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使用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四川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执行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四川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执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17•【字号】川卫发〔2017〕117号•【施行日期】2017.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四川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执行工作的通知川卫发〔2017〕117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科学城卫生计生委,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关于在四川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川卫发〔2017〕5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械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卫发〔2017〕91号)要求,为规范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执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立医疗机构要深刻认识在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重大意义。
实施“两票制”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压缩药品流通环节、规范药品流通秩序、进一步推动降低药品虚高价格的重要抓手,是减轻群众用药负担、保障群众用药安全的有效手段。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公立医疗机构落实“两票制”的监督主体,要强化领导,加强组织协调和核查通报,督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严格落实“两票制”相关规定。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是“两票制”的执行主体,严格执行“两票制”有关规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确保“两票制”执行到位。
二、明确工作要求(一)过渡阶段工作要求。
2017年4月6日-2017年9月6日是我省公立医疗机构启动实施“两票制”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各公立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细则,规范收票、验票、存票流程,及时与负责本单位药品配送的企业做好沟通衔接,进一步明确细化双方在“两票制”执行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药品两票制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文件一、目的:加强药品流通领域购销票据管理,规范药品购销环节符合GSP规定,确保购销药品证、票、货、款一致,符合国家对“两票制”药品购销管理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两票制”药品经营过程购销票据的管理。
四、职责:(一)采购部负责向直接供应商索取执行两票制管理药品购进相关发票;负责两票制纸质发票的扫描和电子文档的建立。
(二)销售部负责两票制药品的销售核实。
(三)财务部负责两票制管理药品购、销发票的审核、开具和归档保管。
五、管理概要:(一)“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销售两票制药品(以下称药品),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二)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三)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四)“两票制”执行范围: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行“两票制”。
对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允许药品流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以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
(五)向药品生产企业采购药品,应当要求生产企业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给公司开具完整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药品项目填写齐全。
(六)药品生产企业供应的药品,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提供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和销售发票,发票的购、销单位名称等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一致、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七)向集团内部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直接上游供应商索取销售发票的同时,还要在集团发票资料共享平台检索确认药品生产企业开具给供应商的发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计生委(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商务厅(局)、国家税务局、中医药管理局,福建省医保办:现将《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国务院医改办报告。
国务院医改办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试行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公立医疗机构新开展的药品采购活动须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6年12月26日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号)精神,推动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落实“两票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两票制”重要意义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是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流通环节、降低虚高药价的重要抓手,是净化流通环境、打击“过票洗钱”、强化医药市场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是保障城乡居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健康的必然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从有利于促进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大局出发,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上来,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敢于担当,密切配合,切实推动“两票制”落地见效。
药品两票医院制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药品采购流程,提高药品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药品采购、销售、储存、使用等各个环节。
三、两票制定义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四、责任部门1. 财务部门:负责药品采购、销售、发票开具等财务管理工作。
2. 采购物流部门:负责药品采购、运输、储存等工作。
3.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监督、检验等工作。
4. 药事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采购计划的制定、审核、实施等工作。
五、制度内容1. 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2. 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3. 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要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药品交易。
4. 采购药品时,必须提交加盖流通企业印章的生产厂家发票和随货同行单(复印件以及电子扫描件)、配送公司的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两次发票的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能互相印证。
5. 药学部库管员负责审核两票的一致性(两张发票的流通企业名称、药品名称、批号、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等)。
6. 采购药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采购假冒伪劣药品。
7. 药品采购渠道必须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批确定。
8. 药品采购员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严禁向证照不全的企业购进药品;严禁采购假药、劣药;严禁从个人手中采购药品。
9. 药品采购员应认真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和药事管理的各种法规,严格执行药品的进货程序。
六、监督管理1.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确保药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 财务部门负责对药品采购、销售、发票开具等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3. 药事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采购计划的制定、审核、实施等工作进行监督。
药品经营-药品两票制管理制度
目的:为做好公司药品销售于公立医疗机构的“两票制”工作并加强对“两票制”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依据:国务院医改办等8部委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和《重庆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和企业实际等。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经营公立医疗机构用药推行“两票制”的质量管理。
职责:采购部、销售部、财务部、储运部、质管部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内容:1.“两票制”的界定2.1“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2.2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公司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加价水平。
2.3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
2.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2.“两票制”相关的定义2.1集团型企业:集团型企业指以工商登记的集团型企业为准。
2.2公立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指由各级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包括综合医院、中医(民族)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各类专科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等。
2.3基层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含村卫生室。
2.4 民族贫困边远地区公立医疗机构:指由国家确定的民族地区范围内的贫困地区(不包括州府所在地)的县、乡级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机构)。
3.“两票制”实施范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除民族贫困边远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和其他地区基层医疗机构外全面实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实行“两票制”;原则上药品流通企业为民族贫困边远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和其他地区基层医疗机构配送药品,允许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两票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和《国务院医改办等八部委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
通过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推动医药生产、流通企业主动参与深化医改,促进优化兼并重组和规模集约经营,自觉转变销售和经营模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强化医药乱象治理,严厉打击租借证照、虚假交易、伪造记录、非法渠道购销药品、商业贿赂、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规范流通秩序、整肃行业行为;保障城乡居民用药可及、安全和价格合理,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适用范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实施“两票制”。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含国内分包装企业,全国仅限1家)、药品上市许可人委托代为销售药品的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全国仅限1家)、生产企业之间产品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可视同生产企业。
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ERP系统与省药械采购平台对接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的,可特殊处理,相关医疗机构须及时将采购信息上传省药械采购平台备案。
医院两票三制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药品采购、储存、使用和销售环节的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两票三制的内容1. 两票(1)采购发票:药品生产企业向流通企业开具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向医疗机构开具一次发票。
(2)销售发票:流通企业向医疗机构开具一次发票。
2. 三制(1)药品采购制:医院设立药品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药品采购的审批、招标和监督工作。
(2)药品储存制:医院设立药品仓库,负责药品的储存、养护和安全管理。
(3)药品使用制:医院设立药品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药品临床应用,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三、两票三制的实施1. 采购发票(1)药品生产企业或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2)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2. 销售发票(1)流通企业向医疗机构开具一次发票。
(2)医疗机构不得向患者开具销售发票。
3. 药品采购制(1)医院设立药品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药品采购的审批、招标和监督工作。
(2)药品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招标程序。
4. 药品储存制(1)医院设立药品仓库,负责药品的储存、养护和安全管理。
(2)药品仓库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确保药品储存安全。
5. 药品使用制(1)医院设立药品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药品临床应用。
(2)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和诊疗规范使用药品,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四、两票三制的监督与考核1. 医院设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两票三制的监督和检查。
2. 对违反两票三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3. 定期对两票三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质量管理部负责解释。
XX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
XX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虚高药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及国务院医改办等8部门《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文件要求,结合XX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
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障药品供应为原则,通过在药品采购中逐步推行“两票制”,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强化医药市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过票洗钱”、偷税漏税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率先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争取到2018年在全省全面推开。
二、基本原则由于XX地处我国青藏高原、黄土高原和内蒙古高原的交汇地带,地势以山地、高原、沙漠、戈壁为主,东西狭长约1600公里,人口密度小、经济欠发达,药品配送集约化程度低,配送覆盖面窄、配送半径大、配送成本明显高于其它省区。
因此,坚持实事求是、积极作为的总原则,重点做好市场培育和规范引导。
(一)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强化市场监管,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二)保障XX药品市场供应,尤其以保障使用量小、临床必需及偏远地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为首要前提;(三)通过药品分类、医疗机构分级及区域划分积极稳妥推进“两票制”实施;通过与县乡村一体化配送政策相衔接,促进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
(四)通过启动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从源头上理顺药品资源分配及新的“两票制”配送关系的建立。
两票制国家方案今日公布!核心问题全解读!
两票制国家方案今日公布!核心问题全解读!答: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主要是针对当前药品购销过程中存在的环节较多和多级代理等突出问题而采取的一项改革措施,目的是压缩药品流通环节,使中间加价透明化,进一步推动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由于历史原因,药品流通领域“多小散乱差”的状况尚没有得到根本改观,药品流通链条长、流通秩序较混乱,挂靠经营、过票洗钱、买空卖空、带金销售等问题突出,医药商业贿赂时有发生。
药品流通领域这些乱象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推高了药品价格,助长了医药购销腐败行为,制约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给政府、社会和个人造成很大的损失。
解决这些积弊已久的问题,仅靠市场自发调节短期内难以取得明显成效,必须通过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重拳出击,加快治乱步伐。
“两票制”是现阶段治理药品市场乱象的一项重要措施,要从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高度,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坚定不移地推行“两票制”。
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减少药品流通环节,规范流通秩序,提高流通效率,降低药品虚高价格;二是有利于加强药品监管,实现药品质量、价格可追溯,保障群众用药安全;三是有利于净化流通环境,治理药品流通领域乱象,依法打击非法挂靠、商业贿赂、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四是有利于深化药品领域改革,助推药品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提高行业集中度,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实现“三医联动”改革。
二、“两票制”是如何界定的?答:“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考虑到近年来药品生产企业加快向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转型,企业为扩大规模、降低经营成本、细化专业分工,设立商业公司统一销售本企业(集团)的药品,已成为企业发展的趋势。
另外,进口药品国内没有生产厂家,只有国内总代理。
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一、“两票制”管理工作要求(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遵守“两票制”有关规定,在参与公立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时,须在标书中作出执行“两票制”的承诺。
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其他采购方式错售药品,也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两票制”的有关要求和内容。
(二)公立医疗机构1.药品入库查验公立医疗机构在签订药品采购合同时必须明确“两票制”的有关要求。
药品验收入库,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1)应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印章的由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2)两张发票的药品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须互相印证,方可作为支付药品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2.承诺内容核验公立医疗机构核验药品流通“两票制”,应重点查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作出的“一票”“两票”等药品流通环节承诺的相关内容。
可视核验情况,要求相关单位补充、完善有关证明材料。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流通企业等应予以支持配合。
经核验,药品在流通环节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两票制”承诺内容不符的,公立医疗机构有权拒收,并将相关线索报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
二、“两票制”界定参考情形“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两票制”界定可参考以下情形:(一)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可视同生产企业。
(二)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既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药品生产,又同时委托其他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药品销售,在未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与其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可不视为一票(受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仅限1家)。
医院药品采购“两票制”制度
XXXX医院药品采购“两票制”制度一、工作目标二、“两票制”界定三、实施时间四、管理规定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医改办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xx省推行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和《xx市推行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总目标: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健康发展,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规范流通秩序,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净化流通环境,强化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过票洗钱”和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城乡居民的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具体目标:1、我们医院采购使用的所有药品原则上全部实行“两票制”,争取支持生产企业直接向我院配送药品,实现“一票制”。
2、在工作中,如果为了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采购,但不能符合“两票制”可特殊处理,事后一周内按机构管理权限向xx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使用按照上级要求,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可以不实行两票制。
二、“两票制”界定(一)“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具一次购销发票,流通企业到公立医疗机构开具一次购销发票。
(二)1、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经营公司,可视同生产企业;境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委托负责药品销售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
但是,以上情形在全国范围内仅限一家经营企业或总代理。
(三)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总公司、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只允许开一次发票。
三、实施时间20xx年x月x日起,我院采购药品全面实行“两票制”。
重庆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
重庆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保障药品供应。
严厉打击“过票洗钱”、偷税漏税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药品流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两票制”的界定(一)“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购销发票,流通企业到公立医疗机构开一次购销发票。
(二)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境内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或直接从境外生产企业进口药品的代理商,可视同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委托负责药品销售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
以上情形在全国范围内仅限一家经营企业或总代理。
(三)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总公司、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调拨一次。
(四)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通过重庆药交所结算平台直接结算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三、实施时间和范围(一)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机构,村卫生室药品由乡镇卫生院代购)药品采购全部实行“两票制”。
为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乡镇(街道)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一票。
鼓励部队医院、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等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两票制”。
(二)2016年12月31日起启动实施“两票制”。
2017年5月31日前为过渡期。
云南省药品批发企业开展多仓协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24年)
第四条【基本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可以申请开展多仓协同业务:
(一)主体方与协同方均为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
(二)主体方的药品仓库符合《云南省药品现代物流标准(试行)》,协同方为同一集团内其他分公司、全资 或控股子公司。
(Ξ)具有统一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药品多仓协同业务全过程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数 据管理、统一指导监督、统一调度指挥、统一作业标准。
第十八条【监管机制】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药品多仓协同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多仓协同监督检查 工作机制,督促相关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职责,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第十九条【监管检查】对多仓协同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不含国家药监局等上级安排的专项检查、 飞行检查),必要时应开展延伸检查,检查过程中涉及免予操作的相关条款,作为合理缺项。
第二条【适用范围】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药品多仓协同业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药品多仓协同定义】本管理办法的药品多仓协同是指在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以满足药品现代物流 的药品流通企业为主体方,集团的其他药品流通企业为协同方,共同享有人员、信息、仓储•、运输等资源,依托信 息化手段,统一管理,协同开展药品储存、配送。
第五条【协同范围】通过多仓协同储存、配送的药品范围应与协同方的经营范围相一致,协同期限与《药品经 营许
可证》一致。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非预包定装 中药饮片不得开展多仓协同储存、配送业务。
主体方开展代储代配业务,可使用协同方仓库对接受委托的药品进行储存、配送业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名词解释】
(一)主体方:承担多仓协同管理核心职责,符合药品现代物流要求的药品批发企业。
医药两票制度范本
医药两票制度范本一、背景及目的我国医药行业长期以来存在流通环节过多、层层加价等问题,导致药品价格虚高,患者负担加重。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政府提出推行医药两票制度,即药品从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药品价格。
本范本旨在为医药两票制度的实施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两票制的基本要求1.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流通企业开具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应当向医疗机构开具一次发票。
2. 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3. 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4. 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要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加价水平。
5.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三、两票制的实施步骤1.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药品销售给具有资质的流通企业,并与之签订销售合同,开具发票。
2. 流通企业应当将药品销售给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并与之签订销售合同,开具发票。
3. 医疗机构应当凭有效发票购买药品,并做好药品采购记录。
4. 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两票制的实施。
5.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两票制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反两票制规定的违法行为。
四、两票制的监管与处罚1. 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违反两票制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2. 医疗机构违反两票制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 违反两票制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医药流通企业资金管理的对策
医药流通企业资金管理的对策医药流通企业作为连接制药企业和终端医疗机构的重要渠道,承担着药品的采购、储存、销售和供应链管理等重要职能。
资金管理对于医药流通企业来说尤为重要,它直接影响企业的运营和发展。
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下,医药流通企业需要制定科学有效的资金管理对策,确保企业资金的安全、稳健和高效运转。
本文将探讨医药流通企业资金管理的对策,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资金管理挑战。
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医药流通企业需要通过科学的财务规划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具体措施包括:1. 制定合理的资金预算:根据企业的业务规模和发展需求,合理预测和安排企业的资金需求,制定周密的资金预算。
通过预算管理,提高企业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避免出现资金不当使用和浪费的情况。
2. 优化资金结构:医药流通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发展阶段和业务特点,合理配置资金结构,平衡长期资金和短期资金的比例,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 强化资金监控:建立健全的资金监控机制,实行严格的资金审批和监管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的事前和事后监控,确保资金使用符合企业规定和业务需要,防范资金风险。
二、加强应收款管理医药流通企业的应收款管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资金流动和盈利能力。
有效的应收款管理对于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资金利用率至关重要。
具体措施包括:1. 严格控制应收账款的风险:医药流通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客户信用管理体系,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和监控,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应收账款的风险,避免呆账和坏账的发生。
2. 加强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医药流通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应收账款催收流程和机制,加强对逾期账款的催收工作,减少应收账款的周转周期,提高资金回笼速度。
3. 制定合理的应收账款管理政策:医药流通企业需要根据不同客户的信用等级和付款能力,制定差异化的应收账款管理政策,合理控制应收账款的账期和结算方式,降低坏账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优化库存管理医药流通企业作为连接制药企业和终端医疗机构的重要环节,需要合理规划和管理药品库存,避免资金被困死在滞销的药品中。
医改两票制是什么意思
医改两票制是什么意思备受关注的国家版“两票制”政策正式落地。
今年将进一步扩大“两票制”实施范围,争取2018年在全国推开。
那么医改两票制是什么意思?下面小编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两票制指的是什么吧。
国务院医改办专职副主任、国家卫计委体改司司长梁万年梁万年表示,2017年,要全力推进11个综合医改试点省和200个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按照“两票制”的要求来推行,也鼓励其他的地区积极推进。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要逐步实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推行“两票制”。
两票制是什么意思可以看出,传统的流通模式中,多票制占据着主要地位,多个环节下来,无疑提升了药品的价格,增加了患者用药负担,这也是国家要求推行两票制的主要原因。
相比之下,在未来的流通模式中,两票制砍去了产品代理这一环节,药品从出厂到医院只许开两次发票,一是从生产企业到流通商业,二是从流通商业开到医院,并且取消药品加成。
实际上,在取消药品加成的医改试点省份和城市,不得不在不同程度下依靠变相形式的“以药补医”维持医疗卫生事业运行和发展,“二次议价”仍然以“药房托管返利”“药品物流服务成本分摊”“药品质量或配送履约保证金”等各种形式屡禁不止,药品生产企业通过配送商业让利则是医疗机构获取各种形式的“二次议价”收益最常见、“合规”合理的方式。
如果有了两票制的配合,洗牌中间不合规的中小商业,提升行业集中度,那么对于禁止二次议价来说有一定的作用。
业内专家认为公立医院药品采购以实施“两票制”压缩过多和相对无序的商业流通环节,无疑可以视作降低药品流通成本、倒逼破除药价虚高的有益探索尝试,它的局部试点成效,也确实显现了这项改革措施的有效性与合理性。
一、“两票制”为何如此受关注?“两票制”是指药品从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在我国,药品销售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自主销售,一是代理销售。
一部分大药企有自己的销售渠道,可以直接售药到医院、药店等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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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使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执行“两票制”承诺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公司自愿严格执行药品配送“两票制”的有关规定,并对所配送的品种在此郑重承诺如下:
一、在药品供应配送中严格按《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医改办﹝2017﹞18号)要求执行,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医药市场秩序,保证产品质量,承担社会责任。
二、我公司确保提交的所有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负责。
三、我公司保证配送的所有药品,由药品配送企业到医疗卫生机构只开具一次发票(公司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最多开一次调拨发票),保证不存在“过票洗钱”和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若出现违反“两票制”规定的情形,自愿接受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处罚:
(一)违反药品监督管理和税务管理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
(二)提供虚假材料,接受取消配送资格,原签订的购销合同自行终止,列入不良记录。
按规定时限不得参加广西任何医疗卫生机构的集中采购药品配送。
(三)违反“两票制”有关规定,愿承担相应责任,列入相应不良记录,并接受在当年采购周期内取消配送资格。
所承诺条款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公司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