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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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恩施州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恩施州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依据《恩施土家苗族自治州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恩州政发[26]6号、《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恩州建发[27]23号的有关精神要求,特制定实施细则。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采购预拌商品混凝土采购,需方和供方应签订采购供货合同,在合同范围内,每批混凝土的订购,应填写订货单。

合同样式及内容由生产厂家自定,订货单样式见附表一。

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1、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应严格按国家现行标准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控制,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出厂不合格的产品。

执行标准目录见附件七2、预拌商品混凝土原材料⑴)水泥a、必须使用散装水泥;b、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c、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d、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e、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散装水泥,不超过5t为一检验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f、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取样检验。

(2))石子a、宜选用机制碎石;b、石子进场后,应按规格(最大粒径)分别堆放,并挂有标记;c、石子最大粒径可根据混凝土构件的最小截面尺寸、最小钢筋间距、混凝土泵送高度、输送管管径等因素进行选择;d、石子级配的好坏对混凝土拌合物的影响较大,最佳级配应符合《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 10 - 95 )的要求;e、对同一生产厂家、能连续供应、质量稳定的石子,可一周检验一次。

否则应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进场检验;f、石子的针、片状颗粒含量不得超过10% ;g、石子应干净,不含泥块,不粘裹泥浆,不夹杂物;h、石子堆放场地,应有防止淋雨、积水措施,以保证含水率的稳定。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鼓励各设区的市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协会、混凝土协会引导有关生产、运输及使用企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企业市场行为。

第二章生产、运输管理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编制企业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及各项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领导及部门岗位责任制和人员岗位职责、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人员技术培训制度;(二)质量检查、技术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三)原材料进场检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控制制度;(四)混凝土出厂检验、运输、交货检验制度;(五)计量系统的定期计量校验制度;(六)配料计量控制制度;(七)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八)其他必要的制度。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设立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严格管理。

二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向山东省质监总站实施备案,三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向企业所在地设区市监督机构备案。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8435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8435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鼓励各设区的市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协会、混凝土协会引导有关生产、运输及使用企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企业市场行为。

第二章生产、运输管理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编制企业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及各项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领导及部门岗位责任制和人员岗位职责、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人员技术培训制度;(二)质量检查、技术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三)原材料进场检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控制制度;(四)混凝土出厂检验、运输、交货检验制度;(五)计量系统的定期计量校验制度;(六)配料计量控制制度;(七)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八)其他必要的制度。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设立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严格管理。

二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向山东省质监总站实施备案,三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向企业所在地设区市监督机构备案。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预拌混凝土)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预拌混凝土)

2021年无锡市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

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本次混凝土抽样在生产企业抽样,应当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抽样基数应当满足抽样代表性要求。

抽样批量以企业生产或供货批量大小为准,抽样基数为所抽样品单车实际装载数量,抽样前核查企业相关生产和质量记录,对抽样基数确认无误。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

抽检样品企业无偿提供,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

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抽样过程:每一车混凝土由若干盘混凝土混合组成。

抽样人员在装好混凝土准备出厂的搅拌车中取样,取样时搅拌车先强制搅拌三分钟使车中的混凝土搅拌均匀,在同一盘混凝土或同一车混凝土中的约1/4处、1/2处和3/4处之间分别取样,从第一次取样到最后一次取样不宜超过15min,然后人工搅拌均匀,目的是使样品搅拌均匀。

3.检验依据表1 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4.1依据标准GB/T 14902-2012 预拌混凝土GB 6566-2010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T 50107-2010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4.2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管理制度一、总则二、质量控制机构1.在每个施工工地设立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部门,负责对预拌混凝土及其原材料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控制。

2.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质量控制计划,对混凝土的配料比例进行检测,对原材料的质量进行抽样检测,监督施工工地的施工过程。

三、原材料质量控制1.水泥的质量控制:对进场的水泥进行抽样检测,检测项目包括外观、比表面积、初凝时间、强度等指标。

2.骨料的质量控制:对进场的骨料进行抽样检测,检测项目包括粒径、含泥量、含酸性物质、含碱性物质等指标。

3.混凝土增加剂和掺合料的质量控制:对进场的增加剂和掺合料进行抽样检测,检测项目包括含量、密度、粒度分布等指标。

四、施工现场管理1.搅拌机的设备质量控制:对搅拌机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修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2.混凝土的浇筑和抹光过程控制:对混凝土的浇筑和抹光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保证施工质量。

3.预拌混凝土的贮存和保护:对已经生产好的预拌混凝土进行贮存和保护,防止混凝土的凝结和变质。

在贮存过程中,要确保温度和湿度的控制,避免混凝土结块或者干燥。

五、质量控制记录1.混凝土试验记录:对抽样的混凝土进行试验,记录试验结果。

2.施工记录:对混凝土的混合比例、浇筑过程和抹光过程进行记录。

3.设备检测记录:对搅拌机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记录检测结果。

六、质量管理体系1.建立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制度、质量培训计划、评审和审计计划等。

2.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对于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3.定期进行内部评审和外部审查,提高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七、违规处罚对于违反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和处罚。

处罚的具体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扣押质保金等。

八、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部门所有,如有需要,可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

以上是关于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管理制度的详细介绍,通过制定和执行该制度,可以有效地控制和管理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提高施工工程的质量和效益。

恩施州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恩施州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恩施州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依据《恩施土家苗族自治州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恩州政发[2006]6号、《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恩州建发[2007]23号的有关精神要求,特制定实施细则。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采购预拌商品混凝土采购,需方和供方应签订采购供货合同,在合同范围内,每批混凝土的订购,应填写订货单。

合同样式及内容由生产厂家自定,订货单样式见附表一。

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1、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应严格按国家现行标准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控制,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出厂不合格的产品。

执行标准目录见附件七2、预拌商品混凝土原材料(1)水泥a、必须使用散装水泥;b、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c、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d、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e、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散装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检验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f、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取样检验。

(2)石子a、宜选用机制碎石;b、石子进场后,应按规格(最大粒径)分别堆放,并挂有标记;c、石子最大粒径可根据混凝土构件的最小截面尺寸、最小钢筋间距、混凝土泵送高度、输送管管径等因素进行选择;d、石子级配的好坏对混凝土拌合物的影响较大,最佳级配应符合《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 10-95)的要求;e、对同一生产厂家、能连续供应、质量稳定的石子,可一周检验一次。

否则应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进场检验;f、石子的针、片状颗粒含量不得超过10%;g、石子应干净,不含泥块,不粘裹泥浆,不夹杂物;h、石子堆放场地,应有防止淋雨、积水措施,以保证含水率的稳定。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佛山市建设局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产品质量和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改善城市环境,推进建筑业的技术进步,依据《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包括工程施工、监理、建设、设计单位、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系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在资质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及地点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

混凝土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原材料质量、混凝土性能等相关检测工作的部门。

第三条佛山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是本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管理,各区建设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管理。

市建设局委托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在我市范围内供应、生产预拌商品凝土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原则上不得设立以总企业资质承接业务的分公司,若设立分公司的,必须满足新设立公司资质标准的要求并按新公司申报资质。

第五条由于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具有特殊性,必须从原材料质量到生产过程进行监控,为确保其质量,原则上我市范围内销售、使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应由本市生产企业提供。

市外企业向我市建设工程提供商品混凝土的,供货前必须先到市建设局办理备案,并接受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最新版】

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最新版】

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南省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预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等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使用的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

自拌自用混凝土质量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实现绿色环保生产。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和完善预拌混凝土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含新建、迁建)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预拌混凝土行业专项规划,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辖区内的城市发展需求及建设规模牵头科学制定本地区预拌混凝土专项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项规划不得设置歧视性、排他性条款,不得限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取得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并在资质范围内开展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六条采购单位应当向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生产企业采购预拌混凝土。

建设单位采购的预拌混凝土,施工单位应当在预拌混凝土进场以前查验生产企业的资质证书,严禁无相应资质或处于停业整顿期内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进入建筑工程施工现场。

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管理规程

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管理规程

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管理规程一、前言预拌混凝土是一种重要的建筑材料,广泛应用于房屋、桥梁、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中。

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管理规程是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基本法规,对于确保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生产管理、原材料管理、生产工艺管理、成品质量管理四个方面详细介绍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管理规程。

二、生产管理1.生产计划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制定合理的生产计划,并严格按照生产计划组织生产。

生产计划应考虑原材料供应情况、生产工艺流程、设备维护保养等因素,确保生产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

2.生产设备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设备管理制度,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确保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同时,应加强对设备的使用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技能水平,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3.生产现场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生产现场进行管理,确保生产现场的整洁、安全,防止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

同时,应对生产现场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

三、原材料管理1.水泥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水泥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水泥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企业要求。

对于水泥的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水泥质量不受影响。

2.骨料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骨料进行严格管理,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企业要求的优质骨料进行生产。

对于骨料的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骨料质量不受影响。

3.混凝土外加剂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混凝土外加剂进行严格管理,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企业要求的优质外加剂进行生产。

对于混凝土外加剂的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混凝土外加剂质量不受影响。

四、生产工艺管理1.搅拌工艺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搅拌工艺进行严格管理,选择适合生产的搅拌工艺进行生产。

对于搅拌设备的使用、维护等环节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搅拌工艺的稳定和可靠。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鼓励各设区的市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协会、混凝土协会引导有关生产、运输及使用企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企业市场行为。

第二章生产、运输管理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编制企业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及各项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领导及部门岗位责任制和人员岗位职责、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人员技术培训制度;(二)质量检查、技术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三)原材料进场检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控制制度;(四)混凝土出厂检验、运输、交货检验制度;(五)计量系统的定期计量校验制度;(六)配料计量控制制度;(七)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八)其他必要的制度。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设立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严格管理。

2020年梧州市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0年梧州市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0年梧州市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2020年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梧州监督抽查,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细则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预拌混凝土。

本细则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 产品分类2.1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产品分类及代码表注: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

5 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14902-2012 预拌混凝土GB/T 50164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T 5010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080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 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TS/T 236 水运工程混凝土试验检测技术规范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经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或备案有效期内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6.1现场抽样6.1.1抽样型号或规格企业当天现场实时生产的最高强度等级的常规品预拌混凝土产品,一般每个企业只抽查一个批次。

6.1.2抽样方法及数量①从生产企业已装料且待出厂的搅拌运输车内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样品。

取样前,对搅拌运输车实施1min快速转动罐体,然后再从车内将混凝土拌合物取至提前湿润过的取样专用斗车,并将样品转移至受检企业环境条件符合要求的试验室进行现场检验或试件成型。

②取样数量应多于试验所需数量的1.5倍,为满足试验所需数量,实际取样数量按以下要求:1)抽取的混凝土产品明示质量要求中无抗渗性能设计要求时,取样数量约为0.1立方米(100L);2)抽取的混凝土产品明示质量要求中有抗渗性能设计要求时,取样数量约为0.15立方米(150L)。

东营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东营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东营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东营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管理,提高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保证建设工程结构的安全。

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预拌混凝土》(GB14902)强制性标准条文,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供需活动的单位,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预拌商品混凝土和与之有关的各方实施质量监督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第四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建设部建建〔2001〕第82号文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规定的范围内生产经营。

新建、迁建以及临时性集中搅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也应按规定报批并经审查通过,方可生产经营。

第五条为保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不得由需方供应,所需用的水泥、骨料、外加剂及其他掺合料等组分材料必须由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自行采购,。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接受来料加工业务。

第六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与生产质量控制相适应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试验室,试验室应取得省建管局颁发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试验室》资质。

第七条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所有计量设备必须按检定周期进行校检,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主要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设备性能、操作方法并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

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分类、标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定货与交货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九条不得使用混凝土使用单位供应的原材料。

第十条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控制分为原材料质量控制、混凝土配合比和拌合物性能控制、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混凝土产品质量控制四个分项,其质量控制参照本细则附件执行。

第三章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第十一条混凝土使用单位不得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所用原材料,提供混凝土配合比;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使用不合格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原材料。

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管理规程的全面规定

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管理规程的全面规定

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管理规程的全面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管理规程的全面规定1. 引言预拌混凝土是一种重要的建筑材料,广泛应用于各类工程项目中。

为了确保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和质量,以及满足各项规定和标准的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管理规程应运而生。

本文将深入探讨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管理规程的全面规定,以便读者对该规程有一个更为全面和深入的理解。

2. 规程内容概述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管理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1 原材料采购和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原材料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包括水泥、沙、石子、外加剂等。

规程对于原材料的采购、检测、储存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原材料的质量稳定和可控。

2.2 设备和生产线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所使用的设备和生产线是保证生产质量的关键因素。

规程对于设备的选择、安装、使用、养护和维修等进行了规定,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2.3 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过程中需要进行严格的控制和检验,以确保混凝土的强度、坍落度、骨料分布等指标符合要求。

规程对于生产过程的控制要求、质量检验方法和频率等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和可靠。

2.4 产品质量追溯和标识预拌混凝土产品的质量追溯和标识是生产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

规程对于产品质量追溯的要求和标识的内容进行了规定,确保产品可以追溯到生产的具体批次和生产线,方便质量管理和问题溯源。

2.5 不合格产品处理和质量事故处理在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不合格产品和质量事故。

规程对于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和质量事故的报告、处理和防止再次发生等进行了规定,确保不合格产品及时淘汰和处理,质量事故得到及时控制和解决。

3. 规程实施的意义与存在的问题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管理规程的全面规定对于保证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提高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管理制度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在搅拌站利用专用设备对水泥、骨料、粉煤灰、外加剂等原材料进行配料、搅拌、运输和泵送至施工现场后,再经过施工现场进行浇筑、振捣、养护等工序而形成的混凝土。

由于预拌商品混凝土在施工过程中对材料的要求较高,还需考虑到施工环境、施工工艺、施工车辆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办法,确保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

一、生产环节1.与材料供应商建立固定的合作关系,保证材料的质量稳定。

2.建立材料进货验收制度,对每一批次的原材料进行检验,包括骨料、水泥、粉煤灰等。

3.进行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配合比。

并定期进行配合比的检验和调整。

4.配料时要严格按照配合比要求进行,确保各材料的比例准确,且不得随意变更。

二、搅拌生产1.设备的选择和维护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的搅拌设备,确保设备的性能稳定,搅拌质量可靠。

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避免因设备出现故障而影响混凝土的质量。

2.操作规范搅拌站必须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确保操作规范、技术熟练。

操作人员应进行技术交底,熟知各种混凝土配合比的特点和施工要求,并按要求进行操作。

3.搅拌时间控制搅拌时间一般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不得过长或过短。

搅拌时间过长会导致水泥起胶,对混凝土的强度和工作性能造成影响;搅拌时间过短会导致材料的不均匀,影响混凝土的质量。

4.搅拌效果检验每天对搅拌站搅拌的混凝土进行抽检,比对配合比和实验室试验结果,确保搅拌质量合格。

三、运输环节1.车辆的选择和保养车辆应选择适合的搅拌车型,确保混凝土能够在运输过程中保持均匀和流动性。

车辆需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在运输过程中的正常状态。

2.装车和卸料操作装车时要注意按照施工现场的要求装车,防止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的离析现象。

卸料时要注意合理的卸料方式,确保混凝土均匀流动并避免混凝土的分层。

四、施工现场1.接收和养护施工现场应有专人负责接收混凝土,并按照要求做好养护工作。

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1. 背景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以及建筑业的长足发展,预拌混凝土作为一种重要的建筑材料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行业存在的一些问题,质量参差不齐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对于企业和行业的声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是必要的。

2. 监管机构在我国,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组织。

其中,主要的监管机构包括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材联合会、中国混凝土工业协会等。

此外,各省、市住建部门和建筑业协会也在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

3. 质量监管要求3.1 企业管理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具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企业应明确质量管理的各级负责人和职责分工;•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确保产品品质符合规定和要求;•企业应定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和评估,并根据检查结果对质量体系进行调整和改进。

3.2 生产工艺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应符合以下要求:•原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和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且在生产过程中应进行定期检查和测试;•生产设备应有专门技术人员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生产过程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生产过程中应保存生产记录和检验报告,以备后续使用。

3.3 产品要求预拌混凝土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施工前产检合格,并获得质检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书;•强度符合规定标准,并达到设计要求;•含气量、水泥用量、混凝土流动性等性能指标符合规定要求。

4. 监管程序在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中,按照工作程序和具体工作流程,实施全部包括以下环节:•生产准备环节:包括企业申请预拌混凝土生产许可和检查;•生产过程监督环节:包括现场巡查、采集取样、实验检测、质量审查、取证和处罚等工作;•出厂检验环节:包括取样标识、检测、报告审核等工作。

5. 总结预拌混凝土作为建筑行业的重要材料,其质量问题关系到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编制说明1、编制目的预拌混凝土产品与建设工程质量紧密相关,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应予高度重视,加大对预拌混凝土产品的质量抽查力度。

但是,由于目前尚无针对预拌混凝土产品的国家级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或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加之预拌混凝土产品自身的特殊性,使得对预拌混凝土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开展起来有较大难度。

为指导本市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抽查工作,需要编制本市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

2、关于检验项目的确定按照GB 14902-2012《预拌混凝土》产品标准规定,预拌混凝土产品的质量要求主要有:强度、坍落度和坍落度经时损失、扩展度、含气量、水溶性氯离子含量和耐久性能。

本办法在确定检验项目时仅保留了强度、坍落度两个重要项目,而对一些特性项目(仅特殊混凝土才检测的项目,如扩展度、坍落度经时损失)、属于供需双方协商的项目(含气量)、不具备现场试验条件的项目(水溶性氯离子含量)和需要长期试验的项目(耐久性能)未予保留。

同时,按照GB 6566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增加了安全性指标放射性。

3、关于结果评定按照预拌混凝土产品标准规定,其质量检验评定基本遵循建工行业有关规范和标准,检验结果评定涉及很多方面,操作起来比较复杂。

例如强度项目,在结果评定时就涉及到样本容量大小和采取何种评定方法,对于监督抽查工作而言,则无法实施。

因此,本办法对抽查结果评定作出了相应规定。

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范围为规范预拌混凝土产品监督抽查工作,制定本办法。

本细则适用于十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的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本办法内容包括产品种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规定。

2.产品种类本办法规定的预拌混凝土是GB 14902-2012中定义的预拌混凝土,其分类、性能等级划分详见该标准规定。

3.企业规模划分根据预拌混凝土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具体预拌混凝土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2020年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0年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XX省2020年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
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抽查工作不得预先通知企业,采取突击检查方式。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

应联系受检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监督科和承检机构联合组织实施,由受检企业所在地设区市质监局监督科、承检机构抽样人员、企业陪同人员签字确认。

由于预拌混凝土产品的特殊性,样品合格品确认和抽样方法均有特殊性。

其中样品合格品确认程序如下:要求企业出示该型号产品配合比检测报告,并确认配合比强度数据满足标准要求。

样品抽样方法如下:根据产品标准规定,采样应在每家生产单位的交货地点进行,从随机的一运输车的卸料过程中取样,在卸料量的1/4至3/4之间抽取。

现场按GB/T 50080-2016标准条款4.1和附件3检测混凝土坍落度,混凝土坍落度实验应在混凝土运输到交货地点开始算起20min内完成。

2 检验依据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14902-2012《预拌混凝土》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样品中混凝土强度、坍落度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

如样品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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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协会(或混凝土协会)应正确引导有关生产、运输及使用企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

第二章生产、运输管理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的不得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应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编制企业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及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一) 企业领导及部门岗位责任制和人员岗位职责、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人员技术培训制度;(二) 质量检查、技术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三) 原材料进场检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控制制度;(四) 混凝土出厂检验、运输、交货检验制度;(五) 计量系统的定期计量校验制度;(六) 配料计量控制制度;(七) 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八) 其他必要的制度。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成立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严格管理。

实验室由监督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试验室应执行国家、部门和省颁布的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承担本企业内部的试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不得为其他生产单位出具检验报告;(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1、二级(三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主任应具有5年(3年)以上从事预拌混凝土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授权签字人资格;2、从事相关的检测项目工作3年以上,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应满足检测工作需要(不少于6人)。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要建立完善的试验资料管理制度。

各种检验报告、原始记录等技术台帐应统一分类、编号、存档;(四)试验室的检验能力应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范围及能力相适应,并能根据生产需要进行不少于以下项目的检验: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砂、石常规检验;混凝土检验;掺合料检验;外加剂检验等检验项目;(五) 仪器设备:仪器设备配置应能满足相应检测能力的要求,并提供有效的定期检定证明;(六) 试验环境:试验室环境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预拌混凝土标准养护室面积二级企业不少于20平方米、三级企业不少于15平方米,且应能满足生产和试验的要求;(七)检测联网:试验室自动采集检测数据系统应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监督管理网络平台联网,实现检测数据的传输。

(八)环保设施能可靠运行。

第八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配合比设计、使用和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1、预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根据工程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条件,按照(或参照)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混凝土配合比试配参数应送工程属地监督检测机构进行试验验证,并出具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报告,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入工程档案;2、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在订购预拌混凝土应根据工程不同部位和环境提出对混凝土性能的明确技术要求;3、用于生产的实际配合比必须由试验室签发,生产操作人员不得变更配合比数据。

生产配合比调整必须由试验室下达指令,并留有配合比变更通知,存档备查;住宅工程使用的预拌混凝土中掺合料总掺量不应大于水泥用量的30%;4、对高强、高性能和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建设单位、使用(施工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参与配合比设计。

第九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原材料使用管理制度。

在原材料使用前做好原材料进货记录,并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原材料进货记录的内容应包括:材料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进货日期、质量证明书编号、样品编号等信息。

第十条预拌混凝土原材料储存和使用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合理设计原材料储存位置和仓位,及时调整原材料的使用日期,防止材料因堆放时间过长而影响质量。

原材料须按规定按照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或贮存,并应建立定期抽查、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必须符合《混凝土搅拌机技术条件》(GB/T 9142)和《混凝土搅拌站(楼)技术条件》(GB 10172)的规定。

操作系统应能自动采集每盘混凝土各种原材料实际用量数据,并至少保存三个月。

第十二条生产用各类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由法定计量部门定期检定(或校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定期做好保养、维护和自校工作,并保留好记录。

第十三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T5016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T50204-2002)、《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2010)及《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J64-2000)等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控制生产过程质量。

第十四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使用散装水泥。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具有相应的环保措施。

第十五条鼓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采用技术创新等手段提高产品质量。

第十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预拌混凝土的运输,科学调配运输车辆,保证预拌混凝土供应的连续性,并对运输过程中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

第十七条严禁向运输车内的预拌混凝土任意加水。

第十八条预拌混凝土运输应满足以下规定:(一)运输车在装料前应将筒内积水排尽;(二)运输车在运送时应能保持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匀性,不应产生分层离析现象,并能保证施工所必须的稠度;(三)运输车在冬期应有保温措施,夏季气温过高时应有隔热措施。

(四)采取有效的防撒漏措施。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九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预拌混凝土时,应向用户单位提供下列资料:(一)预拌混凝土试验配合比报告;(二)预拌混凝土发货单(须做到一车一单,随送料车一起送到工地,作为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的依据之一);(三)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及原材料检验报告。

第二十条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按批次签发。

单位工程内同一分部工程、配合比相同、一次连续供应的混凝土为一批次。

第二十一条使用(施工)单位应在约定的交货时间前完成浇筑准备工作,对进场的每一车预拌混凝土在监理(建设)单位的见证下进行交货验收。

验收项目包括:(一)查验预拌混凝土类别、数量和配合比;(二)查验预拌混凝土的拌和时间,记录搅拌车的进场时间。

预拌混凝土的运输时间超过技术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时间的,不得使用;(三)检查预拌混凝土拌合物的和易性;(四)测定预拌混凝土的坍落度。

坍落度应满足合同约定和规范要求,坍落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在不改变水灰比情况下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技术人员作一次性调整并记录。

在调整完毕经再次测定仍达不到要求的,该车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

经验收合格的,使用(施工)单位、监理(建设)单位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在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记录单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预拌混凝土的浇筑、养护有特殊要求的,建设(监理)单位应在混凝土供应前组织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

根据混凝土特性和施工现场具体条件制定混凝土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和监理。

第四章检验管理第二十三条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

出厂检验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照《预拌混凝土》(GB/T14902)规定,对出厂检验的混凝土强度试件进行留样、制作、养护和试验,并出具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

交货检验应由建设(监理)单位、使用(施工)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施工现场混凝土运输车卸料点进行。

交货检验项目包括现场三方见证取样检测的混凝土坍落度和混凝土抗压强度等,标准养护试件和同条件养护试件必须在施工现场见证取样、制作和养护,不得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制作的出厂检验混凝土试件或其他未标识混凝土试件代替施工现场制作的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和同条件养护试件,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第二十四条用于交货检验的预拌混凝土试样取样频率应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T50164)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工程竣工时,使用单位应将以下资料作为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资料:(一)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及其专项试验室资质证书复印件;(二)预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三)预拌混凝土所有原材料的合格证和检验检测报告;(四)预拌混凝土强度检验检测报告,有特殊性能要求的其它检测报告如:抗渗、抗冻、耐酸、耐碱、耐热等;(五)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合格证。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使用单位的施工情况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进行抽检。

主要检查内容:(一)企业是否超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和地点从事生产活动,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二)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测活动在生产过程中是否正常和有效运行;(三)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能否正常履行其职责;(四)质量控制过程记录是否齐全,技术资料是否按规定归档;(五)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和施工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合同的要求;(六)原材料的进场检验是否按规范、标准的要求执行;原材料是否经进场复验合格后使用;(七)应定期检定的计量设备、试验仪器是否定期通过法定部门检定;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规范、标准的要求;(八)试验室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是否真实;(九)检测资料是否按年分类流水编号,是否存在抽撤、涂改现象,是否按规定签字盖章;(十)人员资格条件是否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人员是否到位;(十一)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各方进行交接验收、检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进行的混凝土强度和坍落度的检验评定应符合现行规范标准规定,检验评定混凝土强度使用的混凝土试件的尺寸,在施工现场为100×100×100mm的试模,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为150×150×150mm的试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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