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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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背景作为一个人口大国,中国的劳动力市场一直都很活跃。

国有企业是中国经济的重要支柱,在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外来务工人员进入国内的国有企业,并为企业的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但是管理外来务工人员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管理外来务工人员,保障他们的权益,国家发布了《国有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本规定适用于在国有企业中从事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外来务工人员的招聘国有企业可以通过规定的渠道向区外招聘外来务工人员,招聘程序应当合法、公平、公正。

第三章外来务工人员的入职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面试、体检等其他考核,并根据比较优胜的人选给予录用。

第四章外来务工人员的工资待遇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规定的工资标准向外来务工人员支付工资,确保其工资待遇不低于本地劳动力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章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对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外来务工人员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国有企业应当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确保其身心健康和安全。

第七章外来务工人员的培训国有企业应当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符合其岗位要求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技能和素质,提高其工作效率。

第八章外来务工人员的离职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离职处理,并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结语国有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发布,对于推动国有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的工作条件和待遇,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益,做到公平公正,合法合理。

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范文(2篇)

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范文(2篇)

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地区以外的地方从事劳动工作的人员,包括农民工、建筑工人、家政服务员等。

第三条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是指为了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防范事故发生,制定的管理措施和规定。

第四条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预防第一,综合治理,依法治理,责任落实。

第五条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政府部门、用工单位、劳动者本人。

第二章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机构第六条设立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机构由政府部门和用工单位共同组成,主要负责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培训、日常管理、案件处理等工作。

第八条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完善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二)组织开展外来务工人员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三)负责外来务工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档案,定期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四)及时处理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事故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五)加强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其自我防范意识。

第三章外来务工人员安全培训第九条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地区市场劳动力资源中心登记,必须参加外来务工人员安全培训。

第十条外来务工人员安全培训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知识: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用工合同法律规定等,使其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二)安全知识:介绍安全生产相关知识,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三)事故案例分析:通过事故案例分析,使其认识到事故的严重性和后果;(四)应急救援知识:介绍常见的应急救援措施,提高其应急响应能力。

第十一条外来务工人员安全培训的方式可以采取集中培训和现场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外出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

外出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保障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务工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用工单位。

第三条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用人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社会参与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外来务工人员登记与备案第四条外来务工人员应凭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向用工单位登记,并填写《外来务工人员登记表》。

第五条用工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外来务工人员登记表》及人员信息报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章外来务工人员权益保障第六条用工单位应依法与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用工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外来务工人员工资,不得拖欠、克扣工资。

第八条用工单位应依法为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用工单位应尊重外来务工人员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不得歧视、侮辱外来务工人员。

第四章外来务工人员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外来务工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外来务工人员应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第十三条外来务工人员应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不得扰乱公共秩序。

第十四条外来务工人员应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公共财产。

第五章外来务工人员服务与管理第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开展外来务工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第十七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外来务工人员救助机制,及时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实际困难。

第十八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外来务工人员登记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文化程度 | 家庭住址 | 职业技能 | 就业意向 | 用工单位 | 备注 |本制度旨在规范外来务工人员管理,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规定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规定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规定为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保护外来务工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各工程项目部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凡在本公司或各工程项目部务工。

而务工部或单位以地处外地,且常住户口又不在成都市范围内的劳动者。

第二条、外来务工人员的年龄必须是年满16岁至55周岁的健康人员,性别不限。

第三条、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当地乡镇以上政府或部门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

第四条、从事特殊或专业工种的务工人员必须持有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等证明或岗位培训证明,同时还应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第五条、外来务工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后,应至所在工程项目治安门卫室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离开时应及时注销。

第六条、外来务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所在单位的各项管理。

第七条、外来务工人员应积极协助和配合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暂住证》和《治安责任书》。

第八条、外来务工人员或务工单位必须与所在工程项目部签订《劳务用工合同。

和治安消防责任书》。

第九条、外来务工人员认为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机益,可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条、各工种项目部应将已用人数、时间报公司行政办公室、公司行政办公室按规定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用工证》。

第十一条、各工程项目部应及时与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各种《劳动合同》和相关责任书。

共同履行合约确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各工种项目部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各工程项目部应坚持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并经常性地开展文明生产、安全生产、治安消防、思想道德、遵守法规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外来务工劳动者的思想素质和劳动技能。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办法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办法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办法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从外地来到本市从事非农业劳动的人员。

第三条外来务工人员应当遵守本市的法律法规,接受本市的法律监管。

第四条外来务工人员有权依法获得工资、福利待遇和人身安全权利保护。

第五条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的安置、服务和保护,应当遵循“动员、自愿、分散、网格化、精细化、有序”的工作原则。

第六条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城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联动,建立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第七条本市将对依法纳税的企业,给予相应的外来务工人员利益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

第二章安置第八条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在本市有合法的就业身份,接受属地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管理。

第九条本市鼓励企业招聘当地居民,对招聘本市居民而减少外来务工人员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财政奖励等政策支持。

第十条本市将按照政策要求实施重点企业、企业园区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场所内部安置。

第十一条对劳动力需求临时性较强的单位、项目、农村创业等,可以采用集中疏散的方式安置。

第十二条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等要求,由本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管管理。

第十三条本市将继续推进安居工程和人才公租房建设,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力量等方式,增加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供应。

第三章服务第十四条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服务,应当遵循“创新、实用、便利”的工作原则。

第十五条本市将不断扩大园区场所内的便民服务、社区服务、教育、医疗、文化、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增加服务供给。

第十六条所有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全天候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就业、社保、人才、法制等与人才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对外来务工人员的职业能力培训应当强化实效性和适应性,根据需求和特点开展量身定制的培训服务。

宁波市农村和外来劳动力进城务工管理暂行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宁波市农村和外来劳动力进城务工管理暂行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宁波市农村和外来劳动力进城务工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宁波市农村和外来劳动力进城务工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4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20日施行。

市长许运鸿一九九五年一月八日宁波市农村和外来劳动力进城务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农村和外来劳动力进城务工的管理,维护劳动力市场运行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施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和外来劳动力是指进城求业的农业户粮人员和其他跨市、县(市、区)求业的外来人员。

户籍在海曙、江东、江北三区的居民,在三区范围内跨区就业的,不作为外来劳动力。

第三条凡在本市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区和镇海区、北仑区、各县(市)城关镇城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工单位)临时招(聘)用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必须遵守本规定。

成建制进城建筑施工队伍由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城建部门管理。

第四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农村和外来劳动力进城务工管理。

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紧密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农村和外来劳动力进城务工实行分级管理。

市劳动局对全市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实施宏观调控,并具体负责市属单位和部、省属、军队属以及外来驻甬单位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务工管理。

各县(市、区)属及以下单位,由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公安机关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负责实施治安管理。

第六条用工单位临时招(聘)用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一、背景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境外常住户口的人员来到本市,参加劳动就业的人员。

外来务工人员数量大,流动性强,工作环境基础设施相对简陋,导致安全问题频发。

近年来,各地政府加强了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管理规定。

二、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技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契约工制度、外包工制度、流动用工制度和非全日制就业制度等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订立明确的职业病防治协议,并对其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外地人来沪(京、津、浙、门)劳动管理条例》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在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由用工单位负责。

用工单位应当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签订安全协议,并对其劳动过程实行有效监控。

”三、安全管理规定1.用工单位要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在聘用外来务工人员时,用工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并提高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技能。

2.签订安全协议。

用工单位在聘用外来务工人员时,应当与其签订明确的安全协议,明确各方职责和义务。

3.重点领域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监管。

用工单位应当对特殊行业和重点岗位的外来务工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对从事特殊工种的外来务工人员实行专业培训。

4.加强安全生产宣传。

用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强化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5.加强食品卫生监管。

用工单位应当落实食堂、伙食、住宿等方面的卫生管理工作。

外来务工人员参加用工单位提供的伙食、住宿时,用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食品卫生监管,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

四、结论外来务工人员是当前经济发展中一个重要的群体,但他们也是安全事故的重要来源。

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4篇)

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4篇)

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地区从事暂时性劳动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外来务工人员指在本地区从事暂时性劳动、非户籍人口,并已取得工作许可的人员。

第四条: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充分尊重人权,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建立统一的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具体安全管理措施,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六条: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应组织专门人员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知识、劳动保护常识等。

第八条: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并对不同岗位的工人进行相应的特殊培训。

第九条: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和技能鉴定,注重岗位技能与安全技能相结合。

第十条: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应向外来务工人员发放安全防护用品,并指导其正确使用。

第三章安全设施和措施第十一条: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工作场所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其工作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工作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三条:工作场所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安全设备,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工作场所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安全演习和培训。

第十五条: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生活设施安全管理,提供安全卫生的住宿和食品,保护其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住宿场所应符合消防、卫生和安全等相关标准,并设有安全保卫人员。

第十七条:外来务工人员的食品安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得给予次品或过期食品。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外来劳动力务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外来劳动力务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外来劳动力务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抚政发〔1996〕11号【发布部门】抚顺市政府【公布日期】1996.03.27【实施日期】1996.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外来劳动力务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年3月27日抚政发〔1996〕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抚顺市外来劳动力务工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外来劳动力务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来劳动力务工的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来劳动力,是指不具有本市市区内常住户口,年满十六周岁以上,被用人单位和用工居民招用的人员及成建制进市从事务工活动的劳动力。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市区内招用外来劳动力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外来劳动力务工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经办外来劳动力务工管理的各项业务工作。

公安、工商、城建、物价、民政、卫生、计划生育、银行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外来劳动力务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劳动力供求状况,对外来劳动力实行总量控制。

定期公布允许、限制和不允许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和工种。

第二章务工与招用第五条零散进入本地区务工的外来劳动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达到法定就业年龄,身体健康;(二)具有所从事的工种、岗位所需的职业技能;(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及其它法律责任。

第六条进入本地区务工的外来劳动力必须提供下列证件:(一)本人身份证;(二)户籍所在地劳动部门核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三)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国有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模版

国有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模版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聘用外来务工人员的用工制度,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外来务工工作的合法性和有序性,明确集团公司有关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的职责与权益,为集团公司创造良好和稳定的科研、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以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与集团公司所属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外埠农村户口、外埠城镇户口、北京市农村户口以及部分北京市城镇户口的各类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聘用外来务工人员的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是集团公司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用人单位及外来务工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能第四条为了指导和监督集团公司外来务工工作的有效开展和进行,集团公司成立“科技集团公司公司外来务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日常执行机构设在集团公司人才交流中心。

第五条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集团公司外来务工工作的宏观指导工作、整体协调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的审定工作、各用人单位用工情况监督工作等。

第六条人才交流中心作为集团公司外来务工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1、负责有关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外来务工人员的审批工作、工资发放工作、办理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工作等;2、负责制定外来务工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和临时培训计划,并进行培训学时登记和相关培训效果考核评估;3、协助办理外来务工人员的职称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七条各用人单位负责外来务工人员的选聘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聘用条件和程序第八条集团公司各用人单位聘用的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年满18周岁以上,女性50周岁以下、男性60周岁以下;2、身体健康,具有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具的体检合格证明;3、具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户口本复印件;4、外埠人员具有本市公安部门办理的暂住证;5、具有真实的婚育证明材料(女性);6、不得与其它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7、非公检法机关涉案人员。

2024年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为了维护本工程的治安秩序,管理好外来务工人员,保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该管理制度。

一、凡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外来务工人员,来本地参加工作,必须“三证”齐全(身份证、劳务证、计生证),并同时上缴一寸免冠照片____张(暂住证、劳务证、工作证、)。

二、在三日内上报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劳动部门办理《劳务证》,工程安保部门办理《工作证》。

三、务工人员必须随时携带三证,不得转借、涂改,上下班必须按规定佩戴好《工作证》,以便出入生活区四、三证如有遗失,必须在于____小时内上报安保部门,并说明原因,经查明后补办。

五、《暂住证》期满需留住的,应在期满前____日内上报安保办公室,以便统一向当地派出所办理延长手续,期满离开时,应缴销《暂住证》。

六、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服从安保、后勤部门的统一安排,在指定的房间、床铺居住,积极参加安保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学习,和有关教育培训活动,严格遵守本工程项目的各项管理规定。

七、外地来本市探亲、访友人员,除安保部门统一登记外,暂住或预期暂住____日以上者,必须当日上报安保部门,并缴____张一寸照片,____日内报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2024年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二)引言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从本地区或国家外来到另一个地区或国家从事临时性和短期性劳动工作的人员。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人口流动的增加,外来务工人员的数量快速增长,对于各行各业的劳动力供给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管理和保护外来务工人员的权益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管理外来务工人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2024年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的相关问题。

一、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律地位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律地位直接关系到他们的权益保护,是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的核心问题。

在2024年的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中,应明确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律地位为合法劳动力,并确保他们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和义务。

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一、概述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吸引了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前来就业。

为了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必须制定有效的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劳动保障、事故防范、职业健康等多个方面进行规定。

二、劳动保障1. 用工合同:用工单位应与外来务工人员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2. 工资支付:用工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外来务工人员的工资,不得拖欠不得克扣。

3. 劳动时间:用工单位应合理安排外来务工人员的工作时间,不得强迫加班,保障其休息权益。

三、事故防范1. 安全教育培训:用工单位应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安全设施:用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护网、安全帽、安全绳等,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3. 危险作业:用工单位应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严禁未经培训的人员从事危险作业。

4. 应急预案:用工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发生时的应对措施和责任分工。

四、职业健康1. 健康检查:用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外来务工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病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 职业病防护:用工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外来务工人员接触有害物质,如提供个人防护装备、改善工作环境等。

3. 心理健康:用工单位应关注外来务工人员的心理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和支持服务。

五、社会保障1. 医疗保险:用工单位应为外来务工人员购买社会医疗保险,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报销。

2. 养老保险:用工单位应为外来务工人员缴纳养老保险,保障其退休后的生活稳定。

3. 工伤保险:用工单位应为外来务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确保其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时获得相应的赔偿。

4. 住房公积金:用工单位应为外来务工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帮助其解决住房问题。

六、监督与检查1. 监督机构:相关行政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对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2. 投诉举报:外来务工人员及其亲属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途径进行投诉举报,监督机构应及时处理并回应。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正式版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正式版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正式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二条:外来务工人员的定义和登记第三条:就业条件1.外来务工人员需要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外来务工人员需要具备相匹配的工作技能和经验,且有合法的劳动能力。

第四条:合同签订与履行1.外来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事项。

2.合同期限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年。

双方均可以提前终止合同,但需要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

第五条:工资和福利待遇1.外来务工人员的工资按时发放,不得拖欠,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外来务工人员享受与本地工人相同的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生育保险等。

第六条:安全保障1.用工单位应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确保外来务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用工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并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设施。

第七条:劳动纠纷解决1.对于劳动纠纷,外来务工人员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或者通过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劳动诉讼等方式解决。

2.用工单位应保证外来务工人员享有平等、公正的劳动待遇,不得实施歧视、欺骗等不正当行为。

第八条:管理机制1.外来务工人员管理由劳动部门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2.用工单位需按规定向劳动部门报备外来务工人员的信息,不得隐瞒、捏造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违纪处罚第十条:附则1.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劳动部门负责解释。

2.本管理制度的修改需经劳动部门审核批准。

3.用人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都应遵守本管理制度,并配合劳动部门的管理和检查。

以上为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正式版。

希望通过这一制度,能够更好地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使社会秩序得以维护和发展。

2023年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管理,保障他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2023年进入国内从事务工的外来人员。

第三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条外来务工人员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遵守单位和居住地的规章制度,维护社会秩序。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五条外来务工人员在到达工作地点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和工作单位信息。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外来务工人员的身份进行核实,并将其信息纳入统一管理系统。

第七条外来务工人员的工作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的登记管理工作,提供员工真实的身份信息和工作情况。

第三章劳动保护第八条外来务工人员享有与本地劳动人员同等的劳动权益,不得因为身份等原因受到歧视。

第九条外来务工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医疗、工伤、养老等福利待遇。

第十条外来务工人员在劳动过程中有权要求单位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并接受相关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外来务工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的,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救助和补偿。

第四章居住管理第十二条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地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不得存在火灾、水灾等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地由其工作单位负责提供,工作单位应当保证居住环境的安全卫生。

第十四条外来务工人员应当遵守居住地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共秩序,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地的检查和监督,发现存在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社会保障第十六条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应当享受与本地居民子女同等的义务教育权益。

第十七条外来务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遇到工伤事故的,应当及时就医治疗,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外来务工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国有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管理规定l 总则1.1 为适应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为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进一步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根据市劳务派遣企业管理规定和《无锡市外来劳动力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规定。

1.2 使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前提是:用工部门必须严格定岗定员,基本员工必须满负荷工作。

1.3 使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政策,严格控制人数,严格审批手续,严格日常管理。

各用工部门、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齐抓共管,对外来务工人员思想上严格要求,生产上指导传授,生活上关心帮助。

2 外来务工人员对象2.1 劳务派遣人员2.2 其他人员3.劳务派遣人员3.1劳务派遣人员的隶属: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录用、解除合同手续;负责工资发放、缴纳社会保险等。

公司负责使用和日常管理。

3.2 录用、进离公司的手续程序3.2.1 部门确因生产能力不足需要补充劳务派遣人员,应事先提出申请计划,经劳资部门生产能力平衡、审批同意后方能进行。

3.2.2 劳务派遣人员的补充,必须通过合法的、具有相当担保能力的社会劳动服务部门进行。

3.2.3 劳务派遣人员必须持有“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或临时户口登记证)”、学历证书。

进公司前必需由职工医院体检合格,进食堂的另需到市卫生防疫中心体检取得健康证。

3.2.4 劳务派遣人员进入公司,由公司劳资部门审核,然后办理进入公司的有关手续,并与劳务派遣单位签定劳动合同。

3.2.5 劳务派遣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法纪法规教育,方能上岗。

3.2.6 劳务派遣人员在公司内部跨部门工作调动,必须经劳资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3.2.7 劳务派遣人员离开公司,应当提前一个月报告所在部门,所在部门必须在十五日之内上报劳资部门,并及时通知本人前往劳资部门办理离开公司手续。

具体方式:由所在部门填报“外来务工人员离职通知书”,到相关部门盖章后方可离开公司。

4 管理4.1 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职能管理4.1.1 进出公司由劳资部门、保卫部门统一扎口办理有关手续。

外来施工人员及临时工管理规定[5篇材料]

外来施工人员及临时工管理规定[5篇材料]

外来施工人员及临时工管理规定[5篇材料]第一篇:外来施工人员及临时工管理规定外来施工人员及临时工管理规定1、外来施工人员从事运行维护所管理范围内工作时,应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本单位指定有权签发工作票人员签发,并应执行安全工作规程规定。

2、单位需用临时工应由劳资部门统一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车间、班组不得临时招用。

3、招用的临时工,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发给带有本人照片的胸卡。

佩戴胸卡方可上岗工作。

7、临时工分到车间、班组后,在安全管理上应与本单位固定职工同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安全监护制等。

根据工作需要应发给安全工器具及劳保用品。

8、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应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

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9、临时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工作时,应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示的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

第二篇:外来施工人员管理规定外来施工人员管理规定1、外来施工人员来店施工前,必须由用工部门审核后到保安部办理《施工证》,3天以下在北门岗办理《临时施工证》。

2、办理《临时出入证》时每证需缴20元押金;完成施工后到北门岗办理退证手续,退还押金。

如损坏押金不退,上交财务部。

3、使用《临时出入证》不得超过所限时间。

如施工工作没完成。

还需继续使用时,应及时办理续用手续。

否则予以作废,不办理退证手续。

4、施工人员在店期间,需佩戴《临时出入证》,在指定区域工作,不得随便进入与之无关的区域,要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无故不戴证或持伪证者,视情节,批评教育或处50-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上报总经办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处理。

5、外来施工人员在店施工期间,禁止流动吸烟,不得酗酒闹事、打架斗殴、乱拉电源、偷盗酒店物品等。

如有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处罚(50-500元的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我国制定了2023年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以下是规定的主要内容:一、入境审查与登记1. 入境审查:对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入境工作的个人进行审查,包括核实身份和目的地,检查是否具备相关工作资格和合法手续等。

2. 登记管理:对通过入境审查的外来务工人员进行登记管理,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单位、工作职位等,确保外来务工人员的身份信息可查。

二、工作合同与劳动保障1. 工作合同:外来务工人员与雇主签订正式工作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包括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

2. 劳动保障:雇主应为外来务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确保其在工作过程中意外伤害和生育风险的保障。

三、工作条件与休假制度1. 工作条件改善:雇主应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包括安全的工作环境、合理的工作任务和工时安排,保证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 休假制度:外来务工人员享有法定的休假制度,包括带薪年假、带薪病假和产假等,雇主不得随意侵犯其休假权利,并确保其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1. 安全教育:雇主应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入职前的安全教育,包括工作环境、安全操作规程、紧急事故应对等,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职业培训:雇主应根据外来务工人员的工作需求,提供相应的职业培训,帮助其提高工作技能、适应工作要求,提升自身竞争力。

五、权益保障与维权渠道1. 权益保障:雇主不得歧视或虐待外来务工人员,不得剥夺其合法权益,如工资、福利待遇等。

外来务工人员享有与本地员工同等的待遇和保护。

2. 维权渠道:外来务工人员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援助等渠道维护自身权益,雇主应支持和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维权行动,确保其正当权益得到维护。

六、失业援助与权益补偿1. 失业援助:对确实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一定期限内的失业援助,帮助其渡过失业困难时期。

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和来校工作的外来人员安全,减少和杜绝外来务工人员中违法乱纪案件、火灾事故、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教育部、公安部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一、外来务工人员是指成建制或零星在学院从事建筑施工、经商服务等劳务活动的不属于学院编制的外来人员。

二、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所有用工单位应把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教育、管理纳入本单位行政管理工作,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

1、严格用工手续,认真把好录用关。

任何单位不得雇用无身份证、无务工许可证或来历不明的人员。

必要时各用工单位可对录用人员的现实表现进行政审、调查(向务工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发出的函调信由保卫处协助办理),确保每个外来务工人员来历明、身份清,严防犯罪嫌疑人以务工名义混入学院,危及校园安全。

凡有违法犯罪记录及可疑情况的,不得录用,已录用的要予以辞退,并同时向学院保卫部门或向公安机关报告。

2、必须对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防火、防盗、防意外伤害、防灾害事故等安全教育,严防各类事故(尤其是火灾事故)的发生。

3、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要建立治保组织,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并接受保卫部门检查指导。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外来务工人员自觉遵守“外来务工人员守则”(具体内容见本规定第三条)5、协助有关部门调解本单位与其他单位外来务工人员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负责调解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之间的矛盾纠纷。

6、各用工、主管单位在成建制务工单位或外来务工人员进校七日内,须与其办理有关治安管理手续:(1)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成建制务工单位);(2)填写“外来务工人员登记表”并报送保卫处备案,同时办理《临时出入证》。

7、协助公安机关、保卫部门查处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

8、做好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中的其他有关工作。

三、外来务工人员必须遵守以下条款: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服从校方管理,配合学院及用工单位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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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务工人员管理规定
l 总则
1.1 为适应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为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进一步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根据市劳务派遣企业管理规定和《无锡市外来劳动力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规定。

1.2 使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前提是:用工部门必须严格定岗定员,基本员工必须满负荷工作。

1.3 使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政策,严格控制人数,严格审批手续,严格日常管理。

各用工部门、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齐抓共管,对外来务工人员思想上严格要求,生产上指导传授,生活上关心帮助。

2 外来务工人员对象
2.1 劳务派遣人员
2.2 其他人员
3.劳务派遣人员
3.1劳务派遣人员的隶属: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录用、解除合同手续;负责工资发放、缴纳社会保险等。

公司负责使用和日常管理。

3.2 录用、进离公司的手续程序
3.2.1 部门确因生产能力不足需要补充劳务派遣人员,应事先提出申请计划,经劳资部门生产能力平衡、审批同意后方能进行。

3.2.2 劳务派遣人员的补充,必须通过合法的、具有相当担保能力的社会劳动服务部门进行。

3.2.3 劳务派遣人员必须持有“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或临时户口登记证)”、学历证书。

进公司前必需由职工医院体检合格,进食堂的另需到市卫生防疫中心体检取得健康证。

3.2.4 劳务派遣人员进入公司,由公司劳资部门审核,然后办理进入公司的有关手续,并与劳务派遣单位签定劳动合同。

3.2.5 劳务派遣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法纪法规教育,方能上岗。

3.2.6 劳务派遣人员在公司内部跨部门工作调动,必须经劳资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3.2.7 劳务派遣人员离开公司,应当提前一个月报告所在部门,所在部门必须在十五日之内上报劳资部门,并及时通知本人前往劳资部门办理离开公司手续。

具体方式:由所在部门填报“外来务工人员离职通知书”,到相关部门盖章后方可离开公司。

4 管理
4.1 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职能管理
4.1.1 进出公司由劳资部门、保卫部门统一扎口办理有关手续。

4.1.2 生产安全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教育和监督管理。

4.1.3 劳资部门负责劳动技能培训。

4.1.4 保卫部门负责治安保卫管理。

4.1.5 财务部门负责劳务费用管理。

4.1.6 后勤部门负责宿舍管理。

4.1.7 用工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4.2 用工部门应从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对劳务派遣人员予以关心、教育、指导和帮助,并对劳务派遣人员发生下列情况承担管理责任(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4.2.1 违法犯罪;
4.2.2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各种事故;
4.2.2 无理取闹,影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4.3 用工部门应严格执行本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人员台帐,并对本部门发生下列情形承担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4.3.1 私招乱雇人员;
4.3.2 人、帐不清,管理混乱;
4.3.3 弄虚作假,虚报工时;
4.3.4 发生事故不及时报告。

4.4 公司生产区域范围内严禁劳务派遣人员住宿(基建项目外来施工人员另行规定)。

4.5 劳务派遣宿舍区域范围内,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规定,严禁使用包括煤球炉、煤油炉、电炉、电饭锅、电水壶在内的各种加热器具。

5其他人员
5.1 基建项目外来施工人员,因看守工地、材料等必须在施工现场临时居住的,其居住区域严格限定在施工区域范围内;严禁携带家属、小孩进入公司。

其居住人数、地点、时间由部门统一提出书面报告,报请保卫部门同意后方能进入。

本条规定精神,由工程基建部门在签订工程项目合同时,对承建方提出明确要求。

5.2 保洁公司、绿化维护、常住公司内的其他协作、合作单位等人员的日常管理,由归口部门负责管理,人员名单必须报劳资部门、保卫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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