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关舱单新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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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新舱单操作注意事项

海关新舱单操作注意事项

海关新舱单操作注意事项1.关于发送预配舱单:我司建议客户在集装箱进港后,读取运抵报告箱信息后再发送预配舱单。

因为集装箱不进港也无法进行报关,早发预配舱单也毫无意义。

而且不读取运抵报告而是自行填写箱信息错误率并不低,之后可能需要进行更改和删除操作,根据现有操作情况,删除报文发送后海关总署网站显示会十分晚,发生过下午2点发送删除报文第二天才删除成功的情况,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导致报关不成功的话,客户需要自行承担责任。

因此,我司还是建议各家订舱代理使用运抵报告数据,运抵报告为集装箱进港码头信息,可以确保正确(除非车队进港数据就是错误)。

2.关于删除舱单:如果发送预配舱单后不出运,需要删除已发送的预配舱单。

根据海关要求,应该在船开前进行删除,请客户一旦发现退关,立即发送删除报文。

一旦船开后再去进行删除,是需要到海关柜面进行人工删除,具体操作参考《舱单删除操作流程》,将收取删除垃圾舱单操作费。

班轮部邮件地址:eastbound@3.近期有不少客户反映海关总署显示的内容和系统中发送的内容不一致。

因此我司提示客户,在发送报文的时候,会提示是否保存报文,请客户保存此报文,以便出现上述情况可以有原始报文可以查找到原因。

4.系统中箱信息只可以提交一次,即如果使用了未进港清单等自行输入的方式,就不可以再读取运抵报告,也不可以第二次提交未进港清单进行数据覆盖。

因此,我司要求客户第一次提交的箱信息必须确保正确。

如果不正确造成的预配舱单问题,请自行承担责任。

5.近期发现有客户在拼箱预配舱单没有全部海关接受前就进行其中提单的海关报关。

请注意,一旦报关,那海关还没有接受成功的预配舱单将不能再进入海关系统,如果还需要出运,必须将已经报关的提单进行报关注销后才可以再发送其余提单。

因此,请提醒各家的报关业务员不要犯类似错误。

6.再次提醒各位客户,尽量不要进行混拼。

近期已经发生不少混拼导致的没有电子放关信息,即无法发送装载舱单,这样客户以后将无法进行核销退税。

原创中英文对照!有关海关调整预报舱单新规解读!

原创中英文对照!有关海关调整预报舱单新规解读!

原创中英⽂对照!有关海关调整预报舱单新规解读!有关调整预报舱单规定的通知Adjustment to China Customs Advance Manifest (CCAM) Regulation***适⽤于:货物从中国⼤陆港⼝出⼝或中转、运输⾄中国⼤陆港⼝,⾃ 2018 年 6 ⽉ 1 ⽇起施⾏。

*** Export Cargo from Chinese Mainland /Transshipment Cargo via Chinese Mainland. Theadjusted rules will be effective on 1st June, 2018.⼀、关于舱单信息传输时效中国海关开启舱单管理系统传输时限开关,即完整、准确的舱单数据必须在:1. 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时以前,⾮集装箱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时以前;2. 航空器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时以前。

I. The timeliness of manifest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China Customs enforce complete and accurate cargo information advanced submission ofmani-fest to them electronically :1. For container ships:24 hours prior to loading;For non-container ships,2 hours prior to loading.2. For airshipment,4 hours prior to loading.⼆、关于新舱单调整的数据项下⾯分别以“空运提单”与“海运提单”举例说明:II. New items for the adjustmentsTake below both“Air Waybill”&“B/L for ocean shipment” for example:1. 空运提单 | Air Waybill2. 海运提单 | B/L for ocean shipmentNOTE 1:主分单收/发货⼈需填报:a. 详细英⽂名称(需与其注册名称完全⼀致)与地址(包含城市和国家代码);b. 电话/传真/邮箱地址(取其⼀);c. 联系⼈d. “各国公司注册代码类型+公司代码” (“+”不能少)NOTE 1 : The shipper and consignee need to display the following information:a. Company Name(MUST MATCH THE NAME WHICH THEY REGISTERED) and Address(Including City & Country Code);b. TEL or FAX or EMAIL ADD(at least choose one);c. ATTN:contact persond. “identifier of company code + Enterprise Code”(“+” can not be omitted).(⼀)收/发货⼈代码1、“收货⼈代码”、“发货⼈代码”均要填写实际收发货⼈代码。

海关关于新舱单无法结关及处理流程

海关关于新舱单无法结关及处理流程

海关关于新舱单无法结关及处理流程出口新舱单结关的条件是“理货正常”,所以第一步要先确认“理货报告”发送情况。

1.无“理货”情况货物(集装箱)已出运,无理货数据,请尽快联系码头向海关发送“理货报告”数据;可是还有不少单子显示“理货异常”,到底是哪里异常?这时候又该怎么办呢?2. “理货异常”情况a.提(运)单已放行,“装载舱单”数据已发送情况下,请舱单传输人尽快至虹口海关航交所8楼窗口办理“理货重置”;b.提(运)单已放行,无“装载舱单”数据情况下,请舱单传输人尽快发送“装载舱单”数据,收到成功回执后,继续按a步骤操作;c.提(运)单无法放行,“装载舱单”发送失败:•拼箱货物,理货异常,存在需办理落货而尚未办理落货手续(报关单数据未删除)情况,请先联系码头删除“理货”数据后,然后至口岸办理“落货”手续,再按步骤b操作;•拼箱货物,理货异常,未办理落货手续,因各种原因报关单删除情况,请舱单传输人至虹口海关航交所8楼窗口提供《情况说明》及相关报关单删除等资料,申请删除对应预配舱单,然后按步骤b操作;或者反核注所有对应报关单,删除多余预配舱单,再核注核销报关单;•拼箱货物,理货异常,因各种原因存在垃圾舱单,请向现场海关提供《情况说明》及相关资料,经现场海关确认后,舱单传输人至虹口海关航交所8楼窗口申请删除对应预配舱单,然后按步骤b操作;或者反核注所有对应报关单,删除多余预配舱单,再核注核销报关单。

3.如何处置提运单未放行情况上海海关2018年第15号公告:“对集装箱拼箱货物及总分运单货物,舱单传输人传输装载舱单时收到“该提(运)单未放行,海关审核不通过”回执的,至出境地海关办理人工处置手续。

”提(运)单放行后,请继续按照步骤b操作。

4.报关单已核注,需删改预配舱单已被报关单证核注的预配舱单需要删改的,应将舱单恢复“未核注”状态后,方可办理舱单变更或删除手续。

5.两个注意事项•对于改配过的报关单在报关单删除前,必须把报关单中的船名航次改成新的后再删除报关单;•对于需办理“落货”手续的单证,请在“落货”手续办理完成后再删除报关单。

空运舱单申报项目调整说明(海关总署2017年56号公告)

空运舱单申报项目调整说明(海关总署2017年56号公告)

空运舱单申报项目调整说明(海关总署2017年56号公告)为确保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顺利推进,切实加强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有效地实施安全准入和风险防控机制,2018年6月1日起,中国海关将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调整空运舱单申报项目。

申报要求调整如下:1、中国海关开启舱单管理系统传输时限开关,即完整、准确的舱单数据必须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传输进出口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1)航程4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起飞前;2)航程超过4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

2、提单项下的所有货物名称应在舱单中清晰、完整地逐一申报,同时实现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列表如下:Non Acceptable(不接受申报)负面清单一类Acceptable(可接受申报)Agricultural products(农产品)Long grain(籼米)Aid consignments(援助的货物)Animals(动物)Live horses(活马)Apparel(服装)Dresses(连衣裙)Appliances(电器)TV set(电视机)Ceramic products(陶瓷产品)Refractory bricks(耐火砖)Chemicals,hazardous(化学品,危险)Red phosphorus(红磷)Electronics(数码产品)Video games(电子游戏机)Equipment(设备)Flooring(地板)Wood Flooring(木地板)Foodstuffs(食品)Sweet biscuits(甜饼干)Freight of All Kinds(各类杂货)Gifts(礼品)Iron(铁)Iron Pipes(铁管)Leather Articles(皮革制品)Leather Handbags(皮革手提包)Machines(机器)Cuting-off machines(切割机)Meat(肉)Meat of swine(猪肉)Mineral Products(矿产品)Edible salt(食用盐)Oil(油)Lubricating oils(润滑油)Personal Effects(私人物品)Pipes(管)Plastic Pipes(塑料管)Plants(植物)Orchid(兰花)Plastic Goods(塑料制品)Lavatory covers(马桶盖)Rubber Articles(橡胶制品)Tires(轮胎)Sporting goods(体育用品)Steel(钢)Textiles(纺织品)Tools(工具)Screwdrivers(螺丝刀)Wood(木头)Wooden articles(木制品)Animal products(动物产品)Rubber articles(橡胶制品)Glass articles(玻璃制品)Non Acceptable(不接受申报)负面清单二类Acceptable(可接受申报)纯单一字母,如:AAAAA,Bb等纯单一数字,如:12345等纯单一汉字,如:树、皮等3、舱单要求的数据项包括收、发货人信息,比如收、发货人代码和收、发货人联系号码等。

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

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
函电或书面通知(复印件); 船代公司签章的准确的纸质舱单。
办理进口舱单更正必要调阅 或须提供的其他单证
经海关备案的理货公司签章的进口货 物溢短装证明;
理货公司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进口CY/CY拼箱理货报告等; 其他应向海关提供的有效单证。
如何办理出口舱单更正手续
由船舶代理公司填制《出口舱单更正 证明》,并签章。审核其填制的《出 口舱单更正证明》的内容及随附相关 单证的真实和有效性;
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 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 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一下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海关对办理舱单更正要求
船舶代理公司必须保证其签发的《提货单 (D/O)》和向海关递交的进口舱单一致, 如不一致或对提单进行更改的,应及时更 正舱单相关内容,出口舱单和其签发的提 单一致。在更改其签发的提单的同时应及 时更正出口舱单相关内容。
舱单按照运输方式可分为海运、空运、 铁路、公路及其他等五种舱单类型。
“舱单电子数据”是指进出境船舶、航空 器、铁路列车、公路车辆负责人或其代理 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 工具舱单管理办法》要求的格式,以电子 数据交换的方式向海关传输的进出境运输 工具的载货清单数据,其内容应与纸质舱 单数据一致。
船代企业
……
理货部门 出口发货人 ……
数据传输时限
原始舱单 预配舱单
集装箱船:装船24H前(主要数据) 非集装箱船:抵达境内第一目的 港24H前(主要数据) 其他数据:运抵目的港前
主要数据:申报前 集装箱船:装船24H前(主要数据) 非集装箱船:转载2H前(主要数据)
装箱清单
集装箱货物:装箱前
数据传输时限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4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舱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4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舱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4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舱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9.09.12•【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4号•【施行日期】2019.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运输工具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4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舱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为确保"两步申报"业务改革顺利推进,切实加强海关对水运和空运进出境舱单的管理,规范数据申报,简化数据填制要求,保证数据准确,有效实施安全准入和风险防控机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相关物流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240号修改)以及关于进出境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限相关公告的规定,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已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经海关备案后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二、海关对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限进行严格检查,对超过时限传输舱单电子数据的物流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部分水运、空运舱单数据项传输要求作如下调整:(一)《原始舱单数据项》(填制条件和填制规范见附件1、附件14、附件15)。

1."运输工具抵达关境内第一个目的港代码"" 运输工具抵达关境内第一个目的港的日期和时间""货物托运的地点或者国家代码""货物海关状态代码"调整为"主要数据"的"必填项","其他数据"的"{75}"项。

2."收货人联系号码"对应的"通讯方式类别代码"、" 通知人联系号码"对应的"通讯方式类别代码"调整为"主要数据"的"条件项".3."更改原因代码"的数据项名称调整为"变更原因代码",填制条件调整为"主要数据"和"其他数据"的"条件项".4."收货人地址(街道、邮箱)""发货人地址(街道、邮箱)""通知人地址(街道、邮箱)"的数据项名称分别调整为"收货人地址""发货人地址""通知人地址".5."国家代码"的数据项名称调整为"国家(地区)代码".6.删除"货物体积"、"托运货物价值"、"金额类型代码"、"途经的国家代码"、"前一海关单证类型代码"、"前一海关单证号"、"码头作业指令代码"、"中间承运人标识"、"中间承运人联系号码"、第40项"通讯方式类别代码"、"收货人代码"、第44项"城市名称"、第45项"省份代码"、第46项"省份名称"、第47项"邮政编码"、"收货人具体联系人名称"、"收货人具体联系人联系号码"、第53项"通讯方式类别代码"、"发货人代码"、第57项"城市名称"、第58项"省份代码"、第59项"省份名称"、第60项"邮政编码"、"拆箱人代码"、"货物交付目的地地址(街道,邮箱)"、第66项"城市名称"、第67项"省份代码"、第68项"省份名称"、第69项"邮政编码"、第70项"国家代码"、"通知人代码"、第74项"城市名称"、第75项"省份代码"、第76项"省份名称"、第77项"邮政编码"、"货物描述补充信息"、"海关手续代码"、"原产地代码"、"唯一托运编号"等数据项。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1号——关于调整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货物舱单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1号——关于调整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货物舱单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1号——关于调整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货物舱单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9.11.04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1号
•【施行日期】2019.11.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171号
关于调整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货物舱单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为确保“两步申报”业务改革顺利推进,切实加强海关对水运和空运进出境舱单的管理,根据海关总署2019年第144号公告,我署变更了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货物舱单电子报文格式,主要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载舱单”“理货报告”“运抵报告”“出口落装改配申请”“分拨申请”“分流申请”等报文格式,具体见《中国海关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货物舱单报文格式XML Schema》《中国海关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货物舱单报文格式制定说明》《中国海关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货物舱单报文格式变更说明》(附件1-3)。

以上资料可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公告栏下载。

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国海关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货物舱单报文格式XML Schema
2.中国海关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货物舱单报文格式制定说明
3.中国海关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货物舱单报文格式变更说明
海关总署
2019年11月4日。

ENS欧盟海关提前舱单规则解读

ENS欧盟海关提前舱单规则解读

ENS欧盟海关提前舱单规则解读欧洲联盟海关提前舱单规则是欧盟海关部门自2024年开始推行的一项规定,旨在加强对进出欧盟境内航空货物的监管和安全控制。

下面将解读该规则的相关内容。

舱单是指航空货物进出口过程中,航空公司提交给海关部门的一份货物信息清单,包括货物的种类、数量、重量、价值等。

提前舱单规则要求航空公司在货物起飞前至少提前4小时将舱单信息报送给相关海关部门。

该规则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货物安全性和办理清关的效率。

首先,通过提前获得货物信息,海关可以及时对货物进行风险评估和筛查,以防止恐怖分子、走私活动和违禁品的进入。

其次,提前舱单可以帮助海关部门预警和应对潜在的安全威胁和突发事件。

最后,及时准确的舱单信息可以减少清关时间和纸质工作量,提高整个进出口流程的速度和效率。

根据该规则,舱单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货物的品名、货物的数量和单位、货物的重量和单位、货物的价值和货币、发货人和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货物的起运地和目的地、航班号和起飞时间等。

航空公司应确保舱单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负责进出口货物的安全性。

此外,提前舱单规则还规定了一些特殊货物的申报要求。

这些特殊货物包括危险品、高风险货物和受限制货物等。

航空公司需要提供额外的信息,如危险品分类、包装和标记要求等。

对于这些特殊货物,海关部门会加强安全审查和监管措施,以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性和顺利进行。

对于违反提前舱单规则的航空公司,欧盟海关部门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这些处罚可以包括经济罚款、货物扣押搜查、航班延误或停飞等。

此外,欧盟海关部门还可以与其他国家的海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和合作,以加强跨境货物的安全监管。

总的来说,欧盟海关提前舱单规则的目标是加强对进出欧盟境内航空货物的监管和安全控制。

舱单信息的提前报送可以提高货物安全性、加快清关速度和减少海关工作量。

航空公司需要遵守舱单申报的要求,提供准确的货物信息,并配合海关部门进行安全审查和监管工作。

起实施的新舱单注意事项

起实施的新舱单注意事项

主要注意点:第一:报关抬头的税号:18位数的要和预配中的发货人代码:USCI+18位数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会引起查验第二:舱单上的发货人AEO 号码能提供的都提供,可以享受快速放行,优先排序查验等服务第三:收货人信息要详细:抬头地址税号必须提供电话传真邮箱可以选填(尽量3个提供完整)第四:收货人的国家代码2位数,一般是进港5位代码的前2位数,和目的港一致第五:收货人如果是个人的,代码显示为ID+护照号或者身份编号第六:收货人如果是TO ORDER/TO THE ORDER 等,通知人信息要详细,如果收货人和通知人不一样,都要提供详细,并请注意,不能写错误不能写简写,例如:TO ORDER 如果写错了,写成 TO ODRER 或者通知人写了SAME AS CNEE 这样的简写,海关电子导入不通过,就无法发送预配第七:英文品名数量和报关中文品名,数量一致,同类东西可以只显示一个英文品名,比如有很多款式的玻璃杯,英文可以就显示一个GLASS CUP ,海关将实行中英文对比,显示的英文品名和中文报关品名必须一一对应,敏感品名请大家注意了,比如胶水,如果一定要报关这类液体,化工品等,请记得一定要准备好MSDS 和上海化工院鉴定书在订舱前发船公司确认,是否能接!!!!第8:每个柜子,每票报关的每个品名件毛体是必填,每票报关要单独填写一份舱单数据,格式一样,HS 只需提供一个就可以,总品名这里是将所有的在下面列明的小品名都填写,如果有笼统品名的,请加上,然后(小品名),单独的笼统品名不能显示,如果是信用证要求请提供信用证和要显示的笼统品名,事先和船公司确认这里请注意,有关于笼统品名的显示,目前还只是猜想这样可行,只能先发送试试,还没有明确的答复可以这样操作第9:品名用西语显示从6.1日开始不能再用,可以先试试西语+(英文)这样的表述方式,切记:买单的不能随意变更抬头,和工厂拼的,请尽量拒绝工厂买抬头报关,另外和工厂拼的,请尽量让工厂自己去填写舱单数据,不然万一错误引起延误,这责任不好分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航空旅客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航空旅客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暂行规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航空旅客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航空旅客舱单的管理,促进国际民航运输便利,保障国际民航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航空旅客舱单(以下简称“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航空器所载旅客(包括机组人员)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乘载舱单。

第三条海关对进出境航空旅客舱单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境航空器负责人(以下称“民用航空企业”)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对未按照规定传输舱单电子数据的,海关可以暂不予办理航空器进出境申报手续。

因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用纸质形式在规定时限向海关递交有关单证。

第五条海关以接受原始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时间为进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海关以接受预配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时间为出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时间。

第六条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在2008年5月1日前一次性向其业务量最大航空港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经授权的隶属海关进行备案,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备案登记表》(见附表1);(二)企业印章以及相关业务印章的印模;(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或者资格证件的复印件;(四)本航空企业全国各航空港国际航班计划。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验核。

在海关备案的有关内容如果发生改变的,民用航空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和有关文件到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七条原始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以前,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将航空器预计抵达境内目的港的时间通知海关。

航空器抵达境内目的港以前,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将航空器确切的抵达时间通知海关;抵港时应当向海关进行航空器进境申报。

第八条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电子数据:(一)航程在1小时以下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30分钟以前;(二)航程在1小时至2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1小时以前;(三)航程在2小时以上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小时以前。

舱单管理办法

舱单管理办法

舱单管理办法舱单管理办法一、引言舱单是海关监管的重要工具之一。

为便于海关进行有效监管,加强对海关物品入出境的控制,规范化管理航运市场,并提高海关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特制定本舱单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舱单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进出口岸口出境或入境的货物,包括但不限于集装箱、散货、机动车、船舶等。

三、提前申报1.货物发运前24小时内,承运人应准确、完整地向海关申报货物的舱单信息。

2.承运人须向海关申报的舱单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货物规格、货物单价、总价、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包装种类等。

3.承运人必须确保向海关申报的舱单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按时提交舱单,以确保海关对货物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控制。

4.在舱单信息发生变化时,承运人应及时更新舱单信息,并重新报关。

四、备案管理1.承运人应当向海关备案其航线、舱单申报方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等信息。

2.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承运人营业执照、船舶营运资质证书、船舶类型、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价格、托运人、收货人等相关信息。

3.承运人需定期对备案信息进行更新、修改、变更,并及时向海关报备。

五、船舶离港管理1.船舶离港30分钟前,应向海关报送舱单信息。

2.船舶离港后,如需变更舱单信息,船舶必须立即返回码头,并重新向海关报送舱单。

3.如船舶离港时未报送舱单信息或舱单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海关将视情况对承运人进行处罚。

六、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承运人备案材料2.舱单申报样板3.监管运输合同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舱单:指承运人向海关提供的货物船舶装卸清单。

2.承运人:指从事海洋运输业务并与货主订立海洋运输合同的人或机构。

3.海关:指出入境海关、海关总署及其授权的海关。

4.海关监管:指海关依法对货物进出境进行监管和管理的行为。

5.备案:指承运人向海关报备相关海运信息。

八、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舱单信息漏报或填报有误可能会导致货物无法顺利进出境,造成损失。

宁波海关新预配舱单新政-2014年7月起

宁波海关新预配舱单新政-2014年7月起

关于新预配舱单新政对于客户的影响说明致:各位尊敬的客户按照中国海关总署第17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及海关相关文件的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将试运行新的海运舱单规则。

新舱单规则对现行的舱单报文以及业务流程做了一些变化,通过对企业传输的出口预配舱单、出口装载舱单、运抵报告、理货报告、改配申请、实现了对出口货物所有物流环节的全程监管。

对客户的操作影响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1、舱单中(提单OK件中)收货人、发货人、通知人等数据项必须将名称与地址分开,有条件的还应将电话、传真、城市、邮编等数据项分开。

2、对于危险品货物,舱单中必须提供联合国危险品编号UNDG No.、危险品联系人、联系方式。

3、预配舱单时间截止:海关在船舶靠泊前24小时必须收到预配舱单。

船代收到预配舱单必须是船靠泊前24个小时之前。

4、原集装箱进港前向码头发送的运抵报告,件数,毛重和品名可以和实际报关的数据略有不符,7月1号起,我司建议客户在箱子进码头前发送预配舱单,以提高数据的准确性。

预配舱单和运抵报告的各类数据必须一致。

若预配舱单与运抵报告不相符,将造成报关单预录入电子发送环节报关单自动退单。

报关无法正常进行。

5、预配舱单的修改。

原只需重新发送一遍预配舱单信息,船代自动转发给海关。

现在如果该票单子第二遍发送预配舱单,必须发送舱单修改报文。

如果该票未报关,直接发送舱单修改报文,如果该票已报关,需要将报关单删除后再发送舱单修改报文。

信息包括: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品名,件数,毛重,箱封号。

第二次发送的报关海关有不能正常接收到的可能性。

6、原政策如果当票增加一个集装箱,只需重新发送一遍预配信息即可,新政下必须先删除该票原预配信息,再新增一票已增加集装箱的预配信息。

如当票减少集装箱也一样方法操作。

7、如果是拼箱货物(包括自拼箱货物)。

需要增加或删除其中的一票,必须把该集装箱项下所有的分票先全部删除,然后再发送修改报关。

海关总署关于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载运货物、物品舱单申报传输时限的规定

海关总署关于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载运货物、物品舱单申报传输时限的规定

海关总署关于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载运货物、物品舱单申报传输时限的规定一、进出境船舶(包括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其载运货物、物品舱单(一)进出境船舶负责人应当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申报运输工具动态:1. 预报动态。

载有货物、物品的进出境船舶,应当在原始舱单或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以前;未载有货物、物品的进出境船舶,应当在抵、离港之前。

2. 确报动态。

进境确报动态应当在进境船舶抵港以前;出境确报动态应当在出境船舶驶离时。

3. 抵港报。

进境船舶抵达锚地或直接靠泊时;出境船舶不设置(无)抵港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境(港)申报单》电子数据,在进境船舶驶达锚地或直接靠泊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出境(港)申报单》电子数据,在出境船舶驶离锚地或直接离泊时。

(二)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传输进出口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1. 进境集装箱船舶,在货物、物品开始装船的24小时以前;经境外港口转运的集装箱货物、物品,在最后一个境外转运港装船的24小时以前。

出境集装箱船舶,在货物、物品装船的24小时以前。

2. 进境非集装箱船舶,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航程24小时以内的,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前。

出境非集装箱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3. 进境船舶同时装载集装箱、非集装箱货物和物品的,应当按照第1、2项分别传输;出境船舶同时装载集装箱、非集装箱货物和物品的,应当按照第1、2项分别传输。

4. 进境客货班轮(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出境客货班轮,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5. 进境的其他短途船舶(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出境的其他短途船舶(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

6. 调拨进境的空箱,在船舶抵达目的港以前;调拨出境的空箱,在空箱装船的2小时以前。

7. 货物、物品在境内港口转运时,应当在进境船舶抵达卸货港前;转运出境的货物、物品,在转运出境装船2小时以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5.29【实施日期】201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的管理,促进国际贸易便利,保障国际贸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以下简称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

进出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内容应当包括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信息。

第三条海关对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以及公路车辆舱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统称“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海关可以暂不予办理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手续。

因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用纸质形式在规定时限向海关递交有关单证。

第五条海关以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进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海关以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出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18修正)【法规类别】进出境货物监管【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8.05.29【实施日期】201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的管理,促进国际贸易便利,保障国际贸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以下简称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

进出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内容应当包括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信息。

第三条海关对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以及公路车辆舱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统称“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海关可以暂不予办理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手续。

因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用纸质形式在规定时限向海关递交有关单证。

第五条海关以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进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海关以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出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时间。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0.09.30•【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3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运输工具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3号关于调整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切实加强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进一步规范相关电子数据申报传输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数据项、填制规范相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告关于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电子数据的数据项、填制规范(见附件1至13)的要求,向海关申报传输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货运舱单电子数据。

二、关于货物运输批次号货物运输批次号是公路运输工具载运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标识号。

同一公路运输工具一次进出境时可对应多份总运单,并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同一总运单项下的货物、物品,需多辆公路运输工具载运时,应当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并同时进出境。

三、关于舱单传输单元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以总运单为单元,一次性传输原始舱单或预配舱单的主要电子数据和其他电子数据。

四、关于进境承运确报进境承运确报增加“途经国或途经地区”“司乘人员人数”“司乘人员健康状况”“是否有预防接种”数据项。

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以进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方式一次性传输运输工具预、确报及公路车辆进境申报单电子数据。

运输工具进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需删除时,应当以货物运输批次号为单元进行删除。

五、关于出境承运确报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以出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方式一次性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运输工具出境确报、公路车辆出境申报单电子数据。

运输工具出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需删除时,应当以货物运输批次号为单元进行删除。

六、关于过境货物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按照有关规章规定传输过境货物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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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船代启用货代新订舱报文的通知
致:各家订舱货代
按照中国海关总署第17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及海关相关文件的要求,自2009年7月1日起,将试运行新的海运舱单规则。

试运行期间,海关新老预配舱单格式并行。

新舱单规则对现行的舱单报文以及业务流程做了一些变化,因此,我司将有关报文调整和业务操作的注意事项通知如下,附件为新的订舱报文格式和海关新舱单的相关规定:
一、报文调整方面
1、旧的订舱单报文中报文功能只有正式订舱功能,功能代码为9,新的订舱报文必须把报文功能分成原始预配、预配修改、预配删除,考虑到目前货代通过船代向船公司发送订舱报文的情况,再增加一个向船公司订舱的报文功能,以示与预配舱单区分。

2、新的订舱报文必须标注报文版本号2.0,以便与旧的报文区分。

3、请参考我们船期表中的船舶IMO号在报文中提供船舶IMO代码,以便船代能对照成在海关备案的规范的船名。

4、报文中涉及的箱型、港口及地名、包装,运输条款代码必须严格按海关颁布的UN代码标准执行,海关相关代码表我司将在宁波船代网站上公布。

5.增加了总分提单的关联。

如果是总分提单关系,目前由于海关系统对总分发送鉴别有局限,建议货代总分提单一起发送,避免部分分单无法报送成功。

6、报文中收货人、发货人、通知人等数据项必须将名称与地址分开,有条件的还应将电话、传真、城市、邮编等数据项分开。

7、对于危险品,报文中必须提供联合国危险品编号UNDG No.、危险品联系人、联系方式。

8、恢复原交通部格式中对箱号相关信息的要求,同时要求箱型采用海关规定的代码,必须在报文中提供集装箱数据,包括箱号、箱型尺寸、封号、整/拼/空箱状态、集装箱来源(货主自备箱、承运人提供箱、拼箱人提供箱、拆箱人提供箱、第三方提供箱)、铅封类别、施封人。

9、舱单的修改、删除需要使用相应的修改,删除报文。

对于更改、删除报
文,必须提供海关定义的原因代码。

二、业务操作方面注意事项
1、海关新舱单规定要求预配舱单和装载舱单必须是同一个船代发送,因此,要求货代务必区分订舱船代。

2、预配舱单时间截止:海关在船舶靠泊前24小时必须收到预配舱单。

我司将及时反馈海关预配舱单接受情况。

3、我司建议客户在箱子进码头前发送预配舱单,以提高数据的准确性。

若预配舱单与运抵报告不相符,将造成报关单预录入电子发送环节自动退单。

4、提单集装箱关系必须与预配舱单中的提单集装箱关系一致。

5、新舱单系统对提单号提出了要求,对于提单号中出现“-”“/”,海关认为是非法字符。

因此请不要使用。

三、推行时间表
我们计划即日开始和各货代测试新报文。

请准备好报文的货代与我们进行测试,按照宁波海关的要求,我们计划7月1日起正式试运行。

四.咨询和联系人
业务部:王一蕾电话:87316295 邮件:wangyilei@ 业务二部:孙屹电话:87294383 邮件:sunyi@
信息技术:陈凯电话:89088311 邮件:chenk@
吴斌电话:89088220 邮件:wubin@
附:1、海关相关规定
2、新报文格式请在我公司网站上下载:
宁波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业务部
宁波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业务二部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1:海关相关规定:
海关总署第172号令
2008-04-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3月1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publish/portal0/tab3889/info105984.htm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7号
2008-12-31
/publish/portal0/tab3889/module1188/info154092.htm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8号
2008-12-02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0号,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电子传输报文格式。

/publish/portal0/tab3889/module1188/info144816.htm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1号
2008-11-11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4号,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货物舱单电子传输报文格式。

/publish/portal0/tab3889/module1188/info135501.htm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0号
2008-11-11
为加强对进出境和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空运运输工具的实际监管,便利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进出境,海关总署制定了水运运输工具传输数据项和空运运输工具传输数据项(具体数据项见附件1-20),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publish/portal0/tab3889/module1188/info135494.htm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4号
2008-08-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的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等电子数据格式,包括《原始舱单数据项》(见附件1)、《理货报告数据项》和《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数据项》(见附件2)、《分拨货物、物品申请数据项》和《疏港分流申请数据项》(见附件3)、《运抵报告数据项》和《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数据项》(见附件4)、《装箱清单数据项》(见附件5)、《预配舱单数据项》(见附件6)、《装载舱单数据项》(见附件7),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publish/portal0/tab3889/module1188/info1242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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