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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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威政发[2011]44号
【发布部门】威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1.11
【实施日期】2011.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威政发〔2011〕4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威海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肃追究森林火灾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
例》、《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各市区政府(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管委,下同)及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主要负责人、分管林业工作负责人,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各森林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因组织不力、预防和扑救措施不到位造成森林火灾,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进行追究。

第四条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监察、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章森林防火责任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分管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主要责任。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部门负责人责任制。

其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主管责任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主管责任。

各森林经营单位对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经营负责人责任制。

其法定代表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直接责任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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