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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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处罚法律依据及自由裁量标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处罚法律依据及自由裁量标准
乱倒/任意排放/任意遗弃有毒有害垃圾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上50-100100-150
150-200
JS061100CG-CF-
0012
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地区
50-100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
100-200
JS061100CG-CF-
0011
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警告
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地区
1000-3000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
3000-5000
JS061100CG-CF-
20㎡以上
500—1000
1000—2000
2000—3000
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JS061100CG-CF-
0017
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九项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行政管理处罚条例

行政管理处罚条例

行政管理处罚条例
行政管理处罚条例
1.目的:
为了维护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正常执行,健全考核机制,规范违规、违法员工行为完善机制,增进考核透明度,树立良好的,公平、平等氛围,鼓励和引导员工忠于职守;考核员工绩效,以提供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3.权责
3.1由各部门负责处罚提报,但是跨部门处罚由综合办公室提报。

3.2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厂员工的处罚审核、呈报和统计记录工作。

3.3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重大处罚建议的审批。

4.定义
行政处罚:对责任人进行行政管理的必要手段,由各部门进行处罚提报,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登记处罚事项和类别,并与绩效考核挂钩,种类详见5.3。

经济处罚:对责任人违规行为进行惩戒的罚款处理,由各部门进行处罚提报,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登记处罚事项和类别,可单独行使,也可与行政处罚并行,种类详见5.3。

5.内容
5.1处罚实施要求:
5.1.1各级管理人员对员工的处罚,应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合理适。

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已于2008年9月19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9月19日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2008年9月1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和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由市、县(市、区,下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市、县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专门机关,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执法部门成立后,原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执法机构和人员编制应当相应调整、精简。

第四条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注重社会效果。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省建设、公安、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对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工作。

设区的市的执法部门应当做好对县级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工作。

行 政 处 罚(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行 政 处 罚(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共123项)1、违反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到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3、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到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4、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到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5、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到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6、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到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7、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8、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9、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10、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1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给予警告,处工程造价0.5%以下的罚款
2、在规定期限内已采取改正措施,违法情节一般。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工程造价0.5%-1%的罚款
3、逾期未采取改正措施的,情节严重的。
限期改正,处工程造价1%-2%的罚款
3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裁量幅度
1
1、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2、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3、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逾期未改正,且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1、未完成施工,立即整改,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2、未完成施工,未按要求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
已完成施工,立即整改,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擅自占用道路面积10平方米以下、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行政人员处罚条例

行政人员处罚条例

行政人员处罚条例为规范部门员工行为,维护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严肃性,特将员工失误行为分为一般失误、职务失误、重大失误和管理失误四类,详见如下:一、一般失误:指员工违犯公司个人行为准则及办公秩序的失误行为。

1级:违反个人行为准则及办公秩序,情节较轻的。

2级:违反个人行为准则及办公秩序,情节较重的,影响到正常工作的开展。

3级:违反个人行为准则及办公秩序,情节严重的,经多次指正不改,在公司内部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如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记为一般失误:1、上班期间未按公司规定身着公司制服者。

2、上班期间未按公司规定佩戴工作牌或微章者。

3、上班期间仪容仪表不符合公司要求者。

4、上班期间出现工作散漫、串岗聊天,上网打游戏、看电影、听歌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者。

5、公司内大声喧哗或嬉戏,影响正常工作或公司风气者。

6、态度傲慢、言语粗暴,与同事争吵者。

7、造谣生事、说人是非,对同事或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轻微者。

8、不爱惜公物造成公物损坏或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9、利用办公电脑使用禁止安装的软件设备,造成网络安全隐患,情节轻微者。

10、故意吐露自身薪资或探问他人薪资,引起事端者。

11、带领非岗位人员进入自已的工作岗位者,造成不良影响者。

12、服务态度恶劣导致客户不满,被客户投诉而影响公司声誉者。

13、捏造事实,骗取休假等不诚信者。

14、遇到非常事件,故意逃避者。

15、年度累计旷工1天者。

16、与上述行为类似但不仅限于上述行为的其他符合一般失误描述的行为。

二、职务失误:指员工违犯职务行为准则和岗位职责及操作流程的失误行为。

1级:违反公司职务行为准则和岗位职责及操作流程,情节较轻的。

2级:违反公司职务行为准则和岗位职责及操作流程,情节较重的,在公司内部造成不良影响或少量经济损失【500元以下(不含)】,但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力挽回损失的。

3级:违反公司职务行为准则和岗位职责及操作流程,情节严重的;或超越权限,使其他部门或客户受到影响的;对失误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也无法挽回损失和影响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例简介(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例简介(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例简介(2)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一节立案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第二节调查取证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

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核发或者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第二十二条需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函告委托机关。

第二十三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取得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管理,维护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未按照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设备;(二)未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或未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三)未制定或者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未配备或者未使用安全生产防护用具;(五)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标识,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六)未及时排查安全生产隐患,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条对于具有前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能够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罚款,并处以每日限额处罚;(三)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资质证书;(四)通报批评;(五)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四条对于重大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刑事处罚。

第五条对于不服从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或个人,相关行政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并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对于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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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理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执行细则第八条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罚款,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具体的执行方案,明确罚款的收取方式和时间。

罚款应当及时收取,确保罚款的实际执行。

第九条对于不服从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或个人,相关行政机关有权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

具体的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对单位进行停产、停业处理;对个人进行处罚,并强制实施相应处罚。

公司行政管理制度处罚条例

公司行政管理制度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行政管理,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处罚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实习人员等。

第三条公司将依据本处罚条例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以维护公司秩序,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第二章违规行为及处罚第一节考勤管理违规第四条违反考勤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予以处罚:1. 迟到、早退:迟到或早退时间在半小时以内者,按照半小时扣除薪资;超过半小时,又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者,按照旷工处理。

旷工按照日工资的三倍扣罚。

2. 旷工:当月累计旷工三天或以上,全年累计旷工十天或以上,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3. 代打卡:代打卡员工和被代打卡员工都将给予书面警告,并扣罚50元;当月累计扣罚三次以上者,除扣罚薪资外,公司将给予严重书面警告,给予两次书面警告者,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4. 漏打卡:漏打卡者必须在当日或次日填写《考勤漏打证明单》,经直接主管签批后交人力资源主管,未办理任何手续者按照旷工处理;当月漏打卡三次或以上者,按照旷工一天处理。

第二节办公纪律违规第五条违反办公纪律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予以处罚:1. 上班时间看报纸、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打瞌睡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予以口头警告,并扣罚5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书面警告,并扣罚100元。

2. 乱用办公电话:禁止员工为私事拨打电话,违反者予以口头警告,并扣罚5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书面警告,并扣罚100元。

3. 办公桌不整洁:对办公桌不整洁者,予以口头警告,并要求立即整改;拒不整改者,予以书面警告,并扣罚50元。

4. 吸烟、吃零食、聚众聊天、大声说笑:予以口头警告,并要求立即停止;情节严重者,予以书面警告,并扣罚50元。

5. 非法占用电话:禁止因私事占用电话,违反者予以口头警告,并扣罚5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书面警告,并扣罚100元。

第三节办公物品管理违规第六条违反办公物品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予以处罚:1. 损坏公物:对损坏公物者,要求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予以书面警告,并扣罚100元。

行政处罚法条例

行政处罚法条例

行政处罚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处罚管理条例

处罚管理条例

处罚管理条例处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处罚管理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处罚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惩罚违法行为,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

第四条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和行政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处罚机关是根据法律规定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机关。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申诉,对处罚决定提出异议。

第二章违法行为和处罚标准第七条违法行为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三类。

第八条轻微违法行为是指对社会造成不大危害,不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为警告、罚款不超过500元或者批评教育。

第九条一般违法行为是指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有一定影响的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为罚款500元至2000元、收缴违法所得、行政拘留等。

第十条严重违法行为是指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严重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为罚款2000元以上、行政拘留、吊销证照或采取其他法律手段进行处罚。

第三章罚款和收缴违法所得第十一条处罚机关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情况决定罚款数额。

第十二条罚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超过法定最高额度。

第十三条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所获取的财物,包括违法所得的款项、财物和其他利益。

第十四条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对违法所得进行收缴或追缴。

第十五条收缴违法所得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违法所得的用途应当进行登记和报告。

第四章行政拘留和其他处罚措施第十六条处罚机关可以对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执行行政拘留。

第十七条行政拘留应当依法执行,不得超过法定最长期限。

第十八条行政拘留期满,应当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员。

第十九条在特殊情况下,处罚机关可以采取其他合法的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章异议申诉和复议第二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有权利向上一级机关申诉。

行政罚没款管理条例是怎样的

行政罚没款管理条例是怎样的

行政罚没款管理条例是怎样的一、行政罚没款管理条例是怎样的行政处罚罚没款管理规定的制度依据是:《行政处罚法》。

罚没款,主要是指对违反相关法规、条例的行为和事实进行的处罚款,没收款,也可以是行政性处罚、收费的款项,通常我们习惯性的叫罚没款。

比如交通违规时,交警开出的罚单,需要缴纳的款项,就属于罚没款。

款项性质:财政非税财务,集中汇缴财政的收入;通常是在判决书生效之后缴纳,也存在判决之前缴纳,判决生效后转罚没款;认罪态度的体现;不支出、不退款。

二、行政处罚罚没款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原则《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

公正在制度上体现为:一是要防止偏听偏信;二是要使当事人了解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给予其申辩的机会;三是要防止自查自断,实行查处分开、审执分开制度。

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

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执法人员身份、主要事实根据等与行政处罚有关的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由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向当事人公开。

公开在制度上体现为:一是要求行政处罚的依据要公开,凡是作为处罚依据的规定应当是事先公布的;二是要求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过程要公开,如依法表明执法身份、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公开、处罚决定公开等。

综上所述,对于行政罚没款的管理都是坚持不退款支出的原则来进行的,而且对于行政处罚的罚没款的内容都是有专业的工作人员来进行处理工作的,罚款缴纳的费用都是直接缴纳到政府的相关账号上,作为政府的收入。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标准《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标准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行政处罚行为,按规定行使罚款裁量权,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标准。

第二条业主大会违反《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将物业管理区域地上以及地下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分割管理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一)情节轻微的,处一万四千元罚款;(二)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罚款;(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万元罚款。

业主大会违反《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一)情节轻微的,处一万四千元罚款;(二)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罚款;(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万元罚款。

业主大会违反《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定期与数据共享银行核对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资金账目并按季度公示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一)情节轻微的,处一万四千元罚款;(二)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罚款;(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万元罚款。

业主大会违反《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未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百分之三十的,处一万四千元罚款;(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百分之二十的,处二万元罚款;(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百分之十的,处三万元罚款。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一)情节轻微的,处一万四千元罚款;(二)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罚款;(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万元罚款。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C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应当遵循()原则ABCDA. 合法B. 合理C. 公正D. 公开D对于查封、扣押的物品,符合下列哪些条件,才可以先行变卖或拍卖?CDA. 价值不高B. 数量很少C. 物品容易腐烂变质D. 需先留存证据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反行为或者依法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ABA.立即解除查封、扣押B. 返还财物C. 销毁相关财物D. 没收相关财物对于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已被拍卖或者变卖的,以下哪几种说法是错误的?BDA. 应当返还拍卖所得全部价款B. 应当返还拍卖所得一半价款C. 应当返还变卖所得全部价款D. 应当返还变卖所得一半价款对于查封、扣押的物品,执法部门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BA. 执法部门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B. 不能使用或者毁损C. 收取保管费用D. 在留存证据前拍卖或者变卖G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规定,执法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要时,依照()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ABA.法律B. 法规C. 部门规章D. 地方政府规章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CA. 执法部门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调查权B. 执法部门不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调查权C. 执法部门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D. 执法部门不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A. 省B. 市C. 县D. 镇ABC关于执法部门履行下列职责,有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CA. 执法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B. 执法部门依照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政公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C. 执法部门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D. 执法部门依照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规定,执法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职责范围,由()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BCA. 省B. 市C. 县D. 镇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成立后,原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相应调整、精简BCDA. 办公地点B. 职责C. 执法机构D. 人员编制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规定,执法部门可以实施()规定的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调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实施标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实施标准
经批评教育,立即纠正的,不予处罚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经批评教育,不立即纠正的,限期纠正,处以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经批评教育,未在规定限期内纠正的,处以50元罚款
在临街建筑立面擅自安装处置防护栏、花架(台)、遮雨(阳)蓬或者不规范安装空调室外机的
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标准
处理理由
3-5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牌、橱窗、宣传栏、地名牌和路牌未保持完好、整洁的,不规范设置店招牌匾,脏污、破损、残缺未及时清洗和修复的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一、三款、第十九条(二)项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可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在临街建筑立面上搭建建(构)筑物、设置除门牌店招以外的户外广告牌匾,影响市容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视情节给予警告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2、《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期限内不停止违法行为,也不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2、《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江苏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江苏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加强和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决定,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及其变化等因素,合理配置和调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执法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机构编制、监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公安、环保、城乡规划、市容市政、园林绿化、工商等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指导、监督全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承担审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案、制定行政执法规范、指导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协调行政执法争议、组织行政执法检查和案卷评查、开展评议考核和表彰奖励等相关职责。

具体工作由其下设的执法监督机构承担.省公安、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对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相关业务的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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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处罚条例
一、行为规范
第一条上班后不穿工服者每次罚款10元。

第二条在工作场所吵闹喧哗,妨碍他人工作,每次罚款10元。

第三条不按规定开关电灯、空调,浪费电源的,处罚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各10元/人。

第四条不遵守公共卫生,乱扔果壳纸屑、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罚款10元。

第五条用水时,不关水龙头,浪费水电资源罚款10元。

第六条随意损坏名贵树种或花草、盆景、办公用品等公物者,除照价赔偿外,另罚款20元。

第七条踩踏草坪、攀摘花草树木,每次罚款20元。

第八条偷拿夹带、侵占公司财物,均按偷窃论处,除全额退回公司财物外,另罚款200-500元。

二、岗位纪律
第九条员工在上班时间睡岗、串岗、离岗等现象,每发现一次视情节轻重罚款10-50元。

第十条无故不执行工作指令或拖拉执行工作指令,或不服从工作分配、不听指挥、扯皮、推诿、拖拉、消极怠工者,每次视情节罚款10~100元,并且作待岗或辞退处理。

第十一条配电室、化验室、基酒库、车间、库房及储酒室等处均是公司的禁烟场所,工作人员不得吸烟,一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十二条公司内打架的每次罚款100-500元;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作待岗或劝其辞职,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予以辞退。

第十三条准时参加公司、部门召集的各种会议、培训等活动,迟到罚款10元;无故缺席者罚款50元。

第十四条工作失职,致使所管财物被盗窃、诈骗、流失,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不同损失程度予以赔偿,或作辞退处理。

第十五条个人领用的公司财物因个人原因损坏的由本人负责修复或购买更换。

第十七条公司用车未经领导签批私自调度用车,每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处以事故损失的100%~200%赔款。

第十八条清洁工不按规定清洁的,一次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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