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员工使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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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手册一)工作守则

二)员工服务条件

1 聘用条件

2 薪金

3 工作时间

4 超时工作

5 终止聘约

6 退休

7 雇员进修及训练

8 通则

9 公积金

10 保险及门诊津贴

三)员工假期规则

1 周年假期

2 病假

3 结婚假期

4 分娩假期

5 假期之申请

一)工作守则

1. 本服务处及基督教服务机构,员工须本着基督徒爱心与受托精神,服务社群。

2. 社工乃一种专业,员工执行职责时,须遵守社工之专业守则与到的操作。

3. 受训之社会工作人员,须依有关条例注册。

4. 员工须按照执行干事及中心主任编定之工作范围工作,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调动。

5. 员工须向督导主任负责交待工作,并执行督导主任或执行干事所委托一切合理工作。

6. 员工未经中心主任准许,不得在受聘期内在外间兼职工作。

7. 员工须遵守「员工手册」内所立之规条。

二)员工服务条件

1 聘用条件

1.1 员工类别

1.1.1 督导主任:

执行干事、青少年中心主任、老人中心主任及相关之职级

1.1.2 社会工作人员:

福利工作员、社会工作助理几助理社会工作主任

1.1.3 行政人员:

行政助理、二级文员、会计

1.1.4 文职人员:

文员、办公室助理、打字员

1.1.5 职工:

工友

2 试用期

1督导主任、社会工作者及行政人员

试用期一般分为三至六个月,雇主或者雇员任何一方,若在试用期终止聘约,需给予一个月之通知期限或者以一个月的工资代替通知期。

2文职人员或者职工

试用期为三个月,雇主或者雇员任何一方在使用期首个月终止聘约需给予七天之通知期限或者以七天工资代替通知期。

1.3固定职员

1.3.1 执行干事

执行干事于试用期满后,又中心主任评估其工作表现,如属满意则批准为固定职员。

试用期满后终止聘约,雇主或者雇员任何一方需给予两个月通知期或者以一个月工资代替通知期。

1.3.2青少年中心主任、助理社会工作主任、社会工作助理、福利工作人员、行政助理及

会计文员

上述员工于试用期满后,由执行干事或者督导评估其工作表现,如属满意由执行干事推荐并中心主任批准为固定职员,试用期满后若终止聘约,雇主或者雇员任何一方需给予两个月通知期或者以一个月工资代替通知期。

1.3.3文职人员及职工

上述员工于试用期满,有督导主任评估其工作表现,如属满意,由执行干事推荐,并由中心主任批准为固定职员。试用期满后若终止聘约,雇主或者雇员任何一方需给予一个月通知期或者以一个月工资代替通知期。

1.4健康检查

1.4.1各职级雇员在入职前需由本中心指定医生,证明健康良好,方可受雇于服务工作,

如员工于试用期后仍继续为本中心服务,试用期满全部发还。

1.4.2入职后若雇主认为需要时,亦可要求员工到指定医生作健康检查,费用由雇主支付。

2. 薪水

2.1员工由到职日期起支取全薪,薪金以按月下棋支付。

2.2若员工之公作表现欠佳,服务处必先以口头或者书面警告,如仍无改善者,服务处有

权冻结增薪点或者终止聘约。

2.3全职及半职(每周工作满22小时者)员工服务届满一年,经督导主任评估,琪工作表现好者可获增薪,增薪则按政府薪级表每年递增一点(或按该职级之规定)及至该职级最高点。

2.4如获增薪,增薪日期则根据该员工最初受聘/调职/升职日期按下述方法解决

2.4.1如上述日期在该月份之第一日至十五日之间,则增薪日期为该月之第一日

2.4.2如上述日期在该月份之第十六日至该月最后一日之间,则增薪日期为下个月之第一日

2.4.3合约同工则需依聘用合约之规定办理

3.工作时间

3.1除职工外,各职级员工之工作时间为每星期44小时(包括每天一小时用膳时间),工作时间由督导者编订。

3.2职工之工作时间为每星期45小时(不包括用膳时间),工作时间由督导主任编订。3.3任职于观塘中心及青少年中心之员工,服务之开放时间通常为下午二时至十时。职工必须轮职最少三晚之夜班。文员及社会工作员必须轮值不少于三节之夜班,青少年中心主任及家庭生活教育主任则不少于二节之夜班。

3.4任职老人中心之员工,一般于日间当值,特别活动除外。

4.超时工作

4.1员工应尽量于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若需超时工作,须得督导批准。超时工作一小时以上可获补假。一小时以下则以半小时为单位

4.2超时及补假记录应清楚记录在【职员工作计划及补假表】上,一般不可连续补假超过八节。期间经过星期日及公假仍作连续论。中心规定之定期补假(Block Leave),如青少年中心暑假后休假除外。

4.3超时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小时,超过仍作四十小时计算。遇有特别情况,则由执行干事或者中心主任酌情处理。

4.4员工超时之补假,须在活动后三个月内领取,否则作废。

5.终止合约

5.1雇主或者雇员可按照本服务处聘用条件之1.2至1.3之条例终止聘约。

5.2通知期不得以假期折算。

5.3员工须于离职通知前领取所有假期。

5.4员工如有经常性疏忽、迟到、失职、吴用委托之款项、故意违抗合法合理之命令,本服务处得立刻解雇而无需预先通知及无需以薪金为代替。

5.5员工如触犯刑事案或者严重之行为不检得立刻被停职,如法庭裁判有罪,即被解雇,停职时得酬薪将由董事会决定,本服务处有权向该员工追讨赔偿因其行为不检而导致之损失。

5.6任何雇员在离职前必须向本服务处交代清楚其工作,方可支取该月薪金。

6退休

6.1在正常情况下员工的退休年龄为六十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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