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民事审判中的释明制度的规范

合集下载

《2024年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作为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手段,其规范性和程序性显得尤为重要。

应释明规范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对于保障当事人权益、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如适用范围不明确、解释方式不统一等。

因此,本文旨在对应释明规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的概述应释明规范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证据等,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予以解释、说明和指导的制度。

其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举证权,促进诉讼的公正、公平和高效进行。

应释明规范包括解释、说明和指导等具体内容,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三、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存在的问题(一)适用范围不明确当前,我国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的适用范围存在不明确的问题。

具体表现在对于哪些情形下应当进行释明、哪些情形下可以不予释明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

这导致法官在具体操作中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不公平和不公正现象。

(二)解释方式不统一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对于应释明的内容应当以何种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和指导,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

这可能导致法官在解释、说明和指导时存在差异,甚至出现误导当事人的情况,从而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官释明责任不明确在民事诉讼中,法官承担着重要的释明责任。

然而,当前我国法律对于法官的释明责任尚未做出明确规定。

这使得部分法官在具体操作中可能忽视或轻视释明工作,从而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四、完善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的建议(一)明确适用范围为解决适用范围不明确的问题,建议我国相关法律应对哪些情形下应当进行释明、哪些情形下可以不予释明做出明确规定。

这样可以有效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保障司法实践的公平和公正。

民事审判中释明权的应用与规范

民事审判中释明权的应用与规范
我 国 实 际 国情 的基 础 上 构 建 和 完善 释 明制 度 。
关键 词:民事审判 ;释明权 ;处分权
释明 ,又称为 阐明,是指在民事诉讼 中,当事人的 主张或 陈述 的意 思不明确 、不充分 ,或有不 当的诉讼请求 ,或者他所举 的证据 材料 不充 分而误认为充分时,法院对 当事人进行发问,提醒 、启发 当事 人把 不明 确的予以澄清,把不充分 的予 以补充 ,把不 当的予 以排除 、修正。 释明制度的核心是法官 的释明权 ,释明权是 当事人 主义诉讼模 式融 合职权主义诉讼模 式 内容 的表 现… ,是对辩 论和 处分原 则 的补充 和强 化 ,有 利 于 实 现程 序 正 义 所 提 倡 的 心 证 公 开 以及 心证 客 观 化 ,体 现 了 司 法强制权对人权的尊重。 我国的民事审判 中的释明制度 我国现行 《 民事诉 讼法》 中并无释 明权 的规 定 , 2 0 0 1 年颁布 的最 高人 民法院 《 关 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 3 5条第 l 款规定 :“ 诉 讼过程中 ,当事人 主张的法律关系 的性质或者 民事行为 的效 力与人 民法 院根据案件事实作 出的认定不一致的 ,不受本规定第 3 4 条 规定的 限制 , 人 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 以变更 诉讼请求 。 ” 而其 中第 8条 是对 默认 对方陈述时的释明 ,“ 对一方 当事人 陈述的事实 ,另一方 当事人既未表 示承认也未否认 ,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 ,其仍 不明确表示肯定 或者否定的 ,视为 对该项 事实 的承 认。 ”2 0 0 3年发 布 的最高 人 民法 院 《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民事案件 的若 干规定》 中 ,进一步规 定了简易 程序审理 民事案件法官的释明义务 ,从而初步构建起 了我国民事审判 中 的释 明制度 。 但我 国的释明制度还存在 以下缺陷 :一是 《 民事诉讼法》 尚未正式 规定释明制度 ;二是现有 的规定过于分散没有形成严 密的制度规范 ,不 易掌握 ;兰是未规定释明权 行使不 当时 ,如何 进行 约束力 。 [ 2 实务界对 释 明权的行使在认识上还存在一定偏差 ,由于法官与当事人沟通的意识 不强 ,缺乏释明的主动性 ,且现 阶段法官素质与释明权 的要求还不相 匹 配 ,以及司法环境等因素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释明制度 的良性运行 。 二 、释 明制 度 的 若 干 思 考 ( 一 )释明是法官的权利还是义务 释 明到底是法官 的权利 还是义 务 ,不 同国家 对此有 不 同理解 ,德 国、 日本认为法官应承担释明义务 ,而美 国则认为释明是法官 的一项权 利 。若诉讼 的进行主要由法官 主导和推进 ,则 释明的义务性 色彩更浓 ; 若 由当事人主导诉讼则更偏重于释 明的权利性。 由于我 国采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而又在庭审 中引入 了当事人主 义的 抗辩成分 ,因此我 国的释明制度融合权利性和义务性 。一方面 ,由于法 官 的 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较大 ,若完全采 “ 义务说 ” ,则 当事人的处 分 权很难得到应有的尊重 ;另一方 面 ,现 阶段 当事人普遍法 律知识 匮乏 , 其权利 的保护主要依赖司法机关 , 也 只有强调释 明的义务性 ,才能使 法 官更 主动地保障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 二 ) 释 明 权 与 调 查权 的 区别 法官 的释 明权与调查权都具有法官主动积极主导诉讼程序进行 的外 在 表现,但在从本质上二者却差异 明显 :职权主义模式下法官调查权 表 现为法官可超越 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完全依案件审理需要而主 动向当事 人搜 集与案件有关 的证据 ,其直接针对 的是案件 的真实情况 ;而释 明权 是建立在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的基础上 的,虽然它有时也表现 为法 官就 不清楚的案件事实发问 ,但其 目的并非通过询 问直接查 明案件 的相 关情 况 ,而是 引导 、启发 当事人将其纳入诉讼范 围,让事实更加 明晰化 ,目 的是促使 当事人对权利作 出处分 ,其指 向的是 当事人 的处分权 ,侧 重于 维护程序 正义 。 三、释明权 的适用情形 目前 ,司法实践 中释明权的适用情形包括 :告知举证责任、时限及其

《2024年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的构建中,民事诉讼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其程序规范和实体正义的双重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应释明规范作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关键环节,对于保障当事人权益、促进诉讼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本文旨在对应释明规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的概念与意义应释明规范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证据等,应当进行释明,确保当事人充分理解诉讼程序和自己的权利义务。

这一规范的设立,旨在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防止因程序上的疏忽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法院准确、及时地处理案件,提高司法效率。

三、当前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存在的问题尽管应释明规范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释明的范围和程度不够明确,导致部分当事人对诉讼程序和自身权利义务理解不全面。

其次,释明的方式和时机不当,影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再次,部分法院和法官对应释明规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释明工作存在敷衍了事的现象。

四、完善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的途径(一)明确释明的范围和程度为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应当对应释明的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包括诉讼请求、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

同时,释明的程度也应适当,既要确保当事人充分理解,又要避免过于繁琐导致诉讼效率降低。

(二)规范释明的方式和时机释明的方式应当简便易行、易于理解,可以通过书面、口头、视听等多种方式进行。

释明的时机应当在诉讼过程中适时进行,既要在当事人提出相关请求时及时释明,又要在关键节点进行重点释明。

(三)加强法院和法官的释明意识法院和法官应当充分认识到应释明规范的重要性,将释明工作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培训、考核等方式,提高法官的释明能力和水平,确保释明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五、结论通过对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到,完善应释明规范对于保障当事人权益、促进诉讼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作为维护社会公正、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其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双重保障,离不开释明规范的正确运用。

释明规范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举证指导、权利告知、裁判解释等重要角色,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我国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将对其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释明规范提供有益参考。

二、民事诉讼释明规范概述释明规范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正确行使举证责任、理解裁判结果等,所采取的一系列指导和解释措施。

这些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举证指导、权利告知、裁判解释等,旨在确保当事人充分了解诉讼程序和自身权利义务,从而保障诉讼的公正和效率。

三、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存在的问题(一)释明内容不全面当前,部分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释明内容存在不全面的问题。

例如,在举证指导方面,法院往往只关注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而忽视了对证据关联性和证明力的解释。

这导致当事人难以全面理解举证要求,从而影响其合法权益的维护。

(二)释明方式不规范释明方式的规范性直接关系到释明效果的好坏。

然而,现实中部分法院在释明方式上存在不规范的现象。

如释明语言不够明确、释明程序不够透明等,导致当事人难以准确理解法院的意图和要求,从而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

(三)释明责任不明确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承担着重要的释明责任。

然而,当前部分法院在释明责任方面存在不明确的问题。

例如,对于哪些情况下需要释明、如何进行释明等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导致释明工作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

四、完善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的建议(一)完善释明内容为确保当事人充分了解诉讼程序和自身权利义务,法院应完善释明内容。

除了关注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外,还应加强对证据关联性和证明力的解释,以便当事人能够全面理解举证要求。

此外,还应包括对诉讼程序、法律条款等的解释,以便当事人能够更好地行使诉讼权利。

再论民事审判中的释明制度的规范

再论民事审判中的释明制度的规范

《再论民事审判中的释明制度的规范》xx年xx月xx日contents •引言•民事审判中释明制度的概述•民事审判中释明制度的运行机制•民事审判中释明制度的规范问题•民事审判中释明制度的实践问题•结论与展望目录01引言1研究背景和意义23民事审判中的释明制度是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等问题向当事人进行询问和解释的一种程序。

释明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民事审判中的释明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官释明不当、释明过度等,需要对其进行规范和完善。

通过对民事审判中释明制度的历史演变、理论基础、实践应用等方面的研究,提出规范和完善我国民事审判中释明制度的建议。

研究目的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案例分析、实证研究等方法,对民事审判中的释明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研究方法研究目的和方法02民事审判中释明制度的概述定义:释明制度是指在民事审判过程中,法官通过向当事人发问、提醒、澄清等方式,帮助当事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促进案件审理公正、高效进行的一种制度特点主体特定:释明的主体是法官,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

对象特定:释明的对象是当事人,具有针对性和直接性。

内容特定:释明的内容是关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明确性和具体性。

目的特定:释明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案件审理公正、高效进行,具有保障性和促进性。

•作用•保障当事人平等参与:通过释明制度,当事人能够更全面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诉讼不公。

•提高审判效率:通过法官的释明,当事人能够更清晰地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举证和质证环节,提高审判效率。

•保障司法公正:法官通过释明制度,可以纠正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误解和不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司法公正。

•价值•程序正义的体现:释明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平等参与诉讼的重要手段,也是程序正义的体现。

•提高司法效率的保障:通过释明制度,法官可以更好地引导当事人进行诉讼,提高审判效率。

我国释明权制度之规范与完善(2)法学理论(1).doc

我国释明权制度之规范与完善(2)法学理论(1).doc

我国释明权制度之规范与完善(2)法学理论(1) -(3)实体利益的改变必须释明。

即当事人的声明或陈述不适当、不充分,致使依证据显示其应得到保护的实体利益不能实现的,法院必须进行释明。

这里的“实体利益”不同于“实体权利”或“诉讼权利”,而是从诉讼经济的角度所作的表述,它只体现为诉讼请求能否支持。

实践中有这样一种情形:虽然当事人对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效力主张错误,但若按照正确的性质或效力处理,其诉请也能得到支持。

例如,原告以买卖合同有效、被告未交付标的物构成根本性违约为由要求被告退还货款,而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买卖合同无效,按照无效合同返还财产的规定,也能支持原告关于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

此时,法官如果不释明而径行判决,其裁判是否合法?一方面,径行判决违背了法院不能超出当事人的主张认定事实的原则,在程序上确有暇疵。

但从诉讼经济角度出发,释明必定会引发双方当事人按释明内容重新主张,意味着诉讼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的增加,尤其对弱势当事人来说,这种释明的代价过于昂贵了。

辩论和处分原则与诉讼效率原则在这里出现了矛盾,但从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相对落后的国情考虑,诉讼效率更能体现程序公正的要求。

因此,笔者认为只有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受到影响时法官才必须释明。

具体情形有三种:一是当事人对法律关系的性质、效力主张不当以致影响其实体利益的实现;二是双方当事人均未主张的事实,法院认为裁判时必须考虑的;三是实体法上对当事人提出主张的程序有限制的,如婚姻法规定原告主张损害赔偿权必须在提出离婚的同时提出,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就必须告知原告。

(四)释明权行使不当的法律后果及救济1、怠于释明的法律后果及救济。

怠于释明即法官应释明而未释明或释明不充分的情形。

只有在怠于释明的事项属义务性释明时,才导致裁判违反法定程序而被撤销的后果。

当事人认为法官怠于释明的,可申请补充释明。

而从法官的角度,虽然当事人认为的异议不代表法官确有职权行使不当,但考虑到当事人申请释明的动因多因其客观能力的限制,且法律对释明的事项也未作过多限制,故对当事人申请释明的情形,都应该考虑予以满足。

《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诉讼作为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重要途径,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其中,应释明规范问题在民事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应释明规范的内容并不完全明确和一致,导致了实践中的困惑和争议。

因此,本文旨在对应释明规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民事诉讼中应释明规范概述(一)定义应释明规范,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有义务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明确的释明,以便当事人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重要性应释明规范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它可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抗辩权等基本权利,促进当事人积极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来;另一方面,它还可以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维护司法公正。

三、应释明规范存在的问题(一)立法层面的问题1. 法律法规对应释明规范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导致实践中存在理解上的差异和争议。

2. 不同法律法规之间关于应释明规范的内容存在冲突和矛盾,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扰。

(二)实践层面的问题1. 法官对应释明规范的认识和执行程度不一,导致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

2.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释明的需求多样化,但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和支持。

四、完善应释明规范的措施与建议(一)完善立法,明确规定应释明的内容、程序和标准1. 制定专门的民事诉讼释明法或相关司法解释,对应释明规范进行明确、具体、全面的规定。

2. 明确法官在释明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确保当事人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3. 统一不同法律法规中关于应释明规范的内容,避免冲突和矛盾。

(二)加强法官的释明意识和能力培训1. 通过举办培训、讲座等形式,提高法官对释明规范的认识和理解。

2. 鼓励法官在审判实践中积极探索和实践应释明规范,提高其执行程度。

论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的规范行使

论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的规范行使

论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的规范行使作者:李旭丹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7期摘要法官释明权的规范行使有利于实现实体和程序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

但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对释明权难以把握,导致释明权行使不适当、不统一。

本文通过两起典型的实例反映出民事诉讼中释明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怠于行使、错误行使和过度行使释明权。

总结其原因为:立法缺陷难把握、法官素质难匹配和监督机制的缺失。

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规范行使的相应建议,即明确释明权操作规范;提升法官整体素质;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建立监督和救济机制。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官释明权监督机制作者简介:李旭丹,乐清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123-02释明权是指民事诉讼中,法官基于法律正当程序和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理念,在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主张或陈述的意见不明确、不充分、不恰当、或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而误认为自己证据足够充分时,由法官行使的对当事人进行发问、提示或启发,引导当事人澄清问题、补充完整、排除与法律意义上的争议无关的事实或证据的职权。

由于理论上及实践中对法官释明权制度研究不透,立法不全,应用不熟,形成法官释明权制度使用上的瓶颈,特别对法官而言,更显无所适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司法审判公正高效目标的实现。

本文着重论述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以促使法官规范行使释明。

一、问题的引出分析法官释明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最需要的是对司法实践中涉及释明权行使的案件进行实证分析。

下面依据两起典型的实例作为分析样本来尝试述明现行法官释明权在司法实践中遭遇的困境。

案例一:纪某向郑某购买一辆电动汽车。

由于该电动汽车没有获得生产许可而不能上牌,禁止上路,纪某起诉要求郑某退还购车款21350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判决郑某退还纪某购车款21350元。

《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诉讼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维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其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被广泛认同。

然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应释明规范问题却时常引发争议,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的研究,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概述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当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法律解释、告知权利义务、引导诉讼行为等活动的规范。

其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诉讼的顺利进行,提高诉讼效率。

应释明规范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透明具有重要意义。

三、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存在的问题尽管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在理论上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践中却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释明内容不全面、不准确,导致当事人对法律理解不充分,影响其合法权益的维护。

其次,释明方式不规范、不统一,使得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度降低,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

此外,释明时机把握不当、释明责任不明确等问题也屡见不鲜。

四、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的成因分析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法律制度不完善是导致释明规范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法律对释明内容、方式、时机等缺乏明确规定,导致法院在实践中的操作缺乏依据。

其次,法官素质参差不齐也是导致释明规范问题的重要原因。

部分法官对法律理解不深、释明技巧掌握不够熟练,导致释明效果不佳。

此外,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诉讼行为不规范等因素也对方明的实施产生一定影响。

五、完善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的建议针对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法律制度。

制定更加详细、明确的法律规定,对释明内容、方式、时机等作出具体规定,为法院实施应释明规范提供依据。

2. 提高法官素质。

加强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法律的理解和掌握程度,提高释明技巧的熟练度,确保释明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我国释明权制的规范与完善

我国释明权制的规范与完善

我国释明权制度的规范与完善一、释明权制度与我国的民事审判改革(一)释明权制度在民事审判改革中的现状分析1、法律规范现状: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并无释明权的概念。

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若干规定》中“法院在开庭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规定,首次确立了法官的举证释明义务。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出现了更多涉及释明权的规定,其进步性在于:一是强调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上的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相互促进;二是不仅规定了举证释明,而且规定了澄清当事人主张的释明、以及法律观点开示等内容。

故此时的释明权才是完整意义上的释明权,它标志着民事审判改革以来释明权首次被列入改革重点。

但我国的释明权法律规范还存在以下缺陷:一是《民事诉讼法》尚未赋予释明权相应的法律地位;二是多数规定模糊分散,不易掌握;三是未规定释明权行使不当的后果,缺乏强制力和约束力。

2、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状况:实践领域对释明权的内涵和价值在认识上还存在一定偏差,法官与当事人沟通的意识不强,缺乏释明的主动性,且现阶段法官素质与释明权的要求还不相匹配。

此外,司法环境(主要是社会法治意识和司法独立性)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释明权制度的正常运行,行政干预过多、监督方法不当,法律和司法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等,打击了法官通过释明与当事人积极沟通的信心。

(二)在民事审判改革中完善释明权制度的必要性随着民事审判改革的发展,对当事人在程序控制权上的主动性要求越来越高,而新的诉讼改革制度层出不穷,又使当事人因陌生而无所适从,这时,法官的诉讼指引作用就显得重要起来,释明权制度因此而被适时引入。

从理论上说,该制度能够强化法官与当事人“为权利而沟通”的机制,符合作为民事审判改革指导思想的程序正义、司法透明、司法效率等现代司法理念要求,并能抵消民事审判改革后因当事人法律知识和取证能力欠缺而给整个社会增加的诉讼成本,消除法律文化相对滞后而给民事审判改革带来的阻碍。

《2024年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诉讼的案件数量呈现持续增长的态势。

在此背景下,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应释明规范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应释明规范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证据等,应当进行明确的解释和说明,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对应释明规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的基本原则(一)保障当事人权益原则应释明规范的首要原则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证据等进行全面、准确的解释和说明,确保当事人充分了解诉讼程序和自己的权利义务。

(二)公正、公平原则公正、公平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应释明规范的重要体现。

法院在解释和说明过程中,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效率原则在保障当事人权益和公正、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应释明规范还应当遵循效率原则。

法院应当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审判效率,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三、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应释明不规范当前,部分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存在应释明不规范的问题。

主要表现为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证据等解释和说明不充分、不准确,甚至存在遗漏和误解的情况。

这既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

(二)法官素质参差不齐法官是实施应释明规范的关键。

然而,由于法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法官对应释明规范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差异。

有的法官对应释明规范重视不够,导致解释和说明不充分;有的法官对应释明规范的理解存在误区,导致解释和说明出现偏差。

(三)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当前,我国民事诉讼中缺乏对应释明规范的有效监督机制。

这导致部分法院和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应释明规范的执行不够严格,甚至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况。

再论民事审判中的释明制度的规范

再论民事审判中的释明制度的规范

再论民事审判中的释明制度的规范1再论民事审判中的释明制度的规范现行中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实际上已经不只是”方式”的改革, 而是诉讼体制的改革, 是一种结构性的变革, 其基本点和核心是诉讼基本模式的转换。

中国民事诉讼模式在脱离原来的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换的同时, 应吸收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合理内核, 明确当事人与法院在诉讼的权能划分, 为两种权能的结合寻找有力的黏合剂, 形成解决民事纠纷的互动机制。

在这里, 释明权制度无疑是一剂有效的”黏合剂”, 它既不突破当事人主义,又能弥补当事人主义的缺陷, 是助推和谐主义诉讼模式构建的一项重要民事审判制度。

但现实却难尽人意, 民事审判中的释明制度的实施存在种种问题, 分析其原因, 重新解构, 既有实践意义, 也有理论价值。

一、现状解读: 当前实施的纷乱图景(一)对司法理念的片面解读: 法官怠于行使释明权。

当前, 中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引入了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 法官依职权过多干预诉讼的情况逐步减少。

但有的法官司法理念却又走向另一极端, 过于强调程序的对抗性, 法官中立性, 裁判的被动性, 认为当事人如因疏忽未提出相应主张而致败诉, 责任在于当事人自己, 法官只需依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作出判决即可, 致使有时诉讼的结果完全背离了公正, 使得诉讼带有投机色彩, 严重了影响当事人对于司法公正的信仰。

(二)对能力差距的不当防卫: 法官惧于行使释明权。

审判中如何正确行使释明权, 对法官的能力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因为实务中对哪些问2题需要释明、如何释明、释明到何种程度较难掌握, 操作不当就易于出现纠问式的庭审、职权的探知或诉讼辅导等有悖于法官中立的情形。

同时, 行使释明权往往意味着对一方当事人进行援助, 对方当事人容易产生误解, 因此也不好把握。

囿于自身的能力素质, 为了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明哲保身, 许多法官不敢行使释明权。

(三)对制度缺失的自觉反弹: 法官难于行使释明权。

《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作为维护社会公正、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其公正、公平、公开的审判过程离不开一套完善的法律规范。

其中,释明规范作为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的研究,探讨其现状、问题及完善路径,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事诉讼释明规范概述民事诉讼释明规范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诉讼进程的需要,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说明法律规定、释明举证责任等内容的制度。

释明规范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举证权等合法权益,确保诉讼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民事诉讼释明规范现状分析(一)释明规范的立法现状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释明规范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现行法律对释明规范的规定仍需进一步完善。

(二)释明规范的实践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法官普遍重视释明规范,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部分法官对释明规范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的了解不足;部分法官在释明过程中存在主观倾向性,影响公正性等。

四、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的问题分析(一)立法层面的不足现行法律对释明规范的规定不够全面、具体,导致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指导依据。

此外,随着新法律、新规定的不断出台,原有法律可能存在滞后性,无法满足现实需求。

(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对释明规范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的了解不足。

此外,部分法官在释明过程中存在主观倾向性,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性。

此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法律知识水平参差不齐,也影响了释明效果。

五、完善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的路径(一)完善立法规定建议完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释明规范的规定,使其更加全面、具体、明确。

同时,针对新法律、新规定的出台,及时修订相关内容,确保法律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2024年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法制环境的日益完善,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其规范性和公正性备受关注。

其中,释明规范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当事人权益、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诉讼中应释明规范的相关问题,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诉讼释明规范概述释明规范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证据材料等进行的说明、解释和指导的规范。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诉讼的顺利进行,提高诉讼效率。

释明规范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请求的释明、证据材料的释明、诉讼程序的释明等。

三、民事诉讼释明规范的现状及问题1. 现状分析当前,我国民事诉讼释明规范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体系,包括《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等。

这些规范为法院和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保障了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2. 存在问题尽管释明规范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释明的标准不统一,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释明的理解和实践存在差异;二是释明的范围不够明确,导致当事人对某些问题的理解产生困惑;三是释明的时效性不强,影响了诉讼效率。

四、完善民事诉讼释明规范的必要性完善民事诉讼释明规范对于保障当事人权益、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统一释明的标准可以提高司法公正性,确保当事人得到平等的对待;其次,明确释明的范围可以减少当事人的困惑,提高诉讼的透明度;最后,强化释明的时效性可以加快诉讼进程,降低诉讼成本。

五、完善民事诉讼释明规范的建议1. 制定统一的释明标准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释明的定义、范围、标准等,以统一全国法院的释明实践。

同时,各级法院应加强对法官的培训,提高其对释明规范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2. 明确释明的范围和方式应进一步明确释明的范围,包括诉讼请求的释明、证据材料的释明、诉讼程序的释明等。

再论民事审判中的释明制度的规范

再论民事审判中的释明制度的规范
促进纠纷的公正解决
通过行使释明权,法官可以引导当事人充分陈述事实和理由,帮助当事人了解案件的争议 焦点和问题所在,从而促进纠纷的公正解决。
提高诉讼效率
通过行使释明权,法官可以减少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误解和不必要的举证、质证等环节,缩 短诉讼周期,提高诉讼效率。
02
外国民事审判中释明制度的规范及借鉴
外国民事审判中释明制度的规范
当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为法官的释明行为 存在不当或不公时,应当有相应的权利救济 途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细化了民事审判中需要释明的事项
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需要法官释明的事项进行了细化,包括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的提出和质证、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分担等,使得法官在具体操作中有所遵循,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事审判中释明制度存在的不足
释明范围过窄
我国民事审判中的释明制度仅限于新民事 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范围,而 这一范围相对狭窄,难以满足实际审判中 的需要。有时法官在审判中遇到一些法律 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需要向当事人释明 ,但由于释明范围过窄,法官无法进行充 分的说明和解释。
建立完善的释明 制度
我国应当在民事审判中建立 完善的释明制度,明确释明 的范围、时机、方式等,并 规定法官在进行释明时应当 遵循的原则和程序。
加强当事人的诉 讼权利意识
借鉴外国民事审判中的经验 ,我国应当加强当事人的诉 讼权利意识,让当事人了解 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当 事人的诉讼参与度和诉讼效 率。
美国
在美国,民事审判中的释明制度包括 口头释明和书面释明两种形式。法官 在进行口头释明时,应当告知当事人 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并询问当事人 是否对法官的说明有疑问或不明白的 地方。在书面释明时,法官应当将释 明的内容以挂号信或快递等方式送达 当事人,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避免 日后出现不必要的争议。

《2024年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是保障公民权益,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法律程序。

在这个过程中,应释明规范对于维护诉讼公正、促进司法效率、保护当事人权益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

本文将深入探讨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旨在通过深入研究与细致分析,为司法实践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二、应释明规范的基本内涵与意义应释明规范,即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或其他司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等应进行明确的说明和解释,以确保当事人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与透明。

这一规范的存在与实施,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三、民事诉讼中应释明规范的问题与挑战尽管应释明规范在理论上具有重要性,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与挑战。

首先,部分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对应释明规范的认识不足,未能充分履行解释与说明的职责。

其次,由于语言表述、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差异,当事人可能对应释明的内容理解不充分,导致其权益受到损害。

此外,部分案件涉及复杂法律关系和大量证据材料,使得应释明工作难度加大。

四、完善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的措施针对上述问题与挑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措施:1. 加强司法人员培训。

提高司法人员对应释明规范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使其充分理解自身在诉讼过程中的职责与义务。

2. 明确应释明内容。

制定详细的应释明内容清单,包括诉讼请求、事实理由、法律依据等,确保当事人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3. 强化当事人权利保障。

建立健全当事人权利保障机制,如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

4. 完善司法监督机制。

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与考核,确保其严格遵守应释明规范,对违反规定的司法人员予以惩处。

五、案例分析以一起民事诉讼案件为例,分析应释明规范在实践中的应用与效果。

在该案中,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对应释明规范进行了严格遵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了详细解释和说明,使当事人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的法治社会中,民事诉讼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应释明规范是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对于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透明和高效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的问题,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的现状(一)应释明规范的基本概念应释明规范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事项,以便当事人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这一规范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诉讼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对抗。

(二)应释明规范的重要性应释明规范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首先,它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使当事人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应释明规范有助于促进诉讼过程的公正和透明,防止诉讼中的不公平现象。

最后,应释明规范还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因误解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而导致的无效诉讼。

三、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存在的问题(一)释明内容不全面当前,部分法院在应释明规范方面存在内容不全面的问题。

主要表现为对某些重要法律规定、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的释明不够充分,导致当事人无法全面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二)释明方式不规范一些法院在释明方式上存在不规范的现象。

如释明语言过于专业、晦涩难懂,导致当事人无法理解;或者释明时间不合理,未能及时向当事人释明相关事项。

(三)释明效果不佳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应释明规范的效果不佳。

部分当事人因未能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诉讼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甚至出现误解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的情况。

四、完善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的对策(一)完善释明内容为了解决释明内容不全面的问题,应当进一步完善应释明规范的内容。

具体而言,应当将重要的法律规定、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等事项纳入释明范围,确保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管理制度)再论民事审判中的释明制度的规范

(管理制度)再论民事审判中的释明制度的规范

再论民事审判中的释明制度的规范现行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实际上已经不只是“方式”的改革,而是诉讼体制的改革,是壹种结构性的变革,其基本点和核心是诉讼基本模式的转换。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于脱离原来的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换的同时,应吸收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合理内核,明确当事人和法院于诉讼的权能划分,为俩种权能的结合寻找有力的黏合剂,形成解决民事纠纷的互动机制。

于这里,释明权制度无疑是壹剂有效的“黏合剂”,它既不突破当事人主义,又能弥补当事人主义的缺陷,是助推和谐主义诉讼模式构建的壹项重要民事审判制度。

但现实却难尽人意,民事审判中的释明制度的实施存于种种问题,分析其原因,重新解构,既有实践意义,也有理论价值。

壹、现状解读:当前实施的纷乱图景(壹)对司法理念的片面解读:法官怠于行使释明权。

当前,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引入了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法官依职权过多干预诉讼的情况逐步减少。

但有的法官司法理念却又走向另壹极端,过于强调程序的对抗性,法官中立性,裁判的被动性,认为当事人如因疏忽未提出相应主张而致败诉,责任于于当事人自己,法官只需依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作出判决即可,致使有时诉讼的结果完全背离了公正,使得诉讼带有投机色彩,严重了影响当事人对于司法公正的信仰。

(二)对能力差距的不当防卫:法官惧于行使释明权。

审判中如何正确行使释明权,对法官的能力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因为实务中对哪些问题需要释明、如何释明、释明到何种程度较难掌握,操作不当就易于出现纠问式的庭审、职权的探知或诉讼辅导等有悖于法官中立的情形。

同时,行使释明权往往意味着对壹方当事人进行援助,对方当事人容易产生误解,所以也不好把握。

囿于自身的能力素质,为了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明哲保身,许多法官不敢行使释明权。

(三)对制度缺失的自觉反弹:法官难于行使释明权。

释明权是法院的实务领域中的壹个极具操作性的问题,但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法官的释明权,只是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司法解释中有所体现,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壹款、第八条、第三十三条第壹款、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九条第壹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4年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诉讼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维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其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被广大人民群众所重视。

然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应释明规范问题逐渐凸显其重要性。

应释明规范是民事诉讼中法官对于案件事实、证据、法律关系等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因此,对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的概念及意义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关系等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的规范。

其意义在于:1.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应释明规范能够使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关系,从而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 维护司法公正。

应释明规范要求法官在解释和说明过程中保持中立、公正,避免主观偏见和误解,从而维护司法公正。

3. 促进司法透明。

应释明规范有助于提高司法透明度,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有更清晰的了解,增强对司法的信任。

三、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存在的问题尽管应释明规范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际运用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 释明内容不全面。

部分法官在解释和说明过程中,未能全面阐述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关系,导致当事人对案件的理解不全面。

2. 释明方式不规范。

部分法官在释明过程中,存在语言不清晰、逻辑不严密等问题,影响了释明的效果。

3. 释明时机不当。

部分法官在释明时机的把握上存在偏差,过早或过晚进行释明,影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四、完善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的措施针对上述问题,为完善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可采取以下措施:1. 明确释明内容。

应明确规定法官在解释和说明过程中应涵盖的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关系等内容,确保释明的全面性。

2. 规范释明方式。

应对法官的释明方式进行规范化培训,提高其语言清晰度、逻辑严密性等方面的能力。

3. 合理把握释明时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再论民事审判中的释明制度的规范现行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实际上已经不只是“方式”的改革,而是诉讼体制的改革,是一种结构性的变革,其基本点和核心是诉讼基本模式的转换。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在脱离原来的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换的同时,应吸收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合理内核,明确当事人与法院在诉讼的权能划分,为两种权能的结合寻找有力的黏合剂,形成解决民事纠纷的互动机制。

在这里,释明权制度无疑是一剂有效的“黏合剂”,它既不突破当事人主义,又能弥补当事人主义的缺陷,是助推和谐主义诉讼模式构建的一项重要民事审判制度。

但现实却难尽人意,民事审判中的释明制度的实施存在种种问题,分析其原因,重新解构,既有实践意义,也有理论价值。

一、现状解读:当前实施的纷乱图景(一)对司法理念的片面解读:法官怠于行使释明权。

当前,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引入了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法官依职权过多干预诉讼的情况逐步减少。

但有的法官司法理念却又走向另一极端,过于强调程序的对抗性,法官中立性,裁判的被动性,认为当事人如因疏忽未提出相应主张而致败诉,责任在于当事人自己,法官只需依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作出判决即可,致使有时诉讼的结果完全背离了公正,使得诉讼带有投机色彩,严重了影响当事人对于司法公正的信仰。

(二)对能力差距的不当防卫:法官惧于行使释明权。

审判中如何正确行使释明权,对法官的能力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因为实务中对哪些问题需要释明、如何释明、释明到何种程度较难掌握,操作不当就易于出现纠问式的庭审、职权的探知或诉讼辅导等有悖于法官中立的情形。

同时,行使释明权往往意味着对一方当事人进行援助,对方当事人容易产生误解,所以也不好把握。

囿于自身的能力素质,为了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明哲保身,许多法官不敢行使释明权。

(三)对制度缺失的自觉反弹:法官难于行使释明权。

释明权是法院的实务领域中的一个极具操作性的问题,但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法官的释明权,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司法解释中有所体现,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除上述的几条司法解释外,现有的法律再无其他规范。

实际操作中,由于每个法官认识上的差异,对于应否释明、如何释明以及释明的内容应包括哪些等问题,个人掌握的标准不同,不自觉地表现出较大主观随意性很大,有损司法统一。

二、原因解析:多因纠结的畸形之“果”(一)法律制度的纠结:立法上存在缺陷立法上的缺陷是指民诉法中关于释明权制度的规定是相当简单。

释明权制度的核心是释明权的范围。

它是法官行使释明权的法律根据。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立法史上,对于法官何时应行使释明权没有明确的规定,仅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才有明确的规定。

且该规定仅是对法官对法律适用方面的释明权,而没有规定事实的释明权。

纵观世界各国对释明权制度的立法,对法官事实释明权的规定是必不可少的,而且把法官对事实的释明权放在很重要的位置。

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需要法官对事实的释明时也是相当普遍的。

我国民诉法对法官释明权的范围规定得很窄。

由于法律规定的法官释明权的范围过于狭窄,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法官行使释明权就属于过度行使释明权。

因为立法上法官释明权范围的狭窄,导致在审判实践中法官行使释明权的无法可依,立法上的缺陷严重制约了法官释明权的行使。

(二)司法能力的纠结:法官素质的差异释明权的行使是法官的诉讼行为。

它对于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要求法官尽一个善良正直有法律水平的人能力去行使释明。

法官素质包括:第一,高尚的道德品质,要求法官做到公正、正直,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秉公办案。

第二,精深的业务知识,要求法官精通法律,并有娴熟运用法律的技能。

第三,丰富的社会经验。

对双方当事人的专业技能、法律知识、诉讼经验等方面能深入的洞察。

从目前的法官队伍状况来看,关键是业务素质良莠不齐,不能适应行使释明权对法官所提出的高要求。

(三)思想理念的纠结:认识上存在误区鉴于释明权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对一些法官而言,释明权仍为一个较为遥远的法律概念,只是随着《证据规定》的实施才引起法官和社会公众的视野。

因此,部分法官对释明权制度的价值、意旨、性质、范围和现实意义等仍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以致在实践操作中产生偏差和不当,造成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官的中立地位错误认识。

就当事人而言,基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职权主义模式,部分当事人实现权利的依赖性较强,认为只要将一张诉状送到法院后,就完全属于法院的职责范围,由法院履行当事人的主要诉讼义务,没有积极主动全面履行应负的举证义务。

还有部分当事人对释明权制度缺乏认识,当法官依法向一方当事人行使释明权时,对方当事人就认为法官有意偏袒一方当事人或替其打官司,对法官的释明行为产生合理怀疑。

三、走向规范:多重反思下的制度重构(一)逻辑起点:规范法官释明权行使的范围及内容1、举证责任的释明:寻求诉讼责任划分的均衡性。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举证指导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庭前的一般举证指导。

主要有(1)告之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2)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3)人民法院根据案情指定的举证期限和证据交换的日期;(4)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二是审理阶段的举证指导。

具体而言:(1)拟制自认规则中的释明。

(2)针对双方争议,虽然双方当事人均认为自己的证据已经很充分,然而法官根据自由心证,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或者尚不能认定案件事实的,法官认为有进一步举证的可能和必要的,可以公开心证内容,要求当事人进一步举证,限定举证期限并说明不举证的法律后果。

2、诉讼请求的释明:实现正当诉权保护的合法性。

(1)立案阶段诉讼请求的释明。

对诉讼请求不适当以及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的,应当语义释明;在审查立案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应当释明,告诉其可以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处理;发现原告的诉讼请求明显不当或者含糊不清的应当进行释明,建议明确正确的诉讼请求,但应说明采纳建议的法律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总之,立案法官应当从构建合理诉讼框架的高度引导当事人。

(2)审理阶段诉讼请求的释明。

主要指:第一,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且导致诉讼请求不当时,人民法院除应当告诉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外,还应履行释明义务。

第二,请求正确而当事人陈述的理由不正确的,可以通过询问、启发的方式释明,使当事人表述正确的理由。

第三,对于请求的事项表述不准确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进行询问和启发,从而修正当事人的请求。

第四,对于同一事实引起的纠纷,如果可以反诉的,应当释明,告诉其反诉的权利,避免讼累。

(3)判决后上诉请求的释明。

如果当事人上诉的,对于上诉请求,应由一审法官进行释明,对于一审法院没有行使释明的,二审法院应当要求上诉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明确实体的上诉请求,重新按照《规定》指定二审的举证期限。

3、法律适用的释明:防范不当司法裁判的突袭性。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法官不得实施突袭性裁判,而突袭性裁判包括发现真实的突袭,促进诉讼的突袭及与两者相重叠的法律适用的突袭。

为防止突袭性裁判,法官有必要在案件的法律适用方面对当事人行使释明权,这在理论上并无不妥,但实践中可能会产生一些负面的效果,因而目前各国立法均未予以承认。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对该问题应当本着使当事人理解的目的和公平适用法律的要求,进行释明。

在宣判前,对于当事人双方均忽略的法律见解,或者当事人认为不重要的,或者没有提出来的法律见解,如果法官认为该见解的利害关系重大,可以进行说明,并要求当事人就该见解进行重新辩论。

由于对法律适用的释明既要公平释明,又要防止站在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进行释明,因而必须要进行限制:对法律适用的释明应当以涉及当事人重大权利义务为限;符合当事人的诉讼目的,一般应从当事人陈述中得到相关的线索。

具体而言,在遇有下列情形时应当进行释明:1、当事人主张适用的法律不全;2、当事人对法律的表述错误;3、诉讼主体存在问题而又影响法律适用,例如在改制中出现的相关法律规则和政策,当事人不明确的;4、法官需要适用上一级法院的内部规定;5、法官根据案件的事实,需要进行法律漏洞的填补的或者需要创设法律规则;6、改变当事人诉讼的归责原则,但以不改变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原则,如归责原则变化导致诉讼请求变化的,就超越了法律适用释明的范围。

(二)宏观安排:规范释明权行使的原则及方式1、释明权行使的原则。

第一,以必要和适度为原则。

所谓“必要”,是指释明权只在当事人陈述或主张不清楚或不完整而需补充、更正时才加以使用,如果当事人的陈述或主张已经清楚或完整,或者当事人自己已经意识到此点,则无需释明。

所谓“适度”,是指释明权的行使,以使当事人足以清楚法官释明的意图为限,至于当事人是否补充、更正或完善,属于当事人自由处分的范围,法官不能无限制释明,更不能代替当事人进行补充、更正或完善。

第二,恪守司法中立原则。

法官应与双方当事人保持等距离,不得厚此薄彼,带有偏见,比如只对一方进行释明,或对一方多作释明。

同时要掌握发问次数,庭审中不能发问过多,否则容易使法官失去中立立场,在不知不觉间卷入当事人纷争的漩涡。

第三,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即实体正义的原则。

法官对当事人的提示或发问应以促使当事人进一步说明、补充、完整其意思为目的,而不是按自己单方面的意志进行释明,这是对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应有尊重。

因此,法官在诉讼中合理地行使释明权不但能够最大程度地探求实体正义,同时也有利于维护法官在公众心目中的公信度。

2、释明权行使的方式。

目前,各国对释明权行使的方式有不同的规定或理解,德国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为发问、晓谕(提示或提醒)和过议,我国台湾地区为反问和晓谕,日本只限于发问方式,从我国司法实务来讲,释明权主要限于发问和晓谕两种方式。

我国现行的民事证据规定要求发送举证通知书并进行举证指导,即属于通过晓谕或发问而行使释明权的范围。

在适用拟制自认规则时,一方当事人陈述的对对方当事人不利的事实,对方当事人不表态的情况下,法官应当进行必要的提醒询问,这种晓谕、发问,即包括对当事人提出的这种事实本身的说明,也包括对拟制自认的法律后果的说明,此时法官的释明义务是必经程序。

在行使释明权告知义务时,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开庭。

告知当事人的场合可能是在庭审中,也可能是庭审结束后,但不能不开庭就告知。

且范围只能限定在提示,即告知当事人经过庭审本案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可能与其所主张的不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