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滞报金与滞纳金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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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滞报金与滞纳金若干问题探讨

海关征税是进出口货物办理通关手续的重要环节,按时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出口税费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尽的义务 ,关系到进出口货物是否能够合法进出境。进出口货物如果不能如期申报、缴纳进出口税费 ,就要向海关缴纳滞报金和滞纳金,不仅影响货物通关的效率 , 而且也给企业带来一笔额外的经济负担。本文主要探讨进出口企业在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时 ,如何正确理解并处理逾期申报、逾期缴纳而产生的滞报金、滞纳金问题,尤其是在对滞

报金和滞纳金的计算上提出作者的思考。

一、关于滞报金的探讨

滞报金是指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未按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而产生滞报,海关按规定征收的罚金 ,出口货物不存在滞报的问题 ,也不会征收滞报金。以下关于滞报金的若干问题

分析 ,都是建立在逾期申报(超过申报期限申报),产生滞报金的基础之上的。

(一)申报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四条规定 :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自载运该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的 14 日内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申

报 ;超过 3 个月仍未向海关申报的 ,依据海关行政强制权中的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货物由海关提

取并依法变卖。

1.对于“之日”的理解。这里的“之日”不能理解为当日,应理解为“次日” (第二日)。

举个例子 ,例1:载运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于 2010年3月6日(星期六)从上海浦东口岸进境 , 收货人于 2010 年 3 月 23日向浦东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海关当日作出接受。在例 1 中,该进口货物向海关申报 ,办理进口手续的申报期限为 2010年 3月20日(星期六),而不是 2010年 3 月 19 日。在实际的操作中 ,为了简便 ,我们可以运用“ X+14 ”的方法来确定申报期限 ,“X” 表示载运该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运用到例 1 中,用“ 6+14”得出20,即申报期限

为 2010 年 3 月 20 日。

2.直转转关进口货物的“两次”申报。直转转关进口货物是指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申报手续 ,运抵指运地再在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的进口货物。由于要办理转关申报和进口申报 ,故可以理解为“两次”申报 ,分别存在关于申报期限的理解。按规定 ,直转方式转关的进口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次日)起 14日

内 ,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申报手续 ;

在海关限定期限内运抵指运地之日(次日)起 14日内 ,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申报手续。举

例 , 例 2:载运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与 2010 年 3 月 2 日(星期二)从海关浦东口岸进

境 ,2010 年 3

月 19 日向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在转关运输承运人按海关规定路线和时间内 ,于 2010 年 3 月 20日(星期六)运抵九江 ,该进口货物收货人于 2010年4月 8日向九江海关办理报关手

续。在例 2中,向浦东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的申报期限为2010年 3月 16日(2+14=16),向九江海关办

理报关手续的申报期限为 2010 年 4 月 3 日(20+14=34,3 月有 31 天)。

3.对于“ X+14 ”的误解。在 2008 年版《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教材》第 84 页最后一段以及部分报关实务书籍上有这样的文字记载: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按照该说明 ,例 1 中 ,该进口货物申报期限就不是 2010年 3月 20日,因为 3月 20日为星期六 ,为法定休息日 ,应顺延至 3月22日(星期

一)。在《海关法》、《规定》、《办法》中找不到相应的法律解释。因此,出于严谨和科学

的态

度,在 2009 年版《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教材》中对这点规定予以删除 ,在操作中也要注意此变化。这一点提醒我们 ,在实际业务中 ,如果申报期限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 应该尽量提前申报 ,以免滞报。

(二)滞报天数

由于逾期申报向海关缴纳的滞报金 ,以自载运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次日)起

第 15 日为起征日 , 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为截止日,从起征日到截止日称为滞报期限 ,其天数称为滞报天数。正确确定滞报天数,是海关征收滞报金的基础。

1.滞报金的起征日。滞报金的起征日即申报期限届满日的次日,可以用“ X+15 ”来确定 , “X ”同样为载运该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在例 1中,滞报金的起征日为 2010年 3 月21日(星期天),而实际上 ,该货物滞报金的起征日不是3月21日,而是 3月22日(星期一)。

依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滞报金的起征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则顺延至其后第一

个工作日。因此 ,3 月 21 日为法定休息日 ,则起征日顺延至法定休息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即 3 月 22 日。

2.滞报金的截止日。滞报金的截止日为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因此 ,确定滞报金的截止日就

是确定海关对该货物作出接受申报的日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申报日期。以电子数据报关单

方式申报的 ,截止日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纪录的日期,即海关接受申报之日通常

理解为向海关提交电子数据报关单之日(直属海关审单中心的电脑当天会作出是否接受的决定)。在例 1中,滞报金的起征日为 3月 22日,滞报金的截止日为 3月 23日,滞报天数为 2天。在实际业务中 ,还要注意以下特殊情况的处理。电子数据报关单经审单中心电脑检查后被

退回的 ,视为海关不接受申报 ,应修改后重新申报 ,截止日为海关接受重新申报的日期。海关已接受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 ,对纸质报关单审核后 ,需要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的 ,应进行修

改并重新发送 ,截止日仍为海关原接受申报的日期。

3.超期未报关货物。超期未报关货物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 :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进境之日(次日)起超过 3 个月未

向海关申报的 , 被海关提取作变卖处理后 ,收货人申请发还余款的 ,滞报金的征收 ,以自运输

工具申报进境之日(次日)起第 15日为起始日 ,以该 3个月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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