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舱单系统操作手册
北京新空运舱单系统操作说明

北京新空运舱单系统操作手册北京电子口岸数据分中心2009年4月目录系统简介 (3)操作说明 (4)第一章如何进入和配置系统 (4)1.1系统登录 (4)1.2系统配置 (4)1.3操作说明 (5)第二章空运进口 (6)2.1 空运进口申报流程 (6)2.2操作介绍 (6)4.3按钮功能简介 (15)第三章空运出口 (16)3.1 空运出口申报流程 (16)3.2操作介绍 (16)5.3按钮功能简介 (25)第四章查询功能 (26)4.1舱单回执查询 (26)填制规范 (28)一 系统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1月1日开始施行,依据该办法,所有进出境航空运输企业、地面代理企业、货运代理企业等均有义务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北京新空运舱单系统正是为促进《办法》的有效执行以及总署新舱单系统的使用而开发建设的,本系统的实施为北京空港地区的航空运输企业、地面代理企业和货运代理企业提供了一套灵活适用的空运舱单电子数据申报工具,便利了企业按照《办法》要求向海关申报和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企业用户安装系统客户端之后,即可根据本企业需要录入相关电子数据,由系统软件负责生成标准报文并发送至海关,同时可以查询已申报报文的回执情况。
随着系统的进一步完善,用户还将享受其它附加功能。
二操作说明1 如何进入和配置系统1.1系统登录程序安装成功后,双击程序图标,打开系统登录界面,如下图所示:图1.1 登录界面输入登录名和密码后进入系统。
1.2系统配置进入系统后,单击“设置”菜单,单击“系统设置”菜单项的图标进入系统设置界面。
图1.2系统设置界面具体配置要求如下:服务器地址:必填。
发送方ID:必填。
需填写申报数据的电子口岸身份认证卡对应的邮箱ID。
没有邮箱ID 的,请咨询当地分中心获取。
接受方ID:必填。
已经设置为“0100”,不能任意修改。
填写完成后请点击界面上的“保存”按钮,系统将自动记录以上信息。
新舱单系统操作手册

鹏海运新舱单软件操作手册深圳市鹏海运电子数据交换有限公司1.新舱单业务简介1.1.新舱单产生的背景及原因2008年3月,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新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在该管理办法中,海关制定了新的海运舱单申报规程。
随后海关又公布了新的舱单电子传输报文格式。
舱单电子数据的传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舱单电子数据,另一部分是与舱单相关的其他电子数据,如理货报告等。
因此,《办法》将传输上述舱单电子数据的主体相应分为两类:一类是舱单传输人(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等义务主体);另一类是相关数据传输人(包括理货部门、监管场所经营人及出口货物发货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上述两类主体有义务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否则被视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同时,《办法》明确规定上述两类传输主体应当向海关备案,这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通过备案,海关可以充分了解舱单传输人及相关数据传输人的有关信息,便于海关开展风险管理工作;二是通过备案,方便企业通过海关建立的“进出境舱单管理系统”进行舱单等电子数据的传输,并有利于海关对企业的分类管理。
1.2.新舱单的申报主体介绍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 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义务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在实际业务操作中现行新舱单的数据大部分由船舶代理企业(简称:船代)负责做数据申报, 同时在出口预配舱单的业务场景,报关行会负责预配舱单数据录入的步骤。
1.3.新舱单的作用及单证内容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简称舱单):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载舱单。
舱单是记录货物流动的基础数据, 是海关对进出境货物实施监管的有效依据。
舱单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能够直接影响通关效率和监管的有效性。
【管理精品】舱单系统操作指南

中国电子口岸舱单系统操作手册 2003年7月引言1第一章如何进入和使用该系统11.1进入系统1第二章舱单的录入32.1 进入“舱单录入”页面32.2 快捷键使用指南4第三章便捷舱单录入73.1 进入“便捷舱单录入”页面73.2“便捷舱单录入”快捷键使用指南:8第四章理货录入104.1 进入“理货录入”页面10第五章舱单的分票与逆分票125.1 进入“舱单分票”页面125.2 快捷键使用指南155.3 分票的逆操作155.4 快捷键使用指南16第六章舱单的分拨176.1 进入“舱单分拨”页面176.2 快捷键使用指南19第七章查询217.1 进入“舱单数据查询”页面217.2 进入“分拨单数据查询”页面227.3 进入“回执查询”页面247.4 “查询/打印”快捷键使用指南:25第八章功能选择268.1 “功能选择”快捷键使用指南26引言中国电子口岸“舱单预录入/申报(报关行版)”子系统是针对专业报关企业特殊要求而开发的,该系统的主要功能包括:舱单录入、申报;便捷舱单录入、申报;舱单分票申报;舱单理货申报;分拨单申报;舱单数据的查询;分拨单数据的查询;舱单和分拨单海关回执的查询等。
通过该系统企业可以方便、快捷的进行舱单申报、分拨单申报、舱单分票、相关数据查询、海关回执查询计等,从而有效提高报关企业的工作效率。
第一章如何进入和使用该系统1.1进入系统进入WINDOWS系统,将操作员IKey卡插入计算机USB接口中。
从WINDOWS桌面上点击快捷方式“EPORT”,进入“中国电子口岸”首页。
如图形1:图1输入用户口令后,点击确认,进入下一级页面,如图2:图2点击舱单申报,进入“舱单预录入/申报子系统”页面,如图3:图3在整个使用过程中,IKey卡都需要插在USB接口中。
本系统根据IKey卡的信息进行操作员身份验证,并自动进行电子签名、加密。
如果系统检测到用户在操作系统时,IKey卡不存在或与登陆时IKey信息不一致,会提示报错,如图4。
海运出口新舱单操作指引

海运出口新舱单操作指引一、新舱单切换后出口通关模式新舱单系统切换后出口模式发生的最大变化表现为:原来凭报关单电子放行数据装船改为凭装载舱单电子数据装船,也就是说,报关行刷卡申报并放行报关单后,须及时查询预配舱单是否放行,装载舱单是否发送,以保证货物顺利出运。
这就要求报关行及时扭转观念,把装载舱单放行作为货物的实际放行依据,密切关注装载舱单状态。
出口货物报关申报流程如下:第一步:舱单传输人传输预配舱单;第二步:监管场所传输运抵报告;第三步:报关单刷卡申报(双A、A类企业可在有预配无运抵情况下提前申报);第四步:报关单放行后预配舱单提单放行;第五步:舱单传输人传输装载舱单;第六步:码头凭装载舱单电子放行信息装船;第七步:理货部门传输理货报告;第八步:报关单结关。
出口申报整体流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通过物流信息平台(/用户名密码均为sdeport)1、“综合查询-舱单数据查询”模块,输入IMO号(船舶编号)或船名、航次、提单号,查询该预配舱单提单号项下集装箱数是否完整,集装箱号是否准确;2、“综合查询-舱单数据查询”模块,输入IMO号或船名、航次、集装箱号,查询该集装箱项下预配舱单是否完整准确,有无垃圾预配舱单,如果有因故不能申报的预配舱单或者垃圾预配舱单,请在刷卡申报报关单前及时联系舱单传输人删除;3、“综合查询-运抵报告查询”模块,输入IMO号或船名、航次、集装箱号,查询运抵报告状态。
4、“综合查询-出口舱单信息查询”模块,输入IMO号、提单号,可查询该提单项下的总分单信息、船舶信息、预配舱单、运抵报告、提单放行、出口装载、出口理货等数据。
在报关行申报过程中,应充分使用该网站,查询自己需要的信息,如有异常,请及时联系数据传输人核查。
二、预配舱单的传输、修改和删除(一)预配舱单的传输。
传输时间:预配舱单应在装船前24小时向海关发送;传输人:船舶运输企业传输预配舱单总提单电子数据、装载舱单电子数据;无船承运人可以传输预配舱单分提单电子数据;受委托的船舶代理企业可以传输预配舱单总提单、分提单和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海运新舱单申报系统非集装箱运抵用户手册

海运新舱单申报系统使用手册(非集装箱运抵部分)天津世纪网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目录一、产品简介 (4)1.1 系统简介 (4)1.2 系统功能 (4)1.3 系统特点 (4)二、安装指南 (5)2.1 运行环境 (5)三、使用说明: (6)3.1 登录系统: (6)3.2 基础参数: (7)3.3 运抵报告: (9)四、操作提示 (12)4.1 增、删、改、查的操作方法 (12)4.2 数据录入的快捷方式 (12)4.3 关于重复发送的说明: (14)五、常见问题解答 (15)5.1 异常信息说明 (15)5.2 网络异常的处理 (16)5.3 申报地海关 (16)5.4 删单重发 (16)5.5 数据状态为已入库,回执是运抵异常。
(17)一、产品简介1.1 系统简介海运新舱单申报系统是天津世纪网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针对船舶理货等海运新舱单申报相关企业开发的操作系统。
该系统综合了众多海运专家的经验;它功能完善、操作灵活、并具有智能功能,使用舱单申报系统必将使您从繁重的业务中解放出来。
非集装箱运抵部分是新舱单申报系统的一个模块,主要是对出口非集装箱运抵报告报告等数据信息的采集、汇总、审核、分析和反馈。
1.2 系统功能1、系统管理——本系统支持多种角色(系统管理员,企业管理员,运抵测试员,理货测试员等)用户通过互联网方式并行操作,实现数据在不同角色间的共享,实现分级权限管理体系;对用户的基本信息进行初始设置;用户的账号及密码设置;操作单号的编码设置。
2、基础数据管理——出口运输动态,国内海关关区,港口代码,包装类型,重箱空箱,箱尺寸,理货公司,残损类型,残损范围。
3、、业务管理——出口运抵相关信息的录入,出口理货相关信息的录入;发送申报,删除报文到海关。
1.3 系统特点本产品的特点是集约型的功能设置、便捷的操作模式、稳定的性能、良好的界面和维护性。
本产品是采用浏览器/服务器体系结构,在这种体系结构中,所有的数据和数据库管理系统都在服务器上。
新舱单业务操作指南

出口新舱单业务操作指南一、预配舱单如何申报?1、与现行模式的区别:在旧舱单模式下,由船公司或者船代公司在船舶离港后72小时内,向海关发送清洁舱单。
而在新舱单模式下,相关舱单数据传输人,需在货物抵达码头前24小时向海关发送预配舱单。
2、预配舱单的发送主体:船公司、船代公司发送总提运单或分提运单;无船承运人发送分提运单。
3、总分结构的预配舱单,同一总单下的所有分单应一次性传输。
4、舱单传输人应及时发送装载舱单,港务部门凭装载舱单安排货物装船。
二、新舱单下报关单申报有什么变化?1、新舱单下,报关单刷卡申报时,计算机自动检查系统内的预配舱单,报关单申报内容需与预配舱单内容一致,否则提示舱单不一致或无舱单,报关单退单。
2、新舱单下,报关单刷卡申报时,计算机自动检查新舱单运抵报告,B类及B类以下企业必须在运抵状态正常的情况下才能刷卡成功。
AA类和A类企业可在无运抵报告情况下刷卡申报,报关单放行时检查运抵报告,无运抵报告或者运抵报告异常将导致无法放行。
3、相关预配舱单、运抵报告的状态信息,可在通关一点通客户端、WEB版、手机客户端上进行查询。
4、报关单结关需预配舱单、运抵报告、装载舱单、理货报告比对无误后,计算机自动进行结关。
三、预配舱单如何变更?1、任何预配舱单删除和修改,必须在舱单未核注的状态下(即报关单或转关单未申报),如已申报报关单(或转关单),但仍需变更预配舱单的,请删除报关单(或转关单)后进行变更。
2、目前预配舱舱单变更都为计算机自动审核,未核注的舱单可由舱单传输人自行提交变更报文进行变更。
3、如需删除预配舱单,需将与要删除预配舱单具有拼箱关系的所有其他预配舱单,在同一报文中一并申请删除。
4、舱单传输人只能变更由本企业传输的舱单。
四、直接改配适用于哪种情况及注意事项?1、直接改配只适用于已放行的总提运单(多总单拼箱情况除外)。
2、直接改配需提交直接改配申请报文,海关计算机自动审核,完成后申请人收到成功回执。
新舱单及运输工具动态系统操作说明(电子口岸)ppt

5、代码类字段 将光标停在录入框中,按空格键,可弹出下拉列表 ;对于地点 类的字段,如卸货地代码、离境地海关代码等,可以录入下拉 列表中没有的值,此时录入框底色会变成浅黄色以提示用户, 如用户确认无误可正常申报。
相关说明—舱单预录入
6、航班航次编号 填写大写字母或数字或“/”,但“/”之后必须是合法的日期 7、类型/封志号码 输入封志类型和封志号码,中间以”/”分隔,如:E/0120450 8、监管场所代码 分流运抵报告、出口运抵报告、进口理货报告的“卸货地代码”;
业务流程
第二部分 业务流程 •舱单申报流程(进口) •舱单申报流程(出口) • 运输工具动态申报流程(空运) •运输工具动态申报流程(水运) •运输工具动态申报流程(小型船舶)
业务流程—舱单申报流程(进口)
业务流程—舱单申报流程(出口)
业务流程—运输工具动态申报流程(空运)
业务流程—运输工具动态申报流程(水运)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7号 (海运有关事项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1号 (空运有关事项公告)
项目背景—系统开发
为了配合海关总署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数据的规范管理, 电子口岸按照一点接入原则,开发了水运/空运新舱单及运输工 具动态申报系统。
新舱单系统操作手册汇总.doc

鹏海运新舱单软件操作手册深圳市鹏海运电子数据交换有限公司1.新舱单业务简介1.1.新舱单产生的背景及原因2008年3月,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新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在该管理办法中,海关制定了新的海运舱单申报规程。
随后海关又公布了新的舱单电子传输报文格式。
舱单电子数据的传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舱单电子数据,另一部分是与舱单相关的其他电子数据,如理货报告等。
因此,《办法》将传输上述舱单电子数据的主体相应分为两类:一类是舱单传输人(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等义务主体);另一类是相关数据传输人(包括理货部门、监管场所经营人及出口货物发货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上述两类主体有义务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否则被视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同时,《办法》明确规定上述两类传输主体应当向海关备案,这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通过备案,海关可以充分了解舱单传输人及相关数据传输人的有关信息,便于海关开展风险管理工作;二是通过备案,方便企业通过海关建立的“进出境舱单管理系统”进行舱单等电子数据的传输,并有利于海关对企业的分类管理。
1.2.新舱单的申报主体介绍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 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义务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在实际业务操作中现行新舱单的数据大部分由船舶代理企业(简称:船代)负责做数据申报, 同时在出口预配舱单的业务场景,报关行会负责预配舱单数据录入的步骤。
1.3.新舱单的作用及单证内容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简称舱单):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载舱单。
舱单是记录货物流动的基础数据, 是海关对进出境货物实施监管的有效依据。
舱单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能够直接影响通关效率和监管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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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海空运新舱单及运输工具动态申报系统操作手册电子口岸数据中心2008年12月目录第一篇前言 (3)第二篇系统介绍 (4)第三篇操作说明 (5)第一章如何进入和使用运输工具动态及舱单申报子系统 (5)1.1系统登录 (5)第二章海运进口 (6)2.1操作介绍 (6)2.3按钮功能简介 (31)第三章海运出口 (32)3.2操作介绍 (32)3.3按钮功能简介 (43)第四章空运进口 (44)4.2操作介绍 (44)4.3按钮功能简介 (63)第五章空运出口 (64)5.2操作介绍 (64)5.3按钮功能简介 (77)第七章查询功能 (78)7.1运输工具动态查询 (78)7.2舱单回执查询 (82)第一篇前言为了配合海关规范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便利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进出境,促进国际贸易便利,保障国际贸易安全,电子口岸在原有Quickpass基础上开发设计了“运输工具动态”及“新舱单申报”系统。
进出口舱单是记录货物流动的基础数据,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的有效依据,是海关物流信息监控系统与H2000有机连接的监管链。
舱单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能够直接影响通关效率和监管的有效性。
为了满足运输工具代理人、货代及理货等相关单位进行舱单录入/申报、及通过安全交换平台向数据中心申报舱单电子数据的需求,根据海关总署的要求,“数据中心”作为H2000数据交换的平台,将提供H2000系统数据结构的舱单预录入申报系统,以配合海关总署进出口舱单管理子系统在全国各关的推广工作顺利展开,有力地保障海关监管系统的合法性。
数据中心进出口舱单管理子系统建成后:能够为运输工具代理人、货代及理货公司完成进出口舱单、运抵报告、装载舱单、装箱清单、理货报告、货物分流/疏港/转栈申请、分拨申请的相关单据的录入/查询及回执查询的功能。
第二篇系统介绍舱单不但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际监管的重要依据,也是“数据中心”执法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运输工具动态及舱单系统根据业务模式不同,分为:1)航空器备案、航空器动态的申报及取消、航空器单据申报、航空器供退货物申报、空运查询等操作;2)船舶备案、船舶动态的申报及取消、船舶单据申报、供退物料申报、海运查询等操作;3)海运原始舱单、预配舱单的申报、变更、删除;进出口理货报告的申报、删除;分流/分抵的申请、申报;装箱清单及装载舱单的申报、删除等操作。
4)空运原始舱单、预配舱单的申报、变更、删除;进出口理货报告的申报、删除;分流/分抵的申请、申报;装载舱单的申报、删除等操作。
运输工具动态及舱单系统数据流转描述如下:企业通过界面录入及邮箱发送的方式将数据上传至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该通道经过三个处理段——邮箱系统、安全交换平台以及DPM。
数据中心将接收到的数据转发至海关H2000审单系统。
企业可通过回执查询明确数据传输环节及所处状态。
注:以上各项的具体操作说明和填写规范详见:以下第三篇第一~八章相应操作内容。
第三篇操作说明传输人备案在使用新舱单和运输工具系统之前,企业需要先到当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获取舱单/运输工具动态电子数据传输人资格,否则申报到海关的报文会因为传输人未备案而被做退单处理。
第一章如何进入和使用运输工具动态及舱单申报子系统1.1系统登录使用电子口岸预录入统一客户端安装程序安装此系统后,在点击开始按钮,在程序栏目内查找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目录下的CnEport.SuperPass.UIModule.Eport程序,点击登录,系统自动检查更新,检查完毕后进入登录页面,如图表一.1:图表一.1登录页面将操作员IKey卡插入计算机USB接口中,输入密码后进入系统。
图表一.2子系统界面点击新舱单子系统图标或者运输工具子系统图标,进入相应的子系统进行录入申报操作。
第二章海运进口2.1操作介绍2.2.1.1 船舶备案进入运输工具子系统,点击“船舶备案”按钮,出现下拉菜单。
单击“船舶备案”进入相应界面。
如图表二.2:图表二.2船舶备案界面红色底色的为必填项,淡蓝色底色的为选填项2.2.1.2 船舶进境动态预报操作界面如图表二.3:图表二.3船舶进境动态界面红色底色的为必填项,淡蓝色底色的为选填项2.2.1.3 海运原始舱单1、海运原始舱单申报海运原始舱单申报分为主要数据申报、其他数据申报。
其中进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原始舱单其他数据应当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
(1)字段录入说明操作界面如图表二.4图表二.4海运原始舱单界面新舱单分为主要数据申报和其他数据申报,具体的必选填属性请参考海关总署公告的新舱单数据项(2)“详细”界面操作舱单表体中有若干“详细”按钮,其内容也需填制,操作方法如下(仅以海运原始舱单为例,其他业务中所涉及“详细”按钮不再赘述):在表体“途经的国家代码”中点击“详细”按钮,跳出信息框,如图表二.5:图表二.5途径国家信息界面点击“新增”选择“国家代码”,将鼠标挪至蓝条里单击反填出代码数据。
关闭信息框,录入完毕。
其他详细按钮操作界面如下:货物海关代码详细,如图表二.6:图表二.6货物海关状态信息界面货物交付目的地信息,如图表二.7:图表二.7货物交付目的地信息界面中间承运人信息,如图表二.8:图二.8中间承运人信息界面收货人信息,如图表二.9:图表二.9收货人信息界面发货人信息,如图表二.10:图表二.10发货人信息界面通知人信息,如图表二.11:图表二.11通知人信息界面危险品联系人信息,如图二.12:图表二.12危险品联系人信息界面集装箱编号,如图表二.13:图表二.13集装箱编号界面唯一托运编号,如图表二.14:图表二.14唯一托运信息界面(3)申报操作填制完毕,点击“暂存”按钮,跳出提示框,如图表二.15:图表二.15注:舱单录入完毕后应在总运单号前加“√”,如图表二.16图表二.16海运原始舱单申报界面若没有勾选,则在申报时跳出提示框,如图表二.17:图表二.17还需注意申报时必须点击提运单列表旁的“完成”按钮。
若不点击“完成”,申报时提示:“XXX”为空,例如,图表二.18:图表二.18将原始舱单填制完整,提运单信息勾选且点击“完成”,申报后提示“已成功传入申报邮箱”,如图表二.19:图表二.19(4)删除操作若想删除此单则点击“删除”按钮,跳出提示框,如图表二.20 。
点击“是”则将该票舱单删除。
图表二.20此操作仅是删除传入电子口岸端的舱单数据,若要删除已传入内网(海关)的舱单数据,需做“海运原始舱单删除”申请。
2、海运原始舱单变更若已发往海关的原始舱单数据需变更,则进入“海运原始舱单变更”界面,更改数据。
如图表二.23:图表二.23海运原始舱单变更界面3、海运原始舱单删除若已发往海关的原始舱单数据需做删除处理,则进入“海运原始舱单删除”界面,删除数据。
如图表二.24:图表二.24海运原始舱单删除界面2.2.1.4 船舶进境动态确报(4)船舶有确定的抵达或者直接进港的时间和港口码头泊位后,运输企业或者代理人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限内提前向海关申报进境(港)动态确报数据,如图表二.25:图表二.25船舶进境动态确报界面2.2.1.5 船舶单据船舶单据是对该船舶非进出口物品的凭证。
录入界面如图表二.26:图表二.26船舶单据界面1 2.2.2.1 船舶进境动态抵港操作界面如图表二.28:图表二.28船舶进境动态抵港界面2.2.2.2 船舶移泊动态若船舶需移泊,则港口(码头)运输工具传输人需向海关申报“船舶移泊”。
如图表二.29:图表二.29船舶移泊动态界面2.2.2.3海运分拨申请“分拨”,是指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将进境货物、物品从一海关监管场所运至另一海关监管场所的行为。
进境货物、物品需要分拨的,舱单传输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出分拨货物、物品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方可分拨。
1、海运分拨申请申报在做分拨申请时集装箱货物和散杂货物填写不同的数据元,集装箱货物只填写运输工具信息数据段和集装箱号,散杂货只填写运输工具信息数据段和总提单号和托运货物件数、包装种类代码、货物总毛重,其他数据元不填写。
操作界面如图表二.30图表二.30海运分拨申请申报界面具体的必选填属性请参考海关总署公告的新舱单数据项。
2、海运分拨申请删除海运分拨申请删除时运输工具代码、航班航次号、总提单号、分提运单号(条件)必填,其余不填。
2.2.2.4海运分流申请“疏港分流”,是指为防止货物、物品积压、阻塞港口,根据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将相关货物、物品疏散到其他海关监管场所的行为。
货物、物品需要疏港分流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出疏港分流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方可疏港分流。
1、海运分流申请申报在做分流申请时集装箱货物和散杂货物填写不同的数据元,集装箱货物只填写运输工具信息数据段和集装箱号,散杂货只填写运输工具信息数据段和总提单号和托运货物件数、包装种类代码、货物总毛重,其他数据元不填写。
操作界面如图表二.32:图表二.32海运分流申请申报界面具体的必选填属性请参考海关总署公告的新舱单数据项2、海运分流申请删除海运分流申请删除时运输工具代码、航班航次号、总提单号、分提运单号必填,其余不填。
操作界面如图表二.33:图表二.33海运分流申请删除界面具体的必选填属性请参考海关总署公告的新舱单数据项.2.2.2.5海运分流运抵报告“运抵报告”,是指进出境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向海关提交的反映货物、物品实际到货情况的记录。
分拨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分拨货物、物品运抵报告。
疏港分流完毕后,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
1、海运分流运抵报告申报海运分流运抵报告申报时集装箱货物和散杂货物填写不同的数据段,集装箱货物只填写集装箱信息数据段,散杂货只填写提单和货物信息数据段。
操作界面如表图二.34:图表二.34海运分流运抵报告申报界面2、海运分流运抵报告删除海运分流运抵报告删除时只填写申报地海关代码、航班航次号、总提运单号、分提运单号(条件)、运输工具代码、集装箱号,其余数据元不填写。
操作界面如图表二.35:图表二.35海运分流运抵报告删除界面2.2.3.1 海运进口理货报告“理货报告”,是指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或者理货部门对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的实际装卸情况予以核对、确认的记录。
理货部门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6小时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