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儿童及少年虐待法律保护实务_兼论2012年刑法修正
论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及立法完善
Hale Waihona Puke 论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及立法完善
作者: 周丽萍 发布时间: 2010-04-06 11:08:07
摘要:未成年人是一个与成年人相对应的范畴,在我国特指未满18周岁的儿童、青少年。刑法保护是未成年人的各种保护中最基本最低限度的保护。但是,目前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还不够,在对未成年犯罪主体的保护方面,无论是在定罪过程中,还是在量刑、行刑过程中,都存在着不足之处。在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方面,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切合目前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的刑法改革方向,建议加强对未成年罪犯的非刑罚处理方法和对未成年罪犯受教育权的保护,使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加完整和科学,构建更为完备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完善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国家的未来,由于身体、心智方面均不成熟,未成年人明显处于弱势群体地位,其权益极易受到侵犯,也极易成为各种违法犯罪的主体。随着社会的发展,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越来越多,未成年人犯罪也越来越严重。刑法一方面保护未成年人不受各种犯罪的侵害,另一方面保护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人权,使之不受非法的刑事追究。然而现行刑法尽管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充分保护的法律精神,但仍有不少缺陷之处,有待完善。
一、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立法保护现状
(一)我国刑法对未成年犯罪主体的保护
在刑法上,作为犯罪主体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处于这一年龄时期的人,虽然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因生理、心理等都还处于发育之中,思想观点并不像成年人那样成熟和稳定,可塑性大,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明文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坚持适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另一方面又能要照顾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定罪、量刑、行刑方面都不能等同于成年人,然而现行刑法在这些方面仍存在着一些不足。
《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范文
《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也逐渐浮现,其中,虐待儿童的行为愈发引人关注。
本文将重点研究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探讨现行刑法在应对虐待儿童行为时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刑法体系,保护儿童权益提供参考。
二、虐待儿童行为的定义及现状虐待儿童行为,通常指父母或监护人对儿童实施的身心上的侵害、折磨等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破坏了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目前,我国虐待儿童现象仍较为严重,尤其在偏远地区和农村地区,这一问题更为突出。
三、现行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的规制当前,我国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有一定的规定。
然而,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和司法实践中的困难,导致对虐待儿童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无法有效保护儿童的权益。
具体问题如下:1. 立法缺陷:现行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定性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同类案件的定罪量刑存在差异。
此外,现行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无法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2. 司法实践困难:由于虐待儿童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取证难度较大,导致许多案件无法得到有效查处。
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虐待儿童案件时,往往面临着证据不足、定罪难等问题。
四、完善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规制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立法:明确虐待儿童行为的定义和定性,使司法实践中对同类案件的定罪量刑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加大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犯罪成本,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2. 加强司法实践:加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部门的协作,形成打击虐待儿童行为的合力。
在取证方面,应采用科技手段,提高取证效率和质量。
在审理案件时,应充分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公开。
3. 完善预防机制:加强社会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虐待儿童行为的认知和重视程度。
同时,建立健全预防机制,如设立儿童保护机构、开展儿童心理关爱等,从源头上减少虐待儿童行为的发生。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观护制度概览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观护制度概览徐锦锋*【内容摘要】少年观护制度属于少年司法、社区犯罪矫治的重要一环。
少年观护制度(或称“少年调查保护制度”,简称“调保制度”)隶属于法院(院方)所掌理;至于成年观护制度则隶属于法院检察署(检方)所掌理。
“少年观护制度”的服务对象,专指触法少年或曝险少年(简称“少年”)而言。
至于少年观护工作的主要内容,则涵盖审前调查、保护管束,其他监督、辅导以及保护事宜。
【关键词】观护人少年调查官少年保护官少年观护少年调查保护在学术领域,对于观护制度(Probation)的探讨,有将成年观护(Adult Probation)与少年观护(Juvenile Probation)合并在一起来讨论,统称为观护制度或观护工作;亦有只针对成年观护或少年观护,择一单独加以讨论。
将成年观护与少年观护合并在一起来谈论者,例如,美国犯罪矫治协会认为:“观护是一种裁定(判决),是一种组织,也是一种过程。
如视为一种判决,是代表一种司法审理,使犯罪者在预定的时间内以保持善行为条件,允许其继续生活在原来的小区,但须受观护人监督而达到再教育、再社会化之目的。
如视为一种组织,是指负责观护工作之机构,用来协助法院及执行刑事司法有关之特殊服务;如视之为一种过程,则系指法院进行审理前之调查及审理后之小区生活辅导。
”①此外,如果单就少年观护制度而言,台湾地区分别于1997年“少年事件处理法”(旧法)的修正、2011年“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旧法)的更名修正,以及2015年“儿童权利公约执行法”的公布实施之后,基于观护人的专业要求、儿童最佳利益的维护,已经丰富了整个少年观护制度的内涵。
笔者认为,少年观护制度系指由少年调查官或少年保护官针对少年法院所裁定(判决)之处分②的少年③(以下简称“少年”),运用调查、监督、辅导与保护等方式,期能促成少年健全成长,以及达成教育、复健、复归社会,及犯罪控制为主要目的之一种以社区为基础的处遇(treatment)制度谓之。
台湾地区《校园霸凌防制准则》述评
台湾地区《校园霸凌防制准则》述评作者:李林来源:《世界教育信息》2013年第17期摘要:近年来,台湾地区的校园霸凌问题严重。
针对这种状况,台湾地区教育主管部门采取了各种措施来保障学生的权益,《校园霸凌防制准则》的制订就是其中之一。
此准则的执行能一定程度上遏制台湾地区的校园霸凌行为,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净化校园环境,构建友善校园。
关键词:台湾地区;校园霸凌;防制;准则;友善校园一、背景分析“霸凌”音译于英文“bully”,意指故意、持续地以言语、文字、图画、符号或肢体动作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对他人实施排挤、欺负或骚扰等行为,致被害人处于劣势、弱势地位 [1]。
联合国儿童人权公约前言第28条第2项指出,“学生在校园学习期间,其身体自主权及人格权应受到尊重与保障,并且不受任何形式的霸凌行为侵害,包括肢体、言语、关系、网络及性侵害或骚扰等霸凌行为。
”霸凌是一种有意图的攻击性行为,通常发生在力量不对称的学生间。
此外,霸凌并非偶发事件,而是长期且多次发生的事件。
近年来,台湾地区校园暴力事件的增长速度令人瞠目结舌,迫切需要相关部门制定相关的政策来规范校园秩序。
据台湾地区教育部门统计,2006年台湾地区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与偏差行为有1008件,2007年有1840件, 2008年有1977件,2011年的校园暴力事件与偏差行为达6277件、霸凌事件达7182件,增长速度惊人[2]。
另根据2009年台湾教育部门委托台湾中山大学的调查显示,13.3%的初中生曾被霸凌。
当年在校的初中生共有95万人,也就是说,相当于11.97万人受到了校园霸凌。
霸凌事件存在于校园内外,霸凌行为若不及时遏止,将对受霸凌者、旁观者,甚至霸凌者身心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
台湾地区相关部门认为,各级学校应在加强法治教育、生命教育、人权与性别平等教育的基础上,加大对学生和教职工防制霸凌行为的教育及相关法律知识宣传,帮助他们更加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范文
《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虐待儿童是一个世界范围内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这类行为严重侵犯了儿童的权益,破坏了他们身心健康的发展,对于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威胁。
鉴于虐待儿童行为的严重性,我国刑法对于这类犯罪行为的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分析现行刑法在处理此类案件中的不足与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虐待儿童行为的定义与分类虐待儿童行为是指对儿童实施身心摧残、残害或以其他方式严重侵害其权益的行为。
这些行为主要包括身体上的伤害、性侵犯、心理虐待以及忽视等。
其中,虐待行为的形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家庭内部的暴力、学校或社会机构的疏忽等。
三、我国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的规制现状目前,我国刑法在处理虐待儿童行为方面已有一定的规定,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遗弃罪等。
然而,由于虐待儿童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现行刑法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仍存在一些不足。
例如,对于某些轻微虐待行为,刑法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难以起到震慑作用;同时,对于某些特殊形式的虐待行为,如网络虐童等新型犯罪行为,现行刑法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四、虐待儿童行为刑法规制的问题与挑战(一)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现行刑法在处理虐待儿童行为时,存在法律规定模糊的问题。
例如,对于虐待行为的定义、认定标准以及处罚力度等方面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差异。
(二)处罚力度不足对于某些轻微虐待行为,现行刑法的处罚力度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
这使得一些潜在施暴者认为虐待儿童行为并不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从而助长了虐待儿童现象的发生。
(三)特殊形式虐待行为的法律空白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出现了如网络虐童等新型犯罪行为。
这些新型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高、传播速度快等特点,给刑法的规制带来了新的挑战。
目前,我国刑法对于这些特殊形式的虐待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五、完善虐待儿童行为刑法规制的建议(一)明确法律规定首先,应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定义、认定标准及处罚力度进行明确规定,提高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完善》
真实姓名: XXX用户名:XXX所属服务站:广州教学教学服务中心指导教师:XXX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完善【摘要】:本文从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特点出发,反应当前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现状,指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缺陷,对于“家庭暴力”的界定过于狭窄,法律内容上原则性过强;其他国家美国及台湾地区在防治家庭暴力问题上的立法与司法的经验和特色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对策。
【关键词】:我国家庭暴力现状立法对策【正文】:我国并没有关于反家庭暴力的专门的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散见于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
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原则,与国外对家庭暴力的界定相比规定得过于苛刻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现实的发展;当前有关反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原则性强、操作性弱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再加上家庭暴力的状况愈演愈烈,现有法律已经不能很好的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制定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迫在眉睫。
一、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现状我国经过不断的努力,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新婚姻法为主导,横跨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法律部门的综合性法律治理体系,并且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取得了一定的实效。
(一)中国签署的一些反家庭暴力的国际公约家庭暴力是国际社会公认的“社会毒瘤”。
反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
20 世纪中叶以来 , 联合国通过了一系列保护妇女、儿童的公约 , 如《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宣言》、《儿童权利公约》等。
联合国将对妇女和儿童施暴看作是对人权的践踏和侵犯。
中国加入了《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宣言》和《儿童权利公约》的反家庭暴力方面的国际公约。
目前该宣言已得到 150 个国家的承认。
我国同时也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
我国加入该公约也就意味着中国对反家庭暴力的积极回应,坚决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保护妇女和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意味着中国对公约提出的要求做出了庄严承诺,意味着中国将按照公约的要求履行国际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的基层实践研究
⑤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 17 条第 1 款第 3 项明确规定: “除非判决少年犯有涉及对他人行使暴力的严重行为, 或屡犯其他严重罪行,并且不能对其采取其他合适的对策,否则不得剥夺其人身自由。”可见,对犯罪未成年人判处刑罚,必须同时 满足两个条件——罪行严重和无其他合适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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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的基层实践研究
然犯罪的可能性,即常说的教重于罚。在青少年步入 犯罪深渊前进行干预和矫正。保护处分的作出机关 通常为公检法三家中专门负责未成年案件的部门, 如法院的少年法庭,依据法律做出处分,④从而使之 更具有公信力和强制力。其最重要的特点是优先于 刑法适用。考虑到未成年人处遇个别化原则,一般会 先使用保护处分,只有在万不得已时才考虑施以刑 罚。⑤保护处分具有先进性,随着社会发展会注入新 的内涵,如社区服务令就是随着社区建制的发展而 逐步产生的一种保护处分措施。
⑨ 参见康树华: 《当代中国犯罪主体》,群众出版社 2005 年第 1 版,第 11-13 页。 ⑩ 参见[日]藤吉和史: 《少年犯罪和触法行为者》,日本成文堂 2005 年版,第 133 页。 ⑪ 参见张志泉: 《矫正社会化的国外实践及其启示》,载《中国行政管理》2011 年第 9 期。 ⑫ 根据我国台湾地区 2007 年最新修订的“少年事件处理法”第 3 条第 2 项规定,虞犯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形: (1)经常与有犯 罪习性之人交往; (2)经常出入少年不当进入之场所; (3)经常逃学或逃家; (4)参加不良组织; (5)无正当理由经常携带刀械; (6)吸 食或施打烟毒或麻醉药品以外的迷幻物品。 ⑬ 根据我国台湾地区 1998 年 11 月 14 日研修的《少年不良行为及虞犯预防办法》第 3 条规定,一般不良行为分别是: (1)与 有犯罪习性之人交往; (2)出入妨害身心健康场所或其他少年不当进入之场所( ;3)逃学或逃家; (4)无正当理由携带具有杀伤力之 器械、化学制剂或其他危险物品; (5)深夜游荡; (6)对父母、尊长或教师态度傲慢,举止粗暴; (7)于非公共场所或非公众得出入之职 业赌博场所,赌博财物; (8)以猥亵之言语、举动或其他方法,调戏他人( ;9)持有猥亵图片、文字、录影带、光碟、出版品或其他物品; (10)加暴行于人或互相斗殴未至伤害; (11)无正当理由跟追他人,经劝阻不听。
新时代虐童问题的刑法规制研究
新时代虐童问题的刑法规制研究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虐童事件,引发了公众对于儿童权益的关注和担忧。
新时代下,如何加强对于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针对虐童问题的刑法规制进行研究,探讨如何借鉴国际经验,加强我国的虐童刑事法律保障,切实保护儿童的权益。
一、国际上的虐待儿童刑法规制在国际上,相关国家和地区通过刑法等法律手段进行虐待儿童的惩治,积极保护儿童的权益。
以美国为例,该国制定了《虐待儿童预防及处理法》(Child Abus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Act),要求各州制定相关法规,加强对虐童现象的打击。
此外,美国也将虐待儿童列入刑法中,对于虐童行为进行明确的惩罚和制裁。
欧洲国家也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手段,加强对虐童行为的打击。
例如,英国通过2004年的《儿童法案》(Children Act)对虐待儿童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定义,并规定对儿童的虐待应当限制犯罪嫌疑人的父母权利,并对其进行惩处。
日本也设立了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保障儿童的安全和权益。
我国刑法中对于虐童行为的规制主要体现在《刑法修正案(九)》中。
该修正案增加了对虐待未成年人的人员的罪名和处罚规定,对虐待未成年人行为的刑事责任得到加强和明确。
但是,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制尚存在一些不足。
首先,我国现行刑法对虐童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尚不够明确,对于虐待儿童的行为界限较为模糊。
其次,我国针对虐童行为的惩罚力度较弱,当事人往往只面临轻判或者免于刑罚。
此外,我国还存在着对于虐童行为过于宽容的现象,往往只是进行口头谴责并没有实际的法律行动。
三、加强我国虐童问题的刑法规制建议针对我国现行刑法对于虐童问题规制的不足,我们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加强我国虐童问题的刑法规制保障。
具体建议如下:一是进一步明确虐童行为的界限,对虐待儿童的行为进行更为详细的规定。
例如,可以对虐童行为分为身体上的虐待、心理上的虐待等多个方面进行细化。
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特点及启示
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特点及启示
焦阳;谷芳卿
【期刊名称】《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3(031)005
【摘要】台湾地区现行《少年事件处理法》于1997年公布,是一部实体、程序、组织相综合的法律.该法对少年违法犯罪事件设立了独立的程序,立法理念也着眼于“少年成长的非连续性”,三种回流机制的设计使少年有多种机会进入少年保护事件程序,这些都有助于实现保障少年健全的“自我”成长的目的.台湾地区的成功经验带给我们很多启示,在未来的立法中,我国大陆地区应订立一部专门的少年法;同时,在观念上,要放弃对少年单方面的“爱”,真正尊重少年的未来.
【总页数】5页(P95-99)
【作者】焦阳;谷芳卿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北京 1021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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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台湾《少年事件处理法》评价 [J], 郝守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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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范文
《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虐待儿童行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严重阻碍,其给儿童身心健康带来的伤害无法用言语形容。
我国刑法在保护儿童权益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对于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本文旨在探讨虐待儿童行为的定义、分类、现状及刑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刑法规制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建议。
二、虐待儿童行为的定义与分类虐待儿童行为是指对儿童实施身心上的伤害、遗弃或剥削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来自于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
虐待儿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暴力、忽视儿童健康饮食和生活规律、忽视孩子的教育和安全保护等。
按照其程度和影响范围,可将其分为轻度虐待和重度虐待。
三、虐待儿童行为的现状分析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关注度不断提高,虐待儿童行为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曝光。
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虐待儿童行为仍屡见不鲜。
尤其是家庭虐待儿童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家庭因为经济压力、教育观念落后等原因,将孩子视为“发泄工具”,对其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
此外,学校和社会中的虐待儿童行为也不容忽视。
四、刑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有一定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定义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案件的定性存在困难。
其次,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严厉,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此外,刑法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问题,导致一些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
五、完善刑法规制的建议为更好地保护儿童的权益,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明确虐待儿童行为的定义和分类,以便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案件的定性。
同时,应细化虐待儿童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以便更准确地适用刑法。
2. 加大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处罚力度,尤其是对重度虐待和故意伤害儿童的犯罪行为,应依法从严惩处。
3. 加强执法力度和监管机制,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
对于发现的虐待儿童行为,应及时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年修正本)
文章来源:/Content-3338.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年修正本)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发布日期:2012-10-26执行日期:2013-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3年修正本)(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第三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第四章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五章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第六章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第三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二)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三)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文章来源:/Content-3338.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四)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司法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范文
《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保护儿童权益已经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焦点。
然而,虐待儿童行为依然屡见不鲜,给儿童的身心健康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如何对虐待儿童行为进行有效的刑法规制,成为了法学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刑法保护儿童权益提供参考。
二、虐待儿童行为的定义与分类虐待儿童行为是指对儿童实施身体、心理、性等方面的伤害、摧残或者其他不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暴力、学校暴力、网络暴力等。
虐待儿童行为严重侵害了儿童的合法权益,给其成长带来了巨大的障碍。
虐待儿童行为可以分为身体虐待、心理虐待、性虐待等多种类型。
三、我国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的规制现状目前我国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有一定的规制,但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定义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某些行为的定性存在争议。
其次,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刑罚设置不够完善,难以满足对犯罪的惩治和预防需求。
此外,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的执法力度不够,导致一些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
四、虐待儿童行为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一)立法层面的问题1. 虐待儿童行为的定义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某些行为的定性存在困难。
2. 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刑罚设置不够完善,缺乏针对不同类型虐待行为的刑罚规定。
3. 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的执法力度不够,导致一些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
(二)司法实践层面的问题1. 司法机关在处理虐待儿童案件时,由于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不一致,导致案件的定性和量刑存在差异。
2. 证据收集和认定难度大,导致一些案件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追究。
3. 对受害儿童的保护措施不够完善,缺乏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和法律援助机制。
五、完善虐待儿童行为刑法规制的建议(一)立法层面的建议1. 明确虐待儿童行为的定义和分类,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完善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刑罚设置,增加针对不同类型虐待行为的刑罚规定,提高刑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0.26•【文号】主席令第66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6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第三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第四章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五章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第六章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第三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二)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三)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四)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第五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第二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第六条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思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收买拐卖儿童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然而,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出现了拐卖儿童犯罪现象,严重侵害了儿童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
为了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切实保障儿童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重点介绍收买拐卖儿童的法律规定。
二、拐卖儿童罪的法律规定1. 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1)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2)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单位。
(3)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客体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4)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5)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而故意为之。
三、收买拐卖儿童罪的法律规定1. 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香港和国外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香港和国外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如果因父母疏忽监管导致孩子受到伤害甚至死亡,这类事件发生在国外或中国香港地区的移民家庭身上,引起的后果大不相同。
国枫移民董事总经理林少恒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小孩的人权若受到侵害,父母也有责任,移民家庭如果疏于照顾小孩,是有可能触犯当地刑法的。
”由香港影帝梁家辉主演的电影《刮痧》,讲述了一位在美国的中国爷爷为孙子刮痧治病(中国传统的自然疗法之一,以中医皮部理论为基础,用牛角、玉石等在皮肤相关部位刮拭,以达到疏通经络、活血化瘀之目的),却被不理解的美国人以虐待儿童为由告上法庭,宣布剥夺父亲的监护权。
最终,父子分离,夫妻分居、朋友决裂、工作丢失,原本幸福的家庭被这场从天而降的官司彻底粉碎。
一位意大利父亲在瑞典当街将孩子按倒在地,结果被判监禁6个月。
香港媒体曾报道,英国一名33岁的寡妇沉迷网上游戏,不停地玩了6个月,期间疏忽照顾3名9~13岁的孩子,他们被逼自己开罐头,靠吃冰冷的豆子充饥。
最终,这名妇女被判虐待儿童罪入狱。
2010年8月,在西班牙的一位华裔家庭中,5个月大的婴儿不慎从沙发上滑落后出现暂时性休克,婴儿母亲将孩子送往医院急救,11天后孩子苏醒,但婴儿父母的“麻烦”随之而至,他们被告知婴儿被政府“托管”,院方准备起诉父母,并通过专家会诊确定孩子的伤势。
医生诊断,导致孩子昏迷的原因是受伤后出现过“剧烈摇晃”,因此,初步判断造成摇晃可能是家庭暴力所致。
托管期间,为了证明没有家暴,有关人员进行证据搜集,而与此同时,当地青少年调查机构对街区进行调查。
香港:故意忽略儿童即属犯法香港地区制定了严苛的法律保护未成年人,近年来,香港屡现儿童坠楼事件,起因大多是监护人疏于照顾,事件发生后,这些监护人都受到了程度不等的处罚。
香港保护未成年人法律大致分为三个步骤:社会福利署有专门的部门对未成年人提供保护。
《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程序指引——2007年修订版》对社工、警方、医院、老师等各方如何协调处理虐待儿童案有详细的规定,程序极其严谨。
对刑法修正案调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商榷
对刑法修正案调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商榷刘宪权*石雄M【内容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人对故意杀人与严重的故意伤害 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关于调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争议焦点始终停留在 问题表面,很难形成统一定论。
设置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本质上是一个立法问题,应当回归立法机理,从刑事 政策、刑法解释学与立法技巧三个方面反思其调整的合理性。
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有违对未成年人特殊 保护的刑事政策,且不能实现刑法解释学的体系自洽。
“一刀切”的立法形式更具有现实可行性。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责任能力刑事政策刑法解释学立法技巧引言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暴力犯罪事件屡见报端。
2020年4月,安徽省郎溪县13岁的杨某某杀 害堂妹杨某婷后抛尸;2019年7月,宁夏永宁县12岁的苏某用木板击打6岁的亲戚李某某致其死亡;2019年3月,江苏省建湖县13岁的邵某因不服管教,将其母杨某杀害;2019年1月,湖南省涟源市13岁的严某灵持刀捅伤同班同学贺某涛,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
这些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低龄未成 年人因不满14周岁而无法得到刑事制裁的事件,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
由此,业内有关降低最 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为回应民众关切,《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关于最低刑事责任 年龄的规定,即在特定情形下,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毋庸置疑,立法对社会 关切迅速作出反应,体现了我国刑法“以人民为中心的温度”。
®然而,刑事立法绝不仅仅只要回应“民意”,还需要科学而严谨的理论分析论证。
对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应否降低的问题,我国刑法理论界一 直颇有争议,各种观点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鉴于此,本文拟在深人分析学界各种观点的基础上,将目光 拉回到设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机理,以探讨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修法是否具有合理性。
一、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调整之争理论界关于调整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大体存在“降低说”“维持说”和“补足说”三种观 点。
台湾儿童及少年福利法
台湾儿童及少年福利法
台湾的儿童及少年福利法是为了保障儿童及少年的权利、利益和福祉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律于1999年颁布,2011年进行了修订。
以下是该法律的主要内容:
1. 儿童权利保障:该法律规定,儿童有权获得家庭、社会和政府的保护和关爱,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不受歧视和虐待。
2. 少年权利保障:该法律规定,少年有权获得教育、文化和娱乐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不受歧视和虐待。
3. 家庭保护:该法律规定,父母或监护人有责任保护和照顾儿童及少年,不得虐待、体罚或忽视他们。
4. 社会保护:该法律规定,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包括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5. 福利机构管理:该法律规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保护儿童及少年的权利和利益,不得虐待、忽视或剥削他们。
6. 法律责任:该法律规定,违反儿童及少年权利的行为,应当受到法
律制裁和处罚。
总之,该法律旨在保障儿童及少年的权利和利益,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和发展,并加强家庭、社会和政府对儿童及少年的保护和关爱。
面对虐待儿童问题 各国都有哪些举措?
面对虐待儿童问题各国都有哪些举措?据外媒报道,父母望子成龙可以理解,但是要讲究方式方法,美国有位年轻的母亲在这方面就有些走极端。
这名30岁的女子因为女儿考试成绩差,不仅动手打孩子,还让自己的女儿穿上写满羞辱性话语的T恤去上学。
30岁的佛罗里达州女子梅兰妮·亚历山大为了让成绩差的女儿取得好成绩,竟然让她穿着一件写满羞辱性话语的白色T恤去学校,希望女儿能“知耻而后勇”。
T恤上写着“我成绩很差”以及“我爱吃垃圾食品”等让女孩感到很丢脸的话,此外还写着,在成绩改善之前“不许谈男朋友”。
女孩所在的学校看到女孩所穿的T恤后,联系了当地警方。
警方随后以虐待儿童的罪名逮捕了这名母亲。
据悉,这名母亲此前还曾因用皮带抽打女儿遭到指控。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看各国在面对虐待儿童问题上都有什么措施:美国:针对儿童性侵犯可处终身监禁对于对美国儿童进行性侵犯或者是强奸量刑特别严重,一经查实面临终身监禁最严重的处罚,美国在这方面就是毫不手软的,不存在猥亵这个字眼,就是按照强奸罪来治罪的。
韩国:对儿童性犯罪者或面临化学阉割近来韩国针对未成年人的性暴力越来越猖獗,民众呼吁政府就此恢复死刑。
事实上,韩国此前就开始实施对儿童性犯罪者进行化学阉割的法律,也是亚洲第一个引入化学阉割的国家。
日本:制定儿童虐待防治法明晰责任日本在1933年就制定了《儿童虐待防治法》,其中对虐待儿童的违法行为进行了非常细致的说明:第一是身体的虐待,包括对儿童打、踢,或者激烈的抓住孩子的身体摇晃都属于身体的虐待。
第二就是性虐待,性虐待的话不仅仅是触摸孩子的隐私部位,甚至包括有意识的让孩子看到性行为都是对儿童的性犯罪。
第三是对孩子置之不理,比如把孩子关在黑屋里面,不给孩子吃饭,不给他食物,或者孩子身上脏了你不给他清洗,这个都属于虐待。
第四就是包括心理虐待,比如用暴力的语言威慑孩子。
澳大利亚:专设儿童治安官以新南威尔士州1987年的《儿童法院法》为例,儿童法院由首席治安法官和儿童治安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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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5. 非自愿性失业或重复失业者: 负担家计者遭裁员、资遣、
然而,本文 所 指“儿 童 虐 待 ”,主 要 归 属 于 儿 童 保护之业务当中。儿童保护内容有四大环节,主要 有“儿童保护工作手册及指南”、“儿童保护工作方 案及计划书”、“儿少保护数据分析”、“新生儿童保 护宣传手 册 ”等。 此 四 大 项 工 作 内 容 当 中,又 分 其 细项工作如下:
从上述所进行儿童保护四大项内部作业当中, 可窥知对于儿童虐待,已从事先预防,亦即制定学校 与相关单位之通报条例与高风险家庭评估等事项着 手,针对儿童虐待个案,再进行辅导安置于机构与寄 养家庭外,针对儿童虐待之行为人,再以刑法相关条 款进行处罚。
以上为目前台湾地区针对儿童虐待之内政与刑 罚体系架构,从此体系当中除可得知目前针对儿童 虐待之保护状况外,另可发现于统计当中,儿童保护 政策实施多年以来,受保护之少年与儿童逐年增加, 或许从此客观数据当中,发现儿童保护政策仍亟待 加强外,亦可发现此政策实施状况有得成效。
第三条 前条以外之任何人知悉有应保护之儿童及少 年时,得以前条规定方式或其他任何方式通报主管机关。
第四条 主管机关于知悉或接获前二条通报,应立即 指派社会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至迟不得超过 24 小时, 并应于受理案件后上班日 4 日内提出调查报告。
前项调查处理应进行安全性评估,并以当面访视到儿 童及少年为原则。
第六条 儿童及少年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情形 者,于主管机关处理前,警察机关、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医 疗院所或学校,应提供儿童及少年适当保护及照顾; 其有接 受诊治之必要者,应立即送医; 其有触犯刑罚法律之行为或 触犯之虞,或有被害情形者,应通报警察机关,警察机关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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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3 年第 2 期
第八条 紧急安置之保护个案于 72 小时期限届满前, 主管机关应评估继续安置之必要性; 其安置原因未消灭暂 不适重返家庭者,得声请法院裁定继续安置; 安置原因消灭 时,应将儿童及少年交付其父母或监护人。
第九条 保护个案在法院裁定继续安置期间,主管机 关最迟应于安置期间期满前 15 日完成延长安置必要性之 评估,其有延长安置之必要者,并应于期间届满前 7 日向法 院提出声请。声请再延长安置者,亦同。
□男□女 年 月 日
□有 □无
1. 家庭成员关系紊乱或家庭冲突: 如家中成人时常剧烈争 吵、无婚姻关系带年 幼 子 女 与 人 同 居、药 酒 瘾、精 神 疾 病、 犯罪前科等,以致影响儿少受照顾及身心正常发展。
2. 家中儿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顾者从事特种行业或罹患 □有
精神疾病、酒瘾药瘾 并 未 就 医 或 未 持 续 就 医,以 致 影 响 儿 □无
关键词: 儿童虐待; 儿童保护; 刑法 中图分类号: D91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1565( 2013) 02 - 0062 - 08
一、前言
儿童虐待一词,在台湾地区的法规与政策层面, 除刑法所规定之妨害幼儿发育罪之外,尚有台湾地 区“内政部儿童局”相关政策规定。也就是,台湾地 区对于儿童虐待问题,主要以刑法与内政施策辅应, 进行刑事法化与社会福利二元化之保护措施。
1. 儿童保护工作手册及指南。此部分主要针对 受虐儿童之保护,亦即发现受虐儿童时之通报程序 与处理,以及因应此种受虐儿童之父母如何进行亲 职教育,以及相关儿童及少年保护通报及处理办法、 强制性亲职教育课程内容与儿童保护工作手册及工 作指南三项。
2. 儿童保护工作方案及计划书。此部分主要针 对高风险家庭进行评估,所谓高风险家庭,本文将于 后续进行阐述,除此之外,本部分尚有针对高风险家 庭所实施之计划等政策。本部分所涵盖之工作内容 有“高风险家庭评估表”、“推动高风险家庭关怀辅
根据前段所述,因应儿童及少年福利业务,台湾 地区“儿童 局 ”业 务 呈 现 多 元,并 有 收 出 养 媒 合、托 婴托育服务、发展迟缓儿童早期疗育、儿少保护、儿
收稿日期: 2012 - 12 - 20 作者简介: 陈慈幸,女,中正大学犯罪防治学系副教授,日本
中央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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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辅导、儿少经济、亲职教育、安置与教养等多种业 务。( 参见图表 1)
其次,第二大项工作,亦即“儿童保护工作方案 及计划书 ”之 部 分。 此 部 分 之 重 点 工 作,主 要 为 高 风险家庭之评估。所谓“高风险家庭”,主要指: 该 家庭因为主要照顾者遭逢变故或家庭功能不全而有 可能影响家庭内儿童及少年受照顾状况及身心正常 发展,并依据以下表格当中所规定之七大要项,亦即 “家庭成员关系紊乱或家庭冲突”、“家中儿童少年 64
首先,第一 大 项 工 作 为“儿 童 保 护 工 作 手 册 及 指南”之 部 分。 此 部 分 重 点 工 作 要 项,主 要 为 发 现 儿童及少年遭受虐待时相关人员所进行之通报处理 程序,亦即下 表 所 列 之“儿 童 及 少 年 通 报 及 处 理 办 法”。( 见图表 3)
图表 3 儿童及少年通报及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定书、表格式,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此通报程序主要针对相关人员( 例如医师、社 工、教师、保育员、警察、司法工作人员及其他执行儿 童及少年福利业务人员) 等于其职务上发现有儿童 受虐之个案时,可依据前述规定进行通报程序( 儿 童及少年保护通报及处理办法第 1 条) ,此通报程 序为目前发现儿童虐待个案时,启动儿童保护程序 之首要要件。此通报程序可配合一般安置与紧急安 置条款( 儿童及少年保护通报及处理办法第 7 条) , 亦即针对需保护与立即保护之受虐儿童与少年进行 安置程序,此部分同时配合刑法之罪章,若发现受虐 者时,可同时依据刑事程序处理( 儿童及少年保护 通报及处理办法第 6 条) ,此部分乃开启通往刑事 处分之处罚规定。
摘要: 儿童及少年虐待问题,于两岸已经是一个重要之儿童身心发展与保护政策指标。所谓 “儿童虐待”之定义,台湾地区广义上涵盖于儿童及少年保护之政策指标内,亦即于台湾地区针对 儿童及少年虐待相关政策,主要归纳于 1999 年 11 月 20 日成立的台湾地区“内政部儿童局”政策推 动工作范畴。虽近年来儿童局针对儿童保护进行多项法规制定与政策,然虐童案件仍不时发生。 2011 年 11 月发生的儿童王昊被虐案件,使得台湾地区重新检视儿童虐待之问题,并于 2012 年 11 月刑法修订“妨害幼童发育”条款,即所谓防止儿童虐待条款,并加重刑责与并科罚款。
2013 年 3 月 第 2 期总第 128 期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Mar. ,2013 No. 2 Ser. No. 128
台湾地区儿童及少年虐待法律保护实务
———兼论 2012 年刑法修正
陈慈幸
( 中正大学犯罪防治学系,台湾地区 嘉义 60058)
儿童及少年保护通报及处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依儿童及少年福利法( 以下简称本 法) 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医事人员、社会工作人员、教育人员、保育人 员、警察、司法人员及其他执行儿童及少年福利业务人员, 知悉有应保护之儿童及少年时,应于 24 小时内填具通报 表,以电信传真或其他科技设备传送等方式通报主管机关; 情况紧急时,得先以言词、电话通讯方式通报,并于 24 小时 内填具通报表,送主管机关。
第十条 主管机关对于安置期间期满或撤销安置之儿 童及少年,应 续 予 追 踪 辅 导 一 年,并 定 期 作 成 追 踪 辅 导 报 告。
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依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提 出之儿童及少年家庭处遇计 画,应由社会工作人员实施个 案管理,结合相关资源,提供儿童及少年及其家庭相关处遇 服务。
4. 新生儿童保护宣传手册: 此部分主要针对迎 接新生儿的新手父母所制作之手册,内容如下:
图表 1 新生儿童保护宣传手册[1]
2005 年 1 月 新生儿童保护倡导手册
目录 1. 疼惜自己,哇! 我当爸妈了…… 快快乐乐学习当爸 妈 孩子,我希望…… 婆婆妈妈 篮灰色地带……Blue…… 爸妈……放轻松…… 2. 保护孩子? 爸妈不 是 故 意 的 …… 打 你 是 因 为 爱 你?! 气死了……怎么你都学不会? …… 宝贝……小心! ? 宝宝……飞好高啊! 孩子对不起……我不习惯赞美…… 我以为只要一下子,应该没关系…… 用法令杜绝伤害 温情热线 宝贝! 我爱你……
图表 4 高风险家庭评估表[2]
2009 年 11 月修正
主要照顾者姓名: 身份证字号:
联络电话: 出生年月日:
被 联络地址: 县( 市) 乡( 镇、市、区) 村( 里) 邻
评 估
路段巷弄号之楼
者 基
家中儿童少年基本资料
本 数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就读学校 与主要照顾者关系
据
□男□女 年 月 日
□男□女 年 月 日
① 目前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已更名为: 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 保障法。
陈慈幸: 台湾地区儿童及少年虐待法律保护实务
导处遇实施计划”、“儿少保护及高风险家庭讲师数 据库”、“儿少保护及高风险讲义教材”等四项。
3. 儿童保护数据分析: 本部分主要是儿童虐待 相关之统计资料,分“童及少年保护: 寄养家庭数 量”、“儿童及少年保护案件: 举报来源”、“儿童及少 年保护案件: 施虐因素”、“儿童及少年保护案件: 施 虐者年龄”、“儿童及少年保护案件: 施虐者年龄”、 “儿童及少年保护案件: 施虐者身份”、“儿童及少年 保护案件: 受虐儿少按性别分( 人) ”、“儿童及少年 保护案件: 受虐儿少按年龄分( 人) ”等七项。
首先关于儿童虐待之儿童保护之政策施策方 针,主要鉴于联合国儿童公约之规定。台湾地区于 20 世纪 90 年代起,对于儿童保护之福利政策重视 始见于因应儿童公约之规定,于 1999 年 11 月台湾 地区正式成立“儿童局”,其宗旨以提升儿童健全身 心发展原则下,奠定完整儿童福利体系,尔后,2003 年 5 月 28 日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公布后,同年 9 月 1 日,少年福利正式归纳入“儿童局”业务中。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