受理单位、审核举报材料、调查取证、组织听证、作出处罚决定等环节。
在整个处理程序中,要确保公正、公平、透明和迅速。
将举报的受理单位设置在学术机构的高层组织,以确保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三,设立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专业团队。
学术机构应该组建专业的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团队。
团队成员可以包括学术界专家、律师、相关技术人员等,他们应该具备丰富的调查经验和专业知识,以确保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能够科学、准确地进行。
第四,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和教育。
学术机构应该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和教育工作。
可以组织学术道德和伦理的培训,向教职工、学生和研究人员普及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和后果,并告知他们如何避免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第五,建立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制度。
学术机构应该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性质制定相应的处罚制度。
对于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可以采取警告、撤销职位、取消资助、开除学籍等严厉的处罚措施。
同时,应该建立一个黑名单制度,将被证实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个人或单位列入黑名单,并公开发布。
最后,学术机构还应与其他学术机构和相关部门进行合作,加强学术不端行为的跨机构和跨领域打击。
可以建立学术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共享信息和经验,提高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应对能力。
综上所述,处理学术不端行为需要制定一套细致的实施细则。
这些细则包括举报渠道的设立、处理程序的建立、调查专业团队的组建、预防和教育工作的加强、处罚制度的建立以及与其他机构的合作。
只有做到全面、公正地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才能保护学术界的诚实和公正。
XX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实施细则
XX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术尊严,倡导严谨踏实的学风,营造有利于科学研究和学术创新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XX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学风建设“三落实、三公开”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0号令)、(X教科函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应用职业技术学院从事科研、教学和学术活动的教职工。
第二章基本学术道德规范第三条学院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相关法律、社会公德和下述学术道德规范(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不使用未经亲自阅读过的二次文献;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
合作成果原则上按照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
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
(四)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标注,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级别。
科研项目和学术成果的对外宣传应客观公正,不得故意夸大学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
第三章学术不端的行为第四条下列情况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夸大研究成果,一稿多投;(八)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章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程序及要求第五条学风建设是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重要内容,站在从严治高度来认识和落实。
长安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长安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查处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 规范师生学术行为, 促进教学科研和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查处机构。
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发展规划处,负责学校不端行为查处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五条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学校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校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单位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学校严格落实问责制。
第六条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根据需要成立由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或委托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进行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认定;根据调查情况、认定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行使其他与学术规范有关的职责和权力。
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的范围第七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六)有偿发表论文、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七)一稿多投或将实质相同的研究成果稍加修改后发表;(八)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等证明材料;(九)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根据相关学术组织或者学校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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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第一
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学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青海省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规程(试行)》、《****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试行)》、《****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大学所有从事学术活动的师生员工和在****大学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学校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指导委员会为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调查、评判机构,负责审议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范,分析和研究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调查、评议和仲裁校内知识产权纠纷、学术失范行为等学术道德相关的事项。
学校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科学技术处,具体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协助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指导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种类
第五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基本的学术规范,违背学术道德和学术惯例的行为,主要包括:(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授意、指使、协助他人进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八)其它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
章受理与调查
第六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指导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受理。
第七条举报人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对待举报。
举报人不负责任,捏造、伪造事实甚至假借举报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等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撤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应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启动调查程序应该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一)有确凿证据的举报材料;
(二)课题组内部或论文(成果)的署名合作人员提供有事实依据的举报材料。
第九条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举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告学校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指导委员会,并由学校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指导委员会组织3-5人的调查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采用听证会、技术鉴定、查核原始数据及记录、重复实验等多种方式开展独立调查取证。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关系的,应予回避。
调查组组成人员姓名和单位信息应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认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提出异议。
异议成立的,应当更换调查组相关人员。
(二)对正式启动调查程序的举报,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当事人。
(三)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7个工作日内,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将调查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四)当事人对调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15个工作日内向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详细注明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五)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通知当事人。
(六)复议决定是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条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
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一条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由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学校批准后发布。
第十二条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相关权益。
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随意公开有关情况。
第四章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违背科研学术道德规范,损害学校权益和声誉的教职工,经学校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指导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校内通报批评、停招研究生或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撤销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申请各类科研项目和申报科研成果等处分。
第十五条对违背科研学术道德规范,损害学校权益和声誉的学生,由相关部门按照《****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本细则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理:
(一)学术处理
1.暂停招收研究生资格;
2.取消导师资格;
3.取消科学技术项目与成果奖励申报资格;
4.暂缓申请学位答辩资格;
5.责令重新答辩申请学位;
6.撤销学位。
(二)人事处理
1.取消人才类项目申报资格;
2.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3.撤销教师职务;
4.解除聘用合同。
(三)纪律处分
1.对教职工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2.对学生的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3.学术不端行为者构成违法犯罪的,同时移交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兼聘人员等,由相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礼道歉、撤销奖励、通报所在单位,取消兼聘资格等处理。
第十八条指导教师是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第一责任人。
指导教师因对学生管理失职,致使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等处理。
第十九条在技术职务晋升、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成果评审、项目审批、考核评估、学位授予等工作过程中,一经核实有违背科研学术道德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条学校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指导委员会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二十一条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好的;
(二)积极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对经查证核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人员,要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
第五
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学校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