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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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学

1、土地法

(1)概念:土地法是调整在土地的规划、管理、保护、利用、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内涵:1.土地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2.土地法调整以土地为客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土地法是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特征:1.土地法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来规范人与土地的关系;

2.土地法涉及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3.土地法的实施方式具有科学技术性。

2、土地法学

(1)土地法学的概念:土地法学是以土地法即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它是以研究土地法的制定、解释、阐述、评价、应用于调整人地之间法律关系的一门学科。

(2)土地法学的研究目的:是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土地在开发、利用、保护、改造过程中,一切对土地的作为或不作为都牢固地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以保证土地的优化配置和合理、有效的保护和利用,以实现社会经济和土地的可持续的发展。

(3)土地法学的研究特点: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地促进人类幸福;从事物现状分析其自身矛盾确立土地立法原则,使现有与应有统一;明确土地数量与质量的关系

3、土地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

(1)土地法本土资源的研究;土地公有制学说的研究;土地法的生态职能与可持续发展的研究;现代物权制度理论的研究;土地自然特性的研究

(2)土地法的调整对象:土地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以土地为客体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土地关系。有两种类型:纵向的土地资源管理关系,横向的平等主体间的土地财产关系。

4、土地基本国策

(1)土地基本国策的概念:是指国家为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规划、管理、利用土地资源方面确定的具有战略性的方针、策略,是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指定、实施其他具体政策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2)基本国策表述: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5、土地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土地法律关系的概念: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具体的、由土地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土地法律关系是一定的

土地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二)土地法律关系的特征:

1、具有一般法律关系的共同特点:(1) 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2) 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关系。(3) 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4) 某种法律关系的存在必须以相应的现行法律为其前提。

2、具有自身独有的特征:(1) 国家对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实行严格控制。(2) 土地法律关系具有相对稳定性。(3) 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三)土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土地法律关系直接参与者,通过某种法律事实,取得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人。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国家、国务院、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农民集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专业户和其他公民个人。

2、土地法律关系的客体:指土地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行为指向和目标。

3、土地法律关系的内容:指土地法律关系主体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四)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能引起土地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一般分为两类,即行为和事件。

1、土地法律行为:指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土地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活动而产生的法律事实。按其来源和性质可分为行政行为、当事人行为与司法行为。

2、土地法律事件:指不依土地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土地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它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六、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

1、概念:所有权是由法律确认的,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性质:全面性,全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整体性,统一的支配力;弹力性,其内容即可自由伸缩;恒久性,永久存续性。

(二)土地所有权

1、概念:土地所有者对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特征:主体的特定性;客体的不可移动性;交易的限制性;权属的稳定性;权能的分离性;土地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3、内容:指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四项权能:

占有权能:指所有人对于土地在事实上的掌握和控制的权能,是行使所有权其他权能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所有人占有与非所有人占有。

使用权能:指土地所有人依照土地的性质或用途,对土地进行事实上的利用和运用的权能。

收益权能:指土地所有人依法所具有的收取土地产出的权能。

处分权能:指土地所有人对土地进行处置而决定土地命运的权能。(3)土地所有权的基本类型

1、国家土地所有权:指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2、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4)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条件:

1、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国有土地,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在国有土地的具体经营和管理上,国务院既可以直接行使有关权利,也可以授权地方政府行使。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由农民集体组织在国家法律、法规限定的范围内行使。

(5)国家土地所有权

1、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承继、没收、征收、依据宪法的规定直接取得、征用

2、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特征: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完全性与绝对性;权能可分离性;移转中的单向流入性

3、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保护:国有土地的利用实施规划、控制、调节、组织和监督,采取一系列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方面的措施进行管理。

(6)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

(1)要求县级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2)利用集体土地修建农用设施进行农业生产。

(3)可以将土地交给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作为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或者通过承包经营合同发包给农民使用。

(4)可以依法使用土地兴建乡镇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联营。

(5)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依法收回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七、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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